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使是现在,我们也无法详尽描述一九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欧陆确实发生的局势。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分隔,并非是一个旧时代的终结或一个新时代的开端,倒像是一场爆炸前后的光景,当然这种说法与其它种种譬喻并非正确的。这一场大灾难平息后所散发出来悲切的萧瑟气息尚未消散。看来,第一次的爆炸(指第一次世界大战一译注)已触动一种连锁反应,从这个时候开始,我们就一直缚身其中,似乎无人有能耐来停止它的运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裂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和睦友谊,使得它再没有修复的可能。历史上从没有像这样彻底毁灭一切事物的战争。通货膨胀摧毁所有的小资产阶级,使之无翻身之地,这是以往经济危机不曾有的现象;失业人口数目大得惊人,失业人口再也不只限于劳工阶级,而是包括全国各行各业的阶级。内战的动乱持续约二十年,比以前任何内战更血腥、更残酷。紧随着内战而来的是集体移民;不像以前宗教战争时期的移民,现在,他们在欧洲各处受排斥,无法与当地居民同化。这次的移民,一旦远离家乡,则成为无家可归的浪民;一旦远离其国家,则成为无国籍者;一旦被剥除人权,则成为这地球上无权利的浮渣。不论这是如何愚蠢,不论有多少人知道且预言后果,这些史无前例的现象竟然无法被制止。每一种事件恰似最后审判,但这个最后审判并不是由上帝或魔鬼所定谳,看起来,好似无可救赎的、愚昧的命运表现,
一九一四年的战争及其带来的动荡不安,在极权主义政治蓄意攻击并部份摧毁欧洲文明的结构前,早巳破裂了欧洲政治体系的外表,也暴露了其内在的骨架。成群人民受苦受难的忧愁面孔日益增多,就他们而言,支配周围世界的法则突然间起不了作用。就是这种看起来似乎稳定的世界,使得每一个被迫脱离其原本受到保护的范围的团体看来犹如一种健全、正常法则中不幸的例外,并使这显然不公正不正常命运的牺牲者与旁观者都充满了犬儒主义的气息。这两种人皆误认这种犬儒主义为对于世事日增的智能,实际上,他们比以前显得更迷茫、更不知何去何从,因此变得更愚昧。仇恨的情绪在战前欧洲已是一显明的特征,现在它在各处各地的公众事务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因此,在这粉饰太平、安静的二十年间,一切事务都彰显出一种史特林堡式家庭纷争(a Strindbergian family quarrel)的污秽,与超出常理、不可思议的气氛。最能说明此种政治社会普遍解体的现象是:每一个人、每一件事物均弥漫着原因不明的仇恨情绪与不具热情专注的心意,没有人愿意负起国家事务的全责,政府也好,资产阶级也好,或者外在权力也好,一致逃避国家事务的责任。结果,在冒险与不可逆料的情况下,这种仇恨的情绪使得各种事件均显出不正常、漠不关心的气息。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整个欧洲的特征,是政治生活中普遍弥漫着分崩离析的气氛,此种特征在战败国比战胜国更清楚地彰显出来,尤其是在双重君主政府与沙皇帝国崩溃后新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里,更是明显。巴尔干半岛那尚未被解放的民族原本存在的稳固结合,也因为中央独裁专制官僚政体的崩溃,顷刻间消逝无踪。以往,中央独裁的官僚政体可以使那些未被解放的民族相互结合,可以转移民族间的仇恨与斗争;现在,它一旦崩溃解体,仇恨、斗争遂如洪水般不可遏止。每一个人皆攻击其它人,甚至攻击他最亲密的邻人——譬如:斯拉夫人攻击捷克人,克罗埃西亚人(欧洲东南地区之民族,属斯拉夫种——译注)攻击塞尔维亚人,乌克兰人攻击波兰人,这不仅仅是少数民族与国家人民之间的斗争(指未能建立起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与掌权的统治民族之间的冲突一译注)而已;斯洛伐克人不只是时时恶意破坏布拉格的捷克民主政府,同时也不断迫害本土中的匈牙利少数民族;而充斥不满情绪的波兰少数民族一方面敌视国家政府的人民,另一方面则彼此互相排斥。
乍见之下,古老欧洲的麻烦地区所产生的这些困境,好似是民族主义者之间倾轧的后果,未必会替欧洲的政治命运带来任何结果。在这些畛城内,由于两个主要多数民族混杂的国家——沙皇的俄罗斯与奥匈帝国——的崩溃,遂产生了两个遭受牺牲的集团(无国家的人民与少数民族),它们的苦难与众不同,比二次大战之间那些孑然一身的中产阶级、失业者、小地主、政府雇员的苦难更为悲惨,它们与这些人一样被剥夺社会地位、工作机会与拥有财产的权利,也早已丧失长久以来一般人所认定的“人权”(the Right of Man)。无国家的人和少数民族的处境,可以说是堂兄弟的关系,都没有可以代表和保护他们的政府,它们被迫生活在“少数民族条约”(the Minority Treaties)的例外律法下(这个条约,除捷克外所有的政府,都在抗议下签署,并把它当作法律)或者生活在漫无法纪的状态里。
由于“少数民族”(minorities)移入东欧与南欧,也由于无国家的人民被迫涌人中欧与西欧,一项全新的解离因素遂被引入战后的欧洲。欧洲民族国家宪法制度上的无能,根本不可能保护那些丧失国家卫护者的人权,这使得剥夺国籍(Denationalization)变成极权政治最有力的武器,也使得那些施行迫害政策的政府能够把它们的价值尺度强行加于被迫害者身上。迫害者所指称的那些“人世间的浮渣”,譬如犹太人、托洛斯基派国际共产主义者……等等,遂成为各处各地人们心目中“人世间的浮渣”,迫害者所称的那些“不良份子”,也变成欧洲各地的“不受欢迎人物”。纳粹官方秘密警察的机关报“黑色军团”(Schwarze Korps)在一九三八年竟然直供不讳地声称:假若尚有国家不相信犹太人是“人世间的浮渣”,那么,当这些没有国籍、没有金钱、没有护照、乞丐般的人物通过那些国家的边界时,它们就会相信了。诚然,此类实际的宣传是比戈培尔的浮夸语更强而有力,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它确定犹太人是“人世间的浮渣”,也是因为日增的无辜人民,令人难信的不幸,正像一种实际的证明,证实了极权主义运动那犬儒式的论调:认为并没有所谓“不可剥夺的人权”存在,而民主国家尽管弹的调子不同,事实上却是充满偏见、伪善,在面对新世界残酷的环境时,是懦弱无能的。“人权”这个名词对所有的人——牺牲者、迫害者、旁观者等等——都已变成无望的理想主义(idealism)或笨拙、脆弱的伪善之证据。
甲 “少救民族构成的国家”与无国籍的人民
近代权力的条件使得国家主权成为一桩笑柄,除非特别强大的国家才真正具有主权。帝国主义的兴起与“泛-主义运动”从外动摇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稳定性。无论如何,这些造成民族国家体制动摇的因素,没有一项是直接产生于民族国家本身的传统与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和平条约”(Peace treaty,特指凡尔赛和约——译注)造成的许多少数民族、以及革命带来的难民潮的滋长,民族国家内部才开始分崩离析的现象。
“和平条约”根本无法适应战后欧洲的情势,因为缔造和平条约的政治家均属于战前的世代,他们的经验纯粹来自于战前对欧洲情势的认识,因此,根本不了解战争所带来的冲击力量,也无法理解和平的真谛。他们一心一意希望能在东欧与南欧建立起民族国家,也希望借着“少数民族条约”(minority treaties)的引导,以解决这两个领域积弊成习的民族问题。从这些希望中,可以看出他们对战后欧洲的情势缺乏认识,也可以看出他们的作为是受囿于不合时宜的经验。扩展政府形式(意指帝国主义的扩张——译注) 的智能来自于确定的国家传统(指西欧国家的民族国家传统——译注),假若这种智能都无法解决世界的政治问题,那么,企图将民族国家导入那缺乏建立民族国家条件(同文同种的人民定居于某块土地,是建立民族国家的基本条件)的领域里,其成功的可能性就更令人怀疑。然而,认为只要借着“和平条约”的缔造就可以建立起民族国家,这种意见更是荒谬。“任何人只要目睹欧洲人口分布的地图,就可以了解根本无法将民族国家的体制引入东欧”。“和平条约”将许多民族混杂地集中于单一的国家里,称它们是“国家政府的民族”(state people),(意指可以建立起“民族国家”体制的人民——译注)认定它们可以建立与运用政府。此外,“和平条约”又镇静自若地假设:少数民族(譬如捷克境内的斯洛伐克人,或是南斯拉夫境内的克罗埃西亚人与斯拉维尼亚人)也是政府中与多数民族地位相等的伙伴(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和平条约又独断地把第三集团的残余者称为“少数民族”,而带给新建立的国家政府一项负担:治理特殊部份人口所带来的麻烦。其结果是那些不被任何国家政府承认的民族(不论其是所谓的“少数民族”,或者只是一民族)都一致认为“和平条约”仅仅是一场独断意志的游戏,在这场游戏中,将统治权随意赋予某人,也把服从之责任随意加诸其它人.新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被承诺能与西欧民族国家一样,具有国家自主权的地位:这些新建立的政府却认为“少数民族条约”是一种公然背信,十足地表现出民族歧视的态度,因为只有它们这些新建立的政府(甚至战后的德国也不包括在内),才须受这些条约的约束。
此种复杂的权力空虚情势,源自于“双重君主政府”的解体,以及波兰和波罗的海诸国自沙皇专制政体下解放。但并不只是这项因素引诱政治家冒险从事此种具摧毁性的实验,真正的原因在于:再也无法说服那从没有达到国家民族自由与自决的一亿多欧洲人放弃民族自由与自决。民族的自由与自决曾是殖民地人民所戮力想获得的,现在,这一亿多的欧洲人口也以同样的热忱,企望掌握国家民族的自由与自决。西欧与中欧的无产阶级,在历史上,是受尽压迫的集团,他们的解放对整个欧洲政治社会体制的影响,是生死攸关的。他们当年所扮演的政治解放角色,现在正由“无任何历史传统的人民”,以同样姿态在东欧领土上尽情地展露出来。东欧的民族解放运动与西欧的无产劳工运动,都同样迈向革命的途径。两者均代表着欧洲人口中“无历史的阶层”(unhistorical strata),他们均努力去稳固人民在公众事务中的合法地位,又一心一意地希望参与公众事务。由于政治的目标是指向保存欧洲现状,因此,承认欧洲所有民族的自决权与政治自主阶,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如此,那么,必然会使少数民族成为殖民地人民的阶层(这是“泛-主义运动”者揭示的观点),也必然要将殖民地的问题与治理方式,带到欧洲的公众事务里。
欧洲的现状已无法持续下去,这桩事实在欧洲最后的专制政体崩溃后,尤其显得真实,由于这个专制政体的崩溃,使我们瞭解:欧洲曾被一种政治体系长期统治,这个政治体系从未考虑其四分之一人口的需求。此种弊端并未随着专制政体崩溃后建立起来的国家政府,而有所改进。究其原因,不外是东欧一亿多居民的十分之三被认为是“例外者”,必须受“少数民族条约”保护。上述这幅图象、数字,并不足以说明整个事故,它只能指出两种民族的不同类型,一种民族的典型是拥有自己的政府,另一种民族的典型则因数量稀微、分散四处,故无法臻于建立民族国家的圆熟阶段。“少数民族条约”只顾及到一部份民族的人民。这些人民的数量仅止于两个新建立国家政府所统治的人民,而忽略了其它所有未能建立起自己政府的人民。由此观之,在某些新建立的国家政府中,受挫的人民至少占全部人口的一半。在此种局势中,最危殆且令人触目惊心的后果,并不是把人民背逆其“强迫建立起来的政府”(imposed goverment,指不是出于人民意愿建立的政府——译注)视为天经地义,或者是国家极其有效地压迫人民;而毋宁是:受挫折民族的人民与其它人一样,坚定地相信唯有从圆满的民族解放中,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解放与真正的人民自主权;同时,他们也坚信那些没有建立超国家政府的民族,其人权已全然被剥夺。这种坚定的信念可能奠基于法国大革命时,因法国大革命曾经把人权宣言与民族自主权相合为一。在这种坚定的信念里,受挫的人民被“少数民族条约”所支持,但这个条约并不能保护各种不同民族的人民,故代之以“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的组织,来保护那些从确定疆域之意义看来,尚未建立起民族国家体制的人民的“人权” (然而,这些人民却无法信赖“国际联盟”可以支持他们的民族要求——译注)。
少数民族信任“国际联盟”的程度不会超过其对“多数民族”的信任,“国际联盟”毕竟是由各国的政治家所组成的,这些政治家不得不同情那新建立、动荡不安的政府,而如果稍加详细地观察可以看出:新建立起来的政府中,至少有四分之一或半数以上的居民在原则上反对与攻击新政府。基于这种因素,缔结“少数民族条约”的政治家不得不细密地解释他们的意图,指出少数民族对新建立的国家政府负有“责任”。然而,最后发展出来的情况是这样的:“少数民族条约”被认为是一种在无痛苦的、合乎人性的情况下,同化各民族的方法,这当然是一种足以激怒少数民族的解释。现在,在具有自主权的民族国家体制中,根本不可能有所变革;设若“少数民族条约”企图彻底地解决混乱的局势,那么,限制民族自主权的应用必然会影响古欧洲列强的民族自主权。列强的国家代表很清楚地了解:少数民族一旦置身于民族国家的体制中,不是被同化,就是被消灭。不论他们的动机为何——缘自于人道立场,戮力去保护这四分五裂的少数民族,使得以免受迫害;或者缘自于政治立场,强烈地反对当事国与许多“少数民族构成的国家”之间的互惠协议(毕竟,在被承认的少数民族中,日耳曼族不论在人口数目或经济地位上都是最强大的)——他们都不愿意,也无能力为少数民族之故去推翻民族国家赖以存在的法律。
国际联盟与少数民族条约均无法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去同化其少数民族的成员。阻止同化的最强因素在于:所谓的“国家政府人民”在人口数量与文化上的致命弱点,譬如:居住于波兰的俄罗斯或犹太裔少数民族,从没有认为波兰的文化比自己的更优秀。并且,他们认为:波兰这个国家,只有大约百分之六十的波兰人,不配妄论同化。
恼怒的民族(the embittered nationalities)完全不理会国际联盟,决定用自己的方法处理问题。他们召开一次少数民族的协会(a minority congress),称呼这个协会为“欧洲国家民族团体协会”(Congress of Organized National Groups in European States),此种称呼违反了国联条约隐含的观念,因此,使和平谈判中为避免“民族”这项不吉利的名词所做的努力,都归于徒劳。上述的协会组织,造成很重要的后果,所有“较小民族”——不仅仅是“少数民族”——均情愿参加,使得“少数民族国家”之数目迅速成长,结果在原奥匈帝国领土上成立的新兴国家中的较小民族国民的数目竟凌驾多数民族人民(state peoples 一指被国际法所承认,且有自属的国家、政府之人民一译注)。“民族团体的协会”尚以另一种方式致命地打击国联的条约。东欧人民问题中最棘手的层面(甚至比疆土狭小但民族复杂的国家,或可说是“民族混杂的巴尔干半岛”,更为棘手),是各民族散布于毗连疆域,受不同国家统治。缘于这种特色,这些民族若将民族利益高置于其所属政府的利益之上,则很显然会危害到他们所属国家的安全。国联的条约循着“以个别的条约裁定个别的国家”的途径,而忽视这种特色,末考虑到如犹太人或日耳曼民族超越各国政府疆界而散布各国的情况。“民族协会”逃避着联盟揭示疆域的原则,自然而然被两种国民(指犹太人或日耳曼的少数民族)所支配。这两种国民在新建立的国家中象征性地被保护着,缘此,他们若愿意,则随时可盘据一种地位,使得整个东欧或南欧,不得不负担起他们所施与的压力;居住于罗马尼亚与捷克斯拉夫的日耳曼民族当然支持波兰与匈牙利境内的日耳曼民族;同时,波兰境内的犹太人对于罗马尼亚政府实行的民族歧视政策,绝对不会毫无反应的。一言以蔽之,“民族协会”结合其成员的基础,是建立在民族的利益上,而不是奠基于少数民族的共同利益上;而且,唯有犹太人与日耳曼人之间保持和谐关系(威玛共和国便很成功地扮演着“少数民族保护者”的角色),才能维系这个协会的凝合。缘此,当一九三三年,犹太人代表声称犹太人须要某种程度的保护,藉此制衡“德意志第三帝国”(Third Reich——指希特勒建立的德意志帝国——译注)苛待犹太人的行径时,日耳曼人也声称他们与德国之间,具有亲密稳固的关系,且受大多数民族(在新建立的国家中,反犹太人已成为一股成熟的潮流)所支持。“民族协会”在犹太人的代表永远退席后,便毫无存在的价值可言了。
“少数民族条约”的真正意义与价值,不在于它们实际上的运用,而是它们受一个具有国际性格组织(国际联盟)所保证。少数民族过去也曾经存在过,然而,下列三种现象,在欧洲历史上却是前所未有的:㈠少数民族被视为一恒定的体制;㈡认为千万人民不受正常法律保护,而需要一来自外在体制的额外力量,藉此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㈢认为此种情况并不是短暂的,它必须藉助“少数民族条约”的力量,才能建立一较持久的权宜安排。“少数民族条约”将当时“民族国家”的运作体制隐含的一件事以坦白的言词表示出来:即只有“国民”(nationals)才能成为公民;唯有具同样血缘的人,才能享有合法制度的充分保护;不同民族的人民则需要“例外律法”(Law of exception),直到他们全然被同化或脱离其民族根源为止。一些没有少数民族负担国家的政治家,对国际联盟际约的解释更坦白地说明:国家的法律对那些坚持其不同的民族根源与国籍的人而言,不负任何责任;如此,他们无疑承认——由于“无国籍人民”的兴起,更确实证明此言非虚——把国家由一法律的工具转变成民族的工具的目的已完全达到,民族已凌驾国家之上。早在希特勒声称“对日耳曼民族有益的就是对的”之前,民族的利益早已凌驾法律之上。在这里,暴民的语言既是清除任何约束与伪装后的公众舆论。
诚然,自一开始,这种发展的危险性,就深植于民族国家的结构里。然而,只要民族国家体制与宪政政府相互脗合,而表现出法律的规范(the rule of Law),也奠基于法律的规范上,便可以它来抵挡行政管理的独裁专制的统治。但民族与国家之间、民族利益与合法制度之间,那脆弱的均衡一旦崩溃,此种组织人民的形式,此种政府的形式,便会因令人惊惧的动荡不安而崩溃解体。很奇妙的是,崩溃解体起始的时刻,正是欧洲所有国家皆承认民族有自决权利的时刻,他们全然接受一基本信念——民族意志是凌驾所有合法的、“抽象的”制度之上。
在实施“少数民族条约”时,有些言论可能是为它们辩护,也可能只是一种借口,譬如:“古老民族均已能享受那奠基于人权之上的宪法(如法国)”,或者“既使疆域里有其它民族,也无须为这些民族制定例外的法律”,或者“只有在新建立的国家中,才有必耍在过渡时期迫使其实行人权以作为一种妥协与例外律法”。然而,“无国籍人民”一旦出现在政治舞台上,此种言论所造成的幻象随既破灭。
少数民族并不是全然无国籍的。既使他们须要受到特殊条约与护卫的方法来保护,他们还是属于某种特定的政治体制,他们某些次要的权利,诸如使用自己民族的语言,保有自己民族的文化与社会环境,……等等,受外力若有若无地保护,逐陷于险境;而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诸如:居住与工作的权力,也全然没有被细加斟酌。签订“少数人民条约”的人都未能事先预料到可能会有大规模的人口迁移,也没有预料到“无从驱逐出境”(undeportable)的人民的问题,因为在这个地球上,已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为这些人的容身之处。少数民族依旧被视为是一桩例外现象,是在异于常轨的疆域中,此种论调是很吸引人的,因它根本没有触及体制本身。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论调从未完全绝迹,那些缔结和约的政治家已了解到“少数民族条约”没有实际的可行性,便尽可能地“遣返”各民族,藉此以整顿“各种民族混杂的地带”。这种大规模滑移各国居民的作为,并不是体认到“少数民族条约”带来的大灾难,因而引起的直接结果;它只是希望循经此途径,永久解决一桩难题——“无国籍人民创的难题。在三十年前,“无国籍人民”的数目逐年增加,但国际承认与接纳的处理此问题的程序根本就不存在。
难以应付的事实是:在现代历史中产生的新群众集团(指“无国籍人民”),以及日益成长的由“无国籍人民”组成的新民族(这种新民族是现代政治的征兆),这两种事实具有广泛的影响力。“无国籍人民”的形成不能只归咎于单一因素。假若我们细察“无国籍人民”中各种不同的类型,便可以发现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每一桩政治事件都增添一些生活于法律范围之外(不受法律保护)的人,而不论原有的政治群集如何地改变,这些人都不可能再回复到原先的正常状态。
在他们中间,我们尚可以发现最古老“无国籍民族”之团体,那就是一九一九年和平条约造成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波罗的海诸国建立后所产生的“无家可归者”(Heimatiosen)。倘若在战后,他们碰巧不居住于其出生的城镇,那么有时候真是难以确定他们的血缘。在战后各国因争论疆界而动荡不安的时代里,他们的居住地数度更换统治者,缘此,他们的国籍也一年接着一年数度不停地更换。更令人难以想象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人为了能依旧居住于他们所居住的地方,而避免被遣返“祖国”,因为一旦回到“祖国”,他们一定变成“异乡人”,因之,他们宁愿为一“无国籍人民”。
“无国籍人民”显然是一种法律的畸形物。战后,许多因革命、或者被革命政府取消国籍而逃亡海外的难民,都参加了原有的无国籍民的行列,而开始理直气壮地想获取一合法地位,就在这个时刻,无国籍人民才引人注目,而成为人们考虑的对象。以年代的次序而且仅列举较重要的种类来看,则可发现它有数百万俄罗斯人,数十万亚美尼亚人,数万匈牙利人,数十万日耳曼人与五十多万西班牙人被取消国籍,以今日观之,这些政府的行为显然是内战的自然结果;在那个时代,集体大规模的剥夺国籍是前所未有的现象。大规模的剥夺国籍是以一种国家的结构为前题,这种国家的结构即使尚未发展成极权主义体制,至少也不容许任何反对的意见;它们宁愿失去公民,而不愿意容忍不同的观点。它们暴露了在国家主权的发展历史中所隐含的一桩事实,不论在战时,或者在和平期间,相邻国家的主权都可能导向致命的冲突。因之,显而易见的,只有在欧洲国家和睦相处时,各个国家才可能具有完整的主权,因为唯有籍此非组织性的亲密结合,以及彼此之间协调认同的精神,始能防止任何政府发展其过份的主权。理论上,在国际法的领域里,各国在“移民、归化、与驱逐出境”的事务上有绝对的主权。然而,事实上直至到极权主义政体兴起为止,国际情况的斟酌,以及共同利益的认识都一直限制着国家主权的行使。人们往往企图从政府运用主权于剥夺人民国籍的严酷程度,来衡量极权主义毒素的程度(墨索里尼统治下意大利的政府,相当不愿以这种过份的方法来对待流亡难民);然而,不能忽略的事实是:两次大战期间,欧陆每一个国家均已制定新的法律条款,这些新的律法,既使没有全然运用其权力,至少往往能在适当的时机,驱逐大批居民出境。
善意的理想主义者所坚持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事实上只有在文明富足国家的公民才享有)与无国籍人民的实际处境两者间的差距,比现代政治上任何矛盾事物更富锐利的讽刺意味。直到“徙置营”(internment camp)——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对“无国籍人民”而言,它只是一项例外,而不是一项法则——成为解决“无国籍人民”问题的例行方法时,这些人民的处境,在不断变坏。
甚至那运用在“无国籍人民”身上的政治术语,也变得日趋下流。“无国籍”这名词,至少意指一些已丧失国家政府保护的民众,为了护卫其法理上的合法地位,而要求国际间的承认。战后的“被徙置者”这项名词是战争期间所创造出来的,其明显目的是企图以忽视“无国籍人民”的存在来彻底清除他们。不承认无国籍的方法是“遣返”(亦即遣送人民回到他的出生地),把他们遣送回不愿承认其公民权的故国,或者,遣送他们回去接受政治性的惩罚。非极权政体的国家,仅管因战争的气氛而酝酿出一些恶意,但依旧尽可能不实施“大规模遣送难民”的政策,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十年,“无国籍人民”的数目遂日益增多,远远超过以往的数日。各国的政治家决心忽视“无国籍人民”,藉此解决池们所带来的难题。这项决意从另一项真相中暴露出来:关于“无国籍人民”的人数,迄今仍缺乏可靠的统计,譬如:若有一百万人被承认为无国籍的难民,事实上却有一千万人是实质上的无国籍人民。虽然“法理上”无国籍人民这个无关宏旨的问题,有时会在国际会议中被提起,但“无国籍”问题的核心——难民问题——却不曾被提起。更糟的是:可能变成无国籍人民的人数正在日益增加。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唯有极权主义、或者半极权主义的国家才运用“剥夺公民权”的武器,来对付那生来既为公民的人们;但是现在,竟然连民主国家也走向剥夺公民权的途径,譬如:美国政府就正在考虑剥夺身为共产党员的土生美国人的公民权。这些情况最具邪恶的层面是它们竟然自视为无辜。任何人均应牢牢记住德国纳粹党的行径,纳粹党坚持非德国裔的所有犹太人,在“被驱逐出境之前、或当时,必须放弃他们的公民权。”(就德籍犹太人而言,这则命令是不必要的,因为德意志第三帝国曾颁布一条法合,依据这条法令,所有犹人一旦离开德国领土,便自动丧失公民权。)吾人只要记住纳粹这种行径,就不难理解“无国籍”这桩名词的真正义蕴了。
无以数计的“无国籍人民”的来临对民族国家体制带来的第一个损害,是泯除了“庇护所”的权利(the right of asylum)。以往,“庇护所”是唯一能表现国际关系中人权地位的所在。它的神圣历史可以追溯到有规范的政治生活开始之时日。始自这个时期,难民及难民居留的庇护所都受到保护;这些难民受自己无法控制的环境所逼迫,而冒犯国家法纪。“庇护所”是唯一能保持中古世纪政治原则(quid quid est in territorio est de territorio)的神圣领域。虽然在各种情况下,近代的国家都希望能保护疆界之外的人民,也希望藉着国与国之间互惠的条约证明这些人依旧受本国法律的管束;然而,在民族国家的体制里,以及个别的事例中,庇护所尽管依旧能发挥功能——甚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依然如是;但是,人们都认为它是一种不合时宜的落伍事物、过时的制度,而且与国家的实际权益相互冲突。因此,在法律的条文中.在任何宪法或国际协议里都无法发现庇护所的合法地位,就连国际联盟的条约,也无视于它的存在。由这个层面来看,它与人权遭受到相同命运,它们都不曾成为法律,而只是一种幻影似的存在,只诉诸正常立法制度无法顾及到的个别例外事件中。
欧洲各国因难民汹涌而至而感到的第二项困扰,是它们无法将这些难民驱逐出境,或者转变成本国的国民。从一开始,任何人均认定只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难民问题:其一是遣送难民回其祖国,其二是归化难民的国籍,使之成为本国的国民。然而,当俄国与亚美尼亚的难民潮证明这两种途径皆无济于事后,任何避难国家再也不承认后到的“无国籍民”,因此,难民的处境更加险恶。从各国政府的观点来看,它们必须提醒国联,“尽快地从事消除难民的工作”,它们有许多畏惧那些被拒于“国家——人民——疆域”三位一体制度外的人民之理由。因为,直至目前为止,“国家——人民——疆域”这个体制,是欧洲政治组织与文明得以建立的基础,而被排斥于这个体制之外的人民,就像一股不断地从水位高涨的储水池中汹涌而至的流水,正形成日益膨胀的运动,有摧毁整个基础的危险。在一九三八年的伊文会议(Evian Conference)中,德奥确定两国境内的犹太人,是潜在的“无国籍人民”,自然而然地,德奥的例子鼓动少数的“民族国家”,使它们遵循德奥的方法来消除本国境内少数民族的人口。在所有少数民族中,犹太人与亚美尼亚人的处境最为危殆,因为他们的人口占有极高的百分比。他们的处境正可以证明“少数民族条约”并不一定是施与保护的堡垒,而只是一种工具,透过它的运用,可以驱散某些确定的团体。
所有欧洲国民在“意识形态”的斗争中,已产生崭新的行动能力,这种崭新的险境跟许多令人惊惧的危险同样产生于欧洲最古老的地点(指东欧、南欧一译注)。现在,不只是被驱逐出境、被褫夺公民权的人民,同时,任何国家的人民(民主国家的人民)竟也自愿参与海外的战争(以往,这仅是某些少数理想主义者与冒险家的行径),甚至因此而脱离其民族国家的共同体,亦在所不惜。这是西班牙内战的教训,也是为何每一政府均惧怕“国际军旅”(the Internationa1 Brigade)的理由之一。关于这个现象,假如只是人民不再坚守他们的国籍,而愿同化于其他民族的国家,那么,情况就不会如此令人担忧。事实正与此相反,无国籍人民固执地持守他们的国籍,而与难民相异;难民往往代表一种来自国外的少数民族,他们对于“归化国籍”的问题,较不耿耿于坏,他们从未团结一致来护卫共同的利益。“国际军旅”被组织成正式的军队,在这支军队中的德国人,感觉到他们是为反对希特勒而战,意大利人则是为反对墨索里尼而战。就犹如数年之后,在抗暴运动(Resistance)中,当西班牙难民帮助法国人抵抗“维基政府”(Vichy,法国中部之一城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占领法国后,法人贝当领导之傀儡政府,既设于此——译注)时,他们感觉到好似为反抗法朗哥政府而战。在此种现象的过程中,欧洲各国政府最感到惧怕的是,这些新起的“无国籍人民”不能算是“国籍末决者”(de nationalité indéterminée);既使他们放弃其公民权,声称他们不再与祖国有任何关联、不再效忠其祖国,也不愿把国籍与他那可见的、全然被承认的政府相认同,然而,在如此声明的背后,他们依旧强有力地依附于祖国的国籍。与国家分离的团体,对于其驻足的国土都没有深厚的归属感。既不效忠其国家,也不与其国家维系着亲密的关系,此种现象,不再只是东欧的特色,现在,它们渐渐地渗透入西欧那较古老的民族国家体制里。
两种被认为是最适当的补救方法——遣送回祖国,以及归化——一旦实施,困难才真正开始。当没有任何一国是这些人民可以被遣送回去的国家时,“遣送回祖国”的原则自然而然是失败了。失败的原因并不是顾虑到“无国籍人民”,也不是因为某些被难民困窘的国家所发出人道主义之情感;而是因为没有一个国家愿意接纳“无国籍人民”(既使是他们的祖国)。“无国籍人民”无法被迫送出国既成事实,这似乎能防止政府再排斥他们。然而,“无国籍人民”是一位异于常态的人,就他而言,“在一般法律的间架里,他找不到一个适当的位置”——从此定义来看,他是置身于法律之外——因此,他必然受警局的管理。为了消灭难民造成的负担,警局的态度既使是不合法的,也不必以严肃地态度去议论它。换言之,国家政府——坚定地声明它有排斥“无国籍民”的主权——因为被无国籍民那非法的本质所逼迫,而公开使用非法的议案。国家政府往往把排斥的无国籍民私运到邻近的国家,致使邻近的国家也以同样的方法回报;看来,唯有将难民偷偷运回他们的祖国,才是遣送难民回国最理想的解决方法。然而,只有少数事例才能成功地施行这种偷运遣送的方法:部份是因为非极权体制的警察仍受道德的基本顾虑所束缚;部份是因为无国籍民从一个国家被偷运出来,又会被接收国偷运回去;此外,也是因为运送他们的火车,只能到达邻近的国度。偷运无国籍人民所带来的结果,是造成边界地区警察的小纠纷,审判无国籍民的案件,堆积如山,而这些人已“非法”进入另一个国家的疆域。
任何国际性会议若想替“无国籍人民”建立起合法地位,那么,这个希望终归是耍失败,因为没有一个协议可以取代管辖地,这个管辖地是一位异域人——生存于既存法律架构之外的人物——必须被遣送到的地方。在讨论难民问题的议案中,都提出“如何再度驱逐难民?”这桩疑问。第二次世界大战与“难民营”(DP)并不一定显示唯一能取代那“不存在的家园”(a nonexistent homeland)的即是“俘虏营”。然而,在一九三○年代,“俘虏营”却是这个世界上唯一能提供给无国籍民的“国度”。
另外一方面,归化也证明全盘失败。欧洲国家的归化国籍系统一旦面对“无国籍人民”时,便会四分五裂,整体崩溃,此与“庇护所之权利”的失势,原因是相同的。一个民族国家的立法议程只是考虑到它的“国民”——也就是在本土出生,出生后既为公民的人民——因此,“归化”只是立法上的附属品。唯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需要“归化议案”,因为环境可以迫使任何一个团体进入一国外领域。倘若民族国家的立法需要处理大规模困难重重的“归化”申请,那么,它的程序就会混乱,进而崩溃。从管理的观点来看,欧洲没有任何一文职机构可以处理这桩问题。欧洲各国面对新来的、人口较稀少的难民,不再以“归化”来处理他们,而开始取消早期“归化”的命令;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普遍的恐慌,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新来的难民往往改变那些“已归化者”本质上颇不稳定之难民地位。取消“归化权”,或者为大规模“剥夺公民权”而制定的新法律遂动摇了难民的自信心,使他们适应正常生活的可能性化为乌有。倘若过去,与新国家同化的居民看起来有点儿鄙陋,或者对祖国不忠贞;那么,现在,这种同化的行径则纯属荒谬;“归化的公民”与“无国籍人民”之间的差异还未到足以使人“自找麻烦”的程度,因为“归化的公民”随时会被剥夺已拥有的“公民权”,而遭到与“无国籍人民”相同的命运;“归化的公民”大致与一般异域人的地位相同,当归化的人民丧失以前他们所拥有的公民权,那些论衡的原则便威胁到另一个无国籍人民的集团。
不论欧洲各国政府已感觉到“无国籍人民”威胁到其既定的立法与政治体制,不论它如何努力去遏阻这个潮流,它们仍然身陷窘境;目睹此种情景,令人心生悲愁之情。激烈的手段无法改变现状,“无国籍人民”一旦被容许进入一个正当国家中,就会像传染病般蔓延开来。已归化的公民,不但有转变成“无国籍人民”的危险,所有异域人的生活条件也显然会被腐蚀。在一九三○年代,很难分辨“无国籍的难民”与“正常定居的异域人”之间的区分。任何国家政府如果违反“正常定居的异域人”之意愿,或运用政府权力驱逐他们,那么,他们很快地便以“无国籍人民”自居而找到避难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受俘虏的异域人就已在“无国籍”中发现利益。从法律找寻漏洞的慧黠现在已成为群众的本能反应。法国是容纳移民最多的国家,在国家需要的时候,法国政府就引进大量的国外劳工,以他们的劳力来制衡国内混乱的劳工市场,而在失业状况严重危及国家的时候,就大量驱逐他们;基于这项事例,法国境内的异域人很早就了解:“无国籍”的地位可以带来种种利益。在一九三五年时,拉瓦尔政府(Laval govenment)实施大规模移民政策,在这政策中,唯有“无国籍人民”免于被驱逐出境的厄运。在这段时期内,所谓“经济利益的移民”与其它早期的移民团体——巴尔干人、意大利人、波兰人与西班牙人——都和难民纠缠在一起,永远无法解开。
“无国籍民”损坏了长久以来任何国家对国民与异域人之必要区分,也损坏了国家在考虑国籍与驱逐上的自主权,但比这些损坏更严重的是:由于日益增多的生活于法理之外但不受其它法律保护的人民所带来的对法理上的国家制度的结构的损毁。这些“无国籍民”既然没有安居、也没有工作的权利,当然会时时刻刻违反法律;纵使没有犯罪,也容易身系囹圄。更严重的是,文明国家所自傲的“价值层次”(tbe hierachy of values)会因难民的案例而被逆转、颠倒,究其原因,在于难民是一位一般法律所无法顾及到的异常之物,就他而言,最好的情况,是变成一位法律所能顾及到的异常之物,那就是变成一位罪犯。
决定一个人是否被迫生活于法律范围之外的最好方法,既是询问他是否从犯罪中取得利益。倘若做小偷可能改进他的法律地位(既使是短暂的),那么,任何人都能确定他是一位被剥夺人权的人;对他而言,犯罪是能获得人之平等地位的唯一途径(既使这种途径是正常法律之例外)。最重要的事实在于:法律竟然容许此种异常的例外情况。一个“无国籍人民”的罪犯不会比其他罪犯所受的待遇来得差,他只有在犯罪的时候才感觉到自己与其它人一样平等,也唯有从犯罪中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他的案件末审理完结,他便能避开独断的警察力量(他若触犯这个独断、暴虐的警察,那么,他就没有律师,也没有任何上诉的机会)。一个人只因他出现在这个世界而被判刑,他没有任何权利,只能在“被驱逐出境”的威胁下日复一日地过生活。只因他企图找一份工作、讨生活,而在不公开审判的情况下被处决,或被送进俘虏营中;这样的人,因为一件小小的窃案,昨日被判了刑,但隔一日便可成为一位完全的公民。在狱中,既使他身无分文,也可以申请一位律师,倾诉自己身系囹圄的苦楚,这位律师必须面露微笑地听他倾诉。现在,他已不再是这个地球的浮渣,已有足够的份量得知所有的法律细节,他已变成一位受人尊重的人物。
另一种较困难、较不稳当,但能使难民从被视为异常人进展为例外合法地位的途径,即是成为一位天才。正如法律只了解人与人之间,正常人与罪犯之间的差异一样,一个沿袭传统的社会也只承认一种“命定式个人主义的形式”,那就是天才。欧洲资产阶级社会要求一位天才生活于人之法律的范围之外,要求他成为一位怪物,他所负的社会功能既是创造“令人兴奋的事物”,因此,纵使他是一位冒犯法律的难民,也无关紧要。深究之,丧失公民权的难民不坦被剥夺受保护的权利,也被剥夺所有既定的官方承认的身份,他们均很努力地企图获得被剥夺国籍之国家(既自己之出生地)的出生证明,如果他们能成为出色的人物,鹤立鸡群,那么这桩问题便轻而易举地解决。所有社会阶层的人民,一再反复抱怨:“没有人知道我是谁。”唯有名声能回覆此种抱怨。诚然,唯有得到名誉的人才有改善难民情况的机会,这犹如一只有名称的狗,比浪荡街头的癞皮狗更有生存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