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内政部
尽管某些德国机构有权为整个希特勒的欧洲制定法律,但是柏林的中央政府除了绝对必要外,一般总避免干预占领区的事务。理论上讲,占领区的事务是归“德国国外事务总署”(Reichsaussenverwaltung)负责的,这是“德国政府新设立的一个部门”,它尽管这时还刚成立不久,但最终希望可以“同内政机构和外交机构共同发挥作用”。然而,事实上,对德国代表及其工作人员说来,德国国外事务总署还不过是一个一般名称而已。它并没有一个可以协调本身活动的总机构。的确,由于占领区的所有德国代表都是由希特勒亲自任命的,而且也只对他负责(科赫和洛泽可能是例外),所以设立这样一个机构即使是可能的也是困难的。因此,遇到各个德国代表的活动需要有所联系时,就只得由“德国内政机构”来提供。但是希特勒对于德国政府当局干预占领区的行政工作一向十分猜忌,因此除了极少数的事例外,这种联系仍然仅仅是有名无实的。德国总理府在拉默斯的主持下,可以,也的确接受德国专员和军事司令官就国家和个人事107务提出的建议,有一时期甚至还采取步骤,要求他们就他们管辖的地区按月呈递报告。但是,德国总理府的主要职责看来是在德国专员和军事司令官同希特勒之间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把他们的报告加以挑选后呈给元首审阅。只有在司法领域里,以及在其他纯技术性的事务上,“德国内政机构”才对德国国外事务总署产生一点明显的影响,而这是通过德国内政部来施行的。
德闰内政部通常总在刚开始占领,占领区同德国的组织关系还有待具体规定下来时,便奉命参与其事。例如,拿保护国来说,内政部负起了同其他有关部门商定后发布“贯彻实行”1939年3月16日的法令所需要的“所有一般的和行政的规则与条例”的职责。根据希特勒1939年10月8日颁布的法令,内政部被指定为“改组”波兰合并区的“中央机关”,并负责推行德国法律、划定边界和使地名德意志化。同时,根据希特勒1940年5月18日和23日颁布的法令,内政部有责任从事使欧本、马尔梅迪和莫雷斯纳同德国“重新联合起来”的工作。名义上,内政部里有一个专门处理占领区事务的完备的组织,因为当一个地区并入德国或由德国占领时,通常总由内政部负责成立一个“总办事处”。战前,为奥地利、苏台德区以及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国都曾成立过这种总办事处。战争期间,最重要的总办事处是为挪威、阿尔萨斯—洛林和卢森堡,以及所谓东南占领区设立的那些。这些机构,即使不是全部,至少大部分是由施图卡尔特主持的。他后来成为内政部的国务秘书,并且主管1和IR两个司,前者掌管“宪法、立法、行政管理和合并区”的工作,后者掌管“德国和占领区的民防工作”。108 就合并区而言,内政部是德国政府各部门中最有影响的,因为在涉及这些地区公民权的所有问题上,它的意见就是法律。然而,在其他方面,内政部能为德国代表所做的唯一重要的工作似乎就是,向这些代表提供指派给他们的德国文官并加以照料,同时还在公布法律和法令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和意见。在弗里克的控制下,内政部逐渐陷入戈培尔所说的“官僚脑积水”的状态,这使它“完全不适宜于政治领导”。如果不是施图卡尔特“执掌大权,在日见扩大的范围内成为真正的内政部长”,那么内政部的作用无疑还会进一步受到限制。施图卜尔特是一个积极、干练、富有野心的党卫队军官,对大空间行政管理具有强烈的地理政治倾向和浓厚的兴趣。1943年8月,当希姆莱按管内政部以后,他力图改善这种情况,他定期召开德国行政官员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占领区行政机构的官员和德国中央政府的代表。然而,希姆莱在占领区主要是以党卫队头子兼德国警察总监和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会长的身分,而不是以内政部长的身分行使职权的。因此,在接替弗里克以后,他的主要兴趣总的说来,仍然是加强党卫队和警察在这些地区的权力,而不是树立内政部的影响。
(二)德国外交部
德国外交部拥有最多的欧洲各国问题专家,在正常情况下,原可以指望它在占领区的行政管理方面同德国国外事务总署保持密切的联系。可是,希特勒认为,外交部是“反动思想和失败主义的发源地”,因此“在成争结束以前”应“尽可能不让它出场”。所以,正如冯?施特恩格拉希特在作证时所说的那样:“当德军一越过国境,外交部就失去了对那个国家的权109PGN0167.TXT/PGN>能”。因此就某些占领国家而言,“外交部甚至连派遣一个代表的权利”都遭到拒绝,而实际上“这些代表的职位仅仅兄为了观察〔目的〕而已”。但是,对德国外交部职权的这种限制也有某些例外情况——譬如,法国和丹麦的被占领区的例子。
1940年8月3日,奥托?阿贝茨被任命为法国被占领区内外交部的全权代表。鉴于他对法国非占领区和维希政府能够发挥一些影响,这个职位具有了相当的重要性。根据里宾特洛甫1940年8月3日通知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关于阿贝茨任命的那封公函,希特勒在作出这项任命时曾亲自明确地指示,“只有阿贝茨大使”应“对法国被占领区和非占领区的所有政治问题负责”,他应“同当地军事司令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采取行动”。他的职务,如同那封公函中明确指出的那样,将包括:(1)在政治事宜上向军事机构提供意见:(2)同维希政府及其在占领区内的代表经常保持联络;(3)对“重要的政治人物”和“从事于制造舆论这项工作的敏感人物”施加适当的影响:冯?施特恩格拉希特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0卷,第109页)。严格地说,南斯拉夫并不是这样,因为在那里外交部于1941年4月参加了应由意大利占领的地区的移交工作〔参阅希特勒分割南斯拉夫的紧急指示,同上书,第27卷,第6O—62页(1195-PS);《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329页;《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838—839页〕。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0卷,第109页。
他在那里一直逗留到1945年5月(同上书,第127页)。
(4)对占领区内的报刊、电台和宣传机关提供必要的政治指导。这就使阿贝茨担任了德国外交部在希特勒的欧洲的行政管理中所能取得的少数重要职位之一。结果,阿贝茨不可避免地成了其他德国机关(特别是盖世太保)阴谋陷害的目标,而且由于这种阴谋,希特勒后来也对他“多少有点猜疑”了。
在丹麦,德国全权代表维尔纳?贝斯特严格地说来根本不是外交部的官员。他在哥本哈恨的总部通常不是称为德国公使馆,而是称为“德国全权代表办事处”。1943年1月,德国总理府甚至说他“不再是派驻丹麦政府的德国外交代表,而是一种驻丹麦的德国专员”。贝斯特除110了是大空间问题的专家并在1941年和1942年担任过驻法德军司令官的行政官员外,还曾做过党卫队律师,是德国警察问题的权威和(如同里宾特洛甫不得不承认的那样)“海德里希的合作者”。因此,尽管德国外交部长可能会夸口说,这个全权代表的任务是他进行的“试验”的一部分,即试用“温和的手腕和妥协的方式”去对待丹麦人,判断其效果如何,可是使贝斯特在1942年获得丹麦这个职位的,并不是由于他的外交经验,而是由于他同党卫队的关系。他在丹麦任职的那两年半期间,除了接受外交部的指示外,一直还接受希特勒和希姆莱的指示,同时又与“内政部长、希姆莱和党卫队圈子里的人士”保持着“联系”。
在德国占领下的欧洲,可以施展重要影响的另外一个外交部代表,就是赫尔曼?诺伊巴赫尔。他在1943年9月7日奉派以“特使”的身分前往巴尔干各国。然而,象贝斯特一样,他也不是一个职业外交家,而是纳粹党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其他占领区内,即使有外交部的代表,他们在德国占领工作方面也只不过起着次要的作用。在荷兰,所谓外交部驻外机构长官贝内,显然是由赛斯一英夸特而不是由外交部委派的,他成了德国专员的下属,其主要工作根据规定是:“处理还有可能在荷兰发生的那种外事方面的政治问题”。鉴于德国政府的其他机构不断地尽力防止这种问题再度发生,这就意味着贝内对处理各项事务方面的影响实际上是很有限的。ǐ111可是,对外交部代表的影响加以限制的这种政策,也确实带来了一个好处。那就是:尽管里宾特洛甫和其他部长为占领区内各自的职责时常发生冲突,外交部和德国民政机构之间的关系却一直相当融洽。出现的唯一一次激烈的冲突是为了东方占领区,当时里宾特洛甫反对政府部长罗森贝格的意见,主张外交部应有权参加俄国占领区的内部组织工作。虽然希特勒马上就驳回了他的这一主张,但是外交部长通过在外交部内组织一个“东方委员会”,并通过培养自己的东欧流亡者集团,显然继续干预东方地区的事务。因此,1942年5月,罗森贝格不得不又向希特勒申诉,其结果是,希特勒终于接受了罗森贝格的意见,于1942年7月28日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外交部和东方事务部在东方占领区内各自的职责。这给了外交部处理同外国有关的东方占领区各项事务的权力,不过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外交部长应同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保持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罗森贝格却奉命肩起全部责任来,为“建议置于德国民政机关管辖下或者置于德国主权下”的这些前苏联领土的“政治领导和开发,拟定预备性的措施”,不过遇到罗森贝格采取的行动有可能影响到德国的外交政策或军事政策时,他也应同里宾特洛甫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长官(凯特尔)进行磋商。至于占领区的人民和他们的代表(包括流亡人士),如果占领区仍然是在军事占领之下,那么德国武装112部队就代表德国,如果是在民政机关管理之下,那么罗森贝格的部门就代表德国。
(三)国家社会党
纳粹党组织只有在合并区和民政长官管辖区内才以政党的地位在促进德国占领的目的方面起主要作用。在这些地区,纳粹党的主要工作是,“使这些地区并入德国”,井帮助搞好使当地居民同化的工作。为了这一目的,党成立了一些特别的地方组织——所谓吸收团体。这种组织可以批准大批通常不够入党条件的当地人民加入它们的队伍。这种组织就是:阿尔萨斯的献身团、洛林的日耳曼民众团体、卢森堡的日耳曼人运动、下斯蒂里亚的居民会和上卡尔尼奥拉、西兰和米埃斯塔尔的卡恩特纳民族联盟。其中前面三个组织成立的目的,公认是专门为了“加速重新德意志化的过程”,参加这些组织通常是取得德国“国籍”的先决条件,而要取得正式的德国公民权井保住担任的公职,积极的工作则是必要的条件。因此,在大多数地区内,居民都受到很大的压力,要他们参加这些组织。结果,洛林的日耳曼民众团体和下斯蒂里亚的居民会终于能够声称,当地成年的居民分别有百分之九十八和百分之九十五全是它们的成员。但是,这样庞大的会员人数显然井没有影响到正规党组织在这些地区建党的步伐。例如,在阿尔萨斯,尽管献身团只吸收了当地居民约百分之十五入团,国家社会党早在1941年3月22日便已经成立,而在洛林,尽管日耳曼民众团体的成员按总人口比例而言,比献身团要多出六倍以上,但是国家社会党直到1942年7月30日才正式成立。113在其他占领区内,为了实行“领袖原则”并使政治权力同时集中在最高德国代表的手里,有必要不但使纳粹党从属于德国专员,而且还对地方党组织进行改组,以便使它们在每一地区完全独立。例如,在荷兰和挪威,纳粹党的地方组织原来是隶属于中央国外组织的(海外德国人的党组织),后来都不受该组织的管辖,而完全归赛斯-英夸特和特博文分别管辖了。在总督辖区,1940年5月6日成立起来的地方党组织——总督辖区波兰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从一开始就置于弗朗克的控制之下,尽管总督委派“副领袖的代表”(1941年 5 月以后是纳粹党办公厅的代表)在一切有关党的事务上充作他的“代表”。同样地,当希特勒于1942年4月1日在东方占领区成立东方地区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时,他任命德国部长罗森贝格为它的“领袖”。罗森贝格立即禁止各级党组织未经他明确批准在东方从事任何活动,从而把党的各项事务的控制权集中到了他一个人手里。在保护国,纳粹分子显然认为,只要设立一个“党的联络处”(Parteiverbindungsstelle),使党组织同德国保护长官和他的下属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也就够了。可是在保护国,党的机构不归牛赖特而归邻近的下多瑙河行政区长官尤里领导。
(四)党卫队
关于党卫队在希特勒的欧洲的规划与形成方面所起的作用,上文已经提到过了。因此,这里只需要讨论一下党卫队同占领区各行政机构的关系,并指出由于希特勒未能使党卫队和警察听从德国代表和军事司令官管辖114而造成的某些后果。
党卫队在占领区所行使的权力,有不少都集中在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手里,而他通常则是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会长和党卫队头子兼警察总监希姆莱的代表。在德国占领下的所有地区,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办事处是千篇一律的,当民政机构或者军政机构在占领区一组成,党卫队马上就向那里派遣一名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而且,虽然各占领区的民政或军政机构的形式可能不同,党卫队和警察统治的形式却一成不变,即使在占领区和德国本上之间也并无差别。每当一个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奉派到一个占领区去时,他总有一套同样的党卫队和警察机构供他指挥,而遇到有必要使用公安组织(奥波)、保安警察和保安处作为一支联合力量时,他也具有同样的权力可以负责指挥这从讥构,就象他在德国本上的同僚们那样。同时,他在对他的顶头上司希姆莱的关系方面,仍然保持同样的地位。这样,通过使各占领区的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成为正规的党卫队和警察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使他们听从希姆莱本人的直接指挥,希姆莱就保证了他对各占领区象对德国本土那样,实行同等程度的独裁控制。此外,他还象卡尔登勃鲁纳作证时所说的那样,建立起了一个纵横交错,伸展到希特勒的欧洲每一角落的庞大的权力工具。
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同德国代表的关系是按种种不同方式予以规定的——但是在某种程度上总给他留下一个空子,使他可以避免完全从属于民政或军政当局。在保护国,其地位是根据1939年9月1日发布的“关于重建行政机关和德国保安警察的命令”规定的,牛赖特以德国保护长官的身分统辖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的“所有德国官方机构、办事处及机关”,国务秘书卡尔?赫尔曼?弗朗克则成为他的“总助理”。可是,根据该项命令的第二部分,保护国的保安警察在行政方面仍然是德国保安警察的组成 115 部分,因此完全归希姆莱控制。但是,由于弗朗克已经是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因而在党卫队和警察事务方面也是希姆莱的地区代表,所以就出现了这种多少有点特殊的局面:就一般行政事务而言,他名义上是牛赖特的下属,但是在关系到保安的一切问题上,他却是完全独立的,只向党卫队首长希姆莱一人负责。然而,实际上弗朗克逐步对警察和行政两方面都承担起责任,从而防止了出现混乱的任何可能。1943年8月,当弗里克接替牛赖特的职务时,德国保护长官的权力有了很大的改变,变得不但事实上而且名义上都移交给弗朗PGN0177.TXT/PGN>克了。
在其他占顿区内,趋势也是牺牲德国代表的权力以扩大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权力。在荷兰,德国警察机关仅仅是置于德国专员和武装部队的管辖之下,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则须经希姆莱提名,由希特勒任命。结果是,每当赛斯-英夸特向德国警察下达一道命令时,后者无疑总要“调查一番,以搞清楚〔这道〕命令是否同希姆莱直接发给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指示相符合”。另一方面,荷兰警察则从一开始就归德国专员管辖。但是,当赛斯-英夸特设立行政与司法、保安、财政与经济和特别事务等四个“委员会”时,他显然受到希姆莱的压力,被迫把保安“委员会”连同对荷兰警察的监督权交给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劳特尔。这样一来,又出现了那种混乱的局面: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行使某些行政职权时名义上是德国专员的下属,而在作为德国党卫队和警察部队的首长这一主要身分方面,则完全是独立的。
拉默斯在纽伦堡的证词(《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1卷,第62页)据拉默斯说,德国保护长官仅仅成为德国驻保护国的形式上的代表,几乎没有什么实权。他有权任命文官和赦免罪犯,弗朗克也须向他汇报他的工作。但是希特勒只接见弗朗克,问他讨论政治事务。他不希望德国保护长官在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呆上太多时间。关于这一点,拉默斯曾经“好几次”提醒弗里克。
赛斯-英夸特在纽伦堡的证词(同上书,第15卷,第646页)。
见下文,原着第119页。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6卷,第206页。
在东方占领区,德国人采用了一种稍微不同的方法来规定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德国代表下的地位——然而最后的结果却完全一样:使希姆莱一手控制了党卫118队和警察的全部事务。在这一事例中,这个党卫队头子从一开始便占了便宜,他在当地民政机构尚未组成时,便参预了那里的事务,因为当该地区还在军管时,希姆莱便接下了与该地区民政机构的筹备工作有关的“特殊任务”。据说,这项“特殊任务”是由于纳粹主义与共产主义这“两种对立的政治制度”之间的斗争而引起的。因此,希特勒于 1941 年 7月17日颁布关于东方占领区行政事宜的法令时,明确地指出,德国党卫队首长的权力“将不受”本法令各项规定的“影响”。事实上,希姆莱在这方面的权力是由元首另下一道手谕规定的。这道手谕使“新占领的东方地区的警察保安工作”很明确地成为“德国党卫队首长兼警察总监的事务”。他还有权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向文职的德国专员发布命令”,虽然除了“十万火急的问题”外,他一般应通过东方事务部“下达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命令”。这意味着,希姆莱在采取重大的警察措施时,只要宣称情况“十万火急”,事实上就总可以把东方事务部排斥在外。此外,派往该地区的那两名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警察事务方面也无须同东方事务部进行磋商,因为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他们“本人”不是“直接隶属于”罗森贝格而是隶属于德国专员科赫和洛泽。
然而,德国代表和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之间为管辖权的冲突,在总督辖区内具有最为广泛的反响。这部分是因为希姆莱的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的许多活动集中在总督辖区,部分是因为总督弗朗克和高级党卫队军官兼警察头子克吕格尔对民政机关和党卫队在德国占领工作中各自应起的作用都喜欢固执己见。117 不象大多数其他的德国代表,弗朗克一开始就坚决强调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地位应从属于总督和副总督。1940年3月8日,他在向一批官员讲话时声称:“在总督辖区里,没有什么权力在级别、威望和权势方面是超过总督的。甚至德国武装部队也没有行政管辖的职责……没有任何政治权力;警察和党卫队也不例外”。可是,经过两年的斗争后,他显然开始认识到,自己正在同克吕格尔进行一场难以取胜的战斗,因此他在1942年初便力图同希姆莱就这个问题达成一项正式协议,以便澄清他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的关系。这项协议于1942年3月14日拟定后,终于写进了1942年5月7日元首颁发的一道法令里。这项协议力图使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以负责保安工作的国务秘书身分参加正式的政府机构,从而实现一项折衷办法。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在这个职位上将隶属于总督(很象劳特尔的地位,他以驻荷兰的保安专员的身分在行政方面隶属于赛斯-英夸特)。但是,希姆莱仍旧保持着向克吕格尔发布“直接命令”的权利,虽然在执行这些命令前,克吕格尔应取得弗朗克的批准,就象如果弗朗克向他下达命令时,他应取得希姆莱的批准一样。为了防止克吕格尔擅自取得更多的权力,弗朗克在达成协议后立即颁布了一道法令,详尽无遗地规定了这个国务秘书的职权范围。
虽然这种多少有点累赘的安排公开受到赞扬,认为会促使总督辖区的“行政重建工作”“在组织方面”达到“定局”,但是这项协议才实行了大约“四个到六个星期”,弗朗克和克吕格尔之间的冲突倒又象过去那样激烈地展118开了。这时候,由于弗朗克在希特勒试图使德国司法部门纳粹化的这一问题上所采取的立场,他已经失宠,只是为了“外交政策上的原因”才保住了总督的职位。这意味着,他这时不仅成了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可以轻易攻击的对象,而且也是其他政敌可以轻易攻击的对象。因此,到 1943 年 4月,克吕格尔终于能同拉默斯一起拟定了一份揭露弗朗克在总督辖区种种缺点的很长的备忘录,目的显然是想把他搞下台。此举本来肯定是会成功的,若不是那个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也失去了柏林上级党卫队对他的信任,突然被免职的话。
以上举以说明德国代表同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之间关系的几个实例,完全是取自民政长官管辖的地区。可是,如果篇幅容许的话,我们还可以揭示军事司令官管辖的地区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因为,这些权限的冲突所造成的混乱,是整个德国占领区一种共同的现象。这部分也是希姆莱和党卫队冷酷无情、永无休止地同文职代表和军事代表争夺权力的结果。然而,在更大程度上,这却是希特勒本人所造成的,因为他没有把德国代表同党卫队机构的关系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没有坚持在他们之间合理地划分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