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康德的哲学思想体系
康德(Kant,1724—1804)处在德国启蒙运动的高潮,他的历史背景和文克尔曼与莱辛的基本上还是一样。但是由于当时德国政治分裂状况下各小国和小城市的闭塞孤陋,康德突出地脱离了现实,再加上当时德国大学在来布尼兹、伍尔夫派理性主义哲学统治之下,哲学的研究一直充满着玄学思辨的经院气息。在这种学风影响之下,康德一直就只坐在书斋里玄想,几乎不很感觉到当时欧洲正在发生的重大变动。尽管他不满德国封建制度,他并不赞成用即将到来的法国革命那种暴力方式去改革现状,只倾向于改良妥协,而且对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的唯物方面和革命方面都是拒抗的。所以他虽生在启蒙运动的高潮中,他的思想基本上却是与启蒙运动背道而驰的。他承认神、灵魂不朽,自由意志之类传统概念都是无法证实的,却又主张为着使实践道德活动具有最高的指导原则,还必须假定它们的存在,他虽然承认物自体的存在,承认物质世界是经验和感性知识的来源,却又认为要使知识可能,就必须假定人心中先天就有一些先验范畴,而知识所能达到的只是现象而不是本体或物自体,本体却是不可知的。所以他在哲学上的基本立场是以主观唯心主义为主要方面的二元论、不可知论以及理性化的有神论。但是他也受到当时自然科学的影响,对天体形成的星云说是他的重要贡献。他的思想中也有一些积极因素,违背了他本人的意旨,终于促进了启蒙运动而使他成为浪漫运动在哲学方面的奠基人。这些因素主要地是他关于天才、自由、主观创造、人性尊严的见解。这些见解符合当时资产阶级个性发展的要求,所以起了推动历史前进的作用。
康德处在近代西方哲学发展中的关键性的转折点。前此西方哲学恩想分为两大派,一派以先天的先验的理性为客观世界和人类知识的基础,这就是以德国来布尼兹和伍尔夫为代表的理性主义派;另一派承认物质的独立存在,主张一切知识都从感性经验开始,这就是以英国洛克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主义派。这两派的对立是鲜明的,斗争是尖锐的。近代西方哲学史可以说主要是这两派的斗争史。这种斗争在大体上是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争执的基本问题在于经验派只承认感性世界,理性派却主张更为基本的是超感性的理性世界。这个基本分歧表现于认识论方面,则为经验派认为一切知识都以感性经验为基础,而理性派却认为没有先验的理性基础,知识就不可能;表现于方法论方面则为经验派只用因果律来解释世界,而因果(如休谟所主张的)只是在经验中所发见的先后承续的一致性,而理性派则把原因概念列在先天的理性范畴,而且在解释世界中还须加上另一个理性概念,即目的论,世界以及其中一切事物仿佛都是经过设计的(无意安排的),在研究它们时就不但要追问它们的原因,还要追问它们的目的。这两派不无互相影响之处,但就总的趋势来说,对立仍是鲜明的。到了康德,近代西方哲学思想就达到了关键性的转变,他企图从主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来调和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现在先对康德美学的哲学基础作一番简赅的说明。
关于康德的哲学体系,首先应该指出的一点就是,他的研究对象不是客观存在而是主观意识,是人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功能和实践功能。依传统的分类,他把人的心理功能分为知、情、意三方面,他虽承认这三方面的互相联系,而在研究中却把它们严格割裂开来,分别进行分析。在他的三大批判之中,第一部《纯粹理性批判》实际上就是一般所谓哲学或形而上学,专研究知的功能,推求人类知识在什么条件之下才是可能的,第二部《实践理性批判》实际上就是一般所谓伦理学,专研究意志的功能,研究人凭什么最高原则去指导道德行为;第三部《判断力批判》前半实际上就是一般所谓美学,后半是目的论,专研究情感(快感或不快感)的功能,寻求人心在什么条件之下才感觉事物美(美学)和完善(目的论),这三大批判合在一起就组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在方法上康德认为“批判”是和”教条主义”对立的。假定知识可能就是“教条主义的”,“批判”就要追问知识是否可能和如何可能。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康德并不曾考虑到知识在实际经验中情形如何,只考虑就理性分析来说,知识的情形应该如何。换句话说,他所追问的不是知识的内容而是它的形式。因此,知识在他的哲学系统中失去了一切现实联系和历史发展过程所带来的特殊性质。他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单纯从形式方面,去考察人的知情意三方面的功能。这种“批判”方法和他哲学上的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是密切相关的。
康德的总目的是在知情意(即在哲学、伦理学、美学)三方面都要达到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调和;用逻辑术语来说,他要证明这三方面的共同基础在“先验综合”,“先验”是与“后验”对立的,分别在于前者根据先天理性而后者根据后天经验。他认为如果要使知识成为可能.一方面要有感性材料(内容)即后验因素,另一方面也要有先验因素,才能使后验的感性材料具有形式。这种先验因素是超越感性的(即理性的),先天存在的。例如康德所说的“范畴”就是从逻辑判断的质(肯定、否定等)量(普遍、个别等)关系(因果、目的等)和方式(必然、偶然等)四方面分析出来的,不下判断则已,要下判断,就必先假定肯定、否定、普遍、个别之类概念。这些概念是推理和经验知识的基础,所以都是超验的。它们叫做“范畴”,因为它们都像铸造事物的模子,经验材料(像是面粉)经过它们一铸,就取得形式(像是糕饼)。从此可见,要使知识成为可能,判断的性质必然既是综合又是先验的。
“先验综合”就体现出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调和。表面上康德列感性与理性并重,实际上三大批判都足以证明康德所侧重的还是理性,因为他的推论的方式总是:没有先验的理性因素,经验知识、实践道德和审美活动都不可能;康德从来没有考虑到,没有感性经验的基础,理性认识、实践道德和审美活动是否可能。由于偏重理性主义,康德的方法虽号称“批判”而实际 上还是“教条主义”的,因为“批判”据康德的了解是反对假设,而三大批判最后都还建立在假设上,《纯粹理性批判》建立在“物自体”的假设上,《实践理性批判》建立在“神、灵魂不朽和意志自由”的假设上,《判断力批判》建立在“共同感觉力”和“目的”的假设上,而整个体系则建立在一条中世纪流传下来的神学教条上即精神界与自然界的各自的秩序和彼此之间的由于神意安排所见出的目的性。
对于康德系统的大致理解是理解他的美学观点所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在这方面作了一些介绍和说明之后,我们就来介绍他的有关美学的专著,《判断力批判》。
二 《判断力批判》
这是康德晚年的作品(1790年出版)。这部批判在他的哲学系统中占着特别重要的地位。他的意图是要使这部批判在较早写成两大批判之中起桥梁作用,或则用他的术语来说,要使判断力在知解力与理性之中起桥梁作用,情感(快感和不快感)在认识与实践活动(道德活动)之中起桥梁作用,审美的活动在自然界的必然与精神界的自由之间起桥梁作用。要了解《判断力批判》,就要了解康德的这个主要意图。
但是康德的著作对于初学者有一个首先要克服的大障碍。这就是他所用的一些术语,例如“想象力”、“知解力”、“理性”、“判断力”、“目的”、“符合目的性”、“必然”、“自由”等等,都不是用我们一般人通常所了解的意义。如果我们用常用的意义去理解它们,就会觉得不可解或是发生误解。康德的术语一定要从他著作的上下文联系中才能摸索到比较正确的理解。原来康德把认识局限在现象界(“物自体”不可知),把认识功能局限在想象力和知解力(1),想象力只能掌握事物的形式或形象,例如一眼看到一朵花的形状,用的就是想象力。知解力包括形式逻辑的推断,分析、综合和推理的能力,它也只能掌握自然界现象的某些部分,不能窥到无限和整体。像“无限”、“整体”、“神”、“物自体”,“灵魂不朽”、“意志自由”之类概念,康德称之为“理性概念”,只有通过理性才能掌握。康德的理性是与知解力(我们所了解的理性)对立的。它并不属于认识功能,所谓理性掌握某些概念,不过是说要使现象世界成为可理解的或合理的,就必须假定那些理性概念,康德的第一部批判虽然叫做《纯粹理性批判》,实际上它所讨论的是人如何认识自然界的必然(即规律,例如充足理由律、同一律、因果律等),心理方面主要地只涉及认识功能,即知解力。至于和知解力对立的理性则主要地用在肯定精神界的自由(即凭自由意志发出道德行为)方面,所以它主要地属于《实践理性批判》范围。康德的头两个批判一个只涉及知解力和自然界的必然,一个只涉及理性和精神界的自由,各自成为一个独立封闭的系统,所以二者之间就留下一条仿佛不可跨越的鸿沟,自然界的秩序和精神界的道德秩序仿佛就彼此漠不相关。但是人的道德理想必须在自然界才能实现,精神界的道德秩序必须符合自然界的秩序,因此在理论上就必须找到一个沟通二者的桥梁。
经过长期的摸索,康德认为“判断力”就是所需要的桥梁,于是他写出《判断力批判》。康德对“判断力”一词所了解的意义是从来没有第二个人用过的,它不是知解力所用的逻辑判断,即康德所说的“定性判断”,而是“反思判断”。“反思判断力”(即《判断力批判》中所讨论的判断力)就是审美和审目的的两种判断力。在这里就须把康德所常用的“目的”和“符合目的住”两词弄清楚。康德所说的“目的”如上所述,是指造物主在造物时设计安排中所存的目的。这“目的”分两种,一种是事物的形式符合我们的认识功能(想象力与知解力),它们具有某种形式,才便于我们认识到它们的形象并且感到愉快。这是对于人(主体)而言,所以是主观的目的;因为这“目的”不是作为概念而明确地认识到,只是从情感上隐约地感觉到,康德为着显示出它和第二种目的有别,把它叫做“主观的符合目的性”,第二种目的是自然界有机物(即动植物)各有本质,如果它们的结构形式符合它们的本质,它们就是“完善”的而不是畸形的或有缺陷的,就显出“客观的目的”。对于一种有机物按本质应该具有何种结构形式,我们先须有一个概念,才能判定它是否完善,所以和前一种主观的符合目的性(不涉及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从情感上感觉到事物形式符合我们认识功能,这就是审美判断;从概念上认识到事物形式符合它们自己的目的,因而显得是“完善”的,这就是审目的判断。这两种判断都不同于逻辑判断,都是对个别对象所起的感觉(即“反思判断”),而在对象是美的或完善的时候,这感觉都是愉快的。
为什么说这种判断力在知解力与理性之间起桥梁作用呢?因为这种判断力既略带知解力的性质(因为涉及知解力的概念,这在审美判断中是暗含的,在审目的判断中是显露的),又略带理性的性质(因为“目的”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概念);这与情感(快感和不快感)既略带认识的性质,又略带意志(欲念)的性质,因而在认识与意志之间造成桥梁是一致的。这也和审美活动既见出自然界的必然,又见出精神界的自由,因而在这两种境界之中造成桥梁是一致的。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判断力批判》填塞了《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所留下来的鸿沟。
《判断力批判》关系到美学的只是第一部分,即“审美判断力的批判”。这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审美判断力的分析”,下面又分“美的分析”和“崇高的分析”,在“崇高的分析”部分康德还着重地讨论了天才、艺术和审美意象等问题。第二部分是“审美判断力的辩证”,篇幅较短,只讨论审美趣味既不根据概念,又要根据概念的矛盾或“二律背反”,本文将不完全遵照原书次第,只提出康德美学中几个主要的观点来介绍。
在分点介绍之前,须说明一下康德在美学领域里的基本立场。他既不满意以鲍姆嘉通为代表的德国理性主义的美学观点,也不满意以博克为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的美学观点,他要求达到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的调和,英国经验主义派把“美的”和“愉快的”等同起来,审美活动只带来感官的快感;德国理性主义派则把“美的”和“完善的”等同起来,审美活动只是一种低级认识活动,要涉及概念,尽管它还是朦胧的。康德认为这两派都把美和相关的概念混淆起来,没有认识到美自身应有特质。他把审美活动归于判断力而不归于单纯的感官,这就是反对经验主义派的看法;同时,他认为审美判断的主要内容是情感(快感)而不是概念。“完善”概念应该归在审目的判断范围里,这就是反对理性主义派的看法。他拿经验主义派的快感结合上理性主义派的“符合目的性”,这就形成他在美学领域里的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调和。记得他的这个基本立场,就便于理解他所作的美的分析。
1.美的分析
康德一开始就花了很大篇幅来分析审美判断和美的特质。他根据形式逻辑判断的质、量、关系和方式四方面来分析审美判断。审美力或鉴赏力在传统术语里叫做“趣味”(Geschmack,本章一律译为“审美趣味”),所以康德往往把“审美判断力”又叫做“趣味判断力”,为着简便,本文将一律用“审美判断力”。
(a)从质的方面看审美判断
通常逻辑判断都离不开概念,例如“这朵花是美的”如果作为一个逻辑判断来看,主词“花”和宾词“美”都有一种抽象的涵义,即都是概念。康德把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严格分开,认为在肯定“这朵花是美的”这个审美判断中,“花”只涉及形式而不涉及内容意义,所以不涉及概念,“美”也不是作为一种概念而联系到“花”的概念上去,如逻辑判断那样,而只是作为一种主观的快感而与这快感的来源,即花的形式,联系在一起的,这朵花的形式引起我的快感,我就是从这个快感来判定花的美。所以审美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而是一种情感的判断。这里主词“花”只作为单纯的形象而存在,宾词“美”也只作为主观的快感而存在,从审美判断中我们所得到的不是一种知识而是一种感觉,所以“美”不是对象(花)的一种属性,属性是以概念的形式而认识到的。
但是如果认为美感只是一种快感,那就要落回到经验派的感觉主义。这是康德所力求避免的。美感自身如有特质,就不能与一般快感完全相同。康德认为分别在于一般快感都要涉及利害计较,都只是欲念的满足,主体对满足欲念的东西只关心到它的存在而不关心到它的形式,换句话说,它的形式不能满足欲念(望梅并不真正能解渴),只有它的存在才能满足欲念(吃梅就要消灭梅的存在)。单纯的快感,作为欲念的满足,还是实践方面的事(以梅止渴要牵涉到吃的行动)。审美活动却不能涉及利害计较,不是欲念的满足,对象只以它的形式而不是以它的存在来 产生美感。审美只对对象的形式起观照活动而不起实践活动。美感即起于对形式的观照而不起于欲念的满足。所以美感不等于一般快感,美在性质上也不等于愉快。
美也不等于善,因为善是意志所向往的目的,要涉及利害计较的实践活动,和愉快的东西还是类似的。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
要把一个对象看作善的,我们就必须知道这对象是应该用来做什么的,对它就必须有一个概念。在对象中见到美,就无须对它有什么概念,花卉、自由的图来画,以及没有目的地交织在一起的线条(即所谓“叶状花纹”)都没有意义,不依存于明确的概念,但仍产生快感。
——第四节(2)
康德把愉快的、善的和美的三类不同事物所产生的情感也严格分开:
愉快的东西使人满足,美的东西单纯地使人喜爱,善的东西受人尊敬(赞许),即被人加上一种客观价值,无理性的动物也可以感到愉快;美却只是对人才有效,“人”指既具有动物性又具有理性的东西,不单纯作为理性的东西(例如精灵),也作为动物性的东西;善则一般只对具有理性的人才有效。……在这三种快感之中,审美的快感是唯一的独特的一种不计较利害的自由的快感,因为它不是由一种利益(感性的或理性的)迫使我们赞赏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在三种快感之中,第一种涉及欲念,第二种涉及恩爱,第三种涉及尊敬。只有恩爱才是自由的喜爱。一个欲念的对象,以及一个由理性法则强加于我们,因而引起行动意志的对象都不能让我们有自由去把它变成快感的对象。一切利益都以需要为前提或后果,所以由利益未做赞赏的原动力,就会使对于对象的判断见不出自由。
——第五节
这里康德所提出的“自由”一个概念是重要的,所谓“自由”就是审美活动不受欲念或利害计较的强迫,完全自发。这个概念是和下文还要谈到的“游戏”概念是密切相关的,也和“无私”的概念密切相关的。康德又说:
一个审美判断,只要是掺杂了丝毫的利害计较,就会是很偏私的(3),而不是单纯的审美判断,人们必须对于对象的存在持冷淡的态度,才能在审美趣味中做裁判人。
——第二节
说明了审美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以及美与感官的愉快和善都有分别之后,康德就审美判断的质的方面,对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审美趣味是一种不凭任何利害计较而单凭快感或不快感来对一个对象或一种形象显现(4)方式进行判断的能力。这样一种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第五节
所以就质来说,美的特点在于不涉及利害计较,因而不涉及欲念和概念。
(b)从量的方面看审美判断
审美的对象都是个别事物或个别形象显现,所以审美判断在量上都是单称判断。一般单称判断都不能显示出普遍性。例如我说“这种酒是令人愉快的”,我只是凭个人主观味感来判断,因为它使我得到感官上的满足,旁人对它也许有不同的感觉。足见单纯的感官满足没有普遍性。审美判断却不然,它虽是单称判断,却仍带有普遍性。我觉得美的东西旁人也会觉得美。康德的理由是这样:
如果一个人觉得一个对象使他愉快,并不涉及利害计较,他就必然断定这个对象有理由叫一切人都感到愉快。因为这种愉快既不是根据主体的欲念(或是其它意识到的利害计较),而是感觉到在喜爱这个对象中自己完全是自由的,他就会看不出有什么只有他才有的私人特殊情况,作为他感到愉快的理由,因此,他就必然认为可以设想:产生这种愉快的理由对一切人都该有效,相信他有理由去假定一切人都能感到同样的愉快。因此,他会把美说成仿佛是对象的一种属性,把审美判断也看成仿佛是逻辑判断(即通过对象的概念来得到对于对象的认识),尽管它只是审美判断,只涉及对象的形象显现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之所以这样看,是由于审美判断毕竟和逻辑判断有些类似,可以假定它对于一切人都有效,但是这种普遍性不能来自概念,因为不能由概念就转到快感或不快感,……因此审美判断既然在主体意识中不涉及任何利害计较,就必然要求对一切人都有效。这种普遍性并不靠对象,这就是说,审美判断所要求的普遍性是主观的。
——第六节
这就是说,审美的快感须有原因,这原因既然不在私人的欲念或利害计较,就只能在一切人所共有的某一点上(这一点是什么,待下文说明),所以审美判断虽只关个人对个别对象的感觉,却仍可假定为带有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不是客观的(即不是对象的一种普遍属性),而是主观的(即一切人的共同感觉),就对象的性质来作普遍性的判断,这是逻辑判断的事,就对象在主体心中所引起的感觉来假定这感觉的普遍性,这才是审美判断的事。前者能供给关于对象的知识,后者却不能,所以康德不把审美活动当作认识活动,也不把美看作认识的对象,而只把它看作情感的对象。但是就具有普遍性一点来说,审美判断和逻辑判断仍有类似点。康德认为这个事实可以说明人们为什么把审美判断误认作逻辑判断,把美误认作对象的一种属性。
谈到这里,康德提出了一个问题:是对象先使我们感到快感而后我们对它下审美判断呢?还是我们先对它下审美判断而后才感到快感呢?他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审美判断力的批判是一把钥匙,所以值得聚精会神地去探讨”(第九节),他的解答是:快感不能在判断之先,否则它就只能是纯粹的感官满足,只能限于私人的主观感觉,而不能有普遍有效性,因而也就不能使美感和一般快感见出分别,这问题确实是理解康德美学的关键。要把这问题弄清楚,就要先了解康德所谓普遍的可传达性之中可传达的是什么。他认为一般只有知识的对象才是客观的,才有可能使一切人对它都有同样的理解(这就是一种客观的普遍可传达性或“普遍有效性”)。审美判断既然只是主观的,不涉及概念,所以普遍可传达的便不能是认识的对象,而只能是审美判断中的心境。这心境有什么特征呢?它就在于对象的形象显现的形式恰好符合两种认识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可以引起它们和谐地自由活动,就是这种心境是审美判断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它才是普遍可传达的。其所以可普遍传达,是根据人类具有“共同感觉力”的假定,即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有这种“共同感觉力”,一切人对认识功能的和谐自由活动的感觉就会是共同的,所以我对某种形象显现起这种感觉时,这感觉虽然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仍可假定旁人对这同一个形象显现也会引起这种感觉,康德把这种同一感觉的可共享性叫做主观的普遍可传达性。就是对这种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或判定才是审美判断中快感的来源。美感之所以有别于一般快感的正在于它富有,而一般快感没有,这种对心境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作为快感的根源。康德的原文是这样说的:
这种形象显现所发动的各种认识功能在审美判断里是在自由活动中,因为没有确定的概念迫使它们受某一特定的认识规律的限制。因此,看到这种形象显现时的心境必然就是把某一既定形象联系到一般人认识它时各种形象显现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康德有时把它们叫做“认识功能”——引者注)在自由活动的感觉。反映一个对象的形象显现,如果要成为认识的来源,就要涉及想象力和知解力,想象力用来把多种感性观照因素综合起来,知解力则用来把多种形象显现统一起来(5),反映一个对象的形象显现活动所伴随的这种认识功能在自由活动的心境必然就是可以普遍传达的,因为关于这对象的一切形象显现(无论主体是谁)都要和认识(作为对这对象性质的确定)一致,所以认识就是对每一个人都适用的唯一的一种形象显现方式。
——第九节
总之,人类在认识功能上有一致性,所以在认识上也就有一致性。某种形象显现在形式上既然适合我的认识功能,因而引起它们在我心里的自由活动的快感,它对和我在心理组织上相类似的人也就应产生同样的效果。审美快感的来源并不是单纯的感官满足,而是对审美心境(即认识功能的自由活动)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估计。这种估计不是推理的结果,只是一种朦胧的舒适的感觉,具体表现为意识可以察觉到的快感。所以康德说,这种普遍的可传达性是由审美判断所“假定为先行条件的”,“它可以从它的心理效果上感觉得出”,除此以外,“不可能对它有其它的意识”(第九节)。这种看法的根据当然还是普遍人性论。
最后,从审美判断的量方面看,康德替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美是不涉及概念而普遍地使人愉快的。
——第九节
这样,康德认为就可以解决审美判断虽是单称的、主观的,而仍有普遍有效性的矛盾。
(c)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
“关系”指的是对象和它的“目的”之间的关系。上文已提到康德对于“目的”的看法以及对于“客观的目的性”(完善)和“主观的目的性”(美)所作的分别,这些都是他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所得的结论。他所要说明的关于这方面的矛盾是:美的事物虽没有明确的目的而却有“符合目的性”。没有明确的目的,因为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有符合目的性,因为对象的形式适合于主体的想象力与知解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这仿佛是由一种“意志”(康德没有明说“天意”)来预先设计安排的。
就是从关系方面看审美判断,康德提出了他的著名的“纯粹美”与“依存美”的分别,只有这种不涉及概念和利害计较,有符合目的性而无目的的纯然形式的美,才算是“纯粹的美”或“自由的美”;如果涉及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内容意义,这种美就只能叫做“依存的美”,即依存于概念,利害计较和目的之类内容意义,康德替这两种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有两种美,自由的美和只是依存的美。前者不以对象究竟是什么的概念为前提,后者却要以这种概念以及相应的对象的完善为前提;前者是事物本身固有的美,后者却依存于一个概念(有条件的美),就属于受某一特殊目的概念约制的那些对象。
——第一六节
具体地说,究竟哪些事物属于纯粹美,哪些事物属于依存美呢?典型的纯粹美就只有“花卉,自由的图案画,以及没有目的地交织在一起的线条”(第四节)。此外,“单纯的颜色,例如一片草地的青色,以及单纯的音调,例如小提琴的某一单音”虽是“多数人所认为本身就美的”,实际上却“仅依存于感官,只能叫做愉快的”(第一四节),这就是说,它们只是单纯地满足感官。如果要真正见到颜色和声音的美,那就须是它们能在形式上使人愉快,音乐本来是侧重形式的艺术,似乎可以列入纯粹美,但是康德仍认为它依存于感官方面的吸引力和主体方面的情绪,而这些因素毕竟与欲念有关(6),所以除掉无主题的幻想曲和不与歌词结合的乐曲之外,音乐还只能列入依存美。至于造型艺术都有所表现,即都有内容意义,就都只能属于依存美。要正确地欣赏这类艺术,也应只注意到它们的形式:
在绘画、雕刻和一切造型艺术里,在建筑和庭园艺术里,就它们是美的艺术来说,本质的东西是图案设计,只有它才不是单纯地满足感官,而是通过它的形式来使人愉快,所以只有它才是审美趣味的最基本的根源。
——第一四节
康德在“美的分析”里根本没有提到诗和一般文学(他把这些归到“崇高的分析”里),就纯粹美不能涉及内容意义来说,诗和文学当然不能列入纯粹美。
艺术美如此,自然美如何呢?康德从两方面排斥自然美于纯粹美之外。第一,他反对鲍姆嘉通把“美”和“完善”等同起来。“完善”须据目的概念来量衡,所以夹有“完善”概念的美都只能是依存的,康德曾举人和马为例。例如说一个女人美,就是说“自然在她的形状上很美地体现了女性形体构造的目的”(第四八节),所以女人的美不能是纯粹的。康德虽承认花卉和贝壳之类东西属于纯粹美,但是也有所保留,主张植物学家在欣赏花卉美时,不应联想到花是植物的生殖器官。其次,康德认为纯粹美只在形式上,不能沾染感官的吸引力,也不能联系到人的情绪。而自然风景正和上文所说的音乐一样,都不免多少要沾染这类因素,所以它只能属于依存美。
从此可见,真正可以列入康德所谓“纯粹美”的事物在数量上是微乎其微的,绝大部分的自然美和艺术美都要归到依存美。这种看法最突出地表现出康德美学观点中形式主义的一方面。不过康德并不曾把纯粹美看作最高的理想的美。他是把两个问题分开来看的:第一,什么样的美才是纯粹的,其次,什么样的美才是最高的、理想的。为着要显出审美判断力作为一种特殊心理功能的特质,他主张要在审美的快感和一般的快感与理智的快感之间见出分别。依他分析的结果,审美只涉及形式而不涉及单纯的感官满足以及基于利害计较、目的概念和道德观念等方面的满足。因此,他指出了纯粹美与依存美的分别。但是另一方面,他也明确他说过,“审美的快感与理智的快感二者的结合对于审美趣味确实有益处”,而且“当我们借助于概念,来拿反映对象的形象显现和这对象的本质进行比较时,我们不免也要拿这形象显现和主体的感觉摆在一起来看(即把它联系到人的感情——引者注),这对于形象显现的全部功能是有益处的,如果上述两种心境(即单凭形式判定对象美和凭目的概念判定对象完善时的两种心境——引者注)是协调一致的”(第一六节)。孤立地看,这番话还不免欠明确;但就康德在全书所发挥的总的观点来看,他的总的口吻是:从分析的角度看,纯粹美是只关形式的,有独立性的;但从综合的角度看,美毕竟要涉及整个的对象和整个的人(主体)。所以紧接着纯粹美与依存美的严格区分之后,他就着重地讨论到理想美的问题(这一点留待下文介绍他的典型说时详论),明确地指出理想美要以理性为基础,所以只有依存美才能是理想美。(第一七节)
最后,从关系方面,即从目的方面,康德对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美是一个对象的符合目的性的形式,但感觉到这形式美时并不凭对于某一目的的表现(即主体意识下到一个明确的目的——引者注)。
——第一七节
这就是美没有明确目的而却有符合目的性的矛盾或二律背反。
(d)从方式方面看审美判断
判断的方式指的是判断带有可然性、实然性或必然性,形象显现都有产生快感的可然性,说一件东西产生了快感,那就是实然的。美的东西产生快感却是必然的。
在什么意义上说审美判断也具有必然性呢,康德回答说,“它只能算是范例的必然性”,也就是“一切人对一个用范例来显示出一种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的判断,都要表示同意的那种必然性”(第一八节)。这种判断就是审美判断,它用范例(某一具体的形象显现)所显示的普遍规律就是上文所说的美的形式引起知解力和想象力的自由活动与和谐合作那种“主观的符合目的性”。这普遍规律之所以不能明确说出,因为它是不涉及概念,只凭主观情感(快感)来肯定的。一切人对这种用范例显示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的判断何以必然都要同意呢?康德承认这种审美的必然性要建立在是人都有的“共同感觉力”的假设上,例如我觉得这朵花美,我就有理由要求一切人都感觉它美,因为在判断它美时,我们根据的就是尽人皆有的“共同感觉力”而不是个人所特有的癖性或幻想;这种“共同感觉力”此时碰巧在我身上发挥作用,在旁人身上也就必然发挥作用。如果承认康德这种假设,他从这假设出发所提出的论点是可以理解的。有没有理由来假设“共同感觉力”的存在呢?康德说,如果不作这种假设,认识便不可能传达,人与人就不可能互相了解。“我们都假定一种共同感觉力作为知识的普遍可传达性的一个必然条件,这是一切逻辑和一切认识论(只要它不是怀疑主义的)都要假定的前提。”(第二一节)
从审美判断的方式看,康德替美下了如下的定义:
凡是不凭概念而被认为必然产生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第二二节
(e)“美的分析”的总结
综合康德从质、量、关系和方式四方面分析审美判断中所得到的四点关于美的结论,我们可以作如下的概括叙述:
审美判断不涉及欲念和利害计较,所以有别于一般快感和功利的以及道德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实践活动;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所以有别于逻辑判断,这也就是说,它不是一种认识活动;它不涉及明确的目的,所以与审目的判断有别。美不等于“完善”。
审美判断是对象的形式(不是存在)所引起的一种愉快的感觉。这种形式之所以能引起快感,是由于它适应人的认识功能即想象力和知解力,使这些功能可以自由活动并且和谐合作。这种心理状态虽不是可以明确地认识到的,却是可以从情感的效果上感觉到的。审美的快感就是对于这种心理状态的肯定,它可以说是对于对象形式与主体的认识功能的内外契合,见出宇宙秩序的巧妙安排(即“主观的符合目的性”)所感到的欣慰。这是审美判断中的基本内容。
审美的快感虽是个别对象形式在个别主体心里所引起的一种私人的情感,却带有普遍性和必然性,它是可以普遍传达的,是人就必然感到的,因为是人就具有“共同感觉力”,这“共同感觉力”既可以在某一人身上起作用,就必然也能在一切人身上都起作用。
审美判断因此现出一系列的矛盾或二律背反现象,它不涉及欲念和利害计较,不是实践活动,却产生类似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快感;它不涉及概念,不是认识活动,却又需要想象力与知解力两种认识功能的自由活动,要涉及一种“不确定的概念”或“不能明确说出的普遍规律”;它没有明确的目的,却又有符合目的性,它虽是主观的,个别的,却又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最重要的还是它不单纯是实践活动而却近于实践活动,它不单纯是认识活动而却近于认识活动,所以它是认识与实践之间的桥梁。就是因为这个道理,《判断力批判》是《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之间的桥梁。
符合审美判断的上述条件的就是纯粹美,凡是在单纯形式之外还涉及欲念、利害计较、概念和目的(即带有内容意义)的美都只是依存美,但理想美只能是依存的。
从上面的概述看,康德比从前人更充分地认识到审美问题的复杂性以及审美现象中的许多矛盾对立,而他的企图不是忽视或否定矛盾对立的某一方面,而是使对立双方达到调和统一。
就康德的个别论点来说,它们大半是从前人久已提出过的。姑举几个基本论点为例:美不涉及欲念和概念的说法,中世纪圣托玛斯就已明确提出,近代英国哈奇生和德国的曼德尔生也都有同样的看法,美仅涉及形式的说法,从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通过新柏拉图派一直到文艺复兴,已有悠久的历史,康德的直接先驱文克尔曼和莱辛也都基本上接受了美在形式的看法。审美活动中内外相应的观点也是新柏拉图派的遗产,德国来布尼兹把它纳到“预定和谐”说里,就和目的论接合起来了。至于审美判断的普遍有效性则实质上就是承认美的普遍吸引力和普遍标准以及这二者所由来的普遍人性,这是古典主义者的基本信条。所以康德的个别论点大半是由过去继承来的。康德的独创性在于把过去一些零散的甚至互相矛盾的观点综合成为一个整体,纳在一套完整的哲学系统里面去。
尽管它表现出形式主义的倾向,康德的“美的分析”对美学思想发展却仍是很重要的贡献。第一,他把审美现象中的许多矛盾很清楚地揭示出来了,揭露矛盾是解决矛盾的前提,康德自己虽然没有很好地解决矛盾,却向后来人指示出问题的复杂性,其次,康德郑重提出美的本质或特性问题,一方面纠正了经验派美感等于快感的看法,另一方面也纠正了理性派美等于“完善”的看法,真善美是既互相区别而又互相联系的,康德见到了这一点,只是对于联系说得不够清楚,而对于区别却说得非常清楚,不免使人误解他只着重它们之间的区别。第三,美感虽是一种感性经验,却有理性基础,这个基本思想是首先由康德特别突出地提出来的。这是他的美学观点中的合理内核,后来对黑格尔的美学观点发生了有益的影响。第四,处在德国资产阶级发展的初期,康德还没走到后来资产阶级所走到的那种极端的个人主义(在文艺方面表现为自我中心的消极浪漫主义和纯凭个人主观感觉的印象主义)。他所强调的“共同感觉力”和美感的“普遍可传达性”虽是植根于未经科学分析的人性论,却也有它的正确的进步的一方面,即对于美感的社会性的重视。康德说得很明白:
从经验角度来说,美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引起兴趣。如果我们承认向社会的冲动是人类的自然倾向,承认适合社会和向往社会的要求,即适应社会性,对于人(作为指定在社会中生存的动物)是一种必需,也就是人性的特质,我们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把审美趣味看作用来审辨凡是便于我们借以互相传达情感的东西的判断力,因而也就是把它看作实现每个人自然倾向所要求的东西所必用的一种媒介(7)。
如果一个人被抛弃在一个孤岛上,他就不会专为自己而去装饰他的小茅屋或是他自己,不会去寻花,更不会去栽花,用来装饰自己。只有在社会里,人才想到不仅要做一个人,而且要做一个按照人的标准来说是优秀的人(这就是文化的开始),要被看作优秀的人,他就须有把自己的快感传达给旁人的愿望和本领,他就不会满足于一个对象,除非他能把从那对象所得到的快乐拿出来和旁人共享。同时,每个人都要求每个旁人重视这种普遍传达——这仿佛是根据人性本身所制定的一种原始公约。在最初涉及到的东西当然还只是些小装饰品,例如文身用的颜料(西印度群岛中加利比人所用的橙黄,北美印第安人所用的银朱),或是花卉、贝壳,色彩美丽的羽毛,后来又加上一些形状美好的东西(如小船、衣服之类),这些东西本身本不足以给人什么满足或享受,在社会中却变成重要的东西,引起很大的兴趣。等到文化发展到高峰的时代,上述倾向就几乎变成有教养的爱好中的主要项目.对各种感受的估价高低,也要以它们能否普遍传达为准。到了这个阶段,每个人从一个对象中所得到的快感是微不足道的,就它本身来说,不能引起多大兴趣,但是它的普遍可传达性的感觉就几乎无限度地把它的价值提高。
——第四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