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德国对待外国劳工的态度以德意志民族人种优越的学说为其基本原则。这种“主宰民族”的理论由德国驻乌克兰的专员埃里希?科赫用下面这句活表达了出来:“我们是主宰民族,因此必须记住,从人种和生物学的观点来看,最卑贱的德国工人也比这里的居民高贵千倍。”这个方针的实际应用,必然使欧洲的非德意志人口的权利和利益完全从属于他们的德国主子的权利和利益。一个俄国人,一个捷克人的遭遇如何,我丝毫也不关心。这些民族所能提供的象我们这样优良的血统,我们将予以接受,必要时把他们的儿童掳来,由我们在这里抚养成人。这些民族繁荣昌盛还是活活饿死(原文用verrecken,《1939—1945年……法国蒙受的损失》,第9卷,第56页。1943年3月5日在基辅召开的国社党会议上科赫发表的演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7卷,第9-11页(1130—PS);《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798页〕。是指牲口倒毙〕,只有在我们需要他们作为我们文化的奴隶这一点上才使我关心,否则,我根本就不关心。一万名俄国妇女在挖反坦克壕时是否累倒,我关心的只是为德国挖的反坦克壕是否完工这一点。在不必要的场合,我们决不应该粗暴无情,这是无疑的。……但是,为他们操心,给他们理想,从而使我们的子子孙孙更难以对付他们,那就是对我们自己的同胞犯罪。
占领国家来的人,他们之间也有一些区别。不过,在这一类人里,按照技术高低给予的不同待遇不下于按照国籍的区别对待,因此,总的说来,匈牙利人、瑞士人、丹麦人和佛兰芒人作为熟练工人得到了最好的待遇,甚至政治上被认为不可靠的法国人和荷兰人也比技术较差的意大利人、保加利亚人、罗马尼亚人和西班牙人过得好些。促使德国严厉对待外国劳工的另一个因素是,雇用大批外国工人在德国工作和明确表示“要划出更清楚的种族界限”的长期目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存在,产生了两个主要的后果。第一个后果是,纳粹领袖们在战争期间一直不断强调这种雇用的临时性质,随后又未能提供必需的设施以解决这些工人的食宿问题。第二个后果是,行政当局经常感到有必要向德国人民证明外国人的卑贱地位。后者的结果是排除了把任何形式的民权给予在德国工作的外国人的可能性,并强调了把外国人同德国人隔开,以符合于国家社会主义的种族学说的必要性。
(1)招募
大战期间,德国对于招募外国的平民劳工并没有遵循一项始终如一或前后一贯的政策。某一时候在某一国243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受到各种因素的支配,其中最重要的是:德国和工人的祖国之间的政治关系属于何种类型,当时需要劳工的迫切程度,以及对于人种低劣这一概念的应用情形。所用的方法各不相同,从自愿应征直到强迫押送。由于有时候在一个地方同时采用了各种不同的招募方法,所以情况更形复杂。不过,总的趋向大致如下:在德国以东的各国,等占领军取得控制权后,立刻就进行了强迫招募,但是在西方,这种方法一直推迟到劳动力情况恶化以后,也就是说,直到1942年方才采用。可是,某些地区在1942年前没有发生过直接强迫的事,并不表示大多数工人是完全自愿地选择到德国去的。根据绍克尔在1944年3月1日向中央计划委员会发表的讲话,“来到德国的五百万外国工人中,甚至没有二百万人是自愿来的”。
在任何办得到的地方,如数提供所需招募的工人送往德国去的责任,是留给有关工人的本国行政机构的,这样便减少了对德国劳工组织的压力。可是,这一点能够做到什么程度取决于这些机构是否愿意合作。在有些盟国和中立国里,德国对劳工的要求被欣然接受,至少在战争的头几年是如此。对于某些国家来说,劳工移居到德国乃是一项传统的政策。鉴于战争爆发后,正常的经济活动业已停止,造成了就业人数的减少,这项政策就证明是更加可取的了。德国同这些国家签订了一系列新的双边协定,规定把季节工和长工运送到德国。根据大多数这类协定,德国的合伙国家负责对应召的工人先行挑选,最后的抉择则由德国劳动机构派驻当地的代表作出。可是,在大多数国家里,德国并不能指望当地人民对244 它的招募政策给予多少积极的支持。它于是被迫成立了自己的机构来招荐劳工。这些机构有时同原有的机构并行不悖地工作,有时则完全取代了它们。在合并区,劳工组织全被并入了德国的劳工体系,招募工作大致按照旧德国的方式进行。
在战争的后期,德国在欧洲占领区各地的招募方法是非常相似的,强制性的征募往往总是通过暴力来进行——这已经成为常例。不过,在西方占领区,在实行强制性招募之前,先采用了种种其他的不那么严厉的措施,只是在劳动力情况变得非常严重以后,先前一直认为只适于用在“劣等的”东方民族身上的野蛮手段,才在西方广泛地予以应用。
最不费力的招募方法,也是在西欧最初使用的方法,就是说服工人自愿移居到德国去。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着重指出到德国去做工不仅对工人本人,而且对他的家属所会带来的好处。通过报纸和无线电广播,通过散发引人入胜的小册子和举办群众大会,德国人企图诱骗男男女女自愿到德国去做工。对于那些自愿前去的人,答应给他们高工资,答应提供方便让他们把工资中的很大一部分汇回家给他们的家属,答应给予良好的生活条件,答应定期有探亲假,不扣工资,还答应让他们参加比别处已有的远为先进的德国社会保险计划。
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有助于这项政策的成功。在西欧,军事行动固然很短暂,却使生产资源遭到了大规模的破坏,经济也全面脱了节,而德国侵略者直接执行的掠夺政策,则使这种情况更形恶化。失业现象十分普遍,德国人提出的高工资和优惠条件全很动听。
可是,几乎立刻就变得很明显,自愿应征不大可能为德国提供需要的工人的人数或工种。对于劳动力的需要日见增加,加上有关德国真实情况的消息的传播,这就有必要在西欧采用别的招募方法。他们使用了各种间接的强制性措施,其中最常用的是对那些被宣布身体合格但245拒绝自愿到德国工作的人取消其失业救济,不发粮食配给证,以及把当时选定要调遣到德国去的某几类或某种年龄的工人强行解雇。德国在被占领国家实行的关闭工厂和延长工作时间的政策,也增加了失业的人数,从而使可以采用上述方法强迫前往德国的人数有所增加。
与此同时,在东欧被占领区,强迫应征从一开始就是常事。在总督辖区成立民政机构的第一天,对波兰人就规定了劳动义务,对犹太人则规定了强制劳动,而1940年2月的另一道法令更进一步规定:遵照第一道法令证募的人可以送往德国去从事农业和其他工作。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于 1941年12月19日颁布了一道类似的法令,规定在以前的波罗的海国家和苏联被占领区内也采用强迫劳动的办法。
德国先对波兰劳工,后对“东方”劳工提出的需要是如此之大,以致强迫招募的方法势在必行。早在1940年5月10日,弗朗克的日记中就记下了下面这一段话:“根据德国的要求,现已颁布法令,鉴于自愿去德国服务的人力不够充足,可以实行强制。这种强制意味着大有可能逮捕波兰男女。”在德国以东的全部占领区内,为了使德国获得越来越多的工人,恐怖、暴力和纵火无所不用。那些拒不应征的人,他们的产业全被烧光,他们的亲属也遭到逮捕并被关进强迫劳动营去;不仅在大街上,而且还到住宅和教堂里进行搜捕。1942年10月25日的一份246备忘录,对于在俄国被占领区所用的招募方法作了如下的笼统叙述:
东方占领区工作义务实施条例,1941年12月19日(迈尔编,IIII,BA5经济)。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9卷,第376页(2238—PS);《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884页。又见下文,原着第557页。
“拒绝工作的人,其产业应予烧毁,其家属则应作为人质加以逮捕,并押往强迫劳动营。”(1942年9月21日驻卢茨克总专员的指令,转引自1943年11月12日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给政治部工作组的一封密信(《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5卷,第329—331页(290—PS);《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3卷,第241页)〕“近几个月内使用得越来越频繁的那种不适当的寻找劳工的方法,使得全面紧张不安的情绪更为剧烈。在城镇和乡村,在大街、广场、车站,甚至教堂和夜晚在住宅里到处进行的任意而无情的搜捕,大大动摇了居民们的安全感。”〔1943年2月乌克兰主要委员会会长给弗朗克的信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27卷,第300页(1526-PS);《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4卷,第80页)〕关于在乌克兰招工的情况,又见下文,原着第639页。
在目前对斯拉夫人普遍进行的漫无止境的虐待中,所用的“招工”方法也许只有从贩卖奴隶的最黑暗时期才能找到其根源。经常展开搜捕,不同健康状况和年龄大小,把人民运送到德国去,结果立刻发觉有十万多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有种种缘故不能干活,国而不得不再遣送回去。
接受强制劳动,并可送往德国。在荷兰,全体居民从1942年3月起,也有义务或是在本国,或是到外国去参加劳役。到了1942年秋天,强制劳动服役在大多数被占领国家和被统治的国家里已经成为常事,虽然在被统治的国家里,这种眼役主要是为了提供劳动力来为德国当局进行建筑和其他工作,来保养运输设备和从事农业,而把劳工送往德国去则只是次要的。丹麦的情形是一个例外。在1943年8月的那场起义以前,它一直作为德国的“模范”保护国而受到优待。从那时起,随着在东方丢失了土地以后,在别处,特别是在法国和仍然受到德国控制 247 的那一部分意大利地区,招募工作强化了,因为据认为这两处还有大量的后备劳动力。西方盟国于1944年夏天在诺曼底的登陆,带来了一个新的、更为不顾一切的招工阶段,终于把能够找到的体格健全的男子全都抓了起《比利时和法国北部驻军司令官公报》,第87号,1942年10月7日。又见下文,原着第485页。
库利舍尔:《欧洲人口的移动》,第141页。又见下文,原着第503页。
见下文,原着第519—528页。
在法国,直到那时情况一直是特殊的,德国人坚持要求提供熟练工人,赖伐尔也同意不时供给工人,一面又强调自愿应征比强制征募好处多。自愿应征的原则在1942年11月以前一直没有放弃。甚至那时招募工作也不是按照1942年8月22日绍克尔的命令,而是根据维希政府于1942年9月4日颁布的法令进行的,关于详情,见下文,原着第409页,以及《国际劳工评论》(TnternationaILabourReview),1944年1月号和1945年3月号。在意大利,当墨索里尼于1948年夏天下台后,德国控制下的地区的招工工作同其他占领区所遵循的方式大体相同。关于详情,见下文,原着第322—324页,以及国际劳工局:《德国如何利用外国劳工》,第39—41页。
来。
应住处的,大多数工业工人却住在营房里,不同国籍的人248有各自的营房,至少有各自的营棚。在德国人看来,这种安排具有明显的好处。它不仅花费小,而且减少了监督的问题和把外国工人同德国工人分隔开的问题。虽然理论上,这些营房是旨在供给外国工人良好的设备,但是事实上,它们在许多方面都有缺陷。大多数营房都是因陋就简地仓促建成的,没有足够的家具供应,甚至连必要的桌椅或盥洗设备也没有。营房里住得过于拥挤;冬天,由于配给的燃料根本不够而非常冷。在战争的后期,情况更进一步恶化:不仅弄到德国去的外国人日益增多,而且各种材料都缺乏,这也意味着必要的修理往往无法进行。
粮食的情况同样不能令人满意。虽然除来自东方占领区的人外,外国人有权领到相当于他们工种的德国人所获得的配给量,但是事实上,由于种种相对的非常不利的条件,他们吃了亏。德国工人可以随意更换配给证,而外国人则不得不把配给证交给营地的长官,然后到公共食堂去就餐。“工人们必须到营地上的食堂去就餐,那里配给的数量,比他们凭配给证应可领到的要少得多。”在购买不配给的食品的条件方面,外国人也受到限制。249“德国当局对于暂时或经常不实行配给的食品采取了其他的管制措施,例如顾客身分证、顾客记录表和家庭购物证等等以限制其出售。禁止店主把不实行配给的商品卖给没有正式列入这些记录表或没有领到这些证件的顾客,违者严惩。”由于实际上没有几个外国人侍有配给证,他们显然不能用这种方法来补充他们的配给量。
在粮食供应方面,待遇特别差的是从东方占领区来的外国工人,尤其是俄罗斯人,其次是乌克兰人、波罗的海国家的人和波兰人。其他的外国人至少有权享受和德国平民一样的配给量,但是东方工人却明文规定得不到这些供应。“俄国人是容易满足的。因此应当少给他们“外国工人领到的口粮,是德甲粮食与农业部长所规定的。这基本上就是德国平民通常的口粮。住在营房期间,集体的伙食一直都保证供应。在这方面,必须在战争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照顾到外国工人本国的风俗习惯。”〔劳动力分配全权代表的第四号条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2卷,第211—212页(3352-PS);《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5卷,第763页(3044—PS)〕法国政府(战俘和遣送出国人员管理部)关于将法国工人送往德国的官方报告〔《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9卷,第195页(078(3)-UK)〕国际劳工局:《德国如何利用外国劳工》,第98页。
吃些,免得我们的粮食平衡受到严重的破坏。不应把他们养娇或让他们吃惯德国的伙食,而应使他们感到满足,并保持同派给他们的任务相称的生产能力。”
(3)雇用条件
德国当局对于自愿到德国工作的人,曾经答应给予250优厚的工资、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固定的假期等等。这些许诺全没有兑现,那些获得保证可以同德国工人享受同等待遇的人,发现自己的处境大不相同。就算他们的物质境况同德国工人一样(实际上并非如此),也还有某些不利之处使得在德国工作的所有外国工人都感到苦恼。那就是在一个陌生的国家工作,讲一种陌生的语言办事,感到自己正被迫为一场往往是针对着自己本国同胞的战争出力。虽然从西欧自愿来的工人的条件已经令人不满了,从东欧来的工人的条件却更为恶劣得多,因为德国人曾明白表示不给予他们和德国人同等的待遇。
除明文规定不列在内的人外,所有的外国人都有权支取和他们同工种的德国人所支取的相等工资。但是对于同一工种付给相等工资的做法,决不能保证一个熟练的外国工人就支取到和同样熟练的德国工人相同的报酬。例如,派给外国人做的工作,往往比他们在国内惯做的工作级别要低,而他们的工资也就按照这种熟练程度较差的工作级别支付。从西欧和中欧来的绝大多数工人还得按德国规定纳税并对社会保险计划缴费,虽然从这些计划中他们当然决不能希望得到全部的好处。战争期间发展起来的另一种不满的原因关系到汇钱回家给 PGN0396.TXT/PGN>家属的问题。在大多数被占领国家内,通贷膨胀得很厉害,可是汇款的兑换率并没有大幅度地改变,结果汇出的款项的购买力大大地降低了。东方工人和犹太人则受到另一种不同的待遇。官方曾经声明,德国的劳动法规和劳动保护条例只有在特别指定的范围内才适用于俄国人、波兰人和所有的犹太人。他们不仅工资被定得特别低,而且交税的税率也要高得多。俄国工人最受歧视,他们必须缴纳一种特别的“东方税”,从而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工人倘使每星期所赚的工资在十马克至七十马克之间的话,他只能领到其中的一部分,其余的在发薪时作为缴纳德国的税款都给扣除了。税率定得非常高,因此一个工人不问工资多么大,每星期的收入决不会超过十七马克,其中十个半马克又被雇主作为伙食费和住宿费而扣去了。东方工人的条件是如此恶劣,以致从1942年夏天起,曾经作过251某种努力想来改善情况。每星期十七马克的最高限额取消了,工资等级稍许提高了一点,东方税相应地降低了。最后,根据1944年3月25日的一道命令,专门用于东方工人的工资制度也废除了。可是,总的说来,东方工人。从这些改变中实际上似乎并没有得到什么大的好处。
除了从苏联被占领区和前波罗的海国家来的工人外,所有外国工人按规定都有固定的探亲假。但是拿波兰人来说,只有工业工人依法有权享受这种假期,而在战争的大部分时期内,甚至这些人的权利也被暂时停止了。有许多来自西欧的工人在战争的初期获得过体假、但是由于发放必要的证件和运输方面的困难,加上德国当局不愿意失去(即便是一个短时期)任何劳动力,这就意味着批准外国人的休假变得越来越罕见了。
在德国的工厂和田地上工作的外国工人,都要工作很长的时间,每周很少有不足六十小时的,尽管随着战事的发展,工作日的氏度和每一工时的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密切了。为了试图补救这种局面,德国当局采用了许多措施,从公开的高压到答应改善条件和增加工资。到战争末期,高压手段用得越来越频繁,工作时间延长了,因此到1944年秋天,要求外国人每天至少工作十二小时,中间只有一小时的休息。
(三)战俘
战争爆发以前,德国就已经认识到战俘作为劳动力来源的潜在重要性。他们发布过命令,规定万一发生战争时,将俘虏作为工人使用,并强调了同招募民工的当局密切协调的必要性。
根据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战俘)公约的条款,使用俘虏是准许的,但是关于可以使用的战俘的252种类和可以要他们去做的工种,都订有严格的规定。交战国可将军官和与之地位相等的人员以外的身体健壮的战俘,按照其身分和能力,作为工人使用。但倘使军官和与之地位相等的人要求适当的工作时,应尽可能为他们安排此项工作。被俘的未授军官衔的军官,除明白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外,一概可以强迫他们仅仅担任管理的工作。对于可做的工种则作了如下的规定,战俘所做的工作不得同作战有关。具体他说,禁止使用1939年1月28日经济事务全权代表给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的信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6卷,第545—549页(488-EC);英译文载《文件,1939—1946年》(皇家国际事务学会),第2卷:《希特勒的欧洲》,第19—21页〕。
英国外交部:《关于战俘待遇的国际公约》(GreatBritain,Fo-reignOffic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relativetotheTreatmentofPrisonersofWar),敕令第5941号(伦敦,英王陛下文书局,1931年版)。
俘虏制造或运输任何种类的武器或军火,或运送指定供作战部队使用的物资。
使用的战俘(5月31日的统计数字)
1940348,00019411,316,00019421,489,00019431,623,00019441,831,000关于战俘生活条件的规定,也同关于使用条件的规253定一样遭到忽视,而最受虐待的仍然是俄国人。他们有几十万人确实是饿死或冻死在我们的营房里,这件事对我们的友人或是敌人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据说是手头没有足够的粮食供应他们。特别奇怪的是,唯独苏联战俘缺乏粮食供应,而波兰、塞尔维亚、法国、英国等其他国家的战俘,对于所受待遇发出的抱怨,却并没有变得很强烈。可是,在许多情况下,其他国籍的战俘受到的待遇,也决不符合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集中营的劳工
鉴于大战期间德国出现的严重缺少劳动力的情况,放着大批闲置未用的人(虽然他们受到严密的监禁),显然是违反德国的利益的。因此,希姆莱在1942年春天作出决定,要在可能的最大范围内动员集中营里可加利用的劳动力。战事已经引起了集中营结构上的显着变化,并改变了集中营在使用囚犯方面的职责。单纯为了治安、教育或防范的缘故而把犯人拘禁起来,已经不再成为主要的理由了。当前为了这场战争,在不久以后的和平时期为了建设,把所有适合工作的囚犯动员起来,越来越显得重要了。根据这种认识,产生出了某些必要的措施,其目的是把集中营改变成更适合于执行经济任务的机构,而在过例如,见《法国政府关于德国人违犯国际公法和惯例虐待法籍 战 俘 的 正 式 报 告 》(OfficialReportbytheFrenehGovernmentconcerningViolationsofInternationalLawandCustomcommittedbvtheGer-
mansagainstPrisonersofWarofFrenchNationality),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9卷,第162—171页〔078(2)-UK〕。又见1945年10月15日威廉?耶格尔博士(1942年10月1日起担任克虏伯工厂工人营的高级营医)的供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第35卷,第61—62页(288-D);《纳粹的阴谋与侵略》,第7卷,第5—6页〕。
见下文,原着第254页。
去它们仅仅同政治有关。
队首长让他们工作到死。受到保护性拘留的人、犹太人、吉普赛人、俄罗斯人和乌克兰人、刑期在三年以上的波兰人、刑期在八年以上的捷克人和德国人,都将依据德国司法部长作出的决定移交出去。
长得异乎寻常的工作时间所造成的后果,由于犯人被迫在其中生活的骇人听闻的条件而加剧了。营房里十分拥挤,简直没有或根本没有提供什么家具或被褥,卫生设备多半根本没有。在附属于埃森的克虏伯工厂的洪堡街集中营内,犹太女人“没有鞋子穿,赤着脚走路。每个人仅有的衣服是一只麻袋,袋上有些窟窿让脖子和脑袋伸了出来。”粮食供应全然不足。在布痕瓦尔德,配给量每天为六百至七百卡路里,通常总是用卷心菜和其他蔬菜烧的极淡的汤,早晨一小块面包,晚上一小块面包。
使用集中营犯人一事原先由希姆莱以党卫队头子的身分负责,但是到了1942年秋天,施佩尔作出了安排,把这个劳动力来源置于他的控制之下。这个行动的目的, 是在施佩尔领导下的工厂中,使用犯人以增加生产,因为在那里工具和设备全可以保证供应。为了补偿这项损失,他们商定希姆莱应当为党卫队分到一部分军备产品。255 这些协议为全面使用集中营劳动力大开了方便之门。希姆莱保证供应这类牺牲品,他除了采取一般性的措施外。必要时还展开特别行动,把那些本来不会进集中营的人也抓了进去,同时生产也由于在重要的工厂附近建造了小型集中营而有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