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葬浪费大量的社会财富,无益于死者,有损于生者,而且多藏致盗,厚葬之墓在易世以后很少能逃脱被盗掘的命运,在有识之士的眼中,厚葬之风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先秦到两汉,许多思想家都予以抨击,这在孔子的言论以及《墨子》、《孟子》、《荀子》、《吕氏春秋》、《盐铁论》、《论衡》、《潜夫论》、《政论》等著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不少人力倡薄葬,并且身体力行。如东汉卢植临死“敕其子俭葬于土穴,不用棺椁,附体单帛而已”。(29)诸葛亮也立下遗嘱,“冢足容棺,敛以时服,不须器物”。(30)汉武帝时的杨王孙为了力矫时弊,遗命裸葬,一时被认为是惊世骇俗之举,而《汉书》专为立传,有意表扬。后来连最高统治者也意识到听凭厚葬之风蔓延,不利于社会稳定。东汉初年,光武帝下诏说:“世以厚葬为德,薄葬为鄙,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殚)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仓卒乃知其咎。其布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慈兄悌弟薄葬送终之义”。(31)汉末三国战乱之时,由于中原地区的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大批的墓葬又被军队或饥民盗掘,厚葬渐为世人所不取。一般说来,后世除帝王陵墓和少数显贵豪富的墓葬以外,用大量珍贵物品随葬的现象已不多见。唐宋还明文禁止各级官员和庶民在棺内置放金宝珠玉。(32)即便如此,不同身份的人贵贱贫富不同,随葬物品的多寡精粗仍然十分悬殊。一些封建王朝的律令还具体规定了随葬物品的等级差别,但这种律令并未认真执行,事实上许多官僚地主豪绅富商的随葬物品仍然相当丰富,而且不乏金玉饰物,而生前啼饥号寒无立锥之地的贫民,死后连一口薄棺都不可得,当然也不会有任何随葬品。
在众多类型的随葬品中,有一种颇为特殊,那就是明器。所谓明器,又称盟器、冥器、鬼器,是专为随葬而制作的并无实用价值的各种器物的模型,所用原料多为陶、瓷、竹、木、石等,所模仿的有礼器、工具、兵器以及车、船、仓、井、房屋、庭园等,甚至还有人和各种家畜鸟兽。做成人或家畜鸟兽形状的明器又称俑。从新石器时代开始,历代墓葬中都有明器发现。供死者到另一个世界使用的明器作为实物的代用品,制作简便,易于措办。同把许多有实用价值的物品或精巧珍贵的工艺品埋于地下相比,用明器随葬花费较少。汉代以后,人殉虽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偶有发生,如明代前期的皇帝和亲王就曾以妃嫔宫女殉葬,但总的说来,这种野蛮的制度已被历史所否定,而作为替代品,在大中型墓葬中象征奴婢、倡优、侍从、卫士的人俑大量出现,这固然体现了统治集团成员至死不忘奴役他人的阴暗心理,较之杀人殉葬,毕竟也有了进步。就多数情况而言,用明器随葬和用实物随葬是相辅而行的,二者并不互相排斥。北宋以后纸扎的明器逐渐流行,纸明器并不随死者下葬,而是在下葬之时焚烧。明器的使用也有等级制度,如唐代规定官员三品以下,可用明器九十事,四、五品可用六十事,七、八、九品可用四十事,庶人准用十五事。明代规定随葬所用陶质、木质明器,公侯为九十事,官员一、二品为八十事、三、四品为七十事,五品为六十事,六、七品为三十事,八、九品为二十事,庶民只准用一事。
除明器外,专门用于随葬的物品还有墓志、墓莂(bié)等。墓志的性质与神道碑相似,都是记载死者姓名家世生平事迹的石刻文字,而且往往都于文末缀有称作铭的韵语颂辞,不同的是神道碑立于墓前神道之上,供后人瞻读,而墓志则埋入墓中。墓志起源于东汉,魏晋以后普遍流行。早期的墓志形似墓碑而较小,从南北朝后期开始,一般都作方形,由志盖和志石相合而成。志盖多作櫫顶形(像小盒扣在顶上),一面刻有篆体的标题。志石刻志文、志铭,唐代以后还署有撰者、书者的姓名。历代出土的墓志中,有不少出自名家手笔,不仅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而且是书法艺术的珍品。墓莂又称地券、买地券,是给死者带往冥界的一种模仿地契的物品,表示墓穴及其周围地段已由死者买下,其他鬼魂不得侵犯其所有权。这种行于鬼魂世界的契约虽是迷信的产物,却反映了现实世界中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土地买卖的盛行。最早的墓莂出现于东汉,或铅制,或玉制,或陶制,后世多用砖石或木板。早期墓莂的文字与人世真实的券约一样,南北朝以后则多涉怪异,充满道教迷信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