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战, 则兵弱于外。入而食屈于内, 出而兵弱于外, 虽有地万里、
带甲百万, 与独立平原一贯也。
【译文】
拥有上千辆兵车的小国能够守住, 是靠了自己保存自己; 拥
有上万辆兵车的大国能够攻战, 是靠了自己加强自己; 在这种情
况下, 即使是夏桀那样的昏王做国君, 也不肯委屈半句话来向他
的敌人投降。如果一个国家对外不能攻战, 在内不能守卫, 那么
即使是尧那样的贤主做国君, 也不能不向所谓的强暴不善之国
称臣求和。由此看来, 国家之所被看重, 国君之所以受尊重, 全
在于实力。对于国家被看重、国君受尊重这两者来说, 实力是根
本, 但是当代的国君却没有谁能获得实力, 这是为什么呢? 使民
众感到劳苦的事莫过于种田, 使民众感到危险的事莫过于打仗。
种田、打仗这两件事, 就是孝子为了他的父母、忠臣为了他的国
君, 都很难去做。现在国君要驱使自己的民众, 把孝子、忠臣也
感到畏难的事情交给他们去做, 我认为非用刑罚去逼迫、用奖赏
去驱使不可。但是现在那些囿于世俗之见的统治者, 无不抛弃
了法度而依靠巧辩和智慧, 无不轻视功劳和实力而提倡仁义, 民
众因此而不致力于种地与打仗。他们的民众不把自己的力量集
中到种地上, 那么国内粮食就会缺乏; 不把自己的气节归聚到作
战上, 那么对外兵力就会薄弱。入境而国内粮食缺乏, 出境而对
外兵力薄弱, 那么国君即使拥有领土上万里, 身披铠甲的战士上
百万, 也就跟孤独地站在平原上一样了。
慎法 篇 279
慎法篇之五
【原文】
且先王能令其民蹈16 白刃, 被17 矢石18 。其民之欲为之?
非。如学之, 所以避害。故吾教令: 民之欲利者, 非耕不得; 避害
者, 非战不免。境内之民莫不先务耕战, 而后得其所乐。故地少
粟多, 民少兵强。能行二者于境内, 则霸王之道毕矣。
【译文】
从前有作为的帝王能使他的民众脚踩白亮亮的刀口, 身受
飞来的乱箭、石块。他的民众真愿意干这种事吗? 不是的。他
们能够前仆后继, 是为了避免刑罚的祸害。所以我们的教令应
该是: 民众想得到利益吧, 不种田就得不到; 想避免祸害吧, 不打
仗就避免不了。这样, 国内的民众没有不首先致力于种田、打
仗, 然后才能得到他们所喜欢的东西。所以国家的土地虽然很
少, 粮食却很多; 民众虽然很少, 兵力却很强。如果能在国内推
行这两项教令, 那么称霸称王的条件就具备了。
【注释】
① 所以乱者: 导致乱国的办法, 指儒家的礼治。
② 所治: 陶鸿庆说, 当依上文作“ 所以治”。
③ 言正: 言其正直。
④ 贵: 形容词用作动词, 作重用解。
⑤ 庸主: 平庸的国君。
⑥ 党与人者: 聚徒结党的人。
⑦ 我: 指国君。
280 商君 子
⑧ 实事: 实际的事情, 指农战。
⑨ 非: 非议, 诽谤。
⑩ 以数相举者, 不能相益: 俞樾说, 此二句当作“ 以数相举, 誉者不能相益”。
数, 原则, 指法家选拔、任用人才的原则; 举, 选拔, 任用; 誉者, 吹棒别人的人。
1 阿: 偏私, 偏袒。
12 自存: 自己保存自己, 指有自卫的力量。
13 自完: 自己完善自己, 指有进攻的力量。
14 不臣: 不屈服的态度。
15 劫: 强迫, 威逼。
16 蹈: 踏, 踩。
17 被: 通“ 披”, 冒着。
18 矢石: 箭与石。
定分 篇
【析文】
定分, 就是确定权利名分。
从文中“诸侯”、“郡县”、“丞相置一法官”等语来看,《定分》
篇可能作于战国后期。定分的实质是利用法律、法令保护现有
的统治利益。作者认为, 名分确定了, 就能天下大治; 名分不确
定, 就会天下大乱。
如何确定名分, 作者提出一些具体措施: 规定法令由国君统
一制定和颁布, 任何人不得违反, 如篡改一字, 则罪死不赦。同
时层层设置法官、法吏, 由中央的法官统一管辖, 并明令用明白
易知的形式向民众宣扬法律, 使“ 万民无陷于险危”, 以达到有刑
法而“无刑死者”的政治境界。
定分篇之一
【原文】
公问于公孙鞅曰:“ 法令以① 当时立之者, 明旦欲使天下之
吏民皆明知而用之, 如一而无私② , 奈何?”
公孙鞅曰: 为法令, 置官吏, 朴③ 足以知法令之谓④ 者, 以为
282 商君 子
天下正, 则奏天子。天子则各主法令之, 皆降, 受命, 发官。各主
法令之民⑤ , 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 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
之。主⑥ 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 辄使学读法令所谓, 为之程式⑦ ,
使日数⑧ 而知法令之所谓; 不中程⑨ , 为法令以罪之⑩ 。有敢裰
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 罪死不赦。诸官吏及1 民有问法令之所
谓也于主法令之吏, 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
六寸之符, 明书年、月、日、所问法令之名, 以告吏民。主法令之
吏不告, 及之罪, 而法令之所谓也, 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 各
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矛吏之问法令者12 , 主法令之吏谨藏
其右券木柙13 , 以室藏之, 封以法令之长印14 。即后有物故, 以券
书从事。
【译文】
秦孝公问公孙鞅“: 法令在今天把它确立了,明天早晨就要
使天下的官吏和民众都明白地了解它、执行它, 使人们的行动就
像一个人一样整齐而又没有一点偏私, 该怎么办?”
公孙鞅说: 制定了法令, 就要设置官吏。凡是资质能够通晓
法令内容的人, 认为可以充当全国各地主管法令的长官, 就上报
给天子。天子就分别使他们去主管法令, 他们都走下宫殿台阶,
接受任命, 并出发到官府就职。每个主管法令的人, 如果胆敢忘
记执行他所主管的法令所说的条文, 那就分别按他们所忘记的
法令条文来惩处他们。主管法令的官吏如有调动或死亡, 就立
刻使接替的人学习和诵读法令所说的内容, 并给他作出规定, 叫
他在多少天内要通晓法令所说的内容; 如果不合乎规定, 就制定
相应的法令来惩处他。如果有人胆敢删改法令, 只要增减一个
字以上, 就判处死刑, 决不赦免。官吏们以及民众如有向主管法
令的官吏询问法令内容的, 主管法令的官吏都应该分别按照他
定分 篇 283
们原来所要询问的法令明白地告诉他们。而且要分别制作长一
尺六寸的信符, 信符上明确地写上年、月、日、时以及所询问的法
令条文, 用这种方式来答复询问法令的官吏和民众。主管法令
的官吏如果不答复, 等到询问法令的官吏和民众犯了罪, 而所犯
的正是他们所询问的法令条文, 那就按照官吏或民众所询问的
法令条文所规定的罪名, 分别惩处主管法令的官吏。在答复询
问的当时, 把信符的左券交给询问法令的官吏或民众, 主管法令
的官吏则谨慎地把信符的右券藏在木匣子里, 并把它藏在内屋,
用主管法令的长官的印盖在封泥上封好。即使后来主管法令的
官吏死了, 也仍然按照符券上所写的内容来办理。
定分篇之二
【原文】
法令皆副, 置一副天子之殿中, 为法令为禁室, 有铤钥, 为禁
而以封之, 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 封以禁印。有擅15 发禁室印,
及入禁室视禁法令16 , 及禁17 裰一字以上, 罪皆死不赦。一岁
受18 法令以禁令。
【译文】
法令都复制副本, 将一个副本放在天子的宫殿里, 给法令设
立戒备森严的禁室, 并配有门锁, 搞一个禁止入内的封泥把它封
起来, 把法令的一个副本收藏在这禁室中, 封泥上用禁室的印章
盖好。如果有人擅自打开这禁室的印封, 以及进入禁室偷看禁
室所藏的法令, 以及在禁室中删改法令一个字以上的, 都判处死
刑, 不予赦免。朝廷每年都按照禁室中收藏的法令向官吏颁布
284 商君 子
一次法令。
定分篇之三
【原文】
天子置三法官, 殿中置一法官, 御史置一法官及吏, 丞相置
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 皆此秦一法官19 。
郡、县、诸侯一受来之法令, 学问并所谓20 。吏民知法令者, 皆问
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 故吏不
敢以非法遇民21 , 民不敢犯法以干2 法官也。遇民不修23 法, 则
问法官, 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 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
其如此, 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民又不敢犯法。如此, 天下之吏
民虽有贤良辩慧24 , 不能开一言以枉法; 虽有千金, 不能以用一
铢。故知诈25 贤能者皆作而为善, 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
也, 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译文】
天子设置三个法官, 宫殿中设置一个法官, 御史那里设置一
个法官和法吏, 丞相那里设置一个法官。诸侯国、郡、县都分别
给他们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 这些法官和法吏都听命于朝廷中
的一个法官。郡、县、诸侯一接到朝廷送来的法令, 就学习推敲
这些法令的内容。官吏和民众想知道法令的, 都可以去问法官。
所以天下的官吏和民众没有不知道法令的。官吏明确地知道民
众都了解法令, 所以官吏就不敢用非法的手段来对待民众, 而民
众也不敢犯法来冒犯法官。如果官吏对待民众不遵循法令, 那
么民众就可以去问法官, 法官就把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
定分 篇 285
民众就把法官的话严正地告诉给官吏。官吏知道事情会这样,
所以就不敢用非法的手段对待民众, 而民众也不敢犯法。像这
样, 天下的官吏和民众即使有贤能善良巧辩聪慧的资质, 也不能
开口说一句话去歪曲法令; 即使家有上千镒黄金, 也不能利用一
铢钱去行贿犯法。所以智巧诡诈贤能的人都起来做好事, 都努
力管住自己去奉公守法。民众愚昧就容易管理, 而这是由法令
明白易懂而又必须执行的政治措施所产生出来的结果。
定分篇之四
【原文】
法令者, 民之命也, 为治之本也, 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
令, 犹欲无饥而去食也, 欲无寒而去衣也, 欲东而西行也26 , 其不
几亦明矣。一兔走, 百人逐之, 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 由名之未
定也。夫卖兔者满市, 而盗不敢取, 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
定, 尧、舜、禹、汤且皆如骛焉而逐之; 名分已定, 贪盗不取。今法
令不明, 其名不定, 天下之人得议之。其议, 人异而无定。人主
为法于上, 下民议之于下, 是法令不定, 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
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 尧、舜犹将皆折而奸之, 而况众人乎?
此令奸恶大起、人主夺威势、亡国灭稷之道也。今先圣人为书而
传之后世, 必师受27 之, 乃知所谓之名; 不师受之, 而人以其心意
议之, 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 置吏
也, 为天下师, 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 则大诈贞信, 巨盗愿悫,
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 势治之道也; 名分不定, 势乱之道也。
故势治者不可乱, 势乱者不可治。夫势乱而治之, 愈乱; 势治而
治之, 则治。故圣王治治不治乱。
286 商君 子
【译文】
法令, 是对民众的命令, 是进行治理的根本措施, 是用来防
备民众的工具。搞政治而抛弃了法令, 就好像想不挨饿而抛弃
了食物, 想不受冻而丢掉了衣服, 想到东方而朝西走一样, 它不
可指望是很明白的了。一只兔子在奔跑, 却有一百个人去追它,
并不是因为这只兔子可以分成一百份, 而是由于它到底属于谁
还没有确定。出售免子的人挤满了市场, 而盗贼不敢夺取, 是由
于兔子的所属关系已经确定。所以, 当事物归谁所有的名分还
没有确定的时候, 就是尧、舜、汤那样的贤君也都会像奔马似地
去追逐它; 而在名分已经确定之后, 就是贪婪的盗贼也不敢夺
取。现在法令不明确, 名分不确定, 天下的人就可以议论它了。
人们的议论, 个个不同而没有个确定的意见。君主在上面制定
了法令, 臣民却在下面议论它, 这是法令不确定, 让臣民代替君
主议定法令了。这就是所谓的名分不确定。名分不确定, 就是
尧、舜那样的人也都会卑鄙地去追求财物, 更何况是一般的人
呢? 这是使邪恶盛行、君主被夺去威势、国家灭亡、政权覆灭的
道路。从前圣人著书而传到后代, 必须由老师讲授它, 人们才懂
得书中所说的内容及概念; 如果不由老师讲授它, 而是各人凭自
己的想法去讨论它, 那就到死也不能懂得书中的概念及其意义
了。所以圣人必定给法令设置法官, 设置法吏, 让他们做天下的
老师, 这是用来确定名分的办法。名分确定了, 那么大骗子也会
变得忠贞老实, 大盗贼也会谨慎诚实, 而都能各自管好自己。所
以名分确定, 是势必能安定的办法; 名分不确定, 是势必会混乱
的途径。势必能安定的就不可能搞乱, 势必会混乱的就不可能
治理好。势必会混乱而再去治理它, 就会更加混乱; 势必能安定
的再去治理它, 才能治理好。所以圣明的帝王在势必能安定的
定分 篇 287
情况下治国, 而不在势必会混乱的情况下治国。
定分篇之五
【原文】
夫微妙意志之言, 上知之所难也。夫不待法令绳墨, 而无不
正者, 千万之一也。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 故夫知者而后能知
之, 不可以为法, 民不尽知; 贤者而后知之, 不可以为法, 民不尽
贤。故圣人为法, 必使之明白易知, 名正, 愚知遍能知之; 为置法
官, 置主法之吏, 以为天下师, 令万民无陷于险危。故圣人立天
下而无刑死者, 非不刑杀也, 行法令, 明白易知, 为置法官吏为之
师, 以道之知, 万民皆知所避就, 避祸就福, 而皆以自治也。故明
主因治而终治之, 故天下大治也。
【译文】
深奥玄妙只可意会的言论, 即使是上等智慧的人也深感为
难。不依靠法令规矩, 而行为没有差错的, 千万个人中只有一
个。圣人是根据千万个人的情况来治理天下的, 所以聪明的人
才能理解的东西, 不可以将它作为法令, 因为民众并不都是聪明
人; 贤能的人才能懂得的东西, 不可以将它作为法令, 因为民众
并不都是贤能的人。所以圣人制定法令, 一定使它明白易懂, 概
念确定, 愚昧的人和聪明的人都能懂得它; 而且为法令设置法
官, 设置主管法令的法吏, 让他们做天下人的老师, 使亿万民众
不致陷于危险的境地。所以圣人统治天下时就没有受刑而死的
人, 这并不是因为不用刑罚杀人, 而是因为他推行的法令明白易
懂, 又为法令设置了法官法吏来给民众做老师, 来引导他们了解
288 商君 子
法令, 因而亿万民众都知道应该回避什么、追求什么, 从而避开
刑罚的祸害而去追求奖赏带来的幸福, 因而都能用法令来管束
自己。所以, 英明的君主依靠有效的治理方法来完成治理民众
的任务, 所以天下就大治了。
【注释】
① 以: 按照。
② 如一而无私: 一致遵从而无偏私。
③ 朴: 通“ 拊”, 寻求。
④ 法令之谓: 法令条文所说的内容。
⑤ 各主法令之民:“民”字当作“吏”, 下文“主法令之吏”可证。
⑥ 主: 高亨说,“主”字是衍文。
⑦ 程式: 规程。
⑧ 日数: 按照期限。
⑨ 中程: 合乎规程。
⑩ 罪: 名词作动词用, 治罪。
1 及: 等到。
12 即以左券予吏之司法令者: 据上文,“吏”下当有“民”字。
13 柙: 通“ 匣”。
14 法令之长印: 主管法令长官的印章。
15 擅发: 擅自揭开。
16 视禁法令: 偷看禁室法令。
17 禁: 篡改禁室的法令。
18 受: 通“ 授”。这里是颁布的意思。
19 皆此秦一法官:高亨说“, 此句当作此皆奉一法官。此、皆二字传写误倒, 奉、
秦形似而误。奉是听从上级管辖的意思”。
02 并所谓:高亨说“, 并”疑当作“其”。
21 遇民: 对待人民。
2 干: 触犯。
23 修: 通“ 循”, 依照的意思。
24 贤良辩慧: 指那些信守儒家道德说教和诡辩狡诈的人。
定分 篇 289
25 知诈: 知, 通“智”。智诈, 巧诈。
26 欲东西行也: 朱师辙说,《群书治要》引“东”下有“而”字。
27 受: 通“ 授”。
290 商君 子
附录
附一: 校勘记
《商君子》在战国末期即已流传。《韩非子·五蠹》篇说:“ 今
境内之民皆言治, 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所谓商之法, 可以说
是《商君子》的原始本。《淮南子·要略》提到“ 商鞅之法”,《泰族
训》把“ 今商鞅之启塞”( 即《开塞》) 与“ 韩非之孤愤”并提。司马
迁说“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 可见《商君子》流行于西
汉。东汉班固据刘歆《七略》著《汉书·艺文志》, 著录“《商君》二
十九篇”。《诸葛亮集》始称《商君子》, 连上一个“书”字。《隋书·
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都著录“《商君子》五卷”, 未言篇数。
《新唐书·艺文志》亦只著录《商君子》五卷, 又说:“ 或作《商子》”
《商子》之称自此始。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著录《商子》, 又
说“: 《汉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已亡其一。”但宋郑樵《通志·
艺文略》仍称《商君子》。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著录《商子》与
《通志》同, 都说:“汉有二十九篇, 今亡三篇。”大概郑、晁所见传
附一:校勘记291
本与陈所见传本不同。宋以后多称《商子》, 而严万里( 即严可
均) 则称《商君子》。严万里校本“ 总目”后说:“ 余得元镌本, 始
《更法》, 止《定分》, 为篇二十六。中间亡二: 第十六、第二十一。
实二十四篇, 与今所行范钦本正同。”按“ 范钦本”即天一阁本。
自天一阁本以来, 第十六篇《刑约》有目无文, 第二十一篇则无目
无文, 只有二十四篇。从《商君子》各篇的思想内容、历史事件和
人物来分析, 可知其中有些是商鞅的遗著, 有些是商鞅一派法家
的著作。因此可以说《商君子》是商鞅和商鞅一派法家著作的合
集。
《商君子》在流传的两千多年中, 有的由于有意篡改, 有的由
于传抄翻刻的疏忽, 造成错乱列缺的现像很多。明范钦本、程荣
本已略有校勘。清孙星衍、孙冯翼、钱熙祚、严万里、孙诒让、俞
樾、陶鸿庆等人作了不少校勘工作。近人朱师辙搜集了十五种
版本, 以严校本为底本, 进行校勘, 成《商君子解诂》一书, 后又修
订为《商君子解诂定本》。朱氏吸取了前人校勘的部分成果, 指
出了严校本的某些错误, 提出了很多正确的意见; 但也有不少错
误之处, 还有些问题仅介绍了各种版本的情况和前人校勘的意
见, 却没有提出自己的判断。因此,《商君子》必须继续加以校
勘, 以解决前人尚未解决的问题。
我们进行《商君子》的校勘, 以朱氏《商君子解诂定本》为底
本, 并采用了下列各种副本和校勘专书:
副本:
1 . 天一阁本(即范钦本, 刊于明嘉靖年间,《四部丛刊》即影
印此本。)
2 . 绵眇阁本(即冯梦桢本, 在冯氏所编《先秦诸子合编》中,
刊于明万历年间。)
3 . 吴勉学本(在吴氏所编《二十子》中, 刊于明万历年间。)
292 附录
4 . 汉魏丛书本(即程荣本, 刊于明万历年间。)
5 . 秦骏生本(见秦氏等所编《周秦十一子》明刊本。)
6 . 朝爽阁本(即朱蔚然本, 在《合诸名家批点诸子全书》中,
明杨慎、顾起元评释, 朱蔚然订, 刊于明天启年间。)
7 . 诸子汇函本(即归有光本, 刊于明天启年间。)
8 . 且且庵本( 即明方疑本, 在方氏所编《且且庵初笺十六
子》中。)
9 . 指海本(清钱熙祚校本。)
10 . 严万里校本( 清严万里校本印者较多, 有《四部备要》
本、《诸子集成》本等。)
11 . 崇文本(在清崇文书局《子书百家》中。)
12 . 诸子文粹本(清李宝纂。)
此外, 类书如《群书治要》、《通典》、《艺文类聚》、《太平御览》
等, 亦用以校勘。
校勘专书:
1 . 诸子平议(清俞樾著)
2 . 札(清孙诒让著)
3 . 读诸子札记(清陶鸿庆著)
每篇中的校勘内容
更法篇
[1 ]“ 错法务民主张”
句义难通。天一阁本、绵眇阁本、且且庵本、朝爽阁本、秦骏
生本、吴勉学本、汉魏丛书本、指海本、崇文本都作“ 错法务民主
附一:校勘记293
长”。《新序·善谋》篇引作“ 错法务明主长”。“ 张”当改“ 长”。
“ 主长”, 指国君的好处。“ 务明”, 指努力宣扬。“ 民”亦当改
“明”。如此, 则文义始通。
[2 ]“ 固见负于世”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且且庵本、朝爽阁本、秦骏生本、吴勉
学本、汉魏丛书本、指海本、崇文本都作“固见非于世”。《史记·
商君列传》、《新序·善谋》篇亦引作“ 固见非于世”。按上下文意,
“负”改“非”为宜。
[3 ]“ 不修古而兴”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且且庵本、朝爽阁本、秦骏生本、吴勉
学本、汉魏丛书本、指海本、崇文本都作“不循古而兴”。《史记·
商君列传》亦引作“不循古而兴”。“ 修”改“ 循”, 与下文“ 不循其
礼”、“不循秦国之故”句意一致。
垦令篇
[1 ]“ 无外交, 则国勉农而不偷。民不贱农, 则国安不殆”
文字有错脱。绵眇阁本、且且庵本作“无外交, 则国安而不
殆。民不贱农, 则勉农而不偷”。文义通顺, 合于逻辑, 据改。
[2 ]“ 则辟淫游惰之民, 无所于食。民无所于食则必农”
绵眇阁本、且且庵本作“ 则辟淫游惰之民, 无所于食。无所
于食则必农”。按“ 民无所于食则必农”句本与上句相承接, 不应
有“民”字。有“民”字, 主语就由特指的辟淫游惰之民变为泛指
的民了。“民”字删。
[3 ]“ 农民无所闻变、见方, 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 而愚农不
知, 不好学问, 则务疾农”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吴勉学本、汉魏丛书本、朝爽阁本、秦
骏生本、诸子汇函本、且且庵本、指海本、崇文本在“而愚农不知,
294 附录
不好学问”下重复“愚农不知, 不好学问”八字, 因重文而误脱。
补此八字, 文义方全。
[4 ]“ 奸民无主, 则为奸不勉。农民不伤, 奸民无朴”
且且庵本、秦骏生本无“ 农民不伤”句, 作“奸民无主, 则为奸
不勉。为奸不勉, 则奸民无朴”。按“农民不伤”句与上下文不相
连贯, 此句改作“ 为奸不勉, 则”五字, 句意通顺。
农战篇
[1 ]“ 虽有《诗》、《书》, 乡一束, 家一员, 独无益于治也”
《太平御览》卷八二二引《商君子》作“犹无益于治”。“独”为
“犹”之误“, 犹”意为“还”“、仍”。“独”改为“犹”,文义即通。
去强篇
[1 ]“ 行赏, 民利且爱”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且且庵本、朝爽阁本、吴勉学本、汉魏
丛书、指海本、崇文本此句下都有“ 行刑重其轻者, 轻其重者, 轻
者不生, 重者不来”十八字, 与《靳令》篇语同。严万里校本删去
是错误的, 当据补。但“轻其重者”句与《靳令》篇“罪重刑轻, 刑
至事生”的思想不合。《说民》篇说:“ 故行刑重其轻者, 轻者不
生, 则重者无从至矣。”文义略同, 但无“轻其重者”句。《韩非子·
饬令》篇亦无此句。《韩非子·内储说上》篇引“公孙鞅曰: 行刑重
其轻者, 轻者不生, 重者不来, 是谓以刑去刑”。足证“轻其重者”
四字为衍文, 应删去。
[2 ]“ 金生而粟死, 粟死而金生”
朱师辙校, 品节本作“粟生而金死, 粟死而金生”。据改“ 金
生而粟死”句为“ 粟生而金死”, 有强调“粟生”之意。
[3 ]“ 粟十二石生竟内”
附一:校勘记295
且且庵本、指海本、严万里校本“生”字下都有“于”字。朱师
辙校本以严校本为底本, 而无“ 于”字, 亦未说明, 疑误脱, 今补。
说民篇
[1 ]“ 任、举, 奸之鼠也”
天一阁本、绵眇税本、且且庵本、吴勉学本、汉魏丛书本、指
海本、崇文本“ 举”都作“誉”。《韩非子·六反》篇说:“ 活贼匿奸,
当死之民也, 而世尊之曰任、誉之士。”“举”、“ 誉”形似而误,“举”
当改为“誉”。
[2 ]“ 贫者富, 富者贫, 国强, 三官无虱”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朝爽阁本、且且庵本、吴勉学本、汉魏
丛书本、指海本、崇文本都作“贫者富, 国强; 富者贫, 三官无虱”,
原文文义甚通。严校本误认原文文义不通, 将“ 富者贫”移于“ 国
强”二字前是不妥的, 今改正。
算地篇
[1 ]“ 此先生之正律也”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吴勉学本、朝爽阁本、秦骏生本、且且
庵本、汉魏丛书本、诸子汇函本、指海本、崇文本、诸子文粹本都
作“此先王之正律也”。作“先生”则文义不通, 今改“ 生”为“ 王”。
[2 ]“ 地大而不垦者, 与无地同; 民众而不用者, 与无民同”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吴勉学本、朝爽阁本、且且庵本、秦骏
生本“与无地”、“ 与无民”下都有“ 者”字。依上文文义补“ 者”字。
[3 ]“ 而下失臣子之礼”
天一阁本、秦骏生本“ 臣子”都作“ 臣民”。今改“ 臣子”为“ 臣
民”, 与下文“故国有不服之民, 主有不令之臣”文义相合。
[4 ]“ 国之所以求民少”
296 附录
天一阁本、朝爽阁本、且且庵本、吴勉学本都作“ 国之所以求
民者少”。“ 民”下补“ 者”, 与下文“而民之所以避求者多”句相一
致。
[5 ]“ 资于地则朴”
诸子汇函本作“资藏于地则朴”。“资”下补“藏”, 与上文“ 民
资藏于地”相一致。
[6 ]“ 夫刑者所以夺禁邪也”
绵眇阁本作“夫刑者所以禁邪也”。“夺”字是衍文, 删去则
文义可通。
开塞篇
[1 ]“ 凡仁者以爱为务”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吴勉学本、朝爽阁本、且且庵本、秦骏
生本、汉魏丛书本、诸子汇函本、指海本、崇文本都作“ 凡仁者以
爱利为务”。疑儒家讳言“利”,故删之。“爱”下补“利”“, 爱利为
务”与上文“ 别险为务”相应。
[2 ]“ 有法不胜其乱, 与不法同”
《艺文类聚》卷五二引《商君子》作“有法而不胜其乱, 与无法
同也”。“ 有法”后补“ 而”字。“ 不法”改“ 无法”, 与上句“有法”相
应。“同”后补“也”。
壹言篇
[1 ]“ 垂法而法治”
绵眇阁本、吴勉学本、且且庵本、朝爽阁本作“ 垂法而治”。
上句说“秉权而立”, 可知此句第二个”法“字是衍文, 应删去。
[2 ]“ 下修令而不时移”
指海本作“下修今而不时移”。“ 令”、“ 今”形似而误。下文
附一:校勘记297
说“不法古, 不修今”, 可证作“今”为是, 据改。
错法篇
[1 ]“ 明王之所贵”
据《艺文类聚》卷五一引《商君子》改“王”为“主”, 与上文“ 故
明主者用非其有, 使非其民”句一致。
[2 ]“ 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已也”
严万里校本作“故人君者不可不慎己也”。“ 已”、“ 己”形似
而误, 作“ 己”则文义可通。
战法篇
[1 ]“ 民习以力攻难, 难故轻死”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吴勉学本、朝爽阁本、汉魏丛书本、指
海本、崇文本都作“ 民习以力攻难, 故轻死”。第二个“难”字是衍
文, 删去则文义方通。
兵守篇
[1 ]“ 患无不尽死而邑”
秦骏生本作“患无不尽死而已”。“邑”, 义难通。据改“ 已”。
[2 ]“ 草水之可食者”
天一阁本、绵眇阁本、朝爽阁本、且且庵本、吴勉学本、秦骏
生本、汉魏丛书本、指海本、崇文本作“草木之可食者”。“ 水”、
“木”形似而误。依文义“, 水”改“木”为宜。
修权篇
[1 ]“ 故赏厚而利, 刑重而威必”
《群书治要·商君子·修权》篇作“ 故赏厚而信, 刑重而必”。
298 附录
《韩非子·定法》篇说:“ 公孙鞅之治秦也⋯⋯ 赏厚而信, 刑重而
必。”改“利”为“信”, 删“ 威”字, 则文义可与下文“不失疏远, 不违
亲近”相接。
[2 ]“ 为其不必也”
《群书治要·商君子·修权》篇此句下有“ 故法者, 国之权衡
也”一句。补此句, 则文义更完备。
[3 ]“ 皆不类者也”
《群书治要·商君子·修权》篇作“皆不知类者也”。“不”字后
补“知”字, 句意方通。
[4 ]“ 故有隙、蠹而不亡者”
《群书治要·商君子·修权》篇作“ 故国有隙、蠹而不亡者”。
“故”后补“国”字, 与下文“ 而国无隙、蠹矣”句相应。
[5 ]“ 是故明王任法去私”
《群书治要·商君子·修权》篇作“是故明主任法去私”。“王”
改“主”, 与上文“ 故明主任法”相一致。
徕民篇
[1 ]“ 故三世战胜”
诸子汇函本作“故四世战胜”。“三”当改为“四”, 与上文“ 今
三晋不胜秦四世矣”文义一致。
[2 ]“ 令故秦兵”
诸子汇函本作“ 令故秦民事兵”。“秦”字后补“ 民事”二字,
句意方通。
赏刑篇
[1 ]“ 于是合诸侯大夫于侍千宫”
《通典》卷一六九、《太平御览》卷六三六、六四六引《商君子》
附一:校勘记299
作“于是合诸卿大夫于冀宫”。按当时晋文公尚未称霸, 作“ 合诸
卿大夫”合于事理。“ 侯”应作“ 卿”。“ 侍千宫”不详, 作“冀宫”为
宜。冀为晋国故都, 在今山西河津县。
[2 ]“ 颠颉后至, 请其罪”
《通典》卷一六九、《太平御览》卷六三六、六四六引《商君子》
作“颠颉后至, 吏请其罪”。无“吏”字则误为颠颉自己伏罪, 当
补。《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亦作“ 吏请其罪”。
[3 ]“ 况于我乎”
《通典》卷一六九、《太平御览》卷六三六引《商君子》此句下
有“乃无犯禁者, 晋国大治”九字。依上下文补此九字, 文义方完
备。
[4 ]“昔者周公旦杀管叔,流霍叔,曰‘: 犯禁者也’”
《通典》卷一六九引《商君子》作“昔者周公诛管叔, 放蔡叔,
流霍叔, 曰:‘犯禁者也’”。“ 杀管叔”下补“ 放蔡叔”三字, 则符合
史实。
[5 ]“ 故天下知用刀锯于周庭, 而海内治”
有误脱。《通典》卷一六九引《商君子》作“ 故外不用甲兵于
天下, 内不用刀锯于周庭, 而海内治”。“ 故”下补“外不用甲兵
于”六字,“知”改“内不”二字, 文义乃通。
[6 ]“ 坚者被, 锐者挫”
且且庵本作“坚者披, 锐者锉”。作“被”则文义难通。“ 披”
意为“破”。《管子·法法》篇说“ 故强者折, 锐者挫, 坚者破”, 与此
意相同“, 被”改“披”为宜。
画策篇
[1 ]“ 则削国之所以取爵禄者多涂人”
绵眇阁本、秦骏生本、严万里校本“涂”字后无“人”字。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