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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立政 当前章节:15286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38

生态安全:幸福的生命线(3)

四、绿色生活与和谐社会

一百年来,我们一直在呼唤着“德先生”(Democracy民主)与“赛先生”(Science科学),依我看,还应同时呼唤“和先生”(Harmony和谐)。这个和谐支撑了中华民族五千年。目前只有犹太民族、中华民族是几千年一脉相承没有断的民族。而“天人合一”、“敬天道,守人德”,这种种以和谐为特征的道德传统,正是中华民族的生存智慧。这种支撑了古老文明几千年的生活价值,我们没有理由抛弃。人类道德一方面与宗教精神相接,同时又是与现实生活相连。这是历史上成本最低的一种生存模式。我们在拥抱现代化的时候不要丢掉和谐的传统,就有可能把这种传统变成一种新的生活时尚。珍惜资源、简约其行;修身养性、高尚其志;关爱生命、强健其身;天人合一、和谐其境,这些支撑了中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我们不应当轻易放弃。少一份人为的畸变,多一份自然的清新,那是祖先的生存智慧,也是未来可持续的生存之道。甘地说过:自然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但满足不了人的贪婪。人类历史多少年来,无论东方西方,欲望是一种受管束受节制的东西,只有在工业文明之中,才受到前所未有的推崇和鼓励。技术迷信、资本崇拜、历史虚无、广告霸权正在成为一种普遍的现代病、摇头丸。当然,这个世界上也有不吃这类摇头丸的人,比如我的许多绿色同行和文化高人,他们也在追求幸福,只是对于幸福的理解不同。早就听说不丹的国王将自己国家的指标设定为幸福指标,原以为只是与他的宗教精神相关。看来有这种幸福指标的民族,还不止不丹一个国家。那么中国呢?我相信,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是不会让自己的子孙变成只认识GDP的植物人的,是不能容许资本变成自己的灵魂的。

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发展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彰显着绿色的希望。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节约型社会、一个循环型社会、一个人文型社会和一个生态型社会。而这个和谐社会的建立,除了以绿色GDP为特征的政绩改革,还需要每个消费者的生活价值反思。

过上好生活不是某一群体的特权

——访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

主任、教授、博导吴忠民

周晓燕

中国已经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中国目前的民生状况仍有待改进。

一、社会心态变迁凸显民生问题

周晓燕: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民生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请您从社会学角度分析一下民生问题形成的根源?

吴忠民:我想,民生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深入人心。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是以人为本位的发展,这一看法已被广泛认同。这里所说的“人”,是指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既然以人为本,就要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经济发展是最为主要的,要让大多数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不是让少数人受益。

二是世俗化进程的推进。世俗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世俗化的含义是指,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生活态度越来越现实化和理性化,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的看重程度越来越高,人们越来越不希望把这种美好的生活放到一个遥远的未来,或者放在一个彼岸世界。希望在当下就能过上好的生活,这是现代生活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每一代人都认为,在现阶段就应当都过上与这个时代生产水准相适应的一种比较好的生活。

三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人们的平等独立的意识在增强。人们普遍认为,过上好的生活不是哪一个特定群体的特权,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自己的努力过上比较好的生活。

四是中国特有的历史根源。在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中国提倡并实行的是一种禁欲主义的生活方式,社会给人们普遍灌输的一种观点是:看重物质生活是一种低层次的、腐朽的、堕落的意识形态的要求和表现。这样一来,我们国家出现一种状况,一方面,新中国成立30年,生产力的发展在高速推进,另一方面,人们生活的改善程度极为有限,与劳动生产率的发展相比极其不成比例。改革开放以后,出现了对以往贫困生活的一种强烈的反弹,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产生了一种比较强烈的情绪、一种比较强烈的心理渴望。

五是社会焦虑。人们现在普遍存在一种社会焦虑状态。中国社会正处在急剧转型时期,社会的变化幅度特别大,社会的整体利益结构在迅速地大洗牌,这就形成了种种反差很大的示范效应。一夜暴富和一夜之间失业下岗现象同时存在,这就容易使人们产生一种急切的心理,唯恐一步赶不上就步步赶不上,这样一来,对于未来生活的预期就更加强烈了。普遍的焦虑状态助长了人们对现实民生生活状态的一种渴望。

二、努力改善基本民生,确保社会公正的底线

周晓燕:党中央为何把民生问题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吴忠民:实事求是讲,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段时间内,国家过多地强调GDP的增长,对于民生问题强调得不够,这是一个事实。目前民生当中存在着不小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影响我们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影响内需拉动,影响我们国家的社会团结、社会安全、社会信任。所以现在把民生问题提到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是偶然的。

周晓燕:现阶段,政府应该如何更好地去解决民生问题?

吴忠民:目前中国的社会民生问题很多,涉及到方方面面,但突出集中在许多社会成员基本生存底线和基础性的基本权利方面。所以,重视并努力改善民生,便会大幅度地提高社会公正程度,至少可以确保社会公正的底线。

在中国现阶段,关注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就在于建立起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这个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农村居民,而不只是覆盖城市居民。初级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意义在于,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状况提供一个基本的“兜底”,使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准不至于下滑到贫困线以下。初级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旦得以建立,那么,中国的贫困人口数量就会减少,贫富差距也会得以缓解。

重视基本民生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大必要的公共投入用于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解决民众起码的社会保障和医疗条件,解决民众的基本养老以及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形。这样,就能够使民众节省一笔不小的开支,从而减少沦为贫困人口的可能性,并缓解过大的贫富差距,还可以有效地拉动内需,一举多得。

充分就业应成为社会的优先目标。如果一个人长时间地失去工作,就意味着他社会生活状况的边缘化,进入了片面、狭小、封闭的社会生活情境。于是,失业者同其他社会成员的交往便会出现障碍,形成不平等的、不对称的社会互动。这种不平等的社会互动不仅会造成失业者与正常社会生活环境之间的隔阂,还会使失业者的尊严及独立的人格受到严重的伤害。长此以往,必将损害社会稳定。因此实现充分就业,是缓解贫富差距、大面积地消除贫困现象的有效途径,也是最大限度地开发人力资源、增强社会活力的必要前提。

总之,重视并努力改善基本民生状况,对于保证中国经济社会的安全运行来说十分现实和迫切。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应当将民生问题放到一个事关社会经济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全局的高度、放到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基本战略的层面,予以足够的重视。

破解住房难关键在哪(1)

郑功成

重新确立住房政策目标,真正理顺公共房屋、商品房屋、单位房屋三大房屋供应体系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才可能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下持续得到改善。

住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严重关切的民生问题。国家应当对现行住房政策进行全面反思并作出重大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重建合理的住房制度,进一步改善不同层次社会群体的居住条件,尤其是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

一、重新确立住房政策的目标,将追求城乡居民均拥有自主产权房屋的目标调整为追求城乡居民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均能够获得相应居住条件的目标

这一目标调整的差异,在于国家不再以产权归属作为实现居者有住其屋计划的标志,而是只要满足城乡居民有房可住并不断改善其居住条件,无论自有还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均可。做这样一种调整,既是对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借鉴,也是基于让所有居者都拥有自主产权房屋的目标是一个相当长时期都绝对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伴随着住房政策目标的调整,政府便可以理性地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重新整合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在减轻城乡居民购买住房沉重压力的同时促使其居住条件持续得到改善。

二、构建层次分明、三位一体的住房体系,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的责任分工,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促使居民居住条件的持续改善

所谓三位一体的住房体系是指政府主导的公共房屋、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用人单位职业福利中的房屋福利部分,它们构成了三个层次,分别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居住需求。其中:政府主导的公共房屋只租不售或者在条件成熟时租售结合,主要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它需要政府的公共资源支撑,从而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住房体制的基石;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包括通过市场购买房屋或者租赁房屋,它主要满足中高收入阶层持续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它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并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用人单位的房屋福利是员工职业福利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利用的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源,改善的也是本单位员工的居住条件,它可以作为公共房屋、商品房屋的补充。政府的责任重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而居民要改善其居住条件时只能通过商品房屋市场和职业性的住房福利。

三、重新确立政府在公共房屋、商品房屋、单位住房福利三大体系中的职责,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

鉴于政府在当前住房体系中的职责混乱,有必要重新加以明晰。在政府职责方面,应当按照上述三位一体来分层考虑。其中:在公共房屋供应方面,政府应当运用公共土地资源、财政资源来建设相当数量的公共房屋,满足低收入家庭租赁,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在商品房屋供应方面,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应当承担起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有计划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打破房地产行业的垄断,维护商品房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对房屋销售价格与租赁价格保持有限但必要的干预;在用人单位职工房屋福利方面,政府需要改变禁止实物分房的规定,将其纳入补充保障体系统筹考虑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取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扩大公共房屋的供应

经济适用房不仅直接扭曲了房产市场,而且直接影响了公共房屋的供应,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廉租房政策又限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应当取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以便整合公共资源,更有效地保障公共房屋供应,免除居民住房后顾之忧。公共房屋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提供公共房屋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居民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政府确保居民有起码的居住条件,并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使起码居住条件的标准得到提升。如果政府能够扩大公共房屋供应,并确保低收入家庭有起码的住房保障,则居民的购房行为将恢复理性,房地产市场的畸形价格将复归正常。

五、将公共房屋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离,在公共房屋配给中坚守公平正义原则,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加入起码或最低住房保障补贴项目

应当改变目前将廉租房附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上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使相当一部分低收入家庭无法申请公共房屋,而且制造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不公。因此,公共房屋应当单轨运行,并确立公平、正义原则,住房面积必须限制在基本保障,建筑相对统一,房租标准统一,实现享受资格法定、房屋公平供应、面积限制、租金自负。即公共房屋的目标只是满足居民的起码或者基本居住需求,而不应当保障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居者要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从商品房屋市场购买或者租赁。所有租赁公共房屋者都必须付出相同的经济代价;对无法承担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专项补贴,以确保其不因起码居住条件而陷入生存困境。

破解住房难关键在哪(2)

六、取消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对用人单位分配住房的限制,代之以政策支持下的自主选择型住房职业福利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有单位改革的遗产,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就业结构日益复杂化以后,这一制度不仅加重了单位负担并限制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自主支配职业福利资源的权力,而且制造着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应当消除住房公积金的国家福利性质,恢复住房公积金的职业福利性质,取消强制规定,政府可以像对待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一样给予一定限额内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应当取消对单位住房实物分配的禁令,将是否实物分房或者建立公积金或者实行专门住房补贴的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国家只是制定统一的住房职业福利税收优惠政策,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享有类似于其他职业福利机制一样的选择自主权。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单位住房福利的关系,并使之真正成为公共房屋制度的有益补充。

七、统筹考虑城乡困难居民的住房保障,建立全国性的起码或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将农村困难居民排除在外的住房政策是不公平的,国家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困难家庭的起码条件保障,通过将城乡居民的起码居住条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确立城乡居民的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在政策思路上,宜将住宅纳入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范畴,制定城乡起码或者最低住房标准,将确保低收入家庭起码居住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由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通过增加公共房屋的供给或者给专项补贴,迅速缓解并最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起码住房条件。

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并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宜以地市级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当地公共房屋供应与特困群体住房补助问题,困难地区可以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提供专项补贴。鉴于房屋建设需要占有公共土地资源,居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及土地资源的使用必须有长远规划,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直接监督,以避免政府短期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后遗症。

对公共房屋确立相应的限制条件与激励机制。政府的公共房屋不可能无限供应,从而必须有相应的资格限制与退出机制。政府在扩大公共房屋供应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公共房屋的供给能力制定相应的门槛,如将居民家庭的资产与收入合并统计并规定相应标准之下才能申请公共房屋,杜绝不具备资格条件者占用公共房屋资源;同时,确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等。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共房屋供求的发展变化确立让公共房屋享有者优先购买公共房屋的政策。

开展房屋普查,建立详细的住房登记制度。开展房屋普查的作用有三:一是住房普查资料是国家宏观经济资料,是国家制定和推行房屋政策的科学而具体的依据;二是住房是家庭或个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包括住房补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等提供依据,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政府的有效援助;三是通过房屋普查还能够有助于治理腐败,有助于采取分类税收制度来调控房地产市场。因此,在住房领域问题重重的现阶段,急切需要开展城乡居民房屋普查。

潜规则下的熟人社会(1)

虞崇胜

一、一个企业家关系网后的“潜规则”

为了更形象地说明问题,在这里不妨先讲一个故事。大约10年前,我回老家探亲,特意去看望了一位在家乡很有名望的老同学。早就听说,这位老同学办的企业红红火火,赚了几千万元资产。原以为,他一定很风光、很体面。没想到,见面后看到的却是一脸的疲惫和沧桑。我大惑不解。在后面的交谈中,我才逐渐明了其中的原委。据这位老同学介绍,他确实是地方上一位关系活络、人见人熟的企业家。他之所以广结朋友,完全是为了企业的发展。

他说:如果我不结交这些朋友,没有这么多熟人,我的企业就发展不起来。比如说,我不结交政府官员,我的营业执照就拿不到;我不结交工商干部,他们会三天两头来找我的麻烦;我不结交税务干部,我会有交不完的税;我不结交乡镇干部,我的企业会经常有人来骚扰。总之,我要不把方方面面握有权力的机关和人物(熟人)打点好,我的企业就别想平安地办下去。更为恼人的是,我还要不停地去打点这些有权机关和人物(熟人)。如果有一段时间不去打点,这些“熟人”就会说,怎么了,把老朋友忘了?一旦他们有了这种感觉,我的企业就会遇到麻烦。我身不由己,要想保住企业,还得继续与这些“熟人”交往下去。这不,搞来搞去我就成了现在这副样子!

结合这个故事,再加上社会上普遍流行的“熟人好办事”的事实,我常常在想,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熟人社会大行其道呢?

二、潜规则下的熟人社会

熟人社会之所以大行其道,首先是与民主法治的不健全联系在一起的。民主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也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我们知道,民主法治的社会之所以值得追求,是因为民主法治的社会是公平公正的社会,也是依法办事的社会,同时是协调有序的社会。因此,只要按民主法治办事,我们的社会就是真正文明的社会。然而,熟人社会是不需要民主和法治的。因为一旦按照民主的程序和法治的原则办事,熟人社会的熟人关系、潜规则等就会成为多余。

熟人社会之所以大行其道,还是与公权私用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事情很清楚,只要公权不被私用,熟人关系就会与公共权力脱钩,成为一种纯粹个人情感的释放和交流。这种纯粹个人情感的释放和交流,可以形成人们通常所说的熟人关系,但不会形成以权谋私的熟人社会。反之,只要公共权力被用来解决私人利益问题,人们就会尽其所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关系,建立起随时可以利用的“熟人”网络,于是,熟人社会就成为了人们追求私人利益的必然产物。可以说,公权私用是熟人社会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熟人社会造成的结果。只要有公权私用的现象,熟人社会就有存在的价值和可能。

熟人社会之所以大行其道,也是与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缺失联系在一起的。从前述的故事中就可以看出,我那位同学就是一位权利意识缺失者。如果他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他就会意识到,只要自己是合法经营,政府各部门就应该为他的企业发展服务,而不是设立种种关卡,制约他的企业发展。如果政府和有权者故意设立关卡,他就会去抗争、去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而不会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仅仅寄托在熟人关系上。尽管我国目前公民权利救济的渠道还不很畅通,但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保护企业家合法经营的基本法规早已制定,他完全可以根据这些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他却没有选择这条途径,而是选择了构建熟人关系网络的途径,虽然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不能不说是权利意识淡漠的表现。

毋庸讳言,在我国政治发展的目前阶段,熟人社会现象似乎不可避免。但是,面对熟人社会的流行,并不是说我们就无能为力。实际上,熟人社会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正好折射出我国社会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问题,从而为我们消除熟人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提供了前提。显然,在目前阶段,要完全消除熟人社会现象是不可能的。但是从推进政治文明发展的角度,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针对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尽量减少熟人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让熟人社会寿终正寝

根据我国现阶段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除了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外,可以考虑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在熟人社会里,人们之所以看重公共权力,是因为公共权力可以带来其他力量所不可能带来的利益和财富。于是,人们对于公共权力性质的认识就发生了偏离。这种偏离具体表现为两方面:首先,认为公共权力可以为所欲为,以权谋私,致使行政行为商品化。此外,为那些觊觎通过权钱交易、权情交易达到个人牟利目的人提供机会,自己不断膨胀的私欲也从中得到满足。从历年的官员腐败案的情况看,案件基本集中在经济活动中贪污受贿和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两类。其共同的特点是将国家赋予的社会公共权力私有化或借助公共权力牟取私人利益。主观上的原因是个人的贪欲在作祟,但熟人之间的请托,无疑起了牵线搭桥、推波助澜的作用。也就是说,熟人社会与权力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和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使公共权力不能也不敢用于处理私人事务和谋取私利,从而在源头上割断熟人社会与公共权力的联系,使熟人社会回归于民间,同时也使公共权力真正用之于处理公共事务。

潜规则下的熟人社会(2)

二是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容千头万绪,但基本的无非是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层面。政治活动是群体性活动,而作为个人,参与政治活动的前提是必须享有一定的资格,这就是权利。没有权利,你不能参加投票,不能发表意见,不能工作,不能学习,甚至不能吃饭、睡觉。总之,没有权利,你就不能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因此,只要能够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公民权利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熟人社会”的根基。

三是肃清臣民社会意识的消极影响。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君主专制制度的农业大国,政治上的君主专制制度,经济上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制度哺育了中国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心理,这种心理集中表现为权力至上、权力崇拜,并进而引发权力追逐心理,外化的行为就是“读书做官”、“学而优则仕”;人们企盼圣人明主、清官好皇帝,把公平、正义寄托在开明君主和清官身上,没有权利本位观念和权利维护观念;社会重视伦理家族、亲情礼法,忽视程序规则,进而演化成至今仍然存在的关系社会、熟人社会;裙带之风盛行,人治大于法治,潜规则重于正式规则,重视编织人际关系网,轻视法制建设,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制度也可“变通执行”;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造成人们的消极归属心理,政治冷漠感强,政治参与率低,不是主动参与而是被动参与,迫不得已才扯旗造反,闹它个天翻地覆。上述臣民政治文化与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必须用现代的公民文化取而代之。

四是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社会根基。它的基本单位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的现代公民。近代以来100多年的中国社会进步史表明,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也是近代中国政治腐败、经济落后、文化凋零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来说,现代化的最终完成必然表现为人的现代化,政治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就在于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在公民社会里,个人的人格是独立的、健康的,在熟人社会里,个人的人格是依附的、扭曲的。现代社会的基本要素——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有限责任政府、政治文明等等的真正落实和完善,都离不开人的现代化的支撑。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容忽视的课题,也是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需要。

总之,要通过扎扎实实的政治文明建设工作,逐步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根本转变:一是从熟人信任到制度信任的转变;二是从熟人关系到契约关系的转变;三是从熟人社会到公民社会的转变。从终极意义上讲,可能一个民主健全、法制完备、公平公正、自主自立、诚实守信、协调有序的公民社会真正建立起来的时候,也就是熟人社会寿终正寝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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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熟人社会

所谓熟人社会,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概念。费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其特点是人与人之间有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张关系网。背景和关系是熟人社会的典型话语。民间“熟人好办事”的说法,正是对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费孝通先生认为,只有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变迁,在越来越大的社会空间里,人们成为陌生人,由此法律才有产生的必要。因为只有当一个社会成为一个“陌生人社会”的时候,社会的发展才能依赖于契约和制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才能通过制度和规则,建立起彼此的关系与信任。契约、制度和规则的逐步发育,法律就自然地成长起来。

不能让“关系”摆平了法律(1)

唐任伍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由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轨。在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彻底消失、商品经济社会尚未最终建立的二元结构并存过程中,传统的熟人社会得到了一定的发育和成长。近几年来中国兴起的高价MBA、EMBA热,各种“高规格”的培训热,除了人们充实人生、追求知识的愿望外,一个重要的“热点”就在于“结交朋友”,建立人脉,营造“熟人”网络,从而达到扩展商脉的目的。

一、亲缘、地缘、神缘、业缘和物缘构成的关系网络

中国长期以来作为典型的农业社会,以群体为本位,以家为中心,社会的稳定依靠亲缘、地缘、神缘、业缘和物缘这种“五缘”网络来维持。“五缘”成为熟人社会的基础。“亲缘”是包括血亲和姻亲在内的宗族宗亲关系,有父族、母族和妻族,其组织是家庭、宗祠、宗亲会等。“地缘”是邻里乡党关系,以籍贯认同的小同乡和大同乡,其常见的组织形式便是各种同乡会馆。“神缘”是以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共奉之神祈为标帜进行结合的人群,其组织形式就是神社、教会等。“业缘”是以同业和同学而结合的人群,如各种商会、同业公会、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等。“物缘”是以物为媒介而发生关系并集合起来的人群,以某种名优特产组成的行会、研究会之类的组织,如茶研究会、京剧学会、黄山研究会等。民营企业家聚集中央党校“进修”学习,就是结成“业缘”营造“熟人社会”的一种高级形态。

以“五缘”网络为基础的熟人社会,以“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精神,结成了相互联系、互相依存、守望相助、互通音讯的“熟人同盟”,将“人情”的情感渗透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谓“熟人好办事”、“三个图章顶不过一个老乡”,“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故乡人”,“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等,正是熟人社会的一种朴素表达。熟人社会的网络由此衍生了三亲六故、同学、亲戚、朋友、战友、学友、车友、校友、牌友、舞伴,还有同学的同学,朋友的朋友,亲戚的亲戚,战友的战友。这种关系,对于维系社会的稳定确实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强化了小农经济的基础。

二、不能让“关系”摆平了法律

但是,当社会向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社会转型时,如果以“关系”代替“契约”,以“人情”代替“竞争”,继续让“熟人社会”的各种形态得以发育和健全,其产生的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弱化了“法制”的功能,“熟人”的“情感”代替了法律的威严,很容易使得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天平在熟人的“情”中发生倾斜。其次,它淡化了“竞争”的激励,将管理家庭的亲情、交情、友情这种温情脉脉的手段移植到管理企业、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中来,导致经济管理中丧失了“利润”的冲动,社会管理丧失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励,最终使得经济停滞、社会退步。最后,它引发社会的腐败、寻租行为的泛滥,导致整个社会风气败坏,小群体主义盛行。潜规则的暗流猖獗,使得和谐社会中很容易出现“自己人”、“外人”、“我群”、“你群”的区分,管理者选人、用人以家人、族亲、近亲、远亲、同宗、同乡、同学、同僚等各类“熟人”为标准,“任人唯熟”,使“任人唯贤”成为一句空话,最终导致吏治腐败,危及到党和国家的存亡。因此,熟人社会的过分发育,是对法治社会的腐蚀、市场经济的摧残、和谐社会的瓦解。

如何根治“熟人社会”的遗患,建设一个凸显公民责任和义务的法制社会、公民社会?笔者认为,第一,加快社会转型的步伐,尽快将“二元经济结构”转变成健康的市场经济。只有消除“二元经济结构”产生的治理缝隙,使社会的所有要素交易都呈现在阳光下,商品和服务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获得,中国原有的熟人社会才会因市场经济变迁而解体,变成一个以法制和契约为纽带联系的“陌生人社会”、“公民社会”。第二,建立“公民社会”,健全法制和契约。市场经济社会是法制社会、契约社会。只有当一个社会成为一个“公民社会”的时候,每位个体公民的权利与价值才能获得前所未有的尊重与保障,公民的价值与权利才能凸显,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倡导公民社会责任与参与意识的多元社会,社会的发展才能依赖于契约和制度,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才能通过制度和规则,建立起彼此的关系与信任。契约、制度和规则的逐步发育,法律才能自然地成长起来。在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中,“熟人”、人情,血缘是没有意义的,“熟人”关系不能动摇法律。我国熟人社会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法治基础还很薄弱,使得已有和正在建立的各种“熟人”关系大行其道,以“摆平”法律为能事。权力大于法律、人情大于法律的社会意识仍然弥漫在社会各阶层,从而更加巩固了“熟人社会”排斥法律的基础。第三,转变政府职能,弱化政府配置资源的功能。瓦解熟人社会最重要的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弱化政府配置资源的功能,让市场和民间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契约文化”,只有更多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才能为法律开辟越来越多的空间,突破熟人社会,走向以法律为基础的契约社会。

不能让“关系”摆平了法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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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江的“下级学”

因“吹、卖(官)、嫖、赌、贪”而有“五毒书记”之称的原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委书记张二江,在担任该市市长期间,与人合著了一本书《下级学》。张二江这样写道:“与上级领导关系如何,是下级晋升成功与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有些人单纯地认为,是金子总会发光的……而不屑顾及与上级关系如何,这是一种十分幼稚而不切实际的想法。”至于如何赢得上级的好感,张二江“总结”了许多技巧和方法。如他可以在上级领导下去检查工作时亲自下厨,交待师傅谁的口味重谁的口味轻。在一个私人的聚会中,有人问张二江:假如你看到有人饿倒在地,而与你同行的一位上级叫你不要管此事,你救不救此人?张二江略加思忖后说:“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我反对上级,连为老百姓做事的机会都没有了。我不会做这件事。”这可视之为张二江的“下级学”精髓。

“潜规则”崇拜:摆平呈现新趋势(1)

江必新

由于“潜规则”奉行者相信通过“潜规则”可以“摆平”任何事情,“摆平”也就自然而然地无孔不入地进行着。

“潜规则”望文生义可理解为“没有书面规定,背离法律和道德却在实际生活中指导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简而言之,“潜规则”就是地下的规则,或称之为非规则之规则。

当下“潜规则”过热特别是“潜规则”崇拜现象必须引起注意。这种反常现象实际上是“潜规则”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大行其道的折射。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便是“潜规则”奉行者对自己行为合理性的解释。“潜规则”有“官场潜规则”、“诉讼潜规则”、“学术潜规则”、“生意圈潜规则”及“演艺圈潜规则”,不一而足。

诸多“潜规则”中最可怕、危害最大的是与公权力相关的“潜规则”。这种“潜规则”的运行或实施过程被概括为一个江湖味道十足的词汇——“摆平”。

一、到底谁在崇拜“潜规则”

在社会转轨时期,由于“显规则”的缺失或不完善,许多利益关系的调整处于“显规则”饥渴状态,“潜规则”乘机“填补空白”。于是,“摆平”之风应运而生。

“潜规则”是以血缘、姻缘、乡缘、学缘、业缘为基础的亲情和人情网络为依托的规范体系,其根本指向是权力和利益。

在缺少法治传统、以人际关系为纽带的人情社会里,维系社会秩序的是“天理人情”。有的“天理人情”为统治者所认可,上升为法律或制度,成为了“显规则”;有的则由于意识形态或者其他原因沉淀下来,成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变为习俗、习惯,社会大众在潜意识里总会受这种心理定势的支配。在这些“天理人情”中,背离法律和道德却在实际生活中指导和调整人们行为的思想意识或者被遵循的规矩便是“潜规则”。

在中国这样的熟人社会里,谁都会或多或少地受这个庞大网络的影响,谁都明白,打破“潜规则”是要付出代价的。于是乎“摆平”也就自然而然地在这个网络内无孔不入地进行着。

由于“潜规则”奉行者相信通过“潜规则”可以“摆平”任何事情,小到车辆违章的罚款,大到违法犯罪的开脱,故“摆平”的市场需要颇广,无法一一列举,但对其可以进行简单的分类:

一是为获取经济利益“摆平”。在法治化的社会里,利润是在遵守法律(“显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市场竞争中取得的;而在非法化的社会形态中,“摆平”关系,促使资本和权力的结合被认为是获取法外超额利润,迅速暴富的捷径。

二是为获取政治利益“摆平”。在官本位文化浓厚的中国,权力场中的许多利益必须通过“摆平”实现,官场陋规从来没有退出过历史舞台。当升迁或获得荣誉遇到障碍时,在某些人看来,正当的竞争不如打通关节奏效;为争取政绩,赢得评价者的好感远比勤奋务实的工作重要;当工作出现失误,需要承担政治责任时,为保住乌纱,“摆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是为逃避法律责任“摆平”。当触犯法律要受到追究或打官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时,有些人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纪检监察人员、执法或司法人员,动用各种关系对抗法律,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依法办事成为空谈。

能够“摆平”事情的无外乎几类人:有权者、有钱者、有情者。

有权者可以以大压小、以权压法,指使或命令下属部门和官员违法行事。下属部门和官员如若不从,穿小鞋、刁难、排挤、批评、训斥等等接踵而至,抵制者的提拔升迁更无指望。有权的人还可以进行权力交换:你今天帮我一个忙,我自会投桃报李;若被拒绝,下回有求于我时,立即还以颜色,公事公办,与其两败俱伤,不如互相买个面子,什么事都好说。至于利用手中的权力谋一己私利,更是顺理成章之事。什么法律规定、原则界限在奉行“潜规则”的有权者眼里都是写在纸上的东西。

有钱者如果信奉“潜规则”,自然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信徒。在任何社会中金钱对权力的购买欲望都没有降低,而收买成功率的高低取决于制度的好坏及被“摆平”者的品格。一旦有权者被收买,“摆平”也就不在话下了。

有情者相信关系万能,会利用血缘、姻缘、乡缘、学缘、业缘等等一切可以联系的因素,用亲友之情、同乡之情、同学之情、同事之情、战友之情打动需要“摆平”的人,解决需要“摆平”的事。有情者的“摆平”虽不如前两者那么利害相关,但也不可小视。一则谁都有三亲两故,背上忘恩负义、薄情寡义的骂名,在熟人社会里的生存空间会逐渐缩小;再者由于有情者的“摆平”不一定直接体现为利益或权利的交易,更容易麻痹被“摆平”者,尤其是在有求较小、仅需举手之劳的时候。

二、“摆平”呈现出新趋势

随着法治的健全,“显规则”逐渐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摆平”已经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潜规则”受到“显规则”的挤压,“摆平”者不再那么呼风唤雨、得心应手。但“摆平”者通过“潜规则”、“摆平”事情的欲念并没有降低,只是“摆平”的方式也在“与时俱进”,呈现出新的趋势:

“潜规则”崇拜:摆平呈现新趋势(2)

一是“摆平”的目标指向“公有化”。过去的“摆平”,在今天的人看来简直就是小儿科,很有计划经济的味道,如购买一些紧俏物资等。而在社会转型时期,大量的公共资源需要分配、巨额的国有资产需要处置,国有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企业上市、矿产资源开发、国家采购、重点工程等都蕴藏着无限商机,由于“显规则”落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变革,“摆平”的空间增加,“摆平”的利润更加富有诱惑力。攫取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成了“摆平”的重点攻击目标。

二是“摆平”方式隐蔽化。随着法治的进步,监督的加强,明目张胆的“摆平”已不多见,而是体现为更加隐蔽的方式。比如由写条子转为面示或电话指令,表达的口吻由明令变为有强制和威胁意境的商榷;收买的方式由直接送金钱“进步”到送古董、字画、邮票、药材、宠物乃至“性贿赂”,无奇不有;即便是送钱也由即时交易变为“期权”交易,在位时不拿,等到退休后“行权”,还可以在帮助他人获得非法利益后辞职,受聘于收益人,拿一份“按(功)劳分配”的高薪。总之,通过一切可以规避法律追究而又让被“摆平”者不能、不愿拒绝的方式达到“摆平”的目的。

三是“摆平”对象立体化。过去的“摆平”对象一般是掌握公权力的人,现在则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当直接“摆平”遇到困难时,“摆平”监督主体是现在常用的手段。如“摆平”媒体,动辄以加强新闻监督为幌子,以向公众曝光相要挟,以达到“摆平”的目的;又如“摆平”权力机关及人民代表,利用其监督权,影响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凡是有助于“摆平”的人都成了“摆平”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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