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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章

作者:任东来/陈伟 当前章节:15486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57

总统难产引发的司法大战——布什诉戈尔案(2000)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上演了一场好莱坞经典大片式的悲喜剧。围绕着佛罗里达州(Florida)选票计算,总统大选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戏剧性局面,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经历了36天的“世纪司法大战”,打得难解难分,天昏地暗。经过36天的总统难产之后,最后一锤定音的居然是非民选的最高法院!

按照民主常识,谁得到的选票多谁就当总统。可是,民主党候选人、副总统戈尔(Albert Gore)虽然比共和党候选人、得克萨斯州长小布什(George W.Bush)多得了53万余张普选票,但赢得总统宝座的竟然是后者!这种违反民主原则的现象以及随后的司法大战涉及到的总统选举程序问题,把久经“选场”的美国选民弄得眼花缭乱,头昏脑胀,一脑门子浆糊。

常听人说美国是一个民主制国家,美国总统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实际上,这一常识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美国的政体是共和制,美国总统也不是由全民直选产生的。根据美国宪法,各州选民在总统大选中选出的只是选举人。大选后,各州的选举人组成全国的选举团,最后由选举团的投票来决定总统选举的结果。

那么,号称高度民主的美国为什么不搞全民直选呢?美国宪法为什么要设立选举团制度?2000年选举为什么会出现难产?这一现象的出现与美国的宪政体制有何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在解决这次选举危机中起到了什么作用?造成了哪些影响?探讨这些问题,将促使人们深入思考美国选举制度的合理性和民主性问题。

一、选举制度独一无二 总统大选危机两度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权力超过其他国家司法部门的权力,但人们仍然很难想象,它居然也能够在决定由谁当美国总统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起决定性的作用。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仍需要从头道来。

别看美国什么都很发达,惟独它的宪法及其所规定的总统产生方式却相当“古老”。选举国家最高行政首脑的程序问题是美国宪政体制的基本事项,也是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吵得不可开交的主要议题之一。经过激烈争吵和明智妥协,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总统每4年选举一次,先由各州议会自行决定选举或委任与该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的总统选举人(electors),再由他们组成所谓的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在全国统一的投票日,由选举团最终投票选举总统,赢得选举团半数票的候选人为总统。换句话说,按照美国宪法中关于选举团的规定,决定总统大选输赢的标准不是全国范围内的普选票,而是选举人票。因此,严格说来,美国人并没有直接选举总统的政治权利。

随着美国人口的增多,选举权的普及,19世纪下半叶开始选举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团的人数也不断增加,但选举方式却依然如故。由于选举人由政党提名确定,哪个党的总统选举人多,也就意味哪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当选。1961年起,选举团的人数固定为538人,因此,赢得总统选举至少要获得270张以上的选举人票。

美国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与其国会议员人数相当。不论大州小州,人口多寡,在国会参议院均有两个代表。众议院议员的人数则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大体上每50万人产生一个众议员,如果某州人口不足50万,也可以有一个众议员——阿拉斯加等州就只有一个众议员。(美国首都华盛顿地位特殊,没有国会议员,也就一直没有参加总统大选,直到1961年国会才通过一项法律,规定它可以拥有三张选举人票。)。这样一来,一些人口小州总统选举人平均所代表的选民数就少于人口大州。而且,美国总统大选采取“赢家通吃”原则,即一个总统候选人只要赢得某州一半以上的选票,那么,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都归他。因此,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如果一个候选人以较大优势赢得了很多州的选举人票,而另一个候选人主要是以微弱优势赢得了很多州的选举人票,那么后者可能因赢得了足够的选举人票当选为总统,尽管他在全国范围的普选票可能少于前者。在2000年大选中,戈尔虽然在全国范围的普选票上领先于小布什,但如果小布什最后在佛罗里达以微弱多数胜出,“通吃”该州的25张选举人票,使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当选总统。

在美国宪政史上,这种“少数票总统”或“错误的胜者”(wrong winner)的现象先后发生过4次:1824年选举,当选总统亚当斯只得到30.5%的普选票,而赢得43.1%普选票的杰克逊却惨遭落选命运;1876年选举,民主党候选人泰登比共和党候选人海斯多得了25万张普选票,但却因州选举人票计算惹出的麻烦而落选;1888年选举,民主党候选人克里夫兰获得了5540050张选民票,共和党候选人哈里森只获得了5444337张选民票,但后者却以233张选举人票的明显优势当选总统,而前者只获得了168张选举人票;2000年选举,戈尔比小布什多得了53万余张普选票,但小布什却赢得了总统宝座。

那么,美国制宪先贤为何要设计出选举人票这种明显违反民主原则的总统选举制度呢?难道他们连一人一票、得票多者当选这种最基本的民主常识都不懂吗?若要讲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从美国的共和制政体从头谈起。

从理论上说,人民主权和社会契约是美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次上,如何抑制个人野心,防止官府独断专行、滥用权力、任意欺压人民,是200年前美国制宪先贤面临的巨大难题。

按照传统的民主理论,只有实行最广泛的直接民主,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处理国家大事,让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决策、监督政府、充份行使民主权利,才能彻底杜绝君主专制的弊病。这似乎是人类社会通往人间天堂的不二法门。但是,美国制宪先贤却有不同的看法。这帮人,或者经验丰富如富兰克林,或者思想深邃如麦迪逊,或者脚踏实地如华盛顿,在不断争吵和辩论中逐渐形成一个共识,认为这种朴素的民主理论是错误的。因为在任何社会中都会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和派别,正直和无私并非人的天性,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根本就不用建立政府,所以,人民也有可能野心勃勃、拉帮结派、勾结多数、欺压少数。在直接民主的体制中,某一个利益集团或派别很容易形成独占多数的局面,造成危害少数利益的恶果。因此,直接而广泛的民主反而极易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此外,人民通常并不懂得政治,他们很容易被一小撮居心叵测的政治野心家所误导。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甚至认为:“即使每一位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一次雅典人大会也仍然会是一堆群氓。”后来法国大革命的血腥历史也证明,任何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即使是多数人以“人民民主”的高尚名义,仍然会导致最彻底的专制和空前残酷的暴政。

针对这一难题,美国制宪先贤的思想可谓独树一帜。他们提出的高招不是用民主对抗野心,而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他们在宪法中精心设计的政治制度并非民意至上的民主制,而是一种以分权制衡和多元利益为基石的代议制共和政体。麦迪逊认为:“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预防措施。”他进一步指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不同的政府,然后把政府分得的那部份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而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麦迪逊在这里所说的“两种政府”是指美国联邦与州两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分权,他提到的“几个分立的部门”是指政府中执法、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之间的横向分权。这样,在民选代议制政府的基础上,依靠分权和制衡,使任何一个利益集团和派别都无法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从而达到利益相对平衡和杜绝专制暴政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宪先贤设计的以民选为基础的共和制政体中,总统、联邦参议员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都违反了“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与民主制相比,美国共和制政体注重对政府和人民的权力都予以严格限制,强调分权和制衡,强调遵循宪政法治的规则和程序,强调联邦与州之间的平衡,在尊重多数人意志的同时又注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而不是简单地按照“一人一票”或“全民公决”的民主原则治国。在此背景下,美国宪法规定的选举团制度既体现出服从多数、尊重少数的共和制政体特点,又反映出美国联邦制的特殊国情。

美国建国之初,13个州大小悬殊,交通不便,信息阻塞,互不信任,全国普选显然缺乏可行性。根据1790年的人口普查,当时全美人口总数360万,其中宾西法尼亚人口高达43万,德拉华州人口仅为5.8万,如果不硬性规定每州分配两名参议员和实行选举团制度,美国总统将会成为几个人口大州的总统,而不是13个州的总统,人口小州有可能扯旗造反,分家单过。在21世纪的今天,美国人口最多的7个州——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纽约、宾西法尼亚、佛罗里达、伊利诺斯和俄亥俄——的人口加起来已经超过了全美总人口的半数,如果废除选举团制度,按照普选票决定总统选举结果,那么总统候选人有可能不惜一切代价极力争取在这7个人口大州以绝对优势获胜,根本不管其他40几个州的死活。然而,在选举团制度下,Rhode island人口虽然只是加利福尼亚人口的六十分之一,但选举人票却是加利福尼亚的十八分这一,这样,小州在联邦中的权益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相对保障。

但是,由于没有料到会出现政党,美国制宪先贤在设计宪法时也有疏漏之处。1787年宪法规定正副总统分开选举,选举人可以投两次票,且无需注明是投总统还是副总统,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次之为副总统。但是,这一规定在1800年总统选举中暴露出严重的缺陷。当时,开国老总统华盛顿已经退休,他的副总统亚当斯和国务卿杰弗逊分别当选为新的正副总统。他们两位政见不同,分别属于形成中的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一届任期的同床异梦后,两人便分道扬镳。在1800年大选中,杰弗逊和伯尔作为民主共和党候选人参选,亚当斯和平克尼作为联邦党候选人应战。完全按照党派立场投票的结果是杰弗逊和伯尔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亚当斯和平克尼各得65和64张。这样一来,只好根据宪法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来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此时,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精于权术、心怀叵测的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属于“危险激进派”的正人君子杰弗逊。结果,杰弗逊只得了16个州中的8票,伯尔得了6票,均未超过半数。在接下来的一个星期内,众议院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这时已是1801年2月17日,离新总统就职的日子只剩下了两周。最后,杰弗逊的政敌、联邦党领导人汉密尔顿表现出把国家利益置于党派利益之上的君子风度。在给他女儿的信中,杰弗逊写道:“汉密尔顿正在用他全部的影响力来保证我而不是伯尔当选。”的确如此,当时汉密尔顿就对联邦党人讲:“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我必须痛恨谁的话,那就是杰弗逊。但是,公众的利益必须超越个人的恩怨。”在他的影响下,原来投伯尔票的两个州改投杰弗逊,从而使他以10票当选为美国第三任总统。

由于这一教训,美国国会赶紧制定并通过了宪法第12条修正案,对总统的选举作了详尽的规定,非常具体,不厌其烦,其主要的修正是在未来的选举团投票时举人必须对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分别投票。

虽然有了新的规定,但仍不能避免总统选举出现僵局。这次是在美国内战后的重建时期,与州选举人票的计算规则有关。

内战使共和党以胜利者的姿态控制了全国政治,民主党因为和南方失败的事业紧密相连,一蹶不振。共和党通过内战所获得的政治垄断地位也带来了滥用权力的腐败,重建时期的两届格兰特(Ulysse Grant,1869-1877)政府成为美国宪政史上最不廉洁的政府,这使民主党人有了可乘之机,来个咸鱼翻身,险些夺取了“全国政权”。在1876年的总统大选中,民主党候选人蒂尔顿(Samuel J.Tilden)不仅比共和党对手海斯(Rutherford B.Hayes)多获25万张选民票,而且还获得了184张选举人票,离规定的185票仅一步之遥。而海斯只得到了165张选举人票。

但是命运之神最终却选择了海斯。原来,当年的选举舞弊盛行,尤其是在重建不久的南方,共和、民主两党都大玩手脚,弄虚作假。结果,南卡罗来纳、佛罗里达、路易斯安那和俄勒冈四州竟然发来两套完全不同的选举结果报告。本来,根据宪法规定,要由作为参议院议长的副总统在两院全体会议上当众拆封,宣布总统选举结果。但现在,如果由他来决定,肯定是选择有利于自己党(共和党)的报告;如果由民主党占多数的众议院决定,那么肯定是蒂尔顿当选。于是,国会只好成立一个由15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参众两院和最高法院各派5人),其中民主共和两党各7人,无党派的大法官1人。1877年3月2日,离总统宣誓就职仅差两天,委员会以8比7裁定海斯获得全部四个州的选举人票,以一票之差当选为总统。

这个纠纷解决的背后实际上是笔不光彩的交易。南部以不反对海斯当选为条件,换取了后者结束重建、撤出联邦军队的承诺。海斯就职后立即下令撤离了负责保护南部黑人选举权的联邦军队,这标志着“不仅放弃重建,而且放弃了黑人”。一位著名历史学家评论说:两党“妥协的真正受害者是南部的黑人,因为它正是以他们为牺牲品而达成的,从而使写入第14和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各项保证的实际施行延迟了三个世代之久”。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为弥补宪政上的漏洞,1887年国会制定并通过了《选举人票计算条例》(electoral count act),规定某州的总统选举人票出现争议时,州立法机关应在选举团正式投票选举总统的前一个星期,按大选前制定的选举规则解决争议,产生该州的总统选举人名单,以免将矛盾推给联邦国会。这就是2000年大选计票大战中经常提到该《条例》中的“安全期”条款(safe harbor provision)。此后,美国大选再没有出现过1876年的情形。

二、2000年总统大选 一波三折惊心动魄2000年总统大选的两位主角分别是共和党的小布什(George W.Bush)和民主党的戈尔(Al Gore)。这两位都出自政治世家,小布什的爷爷是来自缅因州(Maine)的国会参议员,老爸作过两届副总统和一届总统;戈尔的老爹则是来自田纳西州(Tennessee)的国会参议员。但就个人经历而言,小布什远比戈尔逊色。

戈尔年方28就当选了国会众议员,后来又当选为参议员,国会经验丰富。在担任副总统8年期间,他与总统克林顿(Bill Clinton)配合默契,积极参与国内外政策决策,活跃于国际外交舞台。

在戈尔当上国会议员的年龄,小布什还是公子哥儿一个,对酒的兴趣比政治大得多。只是娶了温柔贤惠的劳拉(Laura)为妻后,小布什才“改邪归正,重新做人”。32岁那年(1978年),他曾经尝试过竞选联邦众议员,但未能成功。此后,利用老爸的声望,他拉上几个不好驳他面子的投资伙伴,买下家乡得克萨斯一支行将破产的棒球队,三弄两弄,愣使它起死回生,狠赚了一笔。受家庭影响,1994年小布什决定竞选得克萨斯州长。尽管连父母都认为他获胜机会渺茫,但出乎很多人预料,小布什居然赢了,而且,在州长的位置他居然干得相当不错,连很多民主党的选民都喜欢他。1998年,他以压倒多数获得连任,开始成为一名有全国性影响的政治家。不过,他毕竟只是一方诸侯,缺乏联邦和外交工作经验,更无国际影响,当州长八年他只就近访问过墨西哥,其他哪儿也没有去,所以很多政治观察家都不看好小布什。

美国总统竞选热闹非凡,候选人飞来飞去,到处演讲,八方拜票。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由于“赢家通吃”的选举方式,选战的重点都放在那些至关重要的人口大州,特别是民主共和两党势均力敌的大州。传统上,共和党在保守的南部有优势,而民主党在开明的东北部及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占主导。2000年总统大选时,两党的竞选战略家们发现,仅靠传统的势力范围,他们的候选人都不足以保证大选胜利所需的538张选举人票中的半数,因此,他们把选战的主战场确定在东北部的宾夕法尼亚、中西部的密执安和佛罗里达,特别是民主党人认为这是只能赢不能输的“铁三角”。当时一些专家预测,小布什可能赢得多数普选票,而戈尔则有可能赢得多数选举人票。

随着2000年大选接近尾声,这些竞选战略家们深信,这次大选可能是1960年肯尼迪-尼克松(Kennedy-Nixon)竞选以来最激烈的一次,胜负难料,而佛罗里达可能是胜负的关键。佛罗里达是全美第4人口大州(仅次于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25张选举人票,谁失去佛罗里达,谁就可能失去总统宝座,因此它的每一张选票都成为争夺对象。

小布什在佛罗里达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是他的小弟杰布。布什(Jeb Bush)在佛罗里达当州长,口碑不错,此外,共和党又控制着州议会。但是,选战布阵靠本党,上场卖力还得靠亲兄弟。小布什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决心攻占佛罗里达,打破民主党的铁三角。但戈尔抓住该州南部的拉美裔居民和从东北部移居来的老年选民不放,大肆宣扬民主党的社会福利政策和老年保障主张。为此,在竞选最后几天里,小布什和戈尔几次进出佛罗里达,反复争夺,甚至在投票前几个小时戈尔还在佛罗里达发表了最后一场演说。到选举前,一些民意调查表明,戈尔略为领先小布什。事后统计发现,两党的激烈选战使佛罗里达这次大选的投票率从1996年大选取的67%增加到70%. 11月7日全国计票开始,小布什和戈尔互相领先,一路追逐。双方都拿下自己的“票仓”州和估计获胜州。民主党拿下了铁三角中的密执安和宾西法尼亚,如果再拿下佛罗里达,这总统宝座就非戈尔莫属了。

但问题就出在佛罗里达。大约到了东部时间(佛罗里达)晚9点,根据一家专门对投票后选民进行科学抽样分析的权威机构的数据,各媒体宣布戈尔拿下了佛罗里达。消息传来,戈尔的支持者欢声一片,准备开庆祝会了。在老家得克萨斯等消息的小布什则不以为然,认为媒体的结论下得太早了。

民主党人的好景不长。10点过几分,媒体宣布数据有误,佛罗里达是未定之州。随着点票进行,到了半夜一点,其他各州选票结果大致清楚,此时佛罗里达成了双方的生死之州。当时,笔者和一群美国研究生在南方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熬夜盯住CNN,等待佛罗里达的选举结果。一个美式足球迷对笔者感慨说:“这比看超级杯比赛还要扣人心弦。”

到了半夜两点(此时已是美国东部时间8日,星期三),CNN宣布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从而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小布什光复失地,起死回生。此时笔者身边几位小布什的支持者感激涕零,喜不自禁,而戈尔的支持者则悲从心起。这一失一复的绞杀战,使很多年轻的政治爱好者大喜大悲。

戈尔颇为大度,按大选惯例,他打电话给小布什承认自己败北,祝贺对手当选,表示愿意在新总统领导下为美国人民服务。“布什赢了!”的头条新闻也在报馆里开印。世界各国领袖纷纷发来贺电,争先恐后向新总统示好。戈尔打完电话后,驱车前往田纳西州议会大厦,准备公开认输。就在戈尔的车队快要到达目的地时,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查长(民主党人)电告戈尔:且慢承认失败,因为戈尔与小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根据佛罗里达的选举法,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票。绝路逢生,戈尔居然又拣回了一条命,活了过来。

马上,戈尔的竞选经理明确宣布:只要正式数据没有出来,竞选继续!于是,戈尔又打电话给小布什宣布收回认输和祝贺。小布什不敢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他正准备向近乎狂热的支持者发表接受胜利的演讲。但他还是无奈地接受了现实,并努力安抚其支持者。世界各国领袖也很尴尬,纷纷又收回了祝贺。各路电视主播熬红了眼不说,还要把泼出去的水又收回来,承认自己这辈子从来没有遇到过这么难播的新闻。

现在,全美国甚至全世界都盯住了佛罗里达。令人难以置信,共和、民主两党这场耗资30亿美元的选战拼到最后,竟然是一千多张选票决定总统花落谁家。历史学家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精彩的选举;老人们说,他们有生之年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么激烈的大选;年轻人说,他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感受到自己的一张选票会决定国家命运;好莱坞的导演说,要是剧本这么写,没有人敢相信会是真的。无论结果如何,这次选举已经让美国历史上所有的选举黯然失色,即使是失败者,也将成为历史中的传奇人物。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总算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小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小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

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这一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充满了巨大的诱惑,他们相信,通过对选票的重新计算可能会改变选举结果。但对于小布什来说,自然不肯放弃到手胜利果实。结果,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有关选票的争执即起。更绝的是,计票纠纷引发十几桩法律诉讼案,官司一直从佛罗里达的地方法院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这场选举及其引起的世纪诉讼大战引发了无数的批评和评论。香港的一位著名时评家把它称之为美国大选中“最丑陋的一页”,对此,笔者曾经有一篇评论反驳道:“在这场司法大战中,人们没有看到半个月前在欧洲的南斯拉夫、在非洲的科特迪瓦总统大选中出现的两位总统候选人同时宣布自己获胜的情形以及随之而来的混乱,看到的却是对法律的尊重。即使对佛罗里达的四个县进行第二次重新计票(人工计票)不满,布什阵营也只是企图利用法律武器阻止这一做法,在法院驳回他们的请求后也未采取过激行动。如果把这种理性和法治也看作是丑陋的话,那么这世上就没有不‘丑陋’的政治了。”(见阮次山:《美国宪政上最丑陋的一页》,《联合早报》2000年11月14日;任东来:《美国总统大选是否“丑陋”》,《美中周刊》2000年11月17日。)

三、选票统计争议乍起 司法大战引人注目在美国,由于宪法规定的选举团制度,选出总统选举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属于州政府的管辖权。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所以各州有各自不同的选举法,而佛罗里达的选举法中恰好就有前面提到的0.5%规定。如果候选人所得的选票差距在0.5%,各选区(县)选举委员会必须重新机器计票一次。另外,候选人有权在选举结束后72小时以内提出人工重新计票(manual recount)的要求,由县选举委员会决定是否可行。该选举法还规定,在大选结束后7日内,各县选举委员会须将选举结果上报州务卿办公室,由州务卿将选举结果(包括大选日后10日内寄达的“通讯选票”[absentee ballots])汇总、确认和签署,然后宣布全州的正式选举结果,从而决定本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的归属。

11月10日,佛罗里达各县完成了机器重新计票,小布什仍然领先,但与戈尔的差距缩小为令人难以想象的327票!这一情形促使戈尔方面要求对棕榈滩县(Palm Beach County)等若干属于民主党势力范围的选区进行人工重新计票。人工重新计票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因为美国各地甚至同一个州内的选票形式各异,美国各地的选票形式各异,投票方式也五花八门,从古老的选票(Paper Ballots)到旧式的打孔机(Punch Card),从光学扫描仪(Optical Scan)到最先进电脑表决器(Electronic),不一而足。其中打孔机是最普遍的一种选举机器,全美大约31%的选民使用这一方式投票。

佛罗里达的重新计票立即就遇到了麻烦。首先是该州棕榈滩县等县打孔机所用的“蝶形选票”很成问题。设计这张选票的是该县选举委员会的一位民主党人,为了照顾当地大量老年选民,她想把字体印得大一些,结果在一页里就印不下了,只好分列两页,成了“蝴蝶”形。这样一来,戈尔的名字和一个极端保守派改革党的候选人布坎南的名字连在了一起,稍不留神就会选错,把该在戈尔名字旁边打的孔打到了布坎南的名字旁边。棕榈滩县是民主党的重镇,结果布坎南却不可思议地得了几千张选票,面对这种结果,连他自己都感到不可思议。

其次是一些被认为是废票的选票是否重新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打孔机在孔印处打孔,应该把孔印击穿,孔芯脱离选票,随后,将打了孔的选票由计算机处理,选举即算完成。但很多选民打了两个孔,由此造成至少一万九千张废票。由于大部份废票出现在被认为是民主党支持者的黑人社区,因此,民主党人自然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失误戈尔就是总统了。尽管有些选民发现自己投坏了票,告上法庭,但法庭当然不会插手干涉,因为这里面没有丝毫违法舞弊行为,投票失误是每个选民自己的责任,民主党人只好自认倒霉。另一类被认为是废票的是“漏选票”(undervotes,即机器没有识别出是否选择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人工计票主要是决定它们的归属。漏选票的产生是选票打孔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穿孔不透或纸片残存。确定哪些漏选票有效,哪些无效,实在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对于佛罗里达的重新计票,小布什阵营非常不满。11月12日,小布什不甘示弱,立马向佛罗里达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要求法院下令立即停止人工计票,理由很简单:(1)只在部份县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必然造成州内选票统计中事实上的不平等,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平等法律保护条款;(2)人工计票可能比机器计票更容易出错,其结果更不可靠;(3)局部的人工重新计票会引发全州性的重新计票,甚至导致全国性的重新计票,从而否定已有的大选结果。但是,地区法院以人工计票属州法管辖范围、联邦法院不能随意干预为由拒绝了小布什方面的要求。小布什方面于是决定向在亚特兰大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16日,该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他们的要求。与此同时,共和党人也开始主动出击。州务卿、共和党人哈里斯(Katherine Harris)女士宣布,11月14后(大选日后第7天)是各县上报选举结果的最后期限,逾时概不接受。

哈里斯依法办事,民主党人却难以接受,因为棕榈滩等县人工计票刚刚开始,不可能在法定的计票期内完成人工计票。民主党控制的棕榈滩等县向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要求给予宽限。失败后,它们上诉到佛罗里达最高法院,要求阻止哈里斯在法院判决之前签署任何选举结果。此举终于成功。但州最高法院判决的党派色彩非常明显,因为7名大法官中有6名是由民主党人州长提名和任命的。

11月20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开庭。法庭辩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1)县选举委员会是否可以决定进行人工重新计票?(2)州务卿是否有权拒绝逾期上报的计票结果?

戈尔阵营的律师认为,人工重新计票旨在保证选票统计的准确性,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因此,州务卿哈里斯无权拒绝接受人工计票的结果。

共和党方面则回应说,州务卿依照法律和程序办事,忠于法律和职守。州最高法院对此没有司法管辖权。

从根本上说,双方争执的关键在于,如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高于一切,那就应当不惜任何代价重新精确计票,或者干脆重新投票——只要符合民主原则,在竞赛过程中也可以改变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如果宪政法治的正当程序和共和原则至高无上,那么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应当注重对多数人的权力予以严格限制,在选举和计票过程中,任何人都不能以民主或民意为理由轻易改变竞赛规则。

11月21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7比0的表决作出两项裁决:首先,如果机器计票和抽样人工计票的结果出现差异,县选举委员会有权进行人工重新计票;其次,州务卿的确有权拒绝逾期报来的计票结果,但这一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因为选举权是州宪法保障的最重要的公民权利,是其他公众自由的基础,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技术性法律规定不能凌驾于选举权的实质内容之上”(technical statutory requirements must not be exalted over the substance of the right)。为此,它宣布:棕榈滩等县可以继续进行人工计票,但计票结果必须在5日内(11月26日下午5时前)上报给州务卿,后者必须将这些结果包括在州大选的最后结果中。(在有关州务卿可否接受逾时报来的选举结果问题上,佛罗里达的选举法的规定不够清楚。该法第102.111条称:如果某县逾时没有送报选举结果,该县的选举结果“将被忽略不计”[shall be ignored].但在第102.112条中,对同一问题州法又使用了“可被忽略不计”[may be ignored]的字眼。到底应该以哪一条为准?州务卿哈里斯和戈尔方面各执一词。为此,州最高法院明显感到裁决这一相互矛盾规定的困难,但因其“不愿意改写州选举法”,它只能诉诸于“启用法院的衡平法权力[equitable powers]来提供一个补救性措施”,并据此作出了上述的决定。布什方面则认为这项决定不正当地超越了法院的权限范围。Opinion of Palm Beach County Canvassing Board v.Harris, Volusia County v.Harris, and Florida Democratic Party v.Harris, (Case Nos.SC00-2346, SC002348,SC00-2349 in Florida Supreme Court, November 21, 2000)。 转引自王希:《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述评》,《美国研究》2001年第1期。)

针对这一判决,当代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法官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批评说:它是引发大选案几乎不可收拾的关键性失策(one critical misstep),因为“它剥夺了州法赋予州务卿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侵犯了立法部门确立选择总统选举人规则的专有权力”。

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裁决显然是民主党方面一个重要的胜利,但他们可能高兴得太早了,要在5天内完成几十万张选票的人工统计谈何容易!人工计票的第二天,一桶冷水就当头泼向了民主党人。11月23日,四个进行人工计票县(另外两个县分别是Volusia和Broward)中的一个迈阿密-戴得(Miami-Dade)县选举委员会突然决定:他们将停止人工重新计票,因为无法在5日内完成该县的人工计票工作。对此,民主党方面立即向佛罗里达最高法院提出紧急申请,要其下令该县立即恢复人工重新计票。但这一次他们未能如愿以偿。

11月26日下午5时是人工重新计票的截止时间,只有一个县完成了人工重新计票。当晚,州务卿哈里斯正式签署了佛罗里达选举的结果:小布什赢得2912790票,戈尔赢得2912253票,小布什以537票领先。哈里斯拒绝了迈阿密-戴得和棕榈滩两县的人工计票结果(戈尔在两县分别净增选票168张和215张),理由是前者报来的只是部份统计结果,后者则超过了截止时间——尽管仅仅晚了几个小时。对民主党来说这几乎是一张死刑裁决书。

但戈尔阵营决不服输,次日,他们向佛罗里达巡回法院提出紧急请求,要求下令哈里斯接受上述两县人工计票的结果,并命令迈阿密-戴得县完成人工计票。12月3和4日,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决定:下令两县将有争议的选票运到法院备查,但没有同意恢复迈阿密-戴得县的人工计票。

四、最高法院出手 大选尘埃落定当戈尔方面还在为维持人工计票而苦苦挣扎时,小布什阵营却采取孤注一掷的战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审查21日佛罗里达高院决定的合法性。这对民主党人无疑是釜底抽薪。24日,最高法院宣布接受这一案件,决定在12月1日开庭。这样,人们的眼光便从佛罗里达转向了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

在法庭上,小布什方面称,根据美国宪法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州议会有权决定各州总统选举人产生的方式,在选票出现纠纷时应按大选前制定的法律解决。而现在,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却改变了原定的计票程序和时间表,不仅违反了1887年的《选举人票计算条例》,而且也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的原则(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各州不能剥夺公民享有的联邦权利)。

戈尔的律师反驳说,人工计票是佛罗里达选举法认可的一项正常计票程序,旨在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由于州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语焉不详,造成理解上的差异和运用中的矛盾,为此,州最高法院有权对其进行解释,这种做法既没有损害州法和公民的权利,也不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所以不存在州法院越权的问题,最高法院不应干预。

三天后(12月4日),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作出判决。它对戈尔和小布什的分歧不置可否,只以州最高法院没有说明其决定的法律基础、也没有论及它与联邦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理由“搁置”(vacate)了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remand)。

联邦最高法院虽未作出直接裁定,但这一决定至少表明它拥有干预的权力。

就在同一天,佛罗里达的巡回法院也对戈尔方面的上诉作出了判决,结果却令民主党人大失所望。法院认为,戈尔方面缺少足够的具体证据说明人工计票有可能改变现有的选举结果,州法中也没有规定州务卿必须接受不完整的计票结果,所以,法庭不能强迫迈阿密-戴得县恢复人工计票,也不能否决州务卿哈里斯已签署的选举结果。

显然,选票争执的天平开始摆向共和党。但戈尔仍然不放弃最后的一线生机,再次寄希望于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干预。

12月8日,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以4比3票的票数部份推翻了巡回法院的决定,明确棕榈滩县的计票结果和迈阿密-戴得县不完整的计票结果都应该包括在最终的统计结果(这使戈尔与小布什的差距缩小到154票!),并下令在全州范围内(总共63个县,除已经完成人工计票的三个县外)人工统计大约6万张漏选票,但并没有确定何为漏选票的标准。

显然,这一作法是为了减少对部份地区人工计票不公的批评,给予戈尔一个最后的机会。这一做法的党派倾向非常明显,实际上是无视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小布什方面企能善罢甘休,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

12月9日上午,在佛罗里达各县刚开始人工统计漏选票两小时以后,最高法院接受了小布什阵营的上诉请求,发出了紧急命令,要求佛罗里达立即停止人工计票,宣布12月11日再次举行法庭辩论,并将此案正式定名为布什诉戈尔案(Bush v.Gore)。这一紧急命令是以5比4票的表决结果作出的,保守和开明两派大法官的立场泾渭分明。赞成停止计票的5名法官中,除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1972-1986年为大法官,1986年起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1986年起任职)和托马斯(Clarence Thomas,1991年起任职)3位著名的保守派之外,还有中间偏保守的肯尼迪(Anthony Kennedy,1988年起任职)和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1981年起任职)。反对停止计票的大法官是史蒂文斯 (Paul Stevens,1975年起任职) 、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年起任职)、金斯伯格 (Ruth Ginsburg,1993年起任职)和苏特 (David Souter,1990年起任职)。

在12月11日的庭辩中,小布什方面的律师主要强调两点:其一,佛罗里达最高法院下令对有争议选票进行人工计票并由巡回法院来制定计票标准的决定,违反了宪法第2条总统选举人产生条款和1887年《选举人票计算条例》的“安全港”条款;其二,缺少统一标准人工重新计票(standardless manual recounts)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平等法律保护和正当程序条款。戈尔阵营的律师则强调,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对佛罗里达选举法的合理解释,它没有制定新的法律,只是补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州法院的判决。

显然,布什诉戈尔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内容:(1)对联邦及州选举法规的解释;(2)美国总统的选举程序;(3)州司法机关在有争议的选举中有关的司法行为。换句话说,它涉及到了最高法院对州及联邦各级政府行为的审查。应该说,这些都是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次日晚,在万众瞩目中,最高法院以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最后裁定:“推翻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与通常的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表述不同,这里的法院意见是 Per Curiam Opinion,它一般用于案情简单且紧迫的案件,其判决相对简单,无需对法院决定的理由作深入展开的总结,也不要求法官在决定上签名。)

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罗里达高院的判决存在宪法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小布什阵营)以补救。多数派法官作出裁决的主要理由如下:(1)一旦州法律授予州居民有权选举总统选举人,这一选举权就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2)如果州政府的行为损害了这一基本权利,联邦法院应对这些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3)在本案中,佛罗里达的法律以及州法院均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说明应当如何进行第二次重新(手工)计票,并且确保每一投票均能以一种平等的方式公平、准确地统计;(4)因此,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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