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接见家属每月不许超过二次,每次不许超过三十分钟;特殊情况,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犯人接见家属、接受家属送来的物品和发受书信等,遇有特殊情况,都可以加以限制或者停止。……凡是犯人在刑期满了的时候,自愿留队就业,或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或者在地广人稀地区可能就地安置的,劳动改造机关就应当组织他们劳动就业,其办法另行规定。……重要的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等犯,在执行劳动改造期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事实证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的时候,在刑期届满前,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提出意见,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经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后,继续劳动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