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希特勒的欧洲(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大全第四卷)》主编:[英]阿诺德·托因比【完结】 > 第二次世界大战史大全第4卷:希特勒的欧洲@txtnovel.com.txt

  第二节新秩序的法律概念

作者: 当前章节:3152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28

波兰总督和纳粹运动中的主要法律专家汉斯?弗朗克于1942年 7月1日在维也纳大学发表“论法律与欧洲的重建工作”这篇演说时曾经提出,当德国人想到欧洲的新秩序时,他们必然也想到要使“欧洲人对法律的崇拜在这个新秩序中占有适当的地位”。法律必然意味着“保护小国反抗大国,保护小的经济潜力反抗大的经济潜力,保120护弱国反抗强国,而最重要的是,保护小小的欧洲大陆反雷德尔显然向希特勒建议,如果可以同挪威缔结一项正式和约,保卫该国的工作将变得吝易得多(参阅他在纽伦堡的证词:《纽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14卷,第101页)。在斯大林格勒大战后,同挪威缔结一项和约的问题显然又被提了出来,可是就连那时希特勒似乎也不很热心。据称,他的态度是这样的:“有可能在下一年春天缔结一项和约。但是,条件将强制挪威接受,挪威将享有由一个德国专员监昏……,还是(接待)一个德国全权代表的那种地位,这一问题到那时将获得解决。”(参阅韦尔曼关于1943年2月20日同拉默斯谈话的报道:《美国军事法庭,案件第11号》,第660页)

见上文,原着第105页。

抗世界上广大的地区(Raume)”。然而,就任何一条法律条文的实施情况而言,弗朗克本人就可以证实,德国行政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基本的矛盾。他在日记中曾经详细记载下他在波兰残余地区的施政情况,他还以该地区总督的身分颁布过许多镇压的和完全武断专横的法令。这些都代表着他在维也纳所维护的“法律教育”的对立面。关于法律在德国占领政策中应起的作用,纳粹的这个主要法学家所下的定义一点也不是始终如一的,因为就是他在1939年11月说,“对德意志民族有用的和必需的东西就是法律;凡是损害德意志民族利益的东西就是非法的。当前,这就是指导我们的原则。”

根据一时的需要来制定法律——这种意见一开始便是德国司法和行政工作中的指导原则。纳粹常用的著名格言说:法院的设置并不是“完全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而是“首先为了替人民的集体利益服务”,这一原则促使德国人承认,对他们说来,法律只不过是行政政策的附属品——即使的确不仅仅是政策的产品的话。就行政工作而言,施图卡尔特于1941年5月在柏林向国际政治科学及公共管理学院发表的一篇演说中争辩说,法律只不过标明一个“重大领域”的“既定界限”,“在那个领域里行政工作应当遵照自身的自由判断行事,以便能够充分恰当地处理好国民生活的多方面发展”。行政工作就是“按照领导所制定的指示去维护和发展社会”,这反过来也就是“法律这一词的最崇高的意义”。因此,行政工作并不是“合法意义下的根据法律行事”而是“更高一层意义下的根据权利行事”。

这条原则被应用于占领区时,就意味着:德国的统治,尤其是德国的掠夺,本身就成了法律,而且践踏了国际协定和有关地区本国制定的及德国制定的法律。这一点早在1939年3月便由希特勒明确地认可了,因为他在130成立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保护国的那道法令中宣称:“根据德国防务上的需要,元首和德国总理对这些地区的特殊地带可以发布同这些条款不一致的命令。”通过这道法令,希特勒便树立了一个先例。此后,遇到正常司法机关似乎无法应付的紧急情况出现时,占领区的德国代表就援用这一先例。在这种情况下,德国代表一成不变地总授予他们的下属明确的权力,可以“背离现行的法律办/PGN0202.TXT/PGN>事”。

为了促进纳粹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目标,被占领国家施行的法律都遭到彻底的修改,这有许多事例。例如,在挪威,所得税和产业税的条例都作了修改,以便使那些在挪威军团、武装党卫队和德国武装部队中服役的人可以享有特殊权利。在佛兰德,开展了一个以“佛兰芒一日耳曼民族法律”取代“法国一罗马法律”的运动,目的是要“割断佛兰德同法国法律的联系”,使“佛兰芒一荷兰族人”可以“在新欧洲的结构内”制订“自己民族的法律”。与此同时,德国人对比利时的法律也作了重大的修改,以便鼓励佛兰芒族的卖国贼。他们还按照人们熟悉的德国方例如,根据赛斯-英夸特1041年3月19日颁布的有关设立军事行政法庭的法令(《荷兰德军占领区公报》,第 11号,1941年3月20日,第190页),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可要“背离现行的法律办事”。设有军事行政法庭的地区内所委派的“特别代表”“也不受法律的约束”。根据赛斯-英夸特:1913年1月5日的命令(同上书,1943年1月9日,第1—39页),在警察裁决法实行以后,高级党卫队军官和警察头子可以”背离现行的法律办事”。在保护国,1941年9月29日宣布进入地方紧急状态后,类似的“背离现行的法律办事”的情况也成为可能〔《德国保护长官公报》(VerordnungsblattdesReichsprotektors),1941年,第527页〕。

在挪威军团、武装党卫队和德国武装部队中服役的人也职得了大学和中学优先录取的权利(《德意志法律》1944年,第16页)。

参阅同上书,1941年,第34页。

例如,参阅比利时和法国北部驻军司令官的一些命令。它们规定为那些由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同德国合作而受到“迫害”的比利时人恢复权利《比利时和法国北部驻军司令宫公报》(VerordnungsblattdesMilitar-befehlshabersinBelgienundNordfrankreich),第14号,1940年9月10日;《德国政治文件》,第8卷,第1编,第252—256页〕。

式成立了特别政治法庭——例如,挪威的人民法庭、法国的国家法庭和荷兰的和平法庭——所有这些法庭都是按照德国人民法庭的形式成立的,用以处理他们认为从思想方面看是特别严重的案件。131 纳粹世界观对立法政策的影响,更为突出地反映在所谓“犹太问题”上:德国人力图使占领区的法律在这一问题上同德国的法律完全一致。反犹太人的计划,包括1933年后德国反犹大人的运动中所显示出的所有那些狠毒的手段,也都推行到占领区里来了。例如,在东方合并区,刑法全作了修改,凡是对德国国民犯了暴力行为或违抗德国命令的犹太人,都将受到特别严厉的处罚。同时,犹太人(象波兰人一样)个人是不准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在这些地区,波兰血统的犹太人的财产可以依法随时没收,而其他波兰人的财产原则上只有在“公共福利有所需要”或业主在1918年后已经移居德国的情况下,才可以没收。在总督辖区,根据弗朗克1939年10月26日颁布的法令,犹太人必须参加强迫劳动。十岁以上的犹太人必须佩带“大卫王之星”标志,开没有商店或企业的犹太人必须悬挂特殊的招牌,以表明它们是犹太人的产业。按照1940年1月26日的一道法令。总督辖区的犹太人不准搭乘火车。1940年10月以后,他们被迫住进了犹太人区,未经许可不得迁移。在那里,他们获得了一种自治权,成立了“犹太人委员会”(Judenrate)。在奥斯兰,也实行了类似的限制。所有犹太人的产业,根据1941年10月13日德国专员洛泽发布的一道命令,一律予以没收。区专员制定怯律,把犹太人限制在犹太人区,同时也采用了由当地“长老委员会”负责管理犹太人的这一原则。西方的情况实质上也没有什么差别,法国被占领区内对犹太人所采取的种种措施就是明证。在那里,根据军事司令官1940年9月27日发布的命令,凡是逃往非占领区的犹太人全不准回来。所有其他的犹太人都必须向当地的区长登记,犹太人的企业必须用法文和德文132的标记标明出来。后来,又规定犹太人不准更改居住地点,并从晚上八时至翌晨六时对他们实行宵禁。他们也被迫佩带“大卫王之星”的标志,就象在东方地区那样。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