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43年6月30日盟国间委员会提交全会第一届会议的报告
提交给第一届全会会议的文件中,有一份是给参加盟国间战后物资供应委员会(主席是F·李滋-罗斯爵士)的盟国政府的报告,其日期是1943年6月30日。根据1941年9月24月圣詹姆斯宫决议而设置的这个委员会,其任务是为盟国政府与有关当局收集并调整关于战后需要的物资估算书以及优先考虑的事项。该报告涉及解放后最初六个月的最低进口计划(总计为四千五百八十五万五千公吨,其中二千三百四十八万五千公吨需要海运),旨在满足比利时和卢森堡、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希腊、荷兰、挪威、波兰以及南斯拉夫的紧急需要。
人们假定,在沦陷区收复以后,会有一个短暂的初期军事紧急救济阶段,这将由盟国军事指挥部作出决定。在此期间,需要的物资将限于那些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需要物品:主要是粮食、衣着、住房、燃料和医药,这将由军事当局进行全面控制与负责。然后由联总从军事当局接管这一工作;该委员会的报告旨在为接管后六个月内上述八个国家已解放的地区恢复了民族政府后对食物、原料以及最必需物品的需要情况制定估算书。估算或者以英国定量分配物品的消费额(例如食品与纺织品)为根据,或者按战前消费额并参照英国战时民用消费额打折扣(例如食用油脂与皮革)。最低限度的营养需要量定为平均每人每天两千卡。
该报告还提请人们注意到,对于已查实的所需物资,尚无迹象表明将作出供应的安排(国际小麦会议除外,它设置了一个有一亿蒲式耳的救济小麦库,拟对遭受战祸的国家以及世界贫困地区进行政府间救济);注意到未来在采购物资方面的协调工作,其必要性并不亚于目前;注意到战后初期船舶缺乏情况可能成为限制救济活动的因素;注意到该委员会无力应付提供资金这一非常重要而棘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仍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注意到由于欧洲目前内陆运输不畅,将会遭遇严重的困难;注意到关于现场派驻机构和现场劳务虽存在种种复杂问题有待考虑,但已解放地区的工业区还是有必要尽快地提供就业机会。该报告以及所附的专门报告是提交给盟国政府去考虑的,特别是要它们考虑上述几个问题。F·李滋-罗斯爵士还亲自将该报告提交给联总全会第一届会议。毫无疑问,这个报告就是总署后来据以进行准备工作的基础,然而当它初次提出来时,美国代表们却群起而攻之,认为盟国政府夸大了它们的需要。
盟国委员会在其报告中还提到了“难民”问题,估计欧洲至少有一千六百万“难民”,其中或许有一半仍然留在本国,但已离乡背井,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难民人数最多的是德国,至少有六百五十万人,主要是来自被占领国的战俘和工人,其中大多数为波兰人,可能多达两百万人;有一百多万被俘的法国士兵和五十多万做工的法国平民流落在国外。
难民问题的演变与预计的情况大相径庭。关于这个问题的演变情况将在下面加以叙述。
(二)全会的各次会议 1943年11月至1946年12月
联总协定签署之后,全会第一届会议立即在大西洋城举行,时间是1943年11月10日至12月1日。参加的国家有加拿大、中国、法国民族解放委员会、希腊、印度、荷兰、新西兰、挪威、苏联、英国和美国,而比利时、澳大利亚、挪威、南非、英国和美国还派出“代理代表和顾问”出席会议。
全会通过下述委员会进行工作:(1)组织与行政委员会;(2)总政策委员会;(3)财务与物资供应委员会;(4)善后救济政策委员会。
“全会首次会议完成了。在协定中已部分制定的组织体制。它标志着第一个联合国家的组织和第一个开展工作的大型国际机构的实际诞生。”
第一届全会进一步规定了联总的活动范围。联总将在“已解放的地区(亦即在联合国家会员国的领土上)开展工作,非经全会特别授权,不得在敌国领土上开展工作”。
联总要提供救济物资(例如,食物、衣服、医药);提供各种救济(例如,卫生与福利);提供善后物资(例如,在已解放地区提供为制造和运输救济物资以及恢复公用事业所必需的原料等等)。
“因此,总署不打算从事长期性的重建经济的活动;它是临时性机构,专门从事救济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它要协助人民自力更生。凡其政府有能力以外汇付款的任何国家,联总不向它发放救济物资,以免耗竭它的资金与物资。然而它也不鼓励外国政府举债来获得外汇以购买善后救济物资。
联总救济物资的分配,应一视同仁,不得因种族、信仰或政治关系之不同,而有所歧视。“因此,救济物资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政治工具来使用。”
构成总署宪章的这些总的指导原则,体现在全会第一届会议所通过的四十一项决议中。
指明这次会议在何种程度上限制了联总的活动范围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协定的条款,总署可以在任何联合国家所控制下的地区,对灾民采取救济措施。这一定义包括的范围很广,不仅对已解放国家进行援助,而且甚至对英国,对其被空袭炸得无家可归的人民也加以援助。这是原来的起草委员会所慎重考虑过的意图。可是英国政府还是决定不向联总提出任何援助要求,而后来英国政府则不能提出救济要求,因为第一届全会作出决定,任何地区,“凡其政府拥有适当外汇支付手段者”,联总不予以救济。然而这后一规定还有更广泛的影响,它要求希望获得援助的政府接受一次“支付能力审查”,并使总署相信该国政府确实没有支付能力。这一决定使得西欧大陆上所有国家都没有可能得到联总的援助。这些国家为了对抗德国人的占领,冻结了它们在海外的资产,所以它们在国外拥有相当大的一笔可资利用的外汇,而且为了威望关系,它们也不愿让署长去审查它们的资产。那时它们尚未认识到这些资产与它们国家所需要的恢复及善后费用相比,是多么不足。以后,所有这些国家都通过马歇尔援助计划获得了大量的援助。
对“救济物资需要付款的国家”,联总没有从事救济活动的责任,但下述事项不在此限:(a)紧急救济物资,(b)帮助不是所在国国籍的难民。此外,联总还必须对付款国家提出的物资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提交联合委员会;事实上联合委员会对于物资的供应实行了非常严格的控制,联总没有必要去插手。英国的政治利益在于促使西方国家重新站起来,当证实联总没有可能援助这些国家时,对英国来说最恰当的办法是由英国直接援助这些国家(多半要通过信贷去购买那些有可能获得的物资),而不是把这笔钱花在对东欧的慈善援助上。因为,一旦禁止总署去援助西欧国家,法国、比利时、荷兰与挪威就不再对联总有什么实际兴趣了,而当初所设想的大部分将用于西欧的资金事实上将主要用于俄国的卫星国以及意大利、奥地利和希腊了。因此,那时看来非常合理的财务决定却改变了总署工作的一切计划,造成了这样的局面,即把联总的资金(大部分由美国、英国和加拿大捐助)用来恢复已变成潜在敌人的那些国家的经济,而操英语的国家在西欧的朋友以及英国本身倒是一直在等待援助,后来终于由美国通过马歇尔援助计划向它们提供了援助。
如前所述,全会第一届会议通过的第一批四十一项决议,成为联总政策法规的最初构成部分。全会由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事实上全会一共举行了六次会议:
-- 日期 地点 主席
1 1943年11月10日至12月1日 新泽西州大西洋城 迪安·艾奇逊(美国)
2 1944年9月15-27日 蒙特利尔 莱斯特·皮尔逊(加拿大)
3 1945年8月7-25日 伦敦 吉尔贾·申卡尔·巴杰派爵士(印度)
4 1946年3月15-30日 大西洋城 蒋廷黻(中国)
1946年5月9日 华盛顿 蒋廷黻(中国)
5 1946年8月5-17日 日内瓦 安德斯·弗里哈根(挪威)
6 1946年12月10-14日 华盛顿 亨里克·考夫曼(丹麦)
临时议程由署长准备;虽说中央委员会以及全会各个成员都有权提出议题,但它们却很少这样做,总务委员会往往会改变临时议程,更动议题的讨论次序,并决定哪些应包括在议程之内,哪些则不包括。从第二届会议起,总署为全会设置了一个秘书处,由副署长郭秉文在1944年8月至1947年7月期间负责该处工作。全会的大部分工作是通过委员会而不是通过全体会议来进行的。
“出席全会的人通常是从各国政府主要负责人中遴选出来的;供应物资的主要国家还派了一批有资格的顾问陪同他们出席全会。”在后来的几次会议中,美国和英国的主要代表们倾向于将愈来愈多的工作移交给下属人员去办。
全会的工作有:(1)讨论署长的报告;(2)制定新的政策,这体现在以后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
“在第一届全会会议之后的五届例会中通过的七十四项决议,涉及的范围很广,从一些小事,如批准联总的钤记,到一些重大的决定,例如把联总援助范围扩大到前敌国地区,规定第二次捐款并对联总工作的时限提出建议。”
(三)全会所属各委员会及其工作
全会中央委员会最初由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国的代表组成,由署长担任主席,他没有表决权;第三届全会时(1945年8月)增加了加拿大与法国的代表;第四届全会时(1946年3月)又增加了澳大利亚、巴西和南斯拉夫的代表。
中央委员会于1943年11月11日召开首次会议,任命了首任署长(赫伯特·H·莱曼州长)。1948年9月24日举行了第六十六次会议,也即最后一次会议。从1948年9月30日起取消署长一职(当时由洛厄尔·W·鲁克斯少将担任);这就是联总作为一个业务机构正式结束的日子。
在全会会议期间中央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次数如下:
全会会议 日期 委员会成员数 委员会会议次数
第二届 1944年9月 4 1-8
第三届 1945年8月 4 9-16
第四届 1946年3月 6 17-27
第五届 1946年8月 9 28-35
第六届 1946年12月 9 36-42
其后 1948年9月 9 43-66
中央委员会的会议是不公开的;会上讨论联总的整个活动。会议的气氛是融洽的,所作的决议通常是一致通过的。但是有一次(1946年3月),当美国的提案要求获得有关贸易协定、进口和出口的情报时,苏联代表投票反对,中国代表弃权;在联总的后半部历史中,苏联、南斯拉夫、有时还有中国,趋向于形成一个少数反对派。然而就大多数问题来说,并不存在什么争议。
中央委员会的权力与日俱增。它有权作出紧急决定,虽说这要提请全会审议,但是事实上这些决定极少有修改的情况。全会(在1945年8月的第三届会议期间)规定署长的主要活动计划,即对有关国家分配救济资金,亦即总署的中心工作,需由中央委员会批准。因此,“中央委员会对制定政策以及对总署业务控制的权力超出了协定所规定的范围”。
署长通过一系列的月报(月报于1945年初开始,一直继续到1947年6月)使中央委员会能随时了解他的工作的详情。从那以后,中央委员会执行了全会的权力——主要是为了结束联总业务——而月报也就改为两个月一次了。
除了全会(最高权力机构)和中央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之外,联总的管理权原应掌握在一系列委员会手中。
第一届全会(1943年)建立了欧洲地区委员会及远东地区委员会;还建立了物资供应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以及物资供应委员会所属小组委员会(决定受援国的支付能力)。此外又有审计小组委员会、规划小组委员会以及五个专门咨询委员会(处理农业、难民、卫生、工业的恢复和福利事宜)。这些专门委员会应就其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全会、中央委员会和署长提出建议;但是
整个说来,它们在开展联总工作方面只起次要的作用。……为这些委员会规定的细则都是表面文章。原来指望这些委员会能成为重要的工具,能促进会员国政府对联总工作的好感、参与和支持,但结果却使人们担心这些咨询机构会延误联总的行动。联总的工作要求能迅速满足紧急需要。联总的存在是短暂的,不能让这些在政策方面提供意见的各种委员会通过漫长的讨论而推迟联总的活动。因此,总署并不鼓励委员会开会。到第二届全会期间(1944年),会员国政府都表示不必再添设委员会。第三届全会(即1945年)解散了许多专门委员会,会员国及总署对此是欢迎的。
全会欧洲委员会和全会远东委员会具有重要的职能,如:
1. 提出整个物资需要数量的根据,提出公平合理分配现有救济物资的意见;
2. 接受并讨论定期报告,并就协助难民的组织工作以及就协调各国关于医疗及其他善后救济事宜的行动提出意见。
全会欧洲委员会的代表来自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法国民族解放委员会、希腊、冰岛、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苏联、英国、美国和南斯拉夫。丹麦、白俄罗斯、乌克兰和土耳其是以后参加的;而意大利和奥地利的代表(1946年以后)被邀列席会议,无表决权。
这个委员会从1943年11月至1948年3月共召开了三十八次会议;先后担任主席的都是英国人,如粮食大臣J·J·卢埃林上校(现为卢埃林勋爵);兰开斯特公爵郡大臣欧内斯特·布朗议员;弗雷德里克·李滋-罗斯勋爵;肯尼思·P·扬格议员。
全会远东委员会是一个有影响的重要机构。直到第一次南京会议(1946年6月7日)为止,它的事务主要是讨论总署关于当前工作的双月报告,讨论官方或专家派遣团的考察报告。在它转移到中国之后,它成为
决定总署远东政策的一股力量……它特别讨论了下述问题……如难民工作的规模,需要更多的当地通货的情况,以及救济物资在某个国家内分配不均的情况。1947 年是远东委员会、也是联总在中国的活动遭到很大干扰的极为困难的一年,因为内战扩大,运输困难,通货膨胀日益加剧,迫使这个地区委员会的活动超出了它的咨询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