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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阅本书第40章“哲学”节。.2

作者:希提 当前章节:12561 字 更新时间:2026-6-4 22:06

以下。

①Naw■ji,■albah,p.17。

②Al-J■mi‘al-■a■i■,8vols.(B■l■q,1296)。

③Nawawi,pp.93,95—96。

④Ibn-Khallik■n,vol.ii,p.231。

①这些圣训集历代辗转传抄,到现代才在埃及和印度先后铅印或石印出版,但是还没有人加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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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②,主祷文(Lord’sPrayer)的译文变成了穆罕默德的遗训。艾卜·胡赖莱曾传说过许多虔诚的和有启发的训话,据布哈里《实录》③和穆斯林《实录》④所载,艾卜·胡赖莱传说,穆罕默德有一次称赞一个人,说“他秘密地施舍钱财,他不让自己的左手知道右手所干的事”。伊斯兰教作为一种制度来说,一般是能容纳别人的,是最好客的,这个传说说明得再清楚不过了。在圣训学中,穆斯林家庭可以找到自己的炉边文学,穆斯林公众可以找到自己的“特勒木德”⑤。在中世纪时代,继罗马人之后发展了法律科学,从而创立了一个独立的体系的,只有阿拉伯人。阿拉伯人的法律体系,叫做费格海①,主要是以天经(古兰经)和圣训(逊奈,哈迪斯)为根据的,这两个根据,叫做五苏勒(意思是根源,原理)。这个体系,还受到希腊—罗马体系的影响。通过费格海这门科学,伊斯兰教的教律(sharī‘ah)②,即在《古兰经》中所启示的,在哈迪斯中所精心结构的真主的全部命令,都传到了后代的穆斯林们。这些命令包含许多条例,有关乎仪式的(‘ib?d?t),有关乎民法的(mu‘?mal?t),有关乎刑罚的(‘uq■b?t)。《古兰经》中六千余节本文,依照严格的分类法来说,只有两百多节是属于立法的,而这两百多节,绝大部分是麦地那时期的启示,特别是第二章和第四章。不久就发现,这些法令不足以应付民事、刑事、政治、财政方面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这些情况,是在叙利亚、伊拉克等新征服的地区内遇到的各种新的条件和不同的局面所引起的。于是有推理的必要。推理的结果,产生两种新的基本原则:一种是比论(qiy?s,格雅斯),一种是佥议(ijm?‘,伊只马耳)。穆斯林的法学,除了原有的天经和圣训两种原理外,又增加了比论和佥议两种新的原理。意见(ra’y,赖艾伊,即私人的判断)虽然常被运用,但没有真正被提高到第五种原理的品级上去。相传先知曾委任穆阿兹到也门去做法官(q?■i),送别时,他们之间有过一段谈话。这段谈话概括地道出了伊斯兰教教律原理的大宪章,谈话的内容是这样的:穆罕默德:发生问题的时候,你怎样作决定?

穆阿兹:依照天经。穆罕默德:倘若在天经里什么也找不到,怎么办呢?穆阿兹:依照天使的逊奈。穆罕默德:倘若在逊奈里什么也找不到,怎么办呢?穆阿兹:我就应用我的推理①。

麦地那学派,特别重视圣训②;伊拉克学派,却坚持法学上推理的权利。这一派的领袖是艾卜·哈尼法,他的本名是努耳曼·伊本·撒比特,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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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Cairo,1280),vol.ii,p.101。

③Vol.ii,p.105。

④(Delhi,1319),vol.i,p.331。

⑤“特勒木德”原义是教训,是《犹太教法典》的名称。——译者

①“费格海”的本义是“知识”,“智慧”。

②“Shar■‘ah”(舍利阿)本义是“到饮水处去的道路”,“康庄大道”。

①Shahrast■ni,p.155。

②同上书,pp.160—161;ibn-Khald■n,Muqaddamah,p.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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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奴隶的孙子③,活跃于库法和巴格达,767年卒。他原是一个职业商人,后来成为伊斯兰教第一位而且影响最大的法学家。他把自己的学问口授给几个徒弟,其中有艾卜·优素福(798年卒),他所著的《赋税论》(Kit?bal-Khar?j)④保存了他师傅的主要的意见。艾卜·哈尼法虽然实际上没有提出类比推理法,但是他强调这种方法的重要性,从而导致我们所谓的法律上的拟制。他也坚持抉择(isti■s?n)⑤的权利,也就是为了公道,而离开比论。艾卜·哈尼法跟他的竞争者麦地那人马立克一样,并没有组织一个法律学派(madhhab)的意思,但是他终于成为伊斯兰教最早的、最大的而且最宽容的一个学派的奠基者。全世界逊尼派的穆斯林,几乎有一半是遵守他的教派的。在旧奥斯曼帝国的领土内,在印度和中亚细亚,这个教派都是被公认的。作为一个宗教法的体系来说,冯·克赖麦认为“那是伊斯兰教所能达到的最崇高的成就”。⑥麦地那学派的领袖马立克·伊本·艾奈斯(715—795年)⑦,被认为是对先知的生活及其心境认识得较清楚一些的,他所著的《圣训易读》(al-Muwa■a’,意思是铺平的道路)①,仅次于宰德·伊本·阿里(743年卒)②所编的纲要,要算是伊斯兰教保存至今的最古的法典。这部不朽的著作中,有一千七百个关于审判上的惯例,把逊奈制成法典,制订了当日流行于麦地那的佥议的第一个公式,而成为马立克学派的教律。这个教派从马格里布和安达卢西亚,赶走了两个小的教派,一个是奥扎仪(774年卒)的教派,一个是扎希里(815—883年)③的教派。现在马立克教派还流行于非洲(但下埃及除外)和东部阿拉比亚。在艾卜·哈尼法和马立克之后,宗教法学的研究,发展成为阿拉伯语的各种学问中最发达的一门学问了。

在伊拉克的自由学派和麦地那的保守学派之间,有一个中间学派,他们自称找到了中庸之道,接受比论,但有点保留。这个中间学派就是沙斐仪学派,创始人沙斐仪(于767年生于加宰),属于麦加的古莱氏族,青年时代在麦地那受业于马立克的门下,主要的活动地是巴格达和开罗④。820年他死于开罗,葬于穆盖塔木山麓,他的坟墓至今成为凭吊之所。这个教派仍盛行于下埃及、东非洲、巴勒斯坦、阿拉比亚西部和南部、印度沿海地区和东印度群岛。遵守这个教派的穆斯林人数,约计一亿零五百万,哈奈斐派约计一亿八千万,马立克派约计五千万,罕百里派约计五百万。

除十叶派外,穆斯林公众所分属的四大教派中最后的教派,是罕百里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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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Fihrist,p.201;ibn-Khallik■n,vol.iii,p.74。

④(Cairo,1346)。

⑤哈奈斐派的isti■s■n(抉择),马立克派的isti■l■■(公共利益),和ra’y(意见)三者,往往被认为是qiy■s(比论)的同义词。

⑥Culturgeschichte,vol.i,p,497。

⑦参阅ibn-Khallik■n,vol.ii,p.201。

①1302年德里版,参阅他所著的al-Mudawwanahal-Kubr■(Cairo,1323),16vols。

②Majm■‘al-Fiqh,ed.E.Griffini(Milan,1919)。

③他的全名是D■w■dibn-Khalafal-Isbah■ni(ibn-Khallik■n,vol.i.p.312),外号al-Z■hiri,因为他认为只有天经和圣训字面上(■■hir)的意义可以作为根据。他虽然有科尔多瓦人伊本·哈兹木(994—1064年)做他的最有才能的辩护者,他的学说仍然没有流传到现在。

④Y■q■t,Udab■’,vol.vi,pp.367以下;ibn-Kallik■n,vol.ii,pp.21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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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教派的创始人艾哈迈德·伊本·罕百勒,是沙斐仪的学生,是死抠圣训字句的代表人物。穆尔太齐赖派在开罗提倡革新的时候,正统派就是用伊本·罕百勒的保守主义来做堡垒的。伊本·罕百勒尽管在麦蒙时代受过审问(mi■nah),被带上锁链,在穆耳台绥木时代受过训打和监禁,但他仍然坚决地拒绝对于传统的信仰表白形式作任何修改①。855年他死于巴格达,参加殡礼的男人约计八十万,女人的计六万。由此可见,穆斯林大众对于正统派的这位战士是如何敬爱②。他的坟墓受到后代人的尊敬,正如一般贤人的坟墓受人尊敬那样;他也荣获艾卜·哈尼法、马立克、沙斐仪三人所荣获的同样称号:“伊马木”(祖师)。包含二万八千个传说的那部《穆斯奈德圣训集》③,据说是他编纂的,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这部圣训集曾享有特别的声望。然而今天,除了纳季德的瓦哈比派,罕百里教派再没有更多的人了。

穆斯林公众在沙斐仪精心结构的佥议(ijma‘)原则中发现了最有用的教义学上的权宜手段,他们可以借这种权宜手段,使自己的教律和教义,适应一个经常变更的世界上变化无穷的各种新形势。在穆斯林社会里,没有被公认的什么教会、僧侣、中央权威机关,一切都遵从公众的意见,公众的意见(佥议)自然会起重大的作用。正是根据这条原理,官版的《古兰经》被认为合乎教律,六部圣训集受到赞许,先知的奇迹被接受了,《古兰经》的石印本被认可了,古莱氏族的哈里发,也可以由奥斯曼的哈里发取而代之。我们必须记住,十叶派有自己的教律,不承认佥议。他们所承认的是永不会错误的十二位伊马木的绝对权威和判断,那些伊马木都是阿里的苗裔。上述的四大原理,使传统的信条,以及为教义和教律的发展所必需的一切都成定形,“以智提哈德”(ijtih?d,尽力而为)的大门,对逊尼派的公众永远关起来了,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权再进一步解释天经和圣训,没有权应用类比推理法构成一个新的意见了;而十叶派仍然有他们的“穆智台希丁”(mujtahids,教律学权威),即许多有学问的人物,他们有权替崇高的、隐蔽着的伊马木做代言人,表达他的意旨。

伊斯兰教的法律体系,深受罗马-拜占廷法律的影响(在好几个世纪中,这种法律曾在叙利亚、巴勒斯坦和埃及被采用),这个问题是值得有资格的学者加以研究的。某些东方学家认为,东罗马法的影响,不限于某些各别的条规,更重大的影响,还在于某些原则的问题和方法学方面。《查士丁尼法典》,承认类比推理法和私人判断。拜占廷的某些条规,对于伊斯兰教关于买卖和其他商业关系的法令,可能发生了影响;伊斯兰教关于监护、遗嘱、租赁的法令,也可能受到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通过犹太法律和犹太法典的途径而传达的。迟至六世纪,贝鲁特仍然是罗马法某一学派生存的基地,可是在贝鲁特工作,而且几乎建立了伊斯兰教第五项原理的叙利亚人奥扎仪(774年卒)①的法律体系,却没有受到罗马法显著的影响,这倒是一件令人奇怪的事。教律(Sharī‘ah,舍利阿)的条款,是讨论如何管束穆斯林在宗教、政治、社会各方面的生活的。教律的条款,管理他的婚姻关系和公民关系,也管理他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各种关系。于是,伦理的行为正当与否,就以教律为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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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Ibn-‘As■kir,Ta’r■kh,vol.ii,pp.41以下。

②Ibn-Khallik■n,vol.i,p.28。

③六册,1313年出版于开罗。

①Ibn-Khallik■n,vol.i,p.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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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的一切行为,在法律上分为五类:(1)绝对的义务(法尔德,far■),法律命人为之,故遵守者获赏,违背者受罚。(2)可嘉的行为(穆斯台哈卜,musta■abb),法律劝人为之,故遵守者获赏,违背者不受罚。(3)准许的行为(查伊兹,j■’iz,木巴哈mub?■),在法律上是无关紧要的。(4)受谴责的行为(麦克鲁海,makr■h),只受谴责,而不受惩罚。(5)被禁止的行为(哈拉木,■ar?m),犯者应受惩罚。

根据天经和圣训,而写作的伦理作品,数量虽多,但并不能包罗阿拉伯文献中讨论道德(akhl?q)①的全部资料。此类文献,最少还有另外三种类型。有些著作,讨论各种美德、精神修养和态度(adab)。此类著作,主要是根据印度和波斯的轶事、谚语和格言而写作的。伊本·穆盖法耳(约在757年被处死)所著的《单珠集》(al-Duratal-Yatimah)②,赞扬在讲话和办事中节制、勇敢、豪爽和熟练等美德,可以作为这一类型的样本。在鲁格曼(阿拉伯人的伊索)的寓言和谚语里,也有同样通俗的道德哲学。巴格达著名的法治理论家马韦尔迪(1058年卒)③,曾著过一本关于伦理学的短论,收集了圣先知和圣门弟子的丰富的格言,直到现在,这本书还被埃及和叙利亚的各学校当做教科书使用。第二类型,是哲学的著作,通过新柏拉图派和新毕达哥拉斯派的资料,上溯到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所著的NichomacheanEthics,被侯奈因或者他的儿子易司哈格④译成阿拉伯语,叫做《品性书》(Kit?bal-Akhl?q),以这本书为主的希腊著作,奠定了阿拉伯道德哲学(‘ilmal-akhl-?q)的基础,这种哲学的目的,正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目的一样,是便利人们达到现世的幸福。这个学派的最著名的代表,是史学家米斯凯韦,他的著作《品性修养论》(Tahdh■bal-Akhl?q)①,是穆斯林们所编辑的严格哲学类型或新柏拉图派类型的最优秀的伦理著作。《精诚同志社论文集》第九章,是专论品性的,其中独特地罗列了希腊的伦理学,但是这一章里到处贯注着占星学的和形而上学——心理学的空论。精诚同志社把基督和苏格拉底当做道德完人的典范,对于他们特别热忱。逊尼派和十叶派却分别认为,穆罕默德和阿里是道全德备的完人。第三类型的伦理学,可以叫做神秘派心理学的伦理学。这一类型的代表,是安萨里和其他苏非派的著作家,我们将在第三十章中加以研究。所有这些穆斯林的伦理学家,都称赞“顺从”、“知足”、“坚忍”等美德;他们把各种恶德当做灵魂的疾病,把哲学家当做医生;他们关于各种美德和恶德的分类,是基于对灵魂的各种官能的分析的,他们认为每种官能各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阿拔斯王朝早期强盛的几百年内,在被征服的各种族,特别是波斯人中间,出现一种有趣味的运动,这个运动的宗旨,是反对阿拉比亚血统的穆斯林(真正的或者假冒的)长期以来就表现出的那种优越感。这个运动叫做“多民族主义”(Shu‘■b■yah),这个名称是从《古兰经》的本文(49:13)得来的,《古兰经》这一节的要旨是谆谆地教导穆斯林们要一视同仁,互相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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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jjiKhalfah,vol.i,pp.200—205。

②Ed.ShakībArisl■n(Cairo)。

③这本名著叫《凡俗和宗教的礼仪》(’Adabal-Dunyaw-al-D■n),1925年开罗第16版。(这部书于1906年初版于开罗,曾用作官立学校伦理学教科书。——译者)

④参阅Fihrist,p.252。

①曾出过几个开罗版,但是都没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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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列哲派和十叶派,采取争夺王朝的和政治的斗争方式;有些波斯人,采取宗教的斗争方式,包括异端和精低格(zind■qism,假装信神);但多民族主义,通常采取的斗争方式,是笔战。多民族主义者嘲笑阿拉伯人以智力上的优越自负,他们认为在诗歌和文学上,非阿拉伯人是比阿拉伯人优越的。为拥护多民族主义而战的,有比鲁尼、哈木宰·伊斯法哈尼等领袖人物;为反对多民族主义而战的,不仅有阿拉伯人,也有波斯血统的非阿拉伯人,如查希慈①、伊本·杜赖伊德②、伊本·古太白和白拉左里。最早的几部阿拉伯文学杰作的写作,是与这种争论的问题有关联的。我们所谓的阿拉伯文学,不是阿拉比亚人的,正如中世纪的拉丁文学,不是意大利人的一样。因为创作者是属于各种不同的种族的③,全部阿拉伯文学,是一种文明的、不朽的丰碑,而不是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字学、语言学、辞典编辑法、语法学,本来无论就根源和精神来说,主要都是阿拉比亚的,阿拉伯人主要的、新颖的贡献都在这些学问方面,但是就在这些学问中,最著名的学者也有一些是非阿拉伯血统的。召海里(约在1008年卒)曾编著一部字典④,以词的词根为主,按照字母表先后秩序而排列,后来的字典,都依此法编纂,而召海里是法拉卜的突厥人⑤。与他同时代的伊本·金尼(1002年卒),曾经使阿勒颇的哈木丹王朝的宫廷生色不少,他的主要功绩,是用哲学的方法处理语言学,他也是一个希腊奴隶的儿子⑥。就狭义的adab(纯文学)来说,阿拉伯文学开始于巴士拉文学家的舍赫(长老)查希慈(868—869年卒),到回历四、五世纪时,就在白迪耳·宰曼·海麦达尼(969—1008年)、内沙布尔人赛阿里比(961—1038年)①、哈利利(1054—1122年)等人的作品中,登峰造极了。由于受到波斯文学的影响,矫饰和辞藻的倾向,成为这个时期散文的特征。早期散文的简洁、锐利、质朴的表现法,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精巧而且优雅的文体,这种文体富于精心结构的明喻,而且处处押韵。整个时期的特点,是人文主义的研究,压倒科学的研究。在文化上,这是一个衰颓的时期。这个时期产生了一个文学的下层阶级,这个阶级的许多成员,都不能独立维持生计,到处流浪,随时准备在语言问题和语法技术问题上摆下擂台,或者就琐碎的问题互相吟诗比赛,其目的是赢得富裕的保护者的恩惠。在这个时期,有一种新的文学体裁“麦嘎麦”(maq?mah),集合)兴起。“麦嘎麦”是一种戏剧性的轶事,在讲述这种轶事的时候,作者使内容服从形式,竭力地表现自己的诗才、博学和雄辩。“麦嘎麦”(集合)体的创造通常归功于白迪耳·宰曼(时代的奇观)·海麦达尼。其实,象“麦嘎麦”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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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Bay■n,vol.iii,pp.9以下。

②他是一位字典编纂者,933年死于巴格达。他为驳斥多民族主义而写了Kit■bal-Ishtiq■q,1854年由W■stenfeld出版于G■ttingen。

③伊本·赫勒敦的《历史绪论》有一章的标题是:“伊斯兰教的学者大半是非阿拉伯人”,参阅Muqaddamah,pp.477—479。

④■i■■■,2vols.(B■1■q,1292)。

⑤Y■q■t,Udab■’,vol.ii,P.266。

⑥同上书,vol.v,p.15。

①这个名字的意义是皮货商;参阅ibn-Khallik■n,vol.i,p.522。他最著名的著作是《希世罕宝》(Yat■matal-Dahr),4册,1302年出版于大马士革,是当代诗人的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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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的体裁,不可能是任何一个人的创造,而是伊本·杜赖伊德和早期的文体家所代表的押韵散文和华丽词藻的自然发展。海麦达尼的著作②,成为巴士拉人哈利利的蓝本③,而哈利利的《麦嘎麻特》(Maq?m?t)④在七百多年内,被认为是阿拉伯文学宝藏中仅次于《古兰经》的著作。哈利利及其他作家的《麦嘎麻特》里,有辞藻丰富的优美的轶事,多数读者认为这是唯一的特点,其实,这并不是唯一的特点。轶事本身,往往被用作一种批评的工具,用来批评当时的社会秩序,并得出某种有益的教训,但是这种批评是十分巧妙的,而且是间接的。自海麦达尼和哈利利的时代以来,麦嘎麦体已成为阿拉伯语中文学性的和戏剧性的最完美的表达形式,在这种语言里,从来没有产生过真正的戏剧。现实主义的或以恶汉为题材的早期的西班牙故事和意大利故事,显然与阿拉伯语的麦嘎麦有明显的类似。

在麦嘎麦产生之前,阿拉伯文学史上出现了最伟大的文学史家艾卜勒·法赖吉·伊斯伯哈尼或伊斯法哈尼(约897—967年),他是伍麦叶王朝最后一位哈里发麦尔旺的直系苗裔。艾卜勒·法赖吉生活于阿勒颇,他在那里编成《乐府诗集》(al-Agh?ni)①,确是一个诗歌和文学的宝库,又是研究穆斯林文明不可或缺的资料来源。伊本·赫勒敦正确地称这部书为“阿拉伯人的文献”,“是研究纯文学者最后的源泉”②。阿勒颇的君主赛义夫·道莱是艾卜勒·法赖吉的保护者,曾以一千第纳尔作为奖品,赠给著者③;安达卢西亚的哈里发哈克木二世,也以同数的金币寄赠著者,以示奖励。布韦希王朝的首相伊本·阿巴德(995年卒),每次旅行时,随身携带的书籍,需要三十只骆驼载运,而自从他购置一部《乐府诗集》并随时携带在身边之后,就不再携带那些笨重的书籍了④。

这个时期,在十世纪中叶之前不久,后来称作《一千零一夜》(AlfLaylahwa-Laylah)①一书的初稿在伊拉克完成了。由哲海什雅里(942年卒)②写成的这部初稿的基础是一部古老的波斯语故事,叫做《海扎尔·艾弗萨纳》(Haz?rAfs?na,一千个故事),其中也包括几个印度的故事。哲海什雅里又从说书的民间艺人那里搜集到一些别的故事,加以补充③。“艾弗萨纳”提供了主要情节、梗概和男女主角的姓名,包括舍海尔萨德女王的芳名在内。故事的内容和份量,与日俱增,新增添的有印度、希腊、希伯来、埃及等国的故事。东方的各种民间故事,都在几百年中吸收进来了。哈伦·赖世德的宫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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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Maq■m■t,ed.Mu■ammad‘Abduh(Beir■t,1889)。

③Ibn-Khallik■n,vol.i,p.68。

④Ed.deSacy,2vols.(Paris,1847—1853);ThomasChenery和F.Steingass的英语译本二册,

1867—1898年出版于伦敦。

①20vols.(B■l■q,1285);Br■nnoweditedvol.21(Leyden,1888)andGuidiissuedindex(Leyden,1900)。

②Muqaddamah,p.487。

③Y■q■t,vol.v,p.150;ibn-Khallik■n,vol.ii,p.11。

④Ibn-Khallik■n,vol.ii,p.11,参阅vol.i,p.133。

①B■l■qeditionsA.H.1251(1835年)和1279年,确定了阿拉伯文的订正版。

②他为著作《大臣和作家论》(Kit■bal-Wuzar■’w-al-Kutt■b)一书而驰名。这部书已由Hansv.M■ik于1926年出版于来比锡。

③Fihrist,p.304。参阅Mas‘■di,vol.iv,p.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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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大量幽默的故事和爱情的传奇。到了埃及奴隶王朝时代,才最后定型,成为分夜讲述的故事,也才有了《一千零一夜》的名称。这部故事集,是由各种不同的素材构成的,这启发了一位现代评论家,他很滑稽地说:《天方夜谭》是波斯的故事,十四世纪时候,由以斯帖王后④依照释迦的方式,在开罗讲给哈伦·赖世德听的⑤。欧洲语言的译本,以加朗的法语译本为最古⑥,欧亚两洲各种主要的现代语的译本,大半是从法语译本转译的。这部故事是在西方各国最普及的阿拉伯文学作品,甚至比在穆斯林东方本地还要普及些。莱恩的英译本,是第一部重要的英语译本,虽是节译本,却是正确的⑦。这部译本的附注,是有价值的,而且是详细的。这个译本已经出了好几版①。佩恩的译本,是最好的英语译本,而且是完全的,但是没有注释。伯顿的译本,是以佩恩的译本为蓝本②,而加以润色的,只有诗句是伯顿自己翻译的。这个译本力求更能表达原本的东方风格。伊斯兰教以前的蒙昧时代的诗法,给伍麦叶时代的歌咏者提供了范例,他们的拟古诗歌,被阿拔斯王朝的诗人当做标准的作品。阿拔斯王朝新政权奖励虔诚的精神,外国文化和外国宗教的影响自国外(主要是波斯)涌入,阿拔斯王朝历代的哈里发保护诗人,希望他们对于自己歌功颂德,所有这些因素都足以使诗人们离开古典主义的故道,而发展新的诗体。然而诗是所有阿拉伯艺术中最保守的。千余年来,诗歌始终带有沙漠气息。甚至开罗、大马士革和巴格达现代的阿拉伯诗人,到现在还在自己的抒情短歌中凭吊情人已去,空留下来的野营地(atlāl),还用野牛(maha)的眼睛来譬喻情人的眼睛,而他们并不觉得这样做有什么荒谬。除诗歌外,法律——特别是婚姻的条例——或许是古老的沙漠因素长期存在的唯一领域。

新体诗最早的代表人物,是波斯血统的盲诗人白沙尔·伊本·布尔德,他是在783年被哈里发麦海迪处死的,有人说他的罪名是讽刺首相,但是更可能的是由于“精低格”——持有祆教或摩尼教的秘密的意见。白沙尔有一次表示感谢真主使他双目失明,他说:“这样我就不需要看到我所憎恶的东西了。”③他反对古体诗的陈词滥调④。新诗派另外一个早期的代表人物,是半波斯血统的艾卜·努瓦斯(约在810年卒)①,他是哈伦·赖世德和艾敏的清客,他的诗歌,描写爱和酒,描写得很生动。直到今天,在阿拉伯世界,艾卜·努瓦斯的名字还活在人间,但是大家都把艾卜·努瓦斯当做小丑的代名词,其实,在表达爱情的方面,无论描写的深刻和措辞的优雅,都少有人能和他匹敌的。他是穆斯林世界杰出的抒情诗人和咏酒诗人。他是阿拔斯王朝宫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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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以斯帖王后是巴比伦王尼布甲尼撒的王后,关于她的故事可以参阅《旧约》《以斯帖记》第二章。——译者

⑤参阅Fihrirt,p.304,1.16;Tabari,vol.i,p.688,ll.Ⅰ,12—13;p.689,1.Ⅰ。

⑥十二卷,于1704—1717年出版于巴黎。

⑦三卷,于1839—1841年出版于伦敦。1859年普尔加插画后,再版于伦敦。1883年普尔校订后,三版于伦敦。后来又出过几版。

①九卷,于1882—1884年出版于伦敦。

②十六卷,于1885—1888年出版于伦敦和印度贝拿勒斯。

③Aghāni,vol.iii,p,22。

④参阅AhmadH.al-Qirni,Bashshāribn-Burd:Shi‘ruhuwa-Akhbāruhu(cairo,

①Al-Hasanibn-Nāni’;ibn-Khallikān,vol.i,p.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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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淫荡的宠臣,创作了许多描绘娈童之美的歌曲和赞美酒味的诗篇(hamrīyāt),这些诗歌使那些边读诗边饮酒的人销魂,有趣地说明了同时代的贵族生活②。艾卜·努瓦斯的“格宰勒”(ghazal,简短的恋歌)是介乎五行与十五行之间的诗歌,是模仿波斯歌咏者的体裁而创作的,波斯人发展这种诗体的时代比阿拉伯人早得多。

诙谐而且淫乱的艾卜·努瓦斯所表现的是宫廷生活轻松的一面,而他同时代的苦行者艾卜勒·阿塔希叶(748—约828年)③却表述了关于死亡的悲观的反省,这是一个具有宗教心理的普通人所怀的思想感情。他本来是一个陶器商,是贝杜因人阿奈宰部族的苗裔。他痛恨自己所居住的巴格达城里的那种可鄙的高级生活。虽然哈伦·赖世德给他规定年俸五万第尔汗,他仍穿上托钵僧的道袍,而且创作了许多鼓吹苦行的道情诗(zuhdīyāt),由于那1925);Aghāni,vol.iii,pp.19—73,vol.vi,pp.47—53,ibn-Khallikānvol.i,p.157;ibn-Qutaybah,Shi‘r,pp.476—479。些诗,他可以算做阿拉伯圣诗的创始人①。阿拔斯王朝时代,各省区,特别是叙利亚省,培养了许多第一流的诗人,其中最著名的是艾卜·太马木(约845年卒)和艾卜勒·阿拉·麦阿里。艾卜·太马木的父亲是大马士革一个酒店老板,信奉基督教,名叫塔都斯,他儿子改信伊斯兰教后,把他的名字改成奥斯②。艾卜·太马木是巴格达的宫廷诗人,但是他的盛名不但是靠他自己的诗集③,也还是靠他所编辑的《坚贞诗集》(Diwānal-Hamāsah)④得来的,这部诗集分成十类,第一类是褒扬坚贞不屈的英雄气概的,所以把全部诗集叫做《坚贞诗集》。这部集子,包括阿拉伯诗的精华。另外一位宫廷诗人布哈突里(820—897年),也编出一部《坚贞诗集》①,他仿效艾卜·太马木的体例,但所选的诗歌,不如艾卜·太马木的优秀。

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们、大臣们和长官们给诗人们以保护,用他们来颂扬自己的功德,这不仅使颂词体(madīh)成为最受人爱好的体裁,而且使诗人们贱卖了自己的艺术,一般人常说,虚饰和浮夸,是阿拉伯诗的特征,不是毫无根据的。阿拔斯王朝的诗,跟其他各时代的诗一样,主要是主观性和乡土气的,充满了地方的色彩,但是不能翱翔于时间和空间之上,从而在无时间无地域的第一流诗歌中间获得一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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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阅他的诗集Dīwānabi-Nuwās,ed.MahmūdWāsif(Cairo,1898);Aghā-ni,vol.xviii,pp.2—8;ibn-Qutaybah,Shi‘r,pp.501—525。

③这是他的绰号,意思是“狂士”,真名是Ismóīlibn-al-Qāsim。关于他的生平事迹,参阅Aghāni,vol.iii,pp.126—183;Mas‘ūdi,vol.vi,pp.240—250,333—340,vol.vii,pp.81—87;ibn-Khallikān,vol.i,pp.125—130。

①参阅他的诗集Dīwānabi-al-‘Atāhiyah(Beirūt,1887)。

②参阅Aghāni,vol.xv,pp.99—108;Mas‘ūdi,vol.vii,pp.147—167;ibn-Khallikān,vol.i,pp.214—218。

③Ed.Shāhīn‘Atīyah(Beirut,1889)。

④1828年由Freytag出版于波恩,叫做Ash‘āral-Hamāsah;附注释的两册,1847—1851年出版于波恩。

①Geyer和Margoliouth的影印本附索引,于1909年出版于莱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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