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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治国与治党(1)

作者:徐骏华 当前章节:2087 字 更新时间:2026-6-4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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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把国民党领上了执政党地位,他依托这个党,在中国政坛上,纵横捭阖,一人独尊,在大陆风光了数十年。

他视党如命,在他几起几落时,政权有过暂时的让渡,可党权、军权紧紧在握,不让给他人。他也看重党的建设,但基本上不是用现代政党理念与方式治党。从某种意义上说,蒋介石的权术影响与改造了国民党。

以党治国,一党专制,且以权术作为治党的主要机制,使国民党在堕落中死亡。

以党治国,政体难顺

在蒋介石和国民党官方用语中,“党国”是使用频率最多的词语之一。在他们的意识里,国家是国民党一党的,国民党即是国家和政府的代名词,以党治国,一党专制,天经地义。

事 例:

以党治国发轫于“训政”之初。蒋介石的所谓“训政”,就是要由国民党来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实际上就是国民党一党专制,以党治国。在“训政”伊始,蒋介石强调,必须“以党治国”,各社会团体,“一定要养成党化、军队化”,完全听命于国民党。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委会通过的《训政纲领》,把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法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定为指导全国实行训政、监督指导国民政府重大政务施行的机构。1931年,在蒋介石包办下召开的“国民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个《约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以党治国的法理。

1943年,国民政府改制,在形式上有些细微变化,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原则没有改。国民政府委员、五院正副院长、国民政府主席都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主席不是对全国人民或全国人民选出来的代议机关负责,而只是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便是国民党的政府。

蒋介石撕毁政协协议后,1946年年底,国民党单独召开“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宣布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作为国民党执政通过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国体、政体、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和基本国策,在形式上也确定了一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的条文,但这部宪法的基本内容与精神并非民主政治制度,以党治国、一党专制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

以党治国,实质上是一党独权,越俎代庖,以党代政,弊端不少,加上,蒋介石在实际操作中,加进权术色彩,使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政制很不顺畅。

在权力配置上,高度垄断,个人独裁。在训政时期,国民党独揽大权,政务包办,蒋介石独裁;在宣布进行所谓“宪政时期”后,虽有两个御用小党分享一点残羹剩菜,也只不过是装饰而已,基本政治格局依然如故。

训政初期,国民政府主席一职,《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主席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民政府接见外使,并前行或参与国际典礼”,同时兼任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1928年,他当上国民政府主席后,不满足组织法规定给主席的象征性权力,为了进一步扩大主席的权力,1931年6月召开的国民党五中全会,应他的要求通过修改了《政府组织法》,这个《组织法》规定,主席不仅有公布一切法律、命令的权力,而且还有不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直接提请国民政府任免五院正副院长、陆海空军正副司令及直属国民政府各部会和五院各部长的权力。后来由于派系之争,他居于下风,于12月辞去副主席职务,由林森担任国民政府主席,为了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不因此而丧失,蒋介石在辞去主席职务的前两天,便授意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又将主席权力大大削减。1943年8月,林森病死后,蒋介石又由此代理主席,到担任主席,同年9月,又把国民政府组织法改过来,恢复了原来主席的职权。

蒋介石揽权成癖,非集权于一身不可。1943年国民政府改制的核心,是使国民政府主席不仅能“负实际政治责任”,而且可以肆意集权,实行独裁。主席对外代表国家,对内兼陆海空军大元帅,提名五院正副院长,并使掌握国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种权力的五院正副院长对他负责;主席任期三年,但可无限期地连选连任,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而国民党总裁就是他,他可谓“君临一切”,把大权全置于自己手中或控掌之下。他还兼任了数不清的职务,国民参政会副主席团副主席、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大银行联合办事总处主任、中央军官学校校长、“新生活运动”委员会董事长、中央设计局总裁,等等,头衔之多、权力之大,空前绝后。

在政制组织机构的职能上,始终没有理顺。政制机构的设置,还是孙中山提出的“五院”制,背离“五权”分立、权力制衡的原则,而是实行“五院分治”,由主席统揽。最初之所以要设“五院”,一个重要原因是适应政治利益再分配的需要,因为那时“有功的人物至众,唯有庞大的五院政府才能够容纳他们”。只有设立平行的五院,才能调和彼此之间的利益。难怪一个外国记者当时称,国民党实行五院制的政制,是“兄弟间的分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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