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下载尽在http://bbs.txtnovel.com--书香门第【sophiet】整理
附:【本作品来自互联网,本人不做任何负责】内容版权归作者所有!
中国社会史:乞丐的历史
乞丐文化集中体现了底层民众穷极无聊的生活真相,也是社会中各种庸俗取向、消极态度、懒惰哲学、流氓意识、隐士作风、痞子行径等行为类型与思想意识的集中展现。凡此种种文化特性不仅是乞丐群体的生活写照与精神寄托,也是社会中各种“另类人群”——游手无赖、消极无为、狂放无羁、流氓痞棍等各色人等的行为哲学和精神避难所,乞丐文化由是成为社会中各种不良行为、违规越轨行为的助动剂,各种庸俗恶劣思想的兴奋剂,以及各种颓废消极精神的致幻剂。乞丐文化于是乎在社会中广为发散,影响既深且广,余毒所及,至今未绝。
作者:周德钧
目录:
乞丐产生的社会文化根由
居住在我国松花江流域的赫哲人,长期处在氏族社会之中,据民族学者的研究,直到解放前夕,赫哲族人口处在递减的过程中,究其原因,主要是食物不足(林惠祥:《中国民族史》上册第182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11月)。同样处在氏族社会的鄂伦春人也面临着食品不足的问题,尽管他们人人都是能骑善射的好猎手。云南境内的佤族,一直处在氏族社会,他们已有原始农业,并懂得一些原始的耕作技术,但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其绝大多数居民,全都缺乏日常生活必需的口粮。
一贫困(1)
一贫困(2)
一贫困(3)
二天灾人祸(1)
二天灾人祸(2)
二天灾人祸(3)
三差别与不平等(1)
三差别与不平等(2)
四文化张力(1)
四文化张力(2)
五色杂处 品类不一
乞丐作为一个群体,其行为方式、生活方式、语言、习俗、规则、人生态度等等虽然呈现出某些基本的特征,并使之与社会的其他亚文化系统迥然有别,但它的同质性程度并不高,在乞丐群体内部,不同的成员结构其行为方式判然有别,文化面貌也各有不同。因此,我们要系统全面地揭示乞丐文化的总体特征,必须先对乞丐的类别作类型学的划分,于此方能按类编次,廓清源流、辨明主次。进而在分析乞丐文化时,既能揭示出它的基本文化特质,找寻到其文化的主脉,同时又能够揭示乞丐文化的多侧面风貌。
一乞丐之类型
二乞丐类别细说(1)
二乞丐类别细说(2)
二乞丐类别细说(3)
从个相到共相
乞讨行为不仅是普遍存在的、习见的社会行为,是一种合乎社会文化规范的正常行为,而且是一种不受歧视、更不受鄙视的社会行为。正如通过战争掠夺财富一样,在后世这是一种为社会所谴责的行为,而在氏族社会,它却比生产劳动更光荣、更伟大!
一特殊生存方式(1)
一特殊生存方式(2)
二文化“标定”(1)
二文化“标定”(2)
二文化“标定”(3)
庸劣习性江湖习气与流氓行径
极端现实取向是乞丐行为的最基本文化品性,它使乞丐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言谈举止、待人接物呈现出庸俗、卑劣、自贱自嘲的风貌。这种行为表现遍及乞丐整个群落,并被他们世代传承,庶几成为乞丐活动的一种习惯和心理定势,所以我们说,庸劣自贬乃是乞丐的习性。习性者,行为习惯、心理定势之谓也。换言之,凡属乞丐之徒,皆带有这种行为习惯,皆具备这种心理定势,莫或能外。
一庸劣习性(1)
一庸劣习性(2)
一庸劣习性(3)
二江湖习气(1)
二江湖习气(2)
二江湖习气(3)
三流氓痞棍行径(1)
三流氓痞棍行径(2)
三流氓痞棍行径(3)
三流氓痞棍行径(4)
三流氓痞棍行径(5)
四隐士风格(1)
四隐士风格(2)
沟通雅俗 整合民俗
乞丐是一群贫困无聊且庸劣自虐的人们,长期的底层生活和江湖生涯使他们谙悉各地风土人情、民情世态,他们通晓各地岁时节令之风尚、婚丧嫁娶之习俗、市井庆吊禁忌之惯例,丰富的生活阅历把他们造就成了民俗专家。
一 寓雅于俗的街头演艺(1)
一 寓雅于俗的街头演艺(2)
一 寓雅于俗的街头演艺(3)
二雅俗互动的民俗表演(1)
二雅俗互动的民俗表演(2)
二雅俗互动的民俗表演(3)
三边缘性的社会化服务(1)
三边缘性的社会化服务(2)
三边缘性的社会化服务(3)
丐帮群体活动
从匿名伙众到丐帮,其间应有一个长期的演化过程,这一演化过程的具体历史环节,我们已难知其详,从逻辑上分析,乞丐群体的形成主要归因于乞丐现象作为一种结构性社会文化现象的长期存在。长期的同质活动必然产生与之相应的首属关系(感情的、血缘性、人格化的),而首属关系的持续交往必然形成相应的同质群体(参见:《组织社会学》),丐帮因此应运而生。
一丐帮的形成
二丐帮种类(1)
二丐帮种类(2)
二丐帮种类(3)
二丐帮种类(4)
三丐帮的特质(1)
三丐帮的特质(2)
四丐首(1)
四丐首(2)
四丐首(3)
五群体活动(1)
五群体活动(2)
五群体活动(3)
五群体活动(4)
乞丐文化与国民性
乞丐文化集中体现了底层民众穷极无聊的生活真相,也是社会中各种庸俗取向、消极态度、懒惰哲学、流氓意识、隐士作风、痞子行径等行为类型与思想意识的集中展现。凡此种种文化特性不仅是乞丐群体的生活写照与精神寄托,也是社会中各种“另类人群”——游手无赖、消极无为、狂放无羁、流氓痞棍等各色人等的行为哲学和精神避难所,乞丐文化由是成为社会中各种不良行为、违规越轨行为的助动剂,各种庸俗恶劣思想的兴奋剂,以及各种颓废消极精神的致幻剂。乞丐文化于是乎在社会中广为发散,影响既深且广,余毒所及,至今未绝。
乞丐文化与国民性
参考书目
一贫困(1)
乞丐有着久远的历史,它与文明社会形影相伴。乞丐是文明
社会的一个长期的历史现象。
我们今天尚不能确知乞丐产生于何时,仅就我们所见到的史籍,乞丐的产生大致不晚于文明社会,换言之,在文明社会产生之初,我们即可依稀窥见乞丐们的身影了。就西方文献
而言,著名的荷马史诗中已有关于乞丐的文字,在《奥德赛》第十七卷“奥德修斯求乞家宅探察行恶人”便有这样的描写:
他这样说完,把一只破囊背到肩上,
上布满破窟窿,绳子代替背索,
欧迈奥斯又给他一根合手的拐仗。
......
一幅栩栩如生的乞丐形象。
这种人经常站在门边挤擦肩脊,
乞求残肴剩饼,而不是刀剑或釜鼎,
你如果把他交给我,让他看守田庄,
打扫羊圈,用青草嫩叶喂养羊群,
喝点剩余奶液,两腿也会变粗壮。
可是他已习惯作恶,不愿再去田间干农活,
宁愿在乡间到处游荡,
靠乞讨充实他那永远填不满的肚皮。
......
如果他前去神样的奥德修斯的宅邸,
人们会顺手把脚扔向他的脑袋,
砸得他在宫里逃窜,砸烂他的双肋。
这里,不仅生动地展示了一位行乞者的生活状况,而且把人们对乞丐的憎恶、唾弃之情刻画得入木三分。在公元前11世纪到9世纪“荷马时代”的古希腊,乞丐已成为社会的常见现象,贵族们斥之为“一帮可怜又讨厌,扫尽餐桌的饕餮”。
在我国古代,何时产生乞丐,这已难于确考。应该说,夏、商时代已经产生,不过那时的确凿文献史籍已难以见到,而有关乞丐的记载更是杳不可求,只是到了春秋时代,有关乞丐活动的记载渐渐多起来了,而且这时的乞丐队伍已是五色杂处,其中不乏当时声名显赫的政治人物。例如:伍子胥弃楚奔吴,以期报仇雪耻,流落街市,以吹箫乞食于吴市;百里奚欲投奔秦穆公,苦于没有川资,只好一路乞讨前行,后与未得志暂且以喂牛为生的宁戚之合作“乞食贩牛”。秦穆公为求得百里奚,以五只羊皮赎得其身,后来百里奚遂被称为“五羊大夫”。晋王室公子重耳因避骊姬之乱而亡奔天下,亦尝乞食于村野之人。齐国名相管仲曾被鲁国囚禁,在发送回齐国的路上,经过一个叫绮乌的地方,也曾向当地军士求乞丐食……以上事例散见于《左传》、《国语》、《战国策》、《史记》、《吴越春秋》等文献典籍之中。当然,这些所谓“行乞”者不过是因一时际遇困窘,以乞食为权宜之计,并不是终生以行乞为事的真正意义上的乞丐。然而正是因为社会之中存在着大量的真正意义上的乞丐,才为伍子胥、百里奚、管夷吾这样的“精英人物”克服生计的窘困提供了一种首选的方式。
事实上,在春秋时代确实存在着一大批穷苦无告、以行乞为生的人们,据史料记载:齐景公看见路上有幼童乞讨,心中大为不忍,晋国大臣晏婴借机讽劝他说:“您是一国之君,怎么想办法帮助他们呢?应当让下面官吏去收养他们,这样您的仁义之名便可以广为人知了。”管仲曾有过行乞的经历,故而他后来执齐国之政,对乞丐及穷苦人民的生活艰辛有深切的体察,他指出:老百姓生下来就没有了父母的,叫“孤子”,无妻无子之人,叫“老鳏”,无夫无子之人,叫“老寡”。这三种人应该由政府收养他们,以保障其生存,免得他们可怜兮兮地沿街乞讨,朝不得餐。假如一个国家街上有行乞之人那就是宰相失职。可见乞丐问题已成为政治家们谈论政治好坏的一个标准,它确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了。
那么,乞丐因何而生呢?为什么它与文明社会长期相伴?其间缘由何在?
贫困是长期笼罩着人类社会的一层阴霾,人类社会产生伊始便遭遇到它,被它所困扰。贫困是引发众多社会问题的重要经济诱因,也是引发乞丐现象的初始根由。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贫困使乞丐得以产生并在文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长期延续。
按照社会学的理解,贫穷“是一种生活环境,在这种环境中,收入低,就业不充分,住房破烂,精神压力和外界压力都很大,在社会上他们没有权力,难于接近受人尊敬的地位,贫民总有一种不安全感,情绪不稳定”。(〔美〕埃弗里特·罗吉斯等著《乡村社会变迁》)
贫困说到底是发展不足,也即是作为社会的人的发展权利实现不足或未能得到实现。
按人的需要层次论,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获得享受自下而上资料和发展生存资料的需要。人的发展首先要满足基本生存资料的需要,然后才能够通过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其他劳务,为社会服务,并在这一过程中经历社会化、再社会化,使自己的体力、智力获得发展,完善和调动自己的潜能。因此,人们获得发展资料,其中包括较高生活质量的物质条件,教育培养费用和文化娱乐、体育等等的需要,人的这种需要和权力不能得以实现或实现不充分,在社会学意义上都名之曰穷困。
贫困还是一个相对的历史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类发展权利的内涵是不同的,传统社会人类发展权利实现不充分主要表现在生存权利这一层次,而现当代则主要表现在较高的发展权利层面,如受教育、社交、政治参与等等。而同一个时期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人们划分贫困的标准是不同的,发展中国家有贫困现象,发达国家同样有贫困现象。
一贫困(2)
在蛮荒的氏族社会,贫困即已成为困扰人类生活的首要问题,那时人类处在一种绝对贫困状况之下,生活资料的严重匮乏是当时贫困的重要表现,那时的人类普遍食物不足,衣不蔽体,没有稳定的生活资料来源。从我国文献典籍的零散记载中可以窥见初民的生活是怎样的艰辛。
韩非这样形容:“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民食果窳螓蛤
,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韩非子·五蠹》)
那时人们的生活极其简陋,处在野蛮时代的先民们生活在饥寒交迫的极度贫困状态之下,那时生产力极其低下,没有灌溉农业,没有大规模的牲畜业,人们日常生活资料来源多取自草木果实及一些兽肉,狩猎与采集成为人们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而这一来源是极不稳定的,人们处在饥饿状态是常有的事,剩余产品就更谈不上,因此,那时的社会是普遍贫困的社会。
氏族社会的人们普遍处于贫困之中,这不仅见诸文献典籍的记载,而且在今日的民族学、人类学调查中也多有所见。
居住在我国松花江流域的赫哲人,长期处在氏族社会之中,据民族学者的研究,直到解放前夕,赫哲族人口处在递减的过程中,究其原因,主要是食物不足(林惠祥:《中国民族史》上册第182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11月)。同样处在氏族社会的鄂伦春人也面临着食品不足的问题,尽管他们人人都是能骑善射的好猎手。云南境内的佤族,一直处在氏族社会,他们已有原始农业,并懂得一些原始的耕作技术,但由于生产力的低下,其绝大多数居民,全都缺乏日常生活必需的口粮。
如果说贫困是发展不足,那么,在蛮荒的远古时代,人类社会普遍处于贫困之中,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极度低下,社会分工极不发达,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都极度匮乏,人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以及住房均没有保障。然而就是在此情形下,乞丐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大量涌现,这是为何?我认为,这一则是人们普遍贫困,没有贫富之别,没有贵贱之分。自然也就不会有卑贱之极的乞丐了。二则囿于资料的限制,我们已很难确知那时人们生活的具体情形了。可以这样认为,在当时社会条件下,人们极其贫困,社会也极其贫困,所以求乞于他人终无所得。要说乞求,大家都有所乞求,都要向大自然乞求,就此而言,大家都是乞丐。但在绝对贫困的条件下又有相对富有与贫穷之分,贫穷无告的人们在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下,如何自救自存,只有求食于他人,求乞于社会。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求乞者,也都可能成为施予者,人们在互为求乞、互为施予的交换中完成互济互助的职能,从而在极度艰苦的生活条件下完成个人的生活历程。
人们的这种互为求乞、互为施予的交换方式,在人类学中仍可见到一些实例,美洲印第安人的“夸富竞争节”和送礼式的交换制度即为显例。在这种制度中,氏族成员不论贫富均参与,它是一种竞赛式的全体送礼活动,这种送礼活动带有友谊的、强迫的、相互的、集体的多种意义,在这项活动中,应该赠予者必须赠予,应该接受者亦必须接受,而接受者在经过相当时期之后,又必须给原来的赠予者以回报。而且这种赠予,必须在一些大的节日和公共宴会的场合举行,故名之曰“夸富宴”,或“夸富竞赛节”。这种赠予者与被赠予者是相互交换的,正如上面我们讲到的求乞者与施予者。求乞与施舍在那时不仅是普遍存在的,而且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活动,尽管这种求乞与施予与后世的求乞有所不同,但它已经包含了行乞求食谋生方式的最初萌芽,而这一方式后来被贫穷无告者所专用,以自救求生,则是一种合乎逻辑的发展演化结果。
故此,史前社会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乞丐,然求乞他人、丐食于他人这种行为已经产生,这就为乞丐及乞丐现象的出现埋下了最初的因子。
降及文明社会,贫困不仅仍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并且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加剧,且打上阶级的烙印。处在贫困状况中的绝大多数是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奴隶、农民、各类底层民众成为贫困大军的主体,那时,基本生活资料的匮乏、生存权利的不足是贫困的主要表现形式。处在饥寒交迫、朝不保夕状态下的奴隶、农民、小手工业者为了寻得一线生机,除了流浪行乞,别无他途。至于说到揭竿而起、反叛社会,那是求生不得情况下的非常之举,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会犯难走险的。因此,流浪以自存、行乞以资身乃是贫困无告者的无奈之举,也是自然之举,在人们生存权利发展严重不足的农业社会,这也是贫困民众维护自己生存发展权利的本能反应,无可厚非。
揆诸史籍可知: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广大劳动人民的赤贫化使其中一部分人走向行乞之途,贫困始终成为乞丐涌生的首要原因。历朝历代关于“饥荒”、“大饥”、“大荒”、“奇荒”的记载史不绝书,伴随饥荒而至的,便是饥民遍地,流丐遍野。
在中国封建时代,贫困乃是经常性的、结构性的社会问题。究其原因,生产力的低下与长期停滞不前,生产资料的匮乏,统治阶级的苛繁压榨,周期性的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的频繁都不同程度地起着作用,它们交互作用在一起,则是农民长期生活在饥寒交迫状态之中的根由。战国时著名政治家、改革家李悝曾给农户算过一笔账。按李悝的估算,“一夫挟五口”的农户,治田百亩,年产粮食一百五十石,上交百分之十的税,还剩一百三十五石。一家五口每年食用九十石,还剩四十五石。四十五石粮食折算成钱大约有一千三百五十钱,而这些钱若用来进行春秋两季的祭祀活动、添置衣物,尚有四百五十钱的缺口,若再遇上疾病死丧之费,以及上缴国家赋役之费,那缺口就更大了。五口之家,拥百亩土地,也算是个中等农户了,他们在丰岁也未免于饥寒,凶年自然更差。下等农户的情况就更惨了,通常他们除了流浪行乞以自救,别无他法。所以,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农民经常处于破产的边缘,他们大量转化成流民,进而为游民,再而为流丐,就是毫不足怪的事了。
一贫困(3)
当历史的车轮进行到了工业社会,情况似乎有所改观。由于社会分工的扩大,社会化大生产的全面展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使人类的社会生产力有了空前的提高,社会的物质财富因而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较之封建农业社会有了大幅度提高,贫困问题相应地得以缓解了,但它并未消失,相对贫困仍然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人类在发展权利上的不足以及在生存权、发展权上的严重失衡依旧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广大社会成员在生产质量上的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人们在较高的发展权利,诸如教育、
卫生、社交、政治参与等方面的发展权利依然严重不足。生活资料的分配不公、发展机会的严重失衡乃是当今贫困问题的主要表现形态,正因如此,乞丐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并且数量可观,究其缘由,贫困仍首当其咎,与过去不同的是,当今的贫困大多表现为相对贫困和精神贫困,当今的乞丐因而也就具有相应的时代风貌。
二天灾人祸(1)
灾害是乞丐得以大量繁衍的温床。
灾害分为自然灾害与社会灾害两类,这里的灾害主要指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包括水灾、旱灾、蝗灾、风灾、雹灾、雪灾、霜灾、疫灾、地震、地沸和海啸等。
灾害频繁是传统中国的特点之一,西欧有的学者甚至称中国为“饥荒之国”(the land
of famine),在中国古籍中也充满了“水旱频仍”、“饥馑荐臻”等记载。关于灾害的频率,古今许多人曾作过统计。《淮南子·天文训》:“三岁而一饥,六岁而一衰,十二岁而一康(康、荒,古代通用)。”《盐铁论·水旱》:“六岁一饥,十二岁一荒。”李约瑟统计,在过去的2100多年间,中国共有1600多次大水灾和1300多次大旱灾。傅筑夫统计,自汉初至明末的1850年间,重灾年份多达1242年。陈达在《人口问题》中统计,自汉初到1936年的2142年间,水灾年份达1031年,旱灾年份达1060年。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统计,自汉初至1936年的2142年间,共有灾害5150次。以上统计虽因选择角度不同、参照系不同而略有出入,但所揭示的灾害频率则是大体相近的。由是可以看出,在中国历史上,不仅灾害的种类多,出现的频率高,而且波及的区域广,持续的时间长。更为甚者,每当天灾肆虐之际,总是人祸横行之时,昏庸的帝王、败坏的朝纲、腐败的吏治,以及防治灾害手段的缺乏,社会救济的有名无实往往又加剧了天灾的危害性,人祸与天灾互为因果,互为促动,成为一股把广大人民推向苦难深渊的邪恶力量。
天灾与人祸合力摧折了小农经济脆弱的卵巢,广大农民纷纷破产,饥寒交困、妻离子散、流离失所,还有一系列不虞之祸在等候着他们。因此,每当天灾人祸横生,流民便大量涌现,人民被迫走向流亡求生的自救之路,于是乎,行乞流丐便应运而生,流民与流丐,其差别只在毫厘之间。
流民现象大规模出现,并见之于文献记载,始于汉代。《史记》卷一百三《万石张叔列传》载:“元封四年中,并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这是史籍中有关大规模流民的第一次明确记载,自此以后的西汉各朝直至新莽,流民均连年发生,史不绝书。察其原因,天灾人祸是首要原因。如成帝阳朔二年秋,“关东大水,流民欲入函谷、天井、壶口、五关”。鸿嘉四年,“农民失业,怨恨者众,伤害和,水旱炎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哀帝年间,“阴阳错谬岁比不登,天下空虚,百姓饥馑,父子分散,流离道路,以十万数”。平帝元始二年,“郡国大旱,蝗,青州成甚,民流亡”。王莽代汉,“四海之内,嚣然丧其乐生之心”,“青、徐民多弃乡里流亡,老弱死道路,壮者入贼中”;地皇三年,“枯旱霜蝗,饥馑荐臻,百姓困乏,流离道路,于春尤甚”;新莽末年,“流民入关者数十万人,乃置养赡官廪食之。使者监领,与小吏共盗其廪,饥死者十七八”。(以上所引,均载于《汉书》卷十、卷八十一、卷十二、卷九十九下)
刘秀“复高祖之业”,建立东汉王朝以后,虽曾设法安辑流亡,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民问题。终东汉一代,农民的流亡从未中断:建武九年,刘秀派兵平定陇西,但“陇西虽平,而人饥,流者相望”;十二年正月,“小星流百枚以上,或西北,或正北,或东北,或四面行,皆小民流移之征”。天上是流星频现,地上则“中国未安,米谷荒贵,民或流散”。以天象作为流民之征象,虽是无稽之谈,却也反映出其时流民问题的严重。明帝时虽无流民的确切记述,但从其在位十八年间五次赐“流入无名数欲自占者人一级”的情况来看,流民问题不仅存在,而且比较严重,否则明帝便不会表现出如此的关切。章帝建初年间,“比年牛多疾疫,垦田减少,谷价颇贵,人以流亡”。自和帝开始,东汉的流民问题又迅速地趋于严重:和帝永元五年,“遣使者分行贫民,举实流冗,开仓赈廪三十余郡”,流民数量之多不难想见;六年,“阴阳不和,水旱违度,济河之域,凶馑流亡”;十四年,“赈贷张掖、居延、敦煌、五原、汉阳、会稽流民下贫谷,各有差”,流民已遍及全国各地,西北、东南,所在多有了。安帝即位之初,“连年水旱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时饥荒之余,入庶流进,家户且尽”;“州郡大饥,米石二千,人相食,老弱相弃道路。”顺帝水建年间,连年灾潦、冀部尤甚。比蠲除实伤,赡恤穷匮,而百性犹有弃业,流亡不绝。“恒帝永兴元年,郡国三十二蝗河水溢。百姓饥穷,流冗道路,至有数十万户。”延熹九年,“青、徐炎旱,五谷损伤,民物流迁”。及至灵帝时“黄巾”已起,社会动荡,“三郡之民皆以奔亡,南出武关,北徒壶谷,冰解风散,唯恐在后”。东汉末年的献帝时期,“青、徐士庶避黄巾之难,归(刘)虞者百余万口”。(以上所引,见载于《后汉书》卷十五、《后汉书·天文志》、《后汉书》卷三、卷四、卷三十二、卷五、卷六、卷七、卷六十六、卷五十七、卷七十三)
魏晋六朝之际,天下大乱,南北分治,群雄并立,军阀混战,广大民众在动乱之中已是饱受流离迁徙之苦,加之天灾连年,更使流民大增。当时水、旱灾、风灾、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的接连发生,如惠帝元康四年(294)“京师及郡国地震”,五年“荆、扬、兖、豫、青、徐等州大水”,六年“关中饥,大疫”。七年“雍、梁州疫,大旱……关中饥,米斛万钱,八年荆、豫、扬、徐、冀等五州大水、地震”,以及由此而引起的饥荒、瘟疫,则又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流民队伍的加速形成。
二天灾人祸(2)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在正常的王朝更迭之际,由于社会动荡,兵连祸结,天灾人祸在此时就愈显突出,流民发生的规模就愈大。而当异族入主中原之时,除天灾人祸外,又加以民族歧视政策,流民现象也十分显著。如元朝是异族入主中原的大一统王朝,终元之世,水旱荐臻,天灾频仍,蒙元享祚共一百六十三年,受灾竟达五百十三次之多。每当灾荒袭来,全国各地便呈现出一幅成千上万的人群流离失所的凄惨图景。而元朝统治者不加怜恤,却往往赋役如故,这就使愈来愈多的农民变成了“逃离奔窜,皇皇然无定居”的流民。(参见
《元代流民问题浅探》,《郑州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清代也有类似的问题,频繁的自然灾害致使人民纷纷流离,成为无家无地的流民。例如当时的北方地区,几乎是无年不灾,无处不灾,灾害的普遍性连续性为历代所罕有,其中黄河流域中下游尤为突出。道光三年到宣统三年的八十多年间,各种自然灾害波及直鲁豫三省区七千四百多县次,波及直鲁两省区六十七万多个村庄次。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农业经济的大破坏和人口逃亡,仅光绪二年至五年的黄河决口和水旱蝗特大灾害中,鲁直豫三省区死亡人口在九百万以上。在灾害过去之后,广大农民既丧失了恢复生产和防止新灾的能力,又重新陷入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双重压迫剥削之下,相当多的人不得不把“逃荒”视作出路。在保定以西河间以南,大率一村十家,其经年不见谷食者,十室而五,逃亡迁徙者十室而三,逃荒乞丐充塞运河、官道之旁,倒毙满路。茌平、东平等周边各州县,“十室九空”,“少壮皆逃亡”。山东各处多年亢旱,“田既无收,人因鲜食,故扶老携幼,结队成群,相率逃荒于奉锦各属,以觅宗族亲友而就食”。(参见《关于清代东北流民》,《社会科学辑刊》1983年第5期)
流民们抛开田宅家什,离开故土,迁徙他乡,一般说来,他们就此丧失了产业,也没有了职业,因此在他们中间转变为“无恒产”、“无恒业”的游民乞丐是极有可能的。诚然,在中国历史上的许多时期,尤其是新旧鼎革之际产生的流民往往在新王朝建元之初大量存在,而新王朝的统治者在绍统之初尚能颁布法令,招抚流亡,或安置流民,分给他们一定的田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希冀使流民重新成为王朝编户之下的齐民。但这些举措在实行过程中是大打折扣的,并不能使每个流民都重新回归故土,并成为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个中原因除了王朝政府举措本身的不完善,还有地主豪强的欺凌盘剥,地方官吏的营私舞弊等等,这样一来,流民中间许多人就转化成无田园可耕,无家室可依,无财产可置的赤贫者,他们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落草为寇,成为与王朝政府为敌的“山贼草寇”,即一种民间自发的反抗社会的群体。另一条路就是继续流亡,在流亡之中行乞求食,以求得生存。
流民沦为流丐,历代均有。
唐代诗人皮日休在其《三羞诗·序》中谓:“丙戌岁(唐懿宗咸通七年),淮右蝗旱,日休寓小墅于州东,下经后,归之。见颖民转徙者,盈途塞陌,至有父舍其子,夫捐其妻,行哭立丐,朝哭夕死。”这是灾民流离生活的真实写照。
又,清代前期和中期,闽粤两省的一部分流民渡海到台湾谋生,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台求不到固定的工作,从而沦为游民或乞丐,据载:在康熙末年,闽粤两省人稠地狭,田园不足于耕,人口多向南洋等地流动。政府禁止前往南洋以后,游手无赖“群趋台湾”。雍正年间,福建官员奏报:福、兴、漳、泉、汀五府生齿日增,本地所产不敷食用,“粤东一带地广人稠,山多田少”,“所产米谷,不敷民食”,于是台湾成为闽粤人口流动的一个去向。向台湾移民的是哪些人呢?在早期,除了少数商人富有户以外,多数是游民。“流寓之人非系迫于饥寒即属犯罪脱逃”;“此等渡台民人,多属内地素无恒产,游手好闲之徒”。《台湾县志》曾经作过这样的分析,认为偷渡去台湾的多是无所依者、有所迫者、多所贪者和窘所施者。换句话说,是惰游失业、负罪逃弃、手无技能,倚奸为利之徒。这些人到达台湾以后,一部分人找到了职业,“上之可以致富,下之可以温饱”,成为农民、工匠甚至地主、富户。但是另一部分人本来就是“游手无艺、不事耕桑者”,他们难得固定的职业。乾隆中叶闽浙总督苏昌奏称:“偷渡过台之游民日众,昔年人少之时,依亲傍戚者无不收留安顿;近有人满之患,不能概为留,此辈衣食无依,流而为匪,非鼠窃狗偷,即作奸走险,无所不为。”台湾省乞丐队伍因而大增。(参见:《清代台湾的游民阶层》,《台湾研究集刊》1987年第1期)
游民,作为无业或没有固定职业的单身汉,他们的生活来源往往靠乞讨或强乞。所谓“游食四方”、“沿街强乞”、“日为流乞,夜行鼠窃”,是游民日常生活的一般情景。有时他们还聚众强乞,“要钱要饭”、“不索不休”,甚至有拦米、抢米、强借米者。
近代中国国难频生,社会动荡,人民苦愁离难,不遑生计,加之天灾肆行,流民较之于以往有增无减。乞丐队伍也就迅速膨胀了。1865年10月4日出版的《北华捷报》,对上海的乞丐大军,作了如下的描述:
二天灾人祸(3)
他们来自淮北,那里蝗虫为害炽烈。他们随身携带着地方官给予的护照前来逃荒——护照详细说明他们到此原因,证实他们的优良品行,宣称他们是好人,但是贫困地区的人。
一当粮食短缺——由旱涝蝗灾等引起,而政府又不能提供生活资料时,——这样得到许可的丐帮也就不鲜见了。因为食品不能给他们——既无钱购买,也没有交通运输工具——需要时穷人必须乞讨。
再如1931年长江大水,占灾区总人口百分之四十的人流离失所。据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调查,流离在外之人口,至少有五分之一的人以乞讨为生,其数目之大,实令人瞠目。这是流民转化成游民,继而转化为乞丐的一则典型事例。(参见《中国近代的流民》第11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
由流民而乞丐,不独古代社会为然,当今社会中也是如此。当然,今天我们看到的流民多因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改革所引起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变革而导致,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流民是因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而由农业转离过来的,他们中大多数在流向城市的过程中都完成了由农民向工人或城市手工业者、劳务者的身份转化,并很快汇入到城市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但其中仍有一部分因种种原因成为一种“盲流”,成为游荡于城市之中而又不为城市生活所容纳的游民,这一部分多以行乞为生,成为当今乞丐的一个重要来源。
要而言之,历史上频繁发生的天灾人祸导致了代代不绝的流民,而流民又成为乞丐大军的重要后备力量,就此而言,天灾人祸应视为繁衍乞丐的温床。
三差别与不平等(1)
我们的先哲在展望理想社会时,曾描绘出了这样一幅美妙的图景: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所有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分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这是一个人人平等,人人有工可做,人人衣食无忧,太平安康的“大同”社会,然而,在数千年文明社会的发展史上,“大同”社会从来都只是一种理想憧憬,而不是一种现实存在。
事实上,文明社会,不论是在过去,抑是当今,都未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在文明逝去的悠悠岁月中,与其说存在着许多平等、公正,还不如说不平等、差别是更为常见的社会现象。
人不是也不可能是彼此完全平等的,没有差别的。人首先在自然属性上就呈现出重大差异,有男女老幼之分,有高矮丰瘦之别,有智能愚贤之分,也有体质强弱之别。人因生理条件的不同而在性别、年龄、体质、智力、容貌等方面表现的差别,社会学上称之处自然差别。自然差别使人在实现个人理想、发展个人权利等方面的社会机遇和实现的可能性上各不相同。老弱病残之人较之于其他社会成员,显然在发展个人权利,实现个人价值方面要困难得多。
更重要的是,在文明社会中,人在社会分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占有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数量、质量不同,享受教育的机会不同,参与社会交往、政治活动的机遇不同,而凡此种种,使人在社会身份、地位上呈现出重大差别,使人分化为富人,穷人,有产者,无产者,有权者,无权者,统治阶层,被统治阶层,剥削阶层,被剥削阶层,知识阶层,劳动阶层等等。于是乎,芸芸众生便分出三六九等,就归到了不同的层次与类属之中。
人的自然差别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人的社会差别则是后天的,是社会分化、劳动分工所导致的。
而决定人们社会地位和身份,决定人们生活命运的主要是社会差别。当然,自然差别也有相应的影响。
历代所见之乞丐,以老弱居多,以各类伤疾残废(盲、瘸、拐、傻、瘫等)居多,以遭灾的流民居多,即是显例。这样说,并不表明在传统社会中,上述“鳏寡孤独废疾”之人完全为社会所抛弃,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历朝的统治者出于安定社会、收揽民心之目的,出于“德治”理念的驱使,出于“王道”政治的价值追求,出于粉饰太平的功利目的,总是有一些“善政”出台,用以救济那些因生理缺陷而贫苦无告,无以自存的人。例如,南北朝时有“六疾馆”与“孤独园”,唐代有“悲田院”、“养病坊”,宋代京城有“福田院”,地方上有“居养安济院”,元代有“孤老院”,明代有“养济院”等等。然而,由于历代“鳏寡孤独残”,以及贫苦无告无以自存者人数众多,而朝廷所设置的这些保障机构一则规模小、经费有限;二则因为主事的官吏营私舞弊,故而使“悲田院”、“养病坊”、“福田院”、“养济院”之类的救济机构对于广大丧失生活能力的人所能起到的保障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了。这样说,并不是小视更不是无视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机构的正面作用与进步意义,我们只是着重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在当时条件下,社会需要保障的人数与社会能够提供的保障,其间的差距实在太大了。举一个例子,明代由于太祖朱元璋的大力倡导,使各种“养济院”的数量与规模都超过了前朝各代,但即使如此,养济院在收养人员的条件、名额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明太祖是养济院的缔造者,1372年5月,他在下令各州县设立孤老院时,曾对收养对象有过规定:“民之孤独残病不能自生者许入院。”1374年8月,再次申令:“各种鳏寡孤独并笃疾之人贫穷无依不能自存者,有司从实取勘,官给衣粮养赡,为居宇以居。”1530年颁行的《大明律》中规定各州县有司收养孤老的对象和条件是:“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大明律集解附例》中注云:“笃废疾解,见《名例律》。”该书卷1《名例·律老小废疾收赎》条注:“废疾谓一目、折一肢之类,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据此,明初确定的养济院收养对象,并不是社会上所有鳏寡孤独笃疾之人,而是其中“贫穷而又无内外亲属倚不能自存者”。(参见《明代养济院研究》,《郑州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从洪武至嘉靖年间,明政府对各地养济院收养孤老残疾虽然不限以人数,可是,实际上各地并不能将当地贫老残疾之人尽数收养,真正能够入院的,是很有限的。其入院人数之多寡,与其说是取决于当地贫老残疾人之数量,不如说是取决于当时府、州、县地方官对贫老残疾人之态度。万历年间,迫于财政困难,各地不得不对养济院收养名额加以限制。而这种限制不是建立在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基础上,而依据地方财政状况来确定的。在此情况下,有些地方就在收养对象、条件上打主意,将不少真正的孤老残疾之人拒之院门之外,甚至让那些年在50之外60之内,无一技之长的瞽目跛足者,令其“乞食度日,待60以上,尽数收养”。同时,由于财力困难,即使能够入院的,其口粮布衣的供给也难以保证。尤其是荒年,社会上大批饥民急待赈济,养济院经费更无保证。可见,养济院对于鳏寡孤独废残者的救助是极其有限的,更多的丧失生活能力或丧失生活可靠来源的人是得不到社会保障机构的惠泽的,他们要生存不去,只有自救互救,乞丐生涯无疑是他们自救的首选方式,而且是最重要的自救手段。由此,在自然差别上处于劣势的那部分老弱病残废疾之人,在社会分工中处于低层的那部分贫困无告之人,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居于末流的那些既无恒产又无恒业、且无上进机会的人就成为乞丐队伍涌涌不断的后备军,成为乞丐作为一种社会群体而代代不绝,生生不息的源头活水。
三差别与不平等(2)
人们在考察当今乞丐群体的人员构成时,发现各类生理缺乏者,老弱病残者以及在文化教育方面社会化程度较低者仍然是乞丐群体的基本成分。可见,即使文明演进到现代,由社会分化所造成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差别、自然差别仍是滋生乞丐的重要原因。
以上我们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对乞丐产生的原因作了初步的探索,历史向我们昭示,乞丐现象是一种由来已久的社会历史现象,贫困,是其产生的首要社会根源,在传统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