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已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的刑事犯。
第十四条、监狱对犯人应当严格管制并严密警戒,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单独监禁。在严格管制的原则下,并且分别犯人的不同情况,施行强迫的劳动和教育。
第十五条、省、市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监狱,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一至二人,下面设管教、生产、总务等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