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与董道宁由港抵达东京之后,立与叁谋\本部的"支那课长"影佐祯昭禽面,表面寻求和平的意向,并且由影佐的居间,还得到了当时叁谋\次长多田中将的同意,对结束战争,原则上获得了初步的协议.
高宗武回抵香港以后,更积极从事于此项工作之进行.那时他住于香港铜锣湾现在湾景酒店的原址,李圣五则就住在相距密迩的摩顿台.这样重大的一件事情,他希望能获得蒋汪双方的同意,但要向汪氏转陈此事,必须有一个向为汪氏所信赖者作挢梁,而李圣五不但为而宗武腾达的最早提携者,而且他更深信与汪氏有着深切的关系,认为是一个最适当的人选.
李氏是山东人,毕业于英国牛津大学,民国九年加入国民党,初任商务印书馆编译所主任,并主编当年风行一时的"东方杂志",在文艺界驰名于国内.在抗战之前,他已先后叁加了"国难会议",与奠定蒋汪重新合作的洛阳会议.在会议中,圣五的言论意见,得见赏与汪氏,数加延揽,乃出任中央政治会议外交专门委员等职,抗战前夕,又膺选为国民叁政员.自汪氏卸任外交部长,他也来港叁加国际问题之研究,而与汪氏之间,仍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一九三八年的秋季,高宗武向李圣五率直提出了与日进行交涉结束战争的意见,而进行方法,说是由他代表蒋氏,而由圣五代表汪氏,共同赴沪与日本驻华的军事首长谈商,必要时并同往东京,与日本叁谋\本部作进一步的接洽.当时圣五的意见,认为中国的抗战,既是应战,那末如能在公平合理条件下结束战争,自是求之不得.但是政府的真正态度不可知,此事虽有可为之道,而应出之以万分郑重.他们两人既然都是政府的官吏,如此行有其必要,应先取得政府的密令;否则擅自行动,结果牺牲无益.而以后高宗武并不能做到圣五所提出取得密令的先决条件,因此谢绝合作,于是高宗武乃改邀梅思平共同进行.
东南沦陷之后,政府播迁汉口,思平已告赋闲,仅由中央宣传部给他一个专员名义,来至香港,住于黄泥涌道,为蔚蓝书店主编国际丛书.恃每月二百五十元的微薄鹤俸,过着清苦的生活.因为他与高宗武是温州同乡,而且向日方草拟结束战争条件,以思平的学养,亦有丐其叁加意见的必要.当思平久蛰思动之时,高与他一谈,即欣然同意.他们于数度研究之后,于是年秋,乃联袂赴沪.与他们谈判的人就是以后代表冈村宁次赴芷江洽降的今井武夫,他们提出了共同拟订的"中日和平条件草案",由今井带着飞回东京,由日本陆军中央部根据已往制定的"中日关系调整方针"加以修正,再由今井于十一月十九日带往上海,交给高梅两人.他们更以中国方面的立场,又修正了几点.这就是十二月二十二日近卫所发表三原则声明的蓝本.
高梅两人携带了日方修正的条件,同抵香港之后,不久又相偕搭机飞赴重庆了.他们把这所谓草案初步呈送汪氏,以窥意向.而汪氏最初认为两人对国家的和战大计,竟敢如此轻举妄动,当面指斥甚厉.于是高又挽出了陶希圣周佛海等人向汪反覆进言,而且暗示事前获有指示,汪氏始为意动.以后汪蒋之间对此的如何交换意见,以及蒋氏何以卒加拒绝的原因,在本书开场时,已经写过,这里不再赘述.我认为汪政权之成立,除了一般所传双簧以外,这里更有一个难以索解之谜.即使局中人的我,也且莫明究竟.因为汪氏所领导的"和平运\动",以及以后汪政权之出现,无可否认,高宗武与陶希圣是直接的促成者.因为"和平运\动"之发动,是由于近卫三原则之声明,而三原则则竟出于高宗武的向日方提出试探,获得日本军部同意之后,汪氏在渝最初还加拒绝,更由于陶希圣之力劝,才使汪氏改变意向.起先汪是一个被动者,但千秋万世之后,又将其谁信之?像这样一件甘冒天下大不韪的事,原来汪氏左右的两大将顾孟馀与陈公博却都力持反对,一向为汪系干部的陈树人、彭学沛、谷正纲等也概不叁加,这是为了什么?以后由怂恿而酝酿而组织,所有汪政权之重要台柱,竟无一而非蒋系人物,且最早之促成者高宗武与陶希圣,一等锣鼓喧天,汪氏骑虎难下之际,立即远走高飞,叛离而去,造台人一变而为拆台人,这又是为了什么?汪政权之出现,与日方之进行接洽,既非出于汪氏之动意,叁加汪政权的主流,亦非汪氏的嫡系,汪氏离渝时致蒋之函件中有云:"今后兄为其易,而弟为其难",观于这一段的离奇经过,实在也应该说:蒋为其始,而汪为其继.至艳电既发,周佛海林柏生等已在港公开活动,最初三万元之经费,却又为与汪向乏渊源之钱新之杜月笙等所出,如此迷离扑朔的内幕,如非汪氏真有容人之量,即为政治上一种高明的策略.褚民谊所说有人要将一只臭马桶套到汪氏头上,岂褚真有感而发耶?现在,事隔数十年,汪氏牺牲了,汪政权也早已覆亡了?往事虽已成尘,而双簧之传说而外,此实在为又一尚未揭开之谜底.
一七四、梅思平从庐山得来凶讯
高宗武与梅思平在渝对结束战争的原则,获得了汪氏的同意,并作出初步决定之后,即重行返港.汪氏离渝赴河内,梅与林柏生代表在港发布艳电之后,梅又一度专程赴越往谒,以后即在港展开活动.梅与周佛海陶希圣等更为汪氏在港之机关报"南华日报"轮流撰写社论.直至二十八年的夏末,始与佛海等买棹赴沪,正式策动全面和平或进行组织政权.
在上海的酝酿时期,先之以"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继之以成立"中央党部",其下先设三个部与两个委员会,"组织部长"梅思平,"宣传部长"陶希圣,"社会部长"丁默村,"财务委员会"与"特务委垃会"主任委员周佛海,一开头这四个汪氏的中坚人物,竟是清一色的蒋系CC人士,而梅思平却担任了最重要的"组织部长",其地位且仅次于周佛海.而在汪政权还在筹备时期,梅已由汪氏内定为实业部长,如陶希圣等对此席虽觊觎者不止一人,而半无法动摇汪氏之属意.
梅思平在汪政权中,风云际会,红极一时.最初在沪的对日谈判,高陶去后,汪方出席的即为周佛海、梅思平、林柏生,而他任"实业部长",前后达五年左右,其间又一度兼任"浙江省长",直至和平之前一年,始调任"内政部长",则以东南沦陷以后,华人在日军部卵翼之下,设立宏济善堂,公然贩卖鸦片,时汪政权决定厉行禁烟禁毒政策,此事归内政部管辖,梅之调任,也要就是为了主持禁政.其他,他以"部长"身份,自得出席"行政院"会议,而汪政权重要机构,也无不有他在内,其兼任之职务,如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全国经济委员会、清乡委员会委员等,名义之多,不胜枚举.汪政权六年之中,即其部下的司长,如顾宝衡者,亦且经其扶掖而早已任为粮食部长.
据我所知道的,梅思平在汪政权中之力量,尚不仅为名义上之所表见,汪氏虽有领袖欲,而确有为领袖之风度,有时虽不免冲动,但大体上能信赖部属,从善如流,并不集大权于一人一手,自加专断.汪政权的一切,汪氏仅作原则性之决定,而一切委之于周佛海.几乎每一天晚上,公馀之后,陈公博、周佛海、梅思平与岑德广四人辄相聚谈商,一切政策之制订,人事之更迭,都内定于此,竟不啻形成一小型阁议.梅思平之为人,也真为纶巾羽扇型的人物,他与佛海之间,表面上如水乳交融,一切推重佛梅,如佛海左右有十人组织,思平表示愿意叁加,而以佛海的谦逊,请其任为十人组织之顾问.当十人组织初次在"七十六号"集会宣誓时,思平亦曾列席叁与.且有过一次,就在他的京寓举行.其实思平饶有野心,颇欲从佛海系统之外,另树一帜,其私人每有作为,也唯恐为佛海所知.六年之中,两人曾数度发生误会,而思平发觉佛海有不慊之后,常能于谈笑间使佛海释然于怀.终汪政权之局,周梅之间,得保持亲密之关系,在他人亦且认两人为一体,所以李士群系之"国民新闻"因内部的摩擦而出之着论攻击,对陈、周、梅三人且无分轩轾焉.
我个人对思平的印象,病其自视过于高岸,又佩其手腕极为灵活.他任中政会法制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我为副主任委员,为了我知道他的自命不凡,所以我先则从不出席,终且坚决辞职.我在上海主办的"平报",他也是董事之一,有时他会在佛海处对我的报纸加以指摘,佛海把他的话转述给我后,我那时还年少气盛,立即把他有关的言论消息,在我报上一律封锁,而他知道了我对他的报复行动,反会设宴相处,虽终席不提此事,终使我不好意思再为己甚.
日本投降以后,思平似乎完全不作避祸之计,仍然安居京寓.在民国三十四年的十月初,为军统所逮捕,即羁押于宁海路看守所.也许政府认为他在汪政权中的地位较为重要,所以一经他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处略事侦查,即被起诉.翌年的五月三日在刑庭公开审讯,此为汪政权中在南京受审的第一人.思平在庭上的供辞,除在其职务范围内有关实业、内政、禁烟方面多所辩白外,因为他是与高宗武最初与日本接洽结束战争的人,关于这方面他在庭上供得较为详尽,他承认奔走和平,系自动主张,至汪政权之成立,以为对非常的事变,不得不出以非常之手段.反正那时之法庭,被告人任何抗辩,都不足以挽回政府内定的处置,因此,同年五月九日,即对思平宣告了死刑的判决.
思平与他的家属对一点是极为清楚的,不管他之是否有罪,要救他一命,决非遵循法律途径所能生效,于是由他的胞弟仲协,专程赶往庐山,求援于李济深.李于听取了全部经过之后,立即满口承诺.允于晤蒋时乘机缓颊,并留仲协暂留几天,等候消息.当胜利之后,政府有团结内部以共同对付中共之意.因李济深对西南方面,具有实力,所以经蒋氏邀往庐山,朝夕相晤,甚见倚重.当时对汪政权中人除政府蓄意排除外,其他方面尚认为其中不乏有才具之士,亟谋\争取,李济深肯对思平帮助,也涉有此种因素在内.而仲协在庐山鹄候数日,李济深向他作了绝望的表示,仲协黯然离山返京,并于暗中通知了思平作最后准备.
思平从庐山得来了凶讯之后,已知决无生望,从此放弃了一切抢救的企图.他虽然仍能持以镇静,也始终不出怨言,但他本不善饮,自此即托看守员暗中陆续带白乾进来,每晚饮至半醺,使他白皙的皮肤,酒后变成遍体通红,乘着酒意,始颓然就枕.他不得不以酒精来麻醉自己,也足以反映出他内心的何等痛苦.
到了民国三十五年的九月初,思平尚在声请覆判期间,一天狱中于放封之后,收封时间未到,突然将各人驱回囚室,重行加锁.移时狱吏来传唤思平了,他以为如此严重之形势,定然已到了执行的时候,他与同室他李圣五、余晋和、王谟诸人一一握手诀别,并将事前准备好的遗书一束,授给圣五,要求于他死后转给其家属.当时圣五却对他说:"你是懂得法律的人,今天绝不可能会是执行的,因为依照法律的程序而言,初审虽经判决,既已依法声请覆判,在终审判决书尚未送达之前,程序并未终结,即无遽尔执行之理.即使终审的判决书已经送达了,依法还可以提起非常上诉.况且案子一经确定,即需移送牢狱,法治国家,决无人犯犹羁押在看守所恃,即执行死刑之理."果然思平去后,不久又安然而返,只是检察官的传出问话而已.
事后大家猜测,为什么当局要故布疑阵,做成枪毙人犯那样严重的形势,思平是在京狱第一个被处决的人,而法院用的竟然是特工手段,要看看汪政权中人的反应,是否会有反抗的举动.不知政府既已把往政权中人一网打盘,而且均已一一"投诸牢狱,何以尚需怀此不必要的鬼胎?
圣五是一个书生,乃不免有了书生之见,他以为政府即使要用严刑峻法,也一定会遵守司法必要之程序,安知大谬不然.到了九月十四日的上午七时,照平时的规定,室门应该开封了,而那天竟毫无动静,思平向外一望,从木门的小洞中看到有两名法警驻在门口,这是以前所没有的现象.正在疑讶中,看守所长已来到了室外,高声说:"检察官请梅先生问话."思平就起立向同室诸人说:"这回是真的了."他亟亟穿齐了衣服,外面是一件纺绸大褂,脚登缎鞋,手里挟了一卷遗书,他又与同室诸人分别握手,口里不住说:"来生再见,保重保重!"就安然步出囚室.
他到了庭上,取出预先写就的函件,一封呈给蒋氏,对国是尚有所献替,一封写给他过去的朋友当时任司法行政部长的谢冠生,与次长洪陆东、谢瀛洲三人,一封给他的胞弟仲协、祖荫.一封给他夫人的遗书,是宣纸的横幅.另一给子女的字条,上书"努力读书,忠贞报国"八字.临时又在各函上补填了年月日.最后向法官要求行刑时勿多予痛苦,并请转告家属遗体即就近葬于南京.手续完了,即由检察官陪同走向刑场.在行走时,执行的法警,即在其脑后瞄准开放一枪,弹自后脑入,从右鼻穿出,立时毕命.
梅思平虽为在京被执行死刑之第一人,而汪政权中死难者,梅已为第四人缪斌最先,于民国卅五年五月廿二日,陈公博为六月三日,褚民谊为八月廿三日,梅思平则后于褚者又二十二日,又三周林柏生亦死.
一七五、周作人吟诗哀悼林柏生
在汪政权中,正如一般政权会发生的情形一样,也不免有着派系纠纷,其间所谓CC与公馆派就不时有些摩擦.而公馆派中,陈公博明识大体(事实贺上公博与汪在师友之间,并不能算公馆派),褚民谊优游自适,曾醒不问外事,陈耀祖远处百粤,陈春圃守己随和,陈君慧则依傍较迟,其他陈氏诸侄,又以地位较低,对外不甚有直接之接触,其间自以林柏生锋钝较露,与佛海之间,不时意见相左.但他以能获得汪氏夫妇之信任,隐然为公馆派中之中坚人物,在汪氏左右,代替了昔日曾仲鸣的地位.
他于汪政权在沪酝酿时期,任陶希圣而负责"中央宣传部",自陶叛汪,即升任"中宣部长".汪政权成立,转任"行政院宣传部长"前后达五年之久,胜利前一年,以罗君强辞"安徽省长"而改任周佛海"上海市长"时代之沪市府"秘书长",柏生乃调任"安徽省长",仅八个月而日军投降.他随陈公博飞日,以后又同机回国,即被羁押于南京宁海路军统局之临时看守所.
我与柏生论理交非泛泛,我的所以叁加汪政权,为了中华日报之故,引起重庆方面的误会,为许多原因之一.以后汪氏在沪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柏生更电保我为粤省代表.不幸以后因我为佛海筹备之南京"中报",柏生欲改称"中央日报"直隶于中宣部,为罗君强所反对,而他以为是我从中作梗,遂生芥蒂.从他拒绝我担任"宣传部"次长以后,直至汪政权之颠覆,我为了避嫌,与他乃少往来.但我相信柏生尚具有一股朝气,为挽救颓风,对新国民运\动、青年运\动与禁毒运\动,都能不恤引起日方之反感,努力进行,且私生活亦极为严肃.
我认识柏生,已在民国二十一年之后,其过去经历,不甚详尽.但知他是广东高州信宜人,民国三十五年死难时,年四十五岁.初毕业于岭南大学,又先后留俄留法,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容共政策之后,他回抵广州,任苏联顾问鲍罗廷之秘书,因此获识汪氏,渐被见重.一度曾担任执信女校的训育主任,不久又率领了一批中国学生赴苏留学,其间就有以后的中共闻人王明、张闻天等在内.
清党后的武汉分共时代,柏生仍留居苏联,而以汪氏电召,兼程同国.嗣汪氏赴法,他亦与曾仲鸣等随同前往.于留法期内,先办"留欧通信"刊物,后改称为"欧美通信".至民国十七年底,国民党美洲总支部所属两大机关报,旧金山的美洲国民日报与纽约的民气日报,要求中央派人指导宣传,柏生即衔汪氏之命而往.直至民国十八年夏来港,先办南华通信社,至翌年的二月,为汪氏创刊南华日报,更有一"胡椒"三日刊的发行,至民国二十一年又往上海创刊中华日报,自二十二年起,并任立法院的立法委员.
"八一三"抗战事起,淞沪沦陷,中华日报休刊,柏生又由沪回抵香港,经营南华日报外,任中央宣传部的香港特派员,更办理蔚蓝书店.所谓蔚蓝书店,是为了避免香港政府注意作政治活动之故,乃出之以书店的形式,事实上就是军事委员会的国际问题研究所.柏生任主任,而以梅思平(CC)、樊仲云(CC)与张百高(政学系张群关系)为干事.另有研究员多人,为朱仆(汪系)、连士升(陶希圣关系)、李圣五(汪系)、高宗武(CC)、龙大均(汪系)、胡兰成(林柏生关系).这个表面上为汪氏系统的机构,既然容纳了汪系以外的人士,内部意见,就颇见庞杂.艳电发表以后,汪系的龙大均即表示反对.尤其可怪的是连士升受了陶希圣的影响,拒绝叁加.在重庆时期,陶希圣对汪氏所发动的"和运\",怂恿最力.在香港时期,奔走宣传,尤异常热心.去沪以后,他出任了"中宣部长",而他所手拟之宣传大纲,分为五点:曰"一、汪先生出国后仍期待重庆幡然改计,停战讲和,因此为结束战事之顺利方法.二、蒋以国殉共,以党殉人,挟持军民,诬主和者为汉奸,以暴力相摧毁.此种期待,已无可能.三、今后惟有在汪先生领导之下,以和平运\动,挽救国家,恢复主权行政之完整.此种运\动,现已从理论进于具体实现之初步.四、在汪先生坚苦奋斗之下,凡和平反战剿共运\动所到之处,即日方撤兵还政之地.五、现在战区半毁于焦土政策,而非战区尚为蒋氏所劫持,因之,此种运\动,必须全国军民,同心协力,从各地各区一点一滴做起."(见香港创垦出版社印行"周佛海日记"一书中陶希圣电版手迹.)其指摘蒋氏,态度之凌厉,且远过于汪氏本人,又谁知数月之后,竟叛汪归蒋!他于盗取"中日关系调整纲要草案"赴港公开发表时,其与高宗武联名致函大公报之原函如下:
记者足下:武,圣一介书生,行能无似,然自束发受书,略闻爱国大义,
认为国民报国,当不辞牺牲一切以赴之.中日国交失调以还,奔走国事,一秉
此旨.抗战既起,私念日方当不乏悔祸之有识者,战事应终有结束之途径,苟
能贯彻抗战目的,竟保我主权与领土行政之完整,则曲达直达,不妨殊途同归
.爰不顾外间毁誉,愿奉微躯以期自效.去年之夏,武承汪先生相约,同赴东
京,既见彼国意见庞杂,军阀恣横,罕能望其觉悟.由日返沪以后,仍忍痛与
闻日汪双方磋商之进行,以期从中补救于万一,凡有要件,随时纪录.十一月
五日影佐祯昭在六三园亲交周佛海梅思平及圣等以"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之
件,当由汪先生提交其最高干部会议,武亦予焉.益知其中条件之苛酷,不但
甚于民国四年之二十一条者不止倍蓗,即与所谓近卫声明,亦复大不相同,直
欲夷我国于附庸,制我国之死命,殊足令人痛心疾首,掩耳而避走.力争不得
,遂密为摄影储存,以观其后.其间日方武人颐指气使,迫令承受,或花言巧
语,涕泪纵横.汪先生迷途已深,竟亦迁就允诺.嗣于十二月三十一日签字.
武,圣认为此国家存亡生死之所关,未可再与含糊,乃携各件乘走港.离沪时
曾嘱人通知日方,告以此种和平方案,为中华民国国民任何人所不能接受.抵
港后即函汪先生及其他各位,请其悬崖勒马,勿再受日阀之欺骗与利用,以冀
公私两全.除将摄影与抄录各件,送呈国民政府外,兹送上"日支新关系调整
要纲",暨附件之原文摄影整份.(另付译文),又汪方提出"新政府成立前
所急望于日本者"之去文,及同件日方覆文各一份,敬请贵报即予披露,俾世
人皆知,勿使真相长此掩没,以至于不可挽救.更有须附陈者,"日支新关系
调整要纲"附件二第二关于共同防卫原则之事项下共有七条,其第四第五两条
日文原件内未列,此因当时该两条原文,汪方认应修改后由坂垣临峙修正,
嘱影佐口述与周隆庠君纪录,今照所纪录者在译文内补正,特并陈明.区区之
意,并不欲借此以求政府及国民之谅解,不过略表我人主张和平之初衷耳.书
不尽意,即颂撰祺!高宗武陶希圣谨启.民国二十九年正月廿一日
看看高宗武陶希圣这封给大公报的公开信,忠义奋发,何等冠冕!试重读同出一人之手为汪政权所拟宣传大纲的原文,前后不过数月时间,而矛盾悖谬一至于此!究竟忽而骂蒋,忽而骂汪,读者能指出那项才是他们的真意呢?这是文人的狡狯吗?不,死为文人之无行耳!甚至蔚蓝店研究员中陶希圣关系之连士升,以最先反对叁加和运\而留港,可能是陶希圣为日后叛汪留下的一着棋子.则陶自民国二十七年秋,以迄二十九年初春的一切表演,不能不令人怀疑是政治上一项有计划的阴谋\.
在艳电发表前后,荷李活道四十九号之南华日报,为汪氏在港之主要宣传机构,其他华人行六楼之蔚蓝书店出版有国际丛书(梅思平主编)与国际周报两种(樊仲云主编).汤良礼亦主编英文的民众论坛,各机构胥由林柏生负其总责.
柏生由日飞回羁押于宁海路后,不久即被提起公诉.首都高等法院于民国三十五年五月廿五日开庭审理,同月三十一日即对之作死刑之判决.论柏生在汪政府之所为,决无判处死刑之理,法院方面的处以重刑,或许仰承了政府决定"省长"判处死刑的原则.此外,因为柏生那时是汪氏的亲信,除了"宣传部长"与"安徽省长"两项实际职务以外,他更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之一,当时常务委员七人,为陈公博、周佛海、梅思平、丁默村、焦莹、何世桢(始终并未叁加),其间汪系人物,就仅公博与柏生两人.又"中央政治会议"中,他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代表资格出席."中央政治委员会"之当然委员除汪氏外,为陈公博(立法院长)、温宗尧(司法院长)、梁鸿志(监察院长)、江兀虎(考试院长)、王揖唐(华北政务委员会).指定委员为周佛海、褚民谊、陈璧君、梅思平、陈群、林柏生、刘郁芬、任援道、焦莹、陈君慧、陈耀祖、李圣五、叶蓬、丁默村、傅式说、杨揆一、鲍文樾、萧叔宣.延聘委员为齐?元、朱深、卓特巴札布、殷同、高冠吾、赵正平、缪斌、赵毓松、诸青来、赵叔雍、岑德广、王克敏诸人,林柏生又是其中之一.以他在汪政权中之地位,以及与汪氏之关系,于是而政府必欲置之于死地.
他于五月卅日判决后,与梅思平一样,正在声请覆判中,终审判决书既未送达,人也还押在临时看守所中,而民国三十五年的十月八日下午二时半左右,竟把他从囚室中提出执行.首都高等法院检察官陈立祖已率同书记官法警等在监狱布置了临时法庭,柏生那天穿了中式灰色短衣裤,戴眼镜,着灰色袜,黑便鞋.手持纪念册及英文书各一本.到庭后检察官告诉他奉命执行,问他有无遗言,他说"今天,我不想再有什么话说了,请庭上放心吧!这既然是为了国家的事,那对个人的生死,就不必抱什么遗憾了."最后又要求写几个字,经准许后,即趋公案前,于所持西文书前面的扉页上写着:"余妻徐莹及诸儿留念:春来春去有定时,花落花开无尽期,人生代谢亦如此,杀身成仁何所辞!"下署柏生,十月八日下午二时五十五分.遗书中的四句诗,是摘录自双照楼集中"飞花"一咏之结语,足见他临命前犹念念不忘于汪氏.复于书籍封面里页书"革命救国,科学救国"八大字,签名毕,对检察官说:"我事先并没有接到确定的判决书,遽付执行,似乎法律手续太有些欠缺.现在我对家里没有话说,自己也并无财产,执行时希望不要用专制时代的捆绑,死后并望能及时通知家属."说完,取下所戴的眼镜交给检察官,从容步向刑场.迨行至监狱空地,执行的法警在他身后开放一枪,弹由后脑入,前额穿出,柏生口应声倒地,复以两手支地,上身离空半起,怒目四顾.执行的法警又续发一枪,始偃卧血泊中气绝,时为下午三时零一分.
柏生与周作人同羁一处,当其死后之六日,曾作七绝一首以哀之云:
◎感逝诗知堂老人
当世不闻原庚信,今朝又报杀陈琳.
后园恸哭悲凉甚,领取偷儿一片心.
诗后附以短跋云:"林石泉同室有外役余九信,闻石泉死耗,在园中大哭.余牢十九岁,以窃盗判徒刑三月.十月十四日作."石泉,是柏生发表文字时的别署.
柏生夫人徐莹女士,现留港,一子在美,一子在港侍母,一子及两女现均在大陆.
一七六、一个闲角也终被起诉
胜利以后,我既已失去自由,对汪政帷中诸莓侣的悲惨结局,除了沪狱诸人,付经目击而外,其他都于事后得之于家属之泣拆,或为同囚者所转告,虽失之简略,但均为实况.
其实,我在汪政权中,仅是一名微末的闲角,虽然那时曾挂了数不清的名义,但从未担任过一项实际职务.汪政权人事上之安排,十九为佛海所决定,我以近水楼台之故,本可无求不得,即遇有空缺,佛海也不时问我是否愿意一试,而我则总予谢绝.当时朋友们都羡慕我的闲散,以为我办几张报纸,创一家银行,可叨汪政权之光,而不蒙汪政权之祸.在我自己,也满以为无官一身轻,若说我"通谋\敌国",未免太抬举了我,若说我"图谋\反抗本国",也觉近乎滑稽.至胜利以后,虽然查封接收,已经搞得我头昏脑胀,岌岌可危,而既激于佛海的未曾告语而飞渝,亦且自恃六年中尚无力为非作歹.更为"国无信不立"一语所陶醉,为"法无明文不罚"一语所迷乱,弃家自投,"以身试法"!本来像我这样的一个人,最后之遭遇如何,殊不值得书告读者,但我"试法"的结果,使俄亲身体味出了政治与法律倒底是怎样一回事.因为别人怎样受鞫,如何被判,其中曲折,或不免有所隔膜,迨自己一经对簿公庭,才知道胜利之如何"厉行法治",以及如何"整饬纪纲",于是深以区区一身之被毁,反觉不暇自惜了.
当我羁身于楚园之时,但知接收真同劫搜,连祖宗的庐墓,妻子之妆奁,也一并籍没,半入国库,半饱私囊.而由"汉奸"一变而为军法官者的嘴脸,也觉实在难看.其后既信任主持者戴笠亲口告诉我们当局将苦心为我们洗刷,最后也必出之以政治解决之保证.以后军统局本部秘书袁惕素又奉命特来押所通知我将获得自由的喜讯,盛情稠叠,高兴得我不住地念着:"帝德乾坤大;疗恩雨露深!"然而戴笠撞机身死,重担无人承挑,情势一变,全部在押诸人,乃如商店之出清存货,一概送至提篮挢监狱处理.我是做过律师的人,自然明白号称持衡维平的法官大老爷们,又是怎样的一副心肠.胜利勋章当然领不成了;而"汉奸"官司倒势且吃定了.
许多人都先被起诉了,大家庸人自扰,一番忙乱,延聘律师,撰状辩诉,孜孜于钻进了法律的牛角尖里,从各人的家信中,也不时透露了一些消息,因为对"汉奸罪"的处罚,高至死刑,低至五年徒刑,而另有规定:有既经自首者,可以免刑,有"协助抗战,有利人民"者,得减轻其刑,有于民国三十二年以前退出者,或情形可以悯恕者,又得减轻其刑.种种为法官预留地步,让其能上下其手,出入其刑.不问对谁,也不问如何判决,从死刑到徒刑一年三个月,法有明文,也总是不错的.而判得愈重,愈显得法官弊绝风清.家属们闻风丧胆,于是别出奇谋\,上至司法院、司法行政部,下至法院院长、法庭法官,或靠人事上之关系,或以金条为武器,各显各的神通,各走各的门路,法律之外,济之以贿求,其间幕后交易,掂斤播两,讨价还惯,五花八门,千变万化.而黄金的代价却又不是罪责之有无,而只是量刑之轻重.我冷眼旁观,会心微笑,忘自身之疾苦,但愿同离者真能通神.又以曾经执业为律师,难友们纷纷请我写状,我也落得与人方便,读读大学时代未曾读过的法律妙文,消遣着这牢狱中的无聊岁月.生意兴隆,不瑕应接,是为律师时所未有之盛也.
在我正式入狱以后,大约过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我与梁鸿志一起解送狱内的侦查庭,检察官略略问了我在汪政权的官衔之后,倒是大方得很,并不苦苦追求,仍然押回狱室,听候发落.几天之后,检察处认为我有罪的起诉再终于送来了.起诉书也只短短几行,倒像是我在汪政权中的一纸履历而已,仅记得其大略如下:
查该被告曾任伪组织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委员会法制专门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边疆委员会常务委员、上海市政府市政谘询委员会委
员等职.并先后在南京上海创刊"中报""平报",又开设南京兴
业银行.迹其所为,实有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嫌,合依惩
治汉奸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予依法判决
.此致本院刑庭.
我收到了起诉书之后,真是回环雒诵,越读而越有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之感.我不知道是检察官的办事草率呢,还是在故意为我开脱?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有如何通谋\敌国之事实,以及如何图谋\反抗本国之证据,始足为起诉的根据.现在对此一字不提,从好处说,是犯罪证据不足;从坏处想,是叁加了汪政权即为"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简言之,是想当然,他就是"莫须有"也.我懂得中国的法律,不同于其他民主国家.别的国家要指一个人民犯罪,必须由检察官先行提出犯罪之证据以为证明,而后嫌疑人始有抗辩之义务,有提反证之义务.中国则不然,法院说你有罪,即无须有积极的与法定的证据,你说没有犯罪,就得提出不犯罪的证据来.因为我当律师的时候,不知看到多少刑事简易庭中,常常可以遇到三分钟判决一起案子的怪事.举一个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检察官起诉一老嫌疑人犯了窃盗罪,推事觉得案情太轻微了,就不必浪费精神.照例问了姓名年岁籍贯之后,就接着问:"你是不是于某月某日在某处偷了某家的某物?"嫌疑人答:"大老爷!这是冤枉的!""哼!为什么不冤枉别人而单要?枉你!判你有期徒刑三月."推事一说完,如狼似虎的法警,已在后领一把抓住,押下法庭去了.是的,窃钩者而不诛,已经是法官的宅心仁厚了.我接到起诉书后,回想过去法庭上目击的怪状,心中一凛,自己就连叫不好.
身在牢笼\,自然一筹莫展,于是通过狱吏,偷带家书,要妻子准备法律上的应办事项.过了几天,收到覆信,告诉我已请定了两个律师,一个是当年上海律师公会的同事陈霆锐,一个是大学时代的同学黄济元.家信中还问我有什么有利于我自已的证据,需要收集,我又覆信去一一告诉了她.几天之后,济元仓皇来接见我,他说:他已阅过全卷,对于起诉各点,到并没有什么要紧,就是卷里夹着一封匿名信,说我是"大汉奸",曾经国民政府先后三次明令通缉,要法院千万不要轻放了我.济元的意思,政府对我的三次通缉,既然是事实,那就会影响法官的观感.法官们但永保持禄位,如被指为"大汉奸"的,就不敢轻判了.同时,卷里还附着一张小报,上面有一段红笔钩出的记载,那是笔名"老凤"为的,说我是周佛海左右的红人,不知搜括了多少财产.他就曾经连到我银行中两天,亲眼看见我每天收进现金条三千条.济元问我小报上的记载,是否是事实?我对他说:"非但不是事实,而且显得那个人也太无常识.即使上海是一个大埠,全沪现金条的买卖,每天的总数,也无进出三千条之巨."济元又问我,那为什么他要对你捏造中伤呢?我有些啼笑不得,我告诉了他结怨的简单经过是这样的:"老凤就是朱凤蔚,吴铁城任上海市长时代的科长.有一年农历年底,他来信向我告贷,因为我适巧没有去银行,及看到来信时,已经是新年了,急忙着人如数送去.不料老凤接到借款,就哼了一声:"好!他真是棘手,知道我不能过年,偏偏拖到了新年再送来,这是故意向穷人开玩笑!"不料墙倒众人推,他趁我家破人亡之际,还忍心投井下石."济元说:"现在事已至此,此将如何应付呢?"我告诉他:"如法官问到这件事,可以要求传他到庭对质."济元亦以为然,但他总以为政府的通缉,显得我地位的重要;小报的记载,渲染出我财富的丰厚,案情本身以外,却在在与我不利.其实,他不说,我也岂有不知之理?即使没有这种攻评的书函与文字,一般的形势如此,家中已被接收一空,也再无馀力满法官之意,前途的凶多吉少,自不待言了.
一七七、一纸起诉书忙坏家属
如真是就法论法,那叁加汪政府就并不能即认为有罪.舍"双簧""反正"等一切五花八门的奥妙于不谈,就算汪政权真是一个叛逆的组织吧!惩治汉奸条例中规定得很清楚:"汉奸"者,要具备"通谋\敌国"与"图谋\反抗本国"两个条件.所以尽管叁加了汪政权,而其行为上如既不曾"通谋\敌国",也无意于"图谋\反抗本国",尚不足入人于罪.如其不问原囚,不究事实,认为一经叁加汪政权就是"汉奸"的话,那么,胜利后主持"肃奸"案中的军法官,如唐生明、程克祥、彭寿、李时雨、余祥琴,以至毛森等人,他们有些久事汪朝,有些为敌服役,那就无一而非"汉奸"了!也无一而不应受"汉奸条例"惩治了.然而不然,政府也以为他们虽叁加"敌伪",因系奉令,就不算是"汉奸",也不必要受惩.政府自已就否定了叁加汪政权就是"汉奸"的原则.其他,除了"奉令"者而外,如无犯罪之故意与犯罪之事实,或有所为而为的,岂真全是丧心病狂之徒?若说对外战争时,遍地都是"汉奸",何必定欲造成中华民族史上永远洗不清的污点?政府好似"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自己可以因有所为而派人叁加汪政权,人民因为所为而自动以叁加为掩护,或以在沦陷区中为避免生命上的危险而叁加汪政权的,就必需严惩吗?
其次,即算这个人真有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事实,但法律上还要有证据才得起诉.要有证据才得判刑;如其有事实而提不出证据,叫作犯罪事实不能证明,政府虽明知其为巨奸大恶,祗能眼睁睁的让他逍遥法外了.所以在法治国家中,入人于罪,要有可以依据的法例(事后添造的,当然不足为据),要有确实的证据,在法院没有提出犯罪的积极证据之前,嫌疑人绝无提出无罪反证的义务.这不是什么高深的法理,而只是普通的常识而已.
然而,我却不幸而为中国人,而且不幸而为现代的中国人!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检察处对我的起诉,虽绝无有罪的证据,但我不得不有证据以证明我的无罪.于是就苦了家属,到处求情,到处磕头,希望取得些证明,也只是为了稍尽人事.
妻收到我从狱中寄给她一封可以让我在庭上作为"丑表功"事实的书信以后,她开始奔走.又谁知政治行情一变,连友谊行情也全变了.中间果然有投桃报李的好人,但也有反而无情的忍人.我自己知道官司是吃定了,安坐牢中,静候怎样判决都好,而家人偏偏痴心妄想,还用全力在为我搜求不通敌不叛国的反证.
正在那时,领导八年抗俄的统帅蒋委员长来到上海了,欢迎的盛况自然是空前的.犯人的家属虽然不配叁加欢迎的行列,但在报纸上还是可以看到这空前的盛况.蒋氏首先接见上海一批当地的父老,面加抚慰,而代表父老发言的是颜惠庆.这一则新闻会使上海五百万居民感到兴奋,因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最高当局并不曾把所有遗留在沦陷区的人,视为"伪民".但是我的家人却有着另外的一种感想.她们已看到了我的起诉书,罪状之一是曾经担任过"上海市政谘询委员会"的名义,而那位而北京政府时代的国务总理,现为上海市父老代表的颜老先生,在沦陷时期即是周佛海所聘任上海十九名市政谘询委员之一(颜老先生并没有出席过会议是事实;但也未辞去这名义也是事实),在同一法律之下,为什么一个为阶下之囚,而一个成座上之客?
另一件新闻是:蒋先生更接见了抗战时期中派在上海的地下工作人员,面加奖励.地下钻出来大大小小的人员中,功勋列为第一的是蒋委员长的驻沪代表蒋伯诚\,那天他以病废在床,由他的夫人杜丽云女士代表谒见.报纸上更把蒋代表的工作,详细列举,什么营救、掩护工作人员,什么供给地下经费等等,勋绩彪炳,也得承认他实在无愧为功勋的第一!
上海的市民们当然不会想到蒋伯老多年来早已半身瘫痪,连饮食起居都需人扶持,从日宪那里保释以后,仍在被监视之中,他有什么无边法力,能够大显神通?千千万万市民中,惟有我妻是明白的,她在报上一条条读着所列举蒋伯诚\的功勋,再与我在投案时自白书上所为的工作经过,核对之下,好像是我预先抄袭了他似的.她想:原来蒋代表竟是卧享其成?妻既然要为我搜集证据,自然应以蒋伯诚\为第一个目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