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殖民统治台湾五十年史第一章日本在台殖民统治的确立.4
还应关注的是日本垄断财阀对台湾的投资。日本财阀对台湾的投资在日本据台伊始就已开始出现,如三井、三菱等。日本财阀与台湾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密切关系。在制糖业中,有大量来自日本国内保险、银行系统财阀及三井、三菱、安田、古河等财阀的投资。与此同时,日本垄断财阀在台湾工商企业界进行更为广泛的投资,三井很早就插手台湾的矿山、樟脑和制茶业;三菱则创立图南产业、日本铅业、东台湾电力兴业,控制颜氏家族的基隆船渠,并改组为台湾船渠会社;古河财阀创建东邦金属制炼、旭电化工业、高砂化学工业和台湾有机合成会社,成为台湾岛内化学工业的重镇;日产康采恩更广泛参与台湾各工业投资,包括采矿、采油、化学、食品加工等等;日曹主要进行金属镁、碳化钙、盐素的生产活动,参与投资的主要有南日本化学工业、台湾制盐、南日本制盐等;安田则注重于台湾纤维工业的投资,主要的会社有台湾制麻、台湾黄麻等。日本财阀对台湾的投资几乎遍及所有重要的工业部门,并且还通过参与手段控制了台湾为数不多的土著资本企业,成为台湾工业界的垄断巨头,直接掌控了台湾的经济命脉。统计表明,1945年总社在日本的日本国内财阀在台湾的投资约有26亿元,占投资总额的60%,三井、三菱、日产3家大财阀又占日本国内财阀投资额的82%,换句话说,台湾的工业投资主要来自日本资本,投资台湾的日本资本主要是日本国内财阀资本,而这种投资又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大财阀和大的康采恩身上,台湾名副其实的成为殖民宗主国垄断资本的投资场所。
2糖业帝国主义
日据时期台湾工业的重心,毫无疑问是在于食品工业,不仅产值居首位,利润率也是较高的,台湾工业增长的主要来源即在于食品加工业,而其中占主导地位的就是制糖业,1926年台糖产量占日本帝国糖产量的80%。陈逢源:《新台湾经济论》,台湾新民报社,台北,昭和12,第230页。日本人吹嘘道:台湾的糖就像朝鲜的米那样对日本帝国做出重大贡献。台湾日日新报社:《台湾产业的一个转机》,台北,昭和5,第25页。更进一步,正如陈逢源指出:“台湾的糖业政策并不仅仅是糖业政策,而且是典型的日本殖民政策的缩影。因此,不了解台湾糖业的实情,就没有资格谈论日本殖民政策的特质。”陈逢源:《新台湾经济论》,台湾新民报社,台北,昭和12,第230页。如此说来,详细讨论台湾糖业发展状况,对于分析台湾工业发展特征,探索日本在台湾的殖民地政策,确是很有必要的。
日本制糖业原以甜菜糖业为主,1894年日本国内消费量3182250担,而其生产量为900160担,仅及需求量的283%,必须大量进口以满足需求。1895、1896年在东京、大阪成立日本精制糖株式会社和日本精糖株式会社,但由于国内原料来源缺乏,发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在占据台湾之后,日本殖民者获得了一个拥有广大甘蔗原料和悠久制糖传统的殖民地,这不啻给日本衰弱的制糖业打了一针强心剂。1896年总督府即着手解决台湾糖业发展问题,1898年杉山茂丸即提出:“万事先以确立砂糖为台湾经济之本”的主张森久男:《台湾总督府糖业保护政策的展开》,《台湾近现代史研究》创刊号(东京)。,并不顾井上馨的反对,将八重山糖业会社的旧机器运到台湾。1898年山田熙还提出3000万元的台湾新式糖业计划。1899年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后藤新平赞同山田的计划,然而,由于当时岛内战乱频仍,日本国内金融市场高利率的情形下,吸引资本到台湾成为一个难题。最后由三井财阀出资创设台湾制糖株式会社,资本金100万元,其中50万元5年内由总督府给付6%的年利,杉山运输到台湾的旧机器以低于原价6万元转让给三井,第一个新式制糖厂终于在1900年成立。
台湾本地制糖业原为糖廍,日本占据后,清代传承下来的糖廍仍是主要的生产机构。殖民地初期,台湾总督府推广改良糖廍以增加糖产量并提高蔗糖品质,即便在新式制糖厂成立之后的一个时期内,改良糖廍仍有较大的发展。1901年3月,日本内阁通过砂糖消费税法案,糖价下跌,给台湾糖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此,台湾总督府强化了糖业保护政策,5月,聘用农学博士新渡户稻造为殖产局长,9月,新渡户稻造提出“糖业改良意见书”,分析了近期岛内糖业衰落的原因,提出了改良台湾糖业的具体方法,其主要内容为:改良甘蔗品种和耕种方法,增加灌溉措施以改良土壤。政策上,发布糖业奖励法,建立临时台湾糖务局,加强技术指导,购入国外优良品种,促成产糖组合组织,引导日本国内资本到台湾投资糖业。他并指出,改良糖廍只不过是走向大工业化生产的一个途经而已。总督府立刻采纳了新渡户稻造的意见,儿玉源太郎总督于11月发表了以糖业为中心的保护产业发展演讲,1902年6月,以律令第五号颁布《台湾糖业奖励规则》,设立临时台湾糖务局,新式制糖工厂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902~1904年间有7家工厂先后建立。与此同时,又输入了爪哇玫瑰竹种,补助蔗苗费、肥料费、制糖机械费等等;对于因耕作甘蔗而开垦官有地者,垦成后无偿赠与,其所建之灌溉设施,无偿借予官有地。为进一部限制旧式制糖手工业,1905年6月颁布《制糖场取缔规则》,规定凡欲设立新式制糖厂者,必须先得到政府的批准,并将划定特定区域为其原料采取区,在该采取区内,未经批准不许新设制糖厂,区域内的甘蔗未经许可不得运出区外,亦不得用作制糖以外之用途,区域内农民有决定自己耕作作物品种的自由,不过,由于经济及其他种种原因,农民往往即使不愿意也不得不种植甘蔗。
在总督府保护政策的扶植下,新式制糖企业大为发展,1907年盐水港、明治制糖会社成立。1909年新高制糖会社彰化、嘉义二厂设立,东洋、苗栗、高砂等制糖会社先后进入台湾制糖业。1910年台湾引来了更多的新式制糖厂的诞生,台北制糖株式会社、北港制糖株式会社、斗六制糖株式会社、帝国制糖、中央制糖等等,台湾的新式制糖厂从1908年的8家,到1909年升为15家,1912年达到了29家。杨彦骐:《台湾百年糖纪》,猫头鹰出版社,台北,2001,第43~44页。1910年更设置台湾糖业联合会的卡特尔组织,垄断产量、价格及输出。1916年,因适逢第一次世界大战,欧洲列强无暇东顾,加上世界甜菜糖业衰退,砂糖供不应求,台湾糖业趁势拓展对外输出,先后出口的国家和地区有中国大陆、香港、印度、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芬兰、西班牙及土耳其,制糖会社资本股息高达100%,最高者(如新高制糖会社)达到200%,台湾新式制糖业迎来了它的黄金时代。台湾制糖业新旧势力消长情形。
资料来源: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63页。
由此可见,1905年新式糖厂8间,产量28651千斤,而旧式糖廍1055间,产量74432千斤,旧的制糖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到了1909年新式制糖厂15间,产量118798千斤,而改良糖廍和旧式糖廍共计622间,产量却仅85081千斤,前者首次超越后者。到了1918年,新式制糖厂有36间,产量497807千斤,占该年砂糖总产量的868%,而改良糖廍与旧式糖廍的总和才占总产量的132%。另据1936年《台湾年鉴》记载,1935年旧式糖廍97间,改良糖廍6间,生产能力11410担,但新式糖厂47间,生产能力40300担,占总生产能力的966%,拥有绝对的优势,并且旧式糖廍多生产民间传统的红糖,在台湾砂糖生产中几乎微不足道。《台湾年鉴》昭和11,参见李友邦《日本在台湾之殖民地政策》,台湾义勇队,金华,1941,第72页。战后随着合并浪潮的掀起,台湾的新式制糖厂逐渐形成了以台湾制糖、明治制糖、盐水港制糖、东洋制糖及大日本制糖5大会社居主导地位的状况,其资本和产量均占台湾制糖业的3/4。
1920年代,“昭和经济大恐慌”带来了台湾制糖业的新一轮重组,各色较小型的制糖企业纷纷倒闭或被兼并,最终出现了所谓的3大财团10大会社,即台湾的制糖业操纵在了三井、三菱、藤山3大财团手中,形成台湾制糖、明治制糖、大日本制糖、新兴制糖、盐水港制糖、新高制糖、帝国制糖、昭和制糖、台东制糖、三五公司等10家新式制糖厂,台湾土著资本仅余陈中和的新兴制糖1家,且实际控制权亦归日人所有。台湾的最主要产业——制糖业,成了日本资本的囊中之物。杨彦骐:《台湾百年糖纪》,猫头鹰出版社,台北,2001,第68~69页。
台湾糖业发展的一个突出现象,还在于砂糖市场一边倒地面向日本,其变化过程可参看表2-7。
很明显,台湾砂糖产量的绝大部分均运出岛外,最高时竟达1039%,也就是说仅以当年的产量竟不敷对外输出的需要。输出对象则集中于日本国内,经常占砂糖输出总量的90%以上,换句话说,台湾成了日本的糖库。它不仅满足了日本市场对砂糖的需求(1911年台糖在日本市场占有量为81%),还为日本节省了大量的外汇,对日本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资料来源: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64页。
说明: * 为1898~1899年平均。按移出指对日本国内,输出指对日本以外地区。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总督府在台湾糖业发展中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它不仅在政策上实施保护,并且在资金方面也给予糖业以积极的支持,用矢内原忠雄的话说就是:“如果没有总督府深厚的奖励、保护与指导,台湾糖业也不会有如今的基础。”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岩波书店,东京,昭和4,第284页。从总督府的直接奖励补助看,1900~1926年间,光现金补助便达12792944元,内容包括制糖会社及制糖所补助、制糖机械购入补助、改良糖廍取缔补助、原料糖制造补助、原料消费补助、冰糖制造补助、种苗补助、肥料补助、灌溉排水补助、开垦补助等等,除现金补助外,还有274936650余株蔗苗的无偿配给,9214甲土地的无偿贷予和7552甲土地业主权的转让,因此,总督府实际支付的补助资金远不止1279万元。
不过,我们必须更新一个观念,即总督府的糖业奖励只是针对(或者说主要针对)日本资本这一印象。事实上,糖业奖励的对象并没有资本所属系统的区分,总督府政策执行伊始只是想尽速振兴台湾糖业,而对台湾本地土著资本的压抑是在糖业复兴并有所发展之后的事情,故有必要分清糖业政策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内涵。
可见,对台湾土著资本的补助费占总督府糖业补助总额的579%,超过了对日本资本的补助,因此,初期的糖业补助少有民族的区分。另外,对日本资本的补助主要在利息和现物,而对台湾土著资本除资本的补助之外,相当一部分在于机械化补助。这表明,日本资本所需主要在于资金,而台湾土著资本则同时需要资金和技术,并且一开始就十分依靠日本殖民者的扶持,其依赖性和经济脆弱性相当大,这就给土著资本糖厂以后的发展道路留下了阴影,也给日本资本控制、并吞台湾土著资本带来了可乘之机。
工业与农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一般经济史家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工业工资比农业高,工业化有助于提高附近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陈翰笙:《帝国主义工业资本与中国农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英文版序。那么,台湾的情形又是如何的呢?制糖工业与蔗作农业间关系之紧密是不言而喻的,现在就来看看制糖工业的发展究竟给台湾蔗作农家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在台湾总督府所有的保护政策中,最核心也是最根本的是甘蔗原料采取区的设立,蔗作农家与制糖会社乃至殖民当局的矛盾,很多就是从这个核心问题中派生出来的。从这一政策的字面内容来看,蔗农必须将甘蔗交售给规定的制糖会社,制糖会社也必须包销蔗农的甘蔗,并且蔗农有选择种蔗与否的自由。我们知道,台湾农民的传统生产喜好中,对稻米的兴趣要大于甘蔗,据1904年的调查:“(台湾)农家以生产普通作物获得家计的经常费用,以特用作物获得临时费用。盖与普通的作物比较,特用作物经常较有利益,特别是甘蔗比其他如甘薯、豆类、落花生——等更具利益。农民对甘蔗的观念是第一不需费工,第二可一下子获得一笔现金——然而甘蔗的生长期间等于其他作物的二三倍——水田的米作在本岛则具有绝对的利益——有米谷的收入意味着恒产,富豪者必以租业而保有土地。而甘蔗虽能获得现金,若与水田比较,虽为前述之下等田,甘蔗也很难入侵。”黄绍恒:《试论初期原料采取区域制》,《第三届台湾总督府公文类纂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省文献委员会,2001。因此,正常情况下制糖会社对台湾农民的控制力是相对有限的。
那么,在实施甘蔗原料采取区制后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在表面上,甘蔗原料采取区域内双方地位平等,农民不受约束,可自由决定作物品种,但实际上,蔗农境况并没有如我们想像那么好,且情形似乎更糟。首先,蔗农的作物种植选择权并不自由。规则本身虽然没有明确限定,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农家耕地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事实上只能以种蔗为最佳选择,尤为重要的是,制糖会社对蔗作农家的耕作资金(常常还包括生活资金)的预贷,也束缚了蔗农的选择权;再者,制糖会社对民有地实施了水利建设,作为代价,要求蔗农必须种植甘蔗。对于种植甘蔗的农民制糖会社依据《蔗作奖励规定》予以各种奖励,这也吸引很多缺乏农业生产经营资金的蔗农从事甘蔗的种植。据统计,1936~1937年度新式糖厂贷款金贷放情形为:耕作资金6735万元,肥料费9101万元,蔗苗费866万元,其他584万元,共计17286万元,平均每户蔗农所贷资金约150元。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
其次,甘蔗收买价格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蔗农无权参与。一般地说,甘蔗收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竞争作物的市场价格,譬如以相同面积的双季水田、看单季田或旱田种植水稻、陆稻、甘蔗时所能收获的生产物总价格为标准,以决定每千斤甘蔗的单价。其中蔗价与米价的关系最为密切,如1938~1939年度帝国制糖会社甘蔗收买价格乃比照粳米稻谷价格而定,米价3元,甘蔗收买价(水田)亦3元,其3元以上的比价分别为325∶345、375∶395、450∶460、475∶490;川野重任:《台湾米谷经济论》,台湾银行,台北,1969,第95~96页。而这些价格都是由制糖会社单方面决定的,联系到蔗农只能将甘蔗售予区内制糖会社的规定,这无异于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收买。发布收买价格的日期通常在甘蔗种植前夕或当时,也有在甘蔗生长期间,甚至在制糖开始之后,农民实际上无法预先做出决断,以便拿定主意是不是还种甘蔗。由于制糖会社拥有原料价格决定权,它所制定的价格往往偏低,经常激起蔗农的抗议浪潮,如1923年林本源制糖会社与二林蔗农的纷争,即是蔗农要求提高甘蔗收买价格、降低肥料价格以及要求在甘蔗收割前公布收买价格而引起的。
第三,蔗农没有自主经营甘蔗耕作的自由。以当时的《甘蔗收买价格及栽培奖励规程》为例,其有关条文如下:“本公司依据耕作者之申请贷放甘蔗肥料。甘蔗肥料之种类、施用量、施用时期、施用方法等,无论肥料是否由耕作者自给,均应依据本公司直接指导。”“种植用蔗苗本公司指定之特设苗圃配给,或以本公司承认使用者为限。”“收获顺序、数量及其他作业均应依据公司之指定。”“合于下列情形者扣二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一、各项收获标准作业实行不良者;二、收获前擅自切尾、除去青叶者。”“合于后列情形者扣五成以内之原料费及特别补助费:烧甘蔗、擅自收割原料、收割超出指定数量者。”显而易见,一旦与制糖会社订立甘蔗种植契约,蔗农的经营权基本丧失,从甘蔗苗种的选择、耕作的日期和方式、施肥的种类和方法、收获日期及数量,乃至甘蔗的处置,一律都受制糖会社的支配,农民不能依据自己的意志实施耕作,须接受糖业资本家的指挥和监督,蔗农的实际地位类似于糖业资本的契约隶农。制糖业资本家就是通过这种半封建的超经济强制手段来获取超额利润的,日本制糖株式会社在台湾成功的秘诀也正在于此。
上述可见,制糖工业的发展似乎没有给周围地区的蔗农带来什么大的好处,却将他们束缚在糖业资本的奴役圈中而难于自拔,蔗农的身份地位不仅没有提高,相反是在原地踏步甚至后退。至于蔗农的实际利益也未见多大的改善,据某制糖会社透露,每甲收获甘蔗6万斤,假定收买价格每千斤550元,则每户(劳力3人、水牛1头、栽培地3甲)年收入800元,除去苦力工钱、肥料费用等等,大体已无剩余。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119页。也就是说,仅仅依靠种植甘蔗,蔗农只能维持低水平的生活,必须依赖其他农业及非农业收入来补其不足。因此,蔗农生活能维持或有所提高,并不是制糖会社的功劳,而是蔗农增加劳动力投入的辛勤所得,把这笔账算到制糖会社的头上是不公平的。
以上人们看到的基本上是自耕蔗作农家的经营状况,他们与糖业资本的关系是一种“实质性的雇佣关系,是糖业资本预贷资金的奴隶”浅田乔二:《日本帝国主义下的民族革命运动》,未来社,东京,1978,第130页。。至于在制糖会社直营农场范围内的佃作蔗农,他们的境况与前者相比更为困窘,他们不仅生产经营受到会社的支配,并且有向会社直营大农场提供劳动力的义务,禁止从事农业以外的兼业活动,甘蔗原料的收买价格也当然的归制糖会社片面决定,租佃契约的解除与否,亦由会社单方面操纵。日据时期台湾糖业从原料获取的角度而言,究竟是农民糖业(sugarwithpeasant)还是雇工糖业(sugarwithproletariat)?学界存有争议。诚然,台湾糖业大部分向农家收买甘蔗只有小部分(20%)靠自营的雇工栽植农场取得,但是,台湾农民在日本殖民统治下一方面自耕农受糖业资本的控制,另一方面农民被剥夺的历程一如既往的进行着,农民的“普罗化”或无产化更以其经典化的进程展现在人们的面前,马克思“资本将依自己的形象重塑整个世界”的论断依然被证明着。参阅柯志明《糖业资本、农民与米糖部门关系》,收入陈秋坤、许雪姬主编《台湾历史上的土地问题》,“中研院”《台湾史田野研究室论文集》(1),台北,1992。在台湾,农民糖业和雇工糖业并存,而雇工糖业又是以台湾农民的“普罗化”为基础的,它强烈的改变着台湾一些农村地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下面的例子不仅反映了殖民政府对糖业资本家的扶持和保护,而且展示了台湾农民向无产者转化的过程,它从一个侧面提供了台湾工业发展与农村生活间相互关系的一个证据。
高雄州凤山郡小港庄(元凤山上下里)即是台湾制糖会社后壁林工场附属的模范蔗园的地点。当明治三十九年(1906)那时,凤山厅长横山虎次氏不知道他和制糖会社有什么奇奇怪怪的关系,竟召集了小港庄附近的业主们,一面拿强迫的手段,使他们的土地一定要卖给会社,一面拿欺骗的手段说道:你们的土地卖给会社以后,会社还要给你们耕作甘蔗,那时愚昧的农民们不晓得三七二十一,只当做这个是日本政府的方针,所谓上天无路而入地无门的,不得已尽量卖给会社,会社一下手就收买了三千甲以上的土地了。
那时会社收买的价钱,不过平均一甲百元至二百元,顶好的是三百元而已。照当时的价钱可说是不值半价的,若照现在的时价计算起来,一甲平均总不下三千元左右,那冤枉到头的农民们的吃亏有这样的巨大。后来会社完全收买了那土地之后,立刻不履行那要给农民耕作的前约,说要自己经营一个模范的大农场,就拿米国(美国)式的机器犁来耕作了。其结果,遂使那小百姓们一旦丢了饭碗,自然而然的,皆变做了农场所属的日雇“苦力”,好像会社的农奴一样。
会社自设置这个农场以来,更极力收买附近的土地,现在达到四千甲以上,和贌耕的土地约有八百甲,计共起来已将近五千甲的大农场。做这个农场的“苦力”的概算有五六千人,“苦力头”也有二百人,大部分是小港庄附近的住民,又会社的制糖期间更要增加三千人,是对澎湖岛或对北门郡海埔的贫民雇来的。他们的工钱一日是四十八钱,小儿和女子不过是二十钱之谱,这是大正十一年(1922)年景况不好的时候会社所定出来的,到现在依然如此,试问维持得住生活吗?
昨年来台湾的农产物既好收又好价,一般的农民们皆享福着这个庇荫,是不消说的,而小港庄的农民们不但没有这些福气,倒反日食的米和番薯腾贵,使他们现在生活的困难,已迫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了。他们除掉做会社的“苦力”以外,又别无谋生的方法,所以尽着含泪忍受着被资本家尽量地榨取、尽量地虐待!试查小港庄的经济状态,可知是台湾最贫困的乡村,他们纳本税金一元以上的百人中仅四五人而已。我们希望台湾制糖会社务要察他们的惨状,赶快将工资提高些,使他们的生活放松一步,才是堂堂的大会社的襟度。不然,恐怕时势的潮流,不久会影响到那忍受不了的农民的自觉,亦不一定的。我们又晓得被制糖会社将土地吞并的结果是要受苦惨的,所以应当唤醒台湾的业主们和农民们的觉醒。
——《台湾民报》大正14年10月4日,第73号
由于殖民政府的强制和制糖会社的欺骗,小港庄农民失去了土地,成为丧失生产资料的“自由劳动者”,这正是殖民体制下农民向无产者转化(或普罗化)的典型过程。在这里,起作用的不是经济因素,而是超经济的强制。在制糖会社雇用下的农业无产者处于社会的底层,过着穷苦的日子。因此,工业发展将会带动周围农村生活提高的一般规则,在某些地区难免也是有其例外的现象,尤其是在殖民体制下受当局欺压和资本家双重盘剥的殖民地民众是否得以分享工业发展的成果,颇值得怀疑。
4土著资本的发展
殖民地社会经济生活中,宗主国资本尤其是垄断财团占优势地位是明显的,但在此同时,土著资本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而存在,并在宗主国资本强大势力的夹缝中生存。事实上,为了掠夺殖民地资源、开拓殖民地市场、将殖民地改造成宗主国资本的适宜投资场所,殖民者就必须对殖民地传统的经济结构加以破坏,从而在客观上刺激了当地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指出:“帝国主义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正在于它加速最落后的国家里的资本主义发展。”列宁:《无产阶级革命的军事纲领》,《列宁选集》第2卷,第872页。日据时期台湾土著资本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台湾土著资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来源。
其一,传统土地资本的转化。清代台湾土地租佃关系有所谓一田二主之称,即大租户、小租户和现耕佃人,导致土地权利关系的紊乱和所有权模糊。为了便利赋税征收及为日本资本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日本殖民当局展开了地租改正活动,取消大租权,确立小租户的单一土地所有权,作为补偿,发给大租户约378万元的大租权补偿金。这些补偿金大部分以帝国五分利付证书和台湾事业公债证书的形式发放,一部分人以此投资于近代金融及产业部门,如彰化银行(资本金22万元)、嘉义银行(资本金20万元)、台湾制麻株式会社(资本金20万元)等等,完成了从土地资本向近代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转化。以彰化银行为例,据《彰化银行沿革概况》记载:“本行乃于1905年,将总督府就旧彰化厅辖境所发的大租补偿公债额面275万元,按当时的时价换算,计22万元作为资本,在同年6月5日成立。顾当时经济界甚为幼稚,岛民或不解公债的性质,故奸蠢之徒,欲乘机以不当的低价收购,致政府对我祖上传下的大租权所给的代价有忽将飞散的危险。因此,当时的彰化厅长加藤尚志氏大为忧虑,经与总督府数度折冲,结果以为不如以此公债为资金,经营确实有利的地方事业。由于地理关系,并按商业交易的实际情况,以在彰化街创设金融机关为最妥善,经向公债所有人百般劝说,乃有本行之设立。”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48~49页。由此可见,彰化银行是丧失大租权的旧地主以其补偿金转而投资近代金融事业设立的,在此,土地资本向近代金融资本转化的速度相当快,主要是由于殖民政权外部强力促使的结果。
其二,受经济景气的刺激,在日本资本和殖民政府的劝诱下,将游资投资于近代企业,从而成为新的投资者。两次世界大战曾给台湾带来所谓的战时繁荣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及其后的一段时间内,台湾经济界出现第一次投资浪潮,当时企业数迅猛扩张,其中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多数为土著资本投资。1920年代,由于引进蓬莱种和爪哇新蔗种,稻米和甘蔗的生产得到了迅速的增长,上层富农和大地主通过高额产出和地租收入,获取了大量的米谷及原料甘蔗,并将之输出到日本或交售制糖会社,得到大量的现金,地价也随之高腾,从而在农村形成较高的储蓄率。同时,这一时期土地生产率增长,农业平均劳动生产率在1913~1937年间提高了一倍多,甚至比日本国内还高出3/4,农村储蓄的大部分投到近代工矿企业和较小的工厂里。再者,地租改正后,土地投资相对不利,而新的税令(1920年8月台湾所得税令)又为事业投资造成了相对有利的条件。第二次投资浪潮是在中日战争爆发之后,为发展台湾的经济自给能力和主要在于军需工业的工业化,日本殖民者动员台湾土著资本增加对工业的投资。九一八事变以来台湾工业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七七事变后,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加紧对外侵略,台湾成为其南进扩张的基地,台湾产业体系作为日本经济的一环,开始朝着自给自立的方向发展。太平洋战争爆发,更加速了台湾经济自立的进程,军需重化工业成为台湾工业发展的主导方向,从而开始一场“从所谓电力资源为唯一基础的,以军事、化学工业为杠杆的工业化政策的发展过程”。《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7,第645页。其间日本资本无疑扮演着主要的角色,但同时台湾总督府也百般劝诱台湾土著资本增加对工业的投资,以图“通过新的民族资本的动员,(使台湾)更加确保其作为(南方)基地的适宜性”。《台湾经济年报》昭和17,第661页。这一时期的情形较为复杂,战时经济统制的强化压抑了土著资本的生存空间,但是也应当看到相对来说,其对工业的投资也有所增长。事实表明,台湾土著资本对工业的投资增加了,1938年各类新兴企业株式会社投资额中,台湾土著资本投资额为38249千元(台币,下同),1939年为39094千元,1940年为39343千元,1941年增至43757千元,4年间增长了144%。据张宗汉《光复前台湾之工业化》,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第211~212页表49计算。
其三,在日本殖民者的扶植下依靠特权地位而兴起的土著资本,这一部分人属于买办资本家。著名的如辜显荣家族即其典型代表。辜显荣原为台湾煤炭贸易商人,日本占据台湾时,辜显荣因导引日本军队入台北、并在此后协助日军对台湾的占领、向总督府献策治理台湾有功,于1895年12月被叙勋六等。1896年,时任台北保良总局长的辜显荣获樟脑制造与贩卖许可,收购英源茶行改名大和行,由陈陪年任总支配人,从事樟恼、制盐及其他台湾特产的销售。1899年台湾颁布《食盐专卖规则》,1900年4月,辜显荣任官盐卖捌组合长,设立官盐组合,掌握了官盐的总经销权,组合设盐务总管、盐务支管,下为承销商。参加者另有李秉钧、王庆忠、陈洛、刘廷玉等人。直至1926年,辜显荣仍为食盐运送人。通过殖民当局给予的专卖权,辜显荣在1900年9月即于鹿港开发盐田247甲,而于专卖制度实施前,全台盐田面积仅为354甲,年产量仅1900万市斤。1900年却达到了6000万市斤,1902年超过了1亿市斤,为专卖前的6倍,辜显荣及与此相关联的买办集团获取了巨额的利润,由此而积聚的资本此后也逐渐向近代金融和工商企业流去,成为一批买办土著资本家。
台湾作为日本的殖民地,与大陆及其他半殖民地国家或地区不同,日本资本可凭借其殖民宗主国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直接掠夺当地的资源、剥夺台湾人民,而大陆等半殖民地性质社会则必须经由买办作为代理人,因为国家主权仍旧在其自己的政府手中。日据时期台湾的殖民地社会性质决定了台湾的买办阶层人数必然属于少数,其之所以产生,并不是出于日本资本的需要,而是日本殖民政府的需要。换句话说,台湾买办阶层的出现,与其说是出于经济,毋宁说是出于政治,出自殖民当局对台湾土著协力者的笼络和对殖民地当地士绅的劝诱政策。
台湾土著资本的投资流向,以1929年有关株式会社投资状况的调查为例可见端倪。
台湾土著资本的主要投资对象在于农业、商业、交通业和水产业,其中农业和商业投资比例超越日本资本,而工业投资仅占投资总额的844%,在台湾人自身的投资额中也只占2943%。这显示,台湾土著资本在进入殖民地社会后,虽然开始从传统资本形态向近代资本的结构性转化,但这种转化的程度还不够,台湾土著资本与土地的联系还很密切,还留存着深深的旧资本的烙印。
殖民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台湾土著资本的另一个特色就是从属性相当强烈。譬如,1905年成立的彰化银行虽由大租权补偿金集资设立,其经营权却掌握在台湾银行的手中,总经理为台湾银行淡水出张所的坂本素鲁哉;林本源制糖会社和新高制糖会社的经营权也在台湾银行系统的人员之手;台湾制盐株式会社股票,台湾人占326%,在台日本人占428%,在日日本人占326%,虽以林熊徵所有的盐田为主而设,但经营权则全归日人操纵;台湾商工银行株式会社股票,台湾人占535%,在台日本人占428%,在日日本人占478%,最大股东为京和合资会社(代表人曾我纯太郎),经营权仍在台湾银行系统;台湾储蓄银行股票189%属台湾人,但它是台湾商工银行的子银行;华南银行股票中,虽日本人只占282%,但经营权仍旧受台湾银行的支配。正如矢内原忠雄指出的那样:“以台湾人投资为基础的有力银行会社,无一不受日本人的支配。”矢内原忠雄:《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台北,1964,第49页。在这里,台湾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利用参与制进行控制的例证,列宁说过:“大企业,尤其是大银行,不仅直接吞并小企业,而且通过‘参与’小企业资本、购买或交换股票,通过债务关系等等来‘联合’小企业,征服它们,吸收它们加入自己的‘康采恩’。”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人民出版社,1964,第27页。日本资本正是通过参与制控制了台湾的土著资本,把它们纳入自己的体系中,从而确保日本资本在台湾的垄断地位。
随着台湾土著资本的发展,其要求保护并扩大自身利益的呼声开始高涨,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在日本殖民政府、日本资本与台湾土著资本之间展开了,这方面的典型事例是围绕大东信托株式会社的一场纠纷。1926年,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开始招股,该会社是由台湾人独自创立的第一个金融机构,它的设立对当时日本资本在台湾银行金融界的垄断地位是很大的竞争和威胁,而且在日本殖民当局看来,单纯由台湾人组成的金融机构的出现,无异于是台湾民族运动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实际上该会社的发起人就是文化协会系统的人士。为此,台湾总督府和台湾银行千方百计地阻挠会社的成立,各发起人或购买大东股票者,经常受到总督府、州、郡、街庄等各级官方的警告,日本人控制的台湾银行、商工银行、彰化银行等对上述应募者追还贷款,使得许多应募者在参加之后又不得不重新退出,而在台日本人则干脆无一应募。1926年12月30日,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宣告成立,1927年2月21日开始正式开业,一年后成绩良好。但是,台中州知事突然通知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属下的信用组合:“信托业经营困难,业务易致散漫,且在本岛信托尚未实施,故产业组合的余裕金及准备等,不能存在信托会社。”对此,大东信托株式会社在给知事的陈情书中指出:“在许多组合的大会席上,当组合员方以‘全场一致、满腔热忱’决议应与敝社交易时,临场的监督官即施高压的干涉,动辄招致世人的疑惑,或则恶意中伤敝社的内容有何缺陷,或则非难曲解,视此为政府因保护银行业者而对台湾人金融业者露骨压迫的高压政策,这在应当一视同仁的台湾政治上,实有严重的影响。”矢内原忠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第50页。这种高压政策反映出日本殖民者对台湾土著资本的压制与后者的抵制和挣扎。
涂照彦对日本殖民统治下台湾最具代表性的林本源、颜云年、辜显荣、林献堂和陈中和五大族系资本的发展状况做了详尽的分析,这里不必再予重复。参阅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第五章,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需要强调的是,台湾土著资本的立足点仍然是在土地(个别除外,如颜云年),在一定程度上,它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的土地所有者的影子。土著资本对近代工商业的投资,在绝大多数场合是处于日本资本的附属地位。土著资本与日本资本尤其是在台日系资本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在资金、设备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因而一方面,土著资本(买办资本除外)的发展要求摆脱日本殖民者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依赖它,从而表现在政治立场上的双重性格和矛盾心理。总的说来,对日本资本和当局的依赖性越弱,其斗争性越强,反之则否,林献堂和辜显荣便是其中两个极端的例子。台湾土著资本的发展并不平坦,它们大多是在战争繁荣期兴起的,但这样的时期毕竟较短,在大多数场合土著资本的发展相当艰难。同时,殖民当局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压制土著资本的措施,诸如不许成立由台湾人单独组成的株式会社(1912~1923年)等,更给它们套上了一层枷锁。在土著资本自身固有弱点和日本资本及殖民政府的两面夹压下,台湾近代民族资本陷于举步维艰的状况,其发展是相当有限的。
5土地所有权及其分配
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台湾农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得到了相当的发展。1910~1938年台湾农业变迁的测量结果显示:以粮食总产量为指标,1910~1924年年平均增长率为121%,1924~1938年则为298%,全体生产指数1910~1937年增加15%,呈现出相当高的增长率。马若猛:《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牧童出版社,台北,1979,第213~214页。这成为一些人称赞日本殖民统治带来了台湾经济发展的一个口实。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发展是如何实现的?发展的果实被谁摘取了?农村居民的生活是不是随着农业的发展而有所改善?只有对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农业发展状况做一全面的分析,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
传统社会下的台湾土地问题与大陆其他地方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台湾是新开发的边疆地区,历史上荒地较多,自康乾以来,取得耕地的主要方法是开拓荒野而不是土地兼并。因此,台湾历史上的大地主主要是垦首等开垦集团的首领。日本殖民统治初期,由于1904年地租改正后租税负担的加重以及农产品市场的疲软,妨碍了土地兼并的进行,至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土地所有权的两极分化并不十分明显。一战期间及战后繁荣时期米糖价格的上升及地租率的增高,刺激了人们对土地占有的欲望,大地主户数开始增多。1913年12月,拥有100甲以上土地者为141户,1921年增加到196户,占有土地面积为94000甲,005%的地主拥有13%的土地,而64%的农户土地面积不到15%。到了1932年,100甲以上地主数为261户,不满1甲的小所有者达202913户,占当时台湾总户数的5926%,并且后者的户数相对于1921年减少了57729户,反映出土地集中的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台湾的土地集中的状况相对来说还不是特别的高,想当然的认为日据时期台湾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兼并和集中是没有根据的。涂照彦:《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人间出版社,台北,1993,第465页。
与此相关,相对较低的土地集中状况导致了土地经营的零细化,除了日资种植园业主、糖业自营农场及少数大地主外,小农经营还是占了台湾土地经营方式的大多数。
上表显示,土地经营规模未满2甲的小农占户总数的比例,1921年为7682%,1932年为703%,1939年为7187%,传统的小农经营方式依然是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农村土地经营的主要方式。此外,以1939年为例,佃耕土地面积为46632710甲,占当时耕地总数的5633%。再从各年台湾各类农户比例增减关系来看,表2-11可见自耕农、半自耕农户数有所增加,而佃农户数则趋于减少。
正如第一章讨论过的那样,日本殖民者通过国家暴力机器,从台湾人民手中收夺了大批土地,建立了国有林野,日本资本家和退休官吏等通过收买、官有地拂下等方式获取了大量的土地,成为台湾社会新的大地主。较早进入台湾占有土地的是新式制糖会社,其土地早期以台南地区的旱地为主。1908年后,三井农林会社、三菱制纸会社、藤仓合名会社、三五公司、拓南社等则进一步扩张到西海岸各地的水田和山地。1920年代以后还有台东开拓会社,台南农林会社,马祖日本拓植会社及台湾凤梨栽培会社等等,拥有土地大多在千甲以上。
表2-11历年农家户数表 单位:户年代总计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
日本资本获取土地的形态大致有以下三种:官有地拂下、民有地收买和拂下收买,其中以前者为多。据1941年的统计,官有地拂下占413%,民有地收买占331%,拂下收买则占256%。不同类型资本获取土地的方式又有所不同,如制糖会社以民有地收买为主,帝国制糖会社的全部土地都来自民有地收买,其他各大制糖会社(台东制糖除外)大多均以民有地收买为主。相对应的,制茶业的三井农林会社则以官有地拂下为主,占531%。浅田乔二:《在台日本人大地主结构》,《台湾风物》31卷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