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亲王、亲王妃、公主、郡王、王妃和郡主为皇族。
第六条 嫡长皇子的嫡子称皇孙,中华帝国皇帝之子称亲王,女称公主,(亲王)三代以下嫡嫡出的子孙,男称郡王,女称郡主。
第七条 如果郡王(亲王之子)继承了皇位,他的兄弟姊妹,原来是郡王和郡主的,可以特别加封为亲王和公主。
第八条 中华帝国皇帝和皇族,都不能做(别人的)养子。
第九条 立后和皇族男子的婚姻,要经过皇室会议的商议和允许。
第十条 年龄十五岁以上的公主,郡王和郡主,如果无意继承皇位,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以许,可以脱离皇族的身份。亲王 ( 除了太子和皇太孙)
,公主、郡王和郡主,在上述情况之外,当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时,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允许,可以脱离皇族的身份。
第十一条 皇族女子在和皇帝和皇族以外的人结婚的时,自动脱离皇族。
第十二条
脱离皇族的亲王或郡王的王妃,及其直系亲属和其王妃(除了与其他皇族结婚的女子和其直系亲属),在其夫脱离皇族的同时,也脱离了皇族。但是直系亲属和其王妃,在皇室会议的商议和允许下,也可以不脱离皇族。
第十三条
皇族以外的女子成为亲王妃或郡王妃的,当她的丈夫去世当时,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脱离皇族。在上述情况之外,当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时,皇族以外的女子成为亲王妃或郡王妃的,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允许后,也可以申请脱离皇族的身份。如果离婚,上述女子也失去皇族身份。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其他的与皇族结婚的女子。
第十四条 皇族以外的人和其子孙,除了女子成为皇后,或与与皇族男子结婚之外,不能成为皇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