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华帝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第二条中华帝国由中华帝国皇帝统治。
第三条中华帝国之主权,本于中华帝国皇帝。
第四条中华帝国国土,依其固有之疆域。北起黑龙江省漠河以北的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北纬55°附近),南至南沙群岛中的曾母暗沙(北纬4°附近),南北相距约5500公里;东起黑龙江与乌苏里江的主航道汇合处(东经135°附近),西至新疆帕米尔高原(东经73°附近),东西相距约5000公里。
国土及其区划,非以法律,不得变更之。
其他地方,如其人民照自决原则愿归属者,得依帝国法律接受,使归入于帝国版图。
第五条
中华帝国国旗为青天金龙满地红旗。以红色为底,在旗帜的左上角为一蓝色的长方形,占据旗帜的四分之一,蓝色长方形的正中,为一金黄色蟠龙造型。青天象征中华民族光明磊落、崇高伟大的人格和志气;蓝色代表自由,同时也代表中华民族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主义。黄色是中国人皮肤的颜色,也是中国土地的颜色,中华民族是龙的传人,所以金龙代表了中华民族,也代表了皇室。红地象征在反对帝国主义的战争中牺牲的先烈的热血,指示我们要有牺牲奉献、勇敢奋斗的精神;红色象征博爱,也代表中华民族仁爱的传统。
第六条 中华帝国国徽用天安门和华表为背景,在背景上再盘踞金龙,金龙爪中,抓有宝剑和论语,宝剑象征武力杀伐,论语象征文明教化。
第七条 中华帝国国歌为御制《精忠报国》。
第八条 已公认之国际法上各法规,得视为中华帝国法律,有裁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