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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聊路人甲 当前章节:15147 字 更新时间:2026-6-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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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群

什么是雇佣军

更新时间2009-4-9 12:19:11 字数:518

 雇佣军是一种特殊的兵种,是一班为了个人利益而参加一场武装冲突的人。雇佣军参战的目的只是为了金钱奖励,只要对方出价够高,他可以受雇于任何人。雇佣军参战并非为了意识形态或政治信仰、爱国主义或是道德原则。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给出了最广为接受的雇佣军定义,虽然美国等一些国家并不认同这一定义。条约规定:

第四十七条外国雇佣军

一、外国雇佣军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军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根据日内瓦公约,一个战斗员必须满足一至六条中的所有条件,才能被定义为雇佣军。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更新时间2009-4-9 12:19:32 字数:4030

 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四日第44/34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和批准生效:按照第19条的规定,于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日生效。

本公约各缔约国,重申《联合国宪章》和《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认识到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所进行的活动违反诸如国家主权平等、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人民自决等国际法原则,申明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的行为应视作所有国家都严重关切的罪行,任何人犯下任何这些罪行都应受到追诉或引渡,深信必须发展和加强各国间的国际合作,以求预防、追诉和惩处这种罪行,对新的非法国际活动撮合麻醉药品贩运者和雇佣军从事破坏国家宪政秩序的暴力行动表示关注,又深信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公约的通过会有助于根除这些邪恶活动,从而促进《联合国宪章》揭示的宗旨和原则得到遵守,认识到未经此一公约管制的事项继续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管辖,经协议如下: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1.雇佣军是指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b)参与敌对行动的主要动机是获取个人利益,而且事实上由冲突一方或其代表承允给予物质报酬,这项报酬远超过该方对其武装部队中担任相同职级和任务的战斗人员所承允或给予的物质报酬;

(c)既非冲突一方的国民,也非冲突一方控制领土的居民;

(d)非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成员;并且

(e)非由不属冲突一方的国家作为其武装部队的成员派遣担任

公务。

2.雇佣军也指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属于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a)特别在当地或国外受招募以参与共谋的暴力行为,其目的为:

(一)推翻一国政府或以其它方式破坏一国宪政秩序,或

(二)破坏一国领土完整;

(b)参加此种行为的主要动机是获取可观的个人利益,并已获承允

给予或领取了物质报酬;

(c)不是这种行为所针对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

(d)非由一国派遣担任公务;而且

(e)不是行为发生在其领土的国家的武装部队成员。

第2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任何人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符合本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即构成犯罪行为。

第3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符合本公约第1条定义的雇佣军,无论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或共谋的暴力行为,即构成犯罪行为。

2本条绝不限制本公约第4条的适用范围。

第4条

任何人如有下列情况,即构成犯罪行为:

(a)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罪行之一;

(b)与犯下或企图犯下本公约列举的任何罪行的人有共谋行为。

第5条

1.各缔约国应不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禁止这种活动。

2.各缔约国不应为反对各国人民合法行使其为国际法承认的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利而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并应依照国际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为此目的招募、使用、资助或训练雇佣军。

3.各缔约国应根据罪行的严重性质,对本公约所列罪行规定处以适当

刑罚。

第6条

各缔约国应通过以下措施,互相合作,防止本公约所列举的罪行:

(a)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措施,以防止为在其领土内外犯下此等罪行而在其领土内进行准备,其中包括禁止鼓励、煽动、筹划或参与犯下这类罪行的个人、团体和组织的非法活动;

(b)在适当时协调采取行政和其他措施,防止这些罪行的发生。

第7条

各缔约国应进行合作,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公约。

第8条

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认为本公约列举的罪行之一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即应按照本国法律,在知情后尽快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有关情报提供受影响的缔约国。

第9条

1.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以下情况下,确定该国对本公约所列任何罪行的管辖权:

(a)罪行发生在该国领土内或在该国注册的船舶或飞机上;

(b)罪行为该国任何一个国民所犯,或为(该国根据情况认为)经常居住于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所犯。

2.当嫌犯在其领土内,而该国未将其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指的任何国家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本公约第2、第3和第4条所列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3.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的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10条

1.任何缔约国,如嫌犯在其领土内,当判明情况有此需要时,应按照其法律,在进行刑事诉讼或引渡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内扣留该人或采取其他类似的措施,以保证其留在该国境内。该缔约国应立即进行初步调查,以查明事实。

2.任何一个缔约国按照本条规定扣留某一人或采取本条第1款所述其他类似措施时,应立即直接或通过联合国秘书长通知:

(a)罪行发生在该国境内的缔约国;

(b)罪行针对或企图针对的缔约国;

(c)罪行针对或企图针对的自然人或法人为该国国民的缔约国;

(d)嫌犯为该国国民的缔约国,如为无国籍人时,嫌犯在该国领土内经常居住的缔约国;

(e)该国认为应当通知的任何其他有关的缔约国。

3.本条第1款所述措施针对的任何人应有权:

(a)立即与最近的本国或有权保护其权利的国家的主管代表取得联系,如果此人为无国籍人,则与其经常居住的所在国的主管代表取得联系;

(b)接受该国代表的访问。

4.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不妨碍按照第9条第1款(b)项主张有管辖权的任何缔约国邀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嫌犯进行联系并对其进行访问的权利。

5.进行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初步调查的国家,应迅速将调查结果通知本条第2款所指的国家,并说明它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第11条

对于因涉及本公约所列任何罪行而正在受到追诉的任何人,应在追诉程序的所有阶段保证给予公平待遇和有关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保证。也应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第12条

领土内发现嫌犯的缔约国,如不将该人引渡,应毫无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通过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其他任何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

第13条

1.各缔约国对就本公约所述罪行提起的刑事诉讼应互相给予最大限度的协助,包括提供它们掌握的为诉讼程序所需要的一切证据。一切案件均应适用接获协助请求的国家的法律。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何其他条约中关于互相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

第14条

对嫌犯起诉的缔约国,应按照其法律将诉讼的最后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此项结果通知其他有关国家。

第15条

1.本公约第2、第3和第4条所列各项罪行,均应视为缔约国间现行任何引渡条约已列为可以引渡的罪行。各缔约国承诺在以后彼此间缔结的所有引渡条约中将此种罪行列为可以引渡的罪行。

2.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接到尚未与该缔约国订立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本公约视为就这些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应受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限制。

3.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各缔约国应承认这些罪行为彼此间可以引渡的罪行,但须受被请求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4.为了缔约国间引渡的目的,罪行应视为不仅发生在实际发生地,而且也发生在按照本公约第9条的规定须确立其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内。

第16条

本公约的适用应不影响:

(a)关于国家的国际责任的规则;

(b)武装冲突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包括有关战斗人员或战俘地位的规定。

第17条

1.两个或更多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不能以谈判解决,经其中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织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2.每一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可声明该国不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其他缔约国对于作出这项保留的任何缔约国,也不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

3.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可随时通知联合国

秘书长撤回该项保留。

第18条

1.本公约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给所有国家签字。

2.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本公约开放给任何国家加入。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19条

1.本公约应自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后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2.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三十天对该国开始生效。

第20条

1.任何缔约国得用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2.在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出即行生效。

第21条

本公约原本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正式副本分送所有国家。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野鹅”之父——Mike Hoare

更新时间2009-5-6 9:00:43 字数:2130

汤玛斯·米高·霍尔(Thomas_Michael_Hoare)出生于1920年,外号“疯子麦克”(Mad_Mike),是一名曾经在非洲和印度洋作战的雇佣军领导人。

早期的生活和军事生涯

霍尔出生在爱尔兰都柏林,他在二战期间曾经作为一名英军装甲军官在北非服役,军阶升至上尉。战后,他移居南非德班,成为一名佣兵,在非洲多国受雇作战。

刚果内战

在刚果内战期间,麦克·霍尔先后创立了两支雇佣军组织。

*1960—1961年,麦克·霍尔少校的第一支雇佣军在试图脱离刚果独立的加丹加省作战。这支部队被称为“第四突击队”。在此期间,他和一名叫Phyllis_Simms的空姐结婚。

*1964年,刚果总理Moise_Tshombe雇用了麦克·霍尔“上校”领导一支约300人,其中大多为南非人组成的,被称为“(刚果)第五突击队”的部队。该单位的任务是和一个名为“Simba”的分离叛乱集团作战。后来霍尔和他的雇佣军们与比利时伞兵以及古巴流亡飞行员合作,在“红龙行动”中,CIA雇用雇佣兵们在桑基尼亚尝试营救1600名反抗“Simba”的平民(主要是欧洲人和传教士)。虽然行动拯救了很多人,但在马涅马和其他省份的刚果人都记得,霍尔的雇佣军在推进到村庄时随意射击房屋和平民。

“疯子麦克”这个绰号出自六十年代在刚果作战期间东德共产主义者的无线电广播。他们把他形容为“疯狗麦克·霍尔”。

霍尔关于刚果战斗的书

霍尔在他的《刚果雇佣军》一书中描述了他作为刚果军人的生涯。霍尔叙述了很多事件诸如:其他士兵声称一个受他指挥的佣兵强奸并杀害了一个小女孩。在书中他说他成为了审判这个佣兵的军事法庭裁判员之一。其他两位裁判员建议处死这名佣兵或者处以35下九尾猫(一种有九条鞭尾的鞭子)鞭刑以示惩罚。而被执行的,霍尔的裁决,是鉴于犯人乐衷于参与职业足球,断其大脚趾以为刑罚。霍尔说他亲自用一柄自动手枪打掉了这个家伙的大脚趾。

塞舌尔事件

1978年,代表前总统James_Mancham的塞舌尔南非的流亡政府和南非政府官员讨论发动政变推翻新总统France-Albert_René。由于涉及美国在迪戈·加西亚岛新军事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判断René不会倒向美国,华盛顿当局决定采取军事行动。

Mancham的合伙人在南非一所民房和霍尔见面。和他一起作战的有53个雇佣兵,其中包括南非特种部队和罗得西亚士兵,以及前刚果雇佣兵。

战斗在最后一个乘客被海关发现携带未申报物品时仓卒展开。霍尔的一个手下处于这个平民的身后,是这排的最后一个,而海关官员坚持也要搜查他的行李。步枪被很好地藏在行李箱的底部暗格中,但是不知为何地被发现了,海关官员迅速逃离现场并打开了警报。霍尔的一个手下从自己的箱子里掏出了未组装的AK-47,组装拼接并上膛后在逃跑的海关关员跑到大楼另一侧之前射杀了他。这个事故并没有影响到政变的按照计划执行,霍尔的一个小组尝试夺取一座军营。机场的战斗仍在继续,中途,一架印航喷气机在机场降落,撞击到一辆散布在跑道上的卡车,损毁了一片襟翼。霍尔通过谈判在飞机和乘客陷入交火前达成了停火协议。几个小时之后,佣兵们发现自己陷入了一个糟糕的位置,一部分人希望借助飞机离开,而这需要燃料。霍尔认可了这个计划,客机机长则在他们找到燃料之后同意他们登机。在机上,霍尔询问机长为什么在知道地面上正在战斗的情况下仍然降落了,机长回答说在飞机开始下降后,他没有足够的燃油重新攀升回巡航高度并再度降落。

霍尔的队伍持有着他们的武器,霍尔问机长能不能把舱门打开让他们在回到南非前把武器扔到海里去。霍尔过时的知识让机长大笑,然后向他解释了增压飞机的运行原理并告诉他那样做是不可能。

四个雇佣兵被遗弃,后被塞舌尔判处国罪。

1982年一月,一个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国际委员会,调查了这起未遂政变。联合国的报告认为有南非国防部的涉入,包括提供武器和弹药。

因为与南非安全局有关联,劫匪们最初被控绑架,无最低服刑期限,但在国际压力下被升级为劫持。

其中一个士兵,一个美国越战老兵,因在交火中重伤并在登机时处于麻醉状态而被判劫持罪名不成立。而其他佣兵们也多数在三个月的牢舍生活后被悄然释放了。

当在监狱时,霍尔上校开始为《野鹅敢死队》召集“荣誉成员”,因为过程中需要一些以前服兵役和军事上的专门知识,很多报道称这是一次征集行动。几千名现役和前军事人员向霍尔上校提出了申请,因而相当一部分潜在雇佣兵的资料被揭露,但根本没人被召集和霍尔上校一起工作。

野鹅敢死队

在1970年代中,霍尔受雇担任电影《野鹅敢死队》(The_Wild_Geese)的技术顾问,片中虚构了一群雇佣兵受雇营救一个被废黜的非洲总统的故事。Alan_Faulkner上校就是霍尔自己的写照。至少有一个演员是由霍尔手下的雇佣兵饰演。饰演雇佣兵的演员中,有四个出生于非洲,两个曾当过战俘,都接受过正规军事训练。Hardy_Krüger曾经是希特勒青年团的成员,在德军服役时被俘,但多次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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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信基础

更新时间2009-7-24 23:37:50 字数:588

 常用无线电应答语

Over:需要对方回应

Out:结束通话,对方无须回应

Roger:表示了解对方的话,与“copy”和“收到”同义

Wilco(读作Will_Ko):英文will_comply(将会执行)的缩写

Affirmative:等同于“Yes”

Negative:等同于“No”

Wrong/Correction:表示刚才的信息有误

I_spell:代表将会开始说英文字母

Figures:代表将会开始读数字

Message:要求对方笔录

Wait_Out:通话暂停,稍后继续

美军的无线电代码(前为现在使用,后为二战时使用)

A:Alpha-Able

B:Bravo-Baker

C:Charlie-Charlie

D:Delta-Dog

E:Echo-Easy

F:Foxtrot-Fox

G:Golf-George

H:Hotel-How

I:India-Item

J:Juliet-Jig

K:Kilo-King

L:Lima-Love

M:Mike-Mike

N:November-Nan

O:Oscar-Oboe

P:Papa-Peter

Q:Quebec-Queen

R:Romeo-Roger

S:Sierra-Sugar

T:Tango-Tare

U:Uniform-Uncle

V:Victor-Victor

W:Whiskey-Whiskey

X:XRay-XRay

Y:Yankee-Yoke

Z:Zulu-Zebra

政变专家——Bob Denard

更新时间2009-9-24 10:31:48 字数:1555

鲍勃·德纳尔(法语:Bob_Denard,1929年4月7日-2007年10月13日),本名吉尔贝尔·布尔若(Gilbert_Bourgeaud),著名法籍雇佣兵,曾在亚、非多国发动政变,并暗杀各国政要。

早年生活

鲍勃·德纳尔早年在法国海军服役,曾参与法越战争以及驻守法属阿尔及利亚。1952年至1957年间,他在摩洛哥担任警察;阿尔及利亚战争时则替法国特工工作。

1961年12月,德纳尔在加丹加展开了他超过30年的雇佣兵生涯,受罗歇·福尔克(Roger_Faulque)指挥。德纳尔在当地战斗,直至1963年1月莫伊兹·冲伯被推翻,后来德纳尔和他的部下流亡到葡属安哥拉。德纳尔曾参与津巴布韦、也门、伊朗、尼日利亚、贝宁、加蓬、安哥拉、扎伊尔和科摩罗的冲突,包括超过20次的军事政变。法国被认为在背后支持德纳尔的大部分行动,以维持在其前殖民地的影响力。

1963年中,德纳尔抵达北也门,随后,纳赛尔主义政府和君主主义部落之间发生冲突,北也门内战爆发,其中君主主义者受到西欧国家和沙特阿拉伯支持。法国和英国聘用了包括德纳尔的一些雇佣兵,训练志愿者战斗技巧。

大约18个月后,德纳尔受雇于当时正出任利奥波德维尔中央政府总理的莫伊兹·冲伯,返回刚果。他在刚果战斗了两年,抵抗得到中国和古巴支援的前总理帕特里斯·卢蒙巴的支持者。(卢蒙巴被政敌推翻后,在1961年遇害。)而此前推翻卢蒙巴的行动则受到美国中央情报局和比利时的暗中支援。德纳尔在当地负责领导一个法国雇佣兵单位,在1966年7月曾协助阻止一起企图政变。

1年后,德纳尔开始支持在东刚果叛乱的加丹加分离主义分子以及比利时雇佣兵。不久叛军在布卡武被围困,德纳尔在战斗中受伤,遂与一众伤兵逃亡到罗得西亚。从1960年代末期至1970年代末期,德纳尔曾参与一连串的雇佣兵活动。

科摩罗

德纳尔曾在科摩罗发动多起军事政变,四次推翻该岛国政府。1975年该国独立不久,德纳尔便受阿里·萨利赫雇用,驱逐第一任总统艾哈迈德·阿卜杜拉。

1977年,他在贝宁发动政变不遂;同年又在罗德西亚参与一些行动。后来,他率领43人成功推翻当时总统阿里·萨利赫。萨利赫于1978年5月29日在不明情况下被杀。在德纳尔的协助下,艾哈迈德·阿卜杜拉重新出任总统。此后11年(1978年-1989年),德纳尔任科摩罗总统卫队长,把持着该国实权。这时,他改信伊斯兰教,改名赛义德·穆斯塔法·马杰布,并娶了6名妻子。

1989年,因为担心可能发生军事政变,艾哈迈德·阿卜杜拉总统签署法令,命令德纳尔领导的总统卫队解散。该法令签署后不久,一个军事人员进入总统办公室,射杀艾哈迈德·阿卜杜拉,并伤及德纳尔。数天后,法国协助德纳尔逃到南非。

1995年政变

1995年9月27日晚上,德纳尔率领30名雇佣军乘橡皮艇登陆科摩罗海滩,试图推翻赛义德·穆罕默德·乔哈尔总统。10月4日,根据法国与科摩罗达成的协议,法国军队介入事件,阻止了该次政变。但乔哈尔的职位并没有被恢复,总统职位由法国支持的穆罕默德·塔基·阿卜杜勒-卡利姆继任。德纳尔则被法国对外安全总局拘捕,押返巴黎接受审讯。

审讯

德纳尔被押返法国后,因为1989年在科摩罗企图发动政变,在1999年5月接受审讯,他被指控谋杀艾哈迈德·阿卜杜拉总统,但因证据不足获无罪释放。2006年6月20日,德纳尔因为在1995年发动军事政变,试图推翻穆罕默德·塔基·阿卜杜勒-卡利姆总统,在巴黎被判有罪,入狱5年,但缓期执行。

2007年10月14日,德纳尔的死讯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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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译名略谈

更新时间2010-6-20 10:36:10 字数:2412

 注:本文转载自枪炮世界博客,经原文作者Dboy授权转载。

话说在2004年3月31日,四名黑水公司的雇员在费劳杰被伏击身亡,随后更被鞭尸,这一幕让人联想起《黑鹰坠落》的电视新闻播放后,“承包商”(或是“军事承包商”)这个词便进入国内军事迷的视野,有人说所谓的“承包商”其实就是雇佣军,但雇佣军的英文是“Mercenary”,为什么会叫做“承包商”呢?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军事承包商”的概念吧。

其实,只要是替军队承担某些工作或供应物资的私营企业都是军事承包商,例如给军队修建食堂、厕所的建筑公司、供应食物的食品公司、运输军用物资的运输公司,当然少不了为军方供应武器弹药的军工企业。但军事承包商们不光会在后方承包军方的业务,在战争时期也会跟着军队跑到打仗的地方做业务。要理解这些在战场上替军队做后勤保障的平民并不难,陈毅曾说过:“淮海战役是山东老乡用独轮车推出来的(胜利)”;而查阅对越自卫还击战的战例选编时也会发现经常出现“支前民工”的字眼;再看看现在N多穿越小说里的“辅兵”、“夫子”等等。现在在伊拉克、阿富汗地区活动的美军军事承包商其实就是替美军服务的支前民工、辅兵、夫子。但目前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美国军事承包商非常多,这是由于美国在20世纪后期大裁军时,为了保留足够数量的战斗单位,而把军队后勤大规模地民营化的结果。所以现在美军的战区后勤保障几乎都是由民营企业来承包。

比如下面这两张拍摄自伊拉克的照片,这些身穿防弹衣、胸前有“国防部承包商”字样的人,就是军事承包商,他们是物流公司的司机,负责给驻伊美军运送物资的项目,都是没有武装的平民。而为这些车队提供武装护卫的未必都是军队,有时是运输公司雇佣的保安公司或军事公司的武装护卫,他们也称为承包商,承包的是保安业务。在费劳杰被鞭尸的4名黑水公司承包商当时的工作就是护送一家食品公司的货车去美军营地安装厨房设备。

在参与伊拉克重建活动或军事后勤服务的私营公司雇员,无论是建筑工人、汽车司机还是武装护卫,都是以合同形式接受工作任务的公司或个人,所以工作虽不同,但其身份都是“承包人”或“承包商”,英语里称之为“Contractor”。不过为了区别身份,在关于伊拉克重建的英文新闻中,那些没有武装的普通人通常以“Worker”称呼,而有武装的保安人员则一般被称为“Contractor”。

为什么会把“Contractor”译为“承包商”呢?

我们先查询一下关于contractor的解释,得到的翻译一般有:

订约人,承包人

承包人;承包商;承包公司

合同工

所以,Contractor其实就是指合同工,不是指永久雇员,而是根据定期合同工作的人。把“Contractor”译为“承包商”就是字面翻译的结果。但为什么那些在伊拉克的武装护卫会称为“Contractor”,而不是“保镖”呢?因为这些私营保安提供者实际上就是以“承包安全保护项目的商人”这样的角色出现。

看到这里,估计又有读者要提问了,比如说前面提到的黑水公司的雇员,又说是雇员,又说是个人承包,那他们究竟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公司身份去接客的?

其实,就算再大的PMC/PSC企业都是个皮包公司,除了销售、财务和人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是正式员工外,到外面干活的承包商们多数都不是固定员工。比如像许多介绍MPRI的资料里都称该公司的资料库里拥有上万名美军退役人员的资料,但其实这上万人并不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只是挂在该公司的花名册上而矣。

当某家PMC/PSC公司(比如MPRI、黑水/Xe、德阳、装甲集团什么都好)从其他客户那里(军事承包商、工程承包商、采矿采油企业、某国政府甚至是联合国或一些无国界组织)得到一些合同(例如人员的贴身保护或某地点某物资的保护),就会在花名册里找这些挂职的“非正式员工”去赴汤蹈火,这些“非正式员工”与PMC/PSC企业签订承包该项目的合同后,就以该公司临时雇员的身份去工作,此时,他们就成了“Contractor”了。

现在,你们能理解为什么这些武装平民为什么要叫做“承包商”了吧。

但其实“承包商”还不是对“Contractor”最准确的翻译,我们知道,好的翻译要讲究三字真经“信、达、雅”,“承包商”仅仅是一个字面上的翻译,如果用“合同工”可能更容易让人理解他们的身份。但我认为“合同工”还不是最贴切的。要达到中文语境中最完美的表达效果的话,对“Contractor”最最贴切的意译其实应该是“临时工”啊。

为什么?

我们先来看看“临时工”的三个关键定义:干活最累,工资最少,黑锅你背。

你看,PMC/PSC公司里那些高层平时舒舒服服地呆在有中央空调的场所里工作,不用过着刀头舔血的日子就有高薪养着。而当“Contractor”的人呢,平时是没工资的,有工作才签合同,没活儿干就没钱发,干的活却是要跑到枪林弹雨中去做。

再看看在费劳杰被鞭尸的四位吧,原本在合同里规定公司会提供装甲车,每辆车上至少配三个人,但结果公司说这是个简单任务,不危险,四个临时工分坐两辆普通汽车就够啦。结果他们居然迷了路跑进反美武装的控制区,这下好了,遭到包围时车上既没有装甲提供保护,又没有机枪提供压制火力,每辆车上除了一个开车的就只剩下一个人可以用手中的卡宾枪进行还击,结果在AK、PK和RPG的围攻下全军覆没。前海豹又咋的,当了临时工就别指望有周全的劳保。

而且别以为只有中国才流行让临时工背黑锅,老外也一样。你看黑水的“Contractor”打死了伊拉克的老百姓,于是公司开除、上法庭;德阳的“Contractor”打死了伊拉克的老百姓,公司开除、上法庭;三叶丛林的“Contractor”打死了伊拉克的老百姓,还是公司开除、上法庭。总之,企业不用负责,都是临时工的素质低才会出事的嘛。

综上所述,无论怎么看PMC/PSC里的“Contractor”都符合“干活最累,工资最少,黑锅你背”,所以说,这“Contractor”不是“临时工”是啥?

“安全承包商”与“雇佣兵”

更新时间2010-9-24 10:35:04 字数:3974

 注:本文转载自枪炮世界博客,经原文作者Dboy授权转载。

话说在之前那篇《“承包商”译名略谈》里面解释了“Contractor”的含义,其实对于这个Contractor,并非国内所有人都把他们称之为“承包商”,有些人是把他们叫做“雇佣兵”的。但是,“雇佣兵”的英文为“Mercenary”,与“承包商”是不同的。

Contractor之所以称之为Contractor,是因为他们的身份是“承包安全保护项目的商人”,所以才使用了“承包商”这个具有商业味道的称谓。但是现代雇佣军也是非常具有商业味道的,那么,Contractor又算不算是Mercenary的一种商业化称呼呢?如果不是,那他们干的活儿跟Mercenary又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先来看几则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的新闻:

2004年6月10日,恐怖分子对阿富汗北部省份昆都士中铁十四局援建工地发动袭击,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

2004年9月4日,驻守中铁十四局碎石机的卫兵发现两名可疑分子向碎石机方向移动,卫兵发出警告,两名可疑分子开枪射击,双方交火7分钟,可疑分子逃往附近村庄;

2006年4月1日,一伙武装分子趁夜色潜入中铁十四局在贾拉巴德公路修复项目的工地,被卫兵发现,双方交火,武装分子被击退;

2006年12月2日,中铁十四局在阿富汗北部巴德吉斯省的工地夜遭不明身份武装分子袭击,在保安人员的及时还击下坚守到阿富汗警察救援,中方人员无一伤亡。

其实在2004年的“6-10”事件后,中铁十四局已经决定像其他在高危地区工作的外国公司那样聘请武装护卫了,比如在2005年2月3日的一则新闻中提到,中铁十四局阿富汗项目部雇佣了美国USPI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这个USPI公司类似于武侠小说里的“镖局”,而他们所雇佣的那些武装护卫人员,也就是承包了中铁十四局工地和工人安全的那些Contractor们相当于“镖师”。

而且,根据日内瓦公约对雇佣兵所作出的定义,一名战斗员必须全部满足以下所有六项条件,才能被视为雇佣兵:

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虽然美国没有在反对雇佣兵的日内瓦公约上签字,但依照上述定义,美国USPI公司为中铁十四局所提供的那些Contractor是不会被视为雇佣兵的,因为他们并不是受雇到阿富汗参加武装冲突的。

但许多人之所以把这些承包保安服务的人当成雇佣兵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提供这些安全承包商的企业有两类,一类是PSC,另一类是PMC。

PSC即私营保安公司(Private_Security_Companies),提供武装和非武装的保安相关服务,许多PSC的业务不光在战乱地区,即使在不打仗的地方也承包了不少安全保卫工作。例如美国航天飞机发射的安全保护工作就是由PSC承包的,像希腊奥运会这样的一些大型国际盛事也会聘请PSC提供安全顾问咨询、安全人员培训或直接参与保安事务。在北京奥运会上,西方国家的政要或代表队的一些外方保安人员中也有不少是PSC雇员。有些PSC甚至能承包军方的安全保卫工作,例如三角洲部队的早期成员之一Eric_L._Haney所著的《Inside_Delta_Force》中,就提到三角洲部队在布拉格堡基地的保安是承包给私营公司的。

PMC是两个词的共同缩写,一个是私营军事公司(Private_Military_Companies),另一个是私营军事承包商(Private_Military_Contractor)。前者是指企业,后者既可以指企业,也可以指这些企业内的员工个人。PMC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国家防务、军事训练、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所以PMC公司不仅有上得了台面的保安业务,也可能有不曝光的军事行动。那些在PMC公司里面的一些雇员,可能在某个刚刚平息战乱的地区替联合国粮食救援处、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的国际救援组织提供安全保卫;但其另一些雇员却可能同时在另一个战乱地区秘密地充当某支武装团伙的军事教官、战略顾问、战术指导、战场指挥甚至直接参与战斗。由于美国的PMC公司确实会替美国政府到那些五角大楼不方便或不愿意出现的地点,完成向全世界输出美国军事和外交影响力的任务,所以有些美国的PMC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算是美国政府的秘密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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