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一个人真是很难!
题外话之二:脑筋急转弯!
回忆一下《礼记?檀弓》里子夏问老师孔子的话:“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弗与共戴天”云云。现在我们想像一种情况:如果是母亲杀死了父亲,这种情况应该“如之何”呢?
这可是个难题哦,从《檀弓》里看,孔子认为杀父和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的,是在同一个级别上的,所以,如果真是母亲杀了父亲,做儿子的还真不好办呢。
——不过,如果这个儿子并不是一个儒家读书人,事情也许倒没什么难办的。
是不是有人觉得这种事情纯属伪问题,现实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出现?——那你可错了,这样的事情还真的出现过,就发生在汉景帝的时候。当时,有个叫防年的老百姓大逆不道,居然杀了自己的继母(不是亲生母亲),但究其原因,竟是这位继母杀了防年的父亲(也就是她自己的老公)。
案子一直报到汉景帝这里,还真把汉景帝给难住了,这个杀人犯防年到底该怎么判呢?杀父、杀母之仇都是不共戴天,所以,防年的继母是防年的不共戴天的杀父仇人,而防年自己又是自己的不共戴天的杀母仇人……◎#¥%……※×没有250以上的智商还真想不明白!
这个难题最后是让一个小孩子给解决掉的,这孩子当时刚刚十二岁,按现在的标准也就是小学才毕业,他说:“所谓继母如母,但到底不是亲生母亲,把她当作母亲是因为父亲的关系,而防年的继母居然杀了老公,这就是主动断了夫妻的情义,于是,她既对老公失去了作妻子的资格,又对防年失去了作母亲的资格,所以,防年杀母只应该判作普通的杀人罪,而不该判作杀母的大逆罪。”
——如果你想的答案跟这孩子一样,那就恭喜你了,因为这孩子可就是日后的汉武帝啊!
(二)梁悦谋杀案:韩愈的法律难题
好了,让我们继续前进。
《新唐书》发扬了《春秋》的惩恶扬善精神,《孝友传》的设立自是表彰孝义的一处具体体现。就在徐元庆小传之后,还紧跟了一系列的类似事件,其中也不乏耐人寻味的故事。
在唐宪宗时代,又出了一个徐元庆谋杀案的翻版:有个叫梁悦的家伙手刃杀父仇人秦果,随后到衙门里投案自首。这案子照旧惊动了中央,没多久,朝廷下了诏书,发布了最高指示,说道:“按礼来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梁悦做的没错;可按法说,杀人就应该偿命。哎呀呀,礼和法说的不一样,这案子没法判啊!”
——诏书如果真这么下,皇帝就该威严扫地了,所以,这只是诏书的前半段,还有后半段留待一会儿再讲。
先说说皇帝的为难。这案子如果换到现在可能就简单多了,不少人可能都会觉得:这有什么为难的,管那个礼干什么呀,法律问题法律解决,没说的,判梁悦死刑好了!
可前边讲过,在唐朝,礼是立法的根本精神,或者说,儒家思想是立法的根本精神。大家如果看看《唐律疏议》,开头部分是唐太宗时代的名臣(也是唐太宗的大舅哥)长孙无忌写的一篇很长的序言,序言里一会儿“《周礼》说如何如何”,一会儿“《尚书》说如何如何”,一会儿“《易经》说如何如何”,一会儿又是“《春秋》说如何如何”,根本就不像一部国家法典的总序,倒更像是腐儒写的八股文(所以说读不通“十三经”,读历史就总有障碍,就拿“二十四史”来说,皇帝的诏书和大臣的奏议里尽是些引经据典的话。),其核心意思就是讲咱们唐朝的法律精神是以礼为体、以法为用的,或者说,形式上是以法制国,核心却是以礼治国、以德治国。
所以,礼是法的核心精神,儒家思想是国家法律的意识形态准绳。只有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才能体会出当礼和法出现矛盾的时候,那些当事人该会如何的抓耳挠腮。
有人可能会问:“不是已经有了徐元庆的案例了吗?可以拿来参考啊!”
但不知道为什么,这回却没提徐元庆这个茬儿,也许是陈子昂和柳宗元谁对谁错大家还没有论明白呢。所以,诏书接着说:“礼和法同是治国的根本,所以梁悦杀人案不能小看。这样吧,把这案子交给尚书省好好讨论一下吧。”
看来皇帝也发愁,不知道该怎么办,把皮球踢给尚书省了。
尚书省是中央头等大机关之一,可这机关里的精英们当时是怎么商量的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了,《新唐书》里只收录了一份当时一名职方员外郎的书面意见——这是一篇值得细细品味的好文章,原因之一是,这位职方员外郎就是大文豪韩愈。我们读一下大文豪是怎么写官样文章的: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者,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下之辞,非百姓相杀也。《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宜定其制曰:“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省,集议以闻,酌处之。”则经无失指矣。
我前边说这篇文章值得细细品味,不仅仅是因为作者是韩愈,更主要的是,要细细品味文中的语气,体会那种磨磨唧唧、拖泥带水、欲说还休的味道。
韩愈说:子报父仇这种事在《春秋》、《周礼》、诸子书里都没少讲过,没人把这当犯罪,按说这是最应该被写进法律条文里去的,那样的话,后人遇到这类案子的时候也就没什么可为难的了。可是,为什么法条里不写呢,这也是有道理的。咱们想想,如果法律明文禁止儿子给父亲报仇,这就会伤了孝子的心,(咱们以孝道治天下,哪能这么做呢!)可法律如果明文允许儿子可以给父亲报仇,恐怕就会有人从这里来钻法律的空子。唉,法律虽然是圣人制定的,内容好得很,可执行法律的官吏们却只是一些普通人呀。
韩愈的意思大概是:法律对这个问题不便明说,但意在言外,要靠执法者心领神会。
引经据典是必要的,韩愈接着便引述了《周礼》的相关内容。《周礼》旧称《周官》,是一部来路不明的经典, 是“三礼”之一,在唐朝被列入官学“九经”,后来也进了“十三经”。韩愈这里对《周礼》的引文并没有引用完整,他引的是“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可我们如果核对《周礼》原文,就发现韩愈在句子中间漏写了“不同国”三个字。——这句话的出处是《周礼?地官司徒?调人》,上下文连起来是这样的: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凡和难,父之雠,辟诸海外;兄弟之雠,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雠,不同国;君之雠视父;师长之雠视兄弟;主友之雠视从父兄弟。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
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雠之。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雠,雠之则死。凡有斗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
这段文字可以说是给“调人”这个职位所作的岗位描述,前文中柳宗元为徐元庆作辩护的时候也引过这一段内容,也和韩愈一样省略了那个“不同国”。全段的意思是说:调人的职责是调解人民群众的内部矛盾,要使大家过上和谐的生活。凡有过失伤人者,调人要和乡亲们一同来评判是非,凡有过失伤害了别人家的牲口和家禽的,也要同样办理。调解仇怨的具体办法是这样的:调解杀父之仇,就要让凶手躲到海外去;调解杀兄弟之仇,就要让凶手逃到千里之外去;调解杀从兄弟之仇,就要让凶手躲到国外去;杀君之仇照杀父之仇办理,杀师长之仇照杀兄弟之仇办理,杀主人和朋友之仇照杀叔伯兄弟之仇办理。如果凶手不听劝,不肯逃走,那君王就授予调人瑞节去抓他治罪。
凡“杀人有反杀者”,就告知天下各国缉拿凶手。凡杀人而符合道义的,就要安排凶手和被害者家属不要同国居住,还要劝说被害者家属不可报仇。凡有吵嘴打架的,就去评理调解,调解不了的,就登记在案,此后看这吵嘴打架的双方谁先动粗就惩治谁。
这就是《周礼》对“调人”的岗位描述,看上去还真够详细的,以现代眼光来看也真够别开生面的。但问题是:这是真的么?
的确,对于《周礼》一书的性质,现在占压倒性的意见是:这是一部古代的乌托邦著作。但是,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它的“乌托邦”就完全怀疑它的真实性。就拿这个“调人”的岗位描述来说,它很可能是对原始部落遗风的一种较为真实的写照——如果我们参照一下当代世界若干偏僻角落里的一些土著部落的生活方式,比如,我们就看看人类学家埃文斯-普理查德的名著《努尔人》吧,我们会惊讶地发现:《周礼》所描述的“调人”简直就和努尔人当中的“豹皮酋长”如出一辙。这大概也能够启示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历来被传为周公制作的“礼乐”,其真正源头可能是相当古老的。而更加耐人寻味的是,从种种的人类学著作来看,似乎越是在那些原始的部落当中,“礼”就越是丰富、越是仪式化,人们也越是重视“礼”。这样看来,如果真让孔子搞成了“克己复礼”,怕也不是什么好事。^_^
我们可以简略看一下努尔人的豹皮酋长在“调人”工作遇到阻力的时候是怎么做的:
酋长的恐吓至多也只不过是说如果亲戚们不听他的话,那么当他们处于同样的困境时,他便可能会也不听他们的话。但有人告诉我,如果他们相当固执地拒绝调停,酋长便很可能会恐吓说要离开他们的家宅去诅咒他们。他会牵来一头母牛,用草木灰擦它的后背,并开始吆喝它,说如果受害一方坚持复仇,那么他们中的许多人就会死于这种努力,并且他们把长矛掷向敌手将是徒劳的。人们告诉我,接下来他就会举起长矛要杀掉母牛,但这只是在人们担心他把长矛刺向母牛时才如此。在维护了他们作为亲属的尊严之后,死者家族成员之一便会抓住他高扬的胳膊,不让他刺伤母牛,喊道:“不!不要杀死你的牛,算了吧,我们愿意接受赔偿。”我的一个提供信息者进一步补充道:如果人们坚持拒绝接受酋长的调停,酋长就会牵走一头短角的公牛。在诉求神灵之后,把这头公牛杀掉,这样,拒绝他的调停的那个宗族的成员们便可能会在以后发动世仇争斗时被杀死。他的话得到了其他人的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酋长的诅咒本身并不是调解的真正律令,而是世仇调解中的一种习俗性的、仪式性的运作步骤,这是人们事先就知道并在他们的算度当中已有考虑的。
——这段文字对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是有些参考意义的,尽管它不足以确证我们此刻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看到,在豹皮酋长行使调人职责的时候,好像并不存在什么“礼”和“法”的冲突,那么,原因究竟在哪里呢?
或许在于:“礼”就是“法”,“法”就是“礼”——这两者之所以没有区别,并非因为它们面貌相似,而是因为它们根本就是同一个东西。
是的,这种“习俗性的、仪式性的运作步骤”,说它是“礼”自然没错,说它是“法”也一样成立——在部落社会的背景下,似乎根本就不存在“礼”和“法”的任何区别。那么,中国古代经学家有所谓“礼就是法”的说法,是否也是这个意思呢?
我们从努尔人的豹皮酋长来揣度“礼”和“法”的原始形态,那么,徐元庆和梁悦案件如果拿到豹皮酋长那里去解决,也许这令人困惑的两难场面就不会出现了。或许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礼”、“法”分家,又双双被赋予了神圣的光环以及与时俱进的崭新功能,而后,人们又忘记了这两者曾经是一体的,于是这才有了徐元庆案和梁悦案那种困惑人心的场面出现?
事情也许还不仅如此,甚至,即便是“区别贵贱尊卑等级”这一“礼”的基本功能也并不像看上去的那样属于文明社会的产物——帕累托曾经指出:尊卑贵贱的角色区分是人类的基本情感之一,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需要,不仅在人类社会,就连动物界都有“上等人”和“下等人”之分。
当然,韩愈这时候还读不到埃文斯-普理查德和帕累托这些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如此赤裸裸的“非礼”的文字,他还只能在儒家典籍里转转圈子,他眼中的《周礼》自然尽是圣人之法,是无可怀疑的。那么,在对豹皮酋长有了简单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周礼》中的这个“调人”。
《周礼》这一段对“调人”的岗位描述就把“礼”(在这里意指具体的行为规范)表现得非常细腻,其中说到“国外”和“不在同一国居住”,这个“国”就是前文所讲的“邦国”的意思——从这一段的上下文来看,“国外”是最近的地方,再远一些就是“千里之外”,最远的是“海外”,但那时候的“海外”应该指的是“蛮夷”地区,比如现在的湖南、湖北、江浙一带就都属于“海外”,海南岛大概得算当时的“天外”了。
“杀人有反杀者”这句话我没翻译。从字面上看,这好像是说有人杀了人,而其他人又为被害人报仇杀了那个凶手,但联系上下文来看,这又像是在指官府诛杀罪人之后,罪人家属生事寻仇——古人注释《周礼》大多是取这后一种解释的,还是这个解释更合情理。
韩愈在梁悦案中引述的《周礼》文字就是上文中相当靠后的这句:“凡杀人而符合道义的,就要安排凶手和被害者家属不要同国居住,还要劝说被害者家属不可报仇。”韩愈省略了当中“就要安排凶手和被害者家属不要同国居住”这句,大约是因为唐朝已经是大一统的王朝了,封建时代的“邦国”已经不存在了。
如果按照《周礼》的说法,只要合乎道义,私下杀人就是被允许的。但这话说起来容易,具体到个案当中,怎样才算合乎道义,又由谁来裁判,这都是要命的问题。如果是岳飞杀了金兀术,案子交给秦桧来判,这……
按照我们的常识,案子当然要交给法官来作裁判,即便在部落社会里,豹皮酋长不就是在纠纷中起到法官的角色么?
——看似如此,其实却并非如此,豹皮酋长可绝对不是法官,而且,他也并不是我们习惯概念中的那种酋长,除了排解凶杀纠纷之外他在部落中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再者,即便是他在行使本职工作的时候,他也更多地靠的是“仪式性的潜能”,而不是自己“一朝权在手”式的主观能动性。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豹皮酋长通常都是些没有什么后台的家伙——埃文斯?普理查德这样说道:
如果认为“豹皮酋长”是一个政治代理人或是裁决权威,将会导致对努尔人社会构成的误解,因而看不清它的基本原则,为了表明这一点,我们就不得不解释清楚他在世仇调解中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已经讲述过,他没有裁决或执法的权威。他没有责任对凶杀的案件决定是非曲直。对努尔人来说,永远不会发生任何需要裁决的情况。因此,酋长无法迫使人们偿付或接受“恤牛”。他没有有权势的亲属或人口众多的社区作后盾来支持自己。他只不过是在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一个调停人,而且只有在双方都承认有社区上的联系,并且他们都希望避免激化到更深层的敌对,至少在当时如此时,他的调解才能成功。只有在争执双方希望使事件得以解决时,酋长的介入才会成功。他们是一种机制,使群体各方在期望事件恢复到正常状态时达到这一目的。
努尔人的社会是一种“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之所以既“无政府”还能“有序”,靠的就是社会习俗的规范力量——这也就是我们所谓的“礼”,或者所谓的“法”。设想一下,假定努尔人又度过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进而发展出了辉煌的文明,这时候,有人把上古遗俗半真半假地记载下来,这记载继而又被奉为圣典,那么,是不是也有可能出现韩愈眼下所面对的这个尴尬呢?
是的,豹皮酋长(调人)还在,礼治规范还在,但在社会的发展中,老名词早已被赋予新概念了。于是,在对某一起凶杀案的裁决中,“怎样才算合乎道义,又由谁来裁判”,这原本也许都不是问题,而现在却都成了要命的问题了。
那么,事情是不是这样的呢:原本是由社会习俗来解决的问题,到韩愈这时却早已变成由专制权力来解决了,既没有后台也没有权力的豹皮酋长(调人)也早已变成了后台强硬的暴力执法机关?
而且,《周礼》对调人的那一整段岗位描述也因为太过具体,所以很难考虑到应该如何把经义去作与时俱进的修饰,比如“国外”和“海外”这些说法显然已经不适应唐代社会了。但韩愈到底是韩愈,除了《周礼》之外他还有别的法宝,他紧接着又引述了一位“公羊子”的话。这位公羊子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好眼熟啊,这不就是前边一再提到的《公羊传》里的话么!
不错,韩愈这里说“公羊子”,就是不称书而称人,要知道,《公羊传》之所以叫《公羊传》,据说是因为搞出这门东西的人是战国时候的公羊高,公羊是他的姓。——中国古时候有很多怪姓的,后来就越来越少了。
韩愈引完《公羊传》,又引了一回《周礼》。这句“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出自《周礼?秋官司寇?朝士》,这里所谓“书于士”的“士”,应该不是指周代一般意义上的贵族的“士”,而是指一种叫做“士师”的长官,简单讲就是公安局长。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报仇当然是可以报的,但是,得先到公安局备个案,你备完案再去把仇人杀了就不算你犯罪。”——下文也没说备案的时候如果公安局不同意怎么办,即便不存在这个问题吧,韩愈接着发表议论说:“这种法律简直就是‘第二十二条军规’!”
咱们好好想想,就拿徐元庆谋杀案来说吧,想要报仇的徐元庆只是一介草民,无权无势,只有一条豁出去的老命,而仇人赵师韫却是朝廷高官,徐元庆倘若真的到公安局先备案去,就算公安局那边真能同意,可风声不就走漏了么,以赵师韫堂堂御史,整治一个刁民还不容易!
所以韩愈发牢骚:“这不是挤兑人么,这个条文设计得也太绝了吧!”
韩愈还算个实诚人,在儒家经典里转了两圈,最后说:看来这种案子还真不能在法律条文里给明确规定出来,我看不如这样好了:但凡有这种为父报仇的案子,就交尚书省让大家一起商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商议结果报给皇上,由皇上最后来酌情处理,这样做才是符合儒家经典的核心精神的。
——这等于引经据典了半天,可还是没有一个明确意见。但是,韩愈的这个不是明确意见的意见也许还真起了作用,最后,杀人犯梁悦被念在为父报仇又主动投案的份上,所以只判了他一个流放。
既没杀他,也没放他,却判了个流放,这大概是个折中的办法吧。
徐元庆和梁悦这两个案子的前前后后为我们揭开了“春秋大义”的一角。现在人们已经普遍对儒家精神很陌生了,甚至包括不少鼓吹复兴儒家思想的人。有人以为儒家讲道德、讲做人,有人认为儒家讲究以和为贵、和稀泥、打太极拳,也有人说儒家经典都是知识分子们闷在书斋里搞的寻章摘句,看看,其实不是这么回事吧?
我上边讲的是唐朝的事,如果把时间再往前推,推到汉朝,这就是儒家思想在现实社会中发挥实际功用的最早的时代。那么,我们先来想一个小问题:如果徐元庆和梁悦这两宗谋杀案发生在汉朝,官府会怎么判决呢?
(三)以德报怨,以直报怨,以过分报怨——从赵娥亲案、康买得案和阳球灭门案看《公羊传》的复仇大义——爱德华?泰勒的人类学解释
东汉末年,在甘肃酒泉发生过一起极著名的谋杀案。好几部文献里对这件事都有记载,内容有详有略。略的比如《三国志》,只交代了一个梗概,总共几十个字而已,可要说详的,皇甫谧的《列女传》简直把这件事写成了一篇短篇小说。那么,为了照顾本文的可读性,我就说说《列女传》的版本好了。
事情以杀人开始,以死人为过程,最终又以杀人结束。这虽然只是个老百姓身边的故事,却在天灾人祸中先后死了好几口子,颇有几分戾气。
第一名死者名叫赵君安,他是被同县的老乡李寿所杀。这事一出,赵家的人当然不干了。要说赵家也算得上人多势众,赵君安一共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名叫赵娥亲,此时已为人母,就算是外姓人了,可那三个儿子哪一个都不是好惹的,立志为父报仇,非要让李寿血债血偿不可,把那李寿搞得提心吊胆。可说来也巧,也许是老天爷保佑,偏在这个时候闹了一场瘟疫,等瘟疫一过,奇事出现:杀人凶手李寿毫发无伤,可赵君安的三个儿子却死了个干净。
赵家这就等于绝了户,男丁全死光了,只一个女儿这会儿也算外姓人了。李寿后顾无忧,禁不住挑大指赞叹老天爷的好眼神。喜事总该庆祝一下,李寿大摆筵席宴请宗族亲属,席间乐呵呵地对大家说:“赵家现在只剩下妇女儿童啦,再没什么可怕的啦!”
这话很快就传到了赵娥亲的耳朵里,赵姑娘怆然流泪,恨恨地说:“李寿,你小子等着,我非得亲手宰了你不可!”
为父报仇的重任压在了赵娥亲一个弱女子的肩上。赵娥亲着手准备,上街买了把快刀,没事就在家里磨刀。一个县城没有多大,这消息很快就被李寿知道了。李寿再不敢大意,心想:“别看赵家只剩下妇女儿童,可俗话说的好,妇女能顶半边天,我还是小心为上!”从此,李寿出门一定带刀骑马,再不敢有丝毫怠慢,瘟疫之前那种提心吊胆的感觉又回来了。
就这样过去了好几年,李寿还照旧带刀骑马,赵娥亲也还照旧在夜里磨刀——这么多年磨下来,就算是青龙偃月刀也得被磨成小片儿刀了。邻居们开始笑话赵娥亲了,是呀,女流之辈,难道还真能提刀杀人不成,不过是做个样子罢了。
冷言冷语比冷风还要刺骨,但赵娥亲也不分辩,只是默默地咬着牙、发着狠:“你们就等着瞧吧。”
再长的等待也是有终点的,大对决终于就要发生了。在这里,《列女传》给我们描述了一个古龙式的场景:那是光和二年二月,上旬里的一天……
天。
冷天。
冷的天上挂着白的太阳。
这是西北甘肃,是冷风、黄沙和双旗镇刀客的老家。
在都亭近处,赵娥亲怀揣利刃,乘鹿车,静静守候。而就在路的尽头,李寿快马轻刀,越来越近了……
还得说皇甫谧厉害,这段描写比亲眼看见的都真:赵娥亲是怎么动作的,李寿又是怎么反应的,比武侠小说还要热闹。接着,在一场激战之后,李寿受伤落马,正掉在路边的沟里。赵娥亲紧追不舍,挥刀再砍,眼看着李寿逃不过了,可这刀却不知道砍在了什么地方,竟然断掉了。就在这电光火石的一瞬间,赵娥亲突然想起了无名刺杀秦始皇的策略——看电影不是白看的,赵姑娘把断刀一扔,扑上去就抢李寿的腰刀。也得说赵娥亲的出招够快,从开始伏击直到现在,李寿被逼得连拔刀的工夫都没有,自己的佩刀还在腰间没出鞘呢。
李寿也急眼了,连忙护住佩刀,紧接着大喝一声,一个燕子三抄水,又一个细胸巧翻云,再接一个梯云纵,从沟里跳了起来。生死就在一线间!
真要等李寿站稳脚跟,再把刀拔出来,赤手空拳的赵娥亲是说什么也敌不过的。夺刀不成的赵姑娘在最后关头使出了压箱底儿的绝技——这就得读皇甫谧的原文才能感受到那种异乎寻常的震撼:赵娥亲“挺身奋手,左抵其额,右樁其喉,反覆盘旋”,——这就是说,赵娥亲硬是用一双女人的巧手把李寿这个大男人的脑袋给拧断了!
毙敌之后,赵娥亲随即砍下李寿的人头,提着它去衙门自首。这一路上,赵姑娘步态从容,神情不改,哪有一点点弱女子杀人之后的惊惶失措。地方长官面对此情此景,也不由得深受感动,不忍心治赵娥亲的罪,宁愿挂冠辞职,也执意要放赵娥亲回家。
这真是个有人情味儿的地方官啊。赵娥亲却不领情,说自己杀了人就该领受国法。就这样,任凭长官怎么劝,她就是赖在衙门不走。(看来人还是要多读书的,赵姑娘如果读过《周礼》,就应该听从长官这位“调人”的调解,逃走也就是了。)
这消息一传出来,“乡人闻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莫不为之悲喜慷慨嗟叹也”,各大论坛一连多日全是关于赵娥亲杀李寿案的网友评论,就算实名制和敏感词的限制也挡不住大家发表意见的热情。这案子实在是社会影响太大了,赵娥亲的遭遇也实在让人敬佩和感动。后来,官方附和民意,甘肃一带的高级长官们一同向中央上表,联名表彰赵娥亲的大无畏精神。事情的结果还算喜人:赵娥亲不但没被治罪,反而被“刊石立碑,显其门闾”,被朝廷树为活典型,成了大家学习的好榜样。——看看,同样是“刊石立碑,显其门闾”,赵娥亲这块碑比之徐元庆的碑可是大不一样的,比之后世那些贞洁牌坊就更不可同日而语了。
这件事还有后话,连带交代一下。赵娥亲不是有个儿子么,这儿子有名有姓,叫做庞淯。母亲英雄儿好汉,庞淯在长大成人以后大有其母风范,几次三番在生死关头舍生取义,是一位响当当的英雄豪杰,这大概就要归功于母亲的“身教”吧。更加值得欣慰的是,庞淯也像她母亲一样,虽然一度也曾因大义所在而把自己置之死地,却幸而有惊无险,最后落得善终。——好人有好报的例子不多,庞淯得算一个。
两汉时期,这类血亲复仇的事件屡见记载,对于报仇者,官府通常都是网开一面的(像赵娥亲的例子,官府不但赦免其罪,而且立碑表彰),民间也全是一片赞誉之声,这就是当时的风气。我们现代人想像古人,常常以为儒家思想把古人们熏陶得都有以德报怨之风, 其中虚伪之徒甚至示德于人来博取名声。其实,汉朝风气不但绝非如此,反倒很有几分侠气,正所谓“一饭之恩必偿,睚眦之仇必报”,儒家讲《春秋》的复仇精神,这是我们现代人不容易想见的。
甚至,不但血亲复仇“以直报怨”受到嘉许,就算“以过分报怨”、搞过了火,这也不算什么。——东汉有个叫阳球的,因为妈妈受了郡吏的侮辱,他便纠结了几十个古惑仔,一股脑杀光了那郡吏全家。而这位阳球,这位灭门惨案的制造者,不但并未受到法律追究,还甚而从此成名!而更加骇人的是,阳球后来居然还被举荐为孝廉!看来孝廉可不都是善男信女哦。
阳球的这种作风和当时社会的这种反应甚至还能得到法律的部分支持。东汉有一个不长的时期里曾经颁布过一部《轻侮法》,内容大体是:如果因为爸爸受了别人的侮辱,儿子杀死了这个侮辱爸爸的人,儿子可以免除死罪。——这可就不仅仅是“礼”的说法了,而是国家法典的明文规定。
够狠吧?徐元庆、梁悦、赵娥亲他们都是因为爸爸被杀,这才去杀人报仇,而西汉这部《轻侮法》却暗示大家:别说爸爸被杀,就算爸爸仅仅受了一些窝囊气,做儿子的也应该去杀人来给爸爸出气!放手去杀吧,杀了人也不会被判死刑的!
那么,这部骇人听闻的《轻侮法》的立法精神是从哪儿来的呢?——很可能还是那部《公羊传》。
我们看看《公羊传?隐公十一年》:
《春秋经》: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传》:
何以不书葬?隐之也。
何隐尔?弑也。
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
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
先是《春秋经》说鲁隐公死了,然后《公羊传》来解释。《公羊传》的文体很是有趣,是自问自答式的,而且问题和答案还是逐步递进的。这一段按现代习惯翻译过来就是:
Q:鲁隐公死了,按规矩《春秋经》应该记一下他的下葬呀,可为什么没记呢?
A:这是因为有所隐晦啊。
Q:啊?有秘密哦?!什么秘密啊?悄悄告诉我,我保证不告诉别人!
A:◎#¥%……※×
Q:嗯?!——你说什么呢?
A:不好意思,因为有所隐晦,所以有好几个敏感词,搞得我好几次都发不上去。嗯,好啦,现在调整后重发:因为鲁隐公是被鲁+桓+公murder而死的,可大臣们却nobody revenged their dead king,××所以不记载他的下葬,《春秋经》之所以不记载鲁隐公的下葬,是为了挤兑那些没良心的大臣。
《公羊传》接着引用一位子沈子前辈的话:“国君被谋杀,臣子如果不去讨伐杀人犯就不配为臣;父亲被杀,儿子如果不去为父报仇就不配当儿子。”
——看来徐元庆和梁悦有点儿生不逢时哦。
《公羊传》的这句“父亲被杀,儿子如果不去为父报仇就不配当儿子”(不复仇,非子也)赤裸裸地支持子报父仇,有趣的是,东汉张敏在提议废除《轻侮法》的奏章里居然也提到了这句名言——这是南辕北辙么?不是的,张大人的意思是:虽然春秋大义有这个“儿子为爸爸复仇”的说法,这没错,但我们不应该把这个精神具体落实在法律条文里,因为那是很容易让坏人钻空子的。
——韩愈应该是读过《后汉书》的,回想一下前文,他在对梁悦案的意见书里所表达的意见正和张敏这里的说法如出一辙。嗯,可韩愈怎么却一直没提张敏这事呢?
这个问题我可回答不了,不过,现在我们还是来想下一个问题吧:为什么春秋大义会嘉许血亲复仇呢?这规矩是孔老夫子制订的吗?如果是的话,他老人家是拍脑门凭空想出来的呢,还是有什么我们所不了解的隐蔽渊源呢?
我们知道,孔子并不赞成“以德报怨”,而是主张“以直报怨”, 如果我们把“直”理解为“等值”的话(不是没有这个可能),那么,这就相当于犹太人那句著名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这样的话,如果亲人的生命被人夺走了,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我们把“春秋大义”里的血亲复仇看作一种法律设计的话,那么我们知道,法律很少是凿空而来的,而是往往因循于习俗,或者说,是对习俗的归纳和条文化。血亲复仇,如果它曾经也是一种社会习俗的话,会有什么渊源呢,会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呢?
现代的人类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或许不那么确定的线索。列维-施特劳斯在对土著的研究中发现:相互间的仇杀居然和相互间的馈赠具有相同的内涵,在土著社会里,仇杀不仅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非常必要的。——这个问题留待后文再仔细交代。另外,正如人类学的老前辈爱德华?泰勒引述乔治?格雷的话说:“为最近的亲属之死而复仇,是最神圣的义务,土著被号召去完成这个义务。如果他忘记了这个义务而没有完成,那么任何一位老太婆都将会嘲笑他;如果他没有结婚,那么甚至连一个姑娘都不会同他讲话;如果他有妻子,那么她将抛弃他;他的母亲将悲叹、哭泣,因为她生了这样的败类儿子;他的父亲将以轻蔑的态度来对待他;而他也就成了共同蔑视的对象。”
这是对土著习俗的研究,我们很容易想像:或许孔子之前的氏族时代也曾经是这个样子,更有甚者的是,就连灭三族、灭九族这样令人发指的酷刑或许也并非完全出自君主的专擅,而同样部分地源于血亲复仇的古老习俗,甚至,被连累的那三族、九族也并不觉得自己是冤枉的——比如在澳大利亚的土著当中就有这种习俗:当某一家庭成员杀了人,其余的成员自然而然地承认他们也有罪。那么,下一个问题是:如果那个杀了人的罪魁祸首逃跑了,这时候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又该找谁来负起这个责任呢?
爱德华?泰勒为我们解释说:“如果杀人者消失不见了,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在这类蒙昧地区和居民很少的地区,是很容易发生的。土著的习俗就接受了古代的学说,罪犯的整个家族都负有责任;所以当杀人的事成为众所周知的时候,特别是当真正的罪犯消失不见的时候,罪犯的亲属就要以逃跑来自救。甚至七周岁的儿童都知道,他们是否跟杀人者有亲戚关系,假如有,就要赶快躲藏起来。在这里我们得出了两个原则,任何一位研究者如果他是从最早阶段按迹探求法律学的历史的话,他实在应该把这两个原则清楚地记住。他将在近亲复仇的原始法律中看到,社会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利用了把人跟低等动物区分开的近亲复仇的天性;同时由于认为整个家族对它的每一成员的行动都负有责任,社会就利用家族对每个人的影响力,作为保持人们之间和平的手段。无论是谁,看到近亲复仇的影响时就不能否定它的实际合理性,也不能否认它在那种还没有专门的法官和刽子手的阶段上,对于制止人的暴行的益处。”
不仅如此,泰勒的研究还告诉我们:“当转到研究高级文明水平的时候,我们在古代文化水平较高的民族中仍然遇到了近亲复仇权,但是它已经被文明逐渐改变了形态。” 这句话正好适用于我们在上文看到的这两个案例,而对下文将要出现的案例也将同样适用。看,汉唐两代文明鼎盛时期的法律制度竟然会在原始部落那里找到可怕的源头,而在儒家思想的精心包装之下却一点儿也看不出蒙昧的痕迹——这是不是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帕累托的“剩遗物”和“派生物”这一对著名的概念呢?
好啦,我们有必要再一次回到唐朝。徐元庆和梁悦之后,到了唐穆宗时代,又出了一件类似的案子。有个叫康宪的带着十四岁的儿子康买得去找一个叫张莅的家伙讨债。看来在唐朝就已经有了欠债的反倒耍横的事了,这位张莅赶巧刚喝了酒,一见债主上门,一言不合就动起手来。张莅长得牛高马大,不让泰森,几记重拳之下眼看着就要把康宪给打死了。十四岁的康买得在旁边看得焦急:“这么打下去,爸爸非死不可啊!”康买得有心上去拉架,可一看,自己的大腿还没张莅的小手指头粗,上去也是白给。生死一瞬间,康买得也来不及多想了,顺手抄起一个家伙,照着张莅的脑袋就砸了下去。
介绍一下,康买得抄起来的这个家伙叫做“锸”(cha-1),是一种农具,铲土用的,大体相当于现在的铁锨。康买得一铁锨下去,张莅当时就不动了。
张莅死了吗?当时没死,熬了三天才死。
康宪虽然获救,心中却哪还有半点喜色,他流着眼泪埋怨儿子:“臭小子,没有宝马你也敢随便杀人,这是死罪啊!”
——要是换到现在,康买得显然有救,毕竟可以从“正当防卫”啊、“未成年人”啊什么的来找理由。可在当时……
事情见了官,刑部侍郎孙革的判决是:“康买得救父杀人不算行凶,估计拉不开架而用铁锨砸了张莅的脑袋也属情有可原。先王制定刑律的精神是以父子亲情为先,《春秋》“原心定罪”,《周书》当中的各种刑罚也不是没有变通余地的。这样看来,康买得杀人是孝心的体现,不该判罪。”后来果然诏书下达,免了康买得的死刑。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孙革那句“《春秋》原心定罪”。什么叫“原心定罪”,这是一种判案的依据吗?
——“原心定罪”可不是孙革发明的,也不是唐朝人发明的,而是汉朝人搞的,这是汉朝应用“春秋大义”来审判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一些瓜葛的。
好啦,为了追踪这个“《春秋》原心定罪”,咱们又该追到汉朝去看看了。汉朝是儒家学说开始定于一尊、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的时代。咱们现代人读读儒家经典,也无非就是长长知识而已,要么就是为了提高一下道德修养,一不小心还容易被人笑话成孔乙己,但在当初,儒家的学问可当真是经世致用、安邦定国的——至少看上去是这样。
(四)“汉时以经义断事”——张汤亭疑奏谳——隽不疑处置卫太子事件——萧望之以儒术解决匈奴问题——汉武帝的“九世复仇”
在解释“《春秋》原心定罪”之前先扯点儿别的。
清代大史家赵翼在《廿二史箚记》里写过一条“汉时以经义断事”,说汉朝初年法制建设很不完备,每当遇到大事起了分歧的时候,群臣往往就援引经书里的文辞来讨论该作什么决定。
这个说法颇有道理,我们只要想想汉高帝刘邦著名的那个“约法三章”,就会知道单靠这三章约法在天下一统之后是没法真正有效地治理国家的。没有法,怎么办?那就得靠经了。赵翼接着举了《史记》和《汉书》里的几个例子,他老人家全是一语带过,但我这里就得娓娓道来了。
赵翼举的第一个例子是张汤的事情。张汤是汉武帝时期的审案名人,但他的出名不像福尔摩斯靠的是推理能力,而是靠狠辣的手段,所以他的传记是被司马迁收在《酷吏列传》里的。赵翼说:“张汤为廷尉,每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者,补廷尉史,亭疑奏谳。”
这句话我没给翻译,因为不太好翻。原因是这样的:
赵翼这本书是笔记体的,不那么严谨,他这句话的出处或在《史记》,或在《汉书》,因为这两部书里都有相似的这么一段话,只是文字略有出入罢了。赵翼这里的引述翻译过来就是:“张汤作廷尉,审理大案要案的时候想要附会儒家典籍,就请了些研究《尚书》、《春秋》的博士,摆平法律疑点,向皇上奏报。”
原文最后那句“亭疑奏谳”现代读者一般不容易理解,“亭”不是亭子,而是“平”,当动词用,我觉得翻译成“摆平”比较合适;“谳”(yan-4),当动词讲就是判案定罪,还有把判决结果上报的意思,当名词讲就是“案件”。
这样看来,这个例子支持赵翼前边那个论断的,但问题是,赵翼漏掉了《史记》、《汉书》原文中关键的几个字——在开头那里,应该还有一句“是时,上方乡文学”,然后接着才是“张汤为廷尉……”
这里的“上”指的是皇上,也就是当时在位的汉武帝;“乡”在这里的意思是“向”;而“文学”指的是儒学。这句话就是说:这个时候,皇上正迷儒学呢。——再把后文联系起来,我们发现,原来张汤找那些研究《尚书》和《春秋》的博士们来判案其实只是为了迎合皇上的喜好啊!
赵翼啊,这么大的名家也有疏忽的时候,还偏巧被我逮到了,嘿嘿,心中窃喜,亏得他老人家不是当代红人,不然的话,该有多少人骂我是想借着给名人挑小错出名啊。^_^
赵翼举的第二个例子是张敞,说张敞在每次朝廷议论重大事件的时候引古论今,折服公卿。
张敞也是个办案能手,其实《汉书》里的另一段话更能够说明问题:张敞是位研究《春秋》的专家,办案的时候大多以儒家典籍为本,惩恶扬善,所以,虽然同时代的好几位办案高手都没得善终,张敞却终能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