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太后时期,牛录还是基层司法机关,而由于天聪五年六部设立,中央有了最高司法机关和折狱审案的专职部门——刑部。审案,有时各旗旗主、诸王贝勒大臣仍须参加,最后报告皇太极,由他裁夺,付诸实施。
顺治到鸦片战争时期
清朝入关后,在全国范围建立起封建政权,关外那些简陋的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开始了涉及面广大的立法活动。多尔衮认识到单靠武力不能统治全国,还必须实行封建法制。顺治元年王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参考后金满制,于顺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律是清朝大法典,用到宣统三年才废止。该法典弁以“六脏图”、“五刑图”等八种图像。律是基本大法,436条;例是辅助法,824条。律文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刑律、工律等。此法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续修,更名为《大清律例》,俗称《大清律》。律文相对保持稳定,而附例即条例不断续增,由原来的824条到同治时已增至1892条。
除了《大清律》这个基本法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各部院的则例,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六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还有各部管辖的事项规则,如《钦定八旗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监察法规有《京察法》、《大计法》,民族法规有《蒙古律》、《回律》、《番律》、《钦定西藏章程》等。此外还有各种经济法规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大清律》明确规定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规定对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凌迟处死并株连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凌迟处死的,其子孙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须阉割并发配新疆。
二、以刑罚加强思想专政。从顺治朝直到宣统朝以文字狱打击对清朝有不满情绪的知识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甚,详《文字狱》一文。
三、维护旗人特权,对他们刑罚可以换轻刑、减等。《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减等是指所犯死罪斩立决,可以换成斩监候之类。
四、维护宗族特权。宗族是同一父系的家族。为了通过宗族的领导管理同族,以巩固清朝统治,清朝统治者要求立族正,并赋予他们以调处、裁判的权力。清朝利用族正征税、治安、禁盗贼、禁犯上、守国法等等。同时法律规定维护宗族的特权,允许对“悖逆子孙”予以严惩,规定对族产予以保护。
五、刑制规范。清废除了明代厂卫和镇抚司使用的一些酷刑,如脑箍、烙铁、立枷等,而将建于五代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当作正刑。笞是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杖是用大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徒是拘禁并强制劳动,流是流放僻远之地,死就是处死。其中死刑分立决和监候两种。立决是犯大罪,立即处死;监候是犯罪较轻,经过秋审才决定是否要杀。五刑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刑,例如迁徙、充军、枷号、赎刑、刺字、凌迟、枭首、戮尸。枷号是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赎刑是用钱抵刑,刺字是用满、汉两种文字在面、额、项、臀部等处标明犯罪原因,凌迟是酷刑:先割两乳、两臂,然后开膛取出内脏,最后割脑袋,枭首是斩首并悬挂示众,戮尸是陈尸示众,以示羞辱。
六、民事经济方面。严令旗地买卖(这个规定到咸丰五年松动),实行地丁合一(详《经济·从一条鞭法到地丁合一》)。清初为了镇压郑成功的抗清斗争而颁布《禁海令》、《迁海令》,限制对外贸易,限制开矿,维护旗人地位,也给了奴仆一些小保护权,但雍正时期有开豁贱籍政策。
七、涉外法律以闭关自守为原则,讲究自尊,限制贸易,警惕外患,排除天主教。
这个时期法律特点与其内容密切相关。一是维护中央集权和满族、宗族特权,二是刑罚严酷,三是实行思想专政,四是闭关自守。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比关外严密多了。其中央司法机构维持明朝“三法司”制度: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并参与审理大案。地方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有督抚、臬司、府、县四级。
审理案件程序是:诉讼先经州县审录,如判徒刑须经府、按察司,然后报督抚。督抚同意后还要报刑部备案。判流刑、充军、发遣,须由各省督抚审结,案卷报刑部,由堂官侍郎批复,由各省执行。判死刑特别慎重,由三法司会审。有秋审和朝审。州县将判死刑的案犯和案卷送省城(乾隆三年以前还要经过府,才到省)。臬司审核后报督抚。督抚根据情况判为情实或是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具题上奏皇帝裁决。皇帝将题本转交三法司。刑部提出处理意见,别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将意见分送天安门会审各衙门。八月一天,天安门会审。书吏宣读刑部决定,会审会议通过。再报告皇帝裁决。朝审是复核京师死刑案件。过程与秋审一致,时间是八月初。皇帝判决算是终审。判可矜、留养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缓决就是继续监押,留待下次秋审或朝审。批情实就要处决。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会审。宗室、觉罗罪犯由宗人府、刑部会审,蒙、汉相涉案由蒙古官员与汉族地方官共同审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与按察使会审。发回及驳回案件由督抚与司道会审。
鸦片战争后到清末时期
鸦片战争后,清朝丧失了部分司法主权。在新政变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体,向近代法律体系演变。
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新阶段,也开启了清朝法制新阶段。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司法制度也开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从同治三年开始在租界内任意设置司法公廨。列强侨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他们在中国土地上设立的领事法庭公廨审理。这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标志。
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后,慈禧太后发布上谕变法。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议被采纳。清廷成立了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负责法律改革。经过10年的努力,对旧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法律体系建立了起来。封建法制演变为近代法制。法制变革包括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变革。一、司法独立。光绪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审判事务;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部设总检查厅,成为最高检察机关。这个改革使司法终于独立,过去司法行政混一的体制崩溃了。二、审判诉讼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被引进。废除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衙门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四级(宣统元年,开始筹措经费,建立审判厅,培训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准赴地方审判厅控诉;再不服,准赴高等审判厅上告。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建立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和公审、回避、陪审、辩护等制度。三、监狱制度改革。设“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改变以往以监狱惩罚罪犯的传统。光绪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师模范监狱,随即在一些省府州县也陆续筹建。
新法律体系建立。新法律体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经过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颁布《破产律》,三十四年(1908)颁发《钦定宪法大纲》,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钦定行政纲目》,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诞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统三年编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拟订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统二年编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尚未经清廷审核,清朝就已灭亡。
折狱与释纷
清朝专门负责审判的,中央一级有刑部官员,地方上有按察司的官员。由于行政与司法混一是封建社会法系的一大特点,皇帝是一国最高行政长官,也是一国最高司法官,县令是一县的行政长官,也是一县的大法官。行政长官兼管司法,要判案,还要解纷。
下面是两组文章,记叙皇帝、督抚、臬司、县令折狱、释纷情况,从中不仅可以看出行政长官的才德和思想,并反映出吏治的优劣。
第一组是三篇关于折狱的短文。三篇文章有个共同特点,就是用对比。第一篇比较了嘉庆帝、刑部和伊犁将军审案。在给赵继昌定刑的问题上,刑部显然是轻判而嘉庆帝量刑准确。刑部之所以轻判是由于他们对赵继昌的罪行只看到表面,没有看到实质。嘉庆帝比刑部高明,还在于他看到了翰林院的管理责任,而刑部只是就事论事,没有看出翰林院也有问题。第二个案子,是伊犁将军错判。这个伊犁将军观念僵化,没有看到邢杰强奸儿媳,这已经是犯了罪,原来的公公与儿媳的关系已经不存在。邢吴氏的反抗完全是自卫。嘉庆帝看出了变化,“翁媳之义已绝”,终于纠正了刑部的错误。第二篇反映唯心与唯物思想在办案中的表现及其不同结果。滋松县原县令是唯心思想,他不是先取证,而是断定作案的人肯定就是尸场附近的人干的,于是他把20多名无辜之人抓起来,关了多日,真正案犯查不出来。代理县令李静庵是唯物思想。他先是取证,最后找到作案的人,放出无辜者。取证当然要吃苦耐劳,李静庵“冲泥”、“冒雪”终于破了案。两种思想后面还有两种作风和对人民态度的对比。想当然、简单化是官僚作风,是草菅人命的态度,办案当然省力,但绝不能把案子办好。深入调查,是实事求是作风,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作风,需要“冲泥”、“冒雪”,最后终于把案办好,无辜终于获得自由。第三篇《胡氏杀夫案》中,截然不同的办案道德形成鲜明对照。一种是打击罪犯,保护无辜;一种是为了自己,不惜陷害无辜。遂宁县县令徐钧和幕僚张友是后一类,臬司张集馨和委员李象昺是前一类。徐钧为了保自己的官位,不去缉捕罪犯,却陷害受害者,并屈打成招。他们的心多么狠毒啊!读这篇文章应该注意该文最后一句:“州县不可靠,臬司真不易为也。”州县既不可靠,那么像徐钧那样的害民官吏,不知有多少,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又不知有多少。
第二组是三篇关于释纷的短文。第一篇说的纷争源于双方各自局限,只知一时的江面宽度,并把自己了解的那一时宽度看成永恒,无视了水面宽度是变化的。陈树屏肯定双方都存在一定情况下的正确,自然取得皆大欢喜、纷争立解的结果。第二篇说的纷争起自“鼓噪”一词,裘孙制府通过释词正名,终于使裘安邦放弃了官司。这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分析纷争的症结,对症下药,释纷并不难为。第三篇是袁枚凭借其才学快刀斩乱麻解纷的故事,告诉我们,学识对于调解人民之间的纷争有很大作用。
第一组
嘉庆帝审案
嘉庆五年,嘉庆帝审查了刑部送来的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
有个属于汉军籍叫赵继昌的读书人,混上一个庶吉士。所谓庶吉士是选入翰林院庶常馆学习的新进士。三年后通过考试授予官职。他请假多年,住在村里。因为文理不通,不敢参加甄别性的考试。
赵继昌以前认了一个姓赵的姑娘为义女并调戏成奸。这个“义女”后来嫁给一个叫袁凤瑞的。后来赵继昌多次奸污袁赵氏。为了达到永远占有她的目的,他伪造了一份袁凤瑞欠他钱的借据,逼他休了袁赵氏。赵继昌收纳袁赵氏为妾。
刑部认袁赵氏与赵继昌通奸,是袁赵氏父母贪财,怂恿她做出丑事,不可以良家女论。而赵继昌收纳她为妾,是在袁凤瑞休赵氏之后,性质与强占人家妻女不同。他们援引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人罪例,判他到烟瘴地方充军。
刑部将案卷呈送嘉庆帝。嘉庆五年五月,嘉庆帝仔细审阅案卷,下谕:
一、赵继昌文理不通却成为庶吉士,如严加追究,可以构成大案。事属既往,姑免追究;
二、如果是袁赵氏在袁凤瑞责备她的不端后自行离婚,赵继昌买袁赵氏为妾,还不算强夺,可减轻对他的处罚。但实际上是赵继昌诬陷袁凤瑞,逼迫他休妻接着就买袁赵氏为妾,这与强占他人之妻无异。判赵继昌去烟瘴地方充军太轻,应比照强夺良人妻女,奸占为妻罪例判为拟绞候,进入秋审。
三、该犯是告假庶吉士,在村里久住。管理旗务的参领、佐领失察,应该按规定给予处分。翰林院掌院及教习庶吉士的大臣,有稽查训课的责任。赵继昌告假到期应催他销假,参加考试。看出他文理荒谬,不能应试,即可据实取消他的资格。为什么任他借请假拖延时间,借职官声势奸淫肆横?当时的掌院和教习,均不合格,要求刑部取消他们的职衔,一并论处。
嘉庆帝判案准确,改判合理。他从该案看出政府官员的问题并作出了恰当的处理,很是难得。而总督和刑部却对案件性质认识不清,量刑失当。
嘉庆帝判案准确不止一次。嘉庆十七年(1812)西北地区有个叫邢杰的企图强奸儿媳邢吴氏,儿媳反抗,强奸未遂。咬掉邢杰嘴唇一块皮。六月伊犁将军晋昌拟判邢吴氏问斩。嘉庆帝审查时纠正了这个判决,改判邢吴氏免于治罪。他说:“蔑伦行奸,翁媳之义已绝。”他援引了乾隆时的一个案例:江苏省有个叫蔡通的撞见他叔叔与蔡通自己的老婆行奸。气急的蔡通刃伤他的叔叔。开始拟判蔡通绞决,经刑部讨论,认为蔡通是捉奸,刃伤胞叔,应当从宽赦免。邢吴氏是女子,突然遭到强暴,情急之下,咬掉她公公的嘴唇皮,其情节与无故干犯尊长完全不同。
冒雪破案释无辜
乾隆时湖北松滋县发生了一个案子:有个叫王五子的小孩死于野地,丢了耳环、衣服。县令把尸场附近20多人抓去审问多日,都查不出来。后来上司派李静庵做代理县令,接过案卷。
李静庵先到尸场查看后便冒着雨雪,带领几个精干差役微服出行。他们来到一家卜筮草店,问近日来卜卦的人是多还是少。卜者说:“少。前些日子本地有个十六七岁名叫鲜旺儿的童子来测字。我检出‘鸱鸮’的‘鸮’字,我开玩笑地对他说:‘你有枭首之象。’他显得很紧张。”李静庵追问那人详情,卜者说,那人曾做过一个人的义子。因他游手好闲,品行不端,被赶出家门。李静庵又问那人住处,卜者又告诉了他。
李静庵率差役寻到卜者讲的地方。李静庵让差役突然喊一声:“鲜旺儿!”马上就有一人从草丛中跳出来,惊问李静庵是什么人。李静庵说:“我是你的邻居呀,隔了几年,你就不认识我了?现在我要到某村去,路不熟,你给我们带路,我们给钱。”鲜旺儿开始觉得路远,天色也不早了,不愿去。但看见白花花的钱,就答应了。李静庵又说:“你把你的东西带上,免得丢了。”鲜旺儿就从草丛中拿起一个小袋与他们同行。到了一个客栈,李静庵让差役翻看鲜旺儿的袋子,发现有当票。李静庵马上让鲜旺儿把所当的东西赎回来。赎回来的东西竟是耳环和衣服。李静庵让死者家属来认看。死者家属一见马上号啕大哭。有了赃物,但鲜旺儿还死不承认。李静庵用饮食引诱他,他才承认。李静庵急让人把20多名无辜放了出来。有人为此作诗颂扬李静庵:
不是冲泥亲冒雪,无辜枉累廿三人。
“冲泥”是踏泥而行的意思。
胡氏杀夫案
道光二十八年(1848)四川遂宁县县令徐钧上报了一个杀夫案:县里有个姓胡的妇女与她小姑杀了她(胡氏)的丈夫蒋某,判二人凌迟。当时担任四川臬司的张集馨接案审理。
一般妇女杀丈夫,是因为与他人通奸,张集馨审查材料,没发现有奸夫的叙述。胡氏仅18岁,小姑才17岁。老婆谋害丈夫,妹妹谋害兄长,一定有重情,而非情非理,令人惊异。案卷里说蒋某痨病严重,胡氏谋害丈夫后即可改嫁,小姑等胡氏改嫁后就可独吞百亩地。案卷里还说蒋某被害后有盗贼剪开篾墙盗窃,捕役曾亲往查验。张集馨于是调集了捕役和验伤人员。
他特别派遣委员李象昺悉心调查研究,说:“此案实情与罪名相距很大,稍有疏忽,一定冤枉好人。”
李象昺先向捕役了解剪开的篾墙道口、盗贼出入的印痕口门尺寸高度(1尺2寸)和宽度(1尺1寸)。问了一天,盗情已经清楚。
张集馨问验伤人:“验尸单上填有‘上颚红润’,那就是捏伤肾子造成的,肾囊是否还坚硬呢?”
“不硬。”
“哪有上颚红润而肾囊不硬的事?”
验伤人交代说:“肾囊的确没伤,上颚也没红润,幕府张友说遍体无伤,哪会死呢?不如在验尸报告单上说捏伤肾子,才不会被驳回。”
张集馨接着提胡氏姑嫂来问。张集馨发现姑嫂二人都是纤弱女子,很是老实,没有一点泼妇的样子。张集馨问他们为什么害死蒋某,她们回答说,她们受了刑,书吏要她们这样招供。临起解时,县令母亲每人给了制钱千文,叫她们不要翻供。
张集馨又提地方上负责治安的团长来问,团长作了如下交代:
验尸无伤,死者所盖的棉絮失落无存。要求县令查出棉絮所在,说如果查出来案情就可大白于天下,结果被县令斥责了一番。
死者有痨病,咳嗽不已,体力很弱。平日从床边到寝室门口只几步路,他都要蹲地休息片刻。死的那天晚上,胡氏与他同床,下垫篾席,上盖絮被。三更后,胡氏在睡梦中惊闻其夫大喊一声,滚地说不出话来。她摸衣服,找不到。只见墙根有一个圆洞。是盗贼钻进篾墙把被窝、连带他们的衣服都抱走了。
胡氏开门到小姑卧室借火和小褂。小姑说:“你把我的衣服穿走了,我咋办?”
厢房住有王姓母子二人,听到胡氏喊有盗贼,儿子拿起一个棒子就要出门。母亲制止他,说:“盗不可测,我们租别人房子住,何必要替主人外御其侮?”听了这话,儿子才没出来。
蒋某叔婶住后院。听到胡氏呼喊,就提着油灯来看。只见蒋某滚在床下,墙根有洞,床上棉絮荡然无存,胡氏布褂也不见。开大门出看,杳无人影。洞口泥堆有足迹,微闻临村有逐盗之声。第二天向乡保、团长报案,他们马上到营县呈报。当时缉捕令很严,县令害怕受到四参处分,授意捕役说不是盗窃案,是胡氏与小姑谋命案。徐钧验尸,见尸体没有伤痕,就胡编什么尸体背后的指甲抓痕就是致死之伤。没有凶器,就把屋内墙上篾匠用的弯针一条指为凶器。接着县令派人把胡氏与小姑锁到观音崖,打了她们几十个耳光,又用木扁担各压一次,两人忍不了疼,就按照差役教的招供,两人被迫无辜服罪。
张集馨调徐钧到省申斥。开始他还桀骜不服。张集馨让知府怡昌、委员李象昺提集全体人证,在衙署与徐钧同审。徐钧见验尸人和差役吐出真情,才无话可说。当晚,徐钧到李象昺家里,向他求情。李象昺对他说:“如果尸体有致死之伤,不难开棺再验;如果尸体没有伤,我不能只顾友谊而让无辜受到极刑处罚。”徐钧说:“死者实在没伤,肾囊之伤是张友所为。”
案子平反后,胡氏与小姑脱去囚衣,交亲属领回。
徐钧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忍心害理,陷害两个弱女子。案子大白后,他不自责请罪,却担心弹劾,就到处找关系替他找出路。学使彭咏莪写信给张集馨,说徐钧是他亲戚,能容就容,不能容就让他病退;山东巡抚陈庆偕也要求对他格外优容。上司没有深究,结果徐钧以病为名退休回家。
此案如果不是张集馨的认真负责,不是他把百姓当成一回事,如果不是委员李象昺的深入调查研究,徐钧一定纠缠不已。张集馨深深感到:“州县不可靠,臬司真不易为也。”
第二组
陈树屏解纷
光绪十五年(1889),中丞张之洞调补湖广总督,制军谭继洵升任湖北巡抚。二人地位相当,个性都很强,经常发生口角。
一天,在武昌黄鹤楼举行公宴,相互敬酒。主宾都有几分醉意。座中突然有人问到面前长江水面的宽度。谭说是五点三里,张说是七点三里。双方争得面红脖子粗,谁也不肯服输,一时又无人判断谁是谁非。张突然想起江夏县(武昌)县令陈树屏。张说他应该最了解。于是立刻派了一名军士请他。
陈树屏是名进士。听到二人请他回答长江水面宽度的问题,便立即跟军士走。他足一迈入屋,张、谭异口同声地问。陈应声道:“水涨时是七点三里,水退后只有五点三里。您二位说的都不假。”听后,张、谭哈哈大笑,争辩立刻停了下来。
片言解纷
康熙十年有个规定:军队将官因为发饷迟了,或扣发军饷,或对士兵暴虐,引起士兵鼓噪,就要革职。顶头上司及提镇都要降两级调走。另外,河营士兵喧哗,提督徇情不检举,或检举不实在,也要降两级调动他处。如果顶头上司唆使喧哗,就要革职审问。
道光三年的一天,南河中军副将军裘安邦(字古愚,嘉庆武进士)操练士兵,因为要求过严,士兵不服,喧哗起来,裘安邦认为士兵“鼓噪”,要求河督(河道总督)查办,但河督不答应,双方产生龃龉。
江督孙制府(疑为两江总督孙玉廷。据《清史稿·疆臣年表》,嘉庆二十一年至道光四年孙玉廷担任两江总督。)知道了这事,决定让双方重归于好。做到这点,必须让裘安邦放弃要求。
孙制府在“鼓噪”二字上做文章。他问裘安邦:“当天演武场中只是人声喧哗呢,还是又有击鼓声呢?”裘安邦说:“只有人声,没有击鼓声。”孙制府说:“鼓者,伐鼓渊渊;噪者,人声噪杂。一定兼而有之,才叫鼓噪。你说的情况不叫鼓噪。”听了这席话,裘安邦再也没说什么,与河督的纠纷马上平息。
袁枚解纷
乾隆时期,文人袁枚(1716-1798)曾在溧水、江浦、江宁(今南京)担任知县。以他渊博的才学和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解决了不少纠纷。下面是其中的三个。
一
有两人争方山溪洞外的一块地。两人打官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契券,官司久久断不下来。袁枚接手后,望着成堆的案卷说:“这与左丘明讲的‘宋郑之间有隙地’差不多。(按,《左传》哀公十二年,宋郑两国之间有几处可垦而未垦之田,双方展开了长期争夺。)我认为你们把官司了结了吧。”说完把他们的状子烧了,发给双方田契,让双方开垦,双方不再争执。
二
一天,江宁一条战船停在江边,一个老兵蹲在舵楼拉屎。一条小船扬帆而过,老兵被撞,坠水而死。士兵跑出来,把小船的帆斩断,系住小船,把船夫打得死去活来。
官司打到袁枚那里。袁枚查验了尸体,对船夫说:“你把帆挂起来试开一下,看为什么会撞别人的船。”船夫说是风大,非人力所能控制。袁枚说:“你的话不可信,再张开来给我看看。”船夫按照袁枚的话做了,乘风破浪。船一下子就走远了。士兵见小船走了大嚷。袁枚结案说:“这是误杀,不是有意的。法律上没有因误杀而赔命的规矩。埋葬费由我出好了。”
三
有一年的五月十日,天刮大风,白天都变黑了。江宁有个韩姓姑娘被风吹到铜井村。该村离江宁90里。第二天村里人将姑娘送到江宁。姑娘与李秀才的儿子早已订婚。李秀才认为风不可能把人吹到那么远,姑娘被送回,一定有奸情。他把官司打到县里,要求把婚约解除掉。袁枚说:“古代有风把人吹到60里外的事,你知道吗?”李秀才不信。袁枚便把载有此事的元代郝经《陵川集》给他看,并说:“郝公一代名臣,能说骗人的话吗?当年风吹的是吴家女,后来嫁了宰相,只怕你儿子没有福分。”秀才听了大喜,把状子撤了。
清朝文字狱
在其整个统治时期尤其是在康熙至乾隆期间,清王朝在思想上的专制是十分严酷的。表现之一就是大兴文字狱。所谓文字狱就是统治者从诗文中摘取字句,罗织罪名来镇压对自己不满的知识分子。中国最早的文字狱是崔杼杀大史,事出公元前548年(据王彬《禁书·文字狱》261页,中国工人出版社)。齐庄公与大夫崔杼妻子通奸,崔杼杀了庄公,大史书曰:“崔杼弑其君。”崔杼把大史杀了,大史弟又这么写,崔杼又把他杀了。二弟又这么写,崔杼为他们的正直折服了才没杀。后世文字狱屡屡为统治者用作思想统治的工具,而清朝统治者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时期经常把文字狱当作手中的紧箍咒,用来威胁迫害怀念明朝、对清朝有反感情绪的汉族知识分子。有清一代,文字狱达160多次。清朝首例文字狱发生在顺治二年。这年河南乡试,一份中举试卷误将“皇叔父”(指多尔衮)书为“王叔父”,被指为大不敬,主考官欧阳蒸、吕云藻革职,交刑部论罪,最后的一次文字狱是清末“苏报案”。
在清朝160多个文字狱案例中,实际上只有极少诗文勉强说得上有思念明朝、不满清朝的情绪,而大多数与此根本挂不上钩。例如下面讲到的雍正二年的查嗣庭狱,起因是一个“维民所止”题目。这本是诗经上的句子,但统治者挑出首尾二字,并牵强附会地说这是“雍正”断头的意思。再如下面讲的《徐述夔诗集大案》,作为罪证之一的是诗句“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明朝”指明天,“清都”当指天帝住处。“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表现的是一种理想,一种浪漫主义精神。但讦(jié)告者和统治者把这里的“明”“清”二字硬说成是“明朝”与“清朝”。乾隆朝杭州有个叫卓长龄的,写了一本《忆鸣集》,仅因为“鸣”与“明朝”的“明”谐音,“忆鸣”就说成是“忆明朝”,指为图谋不轨。多专横的统治者!
大多数的文字狱不仅要严惩诗文作者,还要株连大批无辜的人,包括家属、出版者、参订者、抄写人、装订人乃至买书人和当地官员。告发者往往得以升官发财,于是告讦成风,人人自危。一般文人不敢研究和反映现实问题,一头钻进故纸堆,搞考证去了,严重地阻碍了学术的发展。
下面是康熙到乾隆朝的一些文字狱案。
《明史》案
《明史》案发生在顺治十八年,决谳于康熙二年。
明朝天启宰相朱国桢退休后曾著《明史》一书。业已衰落的朱家将稿以千金卖给湖州富户庄廷鑨。该书讲了崇祯朝和南明史事,尊南明弘光、隆武、永历正朔,有指斥清朝词句。庄廷鑨是个瞎子,效法“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将该书作了一些增补,当作是自己写的书。修订完后便于顺治十二年病死了。其父庄允城将书易名《明史辑略》,请崇祯十三年进士,在南明弘光政权中担任过礼部尚书的李令皙作序,又邀江南18位名士列为参订。
庄廷鑨的岳父朱佑明是大富豪,顺治十七年以庄廷鑨之名将该书印行于世。
好些人都想利用书中违碍之处向庄允城敲竹杠。庄允城都用钱财堵了他们的口。康熙二年(1663),归安县(在今浙江吴兴县)吴之荣,罢了知县,想借告发立功,以图东山再起,将此事报告杭州将军松魁。松魁与巡抚朱昌祚讨论了这事后,朱昌祚以书面形式报告督学胡尚衡。庄廷鑨知道后,通过贿赂免于起诉。之后,庄廷鑨将指斥清朝的话稍加修改重刊。吴之荣看到他第一次告密失败,但未死心,便买了初刊到京师直接告到司法部门。吴之荣向来怨恨南浔(吴兴县东)富人朱佑明,他乘机嫁祸于朱,他说庄书中所称“旧史朱氏”指的就是朱佑明。刑部于康熙元年派人到湖州调查,认为此书有8大罪。主要罪名是扬明朝,毁本朝。庄允城、朱佑明被逮至京城。
当时正是鳌拜等四大臣当政,利用此书大做文章,下令严审,给那些怀念明朝的人一点颜色看看。庄廷鑨被掘墓戮尸,其弟庄廷铖(24岁)与李令皙杀头。李令皙四个儿子也处以死刑,朱佑明有五个儿子,都被杀。参校该书的茅元锡(刚任命为朝邑县令)与吴之镛、吴之铭两兄弟与江楚诸名士列于书中者吴炎等人都被处死,查伊璜、范文白、陆丽京虽受牵连,但因为合词检举,加上广东提督吴六奇的救援,才没判罪。松魁因为事先没有禀报,带上脚镣手铐解赴京师。同时解赴京师的还有其幕客程维藩。松魁以其有免刑特权仅仅免了官,而程维藩被杀了头。湖江太守谭西闵到任才半个月,案发后,他与推官李焕都以隐匿罪处以绞刑。刻书、印书、订书、送板的与买书的也都斩首。浒墅关(吴县西北)货物专卖主事李希白听说阊门(吴县西北门)书坊有此书,派人去买。李希白和他派的人以及书商都被杀头。李希白所派之人因在书商邻居朱家等了一会,朱某已70多岁,与其妻遣送边远地区。此案处死的共70多人,受株连的221余人。罪犯妻子都遣送边远地区给人家做老婆。
吴之荣得到庄家与朱家家产各一半,起用为右佥都御史,后来死于寒热。《私史记事》云:康熙四年七月,“吴之荣归自闽中,行至半山,狂风骤起,雷电交加,之荣随成疟疾,寒热夹攻,两日而死,人皆称为天雷击死之。”
《南山集》案
戴名世《南山集》案是发生在康熙时的一个大案。
此案须先方孝标说起。方孝标,桐城(今安徽)人。本名玄成,因避康熙(名玄烨)讳,以字行。顺治时,中进士,官至内弘文院伺读学士。顺治十四年(1657),族人方猷主持江南考试,与他有勾结作弊行为,结果均被免官戍边,流放到宁古塔,后遇赦。方孝标到云南,当了吴三桂的翰林承旨。吴三桂反清失败,方孝标先迎降,得免死罪。他写有《钝斋文集》、《滇黔纪闻》二书。《滇黔纪闻》中有关于南明抗清事实,用南明诸帝纪年。
戴名世,桐城人,字有田,号褐夫,别号忧庵,康熙进士,任编修。他立志修明史,认为南明永历朝不能称伪朝,对《滇黔纪闻》十分重视。听了学生余堪口述南明永历朝一个叫犁支的所言,感到该书符合事实,于是在他所写的有关明史文章中采用该书材料不少。
戴名世在《与弟子倪声》一信中论及修史之例,认为“本朝当以康熙壬寅(按:即1662年)为定鼎之始,世祖虽入关十八年,时三藩未平,明祀未绝,若循蜀汉之例,则顺治不得为正统。”
戴名世学生尤云鹤从方孝标的集子中选出部分材料,以《南山集偶抄》之名刊行。同时刊行的还有《孑遗录》,记述桐城地区地主、豪绅抵抗农民军之事,署名宋潜虚,因为戴姓出于宋后,所以讳戴为宋。此书由尤云锷、方正玉捐款印行。他们俩再加上汪灏、朱书、刘岩、余生、王源都作了序。印刷版藏于方苞家。
康熙五十年武进人都谏赵申乔(字慎旗)向刑部告发了此事。九卿会审,《南山集》定案。《南山集》案,实际上就是《南山集偶抄》案。此书只不过是为南明争正统,揭露南明隐事而已,但刑部大做文章,株连竟达数百人。戴名世寸磔,方孝标已死戮尸。他们的祖父、父亲、子孙、兄弟、以及叔伯父、兄弟之子,凡16岁以上都被杀头,母、女、妻妾、姊妹、儿子妻妾、15岁以下子孙、叔伯父、兄弟之子给功臣为奴。朱书、王源这时已死,免于判罪,汪灏、方苞以诽谤朝廷判斩立决。方正玉、尤云鹗发往宁古塔。方孝标儿子方登峰、方云旅,孙子方世樵一并斩首。方家中即使还在居丧守孝的人都处死,尚书韩菼、伺郎赵士麟、御史刘灏、淮扬道王英谟、庶吉士汪汾等32人另议降职。康熙闻奏改刑。戴名世斩立决,方孝标之子免死,与其家人流放黑龙江。汪灏、方苞免死,入旗为奴。尤云锷、方正玉免死罪,其家迁徙边远地区。韩菼以下这些平日与戴名世只因议论文章而被牵连的人,都免于治罪。
查嗣庭案
科举考试规定,八股文的题目须出自四书五经。雍正四年(1726)九月,江西乡试正考官查嗣庭以“维民所止”四字命题。此四字本出《诗经·玄鸟》。但有人告发说,查嗣庭出这个题目是别有用心。“维”、“止”就是雍正断首,雍正大怒,查嗣庭自然挨上官司。
查嗣庭是浙江海宁人,是康熙时中进士、授予编修的查慎行的弟弟。雍正说,他向来趋附隆科多。隆科多是圣祖临终时惟一传诏大臣。雍正即位时曾任总理事务的四大臣之一。雍正五年(1727)以私藏玉碟底本等41罪判处永远监禁,次年死于禁所。是隆科多荐举了他。他出的题目,显露出他对朝廷心怀怨望。他有两本笔记,悖乱荒唐,其中有很多怨诽捏造之语。还说他对康熙皇帝用人、行政以及朝廷的诸种措施和处置进行毁谤和攻击。雍正命令,查嗣庭交三法司(刑部、督察院、大理司)严审定案,最后罪名定为“大逆不道”。
第二年查嗣庭案结束。查嗣庭虽已在监狱病故,仍受到戮尸、儿子处死、家属流放的惩罚。因为查嗣庭是浙江人,以前还另有一个浙江人汪景祺,是年羹尧的秘书,著《西征随笔》,有诗句“皇帝挥毫不值钱”,被认为是讽刺康熙皇帝,于雍正四年被杀。雍正对浙江人怀恨,于当年10月下诏停止浙江乡试。
吕留良戮尸
吕留良,字庄生,号晚村,浙江石门人,明末诸生。明亡后,因种族思想主导,不仕清朝。郡守以隐逸推荐,他辞而行医,后又削发为僧。他认为皇帝与臣下的关系与父子关系不同,反对尊君卑臣。他主张驱逐满族统治者,恢复汉人统治。吕留良卒于康熙二十年(1681)。想不到雍正时受曾静文字狱牵连,被戮尸,著述被毁。
曾静的事是这样:湖南人曾静崇拜吕留良的思想,派他的弟子张熙投书川陕总督岳钟琪,劝他同谋举事反清。想不到岳钟琪告发了曾静,雍正便派人提曾审问。曾静供认是受了吕留良著作中有关夷夏之防及井田、封建论述的影响,又与吕氏门徒严鸿达、沈在宽很投合,遂有此举。
曾静、张熙被解至京师,吕留良、严鸿达、沈在宽的藏书被抄,日记被缴。由于曾静改口称颂雍正并著文驳斥吕留良的缘故,雍正认为吕留良的罪过超过了曾静。结果将吕留良、严鸿达及吕留良之子吕葆中戮尸示众,子孙遣送边陲,妇女入宫。沈在宽凌迟处死,而曾静、张熙则免罪释放。
雍正把曾静投书事和吕留良案的上谕,审问曾静的记录合在一起,编辑《大义觉迷录》四卷,刊发全国各县学,目的是以此消除反清思想,分化抗清力量。
乾隆即位后,曾静、张熙还是被凌迟处死。
徐述夔诗集大案
徐述夔诗集大案发生在乾隆四十三年。徐述夔原名赓雅,字孝文,江苏扬州府东台县人。乾隆三年中举。
徐述夔著有一部诗集《一柱楼编年诗》,多数咏叹明末之事,如《正德杯》:“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又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之句。其子徐怀祖在乾隆二十八年将此书刻印出版。
徐怀祖以2400两银买下蔡耘田地数顷,不久就去世了。乾隆中期查禁书甚严,蔡耘田兄蔡嘉树利用这个机会要挟徐怀祖之子徐食田,说是他卖出的几顷田地里有祖坟,要求用960两银来赎,否则要告徐家私刻、藏匿禁书。
因为有谕旨说只要在规定期限把书送官府,可免于追究,徐食田将《一柱楼编年诗》送到县府。东台县令徐跃龙要徐家给蔡家划出坟地10亩,蔡嘉树觉得目的还没达到,便向江宁布政使陶易告状,说“壶儿”就是“胡儿”,含诽谤之意,其他句子也多有悖逆之意,实为罪大恶极。陶易觉得徐食田已经交书,可免追究藏书之罪。他在蔡嘉树诉状上批语说,书版已交,如有违碍,就销毁,事与你无干。师爷陆琰在批语上还加上为徐述夔打抱不平的话。案子转扬州府知府谢启坤。
八月,江苏如皋县民童志夔向江苏学政刘墉交出徐述夔诗集及沈德潜《徐述夔传》,事情就闹大了。乾隆帝认为徐述夔“暗肆诋讥”、“丧心病狂”、“罪大恶极”,十一月,大学士、九卿遵旨拟议,说,“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借“朝夕”之“朝”作“朝代”之“朝”,况且不说“到清都”,“上清都”,而说“去清都”,“显寓欲复兴明朝之意”。作出将徐述夔与其子徐怀祖锉碎其尸,枭首示众,其孙徐食田处决的判决。
最后奉旨:徐述夔与其子徐怀祖戮尸,孙子徐食田、徐食书斩监候,秋后处决。尊孙徐道南、寿南、孙媳缪氏、沈氏给功臣为奴,门生徐首发、沈成濯与江苏藩司陶易、幕友陆应琰、扬州府知府谢启坤,还有作序的黄斌和沈德潜都治了罪。
徐述夔书、版销毁。
《字贯》编者的冤死
王锡侯,字韩伯,江西新昌人,乾隆举人,因《康熙字典》错误颇多,他就另编了一本字典以补不足。他取名《字贯》,是他认为字好像散钱,以义贯之。
《字贯》依《康熙字典》分部,又依义分为天、地、人、物四类。下面再分四十部,体例略同《尔雅》。音义相同的,即合在一起。每部配以千字文。
《康熙字典》是奉康熙帝之命所作,并由他作序,是御定之书。王锡侯的《字贯》是对《康熙字典》的大胆挑战,是件好事。王锡侯的冤家王泷南却当成攻击王锡侯的机会而揭发他的“罪行”。乾隆帝读了进呈的《字贯》。他认为第一本序文凡例中把康熙、雍正庙讳与御名相并列是“大逆不法”,便命令将王锡侯押至京师,交刑部审讯。
结果,王锡侯及其子孙都处以重刑,毁版并禁止销售。解京治罪的还有题诗卷首的李友棠。他被革职。两江总督高晋、江西巡抚海成、布政使周克开、按察使冯廷丞以失察革职。大学士史贻直、尚书钱群为王氏家谱及王锡侯其他书作序,只因为他们去世,才未深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