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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凡 当前章节:15172 字 更新时间:2026-6-6 00:16

1979年与1980年之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已开罢经年,全党工作中心已开始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转移,中国仿佛正在跨进一个崭新时期。但人们又都朦胧地感到有那么一两件似了未了的大事,这其中之一,就是对林彪、江青这两个篡党阴谋集团主犯如何处置。

在那个时期,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使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被视作防止“文革”重演的一剂良药,而为人津津乐道。但“批判的武器”总不如“武器的批判”更令人信服,人们期待从林彪、江青两集团主犯的依法制裁上,得到一个证实。

中秋时节,五届人大常委会议决:成立特别检察厅、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两集团案。消息传出,举世瞩目。绝大多数国人,关注的是这伙祸国殃民的恶魔,受到严厉制裁的结果,以平抚内心怨恨的感情波澜。而由于历史、文化背景及涉身感受的差异,外国人更关注审理的程式和判决是否合乎法律的规范与公正,并由此推断中国未来法制建设的走向和推进的速度。因此在“两案”中为罪犯辩护的律师,成为外国记者追踪的热点。

的确,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是靠检察官、审判官、律师三方共同维护的。在西方,律师拥有“护法使者”的美誉。但由于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道德传统濡染,编织“护法使者”桂冠的,不是鲜花和橄榄枝,而是带刺的荆棘。谁替罪大恶极的妖魔辩护,谁就可能同妖魔一道,在公众的心目中遗臭。

也许正是因为如此吧,关于“两案”的追述,时下出了不少,对公诉方、对检察方、对审判方的描写,洋洋洒洒。其任务之艰巨、其工作之繁难、其对应之机敏、其正气之凛然……应写尽写,无需复加。而对同样是为捍卫法制权威与公正,受法庭指派的律师们,他们如何忍辱负重,抛开也曾受罪犯迫害的感情恩怨,承受着传统道德的社会压力,则无文从这一视角着力刻画。

想到这些,内心便有种去弥补某些缺憾的冲动。我怀着对把个人情感压抑在心灵最小的角落,将护法视为第一生命的人的景慕,叩响了张先生的家门。

被召集到一起时,这些往昔雄辩潇洒的律师,话语无多,气氛凝重/

指定的第一位组长坚辞不就

初见张先生,我的印象是他不太像几经唇枪舌剑后等待别人定夺的律师,而更像手攥裁决之权的大法官。微微下弯的嘴角,透着绝不轻易放弃自己成熟观点的执拗。难怪江青只同他见了一面,就断定“那个姓张的律师,是个什么‘长’字号的吧﹖一看就像代表官方的。”他出语温文尔雅,毫不急促,后发依然能够制人的自信和睿智,含而不露。

我虽然不了解“两案”审判的内情,但仅凭对中国国情及意识氛围的熟悉,也能推断出:不会有人主动提出要为“两案”的主犯们辩护。张先生证实了我的推断,“我们没人是自己找上门的,都是被法庭动员出来的,而且是苦口婆心的动员。”

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成立后,司法部副部长陈卓,受命负责法庭管理工作。这包括法庭的布置,法庭的保卫,提供执法器具,组织律师辩护,联络证人出庭等等。辩护组成员的名单很快拟就,以北京、上海的专职律师和法学家为主;恰巧当时有两个法正在酝酿推出,一些外地的法学家来京讨论,又从中挑选了数人,共18人,都是刑诉圈内知名人士。

陈卓亲自出马,按图索骥,不料一开始就吃了一瘪。原定辩护组组长、北京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陈守一,不仅对组长一职坚辞不就,而且在推荐由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甘雨霈替代自己后,反复声明对辩护组的工作一概不闻不问,理由是年事已高,身体欠佳。结果时任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张思之,不得不勉为其难,担任辩护组组长,陪着陈卓,去动员其他人。

17名组员,悄悄地住进了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他们被告知要严守秘密,甚至不能与家人联系。但是还是有人走漏了风声,一位准备做王洪文指定辩护律师的名字,出现在外电报道中。不少外籍记者四处打探这位辩护组组员,甚至把电话打到二招。走漏风声者,随即被取消了辩护人资格,整个辩护组又转移到了国务院一招。

在最初的几天里,这些昔日唇枪舌剑、伶牙俐齿的律师们,骤然大失水准,相对话语无多,气氛凝重。他们的职业和专长,决定了他们无缘在举世瞩目的法庭上,充当高举正义之剑的英雄角色。他们本来也没奢望什么,只想与国民一起分享嘲弄历史的小丑被绳之以法的人心大快。

然而命运之神无情地迫使他们放弃并不奢侈的期待,当他们由衷地呼唤林彪、“四人帮”其罪当诛之际,历史偏偏把他们推上为举国皆曰可杀的林彪、特别是“四人帮”集团主犯辩护的法庭,却丝毫不理会这些罪犯恰也是他们、乃至他们至爱亲朋蒙受的劫难厄运的制造者!私人的恩怨,亲情的恩怨,全体国民的恩怨,与职业信条的矛盾,在他们内心剧烈冲突。谁愿被指斥为助虎的伥鬼?谁愿用自己的清白,去同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罪犯一道远扬恶名做交换﹖

感情冲突,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使律师们望案生畏的,还在于林彪、“四人帮”案件的特殊和复杂。“两案”发生在“文革”期间,当时的基调是“党内路线错误被林彪、‘四人帮’利用了”,因此林、江等人的罪行,同党内的路线错误是分不开的。然而律师没有被赋予判定是路线错误,抑或犯罪行为的权利,这个事关重大,不能由律师定。这一特殊性不仅决定了政策把握的繁难,同时决定了律师的作用,没有太多的发挥余地。

处于此种无论从哪个层面衡量,都以退避为妙的境地,辩护律师们的确难以兴奋。因此,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责怪坚持不为林彪、“四人帮”辩护的律师;而对那些心底无私、忍辱负重走上辩护讲坛的“护法使者”,我们怎能不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

翻阅案卷、介入审判的准备是仓促而紧张的,公诉方面的工作,至此已经进行了不止一年;而从辩护组集合到开庭的时间,则仅在一月之间。

江青提出“请律师替我说话”的要求/

张思之脑子里冒出“我不入地狱,谁入”的奇怪念头

1980年10月23日,京郊秦城监狱传出消息,江青向监所方面提出要求:“想请律师替我说话。”“替江青说话﹖”像一块巨石投入深潭,辩护组住地的沉寂顿时被打破了,众人对其末日临头依然骄横,嗤之以鼻。

来自华东政法学院的朱荣华,是位专攻刑法学的学者,天生的乐天派,也唯有他平日里发出点嬉笑之声,被组员们戏称为“happy”。他独树一帜地说:“老娘’那句话的重点,在前三字——请律师嘛”但此次他happy不起来了,没有人应和他的幽默,其他人心里想的是:“江青辩护士”,谁愿顶着这空前绝后的荆棘之冠,同她一道遗臭万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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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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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此后的18天内,又是消息皆无,这等待实在是种煎熬,大家心都悬着,猜测着可能的结果。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学章,是律师界久负盛名的老大姐。有人对她说;“看来只有韩大姐给江青辩护最合适了。”不料,平日和颜悦色、极少动气的大姐,立即反唇答道:“除了她,为谁辩都行!国人皆曰可杀,我也一样。”

听着组员们的对话,张思之也在思忖:江青的确其罪当诛。但作为律师,又不可忽略一个基本原则,再作恶多端的被告,在法庭上,他依法应得的权利,也不可随意剥夺,律师的责任之一,就是监督这种权利是否得到维护。

当辩护组的组员们在疑虑不安中等待之际,江青也在为请律师之事转动脑筋。11月10日,她接到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特别法庭通知她,可以委托律师辩护,也可以请求法庭为她指定律师辩护。

江青对前来的审判员说出自己的想法:“我考虑了三个人,一是史良,因为她是有名的律师,又是女的,我认识她;再一个是上海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刘大坚,我过去陪主席接见时认识的。”审判员告诉江青:史良年龄大了,走路要人搀扶。刘大坚年龄也很大了。他们都无法出庭辩护。其实,刘大坚当时已经去世。

“哦,这么说,我考虑的第三个人年龄也大了。”江青若有所思,“能不能让亲属辩护呢﹖”她自言自语地数叨起来;“主席的二儿子神经不好,我生的一个被林彪逼疯了,贺子珍的一个口才不好……”“法庭可以给你指派两名律师。如果你认可,就介绍给你。”江青最后同意见见法庭指派的律师。

两天后,辩护组经过酝酿讨论,统一了认识,准备接受林彪、江青两案主犯的委托或特别法庭的指派,依法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张思之想,“此时,我已告诫自己,感情的因素,要服从法律原则,把它埋藏在心灵最深层的角落里吧”

11月12日下午,一个无可更改的决定落到张思之头上:明天上午,与朱荣华一道,去见江青,弄清楚她想见律师的真实意图。如果她愿意请律师出庭辩护,就全权承担下来。对这一决定,张思之是有一定思想准备的,身为组长,不接最棘手、他人最不愿接受的委托,还用什么去说服他人呢﹖一向不在工作任务面前游移的他,此刻头脑中闪过的,竟是一句禅语,“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你与朱荣华的身份和专长,已经通知监所转告江青了。抽时间看看预审时的录像,增加点对她的感性认识。”决定的基本内容就如此简短。张思之随即找到朱荣华,“得细心地估量一下这次会见的进程,设计出几个相应的方案。”他俩交谈着,讨论着,草拟着……直至深夜仍无睡意。

江青在平整着一件黑色的背心,不知思索着什么/

“我请史良,是因为她敢替我辩护。”江青说:“至于你们……”

吞而不吐的是“没那个胆量”的挑战性语言

11月13日上午,张思之等七八个人来到秦城监狱。为了驱散一路上沉闷的气氛,张思之暂时中断了对案子的思索,由远而近,环顾起京郊景致。已是树枯草黄时节,红叶星罗,岗哨棋布,牢房傍山,给人以世外的静谧。

根据安排,律师们由监狱负责人贾政委陪同,观看人犯的生活环境。穿过数道警戒,战士们无一例外地查验罢贾政委出示的证明函件,方才放行。朱荣华的幽默天性又掩饰不住了,轻声说:“纵使‘老娘’真有白骨精的妖术,也难以逃遁了。”贾政委听罢认真地告诉他们:“山上的警戒更严,可以说插翅难飞。”

进入牢门,他们从观察孔望去,江青的牢舍内放有一床、一桌、一椅。几本书摊于桌上,一只小箱横陈在侧,杂物不多,倒也干净。江青斜坐床沿,正用手平整着一件黑色棉背心,整平叠好,审视了一番,才放在床头。她或许感到了室外的动静,站了起来,走到房中央,做了个深呼吸,然后回到床边,歪倚在被子上……她在想什么呢﹖

来到距牢房不远的会见室,朱荣华示意看守传唤江青。他翻弄着记录纸,依然保持happy神态。张思之则阅看着由监狱提供的“江青狱中表现”,心中想到:她或许将成为我的委托人,此刻需要冷静,应当大度……

江青进来时,穿着刚才平整过的棉背心。她看了看在座的人,似乎想给人谦和的印象,没等律师说话,她先微微欠了欠上身,像是鞠躬示礼,又带着常人不具的矜持。张思之请她坐下后,她并不抢先发话,而是在等待。

“我们是律师,特别法庭向我们介绍,你要求请律师辩护。有什么要求或问题,凡是与你的案子有关系的,可以同我们说。”“噢,你们是律师。我向特别法庭提过,要委托史良做我的律师,法庭有什么理由不同意呢﹖”

“特别法庭的意见,我们没听说,但作为律师,我们可以告诉你,这个要求很不恰当。史良现在不是律师,年事已高,不可能出庭为你辩护。””请你把声音提高点。声音太低,我听不清楚。我耳朵有毛病,当年用镭治病给搞坏的。”江青抱怨道。

朱荣华想反唇相讥,张思之示意不必,和缓地说:“可以,请继续讲。”“我请史良,是因为她敢替我辩护。至于你们……”她吞而不吐的,显然是“大概没那个胆量”的挑战性语言。张思之不想就此引起争辩,沉默不语。江青似乎感到没趣,转而说:“检察员不止一次对我说,‘谁敢替你辩护呢﹖”’顿了顿,她又说:“替我这个案子辩不容易噢得学好多东西 得学‘九大’报告、‘五一六通知’、‘十六条’,不学习那些党的文件,不可能替我辩”

“你扯得太远了,律师办案子,哪些文件应当学,哪些东西不必看,我们自会安排。现在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是:你必须明确表态,是否要求委托律师辩护。”张思之感到她简直是在胡搅蛮缠。

“我讲过多少次了,我身体不好,易忘,易激动,有时感情一激动就说不出话来。因此想请个顾问,在法庭上好替我说话;我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同顾问商量。”

“这个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替你说话,不是律师的职责。这种出格要求不可能被接受。但作为辩护律师,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问题,只要与案子有关,都会做出答复,这也可以说是起到了顾问的作用。”张思之耐心地告知江青。

“那好!我请你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公诉,我的案子是谁起诉的。”

这个问题本可以不回答,但朱荣华还是宽容地翻开《刑事诉讼法》,依据第100条,简明扼要地做了解释。江青把手放在耳根后,听得很认真。朱刚有停顿,她便高声叫道:“检察员江文为什么欺骗我,他说还没和我谈完,怎么就起诉了﹖”

朱荣华说:“没谈完要看什么问题,起诉方觉得犯罪事实查清了,证据也充分了,就可以起诉。被告人想说的很多,起诉后还可以……”

江青没把话听完,又嚷道:“我要控告公安部他们那不是侦察,是法西斯绑架 绑架之后,把我扔在地板上,六个小时没人理我……”

张思之觉得有必要控制住她越扯越远的话头,插言说:“你的所谓控告,在你没有正式表示委托,或正式请求法庭指定我们做你的辩护律师前,我们不能就实质性问题对你作出回答,甚至我们现在的谈话,也难以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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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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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不是跟我辩。”/

她不理张思之,对朱荣华说:“按宪法、国法、党纪,我都没罪。”

江青没想到张思之会毫不客气地打断她的话,勃然大怒,狠狠地瞪了他一眼,声音更高了:“我最怕别人打断我的话,一打断,我就紧张。我是个病人,原来血压低,现在血压高,耳朵也不好,又神经衰弱。你这态度……”她仿佛突然意识到自己的失态,随即转而用和缓的语气说:“可能与你的职业有关吧﹖”

言来语去,张思之已经洞悉江青在试图控制此番交谈,决定不让她牵着走,再次追问她是否打算请律师辩护。江青好像在极力躲闪正面回答,又把话岔开说:“我请你们,是要你们跟他们辩,可不是让你们跟我辩。”她自以为抓住了理,接着说:“他们,就是叶、邓,我的立场与他们不一样;一样,我就不到这里来了。他们已经走得很远了……”

“你的话离题太远了”张思之感到不能让她这样东拉西扯,再次制止她。“你说话不要那么大声嘛!我有病,我怕你的声浪的震动。”“你刚才要求我们说话大声点,现在又出尔反尔!”朱荣华也有些气愤。“现在距离近,我已能听清楚了。”“既然听清楚了,就把你的结论告诉我们,请律师,还是不请﹖”

江青的情绪在急剧变化,显出激动的样子,眼圈也红了,低下头轻声细语地说:“我是想请个顾问,可不是以犯人的身份委托。”“你对起诉书的意见,只有与你建立了委托关系之后,我们才能考虑。”朱荣华说。“按宪法、国法、党纪,我都没罪。”她斜过头,对着朱荣华,不理张思之:“你要相信他们那个指起诉书,怎能替我辩护呢﹖”“那是第二步的事,首先你要决定是否请律师!”

江青依旧回避着,突然用手指着朱荣华放在桌上的袖珍本法律汇编,说:“你那本刑法、刑诉法,是不是可以送我一本﹖”“这种要求,你应该按规矩向监所提。”“这么大案子,连一本小书都不肯发,这么吝啬!”“如果我们成为你的律师,这方面的要求,我们可以代你提。”

“你们是那边的人,那就不能做我的律师”江青终于失去了耐性。“那么,你的意思是不请律师,或者是不请我们做你的律师,对吧﹖”张思之针锋相对。江青感到不应一下说得过死,马上转圈说:“你们再让我好好考虑考虑。”考虑可以,但今天一定要告诉我们考虑的结果,我们没时间久等。”的确,此刻距离开庭,只剩下一个星期了。

“我理解,很理解。我的问题那么复杂,材料那么多,你们工作量会很大……呵,问题多,都是我们党内的事。哦,现在我不是党员,被开除党籍了。不过,那是他们把我开除的”她又借机发泄内心的愤懑。

又费了一番口舌,江青才答应下午三点前告知考虑结果。该退场了,江青恢复了来时的谦和,点了点头说:“你们不会怪罪我吧﹖我谢谢你们!”

组员们说:“江青把你便宜了。”/

法庭的人说:“李作鹏脑子快,得找个专职律师对付他。”

江青同律师见面后,找到监所负责人贾政委,说:“今天来的律师,一看就知道是代表官方的。那姓张的律师,是什么长字号的,本身就是官方成员,看他那么凶,怎么可能为我的案子辩呢﹖”贾政委问她打算怎样,她说:“我要朱律师,他好;不要张。”贾政委提醒她,朱是张的助手,抛开主办要助手不合适。江青强调她可以选择律师。

离开秦城监狱时,同来的人都已经清楚,江青“辩护士”的荆棘之冠,轮不到我戴了。组员们对我说:“江青把你给便宜了。”张先生以此结束了秦城见江青的故事。“这种结果,就个人得失论可以说是幸运的,江青没有让您陷于同她一道恶名远扬的尴尬境地。但在今天回溯起来,从健全、推进法制进程的探索,从丰富律师刑诉辩护的经验角度看,江青没要律师,或者说您最终没有成为她的辩护士,是不是又让人感到有些遗憾呢﹖”

“你这种反问的确有些道理。有压力、有难度、有挑战,对法制的健全完善,对律师的历练成熟,都具有非凡的意义。这个意义甚至会超出审判本身。”

“让我们重新回到两案的话题吧。我看到有关材料记载:法庭推荐北京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傅志人接替您,他和朱荣华又见了江青。江青认为起诉书否定了毛主席对文化大革命的评价,把她和林彪列在一起不伦不类,要律师按她的基调辩护,被律师告以其责任是依事实及法律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而不是做代言人。江青一气之下,又把他俩便宜了。”

然而张思之并未被彻底地便宜掉,从秦城监狱回来当晚,法庭便找到他。“来人对我说:李作鹏要求辩护。他曾经是搞密码破译的,脑子转得特别快,得找个专职律师对付他。正好江青不请你辩护了,你就准备为李作鹏辩护吧。”

严格地说,律师的天职是依法维护被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同法庭其他方面的人员携手,共同对付被告。但“两案”毕竟是个极其特殊的例外,其首犯、主犯曾置身中国政治权力的巅峰,且错综复杂的案情涉及到一些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应该防止某些被告利用法庭将其泄露出去,或以此要挟法庭。只是就“保密”这个意义而言,张思之表示愿意与法庭合作。

离开庭只剩五天了,律师们才基本定位/

李作鹏说:“我的罪,我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

律师阵容是强有力的,他们马上发现了起诉书上有指控不实的问题

离开庭只剩下五天了,律师们才基本定位,明确了为之辩护的被告:

甘雨霈、傅志人负责为陈伯达辩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周亨元、武汉大学法律系马克昌担任吴法宪的辩护人;

张思之和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苏惠渔担任李作鹏的辩护人;

北京律师协会负责人之一周奎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舜华担任江腾蛟的辩护人;

上海律师协会会长韩学章、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主任张中,被指定为姚文元的辩护人。

他们随即争分夺秒而字斟句酌地阅读分析有关各自委托人的案卷,并同委托人见面,询问有关案情。张思之在同意为李作鹏辩护后的第三天,重返秦城监狱,同李作鹏见面。按《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辩护案件的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单独会见被告。但鉴于“两案”的极为特殊的情况,辩护人与被告见面时,均有看守人员在场,以防泄密。

李作鹏见到张思之、苏惠渔时,表示是自己的罪绝不推脱。他说:“我有罪,有责任,我敢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判罪也接受。”接着又表示不是他的罪过,不能要他负责。他说起诉书中提到一个叫“雷永通”的人之死,可他对此没有责任。这一点许世友可以作证,萧劲光也了解内情,如果考虑他俩的地位不便出庭作证,希望请许夫人出庭证明一下。谈话的时间不算太长,张思之已经感到李作鹏的脑子的确好使。

参与辩护的律师阵容,可以说是相当强有力的。当他们在短暂的时间内,把各自负责的案情仔细地理了一遍后,立即发现了起诉书中的一些不实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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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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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乎每日一次的辩护组碰头会上,为姚文元辩护的韩学章、张中,首先指出了起诉书中对姚文元的部分指控不能成立。起诉书第46条认为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其中指控姚文元的依据,是1976年5月7日,他在谈论天安门事件时讲道:“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说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可事实是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是在当年10月间,“四人帮”感到行将覆灭才着手的垂死挣扎,而姚文元讲这番话,却是在“四人帮”猖獗得意之际,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起诉书第34条,指控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镇压群众,导致武斗流血。而根据当事人王效禹的供词,只有张春桥说支持王,姚文元事先并未表态,事后才说了句庆贺的话。显然,他不该负挑起事端的责任。

但当时韩学章、张中对是否提出反驳,拿不定主意,因为起诉书是经中共中央上层审阅的。辩护组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提出反驳。中央的精神是要使此次的审判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主管“两案”审判的彭真也指示:“不仅要辩护,而且要很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不驳回明显失实的指控,不依法解脱被告不成立的“罪责”,则被告内心难以诚服,也不能使最终判决在法律上长久立得住,同时还是律师严重的失职。

也是在碰头会上,律师们还认为:起诉书第8、第10条指控、并被视为对“四人帮”审讯突破口的王洪文“长沙告状”,在党内组织上是合法的,不能构成罪行。1974年10月筹备四届人大会议期间,江青、张春桥为了在此次会上谋取更大的权力,怂恿王洪文到长沙,向正在那里的毛泽东告状,诬陷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而当时江青、张春桥在党内都有合法的地位,他们和王洪文、姚文元等政治局委员在钓鱼台共同商议问题,然后让党内排名在周恩来之前的副主席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叙述意见,尽管内容是诬陷周恩来、邓小平的,可斥之为心怀鬼胎,可斥之为暗中作祟,但却不能视为罪行。因为政治局委员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在组织上没有丝毫不合法理之处。如若这也算是罪行,则党内生活就无法进行了。

辩护组随即将这些认识,反映给“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采纳了律师们的意见,结果在开庭后,对姚文元做法庭调查时,就不再提在济南挑起武斗、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的问题。姚文元对此十分感激,因为当时他和陈伯达怕死心理反应得最明显,而上述罪名摊上其一,无疑向死神更贴近几分。关于“长沙告状”的指控,也在判决时取消了。

考虑林彪集团主犯犯罪的特殊因素,律师认为林集团主犯与“四人帮”不同/

李作鹏放林彪出逃有心,参与谋刺毛泽东、南逃广州另立中央无证

介入李作鹏案件后,张思之、苏惠渔通过翻阅大量的材料及和李本人的接触,感到被置于第二审判庭的几位将领罪犯,同“四人帮”及陈伯达等文职罪犯,有着较大的区别。他们都曾出生入死,留下过声威赫赫的战绩。

就李作鹏而言,他曾是东北战场上“硬”出名的勇将。辽沈战役期间,为了堵截廖耀湘兵团南逃营口,他率部下一个前卫营一天两夜急行250里,在北宁线同敌军遭遇接火。这时林彪、罗荣桓等来电,命其“继续前进,不要与敌人纠缠”。可李根据枪声,辨出敌军是正规部队,随即回电“敌情严重,不能继续前进”。不久真相查明,廖耀湘已改变南逃计划,决定东退沈阳,李作鹏占据的地方,正是廖军必经之地。他一摔大衣,投入战斗,廖耀湘军团被全歼,他功不可没。

然而这批将领均在特定的环境中,因私欲恶性膨胀,堕落成祸国乱军的罪犯。但他们犯罪的过程中,有一个极为特殊的因素必须加以考虑,他们追随的林彪,在中共“九大”被确定为毛泽东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林不具备这样一个特殊身份,他们不一定跟着走得那样远,陷得如此深,李作鹏也不例外。

在起诉书第18、第32条,指控李作鹏犯有诬陷总参谋长罗瑞卿,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罪行。但忽略了李作鹏罪行是经林彪授意和督促后犯下的。林彪突然发难要置罗瑞卿于死地前,一再命秘书和叶群打电话给李作鹏,叶群露骨地说:“罗瑞卿有野心,想当国防部长”,要他揭发。李遂找王宏坤、张秀川整了揭发罗瑞卿的材料。

1967年初春,林彪亲自找李作鹏,说要搞一个军内两条路线斗争的东西,指示李提供海军两条路线斗争的材料,点了苏振华等人的名,明确“要采取列举事实的办法”,“很快搞出来,三天交卷”。李三天后把“卷”交给叶群,点了12个人的名,使之遭受迫害。而从这以后,李作鹏陆续点了更多的人,他们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批斗。

以上罪责李作鹏无可推卸,需加以甄别的是他并非主动犯罪,而是追随犯罪。在李的罪责中,取证最多的,是篡改周恩来指令,使林彪乘机从山海关机场出逃。1971年9月12日晚,周恩来得知256专机被秘密调往山海关后,立即要李作鹏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256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水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人一起下命令才能放飞”。可李将此命令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

9月13日0时20分,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发现异常情况,打电话给李作鹏,请示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李竟要场站直接报告周恩来。后飞机强行起飞,已滑向跑道,赵雅辉副站长向李作鹏紧急报告,他回答:“就这样吧。”未予制止,致使林彪得以乘256专机出逃。

人证物证俱在,李作鹏有心放林彪出逃是显而易见、不容抵赖的。张思之、苏惠渔也认为此事如钉在板,没什么可辩的。但另外一些语涉李作鹏的指控,则证据明显不充分。例如1971年春,林立果根据与林彪的密谋,拟定了武装政变的方案。9月初,李作鹏将从武汉部队政委刘丰处得到的毛泽东南巡讲话,密报黄永胜。黄即转告林彪、叶群,促使他们“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经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告黄南巡讲话,怀有促使林彪决心对毛泽东下手的动机,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的谋划及行动。因此一切与谋杀毛泽东相关的罪责,均无须李作鹏分担。

再如对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指控,经调查,该阴谋在策划时,李作鹏毫无所知。决定实施时,其步骤是:由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以林彪名义,电邀黄永胜去机场,再通过黄出面电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由江腾蛟、王飞等“裹挟”前往广州。与南逃广州另立中央阴谋相关的人证物证,都证实李作鹏不曾与谋。

经核实、分析了大量案卷,张思之、苏惠渔将他们形成的上述见解,写进了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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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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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作鹏表面托着《安娜?卡列尼娜》,

悄悄草拟长篇辩护词,然后缝在内衣口袋里/

审判时,他坚持要念辩护词,副审判长黄玉昆捏了一把汗

1980年11月20日下午三点,特别法庭的审判开庭。随着法庭调查、法庭辩护的进程,两案被告的罪状逐渐清晰。除了张春桥死不开口,江青有时喧嚣狡辩外,其他被告面对确凿证据,基本认罪服罪;但有些被告对证据不充分,或他们自认为指控不当的罪责,还是极力辩解。李作鹏就是这“有些被告”之一。

因为李作鹏给山海关场站命令的记录,已被涂改,成为与周恩来命令相近的“四个首长联合命令才能放飞,如果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不管谁的指示,要报告李政委。”圆括号内为另加的文字,尖括号内为删去的文字虽然法庭方面说经鉴定涂改是李作鹏所为,但李坚持“有保留地承认篡改了周总理的指示”。

张思之、苏惠渔为李作鹏进行辩护,除了以事实和分析对某些涉及李作鹏的指控,要求准确地判断和限定罪责外,还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李的历史和认罪态度的转变,从轻发落。

其他律师,亦根据证据及合理推断,为各自的委托人进行辩护。当检察官认定吴法宪将空军大权交与林立果,使其利用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时,吴法宪的辩护人马克昌、周亨元,要求吴复述“交权”的动机。最初没人对这一要求的微妙有所反应。等吴强调交权是为了讨好林彪,他对林立果利用他授予的权力所搞的阴谋均不知晓时,人们才感到律师的机敏,原指控吴法宪对林立果利用职权准备武装政变应承担直接的罪责,因此被脱掉了。

然而也有个别专业功底深厚的老学者,由于感情方面的原因,加之缺乏法庭辩护的临场经验,在最初的法庭调查和辩护阶段不太适应,出现了辩护人角色的错位,在法庭上对被告比审判官、检察官还严厉,没有全力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却时常将被告推向十分不利的境地。

尽管他是位令人尊敬的老先生,辩护组负责人和组员们还是认真地指出了他的问题。看到老先生为自己的失当伤心落泪时,辩护组的同仁也有点于心不忍,但法律不承认感情,原则不容人礼让。这位令人尊敬的老先生,经同仁的帮助,本人的逐渐适应,最终还是较好地履行了辩护人的职责,依然赢得同仁们的敬重。

开庭以后,不到庭时的李作鹏表面上总托着一本《安娜?卡列尼娜》,但看守的人员还是发现,背着人的时候,他在悄悄地写长篇辩护词。法庭方面得知此讯后,不免有些紧张,生怕他的长篇辩护词中有泄密,或有损毛泽东、周恩来形象的出格内容。

负责林彪集团主犯审判的副审判长黄玉昆,找到张思之,希望他以辩护人的身份,设法掌握李作鹏辩护词的内容。提出这种要求,严格地说是不符合法律条文的,但从保守国家机密,不使法庭上出现有损国家利益的情形考虑,张思之同意设法了解辩护词的内容。

张思之同李作鹏见面时,没说上几句,李就明白了张的意图。“我想既然如此,也就不必兜圈子了,直截了当地对李说,是否能让我看看他的辩护词,帮他顾问一下。李听后狡黠地朝我笑了笑,说:辩护词我写好了,已经缝在我的内衣口袋里了,没法取出来。我后来又试探了两次,李还是那句话。离开李作鹏处,我只好对黄玉昆表示无能为力。”

黄玉昆亲自出马见李作鹏,当时李的身体情况一直不太好,黄对李说:“你的身体不好,辩护词就不一定非要在法庭上念了,直接交给我们,效果是一样的。”但李不同意。法庭方面怀着惴惴不安的忧虑,迎来了李作鹏宣读辩护词的一天。开庭后,黄玉昆再次告诉李作鹏,可直接将辩护词交给法庭,李执意要自己念。

念着念着,李作鹏突然感到不适,医护人员随即进行护理。黄玉昆又一次劝李,注意身体,不必再念了,交书面辩护是一样的。但李作鹏坚持说:“我自己念,自己念。”还是自己念完了。在这个过程中,黄玉昆手心真是捏了一把汗,然而李作鹏的辩护词中,并没有什么出格的内容,法庭方面这才把久悬的心放了下来。

我想请张先生对道听途说做个甄别或证实,

可他总是微微一笑/关于谁怕谁的辩论/

王海容要唐闻生瞪江青……所有的人都有些准备不足

作为辩护组组长的张思之,除了为李作鹏辩护外,不是他担任辩护的审理过程,也要给予关注,特别是对他差点为之辩护的江青的审理,即便不能到场,也仔细观看了录像。所以我总想从他那里“掏出”更多的东西,包括当年不曾透露而现今已不必保密的真相,作为辩护人当时感受最深的场面,一些至今不失警示意义的情节,以及对整个审判或某些微观环节的客观评价等等,哪怕能对我掌握的道听途说做个甄别或证实也好。

但作为一位资深的律师,他内心能迅速经法理尺度衡量得出的评价,以及对细节甚至有些小题大做的关注,并不轻易吐露。对我的刨根问底,他总是意味深长地微微一笑。是否定,是赞同,是认可,只有我自己去琢磨,当然如果我将之付诸文字,责任也必须由我负。但当张先生把他对自己所经历的主要案件爬梳整理,而后随手写下的感叹给我阅读了之后,我感到了他对我这个晚辈的真诚,以及他的人格力量。

“为了这次采访,我看了不少资料,也走访了许多人。我听说在一次审理江青案时,她攻击法庭,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在制止时说:‘江青,你这个反革命罪犯,应该惧怕我们’‘嗯﹖’江青一下没反应过来。‘是的,你怕我们。’曾汉周斩钉截铁。江青反应过来了:‘我怕你﹖哼,你怕我”不,你怕我’曾汉周很想在气势上压倒江青。结果两人在法庭上‘你怕我’了十余个来回。这时江青突然冷笑了几声:‘我会怕你﹖笑话。你问问坐在你边上的江华,我怕过谁﹖’曾汉周此时感到:江青的气焰,不是靠这种争辩能压垮的。在短暂的僵滞后,转移了话题。这种场面的出现,有点失水准吧﹖”

“那时刚刚重建法制,就碰上这么大、这么棘手的案子,所有的人都缺乏准备。”十余年过去了,张先生语涉往事心平气和。“的确,有些知情人告诉我,虽说案子审不审、怎样审酝酿了较长时间,可宣布公审后,许多准备都显得十分仓促。例如法庭布置:庭长、审判方、检察方都坐在台正中央,辩护人、书记员分坐在台前的两边,这种布置真有点史无前例。据说事前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查阅了国际上的有关资料,认为如此布置不当,可最后呈现在世人眼前的法庭,依然如故。您知道其中的内情吗﹖”

“我还真不知道这中间的内情,但这种法庭布置在以前的确没有见到过。”

“还有,出庭证人的选择,及其出庭举止的关照方面,也有不周之处。据说廖沫沙在法庭上同江青对骂了起来,证人深受迫害难免情绪激动,但法庭应尽量设法避免出现上述场面。另外因错误地选择‘长沙告状’作审案突破口,请王海容、唐闻生出庭,她们对法庭氛围、江青的狡辩很不适应。听说王海容退庭,对即将出庭的唐闻生说:‘你替我狠狠瞪瞪江青,她刚才瞪了我好几眼,真可气!’结果有关人员马上安抚王,又劝说唐不要感情用事。”

张先生也同意,从完善健全法制看,总结“两案”审理的经验和不足是有益的,有些问题在当时不一定能认识清楚,拉开点历史距离反而看得更透更深。但如今事件的大量纪实回忆有之,而认真反思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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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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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的话,又让我想到一位老律师对“两案”的“苛责”。他觉得优秀的庭长,应是站在前台的导演,他应能自如地控制整个法庭,机敏而不露声色地平息法庭上意想不到的突发事变。像上述的情景,一位经验丰富的庭长是完全能驾驭,迅速让干扰审判进程的躁动销声匿迹。他向我叙述了他认识的一位“理想”庭长,那是50年代沈阳审理日本战犯国际法庭的庭长贾潜。

我把那位律师的话,告诉了张先生,试图引起他对“两案”法庭的评论,可他却很恬淡地说:“那时,所有的人都有点准备不足。”的确,事后诸葛好当,可张先生从不愿扮演事后英雄的角色。

“两案”审理中,律师的作用是有所体现的/

李作鹏评价张思之“敲边鼓”/

张思之的“滚核桃”之思

“您刚才讲述的一切,使我感到在‘两案’审理中律师的作用是有所体现的,但我认为依当时的历史环境,这作用的体现是有限的。不少人说:辩护词是‘上面’定的,我想您的辩词,大概也要经‘上面’审定后您才能读吧﹖”

“你推测得不错,的确经过‘上面’审阅。当然,从法律规范上看,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但我们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此案在中国也是无前例的,太特殊了。而且,作为辩护人,我一再坚持的几点要求,最后宣读的辩护词中基本保留了。除了前面讲到的申辩外,我坚持写上‘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不是多余的废话,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律师有责任发表见解并要求法庭予以确认,从而加强律师制度对审判活动应有的广泛性的监督作用。另一点是应考虑李‘早年革命的历史’。辩护词中这个意思表达得极其委婉,因为在当时说这话太艰难了。人们对动乱祸患记忆犹新,把许多怨恨集于他们身上,对‘文革’的反省也未深入到今天这个层次。若晚些年审理,我们的处境或许会好一些。当时能达到这个水平,的确不该再给予苛责,律师的作用是有所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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