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天下之争,法家胜
秦国统一六国的胜利,就是法家思想的胜利。
在诸子百家中,提出政治主张的主要有儒家、道家、墨家、法家四个流派。而在这四大派别中,为什么法家被时代选中呢?
道家老子主张的是“无为而治”。也就是说,放着百姓不管就好,顺其自然。而庄子的思想不偏重于政治,用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庄子的思想就是“心灵鸡汤”。面对当时的战乱,庄子完全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认为面对现实人什么也做不了,无法改变现实的一切,于是,他就放弃了人的社会责任心,放弃人的理性,干脆与自然合二为一,把自己变成与自然界的木石等同的无生命的东西,最著名的就是“庄周梦蝶”,庄子想,既然我能做梦,那么蝴蝶也能做梦,那么是我梦到了蝴蝶还是蝴蝶梦到了我呢?他就傻傻地分不清楚了。所以说,庄子甚至是整个道家的思想对于当时的时代没有太大作为的。但是,作为一种心灵慰藉和寄托,庄子的思想至今还被文人们称颂。
墨家主张“兼爱”、“非攻”。停止战争在那个时代显然是不可能的。就好比是一个被抛出去的球,正沿着抛物线上升的时候喊停,是停不了的。战国时代的战争就好比是一条抛物线的前半段,正处于白热化的上升阶段。如果哪个国家采取了墨家的主张,依照当时剑拔弩张、个个摩拳擦掌的形势来看,被灭掉倒是很有可能的。
那么,最有可能胜出的两家就是法家与儒家了。儒家主张“仁”、“仁政”。孔子尚周礼,渴望那个以“礼”为重的和平年代,于是挖掘人性中最为普通却被人忽视的一些美好品德,来教化世人,游说统治者。到了孟子,他对于现实的抨击更为激烈,而且把对周礼的破坏看做是历史的倒退。“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今之诸侯,五霸之罪人也。今之大夫,今之诸侯之罪人也……五霸者,搂诸侯以伐诸侯者也。故曰:五霸者,三王之罪人也……”也就是说,春秋五霸,是三王(夏禹,商汤,周文王、武王)的罪人。现在的诸侯,是五霸的罪人。现在的大夫,是诸侯的罪人……春秋五霸,没有权利讨伐其他诸侯,这种权利只有天子才有,所以说,五霸是天子的罪人。春秋五霸,虽然在某些方面破坏了周礼,但和其他诸侯订立盟约的时候,同时在另一些方面也维护周礼,而现在的诸侯又破坏了这些盟约,所以说,现在的诸侯是五霸的罪人。现在的大夫不能帮助诸侯遵守周礼,反而促使诸侯破坏周礼,所以说现在的大夫是诸侯的罪人。
孟子还说:“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弃于孔子者也。况于为之强战?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之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意思是:不通过实行仁政而使人获得财富,这违背了孔子的教义。何况是通过战争获得财富(包括土地)呢?这叫做为了土地而去杀人,罪不容于死。所以,善于打仗的人,应该受到重刑,像吴起、孙膑;通过外交为国君谋利的人,应该受到次一级的刑,像苏秦、张仪;破坏井田、鼓励人开荒的人,也要受刑,像李悝、商鞅等人。
孟子施行仁政的基础就是恢复井田制。但在封建制经济的发展下,井田制显然是束缚生产力的,而且是恢复不了的。所以,儒家思想也不会被乱世中的统治者拿来用。但有一点,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是值得统治者参考的。
而法家思想是作为儒家思想的对立面出现的。儒家思想的核心是维护氏族宗法制的“礼”,而法家思想的核心则是弃礼立法。私有制造就的显族贵族的出现,以及自由经济的发展,使得“礼”成了落后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在自由经济之下,必须有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的社会规则出现,使人们可以有序竞争,以推动生产的发展。这就是“法”。
儒家思想是保守的,法家思想是进取的。儒家思想宣扬“无变古,无异常”,法家思想宣扬“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儒家主张“亲亲”,法家主张“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儒家主张“仁政”“德治”(实质上还是要维护礼),法家讲“礼堕而修耕战”,后来的韩非子更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完全否定了“仁政”、“德治”。
按照战国时期的状况,各国之间的战争不可避免,只有不顾现实的唯心主义者才会认为可以通过什么“仁政”、“德治”达到天下太平。
法家的思想家们敏锐地看到了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就是“自由经济与氏族贵族的国有经济之间的矛盾”。这种经济上的矛盾在阶级关系上表现为显族贵族(新兴的国民阶级的代表)与氏族贵族的矛盾。经济要向前发展,不可能止步不前,更不可能倒退,所以,显族贵族与氏族贵族的斗争就不可避免,并且由于显族贵族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其最终的胜利也是必然。但是这种斗争是复杂曲折的,往往暂时还会有失败。秦的统一六国,就是法家思想的胜利。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代替了氏族宗法政治,自由经济代替了国有经济。
儒家在政治观点上表现为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用静止的、孤立的观点看问题,而法家的思想家们则是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他们是辩证唯物主义者。他们认清了历史的发展趋势,并以大无畏的精神去推动了历史的进步。吴起因变法遭射杀,商鞅因变法遭车裂。
法家思想可以简单概括为“富国强兵”四个字。富国,就是剥夺氏族贵族的特权,发展自由经济;强兵,就是以武力统一天下。我们都知道,法家一直在寻求可以将理论付诸于实践的推助力量,与其说,法家选择的是秦国,倒不如说,选择的是秦始皇。在法家看来,一个平易近人、感情丰富,或者一个慈悲为怀、懦弱无能的君王,根本无从承担起推行“法治”的重任。他们要寻找一个具有“法治”思想的铁血君王,让他去收拾天下的残局。这位铁血君王应是这样的英雄:他能够用最强力的手段去奴役民众,然后使民众获得解放。据法家说,寰宇要想“大定”,海内要想“清一”,苍生要想“获救”,天下人就得先忍受这位“救世主”的奴役。显然秦始皇是最合适的、最理想不过的甚至是唯一的人选。秦始皇从年轻时代起就接受秦国的特殊的文化环境熏陶从而表现出极强的“法治主义”精神,他如饥似渴地阅读法家理论,对法家大师韩非子钦佩得五体投地,四处网罗各国的法家人物,坚决按照法家的“君主极权论”和“暴力万能论”来建构新国家的模型,坚决推行武力统一中国的铁血政策。
在政治上,说始皇嗜权成痴应该不为过,加上他统治欲望极强的人格力量,与“严而少恩”的法家理论相符。法家崇尚统一,即“法令由一统”、“政令皆出于上”。这种大一统的思想与秦始皇的宏伟理想不谋而合。在法家理论合法化的指导下,秦始皇统一了天下,统一了货币,统一了度量衡,统一了文字。
在统一国家草创之初,基于六国初定、人心未稳的局面,为确保大一统局面而严刑峻法治天下、定人心、诛叛逆,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法家思想主张“法治”重刑罚,这与秦始皇“治乱世用重典”的信念又非常一致。与其说秦始皇利用了法家,不如说,法家首先选择了秦始皇。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法家与秦始皇的结合是时代造就的。
但是,为什么说,法家选择的其实只是秦始皇而不是秦国呢?
商鞅变法之前,在战国七雄中,秦是最没有条件统一天下的,而最有资格的是齐国。齐乃武王亲封,当时位列功臣封国之首,号称“首封”。以后,齐国又吞并了周围的一些邻国,凭借东海之滨的丰产物饶,走上了富强的道路。在春秋时期,适逢齐桓公这等明君,又有管仲等贤才相助,齐国对内尊王,对外攘夷,事业如火如荼,达到了顶峰,成为了老牌的“霸权主义者”。后来,虽一度败落,但瘦死的骆驼终比马大,何况齐威王时又进行了政治经济军事改革,国力得到了复苏。战国时期,齐国称王称霸,威风不可一世。没有相当的实力作后盾,齐国是不敢如此折腾的。秦国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最后一个灭齐,除了地理上的原因外,也有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原因。
而排行第二的就是楚国。虽然楚国的“资历”不如其他国家,但是论实战经验,楚国绝对不亚于齐国。春秋时期,楚吞并的诸侯国,大大小小有四五十个,终于异军突起,成为了南方之强。到了春秋末年,更是继晋国之后而称霸。到了战国时期,楚的疆域,东至海滨(因为消灭了鲁国),北至中原(与魏国邻接),西有黔中,南有苍梧,差不多占了当时天下的半壁江山。所以,秦最后灭六国,楚最不服,以至于有“楚虽三户,亡秦必楚”的说法。
再与燕和赵韩魏(原先的晋国)相比,秦国的国力并不占据优势。秦建国之时,东方的这些列强已经在自己的土地上经营了近三百年。谈到秦的分封,按照现代人的思维分析,很大程度上是周王室利用秦对付西戎的。当齐楚二霸隔江对峙的时候,秦还在和西戎争地盘呢!
直到秦统一之前,对各个国家来说,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战争。而要想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富国强兵。这时,各国的王室已经意识到氏族贵族专政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于是,各国都进行了程度不一的改革。这种改革,在秦国进行得最彻底,为什么按照法家理论采取的改革措施更彻底呢?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于氏族贵族特权的剥夺上,商鞅变法做得是最干脆利落的。相对东方六国而言,秦国在变法前是落后国家,正因为这种落后,秦国的氏族贵族的力量就相对弱小。所以,在剥夺其特权的过程中就没有遇到太大的阻力。因此,经过商鞅变法,秦国就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国家,各地官僚由中央委任,而不再由氏族贵族世袭;在经济上,井田制被破坏,自由经济逐步代替了国有经济。氏族贵族的力量在秦国逐渐就衰微了。商鞅剥夺了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建立了“军功爵制度”。这是一种新的等级制,它不是像“礼”依照血缘决定人的社会等级,而是以“勤耕战力者显荣”为原则,也就是奖励耕战。“农户努力耕织,向国家交纳粮食布匹多的,可以成为半自由农民(大小戮力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即氏族贵族)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商鞅变法另一个最重要的措施是初步建立起户籍制度(别的国家还没有),到秦始皇十六年,户籍制度在秦国固定下来。户籍制度是和行政区划上的郡县制结合在一起的。秦国郡下设县,县下设乡,乡下设亭,亭下是一个个按姓氏聚居的村落自治体。老百姓按十户为“什”、五户为“伍”编为什伍,一户有人犯法,其他各户都要受罚(“为什伍而相司连坐”)。县设县令长,乡设三老,有秩,游徼,还有啬夫一职,专管诉讼收赋税。亭设亭长(刘邦就是亭长出身)。村落中,族长地位最高。
户籍制度的建立,使国家的税收有了保障。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把全国民众组织了起来。而国家组织民众的能力对于战争来说是最重要的。在这一方面,东方六国是远远落后于秦了。
另外,秦国通过建设水利设施,如郑国渠、都江堰等,农业获得了大发展。同时,秦国耕地充足,人均占有土地面积大。为了发展生产,还诱使三晋(即韩赵魏三国)之民到秦国种地。
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国家组织能力大大提高,中央和地方、国家与民众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而相对而言,东方六国由于氏族贵族力量巨大,虽然也进行了变法,但很不彻底(比如吴起在楚国的变法就以失败告终)。这样,王室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就导致国家力量的分散。民众各依附于对自己有利的贵族,眼中只有自己的依附者,而没有国家。这样,国家的组织能力就远远不如秦国了。所以说,从历史的发展规律来看,法家作为思想支撑的强秦能够统一六国是必然的。
因此,统一天下的竞争中,秦国的胜利就是法家思想的胜利。
2.秦法,失之严苛否
法家依附始皇,得以将理论付诸实践;始皇独独青睐法家,在依法得天下之后,又依法治天下,从而让法家从百家争鸣中脱颖而出,红极一时,因此,法家可以说是胜者。然而大秦帝国的迅速衰落,与采用法家思想“苛政于天下”不无干系,法家又可以说是失败了。对于野蛮的战乱年代,秦国法令无疑是最奏效的,但是,在步入文明之后,严密的法律就成了致命的伤害。同样是把剑,插向敌人的心脏换来胜利,插向自己的心脏就会自取灭亡。因此,秦国,成之于法之严苛;秦朝,失之于法之严苛。
秦法,是指从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至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中国,直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灭亡时期,秦王朝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鞅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为重点的经济改革以及废除世卿世禄制,设立军功爵制以及加强编制等中央集权的政治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最为彻底的一次改革,而且令秦国走向了统一天下的道路,不可否认,秦法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是我们要公正地对秦法作出评判,就必须从两个时间段给出论证。
首先就是从商鞅变法到秦统一天下的这一百多年间,秦法优于其他任何法律的超前性和先进性应该得到认可。
荀子在其《强国》篇中,对推行商鞅变法后的秦国作出这样的评价:“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可见当时的秦法是先进的。连对秦法强烈谴责的司马迁也曾对商鞅变法给出极好的评价:“商鞅法行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可见,当时的秦法秦风秦政对于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妨先看一下秦法的最基本思想。
第一点,“不法古,不循今”的时代背景。
《商君书》《开塞》篇提出了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今世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所以,在当今之世,首要的任务是生存,但要生存就必须增强国力,实行“以力服人”的“霸道”,而不能实行儒家主张的“王道”。所以商鞅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即变法要根据现在的具体情况,不能再守旧。这样的认识,在当时“王道”当道的思想主流中显然是进步的。
第二点,“法以爱民”的立法思想。
《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所以,要使国家强大,就不能沿袭旧法,不能因循旧制,就要变法。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之说。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思想,是独一无二的,是明确无误的,但也是最为后世有意忽视的,商鞅这一立法思想,决定了秦法功效的本质。秦国变法的第二年,秦人“大悦”。
第三点,“去强弱民”的立法目标。
所谓“强”,这里指野蛮不法。所谓“弱”,这里指祛除(弱化)野蛮不法的民风。这一思想的完整真实表意,应该是:要祛除不法强悍快意恩仇私斗成风的民风民俗,使民成为奉公守法勇于公战的国民。也就是说,“弱民”不是使民由强悍而软弱,而是弱化其野蛮不法方面,而使其进境于文明强悍也。就其实质而言,“去强弱民”思想,是商鞅在一个野蛮落后的国家实现战时法治的必然原则,是通过法治手段引导国民由野蛮进入文明的必然途径,其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
第四点,“使法必行”的司法原则。
商鞅有一个很清醒的理念:国家之乱,在于有法不依。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如何,不仅取决于法律是否完备,更取决于法律是否能得到真正的执行。某种意义上,司法状况比立法状况更能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命运。正如《画策》所云:“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
但是,商鞅的立法理念中还隐藏着一种更为深刻的哲学理念——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这句话的意思几乎是一种黑格尔式的思辨:任何国家都有法律,但是,任何健全的法律体系中,都不可能建立一种能够保障法律必然执行的法律。这一思想的基础逻辑是:社会是由活体的个人构成的,社会不是机器,不会因法制完备而百分之百地自动运转,法律在现实的执行中往往是打折扣式地运转。因此,我们可以体味到其外延思想: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所以强调执法,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是必须的。而执法司法就体现于人事,这就需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也正因为如此,秦法对官员“不作为”的惩罚最重,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显然,商鞅将“使法必行”看做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否则,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包括韩非子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的重要性说得如此透彻。理解了这一点,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历史原因。
第五点,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
“仁”是儒家倡导的思想,与法家思想是相对立的。商鞅反对一切有违法令的“滥仁”,也就是法外施恩。“法”自从确立之刻起,就是至高无上的,任何执法都必须建立在“法”的基础之上。正如《赏刑》所云:“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这与商鞅“法以爱民”的立法思想形成了两个极端,只有将两者放在同一高度,才能保证法治的公平公正,而对社会的作用也是显著的,“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这一司法原则,突破了战国时代王道仁政为主流的界限,切实地维护了法律对待所有人包括权贵阶层在内的公正公平原则。这样的思想,这样的执行力度在其两千年后的历史上也是罕见的。
第六点,“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赏刑》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第七点,“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中:“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之所难也。……故,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而这样的法律普及思想,其出发点不正是爱民吗?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中说:“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
秦朝是中国从野蛮步入文明时期的缓冲期,最伟大的创造就是秦法。秦法是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愈演愈烈的战争频繁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秦朝从帝国建立到秦始皇驾崩的十二年间,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以战时法制状态来治理常时,势必会给这个年轻却又无比庞大的朝代带来危机。
秦法的制定是在秦统一六国之前,而且是仅在秦国境内推行的法律,而不是面向统一之后的秦国的。六国是以“礼”为法的制度,而法家相信“性恶论”,认为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方法预防和消除犯罪,也就是说,法家修法是急法尚刑,治世必用重典。重典治世,虽有威慑力,但也于法太苛刻,于民束缚太紧。物极必反,秦律在造成了秦吏治清明的同时,也让人民举手投足皆为罪,为法生而受法拘,这无疑对统一后的秦帝国的发展是严重的束缚,因为人民不知道自己是怎么犯法的,甚至不知道怎么才能不犯法,人民忙于守法却犯法,这样的社会状况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自取灭亡。
荀子在其《议兵》中说过:“秦人,其生民也狭隘,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庆祝,蹴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邀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在这种情况下,犯规违警直至触犯刑律,就是必然的了。在“轻罪重罚”的原则下,人们一举手一投足都可能犯“罪”而遭严惩重罚。加之始皇帝统一后,重修秦律,并在日后不断地补充,秦律更加复杂,连解说法律的官员都不知道秦有多少法,何况一般百姓呢!
再加上秦推行的“使黔首有其田”,正式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制。此法出发点是好的,但缺乏整体的调控作用,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人民不但没有得到私有土地,由于其身处弱势地位,他们的原有土地在强势的地主阶级的挤压下,进一步失去土地,从而使人民处于一种窘迫的生活状态,甚至已经触及了生存的底线,《秦律通论》中描述“穿牛马之衣,吃犬之食”。
更兼之秦法之严培养出来的暴吏酷刑压迫,人民除了逃亡暴动之外,别无出路。而秦法规定,逃亡者处死,可以说,失地农民除了等死,就只有造反一条路可走。加之始皇帝为人强悍,将秦律的严苛发挥到了极致,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群盗满山。逼良为盗,法重至斯,大秦帝国必然崩溃,只是始皇帝铁腕,在其灭六国,横扫宇内的情况下,人民不敢大规模造反罢了,可是国之根基正在侵蚀,但秦始皇注重本身的威仪,没有深切的领会。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将秦之亡归于法,那何以秦又以法而兴呢?这个问题其实可以理解,因为秦处西僻,民未开化,所以封建制度的思潮在秦受的影响较少,急刑重法对于当时还处于奴隶制社会的秦国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对于未开化的西疆杂居民族,重典治世,对有效的规范社会秩序是起肯定作用的,所以商鞅变法后,秦国面貌为之一新,从而跃升为与中原比肩的文明国度。但统一后,民心思定,人民需要的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法制环境,以便有效地进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再用重典治世,无疑适得其反。秦始皇严守成法并将之发扬光大,出发点无非是想学历代秦之先皇守法之效,可没考虑到社会环境已经变了,社会体制已经完全转型。出发点虽好,但效果却适得其反,不会因势而动不是秦始皇的本性,然就秦法来说,秦始皇确实是百密一疏,终至饮恨。
秦法之猛,在统一前就初见端倪,关东诸侯国谓秦为“虎狼之国”就可见秦法严苛之一斑。但其时正是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之时。功绩如日中天。统一六国后,接下来又是开拓疆土,前无古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小的秦法自是秦始皇无暇顾及的。在他心中,统一中国才是功绩,开疆拓土才是伟业,却忘了秦立国之本——法,兴于法而亡于法,先人重视而生秦国,始皇帝轻忽而亡秦国。
3.得天下与治天下
从秦始皇加冕亲政到统一六国,总共用了十六年的时间。在商鞅变法后,秦国的实力尤其是军事战斗力猛增,加上能士名将的出谋划策,秦始皇兼并六国的步伐越来越快。攻城略地,废都封郡。秦军过处,六国军队土崩瓦解,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至此,秦帝国的版图已经包括了黄河、长江等流域的大部分。
但是,这还不能令他高枕无忧,北方大漠中的匈奴像一只伺机出动的猛虎,除了除掉它,没有别的办法。他派大将蒙恬率领30万军队北击匈奴,收复被匈奴占据的河南地(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带),并且越过黄河,挺进到阴山山脉(高阙·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东南)。战国时代各国为了抵御北方蛮族的劫掠,都建有属于自己的边防长城,现在,蒙恬为了阻止匈奴的反攻复仇和南下侵略,他把本来分为三段的长城:燕王国长城,赵王国长城,秦王国长城,加以修缮连而为一,连接成西起甘肃临洮,东至辽东的万里长城。这对匈奴以及后来代之而起的其他北方蛮族,都是一个阻挡力量,他们必须承受重大的死伤损失之后,才能攻破长城,进入中原本土。至此,匈奴被迫退往阴山以北。
在南方,有两块广袤的蛮荒土地等待开发,那就是“闽中地”和“陆梁地”。闽中地即现在的福建省跟浙江省南部。陆梁地包括现在的广东、广西和湖南、江西两省的南部,陆梁的意义是“陆地上的强梁”,形容土著民族的强悍善战。我们不知道什么原因促使嬴政大帝决心征服这两个地方,反正是当北方的河套被并入版图后,秦兵团立即排山倒海般南下,投入这个炎热难当、到处崇山峻岭和恶雾毒虫的原始地带。秦兵团一面开路一面前进,完成两项伟大的工程,一是打通了大庾岭,一是开凿了灵渠运河。大庾岭属于五岭之一,它有效地把南中国分隔为二,秦兵团用双手在岭上辟出一条山道,使长江流域跟珠江流域豁然相通。灵渠运河连接长江的支流湘江跟珠江水系的桂江,穿过野蛮部落和巨山峡谷,使南北交通发生戏剧性的变化,船只可由帝国首都咸阳(陕西咸阳)出发,直达南方的海口番禺(广东广州)。
闽中地散处着越王国瓦解后残存的部落,所有的酋长们都以国王自居,但他们跟秦兵团一经接触,即行投降。陆梁地的一些强悍民族的激烈抵抗,在配备现代化武器的秦兵团水陆夹攻下,也被粉碎。这是一个空前广袤的帝国,过去从没有过,比公元前四世纪西方的亚历山大帝国还大。而且亚历山大帝国只昙花一现,秦王朝建立的中华帝国却一直矗立不坠。帝国面积大约三百万平方公里,包括当时中国人已知的全部世界,疆域“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向户,北据河为塞,并(傍)阴山至辽东”。
灭六国之后,这个开历史先河的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还存在许多不稳定因素。对于乱世终结者的秦始皇来说,最头疼的恐怕不是日夜南征北战,而是如何平定天下、治理六国,让不同地域、不同风俗、不同特性甚至是不同信仰的各民族整合在一起,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的统一,让自己建立起来的王朝政权万世长存。为此,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不再称王,而改称皇帝。这是“皇”、“帝”二字第一次结合为一个专有名词,从此它的地位比国王高一等,代表国家最高元首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最高权力。嬴政大帝又规定:皇帝的命令称为诏书,皇帝并用一种特别的字作为自己的代名词,即不再称“我”而改称“朕”。并废除周王朝最得意的溢法制度,皇帝的区别以简单明了的数字作标准,如嬴政大帝自己称秦王朝的创始皇帝,他的后裔称“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以至“万万世皇帝”。不过中国民间却把嬴政大帝的称号简化,一致称他为“秦始皇”。
政治上加强权力是首要的。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绾请封皇子为燕、齐、楚王,得到群臣的赞同,廷尉李斯力排众议,他认为西周分封制导致分裂割据,出现了春秋战国以来诸侯混战的局面。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意见,废除分封制度,实行郡县制,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又增至四十多郡。郡置郡守,县置县令,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协助皇帝处理政治、军事、经济等事务,完全遵照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制度。这一划时代的政治机构是中国真正进入权力集中制的开始,不仅皇亲国戚没有封国封爵,就连皇帝的亲儿子都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奴隶,皇帝对政权的控制以及对政府的组织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所沿袭。
在全国建设上的最大业绩就是开凿运河和建筑公路。除了灵渠运河外,秦政府又在黄河跟淮河的支流颍水之间,开凿另一条同样重要的运河,即鸿沟运河,也即现在的贾鲁河,它接连黄河跟淮河,再从淮河转入长江,航运灌溉,都有高度价值。公路从首都咸阳(陕西咸阳)出发,作辐射形状,直达各郡,北到辽东郡(辽宁辽阳),南到长沙都(湖南长沙),像蜘蛛网一样密布全国。公路宽五十步,每隔十米,即种植一棵松树或柏树,这恐怕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林阴大道,构成“条条大路通咸阳”的壮观景象,不仅有利于武装部队的机动性,更促进各地经济文化的交流,使各地相异的差距日益缩小。
在交流与经济发展上,统一文字和度量衡。各封国和各王国经过长期间的政治独立,犹如西方罗马帝国崩裂后的欧洲一样,每一个国家都发展成为一个文化的和经济的社会单元,互不相同。齐王国写出的字与楚王国写出的字不一样,韩王国的升斗跟燕王国的升斗不一样,赵玉国的里程也跟魏王国的里程也有大大的差异。各国车辆,各有宽度,也就是说,车辆只能在本国行驶,一出国境,因为不能合辙的缘故,寸步难行。嬴政大帝要求把这些全部统一,首先他下令采用一种新文字,也就是一种简体字,把周王朝及六个王国所使用的那些繁杂而又互相差异的字体,简化为一种“小篆”——以后再更进一步地简化为“隶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由政府所发动,对文字所作的第一次剧烈改革,使原来十分笨重的文字,变得更灵活,是中国文化最大的一项跃进。其次嬴政大帝规定标准长度(度),标准容量(量)和标准重量(衡)。从此在中国境内,文字、尺寸、升斗、斤两以及车辆的轮距,完全一致。这件事奠定了中国人万世大一统思想观念的基础。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秦朝统一的初期,秦始皇及其治下的国家领导人意气风发,不用说当时的百姓们欢欣鼓舞,就连我们这些回望历史的现代人也对这些发明及创造给予美好的憧憬。西汉政论家贾谊在其《过秦论》中说“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通过武力夺得政权是秦始皇的愿望,全国统一,总算可以过安稳日子,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也是向往已久的,所以,统一之后的一系列措施在当时是受到肯定的。
但马上得天下,马上并不能治天下。正如西汉贾谊所说:“取与守不同术”,“夫并兼者高诈力,安定者贵顺权(夺取天下的时候往往靠军事实力和阴谋诡诈,但到治理国家的时候就要顺应民心)。”从秦始皇在思想领域采取的措施来看,长治久安,政权稳固也只能是梦想。为秦始皇的霸业助一臂之力的法家,在这时候显然是最得势的,而独尊法家的秦始皇为了打击儒生淳于越等反对郡县制的言论,稳定民心,维护皇帝的权威,他采纳了李斯的主张,下令除了医药、卜筮、种植(指农业)之书、秦国史书和博士官收藏的《诗》《书》《百家语》等外,其他书籍一律烧毁。次年,又因为方士侯生、卢生违命叛逃,秦始皇下令追究方士、儒生的罪行。结果活埋400多名儒生,制造了历史上第一个“焚书坑儒”事件。如果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我们可以看做是为了统一思想,杜绝一切忤逆统治者的声音。
此外,经过多年的战乱,天下百姓已疲惫不堪,亟待休养生息。但秦始皇这时正忙于巩固自己的政权,其一就是建立一支庞大的军队和建造宫殿陵墓。早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每灭一国,他就派人在咸阳建造该国的宫殿。统一后,又兴建离宫别馆达七百余所,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阿房宫。按照规划,这座宫殿东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上面可容万人,下面可竖五丈旗。为了动员人力和筹集费用,秦始皇大大增加了租赋力役的征发,达到“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的程度。据估计,当时当兵服役的人超过二百万,占当时全国壮年男子三分之一以上。
秦始皇的陵寝建造了三十六年,役用工匠达七十万人。到秦始皇晚年时,出现了“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的局面,大大动摇了秦朝的统治基础。“百姓怨望,群盗满山”。公元前211年,有流星坠落在东郡,落地后成为陨石,一些痛恨秦始皇的人便偷偷在上面刻上几个字:“始皇帝死而地分。”天下大乱的迹象已出现,正如汉代学者贾山所说:“秦皇帝身在之时天下已坏矣,而弗自知也。”
以农耕作为稳固政权基业的秦帝国,农民是国家安稳与动乱的关键所在。要巩固政权,顺应民心,就得保护农民耕作的权利以及对土地的使用权。但是,那些秦始皇最为显著的功绩从长远来看,虽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其背后付出的代价却是残酷的,那就是国家的根基正在动摇。如上文所说的修陵墓宫殿,如修长城,经年累月征发数十万人进行着极为沉重的劳动。这种徭役负担给人民造成的痛苦,从下述记载就可看出达到多么可怕的程度。清人杨廷烈著《房县志》记载:有人发现一种全身长毛的“毛人”,据说他们的祖先乃是逃避秦始皇筑长城劳役的民夫,由于躲入深山老林,年长日久,全身长出毛,传说当碰到毛人时,他先问你:“长城筑完乎?秦皇还在吗?”只要回答“长城未筑完,秦始皇还在”,“毛人”就会吓跑。这个记载当然只能视为人民群众的一种传说,然而如果历史上根本没有那样残酷的现实,绝不会出现这种可怕的传说。它反映了秦始皇的作为都是建立在对广大劳动人民残酷剥削和压榨之上的,而这种剥削和压榨远远超过社会所能承担的程度,致使社会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下去,所以就连对历史发展有利的一些措施,也给当时的人民造成灾难。
这是百姓的不幸,也是秦始皇对于“法治”权力的失败之处。追究到底,我们不得不提的就是“法”。秦始皇对于权力的控制欲与法家的思想主张是不谋而合的。秦始皇极力主张“事皆决于法”,然而却又“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难道秦始皇的思维发生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悖谬?否,对于秦始皇及其追随者来说,这二者之间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简直就是统一的。因为秦始皇自认为他就是“法”的化身。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还是执政者,总之,他代表三位一体的国家意志。所以,“事皆决于法”还是“事皆决于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随者看来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没有任何区别。对他来讲,“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两者毫无对立可言。我们只有从这里出发,才能真正地理解秦始皇的“法治主义”。到了秦二世手中,法治天下就完全演变成压榨奴役百姓了。
短暂的十几年里让中国脱胎换骨,从一个“野人”真正变成了“文明人”。虽然秦帝国的大旗在历史长河中只是昙花一现,但是旗下的帝国之躯却一直延续发展至今。由此看来,一个朝代的久远与否,与统治者治天下的本事是息息相关的。
在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中,得天下者,非法家莫属。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即位前,秦经过惠文王、武王、昭王、孝文王、庄襄王五代君王,特别是经过了惠文王、昭王两代君主坚持法治的原则,持续不断地进行法制建设,使秦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韩非子在其《外储说右下》记录了关于秦昭王坚持法治的一则故事,有一个故事说:有一年秦发生了饥荒,许多百姓快要饿死了。应侯范雎为民请愿,要求把君主打猎的“五苑”中的野菜和果实收下来,以救济灾民。昭王说:“吾秦法,使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今发五苑之述革者,使民有功而无功俱赏也。夫有功而无功俱赏者。此乱之道也。未发五苑而乱,不如弃枣蔬而治。”他宁可丢掉“五苑”中的野菜和果实,任凭灾民自己去采集,也不肯破坏“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的法治原则。
秦始皇的即位把商鞅变法精神推向了一个更高端。他凭借商鞅变法以来所造成的有利形势,采纳了政治收买各国权臣与军事进攻相结合的策略,同时由于秦国的地理位置优越:秦国地形便,山川利。秦之故土先在关中,非四站之地,地势险要,有险可守。秦国击败西戎后,不再腹后有敌,得以全力东向。在秦始皇亲征之时,秦国经历了历代攻伐,已占领关中、陇西、西川全部,蚕食了魏韩燕楚赵的大片领土,基本打通了通往六国的战略通道。加之关中地本肥沃,郑国渠造成后,灌田四万顷,农业得到大的发展。在司马错平蜀后,蜀地也成为秦的粮食基地和钢铁木材基地。再加上西北戎狄地区盛产牛马,这些丰富的资源能够支持连年不断的战争。《史记》中说“故关中之地,於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在七国中,只有秦越战越强,就形成了“以秦之强,诸侯譬如郡县之君”的局面,造成了非由秦统一全国不可的客观形势。
公元前221年秦就统一了全中国,最后实现了商鞅变法时所确定的政治目标。至此,法家成了诸子百家中的最大赢家,但是也筑就了法家成败的分水岭,在接下来的舞台上,法家输得一败涂地。
在民主政治制度建立之前,中国历代一贯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在这种条件下,要得天下,即推翻一个现存的政权,取而代之,自然只能使用武力和阴谋,因为堂堂正正进行政治斗争无异与虎谋皮,不仅成不了气候,反而自取灭亡。但这恰恰成为得天下者的优势,因为只要达到目的,手段可以不论,无所不用其极,反正不必承担什么政治、道义责任。治天下者行事却不能太过分,至少不能超了人民生存的底线。
法家相信“人性恶”的学说,所以才主张法治,注重法律教育。他们认为这种恶性是无法改变的,所以必然会导致违法犯罪。除了刑罚和法律教育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办法可以预防犯罪和消除犯罪。换句话说,他们就从根本上否认了道德的价值与作用,除了法律教育外,否认任何形式的教育。因此,他们的法治必然导致“唯法论”,在实践上必然是专任刑罚,甚至是严刑峻法。显然,这对备经战乱之苦、生活窘迫潦倒需要休息的人民百姓而言是雪上加霜的事情。所以说,只凭借法家思想治理天下,就彻底违背了人民自身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