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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务大臣及内阁

作者:冷夕 当前章节:311 字 更新时间:2026-6-4 22:06

第一百零六条 内阁总理大臣及各部大臣,均称为国务大臣。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大臣辅弼中华帝国皇帝,行使行政权。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帝国皇帝特旨任命内阁总理大臣。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帝国皇帝,依内阁总理大臣之提名,任命各国务大臣。

第一百一十条 凡行政、法律、预算、决算、外交等事项,须经内阁讨论,且各国务大臣必须保持一致,若不能保持一致时,内阁须总辞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帝国皇帝颁布法律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的诏书,须有国务大臣副署。若国务大臣拒绝副署,而这种拒绝又为皇帝所不许,则应辞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务大臣得于国会出席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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