“警察又问:‘你认识那附近一个叫中村是也的人吗?’我答:‘那人是店里的常客,经常来吃中华荞麦面。’‘那么,对方也知道你的长相?’‘应该很清楚。’听我这么答,警察立刻露出一种胜利者的表情,耐心地劝我:‘中村是也在那晚九点五分左右,从厕所的窗户看见你急匆匆地往山岸甚兵卫家走。你大概没注意到吧。中村清楚地目击到你的样子,并且做了证。你死心吧,别再狡辩了。我们有手提保险箱这个物证,又有无懈可击的证词。警方也单独调查了你的杀人动机,觉得情有可原,值得同情。像个男人一样坦白吧。那样的话,我们会向检察官求情,让你免于起诉。你也能早点从这儿出去,和老婆孩子团聚,踏踏实实做生意。’
“我想,既然有人看见我往甚兵卫家走去,那么无论我怎样辩解警察也不会相信。况且,对方也承诺只要按他们的意思招供就能免于起诉,那就照办吧。于是说:‘是我干的。’
“警察们喜上眉梢,又是给我递烟,又是请我吃炸虾盖饭。之后,我按照警察的意思供述了犯罪经过。甚兵卫家的手绘图,也是在警察的引导下画的。
“首先是凶器,我不知道该写什么好。警察说:‘你看,不是有种东西用作煮饭的燃料嘛。’我说:‘我用煤打了甚兵卫。’警察说:‘笨蛋,那玩意儿能打死人吗?是长的,从山上砍下来的,大概那么长。’边说边用双手比画长度。啊,我意识到他说的是松树砍成的柴火,就说:‘是柴火吗?’‘对,你用柴火给山岸光秃秃的脑袋来了一下。’他又问,‘你把柴火放哪儿了?’
“我不太清楚柴火的位置,说:‘厨房的角落。’警察恼了,说:‘不是那个位置。是能淋到雨的地方。雨水滴答、滴答落下来的地方。’他说‘滴答、滴答’的时候带着音调,像是在唱歌。我说:‘后院的屋檐下。’警察笑着说:‘答得好。’
“然而,审讯记录和供述书却不会写这些。上面写的是:‘我事先知道甚兵卫家后院的屋檐下堆着松木柴火,就先去了后院,挑了根称手的柴火握在右手。绕回正门,发现门开着,说了声晚上好就进去了。’这么一写,给人的感觉完全不一样,但意思又差不离,所以我才会在自白书的最后写:‘已听取上述速记内容,与事实相符,特签字按印。’
“作为凶器处理的‘称手的柴火’也是如此,警察把我带到甚兵卫家后院的屋檐下,给我看堆积如山的柴火。问:‘你用的是哪根?’我实际上没有杀人,正为难的时候,他从顺数第二层的位置抽出一根说:‘是不是这根啊,你好好想想。’从大小来看,警察似乎早就盯上这根柴火了。我说:‘应该是吧。’于是它就变成了‘凶器’。可那上面却没有血迹和毛发,当我提出这一点时,警察说:‘幸亏被害人伤口没有出血,又是个秃瓢。要是有外出血,就得从别处找相同血型的血,涂在这根柴火上了。’那副洋洋自得的模样,简直当我不存在。我说:‘上面也没有我的指纹。’警察说:‘柴火的纹理粗糙,本来就不容易沾上指纹。’然后拿包袱皮一裹,那根柴火就变成了‘物证’。
“接着,警察问:‘你和山岸坐在哪个位置,在哪儿打他的?’我被逼得没办法,说:‘我把柴火藏在右手里,对走到外间的甚兵卫说带了两百万日元过来,甚兵卫背对着我,让我进来。我脱了鞋,追上甚兵卫,抄起柴火,冷不防给他后脑勺来了一下。’
警察说:‘这不可能。招待客人时,甚兵卫一定会拿出坐垫让你坐下。你说要给他两百万日元,他一定会去隔壁房间拿收据,你就是趁这个时候从背后攻击了他。明明来了客人,他不可能不拿出坐垫。然而现场却没发现坐垫,一定是你行凶后不想让别人看出这是访客所为,才把坐垫放回了原先的墙角。’我觉得烦透了,就说:‘您说得对。’警察说:‘你不能说我说得对,你得把刚才的经过按顺序说一遍。’我就磕磕巴巴地复述了一遍。接下来,警察问:‘你打了多少下?’我说:‘一下。’‘怎么可能一下,一下能把人打死吗?到底多少下?’我说:‘不太记得了,大概六七下吧。’警察的脸沉了下去,‘六七下太多了,打这么多下血一定会喷出来。应该是三下左右,因为你记不清了,就算三下吧。打了三下啊。’语气就像在教小孩儿说话。然后又一个人念念有词:‘用柴火打三下的话,应该会出现尸检报告上的伤口。’
“最后是手提保险箱。我按照警察的吩咐,说了我是怎么从六叠半房间的壁橱里把它拿走,又是怎么在路上用石头把它砸坏,从里面拿出借据。把‘猪木重夫’误认为‘植木寅夫’也是警察教我说的。
“我一开始说,把保险箱扔在了左边靠近车站方向的蓄水池,警察说:‘不对,你再好好想想。’因为那地方只有两个蓄水池,我便更正道:‘那就是右边的池子。’
“那个保险箱上如果有真凶的指纹,就能还我清白。可惜,调查员说箱子被发现时沾满了泥水,无法收集指纹。然而,根据那份在警察诱导下写出的自白书,让箱子沾满泥水也是我计划的一部分。
“那些据说是在保险公司广场草丛发现的灰烬,我也是不可能知道的。可能是警察烧了别的相似的纸,造出来的‘证据’吧。纸张已化成灰烬,也无法从上面看出印刷文字或手写文字。
“总之,我被警察的话蒙骗了,他们说:‘只要认罪立马放你回家,也会向检察官求情,让你免于起诉。我们十分同情你的遭遇,想尽可能地帮你。’我一心想早日回家,所以才会中了警察的圈套。
“正因如此,我很早就离开了警方的拘留所,被关到看守所。警察用可怕的表情对我说:‘在检察官面前,你也要重复一遍对我们说过的话。如果有一点差错,别说免于起诉了,我们一定会把你再弄进警察局,好好招呼你。’又威胁我,‘你要是敢在法庭上翻供,我们一定会使出吃奶的力气让你判死刑,在这一点上,我们可是很执着的。’
“我害怕被打击报复,所以才在检察官调查的初期,复述了一遍在警局做的假口供。现在,我知道让我早点回家、向检察官求情都是警察的谎言,所以才下定决心说出真相。”
4
原岛读了植木寅夫的新证词,觉得被警察逼供的过程多少有夸张的成分,但却未必不是真的。他读完第一份自白书时,觉得极其自然,丝毫没有不合理的地方,但读完第二份自供,却也觉得颇为合情合理。当时,警局内部确实还残留着类似的不良风评。真相如何尚不明确,但律师的心却逐渐偏向了新证词。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强迫、拷问、威胁获得的证词,或在不当的长期滞留、拘禁后获得的证词,无法作为证据。通过欺诈性审讯(比如共犯明明没有招供,却欺骗嫌疑人已经招供)、利益诱导获得的证词缺乏任意性,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证据。
然而多数情况下,被告主张自身无罪的理由,就是在警局做出的非任意性自供。因此,与自供相互证伪的补充证据就成了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补充证据包括物证和第三者证词。按照性质,可划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叫情况证据。
植木寅夫的案子里,他向山岸甚兵卫借了高利贷后无法还贷,用来抵押的土地和房产也即将被回收,这些都是不可争辩的事实。这些间接证据证明了他具备杀人动机。从犯罪时间上来看,植木寅夫没有不在场证明,他九点左右离开“万牌庄”,回来时不到十点。这一点,打麻将的中田、前田、西川、柴田,还有“万牌庄”的老板、工作人员都可以证明。这也是情况证据,或者说间接证据。
植木离开“万牌庄”后不久,中村是也通过自家厕所的窗户看见了他的身影。但是,中村并没有看见植木走进山岸甚兵卫家将其杀害,只是说看见植木往甚兵卫家的方向走去。这份证词也是间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
说到物证,就是柴火和蓄水池里捞出的手提保险箱。调查员在现场勘验时发现甚兵卫的手提保险箱不翼而飞,于是抽干附近蓄水池的水,找到了保险箱。但柴火和手提保险箱上都没有检测出植木的指纹。前文也提过柴火上无法提取指纹的原因,警方的调查记录如下:
问:你用什么东西击打山岸甚兵卫的后脑?
答:松木劈成的柴火。就是放进“灶”里烧的木柴。
问:长度是多少?
答:三十厘米左右。
问:从哪儿拿的柴火?
答:山岸家后门的屋檐下堆着木柴。我早就计划着要用这些木柴杀死山岸。
问:所以,你老早就知道那地方堆着柴火?
答:是的。
问:行凶后,你怎么处理柴火的?
答:放回原来的位置了。
问:那么,如果回到后院堆放柴火的地方,你还认得出是哪一根吗?
答:如果有人把它烧了,或者移动到了别的地方,我应该看得出来。
问:第二天接到报警时,警方立刻保护了现场。所以应该还在原来的地方。
答:那么,去了现场应该能认出来。
完全看不出植木在二次供述中提到的联想游戏式的诱导审讯。
警方带嫌犯现场指认时的记录如下:
“嫌犯走到山岸甚兵卫后院东侧,看见屋檐下堆放的三十五根松木柴火,立刻指着顺数第二层的一根木柴说:‘就是它,就是用它打的。’
“调查员用戴手套的手取出嫌犯指认的木柴,将其放到同样戴着手套的嫌犯右手上。嫌犯将其握在手里两三次,又尝试挥舞了五六下。
“‘就是这根柴火,错不了。长官,这是我用过的东西,凭手感我就知道。’
“嫌犯说完,又向调查员展示柴火侧面松树皮上的节疤。说:‘我记得这块节疤的形状,我把柴火拿在手里时见过。’
“又提议道:‘长官,这根柴火上应该沾着我的指纹,请好好查查。那时,我用力握着它好长时间,右手的指纹一定留在了上面。’
“嫌犯的态度极其配合。”
植木寅夫在调查时表现出非常配合的样子。看上去甚至像在讨好警方。
原岛抽时间去了趟警察署,见了搜查科的系长,第一次看到了初期调查记录等资料。自从警方得到了中村是也的证词之后,调查重心基本集中在植木寅夫一个人身上。植木被逮捕后很快认罪,所以警方也乐得轻松,立马把嫌犯移交给了检察院。
“律师先生,听说被告翻供了,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系长知道原岛是植木的援助律师,所以刻意注意了言辞,但言语间却掩饰不住对植木的愤怒。
“警方绝对没有逼供。当然,也绝没有说过只要认罪就早点放你回家,只要认罪就向检察官求情免于起诉,或者翻供的话就会使出吃奶的力气送你上断头台那样的蠢话。植木一被逮捕,立刻滔滔不绝地坦白了杀人经过。他一边麻利地画山岸家的简图,一边跟我们说自己是怎么进到山岸家同他搭话的,又是怎么把他杀死的。那根用来杀人的柴火,就跟现场调查记录写的一样,也是他本人指认的。他确认了手感,握在手里挥舞了五六下,说错不了,就是它。还跟我们说记得节疤的形状,要我们查查指纹。有些事儿我们根本没问,他也献殷勤似的说了。如果不是真凶,怎么可能说出和现场情况如此一致的证词?”
系长用了“献殷勤”这个词。有些嫌犯为了获得良好待遇,或者早日被送到看守所,会有计划地迎合参与审讯的警察。之后再翻供,反咬一口,说自己之所以认罪,完全是由于警察的逼供。植木寅夫也是如此吗?
或者,假设植木态度迎合——表面上看确实如此——会不会跟他二次供述中说的一样,是因为相信了警方“早日放你回家”“让你免于起诉”等利益诱导性言辞,为了给警察留下好印象,才极力表现出一副“献殷勤”的样子呢?
公审日期已迫在眉睫,原岛在处理其他诉讼的间隙抽空去了趟看守所,探视植木寅夫。
植木寅夫个子很高,身材瘦弱,长着一张女人一样柔和白皙的脸。眉毛和眼角微微下垂,嘴唇单薄,额头狭窄。他前来迎接援助律师,对为自己提供免费劳动(“当被告人因经济问题无负担能力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条)的原岛表达了感谢和尊敬。
原岛觉得,这样一个长相温柔的男人实在不像穷凶极恶的杀人犯,却又隐隐感到那张女人一样的脸下藏着某种残忍与狡猾。原岛见过的被告虽然有数百人,可还没厉害到单凭长相就能判断对方诚实与否。
“我既然接了你的案子,你就必须以客观的态度告诉我一切。否则,我无法正确地为你辩护。”
会见室里,原岛叮嘱道。
“你的第二次供述,说在警察面前的自供都是假的,没错吧?”
“没错。那是在警察诱骗下做的自供。”
笔直站着的植木寅夫用铿锵有力的声音答道。
“警方诱导审讯的经过和你二次供述里说的一样?”
“对,一模一样。”
“警察说,你很配合地说了所有犯罪经过。那根作为证物的柴火,也是你主动向调查员展示的。”
“不对。跟我二次供述说的一样,那都是审讯时警察教我说的。”
“你在法庭上也能这么说吗?”
“当然。”
“那么,我们就按照这个方向思考一下辩护策略。”
“律师先生。”植木寅夫郑重其事地说道。
“我有被警方逼供的证据。”
“证据?”
“对。”
5
植木寅夫的脸上堆满了微笑。
“这是我昨天晚上睡觉时想到的,所以还没有告诉检察官。一定是神知道您要做我的律师,所以才让我想起来。”
“什么证据,说来听听。”
“在说我用柴火打死甚兵卫的时候,我听说甚兵卫死在八叠大的房间里,身子朝着隔壁房间,匍匐倒地。于是就自己想象了犯罪经过,说甚兵卫看见我后,闲聊了两三句,让我快进来,我趁他背对我时敲扁了他的脑袋。警察却喋喋不休地说,这不可能,你应该坐了山岸拿出的坐垫吧。行凶后,为了混淆视线,你把坐垫放回原处,把现场布置成强盗入室抢劫的模样。我觉得厌烦,就顺着他说了。但是山岸甚兵卫这个人,绝不会给向他借钱的人拿坐垫。我自己就体验过好几次,其他人应该也是这样。您可以问问其他人。”
“那么,房间角落堆着的坐垫,是给哪些客人准备的呢?”
“那就是个摆设。一旦拿出坐垫,客人就会没完没了地聊下去,所以甚兵卫绝不会给借钱的人拿坐垫。他会尽可能控制时间,好把自己的条件强加于人。聊得时间长了,难免会同情对方。所以,那些坐垫,大概是为与金钱无关的客人准备的吧。甚兵卫的这个习惯,警察是不知道的。”
“然后呢,还有吗?”
“手提保险箱,我不知道从哪儿发现的。警察说是水里,所以我就想到了蓄水池,一开始说是左侧的蓄水池。警察说,蠢货,反了。我才改口说是右边的蓄水池。这些情况我也在给检察官的二次供述中说明了。手提保险箱里还留着我的借据,这难道不是证明我清白最有力的证据吗?警察却说,因为‘猪木重夫’和‘植木寅夫’过于相似,是我在昏暗的光线下把两者弄错了。一个为了拿回借据不惜杀人的人,会连名字都不确认一下吗?警察说因为光线昏暗,可剩下的五张借据却被焚烧在了后广场。说明我当时带着火柴。明明带着火柴却没有擦亮火柴确认一下借据的名字,这正常吗?况且,保险箱上也没有我的指纹。”
“还有吗?”
“还有一个重要情况。律师先生,用来行凶的那根木柴,它的大小是否跟甚兵卫后脑部的伤口一致?”
“说下去。”
“我读了验尸报告的复印件,后脑巴掌大的骨骼呈扁平状。换句话说,后脑巴掌大的一块骨骼整个塌陷了下去。我在警方诱导下挑出的木柴大体呈三角形,单边直径四厘米左右。我不认为用它击打三次甚兵卫的后脑勺,会出现巴掌大的骨骼塌陷。用直径四厘米的木头击打三次的话,那种大小的伤口应该是凹凸不平的。所以,我想凶器会不会是更大的东西,并且只打了一下。我的见解可能外行,能否劳烦您调查一下呢?”
植木寅夫用温顺的语调说道。
原岛在回程的出租车上反复思考植木的话。想着想着,他察觉到其中包含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不由得亢奋起来。
他回到事务所,重新读了一遍诉讼记录。意识到自己看问题的眼光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他从前并不相信只要视点改变,印象也会随之改变。现在却不得不信。
警察确实一开始就把嫌疑锁定在了植木寅夫身上,几乎没有对其他人展开调查。植木被逮捕后马上招供,警方或许因此松懈,并没有下功夫夯实证据。警察们得意忘形,结果在初期调查时偷工减料,留下了破绽。
原岛东奔西跑,询问了十几个向山岸甚兵卫借过钱的人。没有一个看过甚兵卫拿出坐垫,招呼人坐下的。那对租住在二楼的小学教师夫妇说,甚兵卫只会招呼那些与他没有利益纠葛的访客坐在坐垫上。对待这样的客人,甚兵卫会极有耐心地和他们聊天,一副宾主尽欢的景象。因此,原岛也想方设法联系到这些人。一切都跟植木说的一样。
如此一来,或许跟植木主张的一样,警察依据常识,认为甚兵卫会拿出坐垫招待前来借钱还钱的客人。同时又认为,凶手为了将现场伪造成入室抢劫的模样,将坐垫放回了原处。他们将两种猜测结合起来判断,强迫嫌犯按照这个逻辑做了自供。
原岛拿着解剖医师给出的尸检报告,咨询了相熟的法医学者。法医学者说,根据尸检报告上的记载,能造成手掌大小扁平化创口的凶器,直径至少在八厘米上下,并且应该只攻击了一下。警察为什么没注意到这点呢?真让人不可思议。法医学者对此百思不得其解。
不过,比起我们的鉴定,警察更相信自己的第六感和作为警察的经验性直觉。他们甚至公开表态,说科学鉴定只能作为参考。这位长期被一线刑警轻视的学者不由得苦笑起来。
想来,参与搜查的刑警第一眼便看到了甚兵卫后院的柴火,又没有找到其他合适的“凶器”,所以就先入为主,随随便便挑了一根直径四厘米的柴火。凶器指认是在植木寅夫认罪后不久进行的,所以调查员可能觉得胜券在握了吧。警方曾经调查过一个重要案件,凶手在现场遗留下了众多物品,警察被喜悦冲昏了头脑,致使初期调查做得十分粗糙,结果反而将调查送进了死胡同。世上最漏洞百出、最具偏见性的,莫过于警察自以为是的经验性直觉。
“警察基于(这样的)某种偏见,无视足以洗清嫌疑的事实,使用不当手段向嫌犯逼供的事例多不胜数。经验丰富的法官必定知晓一二。此外,阐述犯罪关系的文章中,也经常引用此类事实。例如,豪斯纳曾经说过,部分警察因为嫌犯过于慌乱而无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罗辛也说过,警方手上的许多自供都不足为信,这一点已成定论。”(司法研修所与“事实认定”相关的教材)
原岛产生了强烈的辩护意愿。遇到这样的案子,也许是老天看在他出任援助律师的分儿上给予的奖赏。在法庭上,他要求法医学者作为“二次鉴定”的证人出庭。并向法庭申请,要求与山岸甚兵卫有过交际的人作为新证人出庭。
原岛在法庭上质询四名审讯过植木的警察。四人都说植木的自供是其本人意志的体现,审讯期间无任何强迫行为。
——你对嫌犯说过“警察知道是你杀了山岸,再怎么狡辩也没用。老老实实认罪的话,就让你早点回家,同时向检察官求情,让你免于起诉。”这样的话吗?
证人A——没说过。
——是否为了使嫌犯认罪,允许他在审讯室自由地抽烟。认罪后,又请他吃了三次炸虾盖饭?
证人B——在审讯室给嫌犯递一两根烟是正常的,但还没到允许自由吸烟的地步。炸虾盖饭也只给过一次。
——你明示或者暗示过嫌犯,让他承认是自己将对谈时的坐垫放回墙角的吗?
证人C——那是嫌犯基于其本人意志,主动承认的。
——是否向嫌犯暗示过凶器是木柴,并将其带至被害人后院屋檐下,让其从中挑选出凶器(一号证据),诱导其承认使用该凶器三次击打被害人后脑部?
证人D——绝对没有,全是嫌犯主动承认的。木柴也是嫌犯自己指认的。他对我们说:“就是这根。”为了试手感,还把木柴拿在手里挥动了几下。他非常积极地向我们展示凶器,并说:“就是这个错不了。”
植木寅夫在同四名证人对质时,表现得异常愤怒。
“你们那时确实说了那样的话。身为警察居然大言不惭地说谎,你们不觉得羞愧吗?为了立功,就可以陷害无罪之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说假话吗?你们的良心,不会觉得不安吗?”
植木寅夫咄咄逼人,参与审讯的四名警察难于招架,唯有一个劲儿地否认。
公审开始后三个月,法庭下达了判决结果。法官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植木寅夫无罪。判决要点如下:
①本庭对放置于庭内的松木进行实测后,发现其最大直径约为四厘米。根据证人G(解剖医师)书写的鉴定报告及其证词,被害者头部骨骼呈扁平状伤口,造成该伤口的凶器至少与手掌一般大小,即直径必然在八厘米乃至九厘米左右(鉴定人S为某大学教授,与其意见相同)。因此,本庭认为该证物松木非本案凶器。
②证物松木及被告自供中提及的从山岸甚兵卫处偷窃后遗弃至蓄水池的手提保险箱中,均未发现被告指纹。
③根据被告自供,手提保险箱里存有二十九张借据,被告从中取出五张,携至距离蓄水池约两百米的N人寿保险公司专用广场后的草丛,用火柴烧毁。然而,司法警员从位于道路南侧的蓄水池中发现的手提保险箱里,残存着以被告“植木寅夫”的名义写下的借据。对照被害人山岸甚兵卫持有的账簿后,可推测拿走的五张借据里,其中一张属于“猪木重夫”。针对该事实,检察官及参与搜查的司法警员认为,由于当晚光线昏暗,“植木寅夫”又与“猪木重夫”字体酷似,导致被告将两者混淆。
该推论虽有合理之处,但另一方面,如辩护人所说,假设被告为本案真凶,夺回其本人的借据应为犯罪目的之一,因而会更加谨慎地检查借据。本庭认为该主张亦具备说服力。
④本庭查阅被告针对司法警员的各项供述记录、辩解记录后,未发现参与审讯的司法警员存在逼供、长期拘留等强制性行为,但却留有通过诱骗,对被告进行利益诱导式询问的印象。被告于×月×日、×月×日对检察官所做的第一、第二、第三次供述记录及在本庭上对法官的陈述中均强调了这一点。但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亦不足以形成本案非被告所为之心证。尤其被告在案件发生当晚,曾离开“万牌庄”一个小时,该事实决定其行动证明缺乏客观性。疑点在于中村是也作证,曾通过自家厕所目睹被告前往被害者家中。即,被告最初对司法警员所做自供之真实性,亦存在不得不被认可之处。
⑤然而,综合以上考虑。本庭认为,放置于庭内、足以证明被告为案件真凶的松木已被证实与案件无关,且除被告自供外,无其他任何足以证明其罪行的证据,其自供中零星存在的疑点亦无法被解释。从结论而言,被告为本案真凶这一推论缺乏合理依据。即,因本诉讼事实犯罪证据不足,本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宣判被告无罪……
6
自那之后,约莫过了一年。
只要晚上有空,原岛就会阅读与法律相关的书籍。某天晚上,他漫不经心地读着英国法官詹姆斯·欣德的《无罪判决事例研究》,其中一篇文章却撞入了他的眼帘。
读到开头三分之一时,他忍不住坐直了身子,看完一半后,他感到心跳加速、喘不上气来。
“192×年秋,英国曼彻斯特一家枪支生产公司的员工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杀害安玛西亚夫人,并放火烧毁了她的住宅。当时,卡梅登为金钱所苦,计划杀害富有的遗孀安玛西亚夫人,夺取其钱财。
“卡梅登于当晚七点左右来到安玛西亚夫人家。携带长约五十厘米的钢材,数次猛击夫人面部。他还解下自己的皮带,勒住夫人脖颈。最后,从房间里抢走了一百五十英镑现金和一箱宝石。
“并且,他为了掩盖犯罪痕迹,打算放火烧毁安玛西亚夫人的住宅。九点左右,他再次返回夫人家,点燃煤油灯,将煤油灯放在室内的衣橱上。为了使灯倾斜,他在煤油灯的底座垫了半本书。为了确保倒下的煤油灯点燃室内易燃物,从而引发火灾,他还将纸箱和衣物堆放在衣橱下。一个小时后,夫人住宅后的铁轨上驶过一辆运货列车,震动之下,衣橱上本就不稳的煤油灯掉落了下来。卡梅登预先知道夫人家地基不稳,每当火车经过,整个房子都会摇晃起来。三小时后,房子被烧得一干二净。消防车虽已奔赴现场,但依旧未能阻止火灾蔓延。
“不久后,彼得·卡梅登被捕,对自身罪行供认不讳。但即使被告已经认罪(后来卡梅登有翻供行为),法庭依然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其无罪。
“争议点在于,犯下上述抢劫、杀人、放火罪行的真凶,究竟是不是被告彼得·卡梅登。该案件中,并未发现能将被告卡梅登与犯罪事实关联起来的指纹或其他客观证据。此外,间接证据也不具备指认卡梅登的充分性。综合多名友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词,可证实案发后到被捕前,卡梅登的态度和言辞没有任何异常之处。不仅如此,案发后第二天,他还曾到伦敦游玩。虽然被告从伦敦返回后,立刻接受了警方的调查。可一旦承认返回曼彻斯特是其主观意愿,那么此项行为无疑对被告有利。
“卡梅登向警方认罪,随后又推翻了证词。他主张,自己的供述是警方逼迫下的产物,缺乏任意性。然而,法庭调查的所有证物并不能证实这项主张。因此,法庭认定他的初次供述具备证据效力。
“另外,法庭将被告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一一对照过后,发现的重大疑点至少有以下几处。关于用钢材殴打安玛西亚夫人的时机,卡梅登的初次供述是这么说的:‘夫人给大门开了个小缝,慢慢探出身子。她的脸完全暴露的那一瞬间,我猛地用钢材打了下去。’第二天却又改口,称:‘我得到夫人的允许进入屋内,面对面坐在椅子上聊了会儿天,聊天时,趁她不注意打了她。’
“在杀人案件中,这一点极其重要。凶手究竟是在门口突然殴打被害人,还是进入房间后,在聊天的过程中殴打被害人?凶手很可能记不清犯罪细节,但上述犯罪过程不可能存在如此大的出入。此外,卡梅登也没有必要在这一点上故意撒谎。假设被告的自供为真,那么,又该如何解释这两次供述的出入呢?
“关于殴打安玛西亚夫人面部的次数,卡梅登在初次审讯中说:‘打了一次’。第二天变成‘两次’,一周后又说:‘我打得很用力,夫人的头耷拉下来之后,又连续打了四五下。’然而根据法医的尸检报告,死者面部的骨折极有可能是一次性击打造成的。
“关于殴打次数,被告卡梅登的供述与事实不符,因而存在重大疑点。很难认为这种出入是由记忆不准确造成的。另外,假设卡梅登是真凶,他也没有必要故意报高殴打次数,这么做显然对自己不利。这一点也使法庭对自供的真实性产生了疑问。
“关于凶器,卡梅登被捕后不久,警察曾问他:‘是否见过这根钢材?’卡梅登答:‘这根钢材上应该有我的指纹。好像是这根,你们在哪儿发现它的?我拿着它去夫人家时,那附近还有好多一模一样的钢材,我记不清了,好像见过。’随后用右手将钢材夹在腋下,测量了一下长度,对警察肯定地说:‘就是它,错不了。’
“卡梅登指认的钢材直径为三点五厘米,然而,验尸官查看死者面部伤口后,发现伤口的直径比之宽三倍。法庭对放置于庭内的钢材进行了实测,得出的结论与验尸官一致。由此可见,卡梅登指认的钢材并非本案凶器。那么,卡梅登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因为他虽然是凶手,却不记清行凶时使用的凶器,所以认错了?但是,如果真正的凶器比他指认的钢材粗三倍,那么卡梅登为什么要特意将钢材夹在腋下,并用近乎断言的口吻向警方指认呢?这太不自然了。他的供述中甚至提到了指纹。从口供的整体印象来看,卡梅登要么是记不清了,要么就是明知这根钢材与案件无关,却为了迎合警方的调查,故意做了伪证。
“假如是后者,就不得不问一问凶手为什么要针对凶器,做这种迎合性供词了。
“关于放火方式,卡梅登的供述与前文所说一致。但警方现场勘查后,并没有在衣橱下发现掉落的煤油灯。现场勘查时,即使该区域并非起火点,但与之相邻的衣橱下假如真的存在煤油灯,搜查人员绝不可能发现不了。由此可见,所谓的煤油灯,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一点又使卡梅登口供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虽然案件疑点重重,法官依然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定被告无罪。”
读完整篇文章的原岛,感觉自己像突然被书上的字打了一巴掌。
这是巧合吗?可是,未免太过相似了。
不,原岛的直觉认为,植木寅夫一定读过这本书。
植木从前在二手书店做店员,从十八岁一直工作到二十五岁。后来结婚,开了一家与书店无关的中华料理店。
原岛从抽屉里拿出植木诉讼记录的复印件,确认了那家二手书店的名字。他给精通二手书的朋友打电话,对方告诉他,那家书店的主营书籍就是法律书。
那样一家二手书店,一定有詹姆斯·欣德的《无罪判决事例研究》。这本书翻译于战前,书店店员植木寅夫的确有可能读过。
逃脱警方的调查绝非易事。越想隐藏犯罪痕迹,越容易在不经意处露出马脚。迄今为止,无数杀人犯都曾巧妙地用诡计掩盖犯罪,然而,等待他们的往往是死刑,或者漫长的牢狱生涯。即使逃跑,也必须忍受逃亡之路上的不安与艰辛,那种滋味还不如坐牢。
所以最理想的结果,就是堂堂正正被警方逮捕,然后无罪释放。植木寅夫决心杀掉折磨自己的山岸甚兵卫时,心里动的大概就是这个念头。那时,他的脑海中极有可能浮现出曾在二手书店工作时读过的一本书。
曼彻斯特的彼得·卡梅登事件里,卡梅登指认了错误的凶器后,警方便盲目相信,将这根钢材作为物证呈堂。植木的案件里,钢材变成了烧火用的木柴。被捕后,卡梅登向警方指认钢材,并将钢材夹在腋下比画长度,说:“就是这个,错不了。上面应该有我的指纹。”这跟植木向警方指认木柴,为了试手感把木柴拿在手中挥舞了五六下,最后说:“就是它,错不了。这上面难道没有我的指纹吗?我记得应该有。”简直一模一样。植木模仿这位英国嫌犯,故意说出对自身不利的口供,然后反咬一口,让别人以为所有的口供都是警方逼供、利益诱导下的产物。
他原本就没在木柴和现场留下指纹,手提保险箱上也没有。或许打从一开始,他就是戴着手套作案的。
参与审讯的警察说,他从头到尾都很配合,甚至“殷勤”。正是这种态度欺骗了警察,使他们变得疏忽大意,以至于没有仔细地夯实证据。卡梅登供述殴打被害人次数时,从“一次”变成“两次”,最后改口称“四五次”,与植木从“五六次”改口称“三次”如出一辙。两个人实际上都只打了一下。
坐垫的问题也是如此。事实上,应该是植木主动对警察说:“甚兵卫拿出坐垫请我坐,我在杀人后又把它们放回了墙角。”他预先知道甚兵卫不会给借钱的客人拿坐垫,所以利用了这一点。在手提保险箱里留下自己的借据也是一招好棋,因为真正的凶手通常不会这么做。山岸甚兵卫是孤寡老人,既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外甥侄女。只要他一死,所有的债务自然烟消云散。
假如,警方知道了这个真相又会做何感想?法庭上双方对峙时,面对植木“逼供”“利益诱导”等高姿态的口头攻击,警察为什么显得毫无招架之力?或许是由于对方太过厚颜无耻,警察在极度震惊之下,只能茫然地掉进陷阱之中。法庭上,植木那副大义凛然的样子,确实让原岛相信他的初次供述是被逼迫的。
原岛的内心无法平静,他站了起来,在书房里来回踱步。为了使自己冷静,他从书架上抽出一本薄薄的书,心不在焉地翻看起来。
“……判断被告是否被逼供时,不能仅以被告的口供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者在法庭上时,被告对证人警察的态度是否‘坦然勇敢’为评判标准。而应该综合考虑被告的性格、认罪的动机等具体因素,与现有证据一一对照,判断被告证词的真实性。然而,一审中,审判长并未综合研究现有证据,努力辨析被告证词的真实性,而是被被告扭曲的性格、卑劣且满是谎言的人格所欺骗。本庭认为,该自供的任意性不应被否认。”(名古屋高级法院金泽分院昭和二十九年三月十八日高级法院刑事特报)
——植木寅夫如今音讯全无。审判结束后,他将车站附近的地皮以高价卖给了某土地公司,之后便销声匿迹。他没有上门道谢,只给原岛打过一通电话。
“托您的福我得救了。您真是一位优秀的律师。这样一位优秀的律师居然白给我打官司,真叫人过意不去。”
植木寅夫如果死于交通事故,或许能应了“天理昭彰”“惩恶扬善”的老话。
然而,现实似乎不会这样发展。
***
(1)榻榻米的量词,多以此计算房间大小。
(2)日本麻将的打法。
葡萄唐草(1)花纹刺绣
1
十月中旬的布鲁塞尔异常寒冷。一到夜晚,酒店大堂的正中央便会生起炉火。那是一座铁制的正方形火炉,火炉的旁边,井字形地堆放着白桦木和冷杉木。客人们坐在炉火周围,看见火势出现衰退的迹象,便随手扔进一两根柴火。大堂的天花板上,一盏设计精巧的枝形吊灯闪烁着璀璨的光芒,但客人们似乎更喜爱火焰的红色。
酒店是一栋美式建筑,位于坡道之上。坡道下是宽阔的环状线。酒店坐落在热闹的商店街中,背后排列着中世纪风格的教堂和住家。站在九楼朝北的窗户前,目视前方,可以看见最高法院生满铜绿的拱形屋顶沉甸甸地压在巨大且暗沉的十七世纪建筑上,鸽群如纸屑一般洒落屋顶。法院背后,若干幢巴洛克风格的建筑交错重叠,建筑群里点缀着几座尖塔,一路延伸至坡下的低洼处。远处仿佛笼上了一层薄雾,街道变成一道朦胧的之字形剪影。整幅画面透着一种遍布铜绿的暗沉感。从酒店房间俯瞰的布鲁塞尔,就像一尊骑在马背上的中世纪国王铜像,在岁月的洗礼下衰退成陈旧的青铜色。
九楼的房间里,住着一对来自日本的中年夫妇。丈夫名叫野田保男,经营着一家不太有名的公司。公司经营的业务与故事无关,总之是一家中型企业(以何种标准划分中型企业也是一道难题),经营规模中等。妻子名叫宗子。丈夫今年四十五岁,妻子三十六岁。
保男的叔父是某一流公司(日本屈指可数的财阀公司)伦敦分公司的社长,邀请保男来欧洲游玩两周。他们沿着南部的路线,依次游玩了曼谷、雅典、罗马、日内瓦,每个地方停留两到三天。夫妻俩的旅费都由叔父承担未免有些说不过,所以宗子的旅费由夫妻俩自行承担。回程时,叔父利用工作之便将两人送到巴黎,陪他们游玩了三四天。在那之后,两人就到了布鲁塞尔,计划随后从荷兰回国。
因为时间有限,所以不能去太远的地方。在布鲁塞尔时,他们最远只去了滑铁卢。公园里的落叶树已被染上鲜红色,仿若燃烧的火焰。这里的气候与日本大致相差一个月。进入冬天以后,气候差异还会逐渐变大。宗子是穿着和服去的。
大堂角落的墙壁和橱窗里摆放着纪念品样品。因带拱廊的购物街离酒店还有一段距离,商店为了吸引酒店的顾客,便摆了样品出来。除了手表、宝石、化妆品之外,多数是蕾丝桌布、手帕、刺绣壁挂等物件。比利时的传统刺绣久负盛名,但小卖店出售的工业化产品丝毫无法激起人的购买欲。那种品质的纪念品,似乎哪里都可以买到。
然而,墙壁上方一扇小小的橱窗里挂着的刺绣桌布却吸引了野田和宗子的目光。最先注意到它的是宗子。她对野田说,那幅刺绣好看,买回家吧。
玻璃橱窗中另外放着折叠整齐的桌布。底色是接近米黄色的淡褐色,镶着白色的蕾丝花边,用深浅不一的淡褐色丝线绣着葡萄纹样的唐草花纹。图案之精妙,难以用言语形容。既不会太寡淡,也不会太繁杂,透着一股庄重的异国风情。
“这多像奈良药师寺金堂底座的花纹。”
宗子说道。说起来,这也是波斯风的花纹。之所以能感受到异国风情,大概是因为这一点。
“这是手工刺绣,不是机械制品。”
宗子的眼睛贴近玻璃橱窗,说道。
“那是自然,看上去像高级货。不愧是凝聚了传统工艺的艺术品。”
“我想要。可是,这该不会是非卖品吧。虽然写了店铺名称,却没有价格。”
玻璃橱窗里偶尔也会展出一些作为样品的非卖品。说起来,他们确实不曾在小卖店的货架上看见这幅刺绣。
为了确认,他们离开大堂,往里侧的小卖店走去。在摆放着蕾丝工艺品和刺绣品的商店前张望了一会儿,发现都是些普通的纪念品。店的名字也与样品刺绣上写的店名不同。问过女店员后,对方用冷淡的语气答道,这间酒店里根本没有那个名字的店。哪里的商店都一样,从来不会轻易告诉顾客别家店的情况。那幅刺绣既然摆在大堂,就一定是样品,更何况,旁边还写了店名。越是弄不清楚就越想要,野田往大堂走去。比起野田,宗子更想买那幅刺绣。
大堂的工作人员回答,刺绣店并没有在酒店里开设分店。那是一家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店铺,经营模式是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所以向来不会批量生产。当然,产品大多是高级货。挂在大堂的那幅刺绣,价格大约是七千五百比利时法郎——约等于一百五十美金。的确不便宜。
听说那家店距离酒店只有步行五六分钟的路程,野田便拜托工作人员写了地址、画了示意图。穿上外套后,和宗子一起离开了酒店。根据示意图,沿前方种着七叶树的宽阔街道直走,向左拐入一片街区,再拐入右手边的小巷,就能看见刺绣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