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对“基地”组织早期袭击的回应在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爆炸事件之前(3)
反恐怖主义中心人员向司法部长詹尼特·雷诺和联邦调查局局长路易斯·弗里作了简要汇报,告诉他们行动成功的几率约为30%。该中心长官“杰夫”和联邦调查局纽约实地办公室主任约翰·奥尼尔一起向纽约南区的检察官玛丽·乔·怀特和她的全体职员作了简要报告。尽管“杰夫”再次提到30%的成功率,他却提醒说,在这次行动中肯定会有人员伤亡。这样一来,怀特从纽约的简报中得到的印象就是活捉本·拉丹的几率几乎为零。
5月20~24日,中央情报局进行了最后一次分级行动演习,覆盖3个时区,甚至引入了当地人员。联邦情报局也加入其中。演习进展顺利。反恐怖主义中心计划在接下来的一周内向内阁级部长和他们的代表做了简要报告,将6月23日定为袭击日期,并在7月23日之前将本·拉丹带离阿富汗。
5月20日,特尼特与伯杰和他的代表一起讨论了行动的高风险,让大家注意会有人员被杀,其中包括本·拉丹。成功被定义为将本·拉丹带离阿富汗。28部长会议定于5月29日召开,决定行动是否进行。
部长会议并未召开。5月29日“杰夫”告知“迈克”,他刚与特尼特、潘维特和近东军指挥部总司令进行了会晤,决定终止行动。“迈克”马上致电实地办公室说,他已接到命令“暂时取消行动”。他在记录中写道,有人告诉他,内阁级官员认为平民百姓伤亡,即“间接损害”的风险太高。他们考虑到当地部族成员的安全,也担心“在行动中本·拉丹如果不能幸存下来的话——尽管那不是我们的本意——行动的目的和性质将会受到不可避免的曲解和误传,很可能还会遭到反诉”。
人们对谁真正决定终止行动的印象颇为不同。克拉克告诉我们,反恐怖主义安全小组认为计划有缺陷。其他人员称,克拉克曾经向一位国家安全局的同事描述说计划是“欠妥的”,并预言部长们不会通过它。“杰夫”认为,决定是内阁级的官员们作出的。潘维特认为是伯杰的决定,尽管可能是基于特尼特的建议。特尼特告诉我们,如果他得到主要行动人员的建议,他的确会独自“取消”行动。他曾给伯杰简单地讲过他的意见,但伯杰没有回话。伯杰的回忆和特尼特的这番话差不多。他说计划根本就没有呈交给白宫作决定。
中央情报局的管理高层认为计划不会起效。特尼特的行动指挥助理在几周后向伯杰写道,中央情报局作出的评估认为,当地部族抓捕本·拉丹并将他移交给美国的能力较低。但中央情报局的工作人员对此均感到失望。在该行动计划被取消之前,西罗恩曾将之描述为“在本·拉丹还在阿富汗期间,我们所能提出的将他抓捕并送交审判的最好计划”。的确,在“9·11”事件之前,再也没有一项抓捕计划达到了如此详尽和准备的程度。但当地部族随后对行动的热情有所降低。而本·拉丹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却在变得更加细密而让人生畏。
当时,距离“9·11”事件还有3年多时间。特尼特和中央情报局领导层的职责就是权衡究竟放弃这次行动而承担未来的风险,还是采取行动而让行动人员及情报人员的生命受到威胁。他们有理由担心行动失败带来的种种后果:数百万美元付之东流;一场可能被认为是暗杀的枪战,以及巴基斯坦的一场政变,如果其作出回应的话。正如伯杰所说,美国政府在1998年5月的决定,好比是司机通过满是泥浆的挡风玻璃看路前行,而非明亮的汽车后视镜的有利视角作出的。
寻找其他选择方案
反恐怖主义中心继续追踪本·拉丹,并筹划秘密行动。现在最有希望的途径是外交——但不是国务院在1998年夏实施的主要关注印度、巴基斯坦核紧张的外交政策。在1998年春,中央情报局获悉沙特阿拉伯政府悄悄地瓦解了在其国内正准备使用肩扛式地对空导弹袭击美国军队的本·拉丹基层组织。他们秘密地逮捕了几十名该组织成员。在感谢沙特阿拉伯的同时,特尼特利用这个机会请求沙特阿拉伯帮助对付本·拉丹。回应是令人鼓舞的,克林顿总统随即任命特尼特为其非正式代表与沙特阿拉伯一起展开反恐工作。随后特尼特于5月和6月初两次访问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
从生病的国王法赫德手中接过权力的沙特阿拉伯王储阿卜杜拉向特尼特许诺将秘密地尽全力劝说塔利班驱逐本·拉丹,以便能把他遣送到美国或是其他国家接受审判。到时,王室将派出现任情报部长,即王子图尔基·菲萨尔作为使节。副总统戈尔随后也向沙特阿拉伯表示了感谢,他和特尼特都明确表示他们的感谢也代表了克林顿总统的祝福。特尼特报告说,指控本·拉丹是势在必行的。事实上,纽约大审判团几天后,即6月10日,就秘密裁定通过了对本·拉丹的指控。特尼特还建议美国暂停包括秘密行动计划在内的其他选择方案。
菲萨尔王子在那年夏天与奥马尔和其他塔利班领导人进行了一系列的会晤。很显然,通过利诱与威胁相结合的手段,菲萨尔得到了塔利班将会驱逐本·拉丹的承诺,但奥马尔最终并没实践这一承诺。
8月5日,克拉克召开了一次反恐怖主义安全小组的本·拉丹专题会议。在讨论该怎样做时,记录员留下了这样的记录,“尽管大家达成共识,认为政府应该尽其所能地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与会人员均未提出明智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