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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黄老,老庄,申韩,谁是真道家?.3

作者:熊逸 当前章节:15771 字 更新时间:2026-6-14 20:41

草民们的所有苦难或许都是理所当然的,因为,正如“他的名姓、他的财富、他的荣誉,全都不过是一位主子的赏赐,那么这位主子便也可以完全公正地收回他赐予的一切。”(爱德华?吉本语)既然休养生息、文景之治全都不过是刘家主子的赏赐,既然全天下都不过是刘家一姓的私产,那么继任的刘家主子便也可以完全公正地收回他的祖父辈赐予草民们的一切。吉本对罗马帝国的议论放在任何帝国之中都是恰如其分的:“这些帝王的一举一动总会得到过当的报酬,这里有他们的成就所必然带来的无边的赞颂,还有他们对自己善德感到的真诚的骄傲,以及看到自己给人民带来普遍的幸福生活而感到的由衷的喜悦。但是,一种公正的但令人沮丧的思绪却为人类这种最高尚的欢乐情绪增添了酸楚的味道。他们必然会常常想到这种完全依赖一个人的性格的幸福是无法持久不变的。只要有一个放纵的青年,或某一个猜忌心重的暴君,滥用那现在被他们用以造福人民的专制权力,直至毁灭它,那整个局势也许就会立即大变了。元老院和法律所能发挥的最理想的控制作用,也许能有助于显示皇帝的品德,却从来也无能纠正他的恶行。军事力量永远只是一种盲目的无人能抗拒的压迫工具;罗马人处世道德的衰败必将经常产生出一些随时准备为他们的主子的恐惧和贪婪、淫乱和残暴叫好的谄佞之徒和一些甘心为之效劳的大臣。”

常见有人拿汉朝和同时代的罗马作对比,对比两者国力的强盛或军事力量的高下,我总觉得吉本这段议论是最值得来作对比的。吉本这十八世纪的深邃洞见中惟一略嫌遗憾的是:所谓“罗马人处世道德的衰败”相对于“经常产生出一些随时准备为他们的主子的恐惧和贪婪、淫乱和残暴叫好的谄佞之徒和一些甘心为之效劳的大臣”恐怕未必仅仅是鸡生蛋的简单因果关系——以我们二百年后的眼光来看,鸡生蛋固然不假,蛋生鸡同样为真,从一个更加宽泛的意义上说,专制体制必然导致道德衰败,必然造成“最坏的人当政”(哈耶克语)的局面。

好了,交代过这些之后,现在我们就来看看问题一:土地兼并如果当真这么严重,那就必然有大量的无地农民,这些人都到哪里去了,总不能全都做了强盗吧?

这个问题很容易理解:那年头的农村,没什么社会保障体系,农民享受不到医疗和养老保险,小农经济的效益从来也都不高,一家人能不挨饿就已经烧高香了,那么,当农民遇到马高蹬短的时候,能有什么办法呢?——比如说,家里有人生病了,或者是孩子考上大学了,反正都是用钱的地方,孩子不上大学倒也无妨,但病人总不能袖手不管吧?可家里惟一值钱的东西就是土地,为解燃眉之急,只好卖地。等度过难关之后,新的难关就出现了:没有土地的农民该如何生活?

想来想去,大约有三条路可走:一是做土匪去;二是投靠地主做佃农;三是卖身为奴。——只要农村的基本问题解决不了,加之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那么,这三条路也就都是顺理成章的了。久而久之,自由农越来越少,而土匪、佃农和奴婢却越来越多,贫富两极分化自然也跟着越来越严重。这个问题,即便是靠自由放任主义的那种我们心目中的道家思想也是解决不了的,如果政府一直“无为”下去,一直放任不管,总有一天会酿成重大的社会危机。因为“无为而治”的自由放任主义的前提是小国寡民加上小国林立,也就是西周及其之前的那种社会形态,而等生产力发展、国家规模发生质变之后,再搞那一套就成了刻舟求剑了。

但是,“无为”虽然不行,“有为”也未必就能搞好。社会背景与当局政策一方面逼迫着穷人卖地,进而卖身,一方面又激励着富人霸占小农的土地和收买小农为奴——尽管政策的本意是要把事情导向相反的方向。

有一篇大家很熟悉的文章,《古文观止》收录过的晁错的《论贵粟疏》,我前边讲的这些问题正是晁错当年忧虑的问题。晁错终于想出了办法,提出了重农抑商的具体措施,主要就是鼓励老百姓多向政府交粮,多交粮不但可以获得爵位,还可以有限地免罪。——看上去很有吸引力哦,多交些粮食就能当爵爷了?!

这得解释一下:汉朝的爵位制度也是承袭秦制而来的,爵位不像我们一般人想像得那样高不可及,事实上,爵位一共有二十个左右的级别,有些时候简直就是全民皆爵。爵位从低到高相应地有不同的好处,比如能免除徭役什么的,商鞅当年就靠这些手段鼓励秦国人种地和打仗,爵位就像是对粮食收成和敌人首级的提成。

晁错提出的这个以粮食换爵位的办法看上去真是一个有利于农民的好政策,可问题是,当时的小农经济效率很低,想要亩产万斤粮根本是不可能的,小农民一家一户再怎么勤劳也就是那么一点儿的收成,不会有多少余粮,哪有可能上交多少来换取爵位呢!

但是,小农做不到,地主却做得到,因为他们土地多,劳动力充足,剥削适度,有规模效益等等。于是,晁错这个本意是明显利农的政策要等真搞起来之后,却只能有利于地主豪强了,而且还鼓励了地主豪强去加大土地兼并和收买奴隶的力度,这与政策的初衷整个儿是背道而驰的。

所以,汉朝的奴隶数量是惊人的。在社会性质上,如果按照中国传统的定义,秦朝是个分水岭,秦以前的周代和商代都是封建社会,秦朝开始变为专制社会,直到清朝。按照新中国的教科书定义,中国的历史分期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新标准的历史分期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野到底在哪里,这个问题至少从1920年代就开始有争论了,解放以后仍然被史学专家们继续争论着。其中有一伙专家就认为中国是在魏晋时代才进入封建社会的,而两汉时代应该算作奴隶社会。

汉朝的奴隶来源主要不是从战争中获得的俘虏,而是土地兼并之后无立锥之地的破产农民(我们不妨想想温铁军含蓄提过的那个在农村出现的“人身依附关系”)。汉朝有了发达的商业和工业,所以对奴隶的需求量是很大的,比如开山采矿(当时还不流行私人煤窑),动用的奴隶可能就得成千上万,奴隶主从中大量获利,因此可以傲视王侯。

不止豪族和大地主拥有奴隶,小门小户一样可以有奴隶,比如一个三口之家就可以买个女奴什么的,电影里那些女孩子卖身救父,只要你可以付得起钱,就算你是个小小草民,一样可以买了她。

另一方面,奴隶并不全是苦大仇深的,所谓干的是牛马的活儿,吃的是猪狗的饭,手脚上全是镣铐云云,那是文艺作品有意的加工。当然,奴隶的日子肯定并不好过,但豪门里的奴隶却过得很可能要比一般的自由民舒服一些。那么,是选择贫穷的自由生活,还是选择放弃自由以换取宽裕一些的日子?当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不少人都选择了后者。

不过呢,我们还不能轻下结论,要知道,说了半天“奴隶社会”,可到底什么才是奴隶,却并不是件不言而喻的简单事情。

如果按照亚理士多德在《政治学》里所下的定义,奴隶应该是这样的:

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

2)任何人既然自己成为了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

3)这笔财产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件工具和其所有者是可以分离的。

这真是个耐人寻味的定义呀。我们再考之古希腊给奴隶以自由之身的文件,奴隶被授予下述四项权利使之免除奴隶的身份:

1)该奴隶被赋予了法律地位,使之成为社会内被保障的成员之一;

2)免遭任意的逮捕;

3)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

4)有自由迁徙的权利。

如果我们反过来推论一下,不符合上述四条之一的人应该被视作奴隶,那么,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分野问题就该被重新讨论了。——是呀,“奴隶”是不可一概而论的,日子过得饥一顿、饱一顿的未必就不是“主人”,有好吃好喝的也未必就不是奴隶,梅因就曾经做过仔细的辨别:“罗马法由于受到了‘自然法’理论的影响,把奴隶日益看作为一件财产的趋势得以停止发展,从而凡是深受罗马法律学影响并准许有奴隶的地方,其奴隶的状态从来不是悲惨得难堪的。我们有大量的证据,证明在美国凡是以高度罗马化的路易斯安那州法典为其法律基础的那些州中,黑种人的命运及其前途,在许多重大方面都比以英国普通法为其基础的制度之下的要好得多,因为根据最近的解释,在英国普通法上‘奴隶’是没有真正的地位的,因此也就只能被认为是一种物件。”

梅因所谓的罗马“其奴隶的状态从来不是悲惨得难堪的”,我们还可以找来六世纪罗马查士丁尼皇帝的《法学总论》一同参考——其中虽然规定了“无论哪个民族,主人对于奴隶都有生杀之权”,却同样还有禁止肆意虐待奴隶的规定,甚至准许奴隶“如果认为主人的严酷难以忍受,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主人可以取得其价金”,从罗马皇帝对相关案件的批复来看,那时候的奴隶确实(也许不是全部)享有着这样的权力。如果我们能像孔子他老人家那样在身边做做“正名”工作的话,或许会发现户口本上的一些男性“户主”说不定经常在家里跪搓板呢。

于是,日本学者木村正雄的一些意见拿到这里来看最是耐人寻味不过:“中国古代……所有的人民基本上被纳入所谓国家生产体之中,作为国家的劳动力而隶属于国家……。人民……不能形成独立的生产体。从而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都不能完成自由和独立,基本上作为国家的劳动力,为出生地的户籍所束缚(编户之民),没有迁徙自由(本籍主义),税役等按人头缴纳(直接的、个别的、人头的支配),处于国家的支配、隶属之下(人身支配)。” 另外,在对中国充满谬见的《历史哲学》一书当中,黑格尔对这个问题却贡献了一个虽不严密却也精当的意见:“……在中国,既然一切人民在皇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换句话说,大家一样是卑微的,因此,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必然不大。”

黑格尔在同书的另一段里写道:“……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家庭关系的外表性,这几乎等于一种奴隶制度。每个人都可以出卖他自己和子女,每个中国男子都可以购买他的妻妾。只有嫡妻是一个自由的妇人。侧室都是奴隶,遇着抄家充公时得被没收,就像儿童和其他产业一样。” ——这依旧是个不够精确的表述,但它的确说明了这样一个基本的道理:一个美好字眼所定义的东西并不一定就像这个字眼本身一样美好。

《礼记?檀弓》预先为黑格尔作了一回注解: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硕曰:“请粥庶弟之母。”子柳曰:“如之何其粥人之母,以葬其母也?不可。”

子柳的亲妈死了,家里要办丧事。需要交代一下:子柳是家里的嫡长子,子柳的爸爸早已经死了,现在亲妈又死了,按礼仪之邦的规矩,子柳就成了家里拿主意的人了。

子柳一母同胞的弟弟子硕来找哥哥,说要置办丧礼用的器具。子柳说:“咱家这么穷,哪儿有钱置办那些东西呀?唉,这年头,死也很辛苦啊!”

子硕倒真有主意:“哥,你能做主,咱们把庶弟的妈给卖了,这不就有钱了么!”

——所谓“庶弟的妈”,就是说子柳的爸爸还有小老婆(不知道有几个),小老婆已经生了儿子,小老婆生的儿子就是子柳和子硕的“庶弟”。现在,子硕要葬自己的亲妈,为了凑丧葬费,就出主意要把庶弟的妈给卖了。

子柳以为不妥:“为了给自己的妈妈凑丧葬费,就把别人的妈妈给卖了,这也太损了,咱可不能这么干!”

——子柳阻止了子硕的损主意,可是,子柳既然在《礼记》里作为正面典型,按照常理判断,子硕那样的做法恐怕才是当时社会的通则。

再来看看问题二:汉初明明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著名的减轻农业税的时期,汉文帝的时候也曾经一度干脆全部免除了农业税,董仲舒凭什么说田租过高,凭什么佃农要交地主百分之五十的收成呢?

这是个现代社会同样面临的经济问题。那就先讲一个现代社会的例子好了。1990年,美国加征10%的奢侈品税,征税对象包括游艇、私人飞机、豪华轿车之类的东西,这种加税看上去并没有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而富人多向社会承担一些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可事情的结果是,不但政府的最终征税额远远低于预计水平,而且,倒有不少低收入者呼吁取消这个奢侈品税。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因是:奢侈品的需求弹性高,也就是说,需求量对价格的变动非常敏感,而一件奢侈品的销售虽然仅供一位富人(及其少数的家人和朋友)享用,可在它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却养活了一大批的工人和职员。

这就是税收的“归宿”和“转嫁”问题,本来想劫富济贫的奢侈品税却“转嫁”到了并不足够富裕的奢侈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身上,这些生产者和销售者才是这项新增税收的最后“归宿”。

同理,汉文帝的时候确实一度免除了全部农业税,汉初多数时间对农民也都一直实行很低的税率,但这事和第一个问题有很大的关联:土地兼并导致破产农民变成佃农或奴隶,而政府的税收就不再直接落到他们身上了,而是落到了地主和奴隶主的身上。就拿三十分之一的税率说事吧,政府向地主征的税是三十分之一,但地主向佃农收多少粮食这却是地主说了算的——于是,地主向佃农按自己认为的合适尺度收了百分之五十,向政府上交了三十分之一。我们来换算一下,政府税收占了大约3%,地主的地租收入占了大约47%,佃农自己剩余50%。而农民如果在土地和收成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自己是自由农而不是佃农,那他在向政府上交3%之后,应该剩余97%才对。这就看清了,政府的低税率本意是要照顾农民,可实际执行起来的结果却更多地便宜了地主。拿道家的思想来看,政府如此的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实在够得上“清静无为”的标准了,但结果却又一次的事与愿违。

应该承认的是,在以上这两个问题上的“清静无为”确实使社会财富总量获得了相当大的增长,但也造成了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政策虽然总在强调重农抑商,但“重”既没有重在点子上,“抑”也同样没有抑在点子上,于是,“重”与“抑”的种种“有为”最后全都成了“胡作非为”。

(七)《管子》,两千年前的前卫经济思想——“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法礼之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善恶与习俗——不相信天堂,但信仰天堂

宽泛来说,重商还是抑商,这也算是儒、道之争的一个焦点问题。儒家始终是坚持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思想的,而《老子》也宣扬小国寡民的农耕传统社会之道,只是,我现在要说的道家指的是托名管仲的《管子》。

《管子》一书,现在多认为是齐国稷下学者的作品,其间还有西汉人羼杂的内容,经刘向整理校订。《汉书?艺文志》把《管子》列入道家,而且在顺序上还排在《老子》、《庄子》和《列子》之前。但是,唐代张正节的《史记正义》却引《七略》的话,说:“《管子》十八篇,在法家。”——这就有趣了,《七略》的作者刘歆正是刘向的儿子,而《汉书?艺文志》又基本是以《七略》为母本的。再往后看,《隋书?经籍志》、《旧唐书?艺文志》和《新唐书?艺文志》也都把《管子》列为法家,那么,《管子》到底是道家还是法家呢?也许“分不清楚”才是最接近正确答案的答案。

《管子》有一篇非常独特的“侈靡篇”,专谈奢侈对于治国的重要性,公然宣传要以骄奢淫逸为荣,这在古代社会真是惊世骇俗的思想。(拿到现代来看也够前卫呢!)

《管子》在体材上设计的是齐桓公和管仲之间的为政问答,“侈靡篇”也不例外:

问曰:“古之时与今之时同乎?”

曰:“同。”

“其人同乎?不同乎?”

曰:“不同。可与政诛。俈尧之时,混吾之美在下,其道非独出人也。山不童而用赡,泽不獘而养足。耕以自养,以其余应良天子,故平。牛马之牧不相及,人民之俗不相知,不出百里而求足,故卿而不理,静也。其狱一踦腓一踦屦而当死。今周公断指满稽,断首满稽,断足满稽,而死民不服,非人性也,敝也。地重人载,毁敝而养不足,事末作而民兴之;是以下名而上实也,圣人者,省诸本而游诸乐,大昏也,博夜也。”

问曰:“兴时化若何?”

“莫善于侈靡;贱有实,敬无用,则人可刑也。故贱粟米而敬珠玉,好礼乐而贱事业,本之始也。珠者阴之阳也,故胜火,玉者阴之阴也,故胜水,其化如神,故天子臧珠玉,诸侯臧金石,大夫畜狗马,百姓臧布帛。不然,则强者能守之,智者能牧之,贱所贵而贵所贱。不然,鳏寡独老不与得焉……”

《管子》这书是出了名的怪字多、错简多,难读难解,我可不敢保证自己的解释就是对的,有些句子我还根本解释不出来,只能说个大意,反正原文在上,谁要不放心可以参考一下。

齐桓公问:“古代的天时和现代的天时是一样的吗?”

管仲说:“是一样的。”

齐桓公问:“那古代的人类社会和现代的人类社会是一样的吗?”

管仲说:“这可就不一样了,我们可以从政务和刑罚这两方面上来看。帝喾(ku-4)和尧的时代,山里有好多值钱的东西都没人开发,这倒不是因为帝喾他们的执政水平有什么过人之处,而是因为山上的树木用不着砍光就足够用的,河里的鱼用不着捕尽就足够吃的。人们耕田种地,收成足够生活,多余的部分供养天子,所以天下太平无事。放牧牛马的人不会在道上相遇,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互不相知,人们讨生活也用不着到远处奔波。所以,虽然有官吏却没多少事可做,政务清静简单。至于犯罪的人,让他两只脚分别穿上两只不一样的鞋就算是惩罚了。而到了周公执政的时候,砍断的人手、人脚和人头堆满台阶,可人民还是不驯服。贪生怕死是人的天性,人们之所以铤而走险,是因为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社会发展了,人口增加了,耕地相对减少了,活命越来越不容易了……”

——《管子》这一段的内容和儒家思想针锋相对,它虽然也承认尧舜的上古时代是黄金时代,但认为其原因不是在于尧舜的圣明,而在于当时特殊的社会阶段(地大物博人口少)。至于刑罚,《管子》提到这种“他两只脚分别穿上两只不一样的鞋就算是惩罚”,这叫做“象刑”,儒家知识分子也常常提起,但《管子》这里认为象刑的出现在于客观原因,而儒家一般则认为象刑是出于圣王的仁政,只有荀子这样特立独行的家伙才质疑象刑不可能是上古时代的刑罚。 还有一点最为儒家所不容的是,《管子》把儒家鼎力推崇的大圣人周公,也就是那位被传为制礼作乐的周公,说成是一个残暴酷虐的家伙。不过这八成也是实情,因为即便在儒家典籍里,周公制礼虽然是“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但恐怕同时还制订了同样多数量的刑罚条例。

“礼仪三百,威仪三千”这话出自《中庸》,古代专家一般的解释是:礼仪当中纲领性的东西有三百条,具体细节规定有三千条。如果这样解释的话,“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也就同于《礼记?礼器》中的“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朱熹的《四书集注》就是把“威仪”解作“曲礼”的。但这个数字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尚书?吕刑》中的“五刑之属三千”——要留心的是,这是说割鼻子、砍脚等等这五类重刑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三千条,可不是说全部的刑法有三千条哦,那些罚钱和抽鞭子之类的小惩罚是不包括在内的——这是西周的事,够吓人的吧。

数字的记载既然相同,其间可能还真有联系。王充《论衡?谢短》说:“古礼三百,威仪三千,刑亦正刑三百,科条三千”,照他的话说,古代礼仪是三百项纲领、三千条细则,刑罚也是三百项纲领,三千条细则,所以礼和刑是一一对应的,一个人如果违反了哪一条礼,也就同时触犯了相应的刑,这就是“出于礼,入于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故其多少同一数也”。——这是汉人的一种流行看法,礼和刑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在具体条文上都是一一对应的,这就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即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后汉书?袁张韩周列传》)

经学在这里对政治屡屡发生影响,每当刑罚过滥的时候,或许就有慈悲的大臣出面,请求把超出《尚书?吕刑》之外的刑罚条目给撤销掉,皇帝有时候也乐于展示一下自己对子民的关心,对大臣的提议也就欣然恩准了。可话虽如此,《尚书?吕刑》却只是泛泛一提,绝对没有把所谓的三千条给一一列举出来,那么,这些后人又根据什么来史记操作的呢?

是不是有人想到了:礼和刑不是一一对应的么,查查《礼记》什么的不就有参考了?但问题是,《礼记?中庸》的“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也同样只是泛泛说说而已,虽然礼仪规范流传下来不少记载,可哪本书也没有一条条标明序号地列满三千条出来。东汉大学者郑玄注《礼记》的时候就说:“礼篇多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有三千也”,古代文献历尽风波,并没有完好保存下来,谁知道那三百、三千都说的是是么呢?

由此又来了一个问题:刑也好,礼也好,真有三百、三千那么多么?太夸张了吧?!

——我们现代人可能真不容易理解,其实看看前些年流行的《首都市民文明公约》,这就算现代的《礼记》吧,内容一共只有九条,每条里边又分四小条,每小条四个字,如果用古人的话说,这就叫“礼仪九,威仪三十六”——和“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对照一下,这反差也太强烈了吧!

我们看看“十三经”当中的“三礼”(《周礼》、《仪礼》、《礼记》),即便刨除《周礼》,把全部条目算下来比“威仪三千”只多不少,总字数几十万,加上历代注疏和各种教辅,总字数就得几百万、上千万了。看看,想做一个合格的礼仪之邦的公民,要学的东西可真不少啊!——按照前文汪中和刘师培的观点,三百、三千、三十六、七十二这类数字古人一般都用作虚数,所以,这里的“礼仪三百,威仪三千”有可能也只是虚数,但是,在礼仪的数量上,“三千”是虚数并不意味着实数就一定少于三千。——呵呵,这还不是最可怕的,咱们拿佛教的戒律比比,佛教号称“僧有三千威仪、六万细行;尼有八万威仪、十二万细行”, 这么多内容,是用好几辈子来学的。

但是,对于周代的老百姓来说,他们也许宁愿学习这复杂无比的“礼仪三百,威仪三千”,因为对他们来讲,刑律条文的数量很可能是和礼仪数量一般多的——严格些说,礼仪规范的数量是和割鼻子、砍脚这类大刑的律条数量一般多的,这才是最可怕的。所以,别以为礼仪条目多就是“礼仪之邦”,对应地还有同样多的刑律条目呢,对外和对上层社会来说这叫“礼仪之邦”,对老百姓可有点儿像是人间地狱哦。周人虽有“保民慎刑”和“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之说,实际上的刑罚却很可能是相当严酷的。 但儒家为什么讲周公的时候大多只讲礼仪不讲刑律呢,大概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仪是应用在贵族身上的,而刑律则是应用在普通百姓身上的,就算刑律再多、再恐怖,贵族们也不用担心,好比同样是死刑,老百姓要挨枪子儿,高官和有势力的黑社会老大就可以享受注射死待遇(周代士与民的区别,君子与小人的区别,详见《孟子他说》);原因之二则是后儒对前贤的不断美化——还别说遥远的尧舜禹和夏商周很难考据清楚,就连王充身在东汉都切实感受到了这种美化力量,他说:“光武帝的时候,有个叫贲光的家伙给皇帝上书,说:‘当年汉文帝住在明光宫,全国只判过三个人的刑。’贲光这是建议光武帝学习汉文帝的仁政,可没想到西汉和东汉距离太近,而光武帝刘秀也是念过书的,他回答贲光说:‘汉文帝不住在明光宫,当时全国判刑的也不是三个人。’”王充随后又语带讥讽地说道:“等到千载之后,汉文帝那所谓的“住在明光宫,全国只判过三个人的刑”很可能就会被写进经书典籍,那时候相隔的时间太久了,大家也看不出这是后儒附会的瞎话,于是瞎话也就这么成为事实了。”

前人常论礼就是刑,礼书就是刑书,至于周公当年的政治作为也确有明文记载的雷霆手段,这便给了后人以多角度言说的可能。儒家虽不觉得周公残忍,《管子》却不这么看。《管子》里边经常会有一些特立独行的思想,前边引的那段已经够让人瞠目的了,接下来的这段思想更加极端——既然管子说过“现代”和上古时代虽然天时相同但人世已变,齐桓公便继续问道:“怎样根据时代的改变来相应地改变政策呢?”

管仲马上就提出了那个惊世骇俗的论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倡导高消费,让大家都以骄奢淫逸为荣!”

齐桓公肯定就得一惊:“管仲这小子,荣辱观错位不成?!”

管仲接着解释:“要想控制住人民,就得轻视有实用价值的东西,而重视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所以,应该轻视粮食而重视珠宝,轻视生产而重视礼乐……”后边那两句原文我实在理解不了,只好放过不论,好在“侈靡篇”后文还有不少论述,可作为这一段落的佐证与发挥,比如管仲对齐桓公谈到如何役使百姓的问题:

今吾君战则请行民之所重,饮食者也,侈乐者也,民之所愿也,足其所欲,赡其所愿,则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草,饮野水,庸能用之?伤心者不可以致功。故尝至味,而罢至乐。而雕卵然后瀹之,雕橑然后爨之。丹沙之穴不塞,则商贾不处。富者靡之,贫者为之,此百姓之怠生百振而食,非独自为也。

这段我也不是全能看懂,大意是说:老板您要是想把手下的臣民使唤得得心应手,好比您想打仗吧,您就得重视大家重视的事情,诸如好吃好喝呀,奢侈享乐呀,这些都是人的欲望所在,你如果能满足他们的这些欲望,使唤起他们来也就顺手了,如果只有破衣烂衫和粗茶淡饭给他们,谁还会给您卖命呢?人要是心里不痛快,做事就难以做好,所以呢,吃饭就要吃好的,听音乐就要听好的,吃鸡蛋要先在鸡蛋上画上画再吃,烧柴火要先把柴火雕出花样来再烧。矿藏只要不封锁,商人们就坐不住,就会惦记着开矿赚钱。富人越是高消费,穷人就越是有事做。穷人就是这样靠着富人的奢侈而谋求到自家的生计,不必依靠政府的赈济。这样的事情不是老百姓自己就可以做到的。

——看来管仲的意思是:靠富人的奢侈来给穷人创造就业机会,这倒和上文美国征收奢侈品税失败的事例中所蕴涵的道理如出一辙。这段里表露出来的其他意思还有:不讳言国君使唤国民的权谋技巧,强调争取民心的重要性——虽然争取民心并不是为了给大众谋福利,而是为了使国民能够更顺手地为我所用。对了,这个“为我所用”的“用”可是包含着打仗在内的。哎呀,这不分明就是厚黑学么,怎么也是道家思想呢?

再看看民心之争取,这一点更清晰地表现在《管子?白心篇》,比如:

难言宪术,须同而出。无益言,无损言,近可以免,故曰:知何知乎?谋何谋乎?审而出者,彼自来。自知曰稽,知人曰济。知苟适可,为天下周。内固之一,可为长久。论而用之,可以为天下王。

这段是说:法律这玩意不大好讲,总之呢,法律一定要合乎民意才可以公布出来。话不能多,也不能少,这大概就不会有人埋怨什么了。所以说:用不着耍聪明,也用不着玩心计,只要法律是合乎民意而公布的,远方之人也会投奔而来。有自知之明就叫做稽,有知人之明就叫做济,……(熊逸按:这几句我也不明白是什么意思,从略。)……能够应用起来的,就可以作天下之王。

《管子》这里虽然玩的还是权谋,却阐明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道理:“法律一定要合乎民意才可以公布出来。”这句话背后的意思是:法律是社会习俗的产物,而不是某个“圣人”凭着异乎常人的理性而凭空创造出来的,也不是某个专制统治者为了一己之私利而强加于全体国民的。

事实上,不单是法,也包括礼,都是习俗的产物,按休谟的话说,就是“法律先于国家而出现”。至于习俗,多是漫长的社会发展中不经意地出现并成型的没有条文的制度,这些制度正是所谓自发的制度,人们对事情的不加思索的反应往往都是这类制度的体现。《管子》中成文法对不成文法的呼应或许也可以说是一种道家“无为”思想的体现,因为它诉诸于社会习俗,诉诸于社会众人普遍的道德观念,所以并不会出现这类的尴尬和冲突:当母系氏族阶段还在方兴未艾的时候,出台一部以“三从四德”为理论基础的法律。

从这一点上来看,《汉书?艺文志》把《管子》列入道家倒也是恰如其分的,司马谈归纳出来的道家的“因循”原则在这里得到了非常妥帖的表现,而儒家的立法(或说“立礼”)思想则截然不同——如果说《管子》是休谟式的,儒家在某种意义上则是笛卡儿式的,相信圣人具有绝对理性,可以凭空创制出一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完美无缺的法典,并且,这部法典还将是永恒不变的。儒家的这种理想热情我们在历代井田制发烧友(比如张载和方孝孺)那里都可以看到端倪,而大有可能的是,“十三经”中那部宏篇巨制而又相当具体而微的《周礼》正是被儒家这种为人类社会设计宏伟蓝图的想法所激励出来的。

——但是,事情恐怕越来越复杂了:《管子》或许也有着笛卡儿的一面,只是表现方式和儒家不同罢了。比如“任法篇”说: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意思是: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这就叫做大治。

这句话很是了得吧,这不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么!这样说来,法才是最大的,比君权还大,君主也和老百姓一样要受法律的制裁,嗯,只是不知道这里边有多少宪法的意思,是否两千多年的古人已经意识到有绝对的必要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了?

这思想实在太先进了,但遗憾的是,我这么理解其实是断章取义,如果把这句话前边的内容给补上,意思就不一样了: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意思是:有立法的人,有执法的人,有遵纪守法的人。立法的人就是君主,执法的人就是臣子,遵纪守法的人就是老百姓,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这就叫做大治。

这样看来,立法权完全掌握在君主的手里,他想制定什么法律就制定什么法律,想修改什么法律就修改什么法律,法律的最终解释权自然也在他的手里。再联系整篇的意思,所谓“君臣上下无论贵贱都依法而行”,看来是叮嘱君主立法的时候要考虑周到,最好一劳永逸,不可朝令夕改,你颁布的法令你就得有相应的严格要求。

那么,凭什么立法权就应该完全掌握在君主手里呢?他的脑瓜儿未必就比我们更聪明,考虑问题未必就能够面面俱到,就算他是不世出的天才,还难免会有犯错的时候呢,凭什么呀?

到底凭什么,这问题有两个解答。“任法篇”的答案直接了当:凭的就是君主有权有势,怎么着吧!

——还真没法怎么着,就算人家的立法伤害到你的利益了,可论人人家人多,论势人家势大,伤害你那还不是白伤害呗!

这个观念非常法家,强调君主的“势”和“位”,只要君主有能力保持自己的权势和地位,也就有能力、有合法性来统治国家、驾御臣民。法家对“势”的推崇正如伊索寓言里一则狼和羊的故事所说明的:小山羊站在屋顶上,看见狼从底下走过,便漫骂他,嘲笑他,狼抬起头,说:“伙计,骂我的并不是你,而是你所处的地势。”——势之所在,羊也可以对狼呼来喝去的,可小羊一旦失了这个势,后果就很可怕了。

再说第二个答案,这是《老子》给出的答案:“圣人恒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这句话的意思,河上公说是:“圣人的高招就是因循,遇到有必要改革的时候总是慎之又慎,所以才会显得没主意。”王安石解释的是:“圣人没有私心,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 这就是说,圣人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那么,如果说国家政治是以民为本,立法权自然应该掌握在人民手里,而人民实在太多,让这么多人一起商量立法无疑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所以人民要以合理的程序选举代表,由人民代表来立法,这样的立法才能够体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是具有合法性的。可按《老子》的道理来推论呢,人民代表只有一个,他就是圣人,虽然圣人并不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依照正当程序选举出来的,但他无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他完全没有私心,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所以,立法权掌握在他手里实在是最天经地义不过的。

——呵呵,古人是不是太先进了哎?这或许只是他们的空想吧,他们能举出例子来吗?

《管子》真就举出例子了,第一个例子就是儒家鼎力推崇的大圣人——尧。

儒家的圣人到了《管子》这里是不是会变成反面教员呢?不是的,尧照旧是位大圣人。《管子》说:尧治理天下,就像陶工制作陶器,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想把天下搞成什么样就搞成什么样,老百姓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令出即行,禁下辄止,每个人都是国家这部大机器上的一枚螺丝钉,服从命令听指挥,就算受到不公正对待了也知道不该去给圣人添麻烦,自己忍了就完了。

尧圣人的确是垂拱而治啊,只抓大事,游刃有余。但《管子》毕竟属于道家,所以虽然歌颂了尧圣人的厉害,但这其实为了烘托出更厉害的黄帝。《管子》说:黄帝的治国之道比尧圣人还要高明得多,不用领导下命令,老百姓特别自觉,你要是想安排他们干什么活儿,不用分派,他们主动就会来干,积极性还非常高;你不想让他们干了,不用你说,他们主动就会下岗,毫无怨言,绝不给领导增加负担。黄帝之所以能做到这一步,是因为他的立法设计缜密周到,所以能够一直沿用下去而不加任何改变,老百姓也渐渐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了。(我们可以从这里再来体会一下“无为之治”的涵义。)

嗯,现在我们把上述两个答案结合起来看:圣人,如果拥有了最高的权势,占据了最高的地位,拥有了足够的御下的权力,并且毫无私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那么,他当然应该拥有完全的立法权。

《管子》的思想虽然先进得让我们吃惊,但毕竟属于两千年前,禁不起现代眼光的通盘审视:关于立法问题,它在一个细节之处就犯下了致命的错误。我们再来体会一下这句话:“黄帝之所以能做到这一步,是因为他的立法设计缜密周到,所以能够一直沿用下去而不加任何改变,老百姓也渐渐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了。” ——看,司马谈所谓道家的核心精神“因循”现在出问题了:原本的“因循”是指承袭旧的习俗或法律,而无论这些旧货先进与否;这里的“因循”却是圣人制定了完善的、一劳永逸的法律,老百姓长期“因循”下去,终于把法律内化为道德标准。

如果后者成立的话,也就意味着《管子》有一只脚“不经意地”踏入了笛卡儿绝对理性的地盘了,从而站到了经验主义的对立面上。“任法篇”还有一处强化了这一点,说:“仁义礼乐都是从法当中派生出来的。”嗯,这就有点儿倒因为果了。我们现在知道,礼也好,道德也好,都是社会习俗的产物,或者说就是社会习俗本身,而习俗则是人与人在漫长的分工合作当中不经意地产生出来的,习俗对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尽管是不成文的,却牢固地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而成文的法律则是建基于社会习俗之上而逐渐形成的,法律的评判标准也正是因此而并不会违背习俗,这也就是俗语所谓的“法意不外人情”。

按照郭沫若的解释,“法意不外人情”在《管子?枢言篇》里便已经有了一个绝佳的说法:“法出于礼,礼出于俗”,也就是说:法的出处是礼,礼的出处是社会风俗。这是个非常先进的思想,不过《管子》原话是“礼出于‘治’”,郭沫若认为“治”字写错了,应该是“俗”。 这就让人起疑了:如果“治”字没错,这句话可就不是这个意思了。

我们来联系一下上下文:

人故相憎也,人心之悍,故为之法。法出于礼,礼出于治。治,礼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

当头这句话很能说明问题:人本来是互相憎恨的,人心凶悍,而为了使凶悍的、互相憎恨的人能够相安无事,所以必须要有个法。——如果承认这个前提,那么,“俗—礼—法”的逻辑就不大通畅了,反而是“俗—礼—治”看上去更加合理一些。但无论如何,这里的法并没有否定礼,而是承认礼是法的根源和基础,这又和我们一般想像中的法家和道家之学不大类同了。至于“人本来是互相憎恨的”这个前提对与不对,嗯,现代社会理论一般认为习俗乃至礼法产生于人群的分工合作。

《荀子》有一篇“非十二子篇”,看标题就知道他是向其他学术权威公开叫板,其中提到慎到和田骈一派,批评他们说:

尚法而无法,下修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终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则倜然无所归宿,不可以经国定分;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慎到田骈也。

意思是说:这一派虽然推崇法制,对于“法”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向上迎合君主,君主说什么就是什么;向下则迎合民俗,民俗怎么样他们的“法”也就跟着怎么样。整天就纠缠在法律条文里边,却没有一定之规,治不了国,定不了事物的名份。可就这种歪理邪说吧,说起来还一套一套的,让听众还真不容易听出毛病来,骗那些没头脑的老百姓也算绰绰有余了。慎到和田骈就是这一歪理邪说的反动学术权威。

这里所说的田骈几乎已不可考,慎到的线索倒还多些,他也被尊称为慎子,我们后文还会遇到。慎到还有一句名言,是“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 大体也是上文里的意思,郭沫若说慎到和田骈一派是把道家理论向法家理论发展的一派,而且“严格地说,只有这一派或慎到一人才是真正的法家。韩非子的思想,虽然主要是由慎到学说的再发展,但它主要是发展向坏的方面,搀杂进了申子或关尹、老子的术,使慎到的法理完全变了质。”

我们现在着重要关注的是立法过程,从《管子》来看也好,从慎到来看也罢,暂且抛开“上则取听于上”不谈的话,如果立法过程当真如此,那正符合了先前所讲的道家“因循”原则,这样的法律,自然法律所惩诫的也就是习俗所鄙薄的,法律所褒奖的也就是习俗所鼓励的,法律和人们心中的道德原则水乳交融,人们遵纪守法一点儿也不会觉得有什么吃力,反倒是件自然而然的事情。

如果拥有完全立法权的圣人当真“以百姓之心为心”,把老百姓全都代表了,他的立法无疑也能够达到同样的结果。可圣人如果同时具备了绝对理性和绝对权力,高瞻远瞩,设计出了一套至善至美的理想蓝图,老百姓要是照着蓝图去做这可就很容易动辄得咎了,自然也就没有了道家的因循无为之功。——从黄老申韩之学的应用来看,这还真是历史上的部分实情,而且,这个问题早就被人质疑过了,比如,慎到就觉得君主再怎么圣明到底也是个人,是人就难免犯错,所以君主不应该独断专行、事必躬亲,而要少做事、多任法,因为法制完备了,一切人与事都会各安其份,在法制框架内靠惯性运转。但慎到这些意思全在司法的范畴里,和他的立法思想放在一起,多少有点儿不和谐音。但无论如何,在现实世界里,君主毕竟不是看学者脸色做事的,聪明的统治者们虽然根本没有什么绝对理性,也根本不是全知全能,却终于在权势的强力之外为自己的立法权找到了另一番正当说辞:那就是所谓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好了,既然这些利益理所当然是应该被首要保障的,那么,当个人利益和它们发生冲突的时候,自然应当主动让位,或者被毫不犹豫地牺牲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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