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满洲国"这一个问题,我认为不撤销终为中日间一个极大障碍,而且将为中国生存的一个致命伤,在三十三年的夏季,柴山陆军次官衔小矶内阁之命来南京,希望与重庆媾和.我首先提出不撤销满洲国,则一切无从谈起.柴山的答覆,说是可以讨论.是年十二月我赴东京,也为了这个问题,小矶对我的答覆可以于和议席上讨论.我曾把撤销"满洲国"的消息通知了重庆,可见数年来我对于东北问题的真意及设法谋撤销的事实.现在检察官单单提出签订"基本条约"这一段为起诉,对于我反对"基本条约"及其后废止基本条约,以及对日要求撤销"满洲国"的事实,只字不提,我认为过于割裂了事实."
关于"搜索物资,供给敌人"部份,他说:"检察官愿意引用我的自白书作为起诉的理由,那是再好没有了.因为看看我的自白书,就如南京因为争取物资和日本苦爵的情形,不独不是搜索物资,供给敌人;而是争取物资,反抗敌人.我的自白书中说:"日本是以战养战,物资在所必需,倘然由南京支配,南京一定不肯尽量供给日本的需要."又说:"日本在二十九年乃至三十年还企图南京能够进行全面和平,及后慢慢承认南京是含有敌性的政府了.几年以来,除对汪先生表面尊重以外,他们发出一种批评,说重庆是武装抗战,而南京则是和平抗战.因为日本既视南京为其敌性政府,对于政治上以前所采取的一种半干涉态度,即不复打算解除.对于南京军队的调动,亦且故意拖延,遂使南京无集中军力的机会.对于经济,以办理统制应由民间办理为名,要求南京在上海成立各种统制委员会,而实际上是由日人把持处理."关于物资我还有一段说:"南京和日本间的斗争一天天的尖锐化,末后日本已采取孤立南京,转而直接压迫民间的政策.所说商统会、食粮统制委员会、棉纱布统制委贝会等,都是孤立南京的一种奇妙方法."至于徵集废铜废铁,日本曾以献铁为名,要求南京协助,南京始终敷衍不理.所谓雷厉风行,我实不知怎么说法.外间谣传说:家屋的铁门铁窗,都已拆卸.现在我请查查上海的铁门铁窗真是都已拆了吗?徵集的数量若干?便可作为我的反证.因为南京无意于徵集废铜废铁,日本曾说南京毫无战意,绝不协力.日本且对于南京暨各地政府,起了极大恶感.说到军粮,日本迳自划定了他的军米区,都是日军自行购买,南京还日日在与他们争.这种斗争,直至日本投降,尚未解决.所说供给敌人制造军械原料,及供给敌人军粮,全非事实.而且因为南京和日本斗争,使许多物资,日本都不能拿走,单以棉纱布一项而论,尚有数万捆存于上海,可以问接收人员,都应该知道的."
关于"发行伪币,扰乱金融"部份,他说:"立法院通过的案是根据中央政治委员会交下,原则是不能变更的,这一点我应该声明.起诉书说:"此项伪币之发行,虽另有主持之人."那么,我不必负这种责任了.不过,我最喜欢说公平话的,当时中储券的发行,最大目的是在抵制日本军票.日军当日发行的军票,完全没有准备基金,把几种物资统制起来,非用军票不能购买,藉此抬高军票价值.因此影响其他物资,一日数涨,真是民不聊生.南京曾经和日本经过几多艰难交涉,才能发行中储券,曾使一个时期物价稍告安定,这也是事实.其后物资缺乏,日本更不恤南京抗议,滥加收购,才有膨胀现象.至于今日之物价高昂,我以为是政府的处置问题,而不是中储券的本身问题.中储券是有库存现金准备的,何以与法币的兑换率一定是以一对二百?使日本占极大的便宜;使物价继长增高不已,这真使我无从索解."
关于"认贼作父,宣言叁战"部份,他说:"太平洋战争是发生于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八日,南京政府的叁战是在三十二年一月九日.为什么南京要叁战呢?因为日本太平洋战争后,在中国搜集物资,供给军用,毫无止境.南京政府既不能过问,而人民痛苦更不能申诉.因此南京以为欲保存中国元气,争回物资,舍利用叁战名义以外,别无良策.而且一用叁战名义,可以要求收回租界,可以要求撤销治外法权,更希望因此而要求政治与军事之自由独立,脱离日本的军事束缚,以待时机的转变.南京政府自叁战以后,没有出过一兵一卒,叁加太平洋战争;也绝不曾出过一兵一卒,和重庆作战,这都是不可磨灭的事实,应为国人所共见共闻.至于说到"被告继任伪主席,仍保持一贯政策,毫未变更."那么我更有话可说了.我于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就任代理主席那天,曾发表声明,说:"国民政府还都以来(指汪政权),自始即无与重庆为敌之心."继之强调声明"党不可分,国必统一."我的声明,当然是指在蒋先生领导下的党不可分,国必统一,难道要在我陈公博领导之下来统一国民党和统一中国吗?在对太平洋整个问题,我希望早日结束,我在三十四年五六月,劝日本托中国(重庆方面)出面调停大平洋战争,曾对日本大使谷正之表示我的意见.可是谷正之不敢作主,要电东京请示.以后九月,我才知道日本在铃木内阁登台之前,决定请俄国调停,并有派近卫文磨赴俄商讨的决议,遂置我的建议于不顾.我为什么主张日本托重庆调停?我有我的深意,以为能如此,中国可以增高国家的地位,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发言权,并且将来收复东北,不致有其他意外.我这些行动都是有人证物证,绝对不是虚构的.如果这样行动说可以构成"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责,那我不愿再有所辩白了."
一四七、国家胜利就恐难免骄盈
陈公博在苏州江苏高等法院庭上的作供,与其说是辩论,不如说是提供事实,他不延聘律师,不声请覆判(上诉),是求死而不是求生.他的所以侃侃陈辞,也只是为明心迹.检察官起诉的十大罪状,就法论法,实在是以想当然的态度而出之以罗织的方法.
关于原起诉书中第五点"抽集壮丁,为敌服役"一款,他说:"我可以断然答覆,南京政府不独绝无此意,而且绝无其事.我从未闻南京政府替日本徵集壮丁,运至南洋训练,叁加作战.至于所谓密令各地区抽募壮丁,以应敌人之命.至少我没有下过这样密令,同时我也相信汪先先没有下过这样密令.至于起诉书说:"曾据某报登载:河南伪政府运送壮丁数百名至南京时伪政府大加奖励."要知河南省政府系属于所谓华北政务委员会范围,从不听南京之命,某报如果有此种记载,那此种记载是连造谣也失了根据.且所谓某报究属何报?起诉书并未税明.至于各地乡镇保长有无迳徵壮丁,或向业主勒派代募捐款,我既没有接到报告,也没有接到人民控诉,有无其事,不得而详.起诉书认为南京允许以壮丁为敌寇服兵役,且加以"可以断言"的结论,我认为纯系摭拾浮言,未免过于疏忽."
关于"公卖鸦片,毒化人民"部份,他说:"事变以后,日人利用所谓宏济善堂运售鸦片,绝非南京所得而过问.据传说:此种收入,均为日内阁及军部之机密费.南京对此,非常疾首痛心,延至三十三年三月,日本以国内政潮关系,才允由南京政府接办.南京当时拟定三年为禁绝期,由三十三年起,每年递减三分之一,贩售所亦依三分之一数目关闭.同时月拨一千馀万元交卫生署设立戒烟医院,命令各地凡开灯吸食之烟馆,勒令闭歇,此皆有档案可稽.至扬州一地究竟有无大烟馆至五六十处,小者不计其数,及沪报所传沦陷区吸食毒品者数在三千万人以上,是否事实,我没有这种报告.不过更比鸦片尤甚的,厥为白面海洛英等,多由北方私运而来.南京对之更比鸦片嫉恶,曾处制贩者多人以极刑,这又是在档案及报章上可以查考的.如果以公卖鸦片毒化人民为南京的罪状,事实上实在适得其反."
关于"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部份,他说:"原起诉书也知道我不是主管人,我可以不必多说了.但据我所闻,教科书的改编,是在维新政府时代,而不是在还都的南京政府时代.南京政府还都后认为不满意,又复重加修改,并且教育部和当时日方的所谓兴亚院曾起过极严重的冲突.(按:当曾任南京政府教育部长的李圣五在首都高等法院开庭时,此点也被列为罪证之一,但经承审推事金世鼎将过去维新政府之教科书与南京政府修订之教科书罗陈满桌,两相比照,判决书中只有确认汪政权之教科书,并无涉有奴化教材之处.)然而这还是小事,现今教育的最高精神,莫过于三民主义.南京政府还都以后,把维新政府的五色旗恢复为青天白日满地红的国旗,国父遗像又重挂起来了,国父遗嘱又重新在开会时朗诵了,三民主义又正式公开宣传了.但我自己还以为不够,对于提倡民族主义,尤其特别加以注重.我自白书中有一段说:"南京政府自还都之后,三民主义重复在沦陷区内宣傅,我尤极力提倡民族主义,我深怕人民习惯于日本统治,更怕军人习惯于日本支配,使中国永远不能翻身.我对汪先生提议重复设立政治训练部(按公博且曾兼任该部部长职务).我的用意,因为南京政府还都的时候,一个兵都没有,所有的仅为维新政府任援道的绥靖军,和日本利用完了的谋略部队.这些部队在民国二十六年底即归日本军队支配,到了二十九年初南京政府还都,已有两年多的时间.日本称谓谋略部队,只求他们不向日本放枪,其他概所不问.因此部队中思想庞杂,纪律废弛.我深怕他们贻害人民,尤其怕他们倾向日本,将贻国家以无穷之患.因此我把各部队的军官抽调来京训练,灌输他们以民族思想,提倡不可依仗外力,更鼓励他们以国家自由独立的精神,勿为外人利用.我就用在成都时对中学生演讲的"三民主义与科学"作为蓝本,另外写了一本"政治工作须知",最注重三点:负责任、求知识、守尊严.我的所谓尊严,固然一个军人,一个国民,不能骄傲,同时却决不应卑屈.我当时实在看不惯有些人对日本那样卑屈的态度,我不独引为国耻,更恐怕由此堕落而使民心不能自拨."我这番话都不是虚构的,"三民主义与科学",及"政治工作须知"两本小册子还在,可以覆按.如果以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为我的罪状,事实又是适得其反了."
关于"托词清乡,残害志士"部份,他抗辩说:"我首先应该声明的,当时所谓清乡,本为临时的行政和军事处置,一切规程命令,无须交立法院通过.我对这一点声明以后,可以用个人的地位,作清乡的平心观察.当时的所谓清乡,南京政府和日本的见解不同.南京的见解:以为事变之时和事变之后,人民实在痛苦不堪,应当设法使他们能安居乐业,稍稍解除痛苦.当日农村对省政府要纳税,对新四军要纳税,对游匪要纳税,水深火热,因此南京才有发起清乡之举.而日本的见解则想借此题目,使得容易收购物资.起诉书中所说以残害中央官吏及抗战志士为唯一目的,我想当时谁也没有这个意思.但是清乡多所任非人,则完全为一种事实.自然有些地方因清乡而百姓得以安居;但有些地力也因清乡而更加骚扰,因此至三十三年八月以后,已无形把清乡撤消了.起诉书内所说:如李士群之在江南,张北生之在苏北,忠贞之士,牺牲于清乡旗帜之下者,何可胜数.如果李士群、张北生有此罪行,应由他们本身负之.我固然素来不诿过,也未便冒昧代人受过.而且我自白书中说过:凡是重庆人员有被日军逮捕的,除非我不知道,或者出乎我力量之外,否则必定设法保释.我不是藉此欲见谅于同志,而是援党不可分之义,实行我的主张,这都是大家所知的事,可以去查问的."
关于"官吏贪污,政以贿成"邪份.他说:"我对起诉各款中,以这一点最所怪诧,因为我最痛恶人发国难财,同时更痛恶人发和平财.以我平生以廉洁自矢的一个人,而加以"其贪婪成性,至于如此,可为浩叹!"的按语,我不知检察官是故意加以羌无故实的罪名,让我容易开脱呢?还是故意拿我来消遣?我在自白书里曾说:"我最引为耻辱的,是在民国廿三四年,听到日本批评中国说:中国无一公忠体国之人.同时我更反省到中国之受外侮,常因政治不修而起.我感悟四书有句话:"夫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因此我想:我不来则已,既来应当示日本以中国并不是没有公忠体国之人,因此首倡廉洁政治以为表率.而且我更标出四句格言:"复兴中国,从做人起.建树人格,从立志起."我以为不会做人,也无从救国.国家虽然丧败,如果人人立志做人,不以和平为发财门径,或者中国还有出头的一天.不过我承认失败了,我虽然这样标榜,而且在上海实际干了四年,连对僚属也发生不了很大的影响,贪污一样层见叠出.对社会也发化不了影响,奢侈淫靡还是茫无止境,人们如饮狂药,似世界末日将至,能够享乐一天算是一天,什么是中国危险?他们似乎毫不在乎,怎样才可使中国复兴?他们更以为全不干他们的事.这真是使我非常痛心!我和检察官也一样为之浩叹的.我在自白书里说:"最后更有一个严重问题,那是民德的堕落.自此次战争发生,不独物资打完了,道德也打完了!内地情形怎样我不深悉,但在沦陷区中,我觉得大众如趋狂澜,如欲狂药,一切道德都沦丧尽了.大家不知道有国家,有社会,有朋友,只知道有自己.不知道有明日,只知道有今天.不知有理想,只知道有享乐.我也想过,在一个国家破败之馀,明日我将如何?我还不知,倒不如尽此一日之享乐,以求一时满足.但这种风气所趋,恐怕非一时所能挽救.一个国家胜利,是不是会骄盈?充骄盈之所至,是不是会宴安淫逸?这是我引为极大忧虑的."我为什么要洁身自矢?因为我常见许多人做学生时候骂军阀、骂官僚.及自己做了军人便是军阀,自已做了官也便是官僚,我深恶而痛绝之,因此绝不肯蹈这般人的覆辙.而且我们的聪明才力并不下于人,要钱可以做商人,何必做官?既做了官,而且更做了革命时代的官,既应替国家和人民打算;就不应当替自己打算.要之,在别的地方我不敢说,若在京沪两地,说我贪婪,虽执途人而问之,恐怕没有一个不失笑的.至说到招待费一事.我视察苏北回京之后,也听到这种谣言,说泰县曾因我视察一回,摊派了很大的一笔招待费.我不禁大怒,曾去一函给苏北绥靖公署政务厅长谢卿云责备,大意说:"如此实属骇人听闻!我承孙良诚总司令的推荐,派你作政务厅长,原想你能辅助孙总司令,现在如此,我实在非常失望!"我虽然不知道这笔招待费是否由谢卿云摊派,但谢卿云是政务厅长,我自应责备他,这封信在南京有许多朋友都知道的.至于说床帐被褥以至毛巾杯碗,皆为随从之人席卷以去,我深信不是事实.因为我去泰县是轻车简从.在泰县仅食了一顿饭,宿了一夜.以几个随从,焉能席卷?我以为起诉的理由,也应当使人能够相信,才可成为信谳.而且我于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离京,曾将支配所馀现款中储券五十七万元交回国库,所谓"贪婪至此"的人,恐怕不会那样做吧!说到这里,我也想替南京官吏辩护一下.在南京之下,我们不能说没有贪污及发和平财的人,尤其在各地受日人支持的官吏军人,肆无忌惮,这都是南京所深恶痛绝的,但洁身自好之士,也不胜缕指.所谓卖官鬻爵,所卖何官?所鬻何爵?没有见起诉书指出.所谓贿赂公行,也没有说明公行为何事,倘以"几无一事不要钱;无一人不要钱"两句话来赅括一切,殊不足以服南京之心.如以在日人管理下铁路的红帽子黑帽子的黑幕,也加在南京头上,更类于深文周内.南京为铁路腐败问题,屡向日本使馆提出抗议,不下百十数次,这都可以问历任的丁默村、傅式说等主管人的."
关于"收编伪军,祸国殃民"部份.陈公博说:"南京之整编部队,完全为防共及保护地方.同时各部队亦不愿归日本支配,成为日本之谋略部队,都希望归中国政府管辖.南京对于各军每月均有的饷,均有军米,在经理总监部有案可查,不能说没有的饷.各军的军官,皆曾分别调京受训,不能说没有训练.至于今日在东南各省,未如山东等地沦入共产党之手,致劳中央忧虑,各军不能说没有微劳.至于说各地有种种捐税,则南京未接各地控诉,无从制止办理,亦不能负此等责任.说到卅四年春间某伪军由河南调防苏北,那当然指的是孙良诚部队了.那是三十三年年底的事,起诉书说三十四年是错了.我为什么调孙良诚的部队到苏北?因为我收到情报,共产党以延安为第一根据地,苏北阜宁为第二根据地,并且以苏北为基地,推进江南,以实行所谓"三山一湖"计划.我为中国前途计,为使蒋先生容易统一计,不能不作出一个对东南的全盘考虑.在苏北,仅有李长江部的兵力是不足的,因此才调孙良诚部南下,以作东南的屏障.所谓勒派捐税及拆毁孔庙来来戏院,我均未闻,自更不与闻.南京对于军队风纪是极为注意的,首都且设有"平价维纪委员会"维持纪律,雷厉风行.若如起诉书所说,那变成我命令军队派捐拆庙了.平情而论,当日若不作此军事打算,不但苏北全部沦于共军之手,恐江南亦早已受其蹂躏.起诉书谓"收编伪军,祸国殃民",当时若不收编军队,今日东南必全陷于共手,国之受祸,民之受殃,恐更千百倍于今日.我不是替各军鸣功,这是一种事实,希望大家作一公平的判断.
一四八、一段结论为汪代明心迹
陈公博对于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处起诉他的十点,逐款答覆,他所历举的,我相信都是事实.在他的抗辩中,对于起诉书中所指的一切,正如公博所说:"很多是臆测之辞,许多是不是我的事,或者知都不知的事,或者绝无其事,也罗织起来.起诉书中,不是割裂事实,就是摭拾谣言,而且文字间很多是徒为快口舌的文章,而不是根据事实的起诉."若就是法律上的证据法则而言,公博为自己的辩护之辞,反因承办人员的无能,起诉书的徒托空言,显得公博的理直气壮.他在第九点"官吏贪污,政以贿成"中的答覆,明说:"中日战争以后,不独物资打完了,道德也打完了.┅┅大众如趋狂澜,如饮狂药,一切道德都沦丧尽了.大家不知有国家,有社会,有朋友,只知有自已.不知有明日,只知有今天.不知有理想,只知有享乐.┅┅一个国家胜利,是不是会骄盈?充骄盈之所至,会不会宴安淫逸?这是我引为极大忧虑的!"他把胜利后的情形倒给他完全料到了,也骂尽了只知有自已,只知有今天的人.而惨胜的结果,居然骄盈淫逸了,他的杞人之忧,此后四年间,一切事实,都证明了他的不幸而言中,公博的一死不足惜,而国家如此,当政者的远虑,且不如一个被指为"祸国殃民"者的预见,这真是太值得惋惜了!
公博对于起诉书所指的各点,他还有一个结论.他说:"起诉书说,我"以伪专使职衔,率领使节团赴日答谢,低首虏庭,歌功颂德."我那次被派赴日,不是答谢,而是答礼.因为阿部行信以特使名义先来,我才被派答礼.我一生就没有对任何虏庭低过首,歌颂过功德.那次赴日,首先对米内内阁总理,及外务省的有山提出质问:北平兴亚院的森冈,很怕南京政府还都,影响到北方,曾秘密电东京,主张华北应当采取永久半独立的状态,有无其事?这一段是载在自白书内,可以查考的.我尤其在日本各处和九州帝国大学公开演讲,批评日本对华政策.说日本人常说中国人没有诚意,但中国没有一个人知道日本对中国的要求怎样,而要求又什么是日本的限度.这不是中国没有诚意,而是日本应该反省.这也载于二十九年我的"文存"中,原文俱在,可以覆按的.而且我历年所手写的文章,并没有称呼过日本"友邦",因为我确认日本还不足为友.至于说我"自动取消伪政府,然犹秘密赴日,托庇敌人,一面散布自杀消息,以冀幸免."我的离京,是经先遣军总司令任援道的两次直接劝告,两次托人劝告.说蒋先生对我谅解的,我若留京,反使蒋先生为难.同时京沪还发生一种谣言,说我要拥兵反抗,因此我才延至八月二十五日,俟治安稳固之后才离京.临行之时,又曾留呈蒋先生一函,说明我离京的理由,并说:"钧座一有命令,公博当即出而自首."至于所谓散布自杀消息,还是我回京之后,才知道有此谣言.我既离京,何从散布?事前呈明蒋先生,又何得谓为"以冀幸免"?我在日本全盛时候,在各地独往独来,没有托庇过日本,焉有在投降时候,反希图托庇?而且日本在交战时候为敌人,在投降时为俘虏,一个人而希望托庇于俘虏,虽至愚还不会出此罢?再说到政府电令引渡回国,实在说,我是回国自首的,而谈不到是引渡的,我在九月二十四日,为了履行我留呈蒋先生函中的诺言,曾拍一电致何总司令(应钦),并托其转呈蒋先生,希望派一飞机至日,使我早日回国,而飞机也于九月三十日到了日本.但是在回国之后,各报登载都不说是自首,而说是引渡和逮捕,我不胜骇异!然而我在羁押之中,又那能向报纸更正?并且我也不愿更正,说引渡被捕就算引渡被捕吧!"
"原起诉中所说,目我为"甘心降敌,卖国求荣,在敌人铁蹄之下,组织傀儡政府,予取予求,唯命是听."至比汪先生为张邦昌、刘豫.我虽不赞成汪先生离开重庆;我虽不赞成汪先生组织政府,但如此比喻,殊为不伦!在从前,汪先生受人痛骂,数年以来,我都没有替他辩护.因为汪先生曾说过:为国家,为人民,死且不怕,何畏乎骂?而且在战争时期,有要紧是宣传,非骂汪先生不足以固军心.我认为抗战是应该:而和平是不得已.汪先生既求仁得仁,我又何必替他辩护?但现在不是抗战时期,而已是在胜利时期,汪先生也逝世了,我们已不再需要宣传,应该抑制感情,平心静气去想想.当日汪先生来京之时,沦陷地方至十数省,对于人民,只有抢救,更无国可卖.在南京数年,为保存国家及人民之元气,无日不焦头烂额,忍辱捱骂,对于个人,只有煞苦,更无荣可求?我对汪先生的行动是反对的;而对汪先生的心情是同情的.到了今日,我们应该想念汪先生创立民国的功勋,思念他的历史和人格.更应想想在事变之前,事变之中,如何替国家打算?如何替蒋先生负责?对一个已逝世而不能复生起而自辩的人,不应该如此的谩骂和比拟罢!"
"末了,我愿意声明的:我于自白书曾曾几次说,我对于汪先生的心事是了了,而对于蒋先生的心事还未了.所谓未了,因我想:如果中国今日还不能统一,恐怕更没有良机了;除蒋先生以外,恐怕更没有人能统一中国了.在日本投降以前,我的工作是铺好一条统一之路,等蒋先生容易统一,最低限度是使东南不致有意外发生.在日本投降以后,我的心情是绝不愿损害蒋先生的尊严,蒋先生要我离就雕,要我回就回,要判罪就判罪,束身以为服法的范则,使蒋先生更容易统一.本案说复杂是太复杂了,说简单也太简单了.因此,请法庭随便怎么判,我决定不再申辩了,不再上诉了."
陈公博答辩终结之后,又将其自白书计四十七页,朗诵一过,历时两小时始毕.至五时三十分,庭上宣布休息十分钟.继续开庭时,审判长孙鸿霖问:"大家齐心抗战,而你独向敌人求和,你知道是违法的吗?"公博答称:"和平运动是一个政治问题,所以以政治观点言,并不违法."最后检察官韩焘提出八点为攻击的理由.再问公博说:"你还要辩论吗?"公博含笑道:"还要辩论啊!但因检察官说的满口江北口音,有些未听得懂,就能懂的可以稍作辩论.使我最受感动的,其惟方才检察官所谓"春秋责备贤者"一语,虽然我非贤者,但承认许多事情应该由我负责.不仅华中,即华北种种恶劣罪行,也可由我负责.在南京被押时期,戴笠曾问我何不致函蒋委员长,然我并不肯哀求他人,以有罪终是有罪,无罪终是无罪也.至于脱到清乡是坏事,而将一切罪孽都加诸余身,则我真要大呼"大老爷冤枉矣"!所谓伪和平军,死于剿共者甚众,足见彼等颇忠于国家,请勿轻视他们.今天我所陈述各节,不像被告之供辞,全为第三者以客观立场说话,因只有第三者之立场始能将话说得明白也.深望我的心情能为人所了解,至于个人生死,非所计及,但望当局早日判决."
审讯至此,由年届古稀之指定义务辩护人高溶律师起立陈辞,声细如蚊,几不可辨,寥寥数语,即敷衍了事,即立于其前之陈公博,亦且不闻其所作何语.至晚间八时三十分,由审判长宣告审讯终结,定于同月十二日下午二时宣判.如此巨案,一庭草草终场,当局对陈公博生死之早有内定,即在形式上之审判,也可以窥见一斑了.
一四九、陈公博束身为服法范则
关于所谓"肃奸"案件,依据以后判刑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由政府先决定了原则,而由法院作形式上的审判.虽然行政干涉了司法,但表面上仍不失为一个法治国家,政府仅知"整饬纪纲"的威严,当然不再斤斤于五权分立的虚务了.二、量刑的标准,只问职位,无关罪状.大致"维新""临时"与汪政府的最高首长,自是"罪无可逭",所以王揖唐、梁鸿志、陈公博都难逃一死.其他省长以处死刑为原则,以幸邀末减为例外.部长为无期徒刑,次长为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局长为二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其他,不论是谁,凡稍有涉嫌之处,而被拘解到法庭的,概处以二年六个月的徒刑,用示"薄惩".
汪氏死后,陈公博为代理"主席",所以四月五日一庭终结之后,同月十二日即宣告判决.虽然开庭是定在下午四时,到午夜一时,旁听的已纷纷涌至.到三时左右,观众云集,像戏院一样,不得不临时添座.二时一刻,高等法院签发提票,派出武装法警六名,往看守所提陈公博到庭聆判.那天公博穿青灰色花条呢夹袍,黑皮鞋,戴船形帽,态度非常镇静.三时五十分押解到院,四时止,宣布开庭.审判长孙鸿霖、主任推事石美瑜、陪席推事陆家瑞、首席检察官韩焘、书记官秦道立升坐第一法庭.中央摄影场预在庭上装置的炭晶灯,此时电光大明,照耀全场,加上摄影的机声轧轧,法庭又变成为拍戏的摄影棚了.
孙鸿霖起立宣读判决主文:"陈公博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之生活费外,没收."公博听完判决主文,依然神色不变.孙鸿霖再宣读判决理由,约五分钟匆匆毕事.判决理由是公式的,依据的法条,当然是事后修订以为追溯既往的"惩治汉奸条例",陈公博是汪政权的"主席",即此名衔,已属罪该万死!况且条文的制订,即在为一网打尽之计,凡是汪政权的人,必然就是通敌;是通敌,也就必然反抗本国.至于如何通敌与如何叛国,都可以因想当然而加以附会,不必列举什么罪证.虽然该条例也订了:"有协助抗战有利人民之事实者,得减轻其刑."而以公博之职位,自更不在考虑斟酌之列.但是孙鸿霖还告诉公博:"如不服判决,可向最高法院声请覆判;即使被告不声请,法院也将依职权呈送."公博向庭上说:"刚刚聪到判决理由,对我的答辩书,虽未采信,毕竟是采用了,应该向庭上表示感谢.况且上次开庭时,还容许我宣读自白书与答辩达两小时之久,而事后还在报上公布,我的希望已达,就无容再声请覆判了.法院所以判我死罪,是为了我的地位关系,也是审判长的责任关系,我对此毫无怨意.本来我回国受审,就是要表示出我束身以为服法的范则."公博说完话,就宣告退庭,那时为四时二十分.仍由法警把公博押回看守所羁押.
陈公博在苏州审讯期内,当然这新闻轰动了全国,他的自白书,以及在庭上的供辞,论理应该是一派的"汉奸理论",沦陷区民众受过汪政权的"鱼肉荼毒"者,一定将戟指唾骂,然而,旁听者面上既表露出同情之色,而至公博侃侃陈辞之际,且不时杂以哄堂掌声,怪状也,亦奇事也!他的自白书与答辩书,上海书商汇印成书的,不下十馀种,而民众竟又争购一空.甚至某报说他:"开庭时昂首直立,态度从容,至诵读其长凡二万馀字之"自白书"时,更见理直气壮,口若悬河,滔滔直下,竟使听者动容."某报则说:"照其声辩,实无死刑可判."另一报亦谓:"如此人材,殊为可惜!"当时的舆论,人所共?,不是我现在在装点臆造吧!
四月十二日苏州高等法院初审判决了,三天后,把判决书也送达了,而至五月十四日高院照例呈送以后,最高法院就迅速宣判了,主文是:"原判决核准."照法律规定,所有死刑案件,虽经最高法院为终审判决,其应否执行,与何时执行,尚须送司法行政部核准.大约司法行政部对陈公博核准执行死刑的公事,于六月一日即送达苏州高院,距最高法院判决之期,仅为半个月.所以苏州高院接奉司法行政部命令以后,于六月二日,即将陈公博、陈璧君、褚民谊三人,由高院看守所移送狮子口江苏第二监狱.公博既已身入狮口,更安有幸免之理?
在公博临命之前,我愿意再稍述我一些私人对他的观感.我对公博在汪政权之前,了无渊源,在汪政权时期,也可说绝无来往.说句老实话,我除了对他潇洒的丰度很欣赏,当他于汪氏赴欧,他在上海办杂志时所写的文章,有些共鸣以外,若论他的私生活,我觉得他不免流于狂放.当他在任实业部部长时代,与南京秦淮歌女曹俊佩的艳事,虽然我不知道是否事实,也或许政治上有作用地予"改组派"人物以打击,但是在报上写得如此有声有色,自不能不使人对他发生不良的印象.
到汪政权时代,虽然我与他私人间并没有什么接触,而在佛海家里与其他私人寓所,见到的时候,自然要较前为多,因此我对他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可以坦白的说,除了发觉他头脑清晰,谈吐爽朗以外,我对他的印象依然不佳.有时看到他与周佛海、梅思平等睡在烟榻上纵谈风月;有时风传人语,说他与女作家、女明星等不免于欲海浮沉,我颇以为他在汪政权中处于那样重要的地位,让汪氏于荆天棘地中为痛苦而煎熬,而他是汪氏左右唯一亲信的人物,何醉生梦死,一至于此!更其他任上海市长而后四年,不仅颇少建树,其本身尽管未闻有什么贪污之事,而市府所属机关人员的并不干净,亦殊无可为讳.尤其警察方面的公然勒索,道路上啧有烦言.虽然佛海告诉过我,公博对汪氏,每到重要关头,常能尽言.那时汪政权中所谓公馆派与CC之间,壁垒森严,互相对立,而公博与佛海、思平等朝夕过从,往来无间,有问题时能互相平心静气开诚熟商,一致对外,他虽不拘小节,而能识大体.这种浮光掠影的观感,其实以我与他的疏远,又何能窥察到他内心的所在?在汪政权中,汪氏是有所为而然;佛海是有所为而来,反对建立政权最烈的则唯公博一人.他在重庆时反对汪氏离渝,在河内,主张以发表艳电为止,希望不再作进一步的发展.在上海、在广州,他力劝汪氏悬崖勒马.他在重庆本来不怕没有官做,汪氏离渝,如他能留而不去,当局为示羁縻,更不怕没有大官做.而他终以避嫌远引,又自居于汪氏之知已,犯颜极谏.谏而不听,来港蛰处.迨闻高陶叛离,深恐汪氏左右再无心腹之人,瞿然以起,兼程去沪,为了朋友,自愿牺牲以尽友道.他在汪政权时代一切的趋于消极,而且甘于逸乐,原情略迹,不能不说他是在不得已中以醇酒妇人来忘其当前的苦闷.
叔世友道凌夷,政坛上尤其只知趋炎附势,暮楚朝秦.公博对汪氏的数十年追随不舍,耿耿愚忠,方之古人,恐关壮缪之与刘皇叔,差堪媲美.有一件小事,可以证明公博确不失为是一个性情中人.我与公博的毫无渊源,已如上述.我创办了一家南京兴业银行,以有佛海做后盾,营业自是不恶.有一天,禁烟总监部的会计处长顾宝廉,突然送来一笔为数极巨的款项,说要向我银行存放,而且口头约定提款的日期,等于是定期性质.那时币制正在贬值,只要几个月的时间,可能会跌去数倍的币值.我感到太突然了,因为不论为公为私,都没有存放到我那里的理由.论公应该存到"中央储备银行",论私应该存在他手创的农商银行,我以为可能是经手人弄错了.而来人坚决说:这是陈兼总监(公博)亲自批办的.我又想到搞政治最怕人事关系复杂,我收了公博的存款,又怕佛海起疑.所以为了我帮佛海的忙,那时我愿意开罪多年的老友林柏生,避嫌疏离,几至绝迹.因此对送款的人说,让我问清楚了再定应否收受.那晚我把此事告诉了佛海,他也感到有些奇怪.第二天他打电话要我去,他说:"此事我问过了公博,没有错,你尽管收受好了.原因是以耿嘉基对于上海法租界情形的熟悉,以及他为人的不错,前年收回租界改为第八区后,区长一职.应该由他出任,而公博听信了别人的浸润,最后自兼区长,使耿嘉基郁郁不得志,以后他的举枪自杀,虽然由于他不甘受日人的折辱,而以自杀的手枪,于遗书中,写明送给公博留为纪念,使公博愈觉对他充满了歉咎之情(事详前记).绩之(耿嘉基字)生而前负债累累,公博一问身后事都由你一手料理,于是乃有此爱屋及乌之举."从这一件小事来看,更发现了公博能处处笃于友道,我对他的改观,当然决不是为了存款,因为如他那样太富情感的人,搞政治就难免不召杀身之祸了.
一五○、有面目见汪氏于地下
六月三日的清晨八时半,苏州狮子口江苏第三监狱的囚房开封了(狱中术语,囚房之启闭,称为开封与收封).许多人都在外面散步与谈话,以疏散他们一夜局促在铁窗以内的身心.陈公博正在写字,虽然应该知道死期已不远,但怎样也料不到执行的命令,会来得如此其快!他写的是一副对联,倒是管理犯人的典狱长求一个囚徒写的,联语是:
大海有其能容之量;
明月以不常满为心.
联意是显然的,上联还寄望于常局能放宽气度,对不是真正什么"民族罪人",或者政府曾经加以运用或利用的"汉奸"份子,加以宽容,要如大海能容百川之所汇注.但是我相信公博自己决不再存一丝侥幸之心.因为他既要求派机回国受审,为服法之范则,在审讯中,又没有延聘律师为他辩护,判处死刑以后,更声明不再上诉.他说得很清楚,这是为了他的地位关系,也是法官的责任关系,他的难逃一死,已成定局,此时自再不必有所哀吁了.下联却不能不说是充满了讽谏之意,希望当局不要因胜利而骄盈;但愿能如明月有心,一轮岂能常圆?应知朔望盈晦之道.又谁知政府之终于不克持盈保泰,以至复员未定,战乱重临,仅及四年,神州易手,其祚命且不及称为伪组织之汪政权焉.
当他这副对联写得只留最后三个字时,他发现身后有几个法警立在那里,这情形是不寻常的,因为狱室中平时绝没有法警会进入.公博是够机警的,他已明白了这是什么一回事了.他回头笑笑问法警:"是不是来提我执行了?"法警们竟然不好意思直认,还是呆呆地立在那里.不回答就是证实,于是公博又说:"那末请劳驾再等几分钟,让我先把这对联写完了吧."他又继续写了"满为心"三个字,又加写了上下款.一掷笔.起身向法警说:"好了!真对不起,再请稍候一下,让我回囚室收拾一下吧!"他从容地回到了只留过一宿的监房,取出一枝烟,点上了火,送向口里,悠闲地吸着.把东西略一整理,身上也更换了干净的衣服,外面穿着一件蓝布大褂,样子像是要去远行.许多难友已经知道了这消息,立在外面个个神色凄惋地看着他.最后公博忽然转得有些踌躇,他在挑选一样东西,一时委决不下.终于取了一把小茶壶,双手捧着,退出监房,头也不回地去到了陈璧君的羁囚之处,面容表现得十分严肃,先向陈璧君深深地鞠了一个躬,又庄重地说:"夫人!请恕我先去了,今后,请夫人保重!我此去,可以有面目见汪先生于地下了!牢中别无长物,一把常用的茶壶,就留给夫人做个纪念吧!"当公博伸手来与她握别的时候,陈璧君纵声痛哭了!面对着她夫妇数十年来最亲密的朋友和同志,此时却眼睁睁地望着一个活生生的人,在刹那之后,就将永隔人天.她应该会想到在重庆时,因公博的反对汪氏离渝,曾厉声说过:"你反对,那你尽管做你蒋介石的官去."在香港,因高陶的叛离,她曾由沪专诚去港,怎样以朋友的大义相责,让公博违反了自己的本愿,而赴沪叁加.此刻,他因可以了却对汪氏的心事而表现得视死如归,生者何堪!当此生离死别之时,陈璧君诚何能免于追悔悲恸之情!
公博又去看了褚民谊,在握手之际,同样说了:"重行(民谊字)!我先去了,保重保重!"回头来更向所有的难友们点首招呼以后,才让法警们簇拥着大踏步走向法庭.
法庭上奉令执行的江苏高等法院的检察官、书记官等,早已坐候在那里,公案前放了一张小桌,一把椅子,上面置好了笔砚纸张.监刑的检察官先向公博照例问了姓名、年龄、籍贯以后,告诉他说:"你的案子经最高法院覆判维持原判后,又将全案移送司法行政部核准.今天已接到部令执行,你还有什么遗言?"公博只要求给他写几封遗书.于是就在那小桌边坐下,写了一封给家属,另一封是写给蒋氏的,意思是要陈述对于今后时局的意见,以贡献于政府应如何的措置.两封信都写得相当长,那时已近中午,而给蒋氏的信,还只写了一半,公博看了一下手腕上的表,微叹着说:"常局自有成竹在胸,将死之人,说了也未必有用,不如不写吧!"他搁笔起身向法官说:"快要到中午了,我不再耽搁你们用膳的时间.我死后,遗书请代交家属,现在就去吧!让法官也早些了却一桩公案."说完,伸手与监刑官、书记官等握手道别,法官们居然也情不自禁地与他相握.死囚临刑,竟与监斩官相互握别,这未免是千古稀有的奇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