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最高代表(即行政长官兼总督、民政长官、德国保护长官、德国专员、军事司令官等)的地位,往往在这一类地区和在另一类地区互不相同,尽管委派这些官员的根本目的——即为了维护德国的利益——在整个希特99勒的欧洲却完全是一样的。拿合并区来说,最高权力在当地是由行政长官兼总督行使,如果它们隶属的行政区是普鲁士的一部分,则由行政长官兼省长来行使。象所有其他行政长官兼总督那样,他是“德国政府的常设官员”,在德国内政部长的全面监督(Dienstaufsicht)下进行工作,负责督促人们遵守希特勒制定的政策方针。在但泽—西普鲁士和瓦尔塔兰,由于官方规定“所有行政部门”都归行政长官兼总督管辖,他又成了诸如司法、财政、铁道和邮电等“特殊行政机构”(Sonderverwaltungen)的首长。因此,正象德国报刊指出的那样,他的“地位”较之其他各省的德国总督“无可比拟地强大”。不象德国国内官职和他相当的官员们,他也不受任何传统类型的德国省一级行政机构的妨碍——事实上,在他管辖的地区内,“国家社会主义的思想可以彻底予以贯彻”,“国家社会主义的理论可以百分之一百地忖诸实行”。
在比亚威斯托克、下斯蒂里亚、上卡尔尼奥拉、西兰、米埃斯塔尔、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民政长官就是德国最高代表,其职责同挪威和荷兰的德国专员的职责相仿。不过他同时又是这个地区所隶属的附近那个行政区的长官兼总督(科赫是一个例外,他是东普鲁士行政长官兼省长)。但是,光是这片地区这样隶属于一个行政区,不足以使它的行政机构就成为国家行政机构。“只有在特殊的领域里——即邮电、铁道和海关——国家才直接接管”。在所有其他领域里,最高权威就是民政长官,他通过若干相当于柏林中央政府各部的行政部门来进行管理。甚至当中央政府的一个机构,例如粮食管理局,在这些地区设立分局时,它们也不归柏林而归民政长官管辖。除了那些明确地获准可以为全部占领区制订法律100的政府当局所发布的命令外,民政长官只接受经由德国总理府主任(即拉默斯)传达下来的希特勒的指示。但是,在颁布新法律之前,他们有必要同有关的中央部门进行磋商,而在有些地区(例如,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德国内政部内设立的所谓“总办事处”有权来调解民政长官和中央部门之间发生的任何争执。可是柏林当局并不行使任何“财政权力”,因为希特勒本人坚决认为,民政长官“决不应”在财务方面受到任何严格管理的“妨碍”。因此,他们“获准编制范围极其广泛的独立的预算”。”
在总督辖区,总督汉斯?弗朗克象上述地区的民政长官一样,也是直接对希特勒负责,尽管在其他方面,他的地位多少比他们还要高些。在许多方面,弗朗克是所有德国代表中最志得意满的,因为他领导的行政机构不仅几乎全部是由德国人组成的,而且实际上还享有“政府”的地位——所谓总督辖区政府。在总督下面,有一个国务秘书领导着这个“政府”,国务秘书下面设有一整套完善的行政机构,上面由十二个“中央部门”的首长组成一种内阁。在地区一级上,有五个地区长官,每一个管理着相当于德国行政专区那样的一片地区。鉴于有一项决定,要求除次要职位外使所有职位都由德国人担任,这一雄心勃勃地规划的行政机构有一部分无疑是必要的,但是,也有不少显然是弗朗克本人想在行政方面享有自治的那一众所周知的愿望的结果——这个愿望终于使他被控企图把总督辖区变为一个独立国家。弗朗克不仅101在柏林保持着一个规模很大的机构(包括一个特设的宣传处)来维护他的利益,而且在克拉科夫的办公厅下面还驻有军事司令官和空军总司令委派的“联络官”,以及外交部、总理府、军备与军火部(施佩尔部)、纳粹党办公厅和德国青年领袖等机构的常驻“代表”(Beauftragte)。此外,弗朗克也不反对外国政府向他派遣代表的这个主意,他把法西斯代表福索姆布龙伯爵“当作意大利的某种外交代表”来接待,便是一个明白的表示。
虽然驻乌克兰的德国专员科赫和驻奥斯兰的德国专员洛泽具有同挪威和荷兰的德国最高民政首脑一样的官衔,但是严格地说来,他们的地位却比不上那两个德国代表。因为根据1941年7月17日希特勒发布的命令,他们隶属于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部长罗森贝格和他的常务次长阿尔弗雷德?迈尔。按照这道命令的规定,在这些地区内行使最高立法权的是这个德国部长,而不是这些专员。可是,当所谓“特别行政机构”(Sonderver-waltungen)侵入这个德国部长的职责范围时,他的权力便逐渐受到限制。例如,德国运输部长接管了东部交通管理处的铁道系统,而德国邮电部长又对邮电事业承担起了责任。戈林、施佩尔和希姆莱在他们各自负责的领域里也代表最高当局,虽然有明文规定,“所有这些权力机构”应与该部长保持密切联系,并应相互保持联系,以保证“对各项事务有统一的指挥”。罗森贝格的权力所受到的这种限制,使名义上隶属于他的德国专员比较易于摆脱他的控制。实际上,科赫在同东方事务部的关系方面至少取得了相当的独立。由于这两个专员象占领区102的所有其他德国行政首长那样,是由希特勒亲自委派的,不是由罗森贝格委派的,这个德国部长的地位在他们眼里无论如何是相当软弱的。
至于挪威和荷兰,两地德国专员的地位是相同的,尽管特博文仍然保有党的行政长官的地位,而赛斯—英夸特则具有德国部长这一多少较为崇高的衔头。事实上,希特勒1940年5月18日颁发的任命赛斯—英夸特为“德国驻荷兰占领区专员”的那道命令,显然是仿效1940年4月24日颁发的任命特博文为“德国驻挪威占领区专员”的那道命令的。这两个德国专员都被明确地指定为“德国利益的监护人”,他们都对希特勒直接负责,并接受希特勒本人的“指示和命令”,这两个德国专员都有权通过法令来制订法律,两地的“最高军事权力”仍然属于当地的德国武装部队司令官,他所发布的“民政范围”内的命令则由德国专员予以执行,两地德国专员都可以“要求德国警察机关协助”去执行他们的命令,尽管“在军事需要的范围和德国专员工作许可的范围内”,这些警察机关也听候武装部队司令官的指挥。事实上,特博文在挪威的地位和赛斯—英夸特在荷兰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唯一基本区别似乎在于这一点:1942年2月以后,特博文是通过吉斯林领导的一个当地政府推行他的许多任务的,而赛斯—英夸特则继续通过前荷兰各部的常务秘书长组成的一个所谓“无头政府”去管理荷兰。
至于军事管制下的那些国家——比利时和法国北部、法同被占领区、塞尔维亚和希腊——德军司令部严格他说来也是武装部队的一个执行机关。军事司令官必须执行的法律有许多是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或陆军总司令部颁布的,虽然象文职的德国专员那样,他也须执行有权为整个德国占领下的欧洲制定法律的德国那些中央机关(四年计划组织等)发布的命令。至于塞尔维亚,由于那103里的军事司令官同萨洛尼卡和爱琴海的驻军司令官以及希腊南部的驻军司令官一起都隶属于雅典的武装部队东南欧司令官,所以他作为武装部队代表的地位获得了加强。但是,所有这些军事司令官的司令部里,都有一些文职专家,协助他们搞好行政管理工作。在塞尔维亚,虽然从理论上说来,地方事务是1941年8月29日成立的、由米兰?奈迪奇将军主持的“自治”政府的责任,但是事实上,控制塞尔维亚的大权却掌握在“军事司令部行政长官”(ChefdesVerwaltungsstabesbeimBefehlsha-ber)国家行政顾问图尔纳的手里。在比利时和法国北部,军政府的首脑,党卫队大队长埃格特?雷德尔在军事司令官冯?法尔肯豪森将军的领导下,行使着类似的(虽然也许是较有限制的)权力。在这一情况下,德国的行政机构划分为许多专家部门(一般经济工作、运输工作、司法工作等),以适应德国人特别关心的不同方面的地方事务。在法国被占领区,由于德国人严格他说来只对维希政府主管的法国行政部门进行控制,因此情况多少有些不同。但是,象在军事管制下的其他地区一样,这里的民政事务也是由属于司令部的一个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的。
至于保护国的特殊地位同其他各类占领区的地位的比较,上文已经叙述过了。那种特殊的性质也反映在赋予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的德国最高代表德国保护长官104的地位与权力上。希特勒1939年3月16日颁发的关于建立保护国的法令和1939年3月22日颁发的补充法令都规定,牛赖特(象弗朗克、特博文、赛斯-英夸特和继他之后被委派的所有其他民政长官那样)将是希特勒的直接下属和“唯一代表”,并将直接“接受他的指示”。象所有其他德国代表那样,德国保护长官也被称为“德国利益的监护人”。可是,不仅某些行政部门,例如交通、邮政、电报和电话事业,都不归他管理,而且柏林的德国政府还有权在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设立行政办事处,不受他的管辖。这种情况在司法方面尤为突出,在那方面,行使最高权力的不是德国保护长官,而是德国司法部长。
因此,牛赖特的职权主要限于监督捷克的“自治”政府,而且就德国政府在保护国内设立的办事处而言,他的权力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 1939年3月16日的法令,他可以向捷克政府“提出意见”,捷克政府须经他批准方可就职,他还可以对据他认为是“有害于德国”的措施表示异议。可是,牛赖特不能成立自己的监督机构,象其他地区里他的同事那样,尽管根据1942年5月7日希特勒颁布的一项法令,他终于有权可以“同德国内政部长磋商”后,根据战争的需要,采取简化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行政机构的种种措施。
至于丹麦,德国全权代表的地位是独特的,无法同任何其他占领区德国最高代表的地位相比拟。诚然,由于丹麦的安排十分特殊,所以它起初甚至在德国国家和党的机关内部全引起了很大的混乱。这些机关似乎发觉很难不把驻丹麦的德国全权代表看作一个德国专员,停止向他直接发出各种公文,它们甚至发觉很难停止对丹麦政府直接发出命令,并且很难停止把只发给其他占领区的通知送交给他们。由于这样不恰当地但也许是可以理解地违反了外交礼节,纳粹党办公厅于1941年3月20日认为有必要将德国外交部魏茨泽克的一封信予以传阅。信上指出,驻丹麦的德国全权代表的地位有一点不同于挪威和荷兰德国专员的地位,即:他“必须通过外交途径105去执行同丹麦当局有关的各项工作”。因此,这封信坚决认为,“凡是德国国内当局”向丹麦发出的“各种指示和要求”,必须仍以德国外交部作为适当的中转机关。
然而,希特勒那样的人决不会允许任何这样比较开明的安排无限期地继续下去。1942年10月初,他作出决定,丹麦同德国之间的关系原来所依据的1940年4月9日的宣言已经“过时”了。他辩解说,“在德国领导下建立起来的新欧洲内部,不能容忍有这样一种国家存在:即一个民主政府,而且还在一个迄今只怀恶意的王室的统治之下”。因此,丹麦必须“成为德国的一个行省”。该地行政机构的目的必须是“尽可能迅速地成立一个”由丹麦国家社会主义者领导的“政权”,“任何反抗行动,即使是最最微小的,也必须用武力镇压下去”。因此,他将委派一个“强硬的国社党员”为全权代表,而“军事司令官和武装部队都应把自己看作是驻扎在一个敌对国家,而不是在一个友好国家内”。这是委派冯?汉内肯将军为军事司令官和委派维尔纳?贝斯特接替原来的德国全权代表冯?伦特一芬克的前奏曲。冯?汉内肯将军是一个狂热的纳粹分子,以前曾在俄国“奥尔登堡”经济部门的“w组”里工作过。
这也不是所谓“模范保护国”和德国之间的关系中所出现的最后一场变化。在1943年8月的“危机”过去后,德国全权代表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时大举开来的德国警察和保安处人员并不归他管辖,而归高级党卫队和警察头子潘克统领,后者又向希姆莱负责。因此,在德军占领的最后两年里,丹麦是由谁也管不了谁的三个不同的德国当局加以管制的:(1)德国全权代表维尔纳?贝斯特;(2)军事司令官汉内肯将军(后来是林德曼将军);以及(3)潘克指挥下的德国党卫队和警察。因此,丹麦陷入了一种啼笑皆非的处境:就理论上讲,它继续保持它的“自治”,宪法也仍然生效,国外的外交代表在106某些情况下也仍然在职,可是实际上,它的国务受到德国党卫队和警察的监视大概比西欧任何其他国家更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