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内阁总理大臣、参议院议员可以充当皇室会议议长。
第二十五条 皇室会议由具备皇族身份的参议员、众议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皇室会议由皇室会议议长召集及解散。
第二十七条 皇室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议员到场时,方可开议。
第二十八条 皇室会议决议须有到场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方可成立。
第二十九条 皇室会议讨论议题与议员有关时,该议员须回避。
第三十条 皇室会议的权限限于中华帝国宪法及本法所规定的内容。
宪法和皇室典范既经颁布,金宰阗又发布敕令,决定于光华元年(1909年)六月,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众议员,在众议员选举的基础上,选举参议员。并于光华元年(1908年)八月一日,召开第一届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