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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自私的对外援助

作者:王俊彦 当前章节:14512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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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对东南亚和

中国的经济援助,虽不同于二次大战前日本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但也带有浓厚的自私色彩,常常附加一些条件,明显地要达到开辟商品市尝取得工业原料等目的,因而被称为"经济动物"、"石油外交",招致亚洲国家的强烈不满。

一、通过"赔偿外交"打进东南亚

—-原日本外相冈崎胜男称:要把

赔偿当作政治问题来解决,规定必须用

日本的赔偿金购买日本的产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由于发动侵略战争成为世界的孤儿,1956年加入联合国后才重新步入国际社会。为打开局面,1957年提出"赔偿外交"的口号。

那时,日本在东南亚的形象很不好,为缓和东南亚人民的反日感情,日本只得推行"赔偿外交",从1955年到1959年,日本先后同缅甸、菲律宾、印尼、南越等国分别签订了5-20年的赔偿协定和经济合作协定。

1956年日本与菲律宾签署了赔偿协定和关于贷款交换文件,规定赔偿总额为5.5亿美元,分20年支付,另有2000万美元的劳务赔偿、2.5亿美元的长期贷款。

1958年日本与印尼达成赔偿协议,赔偿2.23亿美元,另外提供4亿美元的私人贷款和投资。

与此同时,日本向泰国提供准赔偿2670万美元,向新加坡提供准赔偿816万美元,向马来西亚提供准赔偿816万美元。

当时的日本外相冈崎胜男说,要把赔偿当作政治问题来解决,规定必须用日本的赔偿金购买日本的产品,就使日本产品打入了东南亚市场,成为日本打入东南亚的主要手段,被称为日本经济重返东南亚的一块基石,日本人骄傲地说这是“一石二鸟"之策,既开辟了市场,又取得了日本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但未彻底缓和东南亚人民的反日感情。

二、推行石油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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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个石油等资源极端缺乏的国家,保证石油等的进口便成为日本外交的重要任务,于是,日本在50年代中期,当日本经济完全恢复过来以后,日本政府便推行"高投资、高输出"的政策。即用廉价输入原料,制成商品,然后高价出售商品的办法,从中牟取暴利。例如,进口一吨原料花43美元,而出口一吨商品则为395美元(9倍利润)。从1955年至1972年间,日本的对外贸易额增加了11倍半。这种高利润的对外贸易的扩大,也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

当时,日本进口的数量虽大,但价格极低,以石油为例,在日本经济恢复和发展时期,它们长期从中东得到廉价的石油供应。在1973年石油涨价以前每桶石油长期在2美元以下,当时日本每年进口101亿桶原油,只用了202亿美元,如按提价后价格计算(1974年至1975年每桶石油提到11.5美元),则日本至少得付950亿美元。这一点连日本官方人士也承认:“日本从1960年到1970年的十年间,依靠廉价的石油,实现了经济的高速成长。"”日本经济的发展基础,是靠阿拉伯的石油。"又如,日本使用的棉花主要是从东南亚等地进口的。该地区棉花价格1972年比1966年上涨了28%,而同期日本的棉织评价格却上涨了114%;1969年到1972年;由东南亚进口铁矿砂,每吨价格由11.7美元下降到11.5美元,而同时日本向该地区出口的钢铁平均每吨价格由60.5美元上升为87.8美元。日本这种对外贸易的结果,必然造成了许多第三世界国家对日本贸易的大量逆差。日本除大量输出商品外,还以私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大搞资本输出,投资的重点放在与资源有关的行业。通过直接海外投资和其他形式的资本输出,不仅直接掠夺资源和使用廉价劳动力,又能越过关税壁垒,攫取高额利润,而且还能转移国内的工业污染。总之,对外贸易的急剧发展,为日本垄断资本提供了丰富的原料和商品投资市场,捞取大量外汇资金,增强了国际支付能力,因此,也促进了经济的迅速发展。

1973年10月4日第四次中东战争一声炮响,使日本面临"油断"的危境。10月17日,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举将石油价格提高70%,阿拉伯产油国又使用"石油武器",宣布削减产量,对亲以色列的西方国家实行禁运。当时,大部分西欧国家在中东的利益与美国有所不同,特别是欧洲共同体长期在外交上同美国闹独立性,因此对阿拉伯国家的石油战略在11月初便迅速地作出反应,发表了要求以色列从占领区撤退的声明。其结果,阿拉伯产油国同意将英法列为友好国家,决定对除荷兰以外的欧洲共同体各国不削减石油供应。

日本怎么办?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日本一向追随美国的全球战略,在中东问题上也是执行亲以色列的外交政策,面对第四次中东战争所引起的石油危机,日本不得不重新考虑它的中东政策。要同美国的中东战略背道而驰,自然将冒很大风险,但如坚持亲以色列路线,必将因受石油禁运而在经济上遭到无法承受的打击。日本经过慎重考虑,最后决定修改亲以色列路线,执行亲阿拉伯外交,以确保石油供应。

1973年11月22日,日本政府以内阁官房长官发表谈话的方式,宣布了对中东政策的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自决权;要求以色列从全部占领土地上撤退;重新考虑对以色列的政策。12月,日本副总理三木武夫以特使身份出访中东8国,重申支持阿拉伯、反对以色列的立常于是,阿拉伯产油国家才决定把日本列为友好国家,不削减对日本的石油供应量。为了巩固这种关系,日本从政治、经济两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从1974年起,日本的木村外相、中曾根通产相接连对中东进行友好访问。1974年和1976年,日本两次给伊拉克共计20亿美元的长期贷款,并与伊朗就建造石油化学联合企业工程进行合作。1977年2月,日本在西方主要工业国中,第一个同意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在东京设立办事处;1978年9月,福田赳夫作为第一位前往中东的日本首相访问了对日本石油供应量最多的伊朗、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卡塔尔4国;1981年10月,日本又在西方国家中第一个邀请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执委会主席阿拉法特以准国宾身份访日。

通过这一系列的经济外交,不仅使日本从中东的石油进口得到了保障,也使日本与中东的贸易得到迅速发展。1977年,日本从中东的进口比1970年增加了7.4倍,日本对中东的出口则猛增16.4倍,其中成套设备的出口竟增加了60倍。

日本的石油虽得到满足,但却引起中东各国对日本的不满,指责"日本外交石油气太浓",批评日本太不关心中东问题的和平解决,日本人在中东各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仍然不好。

三、日对华援助有自私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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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六·四"政治风波后

追随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制裁的唯

一一个亚洲国家。

中日建交后,日本已向中国提供了三批日元贷款共计16100余亿日元(约76亿美元),两批能源贷款100亿日元(44亿美元)。

A对华经济援助具有政治色彩

日本对天安门事件的最初反应反映出日本两大外交目标:通过强烈批评北京动用军队的决定,与西方民主国家保持一致,但与此同时,又力争保持自从70年代初期发展起来的中日合作关系。

……

日本是"六·四"政治风波后追随西方工业化国家对北京实行经济制裁的唯一一个亚洲国家。日本采取的一个措施,就是冻结预期在1990年4月提供的810亿日元的第三期政府贷款。其他措施包括中止高层政府间的接触,和中止举办计划中举行的几次经济和文化交流的会议,包括一个对华投资促进组织的成立大会,和一次中日间高级技术转让的会议。

美国亚美利坚大学国际学院副教授、哈费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全胜指出,日本的态度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相比,还是有区别的:尽管日本不愿提供贷款,但日本政府谨慎地避免把中国推向更加孤立的境地。一些日本官员私下认为,制裁很可能加强中国国内主张强硬路线者的地位,并增加其民族主义的反应,而大陆的政治上的不稳定和经济上的停滞,会危害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繁荣。

在天安门事件之后,外务省强调:“政府所考虑的最为重要的事情是这样一个事实,即日中关系当然不同于美中关系(亦即考虑到二次大战期间,日本在华的军事侵略行为)。外务省还警告,日本必须小心谨慎,因为北京可能为转移动乱后的国内注意力,而发动一场对东京所实行的经济制裁的尖锐批判。政府的观点受到许多工商界领袖的支持。例如,在北京发生天安门事件之后,日本银行行长住田倡导一种"静观其变的态度"。

赵全胜做一番研究之后,做出结论说:

这种双重态度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外交困境,造成混乱的对华政策,迫使东京要在各种选择中间寻求一种平衡,试图既向西方也向中国表明:(1)日本将继续同西方保持一致;(2)日本将防止进一步孤立中国。因此,日本需要在天安门事件后的对华政策方面的两条不同的外交战线上--中国和西方同时工作。

1996年3月8日,中国开始在台湾海峡实施导弹试射演习,日本政府决定推迟原定于3月举行的第四批日元贷款第一年1800亿日元贷款的磋商,借此向中国施加压力。此前,对中国进行核试验,日本也以停止对华援助施加压力。

A对华援助明显地考虑日本的经济因素

领域。

赵全胜指出,日本对华援助项目的选择,明显地由日本的经济利益决定,他举例说明:从第一批长期贷款开始(1980年),日本同意向8个基建工程中的6项提供政府贷款,日本选择了铁路干线和海港工程。两个水电站工程则落选了。这一选择清楚地反映出日本的经济利益。对日本来讲,石臼所和秦皇岛这两个港口是能源供应(特别是煤)的重要出口港。三条铁路干线中的两条,兖州至石臼所铁路和北京至秦皇岛铁路直接连接两个港口。日本分别对这两条铁路,提供了所要求贷款额的62%和100%。另一方面,第三条铁路干线,衡阳至广州的铁路与日本的能源供应丝毫不相干,因此只给予中国所要求的16%的贷款额。日本人拒绝了两个水电站工程(龙潭和水口),因为与日本的经济利益相冲突。龙潭水电站将具有给一家大的炼铝厂提供电力的能力,这家炼铝厂每年的生产能力是60万吨。这同日本在印尼和巴西合作投资进行铝生产的利益相矛盾。这些例子证实了这样一点,对所要求的工程的实际选择,反映了"投资者而不是接受者的需要,也就是说,这种选择首先迎合了日本的,而不是中国的优先需要。

日本的援助外交,对日本和中国的经济利益是很明显的。日本不仅保证了自己能得到长期的原材料的供应(特别是能源),而且也广泛而深入地加强了它在中国市场上的地位。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能与日本涉入中国经济事务的程度相比拟。大规模的援助计划,也加强了日本作为一个位于前列的提供外援国家在世界上的声誉。从中国方面来看,日本的政府发展援助计划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为中国的大规模基础建设工程,提供了比私人银行更为优惠的资本。中国与日本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将成为一种长期的现象。

虽然日本的援助计划取得了相对的成功,但也不是没有失误的。相反,人们可以听到对日本发展援助的批评意见,认为它带有官僚主义的繁杂、拖拉的公事程序和向受援国提出的强硬条件。日本国内外的许多人都抱怨缺少"一项总体计划“。日本的政府发展援助严格意义上讲不是援助,而更像是经济合作。因此,日本的援助不可避免地比西方的援劲更为商业化。日本在天安门事件之后的决策证实,日本的援助决定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影响,对华经济制裁应什么时间和怎样取消,以及哪类援助工程能继续下去,这些有争议的问题上的决策一直动摇不定。

赵全胜以详细而有说服力的材料,说明日本对中国提供贷款,首先是出于日本的经济利益,他一针见血地道出问题的实质:东京渴望加强同北京的密切的政治关系,也是因为经济上的考虑。由于外交关系的正常化,中国在经济方面对日本的重要性显著增加。在1973年的石油冲击之后,日本意识到中东政治不稳定,可能危害日本的能源供应。(日本进口的石油中75%来自中东。)中国具有煤、石油这些自然资源,以及更为安全、廉价和更近距离的交通线,是日本理想的进口能源的产地。因此,同北京保持密切的关系,既符合日本的全方位外交政策,也是日本能源政策的优先选择之一。

天安门事件之后,日本小心地尽可能维持存在于两国之间的友善气氛。东京利用每一个机会向北京作出友好态度。例如,尽管日本拒绝发放新的贷款,但于1989年8月取消了对正在进行项目的援助的冻结令。1989年10月,世界银行开始恢复对中国人道主义援助的贷款,包括一项3,000万美元的地震救援贷款(1989年10月)和一项6,000万美元的农业计划信用贷款(1990年2月)。在世界银行带动下,日本政府在天安门事件后,于1989年12月第一次发放了一笔新的3500万美元的赠款援助,以改善北京电视广视站的设备和一家上海医院的设备。

日本首相海部俊树1991年8月正式访问北京,这是天安门事件后第一位来自主要工业国的领导人的访问。在访问期间,经济关系包括日本援助问题是一个主要的话题,而且海部还保证于1991年向中国提供9.4亿美元的政府发展援助贷款。所有这些努力,都进一步增强了中国领导人的信念,即日本的对华态度不同于西方工业化国家。

赵全胜还指出,日本对华提供援助是为了与美、英等西方国家竞争中国市场,而且中国领导人也适当照顾了日本的利益,使日本在中国处于比美、英等西方国家更有利的地位,日本并不吃亏,他写道:日本的援助外交和"赢得中国人心"的努力是有成果的。日本人比其他西方领导人和外交家能更好地保持与中国高级领导人的接触。中日双方间的社会网络活动,对培育政治关系是有帮助的。例如,1984年,中国共产党总总书记胡耀邦邀请在华访问的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参加一次难得的私人家庭晚宴。1985年,胡耀邦一周内同日本驻华大使中江要介三次共同进餐,而同一时期的美国驻华大使恒安石在整个四年的任期内只见到胡一次。

还有另外一个有意思的例子。在签署了于1997年把香港主权交还给中国的联合声明之后,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自豪地宣布,中国政府同意接待一个大型英国贸易代表团。但是,当十位英国高级工业家组成的代表团于1985年2月来到北京时,发现一个由100人组成的日本商会的访问团级别超过了他们。日本代表团见到了邓小平,而英国代表团则没有。一位西方记者由此得出结论:“在与中国接触方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与日本相比"。这种与中国领导人颇为密切的接触,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为(除了文化方面之外)东京长期以来对北京所进行的网络活动的结果。

政府发展援助也用来减少两国间的摩擦。1972年正常化之后,中日间基本上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但在此期间,中日关系经历了摩擦。最引人注意的是所谓的日本军国主义复活问题。1982年和1985-1986年,北京和其他主要城市发生了大规模的反日示威游行,这些游行都是由大学生领导的。北京对日本政府在学校教科书上对日本过去的战争行为加以修改,以及首相中增根康弘以官方身分到靖国神社去祭奠战争的死难军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其他问题包括钓鱼岛(日语称作"尖阁群岛)问题,中国大陆与台湾关系一所京都大学生宿舍”光华寮"的所有权问题的争执,以及日本法院对此做出的有利于台方的裁决。在发生这些摩擦期间,日本政治领袖保证向中国提供数额巨大的货币贷款。尽管争端与贷款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日本使用政府贷款以显示其友好的姿态,以平息摩擦并促进同中方的友好往来。

四、日中贸易不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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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中国设制贸易壁垒、阻

碍中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场,以卫生检疫、标准等问题为理由,对中国的偶蹄类食肉(活猪等)及水果等动植物商品,长期不允许进口,没有给中国商品与其他国家的商品同等条件对待。

自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以来,两国贸易不断增长,两国贸易的规模已达到两国开始贸易时的14倍。1989年两国贸易额为196亿美元,为历史最高水平。然而,中日贸易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3%,而日中贸易占日本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仅为4%,两国贸易存在着日本出超、贸易不平衡问题。

中日贸易于1956年超过1亿美元,1966年超过5亿美元,1972年超过10亿美元,1978年超过50亿美元,1981年超过100亿美元,1985年达到186亿美元,1988年达到193亿美元(以上按日本通关统计),1989年则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的196亿美元,1990年下降为165.8亿美元,1993年为390亿美元。

70年代,除1976年因特殊情况出现下降之外,中日贸易总额每年都以两位数高速发展。每年均为日方对中方的出超,10年合计超出额为46亿美元。进入80年代前半期,因中国调整国民经济,压缩基本建设,控制进口,贸易额一度下降。

1981年至1983年,暂时出现日方入超,三年合计入超额为22亿美元。但是1984年再次转为日方出超12亿美元,1985年则近达60亿美元,相当于当年中国对日本出口总额。由于双方的努力,以及中国扩大出口的措施,1986年、1987年开始缓解,1988年转为日方入超3.7亿美元。1990年,中日贸易出现缩小中的不平衡状况,两国贸易额比1989年减少13.9%,中国对日出口89.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7.5%,中国从日本进口75.9亿美元,比上年减少27.9%,中国顺差14.1亿美元(日方统计为日本逆差59.2亿美元)。

从中国对外经贸部的业务统计来看,1972~1987年的15年间,中方逆差占14年,累计为215.7亿美元。

多年来曾经是中日关系中一个突出问题的中日贸易不平衡问题--中国方面严重逆差的局面,近两年来有所改善,总的来说正在趋向平衡,期待在贸易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实现积极的平衡。

造成中日贸易长期不平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进出口商品结构来看,中国对日出口商品以初级产品为主,附加价值低。70年代对日出口额的增长,在相当程度上是来自石油价格的上涨,在初级产品国际价格疲软、原油供过于求而暴跌时,中国出口额就受到影响。日本对中国出口的商品则以工业制成品为主,附加价值高,国际竞争力强。显然,这种贸易结构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垂直分工类型的关系,阻碍着中日贸易的进一步扩大。

日本方面仍存在部分贸易壁垒,阻碍着中国商品进入日本市常日本以卫生检疫、标准等问题为理由,对中国的偶蹄类食肉(活猪等)及水果等动植物商品,长期以来不允许进口,没有给中国商品与对其他国家、地区的商品同等条件对待。

正如许多经济学家、学者所指出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不能采取消极其衡的办法去解决,应该通过积极其衡的方法去解决,在扩大贸易中求得基本平衡。

1990年9月至1991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员对上海、大连、青岛、北京等地的对外经贸委员会及近20家中日合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然后指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首先,某些合资企业经营者有短期行为。据调查,中日合资企业无论中方经理还是日方经理都变动频繁。中方经理一般四年一换,而日方经理则两年一换。中方经理认为,日方来的人员都是临时观点,第一年努力,但是需有一个熟悉过程;第二年"保"摊子,只求不出事,干劲不足。频繁的人事变动使得企业更多地以获取近期利润为目标,缺乏长远观点。

其次,日方人员的合作态度与协调能力也有问题。中日双方能否真诚合作是合资企业能否办好的关键之一。由于双方管理人员来自不同国度,经历过不同的社会制度,习惯、观念、考虑问题方法不同,加上双方所代表的投资方利益不同,难免出现分歧,尤其是在一些重大问题,如实物投资的估价问题、出口价格问题、职工的解雇等问题上,出现分歧难免,处理好关系的关键在于真诚合作。

在这一问题上,被调查的企业中有不少企业对日方的合作诚意是给以肯定性评价的,但是也有企业认为日方只想赚钱,不考虑中方利益。这种反映在委托加工型企业比较突出。

第三,外汇平衡问题。由于中国外汇不足,政府对合资企业提出了外汇平衡要求。调查表明,一般说来,轻纺工业、资源加工型工业的合资企业外汇平衡没有问题,但是在被调查的9家机电行业的合资企业中,竟有1/3的企业外汇平衡存在困难。就日方原因而言,主要在于日方合资目的是扩大中国的国内市场而不是建立水平分工型国际分工企业。另一个原因是日方在为合资企业产品开拓国外市场及市场多元化方面不够努力。

目前一些合资企业解决外汇平衡问题采取的措施,一是产品作为替代进口产品向国内销售时以美元计价;二是生产其它产品出口(例如,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公司生产工作服向日本松下出口等)。但是这些不是根本性措施,为了解决外汇平衡问题,中方经理们希望日方对上述不足之处加以改进。

第四,销售价格和渠道问题。合资企业从销售途径看可分为出口型企业和进口替代型企业,前者产品以出口为主,后者则主要面向国内。据调查,出口型企业由于销售主要由日方负责,存在以下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出口价格完全受日方控制,中方无权。而且有的企业规定,出口价格为一次签约后相对固定,使得国内原料价格上涨,引进的生产成本上升,无法转到出口价格上,影响企业的利润,但因出口渠道为日方垄断,令中方感到为难。

第五,资金方面的问题。资金不足在小企业反映非常突出,这一问题涉及到日方的是日方管理人员工资待遇过高,使小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据调查,大中型合资企业日方管理人员工资一般按日本国内相应的待遇,小企业这么做负担过重,难以发展,日方经理每月若发60万日元工资,比一个50人左右的小企业全部中方职工工资总额还高,这对企业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

第六,重复投资问题。在调查中,有的企业反映,日方利用中国体制上的不完善,在中国国内重复投资,在中国国内搞竞争。这种做法使得一些合资企业产品滞销,尤其是中国出现市场疲软条件下,同一产品重复投资加剧了产品销售的困难,引起中方不满。

第七,其它问题,诸如"零利润"企业的逃税问题(独资企业);变相劳务输出企业的逃税问题(软件公司)等。

(二)劳资关系方面的问题

调查表明,总的说来,中日合资企业劳资关系方面问题不大,但也存在着工人辞职的情况,有的企业大批工人辞职导致人员不足成为主要问题,其原因主要是:首先,合资企业劳动强度远比国有企业高,而工资并不比国有企业高太多。据调查,合资企业的劳动强度大大高于国有企业。工人劳动定额高,纪律要求严,对产品质量要求亦很严格,但是,相比之下,工资虽比国有企业高,但并不高很多,这是个别合资企业工人大量辞职的重要原因。这种矛盾还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即企业职工罢工,要求增加工资。

其次,住房问题。在我国低工资制度下,住房由企业分配已成为必要的福利。合资企业中的大中企业及老企业改造的"一厂两制"企业这方面的问题不大(一般采取把工资的一部分作为住房基金用于买房以解决工人住房问题)。但是,合资企业中的小企业这方面困难大,工人对这一问题有意见。

也有因住房问题而辞职或不愿去合资企业的。有的独资企业明确规定,企业不解决住房,但是提供给工人的工资与合资企业差不多,并不足以解决个人购房问题,因此,工人缺乏长期工作的思想,往往一结婚即离开企业。调查中发现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是,一些独资甚至合资企业大批招收的是农民工。

第三,其他方面的原因,诸如各种有关劳动条件方面的原因(离大城市远近、交通状况、孩子上学条件等);人事关系上的原因(被调查的企业中,有的企业工人辞职是由于与日方管理人员间关系紧张)。

据笔者本人了解,日本企业认为,在对华投资及在华合办企业方面,中方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需要解决:(一)在谈判、合同审批阶段存在的问题首先,日方在立项过程中感到最不满意的是中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不够详细,不利于日本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及投资决策。日本企业采取由下而上的决策方式,在中国合办企业之前首先要由下属就事业开展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并就今后的前景提出详细的资料,然后将这些讨论是否应该投资的材料提交给上一级。公司的课长、部长等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协商、裁决,最后交由董事会决定。这就是所谓的"禀议制度"。这种决策方式对企业来说保险系数高,但费时较长,所以有时中方会觉得日方决策迟缓,过于慎重。而日方则认为中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的资料不全,某些基本资料和数据也没有。例如,日本企业想了解有关地区的投资环境方面的信息,但中方提供的材料中宣传性内容多,而与企业投资决策相关的可用性材料少。另外,在当地采购原材料的价格体系也不合理,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有关方面的资料也难以得到。与沿海相比,日本企业对中国内地的了解更少。

所以不少企业是在这些情况不明的情形下被迫下决断的,所以往往是投石问路,先试验性地进行少量投资或从办中小企业开始,以减少企业风险。因此,日方希望中方向日本企业提供他们最关心的信息,其中包括当地劳动力成本、地价、供水供电情况及水电费、土地使用期、内销比重、基础设施等,并最好能通过国际或国内的横向比较,反映本地区投资环境的特色、优越性及发展潜力。各地可建立一些内行的企业信息咨询机构,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其次,在与中方谈判过程中,日方感到还有以下问题:中国行政部门对法律有较大的解释权,有时说法不一,办事不依法,而是讲关系、靠"路子",审批程序缺乏透明度;谈判对象常有变化,而每变一次都得从头开始重新谈判,导致谈判时间拖长,经费增大,而且夜长梦多,难得谈妥的项目还可能因中方政策突变而作废。日方希中方进一步完善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增加有关政策与审批过程的透明度。

(二)在实施立项、开工阶段存在的问题首先,日方感到中方在以实物出资的情况下,往往是根据外资投入的资金、设备的评价额来确定中方土地及建筑的价额,中方有时倾向于将外资设备、技术专利低估,而对中方实物出资高估,以此作为谈判保持有利地位的手段。日方希望了解中方资产品估的依据,方法及其估的公平性,对土地痞价也要有比较客观的标准和公开的地价制度,不应将完善基础设施的费用也以"土地开发费"为名摊派在日本企业头上。

其次,上马企业筹措资金困难。每当中国加强金融管理和宏观调控,中国旗业便出现资金短缺或筹资困难,结果不得不让日方合作对象承担筹资的责任。

第三,原材料、零部件的质量及标准化跟不上。原材料中有杂质,经常出现低质原料混入现象。中国要求提高国产化比率,但国内零部件质量不过关反而容易降低出口创汇的竞争力。

第四,基础设施不尽如人意。尤其是停电及电压不稳,严重影响生产。除了硬件以外,最重要的是人才。中国应尽量普及高中教育,提高职工素质,重视培养既懂外语又懂专业的合资企业管理人才。日本企业重视人员吃苦耐劳与相对稳定。目前,日本企业对中国农村地带的就业职工反映较好,而对上海等大城市的职工反映较差。这主要是因为城市职工经常受到各种机遇的诱惑,时而"跳槽",城市职工有主见,不易管理。

第五,中国通货膨胀导致企业工资成本上扬。合资企业现场工人月工资相当于同类地区、同行业、同工程的中国国有企业的120-150%,外加住房补贴、交通费、社会保险等,劳动力成本比起其他发展中国家并不便宜多少。中方在合资企业的干部要求与外方企业干部同工同酬,这方面需制定与双方国内工资水平相适宜的工资体系。

第六,政府对合资企业的干预及影响。靠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合资企业,容易受到中国政府外汇管理的影响。有时造成难以按原计划采购零部件而打乱生产计划的情况。中方企业有时还以政府的要求或指示为由,在签订合同后又要求重新制定出口比率、工资、土地使用费及人事安排等。希望能根据国际惯例及法规处理类似问题。

第七,中国对合资企业要求实现外汇平衡,但刚起步的企业难以拥有大量出口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品。所以在此之前,希望采取一定措施,优先给予合资企业必要的外汇配额。

第八,中国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多变性。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投资制度和税制等经常变动。另外,中国各地虽已建立起外汇调剂中心,在外资企业之间可进行外汇调剂,但有时买卖双方的调剂并不顺利。一旦出现供求失衡,又可能出现外汇黑市交易。

上述日本企业的看法并不一定完全准确,但仍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从日本来华投资的各种因素看,今后只要中国通货膨胀率低于日元升值率,只要中国政治社会稳定,日资投入中国的形势就将继续看好。

五、日对华技术转让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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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日本对华存在技术转让

保守问题,引进技术过时,国产化难,而高科技投资很少,投资的技术又不愿承担有关责任。

在中日经贸关系向纵深发展的90年代,技术转让领域也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中日双方从各自不同立场出发均认为存在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政治研究所研究人员1991年对中国各地经贸委及20几家合资企业的抽样调查,中方认为日方在技术转让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高技术领域的投资少是普遍反映。在这方面,日本不及美国、德国。这是对上海、北京、青岛、天津等地经贸委调查总的印象。

其次,据调查有1/3的企业认为引进的是先进技术,但也有2/3的企业认为引进的只是一般技术(包括部分高技术或诀窍),对日本提供不先进的技术不满的现象确实存在。例如,有一合资企业以人民币几十万元购买了日方200多种技术,该合资企业成立不到5年,只用了其中一半的技术,其余的就已过时,又需要重新购买。

第三,日本企业技术转让保守。在对中日合资企业调查关于引进技术的困难问题时,有26.7%的企业认为是日方保守,有26.7%的企业认为是企业外部环境不配套,6.7%的企业认为是因外汇困难。关于日方保守问题,表现在:日方技术人员对中国工人讲授技术时,只讲操作,不讲性能;中方技术人员派往日本进修,往往从基本原理讲起,不讲诀窍。

第四,日本技术国产化难的问题。调查表明,日本技术国产化方面的情况不大理想。被调查的11家机电、化工企业中,日本技术完全国产化的只占9.1%,而且是引进一般技术。有9.1%的企业完全没有国产化,45.5%的企业部分国产化。关于日本技术国产化困难的原因,1/3的企业认为是原材料不配套,1/3企业认为是由于技术管理水平差距,1/3企业认为上述两种原因兼而有之。因此,提高原材料,零部件配套和技术管理水平,是促使原材料国产化最重要的课题。

第五,日本企业在技术转让上不愿意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这是与日本企业合资或合作中技术引进项目谈判中一大难题。

日本学者横田高明指出,在技术转让方面,中方存在的问题是:首先,中方对日方技术评价偏低。尤其是日本最拿手的操作诀窍难以得到评价。中方对未登记注册的技术往往缺乏理解。中方重视硬件而总想不花钱或少花钱购买软件。在技术转让时一些无形的贡献也被忽视。例如在教会中方操作之前,日方举办的授课、训练等,大多也是由日方负担经费。欧美则不是这样,只要成套设备运转指导期合同届满,欧美企业就不再负责。

其次,传授给中方的技术得不到广泛传播。赴日技术研修生有不少人专业根本不对口或缺乏有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令人怀疑他们究竟是不是来学技术的。研修回国的人又往往将学到的技术把住不放,不愿向别人传授。

第三,中方技术引进项目的计划不明确,使有关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合同谈判的当事人涉及进出口公司、用户、审批机关等诸多方面,联系不畅也容易造成混乱。经常出现参加谈判的中方干部不了解现场实际,使谈判很难谈得拢。

第四,中方有时往往引进一些脱离国情的先进技术,结果消化不了。电力、用水、原材料供给不稳定是瓶颈,造成不少进口设备闲置。中方片面追求最尖端的先进技术的倾向,将导致国内技术体系的"两极分化"现象,引进的先进技术与一般技术中间不衔接配套。一些脱离本国实际的高技术设备的引进,只能造成中间产品及原材料对国外的进口依赖。另外,在中国还常见到一些拥有世界一流机械设备的工厂,是在与其很不相称的运转技术和工程管理下运行的。因此,中方应根据本国国情搞技术引进,通过对原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生产率,在今后钢铁厂立项时也要接受宝钢的教训,根据本国资源、燃料情况,选择效率最高的高炉。

第五,中国法规方面有关规定不利于促进技术转让。例如,国务院关于技术引进管理条例第六条等规定,技术提供者必须保证引进技术发挥效益达到最初的引进目的。但能否达到原定技术目标,还将受到引进一方的能力、原材料、基础设施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应在双方合同中明确一条:在何种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保证到何种程度。否则,无条件地过分强调技术保证,将使提供一方裹足不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有关实施细则规定,由于引进技术而产生对第三者的侵权纠纷,由提供技术一方负责处理,在国际上,技术提供者很难事先完全调查清楚是否与第三者利益相抵触,所以一般不要求做此项保证。日本过去从欧美引进技术时也未做此规定,旨在促进国外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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