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一章日本在台殖民统治的确立.17
由上所述,可见日据初期台湾与大陆间帆船交通还是颇为繁盛的,尽管有日本帆船合计在内,但林满红估计中国帆船约有3000艘以上。林满红:《台湾资本与两岸经贸关系(1895~1945)》,收入宋光宇编《台湾经验(一)——历史经济篇》,东大图书公司,台北,1993,第106页。1907年后却急跌至千艘左右,剔除日本帆船则更少了,时间上则恰好是总督府补助的大阪商船株式会社击败德忌利士公司全面控制台湾海峡之后,而台湾对外交通和贸易的转向更使往来于海峡两岸的中国帆船失去了主要的生存基础。因此,1907年之后的台海交通中,帆船已经度过了它的黄金时代,在海峡两岸交通中仅仅扮演着次要和补充的角色。进一步从地区构成看,据统计,1896~1935年间出入4个条约港和8个特别港的帆船主要集中在淡水、基隆两港,合计占4544%,也就是说偏向于台湾北部,来台的大陆商人亦以小商人居多。林满红:《台湾资本与两岸经贸关系(1895~1945)》,收入宋光宇编《台湾经验(一)——历史经济篇》,东大图书公司,台北,1993,第106页。
5海峡两岸交通中的政治因素
众所周知,江户时代以来南进就一直是日本对外扩张的重要方针之一,从丰臣秀吉的所谓高山国招谕到19世纪的牡丹社事件,便是沿着这条主线发展的。甲午战争后,虽三国干涉还辽使得日本的大陆政策受挫,但日本毕竟依《马关条约》将台湾窃为己有,从而获取了向南拓展的新基地。因此,以台湾为出发点的南进扩张就此展开,在这一进程中,台湾总督府则是扮演着急先锋的角色。于是人们看到,围绕海峡两岸航运交通的争夺便处处隐含着政治图谋,甚至可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政治上的扩张主义的体现。
占领台湾后,日本殖民者很快把目光扫向了对岸,因为他们发现台湾与大陆尤其是福建有着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人脉等等密不可分的联系,“福建省自古以来与本邦,尤其是台湾间,无论是在历史上、商业上、政治上或是在其他各个方面都有很深的关系,这是为一般所认识的”。中村孝志:《论台湾总督府的南支与南洋施设费》,《南方文化》第6辑。政治上,台湾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是福建的一个府,建省后仍然接受福建的协助,日据初台湾抗日力量也得到了来自福建的弹药、资金及人员的支持;经济上,两岸更不用说是互补相依的关系,台湾与大陆的贸易远超日本与台湾,而厦门更被视同台湾对外交往的中心站,台湾总督桂太郎即称:“南清各地中,厦门隔澎湖列岛与台湾相对……台湾的货物,尽集于厦门,而后向四方输出,故厦门作为现今我风教货物流入之新口岸,为我政事上、贸易上最重要之区。”参见岩壁义光《日本帝国主义与南进政策——以初期殖民地经营与对岸问题为中心》,《法政史论》昭和51年第4号。文化上,两岸人民同文同种,台湾与闽南粤东两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如出一辙,特别是福建“与台湾的关系密不可分,两地人民均有家族关系,亲子兄弟,隔海相依”。《南清之近况》,《台湾协会会报》第44号,第22页。面对这样的现实,日本殖民者很快便意识到了台湾统治与对岸经营两者间的有机联系,桂太郎当时即提出著名的主张:“欲确立台湾经营之方针,非确立对清政策之方针不可,确立对清政策之方针后,非实行华南经营之政策不可,欲实行华南经营之政策,非举福建及厦门经营之实不可。”参见岩壁义光《日本帝国主义与南进政策——以初期殖民地经营与对岸问题为中心》,《法政史论》昭和51年第4号。台湾殖民统治的奠基者儿玉源太郎也说:“欲收(台湾)岛民统治之全功,其着眼点不唯在岛内之镇压与民心之收揽,必采取如下方针,即注意对岸福建省特别是厦门的民心,察其趋向,反过来谋求岛民之安堵,以达统治之目的。”井出季和太:《南进台湾史考》,诚美书阁,东京,昭和18,第159~160页。
台湾与大陆相隔台湾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往来必由海路交通担当其责,台海航运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新领土开发中不可或缺之一即交通运输制度的完备,特别是殖民地与母国及海外诸国的航路(即便在海外贸易发展上)是其重要条件。”鹤见祐辅:《后藤新平传》(上),太平洋协会出版部,昭和18,第345页。针对日据初期台湾与大陆经贸关系远胜于日台经贸关系的特点,甚至于有人提出:“对台湾的发展来说,南清航路比之其与(日本)内地的交通更为重要,换句话说,谈到台湾的经营就必须将目光投向对岸地方。”藤田驹太郎:《论台湾经营及大阪商船会社之施设》,《台湾协会会报》第28号,第 22~23 页。尽管该言论有其偏颇之处,但“南清航运业的发展对我南清及台湾经营上有重大关系”已成为当时日人的普遍共识。《南清之近况》,《台湾协会会报》第44号,第22页。然而,正如前面所谈到的那样,“素来台湾的商业几为厦门香港等对岸外人所控制”,他们借德忌利士轮船公司独占两岸航线,高价揽收运费,占尽垄断之利。《台湾的商业与新关税》,《台湾协会会报》第5号,第56页。面对“海上势力范围几全为某海洋王国专占”的局面,日人认为“无论是从台湾经营或是从国家经济政策出发,都迫切需要将南清交通机关收归我手”。藤田驹太郎:《论台湾经营及大阪商船会社之施设》,《台湾协会会报》第28号,第 22~23 页。于是就有了台湾总督府巨额补助下的大阪商船株式会社以牺牲性的价格与德忌利士公司的竞争,并最终击败后者,掌握了台海航运的主动权。其后还继续给予高额补助金维持航运,至1920年代中村孝志:《台湾与“南支南洋”》,收入氏编《日本在南方的参与台湾》,天理教道友社,1988,第16、19页。,占总督府南方施设费的大头,故时人称:“在南支南洋策中,若有特别应予关注之事的话,那无过于是对汽船会社的航路补助费了。”滨田恒之助、大山长资:《台湾》,富山房,东京,昭和3,第637页。
掌握了台海航路的控制权后,台湾总督府便利用其作为向对岸扩张的工具。首先,相继开辟了由福州至三都澳,厦门至石码的内河航线,将其势力渗透到内地。其次,协助台湾的日本各大制糖会社拓展大陆市场,1910年,台糖大幅度增产,为解决过剩台糖的出路,总督府配合台湾糖业联合会,命令大阪商船株式会社即时开辟从高雄经福州、上海、青岛、大连至天津的补助命令航线,紧接着是台湾银行的跟进;“一战”期间,为抢占西方列强留下的空白,又新辟由总督府补助的南洋命令航路。这些都反过来促进了岛内日本资本及殖民地产业的发展。为此,人们指出:“台湾产业的资本家企业化,其所生产的商品及所积蓄的资本,是有恃于大阪商船的海运与台湾银行的金融的。凡此都出于政府的援助政策,因此得以华南及南洋为主,实行对外的发展。”以至于当时就有人下了这么一个断语:“台湾完全是日本资本南进的跳板。”矢内原忠雄:《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59页。可以说,正是日人掌控下的台海航运充当着这样一块跳板的作用。最后,尤应提到的是,台海航运的转向连带贸易方向的变更,使得台湾社会愈来愈紧密的与宗主国日本联系在一起,从而大大促进了台湾社会的殖民地化进程,“本来,台湾人来自福建广东,其生活方式完全是中国式的”,但是随着廉价日本商品的大量涌入及高关税下大陆商品的阻隔,“乃以日本商品供作台湾人的生活资料,且使其生活方式日本化”。所以矢内原忠雄尖锐地指出:“这一变化的社会意义,是割断了台湾与中国大陆的纽带,使与日本相结合。” 矢内原忠雄:《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59页。
日资对台海航运的独占,同时也限制了台湾人及台湾土著资本的向外发展,其对台湾生产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便是1925年的香蕉自由输出问题。为避开中间商的盘剥,当时台中的农民绕过官方的青果同业组合直接把香蕉运到基隆港输出,遭到台中州当局的极力阻挠,其杀手锏就是“公然向邮船会社制止运载自由共同移出的芭蕉”,以至“运到基隆的芭蕉总数约二千笼,堆积如山,将在腐败之中”,给台湾农民造成巨大损失。《芭蕉的自由移出问题》,《台湾民报》大正14年8月2日。为了打破日人对航运的垄断,台湾人曾谋求设立自己的轮船会社以与之抗争,他们说:“台湾的移输出大概是米木材青果为大宗品,移输入是肥料木材为大宗品。这是台湾移出输出和移入输入商经营的事业,而其所积载的船只不是大阪商船就是日本汽船,此外尚有山下或是东洋汽船等,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台湾人经营的船会社。”因不断有日资轮船会社拒不运载货物,提高运费等事情发生,台湾本地产业界的不少有志者起而呼吁组织船会社,“为要保障生产者的利益,移输出入的利便,台湾人不得不组织船会社,而自己经营生产品的移输出,与外国日本内地品的移输出”。他们认为,“台湾住民的生产机关与交通机关,一旦能够如意连络起来,本岛住民的经济权前途就有许多希望,且能够排除一切的困难”。《组织船会社的利益》,《台湾民报》昭和3年11月18日。然而,扶持和保护日本人的利益压制台湾人的利益及其正当要求是日本殖民者的既定政策,台湾人自己组成轮船会社的愿望最终未能达到目标。这一事例使我们联想到它跟台湾人创办的金融机构大东信托所面临的命运何其相似,只要是触犯到日人对台湾经济领域垄断地位的行为都被视同对其殖民统治的一大威胁,以至台湾人“不得不继续的和反动势力恶战苦斗”。《信托预金与大东信托,台中州的干涉似乎超越职权》,《台湾民报》昭和4年2月17日。
台湾银行头目添田在其发表的题为《台湾与福建》的谈话中说:作为日本对岸扩张的两翼,一是台湾银行在华各金融分支机构的设立,另一就是台湾总督府热心推动并在商船会社配合下的海上航路的拓展,交通与金融相辅相成,共同奠定了日本“在华利益线”的基础。《台湾与福建》,《东京日日》明治34年3月21日,见《台湾协会会报》第19号,第70页。对于台海航路指定航线,李友邦曾经做过如下评论:“这官命航线之规则,共有八条,其第一条为:船客荷物之运费,要经总督之认可,因此,官命航线之特质,是在于被统制于台湾总督府一点。”李友邦:《日本在台湾殖民地政策》,人间出版社复刻本,台北,1991,第38 页。就其在台湾经济及对外关系上的重要性,他说道:“官命航线之开始,是与筑港及敷设铁道之发达,互相照映,而造成了巩固了一个很大的市场。”李友邦:《日本在台湾殖民地政策》,人间出版社复刻本,台北,1991,第38 页。矢内原忠雄则更总结了日本对外殖民主义的一般规律,从政治力与经济力交互作用的宏观角度分析了日据下的台湾航海交通,他指出:“日本资本是随着日本国旗而来台湾,驱逐外国资本,造成自己的势力;依赖日本国内的投资与本岛人资本的动员,发展资本家的企业,终于形成帝国的及地方的独占,使台湾实业界的一切,都掌握在日本人大资本家的支配之下,更以台湾为基础而向外发展。”矢内原忠雄:《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59页。显然,日本殖民地台湾之对外航运事业及与大陆的海上交通,基本上就是沿着这么一条轨迹向前发展的。
6大陆赴台劳工
随着台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及台湾与祖国大陆的关系的变化,台湾成为日本帝国的所谓“领土”,祖国大陆变成所谓“外国”;台湾人在《马关条约》签订两年后转为“日本臣民”,而大陆民众则沦为所谓的“外国人”,并且是不能拥有与其他国家公民平等权利的“支那人”。于是,作为“外国人”的“支那人”不能随意出入台湾,大陆人民数百年来的渡台移民史,就这样被人为地切断了。
然而,台湾人原本就是大陆移民及其后裔,两岸人民间有割不断的亲情和阻不断的往来,况且随着台湾岛内经济的发展,在历史上逐渐形成对大陆劳动力资源的依赖(譬如茶工)。因此,要完全断绝大陆民众赴台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尽管日本殖民者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大陆民众陆续到台湾工作、探亲和从事其他各类活动,其中又以劳工占赴台者的绝大多数。由于两岸关系的新变化,这些赴台者被日人称为“华侨”,从而在台湾地方史上呈现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特殊移民群体。
一日本殖民者对大陆劳工赴台政策的变化
众所周知,日本殖民者占据台湾伊始,台湾人民就开展了一系列的反抗斗争,在这些武装斗争中,大陆民众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不少抗日武装集团获得来自大陆的枪支、弹药乃至资金的援助,同时也有相当数量来自大陆的有生力量加入了台湾人民抗日斗争的行列。由此之故,台湾总督府认为大陆赴台人员是造成台湾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求限制大陆人员赴台,1896年1月1日颁布实施《清国人台湾上陆条例》,规定:
(1)清国人只能在基隆、淡水、安平、打狗等4个港口上岸。
(2)登岸时须携带官方证明书,并写明籍贯、姓名、职业、年龄和渡航目的。
(3)禁止劳工及无固定职业者上陆,以维护地方安宁秩序。许雪姬:《台湾中华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
大陆赴台者之绝大多数为劳工,而台湾社会所需最殷者亦为劳工,尤其是近代台湾茶叶生产、贸易发达之后迫切需要大量大陆茶工,因而日本殖民者的该项禁令给台湾经济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1897年制茶季节来临的时候,居然没有一名大陆茶工前来。执台湾制茶业之牛耳的大稻埕茶商纷纷要求日人改变政策,他们在陈情书中称:“本岛制茶职工依赖中国人以应其需要,禁止彼等渡台,不仅事关本岛茶业的兴衰,而且对茶叶贸易将产生重大影响,制茶工为有一技之能者,不应与普通茶工同等视之。”涩谷长纪、松尾宏:《台湾的华侨》,《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8,第406~407页。英美领事馆亦就此提出交涉。迫于压力同时也出于维持殖民统治初期尚未稳固的经济局势,台湾总督府不得不修改其政策,于1898年10月13日颁布《清人茶工券规则》,其中规定茶工入台须持有茶工券,茶工券有效期为一年。为防范茶工券买卖情形的发生,设置台账详记申请者的相片、住所、姓名、年龄及许可证号码,交付驻厦门领事馆审核之用,登陆后由台湾官方再次核对。普通劳工渡台则仍在禁止之列。
儿玉、后藤时期,台湾殖民地体制基本确立,殖民地经济渐具规模,尤其是台湾事业公债法施行后,岛内基础设施建设次第展开,譬如港口、铁路、房屋建设、土地调查等。岛内劳动力资源顿时紧张,工人工资呈上涨趋势。曾有部分日人主张从日本内地移民台湾,但事实表明日本人对台湾气候的适应性很差,吃苦耐劳方面比之大陆劳工更是相形见绌。显然,原有对大陆劳工的严厉限制措施已不合时宜,1899年7月18日总督府颁布《清国劳动者取缔规则》,其宗旨即采行契约移民的方式引入大陆劳工,而不仅限于茶工。赴台劳工首先应与华工承包商订立契约,承包商则向官府交纳保证金,向劳工发放证明书以供随时检查之需,并且在劳工病难时提供赞助,对被认定有碍治安的劳工有负责送返中国大陆的义务。大陆曾发现《清国劳动者上陆许可证原件》,参阅叶恩典《新发现的日据台湾前期张家渡台证件初考》,《海交史研究》1995年第2期。
但是,契约移民方式下的劳工输入实行效果却很差,一方面承包商无法有效行使监督之责,另一方面费用高昂使得他们几乎无利可图。如1903年输入一名劳工,在厦门收取的费用为三元八十钱:而登陆后须向政府交纳二元,所余一元八十钱,扣除雇请苦力头、劳动病难救济金及其他费用,所剩不多。以至于承包商从一开头的13家到1904年10月骤减至1家。《台湾日日新报》为此慨叹:“近来一名劳工都未能输入,原因是利益毕竟太少了。”《台湾日日新报》明治33年3月3日,涩谷长纪、松尾宏:《台湾的华侨》,《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8,第409页。
1904年9月24日,台湾总督府颁布实施《中国劳工取缔规则》,其特点是,劳工不分种类可依同一规则申请赴台,来台者只要持有证明书,即可自由前往各地,新增加的内容还有取消多位承包商共同从事劳工输入事业,而由一家特许机构统管其事。对身体不健康,禁止在台居住或身份不明者不许渡台。
特许经营大陆劳工输入业务的企业,最初为南美移民大陆殖民会社兼营,继而由新设之台华殖民合资会社专营,该公司后改称南国公司。南国公司总部设于台北,厦门、福州设立专门店,基隆、淡水、台南、汕头、东京(越南北部)设出张所,同时在各地雇用买办与申请者接洽,并办理相关手续。
南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到1940年面临了困境,“七七事变”后,台湾人作为汉民族,他们在战争中究竟站在哪一边,已引起日本人的关注,而在台工作的大陆劳工是交战国公民,他们的动向则更使日本殖民者感到担忧。出于所谓“维持治安”、“防范间谍”的考虑,总督府强化了对大陆劳工赴台的控制。战时在台大陆劳工许多都依照国民政府的指令撤离,输台劳工业务几近停顿。这就使得以此为主业的南国公司陷入经营窘境。于是,由一家具备官方背景的“国策会社”来接手此事便成为总督府的优先选择。1940年6月,台湾拓殖株式会社正式承办大陆劳工赴台事宜。从此,大陆劳工输台事务纳入殖民当局的直接监督之下。
这一时期输台劳工限制条件逐渐强化,每年大陆劳工赴台限1万人,当局在认为必要时可予增减,拓殖会社须交纳1万元保证金,并且必须执行当局的相关命令。赴台劳工须按指定日期、指定船只在指定之地点登陆,台湾拓殖会社人员上船验证劳工渡航证明书。然后接受官方调查,换发上陆许可书,劳工在台期间应随身携带。返回大陆时,向由台拓人员审查其滞台期间有无违法情形,交付归返证明书方可成行。
尽管当时属战争时期,台湾企业对大陆劳工的需求依然存在,如金瓜石矿山在1940年5月曾申请招入1000名大陆劳工。此外,日本ァルミ会社、台湾电力会社、台湾工业协会等都提出类似请求。但根据统计,自台湾拓殖会社接办之后,直至1943年中,“没有一名劳工从对岸中国渡台”涩谷长纪、松尾宏:《台湾的华侨》,《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8,第418页。。究其原因,大致在于大陆沿海居民本身饱受战乱侵扰,无意外出务工,加上国民政府严厉封锁措施并限制民众与敌方来往,劳工亦无法外出。故日人称,只要这种“异常状况继续存在,大陆劳工便无望渡台”。涩谷长纪、松尾宏:《台湾的华侨》,《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8,第418页。
日据时期的赴台劳工,除了在申请渡台、办理相关手续、在台滞留等等各方面都受到严格审查和限制之外,其在台务工期间的待遇也是很低的。在身份上,他们被视为外侨中的“华侨”,却无法享有其他国家侨民所拥有的权益。外侨不必纳入保甲体系,大陆劳工却必须受其约束。在刑罚上也受到不人道的笞刑待遇,而其他外侨则免受。经济待遇上,其工资比之日本人低自不必说,较之台湾本岛人亦低20%多,并且不得在台拥有土地所有权,不得设立单独的株式会社,等等许雪姬:《台湾中华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所以台湾学者称:“台湾总督府如此不友善的待遇,使华侨在台成为三等国民。”许雪姬:《台湾中华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
7大陆赴台劳工结构分析
台湾作为一个主要由移民开发建设起来的地区,其社会人口构成中,祖籍福建、广东者占绝大多数。据1926年的统计,全台汉人中祖籍福建者占83l%,祖籍广东者占156%,其他省籍仅占13%,它基本上反映了日据前台湾移民历史的发展状况。
日据时期大陆赴台劳工籍贯与此前相比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因为他们实际上是历史上的移民行为在台湾处于殖民地社会下的一种特殊的延续。
显然,来自福建的劳工占了绝对的优势,一般在总数的90%以上。紧随其后的是广东、浙江。但是,1929年后,浙江劳工异军突起,超过广东而占据次席,江西劳工数亦急剧增加,这是台湾移民史上从未有过的事。不过,仔细分析后发现其原因是当时基隆煤矿、金瓜石金矿大量招收矿工所致,应属偶发现象。在赴台大陆劳工中福建省内以闽侯、惠安为主,其次为长乐、安溪、晋江、仙游、莆田等;广东省内以潮阳为主,其次为饶平、大埔、梅蕉岭、澄海等;浙江省则以瑞安、平阳为主,其次为永嘉、玉环等。从职业分布情况看,制茶工几乎全部是泉州人,人力车夫原为漳州、泉州人,后兴化人(莆田、仙游)占六成以上,鞋匠以漳泉人居多,而福州人占据了大部分厨师、理发及制贩豆腐的职位,此外,来自福州地区的木材工人也不少,但后来又让位于浙江温州人,裁缝工多为福建人、杂役夫为福州、温州、江西人,渔夫为汕头、泉州人,而编织工则是这些劳工家属充任。
以往大陆移民赴台主要港口为厦门、蚶江、汕头、闽江口,其中厦门为最主要口岸,登陆口岸除安平、鹿港、淡水外,沿岸还有许多大小港 湾可供私渡登岸。日据时期两岸往来航路趋于集中化,出发港有厦门、福州、汕头,到达港有淡水、基隆、台南、高雄,值得注意的是,从福州出发的劳工在1930年代中期超过了厦门,相对应的自基隆登岸者占了80%左右,而从台南上岸者几乎没有,这跟清代及其以前的情况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仅以1935年为例,以出港地分,厦门5681人,占38%;福州7762人,占52%;汕头1156人,占8%。以登陆地分,淡水904人,占6%;基隆12233人,占81%;高雄1897人,占17%,台南为零。涩谷长纪、松尾宏:《台湾的华侨》,《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8,第426页。从大陆劳工在台分布状况来看,绝大部分在台北州,其次为台南、高雄。1940年大陆劳工在台北州占5216%,台南州占1551%,高雄州占1401%,台中州占823%,花莲厅占435%,新竹州占394%,台东厅占155%,澎湖厅占015%。涩谷长纪、松尾宏:《台湾的华侨》,《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8,第422~423页。这种分布状况与台湾近代以来经济重心逐渐北移是相一致的,毕竟经济发达地区对劳动力需求较大,就业机会较多。
从表中资料结合松尾弘等提供的数字我们可以看到大陆劳工赴台有三次高峰,第一次是1921年,第二次是1930年,第三次是1935年;而明显的渡台低潮有两次,一为1932年,一为1938年后基本上停止。离台返乡也有两次显著的变动期,分别是1931年和1937年。至于影响大陆劳工赴台人数起伏的因素,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日本殖民当局政策。前面我们曾经谈到,台湾总督府针对大陆劳工赴台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总的精神是严格审查赴台人员,限制赴台人数。因此,大陆劳工赴台一直只能以低水平的程度缓慢增长。显然,台湾的殖民地地位,使得数百年来大陆人民移居台湾的正常发展被打断,此后台湾汉族人口的增长中,外来人口影响力便大为减弱。
其二,两岸关系。台湾作为日本殖民地,两岸关系不能不受到中日关系大环境的制约,大陆劳工赴台同样如此。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1937年“七七事变”爆发后,中日两国成为交战国,在台湾的大陆劳工该年离台返乡数创下了日据时期最高记录,达2万余人,而渡台劳工数则在第二年降为零。
其三,台湾经济景气状况。相关研究表明,1912~1940年间台湾工业增长率平均每年达6%左右何保山:《台湾的经济发展变化(1860~1970年)》,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第81页。,工厂职工数从28548人增至78571人(1937年)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统计处主编《台湾省五十一年来统计提要》,第770页。,台湾本地中小企业也获得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在经济景气上升时期越是显得急迫,而大陆劳工在一定程度上正可补其不足,但在景气回落时,则对大陆劳工又产生一种“挤出”效应。比如在日据初期百业待兴,劳工赴台自受其制约;其余如战后衰退期,日本关东大地震余波殃及台湾等等,都使大陆劳工进出台湾人数发生一定的变化。
第四,劳工原乡社会经济状况。经典移民理论告诉我们,影响移民行为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除了移民目的地对移民吸引力(即拉力)外,另一个就是移民原住地对移民的推动力(即推力),此种推拉之合力最终导致移民行为的发生。清末至民国期间的东南沿海地区,除少数通商口岸外,广大农村地区地少人稠,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据调查,1912~1949年间,福建全省就有13个县为米薯兼食区,5个县为甘薯主食区,人民生活困苦。农业生产工具及技术亦与明清时期相类似,工业近代化程度更是极其有限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室:《福建经济发展简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80,第91、238页。。再加上地方土豪劣绅的盘剥及混乱动荡的政局,劳工纷纷离乡外出。他们的目的地除南洋各国外,地理相近、文化相同、乡亲众多的台湾便成为重要的选择之一。
8在台大陆劳工团体及其反日斗争
大批大陆劳工渡台后,自身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日本殖民者又采取歧视性的“差别待遇”政策,不许他们兴办学校接受教育,若有违规之处,更是押解出境,而当时的中国政府却无力保护他们。因此,20世纪初开始,一些在台大陆劳工陆续成立团体以图互助自救。最初的劳工团体大致不脱封建时代会馆的窠臼,如三山善社、广东台北公会等等,即以祖籍为分野、乡情为纽带,基本上属于一种互助组织许雪姬:《台湾中华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不分祖籍而以近代社团形式设立的团体,当萌芽于1902年台南的“清人组合”,而至1923年成立的华侨俱乐部粗具雏形。1923年10月10日创立的中华会馆,则标志着全岛性的在台大陆人(所谓“在台华侨”)团体的正式诞生,参与者中又以在台劳工占绝大多数,约为741%。许雪姬:《台湾中华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
1910年代中期,台湾民族运动逐步发展起来,尤其是1921年台湾文化协会及1927年台湾民众党成立后,台湾民众的民族意识普遍觉醒,反抗日本殖民者经济剥削和台湾总督府专制政治统治的斗争在全岛各地次第展开。在台大陆劳工与台湾本地工人阶级一样,身受日本资本、本地民族资本的双重压迫,处境艰难,备受歧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也积极行动起来,自1923年起,成立了各行业工会组织,投身于台湾民族运动的潮流当中。
因此,日据时期在台大陆劳工团体,基本上有两条纵向的组织脉络,一为中华会馆及下属各地分馆,一为各地大陆劳工成立的工会组织,其大致情形可见表8-7所示(括号内年份数字为不同资料提示之不同说法,存之以待查证)。
需要说明的是,表中仅仅是列举了1923~1929年间部分在台大陆劳工团体的情况,据1929年末统计,在台大陆劳工工会组织有22个,会员1998名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昭和62,第157页。。此外,1929年2月21日成立的台北华侨总工会,有台北锡箔工友会、台北木工会等10个工会参加,委员长为台北中华会馆的高铭鸿,它标志着会馆、工会两个系统大陆劳工的互融和团结,从而增强了自身的力量。
许雪姬《台湾中华总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1895~192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
95人;店员2个,371人;杂工6个,401人;其他1个,45人。值得注意的是,大陆劳工工会组织大多受台湾民众党的指导,而与文化协会的关系则十分淡薄,如1928年民众党系大陆劳工团体有5个,而文化协会旗下却没有一个。1929年台北华侨总工会成立时,就有民众党干部钟麟、黄周、郭发、张晴川、林谢乌番、杨江海、陈木荣、卢丙丁等出席道贺。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昭和62,第854页。台湾民众党在它的政策中也明确提出要求台湾总督府撤废包括“支那劳动者取缔规则”、“南国公司许可制”等歧视大陆劳工的“恶法”。《台湾社会运动史》第三册政治运动,创造出版社,台北,1989,第255页。此种情形的出现,与民众党建党思想中“应以农工群众为解放运动之主力”《台湾社会运动史》第三册政治运动,创造出版社,台北,1989,第177页。这一指导原则密切关联,党的领导人蒋渭水就曾表示:“民众党今日能被社会肯定,被官宪重视的原因,在于民众党背后有工友总联盟三十三团体及一万数千名劳动者。党不能轻视劳动运动,且对劳动运动之指导已明示在党的政策中。”《台湾社会运动史》第三册政治运动,创造出版社,台北,1989,第186页。这与文化协会将工作重心侧重于农民运动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台大陆劳工团体大部被纳入民众党麾下是很自然的事。
大陆劳工团体在工人运动中发挥的作用(由于规模和力量的限制)相对于台湾本地工人来说,要弱小得多。1930年发生的59件劳动争议中,参加者15706人,其中大陆劳工仅10人;1931年52件劳动争议2256人参加,大陆劳工有164人;1932年比例为2000对138;1933年为1571对48;1934年为1294对53。山边健太郎:《现代史资料》(21),みすず书房,1971,第503~504页。显然,大陆劳工在台湾工人运动中只起次要的作用。但大陆劳工运动的意义仍不容忽视。首先,它是作为所谓“外国人”的大陆劳工奋起反抗日本殖民统治者压迫和资本家剥削的斗争,是大陆民众参与、支援台湾民族运动的重要内容,具有民族反抗的积极意义;其次,在工人运动中,大陆劳工与台湾工人团结一致,共同抗争,使日本殖民者不能不意识到二者同为汉民族的民族性,并为此感到担忧和警觉。如1927年4月30日发生在台北市的台湾人力车夫与大陆人力车夫共同罢工事件即是一例。当时台北市有台湾人力车夫746人,大陆车夫1271人,他们共同计划脱离当局强制车夫们参加的所谓车夫组合而自主组织工会,遭到警察的禁止,正逢日人开通台北市内巴士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计,故以此为导火线举行罢工,但立即被镇压,有22人被捕,台湾民众党指导了这次罢工。1929年2月,台北木工工友会在民众党领导人蒋渭水的直接指导下,向资方提出提高工资、缩短劳动时间等4项要求,遭到拒绝。为此工会发出罢工指令,在台大陆劳工团体台北华侨木工工友会起而响应,参加罢工,引起当时殖民当局的震惊。除拘留民众党干部外,总督府将台北华侨木工工友会6人拘捕,并以煽动罢工为由把郑纪祥等4名大陆劳工遣返大陆。这次罢工被称为“台湾工人与大陆工人共同斗争”事例而载入史册。向山宽夫:《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民族运动史》,中央经济研究所,东京,昭和62,第842~853页。
9台湾籍民问题的产生及清廷对策
台湾籍民是甲午战争后台湾割让、两岸关系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特殊历史条件的产物。依据《马关条约》,台湾居民在两年的选择期过后仍居留台湾者,自动加入日本籍。作为日本籍的台湾人到大陆或东南亚居留,则为台湾籍民。
台湾割让之前,其居民大多来自闽南、粤东,两岸人民来往频繁。日据之后,尽管台湾总督府对两岸人员交往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台湾居民前来大陆者仍络绎不绝。由于台湾籍民拥有日本籍,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享有治外法权,这种特殊的地位,引起了当地居民中一部分不肖子弟的羡慕,他们想尽办法,以购买台湾人旅券等方式混入台湾籍,假冒台湾籍民随之在各地产生。同时,日本政府出于在福建扩张势力的需要,选择一些对日本利益有用的人“政策性”地协助他们“归化”日本籍,“让这种人容易地获得台湾籍”。于是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年来福建内地华民每有身未到台,父母田产均在中国,但须转托台地亲族略花小费,便可报入台籍,请领护照,任意横行。”“查中国向有一种奸民,或武断乡曲,众所不容;或干犯典章,法所应办,访拿未获,畏罪远扬。福州与台湾,相离较近,该匪一经混入台籍,便可逍遥法外,复请前来内地,是直以台湾为逋逃薮,以护照为护身符,殊属不成事体。” 外务部,中日关系,开埠通商,《福州将军、浙抚、外务部等为日本商民在内地包揽渔利、开设店铺、购买货物事宜的来往咨文》(以下简称外务部档),署闽督文一件,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福建全省洋务总局记名特用道、尽先特用道谨将日本领事给游历护照如非真正台籍暂行停发照会并奉行原文照录折呈送察鉴,光绪二十九年五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下同)。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福清县民陈志松即从未赴台,却获日本领事认可归入台湾籍,从一名被清廷通缉的罪犯摇身一变成为台湾籍民,凭借其日本籍身份公然赴县衙与官府理论,此类案例屡见不鲜。福建当局不无忧虑地指出:“闽省百姓往往报入台籍,父母田产均在内地,一经领有护照,辄复干谒官长,持符妄为,于全省地方安宁,大有妨害。”长此以往,“更恐通省皆成日籍,渐失地方管理之权,大局所关,实非浅鲜”。外务部档,兼署闽浙总督文一件,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十四日。
另有一种日籍台民,似与台湾籍民有别,它是台湾人中短期到岛外游历、经商者,与长期居留当地的台湾籍民毕竟有所不同。但二者之间也是可以转化的,短期经商、游历者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居住下来,于是就成为当地的台湾籍民。这些台湾籍民不少也是凭借日本领事馆的保护,从事非法活动的。
无论是短时前来的日籍台民还是长居当地的台湾籍民,以及“归化”(包括假冒)台湾籍民,福建当局均将其归为一类,即拥有日本籍的台湾人,那么如何看待并处置这些台湾人呢?在割台后不久,随着台人在闽数目的增多,伴之而来的中日交涉事件日渐纷繁,福州将军崇善曾叹道:“闽省本滨海要区,各国之传教通商者,纷至沓来,络绎不绝,近年外交棘手,固已日甚一日。且地接台湾,其间日籍商民来往闽口,尤赖随时保护,隐弥衅争,此事为他省所无,而因应之难,更非可以言喻。”《福州将军兼闽浙总督崇善为办理洋务出力请奖折》,光绪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二十辑,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1975,第73页。的确,对这些讲着与漳泉人一样的语言,穿着与大陆人一样的服装,有着与所有中国人一样的思想文化背景的日籍台湾人,究竟应当将他们当作什么样的人,给予什么样的待遇,已经到了该厘清的时候了。光绪二十九年(1903)福建全省洋务总局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待日籍台人的政策主张,其主要内容如下:
查西人入内地游历,原因语言服饰显有不同,是以请给护照,以便保护。嗣中国人改隶洋籍,由厦门到内地游历,经英领事请给护照,声明如不改装,护照即作废纸有案。现在日本台湾属民,原籍多漳泉,由台回籍,本应照华民论,不能请给护照,日领事请给,厦道通融办理,间有发给,该商往往藉照揽运货物、不完厘税。第给照保护,原因中外籍贯不同,服饰互异,台民与中国百姓,籍贯服饰,一切皆同,往来内地,无从辨别,易启影射揽运货物之弊,应请商明:嗣后台湾人民已隶日籍,贸易来华,服饰或改西服、或改东洋服式,不能仍照华民服色,如仍穿华服,即视作华民论,不能给照保护,以示区别,而免弊混。外务部档,福建全省洋务总局记名特用道、尽先特用道谨将原拟日本人在闽贸易游历传教应商各节抄录清折呈送察鉴,光绪二十九年五月。
从福建全省洋务总局的方案看,它要求将台湾人与大陆人首先从外观上区分开来(事实上这也是唯一可能的区分方式),使人一望而知。作为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考虑为各级涉外事件处置的方便起见,提出这样的方案也是情有可原的。然而,这一方案遭到清廷外务部的否定,外务部认为:“台民即隶日本,照约应得保护,未便以是否改易服色,强为区分,如果该民籍照揽运货物,不完厘税,自可随时执约禁阻。且台地外属,本非得已,若如局员所言,既入洋籍,即应改服式,——似非朝廷爱护侨氓,一视同仁之意。惟其中作奸犯科之徒,恃洋籍为护符,藐法抗官,亦实为地方隐患,自应分别办理。”外务部档,署闽督文一件,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针对原为大陆居民却“归化”台湾籍民身份定位问题,福建当局提出:“一人无分隶两国之理,即属洋人,应令遵守条约,倘可视为中国百姓,亦当服我治权,此外别无他法。——而究之条约所关,无论该籍民是否向住台湾,抑系续入台籍,既已同归外属,均当视等洋人。”外务部档,署闽督文一件,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而这一意见到了外务部仍被搁置。个中原因,除当时复杂的中外关系外,还与清廷在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人究属“洋人”抑或“华民”以及在要不要改变其服饰以示区分问题上,中央政府的态度趋向于视台人为“侨氓”,即华侨有关。华侨的本来含义是侨居他国且不丧失中国国籍者,日籍台人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清廷之所以采取此一态度,是出自对不得已而割弃的台湾人“在心理上和民族感情上”难以割舍的血脉之情。有人曾指出:“到了民国时代中国政府方面,仍视台湾居民为华侨。”许雪姬:《台湾中华总会馆成立前的“台湾华侨”》,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0期。其所揭引的汪伪政权《侨务季刊》亦称:“在日人眼中之华侨,即外国人中最近移民之闽、粤人;若由我国人视之,则日人所谓本岛人亦华侨也。”将这种描述当作错误,未免有失简单化许雪姬:《日治时期的台湾华侨(1937~1945)》,收入张炎宪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6辑,“中研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7。。从我们上面的叙述来看。实际上,自割台后,无论是清廷或是国民政府,其一贯政策都是将日本殖民统治下的台湾人作为中国人对待。换言之,在中国中央政府(乃至汪伪政权)看来,台湾人不是洋人、日本人,而是华人、自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