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
第二十二条、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新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并且在照顾他们的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轻微劳动。
第二十三条、少年犯管教所,以省、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