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联邦上诉法院以7比0的投票结果,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回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初审判决。上诉法院裁定,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做法并不违法,而是一种合法的创新和整合。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微软处于垄断地位是事实,但由于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需要标准化,所以垄断实际上是一种很难避免的现象,如果垄断者不是微软,也可能会是另一家厂商。但是,上诉法院判决,微软滥用垄断地位与一些电脑销售商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以及微软打压苹果和Java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策略是违法的。此外,由于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曾发表过盖茨是“拿破仑第二”之类有偏见的言论,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裁定,地方法院应指定另一位法官重新审理微软案。
同年9月,联邦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要求以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并撤消对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指控。根据与司法部达成的初步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政府对其今后的经营行为实施一些限制措施,停止违法的商业运作,但这些限制已没有初审裁决时那么严峻。这样,微软终于逃脱拆分之劫。
微软被控垄断一案涉及到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现代科技、市场经济、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动员大批科技、经济和法律专家研究分析微软对市场垄断的程度,以及这种垄断是否妨碍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率。因此,这场诉讼官司必然旷日持久,耗资巨大,而且很难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结论。此外,反垄断法中很多地方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变数极大,这样,受整体经济状况、科技创新速度、股票市场风雨、政治格局变迁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反垄断官司往往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在当前经济衰退和信息业萧条的形势下,联邦政府和法院对微软网开一面,早已在人们意料之中。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其实并非笼统地反对一切垄断和超级企业。全球经济竞争,谁都担心本国企业规模过小;数字化网络革命,人人向往赢家通吃。在这方面美国人并不缺心眼儿,当代美国经济正是以超级跨国垄断公司为特色的。20世纪90年代是美国经济史上公司兼并的一个高锋时期,一些规模空前的超大型垄断公司接连问世。尽管垄断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但拥有上千亿资产的垄断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科研开发却是计划经营,把原来需经市场交易才能完成的资源配置优化实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更优质的产品和更低廉的价格赢得全球消费者,从而轻易击败小公司竞争对手。当代美国著名法官兼法学家、法律经济学派创始人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甚至认为:“垄断是鼓励创新的一种途径,其主要理由是,成功的创新和成本最小化对垄断者的回报通常是较大的。”
那么,为什么联邦政府对波音(Boeing)与麦道(McDonnell Douglas)、奔驰(Mercedes Benz)与克莱斯勒(Chrysler)、AOL与时代华纳(Time Warner)等大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垄断地位大开绿灯,但却唯独跟微软公司过不去呢?
这里的奥妙在于,尽管微软视窗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微软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利用竞争形成的垄断和市场标准地位设置了一种无形的垄断壁垒。尽管操作系统产品利润可观,但其它电脑软件厂商却因标准壁垒而无法自由进入市场,根本没法与微软竞争。设置垄断壁垒的损招儿虽然很多,但象微软这样通过竞争赢得标准地位来设置垄断壁垒的招术却是最高明的,也是最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却又无可奈何的,因为个人电脑市场确实需要标准。在个人电脑时代,微软控制了操作系统标准,等于同时控制了电脑硬件和应用软件的命脉,使英特尔、康帕这样著名的高科技企业也不得不甘拜下风,老老实实地与微软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一点儿脾气也不敢有。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以开放和兼容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野心勃勃的微软干扰以兼容性为特点的Java语言,凭借雄厚的财力和视窗的垄断地位为其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企图建立全新的市场标准和垄断壁垒。如果联邦政府不闻不问,听任微软再次抢占互联网络和数据通讯产业的市场制高点,形成垄断性网络浏览器标准,将网络门户、电子商务、信息高速公路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置于微软浏览器的控制之下,将有可能对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造成摧毁性破坏,其社会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在此意义上说,联邦法院起诉微软,正是为了防止出现垄断性网络标准,维护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然而,在三年的司法诉讼过程中,由于高科技领域白热化的市场竞争,网络和数据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上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以及诉讼官司的制约,微软企图建立垄断性网络标准的野心和梦想已化为泡影。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崛起,个人电脑和微软视窗已经丧失了在信息产业中的中心地位,微软的垄断性力量已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削弱。再加上经济停滞和衰退,人们甚至颇为怀念当年微软DOS和视窗不断升级换代、引发电脑硬件更新狂潮和信息产业极度繁荣的好年景,盼望微软再次推出带动电脑硬件升极的“杀手”软件,刺激新一轮的市场需求。在此形势下,过重地惩罚微软显然已不符合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还是反垄断,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结论和千古不变的标准。轰动全球的微软一案究竟是劳民伤财、多此一举,还是杀一儆百、功在千秋?这尚待百家争鸣,深入探讨。
后记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
编写完《美国宪政历程》,看着这些不知修改过多少遍的文稿,我如释重负,同时感到了莫大的欣慰。
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除了撰写了几篇学术评论和时事评论外,我以极大的兴趣和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本书的写作和编辑中。对于我这样一个从未受过专门系统法律训练的人来说,这个领域既充满了诱惑,也有很大的风险。不过,我想到当代美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兼法官(联邦第七上诉法院)波斯纳的一句名言:“法学应当使外行人也感兴趣,自己多少有点安慰。”如果法学能够使外行人感兴趣的话,也就无法排除感兴趣的外行人来从事有关法律的业余研究工作。既然国内有那么多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训练的职业法官和律师,而且,也没有法学教授来潜心写作美国宪政史的入门书,那么,由几位研究美国历史和国际关系的学者来写作美国的宪政历程,作为抛砖引玉之用,看来也不能说太出格。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宪政史研究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并不是法律专家的“非我莫入”的禁区。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学法学院三年制的法学博士(J. D.)教育主要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侧重于实用而非学术,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而法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则是一种跨学科的交叉综合,比如,经济系在政府经济法规、产权制度、反托拉斯法、公司法等课题,政治系在美国宪法、司法制度、立法过程、政治法律思想等课题,社会学系在法律社会学、犯罪学、刑罚理论等课题,历史系在宪政历史、宪法史、法律思想史等课题,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此外,由于英美普通法传统和案例教学法的影响,美国大学的法律教育不可避免地与法律史和政治法律思想史密切相关。
相比之下,中国虽然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却有着庞大的法学学位获得者。我本人就是一个“法学”硕士。不过,这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一个法学硕士学位(1985年),和绝大多数中国法学学位一样,并没有真正的“含法量”,因为我的专业学科是国际政治和国际组织。而中国的学位分类中,包括党史和政治思想教育在内的所有政治学都属于法学范畴。从这个角度说,中国培养的“法学”学位获得者之多,大概连“诉讼之国”的美国都望尘莫及。
1988年,在师从杨生茂教授六年后,我从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获得了美国外交史方向的史学博士(博士论文后以《争吵不休的伙伴——美援与中美抗日同盟》为题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我随后南下金陵古城,在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开始了我的职业学术生涯,一直为中心的美国学生讲授中美关系和国际冷战史,间或也给南京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20世纪美国、中美关系史和美国外交史,为促进中美两大民族年轻一代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授课之余,利用中美中心丰富、精当和更新迅速的外文书刊,围绕着中美关系、中美外交史和国际关系理论展开一些学术研究和写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虽然成就不大,但自认为还算扎扎实实,研究工作开始有了驾轻就熟之感,一些研究成果也被同行学者所接受,用一句比较土的话来说,至少“混了个脸儿熟”。
但就在这个时候,我忽然对美国宪政史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999年夏初,南开大学社会科学处处长王正毅教授邀请我给“全球化和区域主义”国际讲习席班学员作一个有关国际体制作用的主题发言。为此,我特地撰写《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理解和翻译》一文(后发表在《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4期)。在南开期间,我与正在南开历史所义务讲学的美国宾西法尼亚印第安纳(Pennsylvania Indiana)大学历史学教授王希博士邂逅相遇。承他不弃,送我一本他刚刚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回到南京后,我很快就读完这本极为出色的著作,对美国宪政的丰富内涵有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是年夏天,我在美国西雅图参加了“美国的世界作用以及对中国的影响”为题的中美年轻学者对话会。社科院美国研究所金灿荣博士也是与会代表。他是我的老朋友,当年我们同在美国所读研究生,我比他高两级,我学美国外交,他读美国政治,但后来他师从北京大学袁明教授攻博,转向了美国外交的研究。会余时间,我们漫步在电影“sleepless in Seattle”(《西雅图夜未眠》/《西雅图不眠夜》)中出现过的海滨码头,一起交流读王希书的体会,得出了同样的看法:美国宪政史和法治史在国内是个亟待开拓的领域,而且,美国人的宪政观和法治观对其外交的内在目标和外在行为方式都生产了重点影响。从美国人早期追求航海自由权、到威尔逊对国际联盟的痴迷、到罗斯福的“四警察”观念(即二战后由美英中苏四大国像警察一样维持各自所在地区的国际安全和稳定)和联合国构想,再到当前美国克林顿政府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不遗余力的倡导和推动,无一不与其国内宪政观念和法治经验密切相关。显然,没有对美国宪政的一定理解,对美国外交政策的解释和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的评析是很难深入下去的。
这一考虑激活了我内心中对美国宪政法治的潜在兴趣。我过去对美国宪政一直有所注意,80年代初读硕士研究生时,我给导师杨生茂教授写的第一篇读书报告就是《美国宪政史上的联邦法令废止权》(14年后,该文经大量修改后终于发表在《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1995年秋,根据自己在美国华盛顿的直接观感,为《读书》写了《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合法?》(最近,日本东京大学出版社来信,告之他们将把该文编入日本的中文教材),随后,在研究美国对少数族裔和妇女等弱势社会群体照顾性的“肯定性行动”计划时,更是涉及到不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民权案子。
2000年新学年开始,我毅然放弃了在前述“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一文基础后写作介绍美国“multilateralism”(多边体制论,也译多边主义)的计划,开始了自己在美国宪政史的探索和冒险。遗憾的是,比较美国汗牛充栋的宪政文献,有价值的中文著述实在是少的可怜。除王希书外,余下的似乎只有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的《西方宪政体系。美国宪法》。与王希书按历史进程来讨论美国宪政的“史论”不同,该书按美国宪政的主要问题,对美国宪法原则进行了法理的分析。另外,台湾学者朱瑞祥写过一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史程》,以一系列案例穿起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演变。
还有两本翻译著作引起了我的注意,它们是柯特勒的《美国八大冤假错案》和Peter Irons的《为权益而战》。它们以讲故事的形式讲述了美国法治史上的冤假错案,和小人物为维护自己宪法权利进行的不屈不挠的斗争。这两本书,内容生动,评论犀利,非常精彩,在美国好评如云,的确反映出美国学者对本国宪政制度的批判精神和政府滥用司法权力的警觉态度。但是,当它们移植到中国的语境中就会出现误读的可能性,因为美国的一般读者对自己生活的法治环境有相当多的切身体验,也比较容易理解美国法治的“阴暗面”只是其完备法治的一小部份,但对于没有过在美国生活体验的一般中国读者,这一“阴暗面”可能会被不自觉地放大成为美国宪政和法治的全部,而且,由于作者是美国知名学者,作品又是有影响的著作,因而就增加了这种印象的权威性。中国的批判家就可以振振有辞地说:“有必要强调美国宪政和法治的长处吗?美国人自己都说自己的法治问题成堆!”
这里的确向我们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我们的学者在挑选译介西方著作时,在突出我们的个人偏好时,一定要照顾到全面;在赞赏另类时,更应该突出主流。在人文学术中,有时新不一定比旧好,有时新可能还不如旧。在其名著“Politics among Nations”(《国际政治》)中,国际政治学权威Hans J.Morgenthau开篇就指出:“在政治理论中,新鲜突兀未必是优点,源远流长也未必是缺点。”不幸的是,中国学界似乎已形成了某种传统,译介近现代西方学术时较多地选择经典和主流,但译介当代作品时似乎更多地注意标新立异的枝干,而非源远流长的传统。在我看来,不同社会间的交往和交流应该跟人与人交往一样,尽量了解、借鉴甚至是学习对方的长处,取长补短,共同发展。过多纠缠于历史的纠葛和偶然的冲突,陷于某种受害者、胜利者或救世主的心态而不能自拔,绝非是一个伟大民族自谦、自信和自强的表现。这绝非无的放矢,看看在过去的几年里中美两国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和学者对相互嘲弄、彼此揭短甚至是攻击谩骂的热衷,就可见一斑。
这一观察确定了我从事美国宪政史探讨的一个原则:作为这一研究领域的一个后来者,我要虚心地学习和阅读其他学者的著述;作为身处一个法制远非健全、人治常常代替法治社会中的观察家,我将努力寻求一个法制相对健全、宪法为其立国之本社会的法治精粹和宪政经验。在具体做法上,利用自己作为历史学者善于叙事、对细节的敏感和对美国历史发展背景熟悉的优势来讲述美国宪政法治发展演变的故事。于是,我打算以“美国伟大的[国会]法律和[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为题分别讲述十大判决和十大法律的故事。
当我向远在美国的王希教授和我的老朋友陈伟提出这一设想时,得到了他们热情的赞扬,并建议我把判决和法律分开来作。由于判决的案例故事如此丰富多彩、惊心动魄,它自然成为了我的首选。更为重要的是,老友陈伟与我不约而同地对判决问题产生了兴趣,并在我之前开始在国内的《读书》、《南风窗》和海外的《世界周刊》以及网上电子刊物《华夏文摘》和《国风》发表他的美国法律纵横谈。他的欣然加盟大大提高了本书的可读性和思想性,缩短了与读者见面的时间。
本书的合作成为我们近20年友谊的小小高潮。我们是东北师范大学(长春)1978级校友,我在历史系,他在政治系。1982年初大学毕业前夕,我报考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他报考了苏联东欧研究所,由此我们开始相识。我于当年如愿以偿,他却在赴京复试后马失前蹄,但我们一直保持了书信联系。1984年他终于如愿以偿,成为苏东所外交与国际关系专业研究生。此后,我们有一段很愉快的交往,包括一起为国务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提供一份美苏关系的咨询报告,一起去采访原国民政府驻印度远征军副总司令郑洞国将军,探讨美援对中美抗日同盟以及中共、国民党、美国、苏联四角战略关系的影响。1990年前后,我们突然对中国参加朝鲜战争的决策过程产生了共同兴趣,从各种零星的材料中吃力地试图弄清楚周恩来1950年10月8日赴苏联与斯大林讨论苏联空军援助和中国参战的行程,弄清楚周恩来此行究竟是带着参战的决定还是没有?为此,陈伟采访了周恩来此行的翻译师哲和机要秘书康一民,经师哲引荐,他还采访了周恩来的军事秘书、原总参作战部副部长雷英夫。但由于缺少完整的第一手档案资料,除了弄清楚周恩来的行程外,第二个问题还是一锅粥。所以,我们的第一次合作研究除了留下一批认真讨论的信件外,并没有成果发表。这一困扰冷战史学者的“世界性难题”,直到1996年俄罗斯方面档案公开才最终水落石出。
陈兄后来留学美国,就读华盛顿大学并获得电脑信息技术硕士学位,成为一位数据库高级技术主管。1992年和1994年我两次赴美进修研究,都在华盛顿见到他。但1998-2000年间,我们的联系一度中断。1999年秋-2000年春,我在霍普金斯大学高级国际问题研究院作了一个学期的高级访问学者,太太和女儿同行,住在华盛顿远郊。2000年秋,我们恢复联系后,这才发现我们当时近在咫尺,住在同一个社区,我女儿琬洁和他女儿陈晨还在同一个学校上学。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陈晨竟然曾无意中为琬洁当过英语翻译。那时,可怜的琬洁一句英文不懂,作数学作业时像国内一样把答案直接写在书上,老师比划半天她也不明白。老师只好请来高年级的陈晨,用中文向琬洁解释说,不要把答案直接作在书上,因为美国的教科书为学校所有,要传给下届学生。这虽然是戏剧性的巧合,但我宁愿把它看作是一种神秘的力量要我们的友谊延续到两个孩子身上。
陈兄不仅及时完成了他所承担的案例(就这一点,我就要深深地感谢他,因为他是在极其繁忙的工作之余,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完成这些写作的),而且审读了全部文稿,提出了极为宝贵的修订意见,同时他还对大到全书的整体构思、案例的选择,小到书名的确定、脚注的核对都作出了不可缺少的贡献。比如,他对我最初提出的“伟大判决”很不以为然,因为Scott案可以说是最高法院“最糟糕”的判决之一。这提醒我在案例的选择上不能仅仅着眼于“伟大”,而且要注意到“恶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决非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他们也像凡人一样会犯错误,而且因为特定的地位会犯大错误。
为了书中某个术语的翻译、某个概念的表述、某个段落的安排、某个引文的核对,陈兄在过去一年中给我打来了十几个周末越洋电话,我们常常一谈就是几个小时,直到电话卡用完为止。更不要说相互间的上百份电子邮件,无数次的稿件传送。由于文字处理系统的差异,我们在文稿修订方面费尽心机。他的认真态度实在是难能可贵。
同样,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的白雪峰博士也给我友好的帮助。2001年初夏,我参加了白雪峰的博士论文《沃伦法院研究》的答辩。这可能是国内第一篇以宪政史为题的美国史博士论文,写得相当扎实。白雪峰对沃伦法院处理的一些著名的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案件很有研究,在此基础上,他为本书贡献了三个精彩的案例故事。
这样一本小书还得到了两位资深美国宪政史学者的支持。2001年7月,我和国内15位学者一起参加了Hawaii大学东西方中心、北京大学主办的“讲述美国和中国”讨论班。讨论班上,我结识了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旧金山市立学院)社会科学教授、美国宪政史专家Laurene Wu McClain(伍淑明)女士,向她请教了有些不易在书本上获得的美国司法程序和地方法院的知识。作为华裔教授,我很希望她能够为我的项目撰写一篇有关华人的案件,2002年初她寄来《从受害者到胜利者》。接着,我希望她能再写一篇二战中日裔美国人受迫害的案子,她再次欣然同意,不过不是由她亲自来写,而是请她的丈夫、California大学伯克利校区法学院法治史教授Charles J.McClain教授来撰写。Charles教授还是该法学院法学和社会政策项目副主席(Vice Chairman, Jurisprudence and Social Policy Program),研究少数族裔宪法权利的专家。
中华美国学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所长王缉思教授忙里偷思阅读了部份书稿,并针对书稿的若干不足提了意见,写出一篇精彩序言。他在文中对美国宪法宗教背景和自然权利观念的精辟分析,对书名中“宪政”一词的题解,使全书大为增色。至于序言中那“不识抬举”的戏言,也体现出作者特有谦虚和幽默。
这一项目设计的初期,王希教授提出了非常专业的意见。美国South Illinois大学历史系教授、2000-2001年度在南京大学任教的富布莱特学者Sam Pearson,对我所选择的案例提出过意见和建议。在此,表示我深深的谢意。
我还要特别感谢现任美国Truman总统图书馆馆长的Michael Devine博士。虽然他与这个项目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但是,1998-1999年度他在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任教期间我们之间进行的无数次长谈交流,不仅让我分享了他对美国政治、外交、社会等各种问题的深刻见解,而且促使我重新认识象牙塔内学院派历史学家(academic historian)的社会责任。作为1999-2000年度美国公共历史学家组织的主席,他给我讲述他是如何从一个只为同行而写作的学院派外交史学者,转变为一个以服务公众为己任公共历史学者(public historian)的个人经历。他讲故事的天才提醒我时刻不要忘记,只有生动的故事才会有鲜活的历史,才会吸引你的读者。
2002年4月,在书稿的第二稿完成后,我有机会陪同20多位美国国会两院议员在上海、南京和北京考察交流一个星期。这些议员有一半是律师出身,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非浅,让我对美国的法治文化有了进一步的体验。曾经担任过Texas最高法院法官的众议员Lloyd Doggett,还和伍淑明教授一起为我写推荐信,帮我争取到Ford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小额资助,使我能够在2002年夏去Hawaii东西方中心(East-West Center)客座研究四个星期,利用Hawaii大学的资料,借机对书稿进行最后的修改定稿。因此,我要感谢这些给予我帮助的机构和个人。
贵州人民出版社编辑程亦赤先生曾经对这一选题很感兴趣,并从出版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遗憾的是,我根本无法在他所希望的时间表内完成编写工作。中国法制出版社社长祝立明先生对项目鼓励有嘉,促成本书的及时面世。对这两位编辑朋友,我非常感谢。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妻子吴耘和女儿琬洁。我把应该陪伴她们的几个寒暑假和许多其他休息时间都用来写作和修改书稿。她们对我的工作表示了充分理解,毫无怨言,一如既往。吴耘还以她理解英文的卓越能力,帮助我弄清楚一些最高法院判决中复杂的句式及其含义。
在现代学术体制,这个既没有正式“立项”亦无任何机构直接“资助”的项目实在是微不足道。但敝帚自珍,想到它得到这么多海内外老友新朋的慷慨相助时,每每令我感动不已。朋友们的热情和友情,写作和编辑本身所具有的挑战性,以及这些故事所蕴藏的无限勇气、丰富哲理和超凡智慧,使这项工作成为我从未经历过的一次精神旅行,愉快无比,也使同期一些复杂繁琐的学术体制给我带来的种种不愉快统统消失得无影无踪。
在这一小项目即将完成之际,国家教育部将我申报的“联邦最高法院与美国法治的历史实践”列为教育部资助项目。这样,这本书最终还是没有逃脱现代学术体制的束缚,而成为资助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阶段成果。
我真心希望,新的项目能够像这个“没有名分的项目”一样,带领我进行一次新的、更为愉快的精神旅行。
任东来2002年7月1日于夏威夷东西方中心
附录一
美国《独立宣言》
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大陆会议,美利坚十三个联合邦一致通过的宣言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取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公意的尊重,必须宣布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并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
的确,从慎重考虑,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改变成立多年的政府。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来恢复自身的权益。但是,当政府一贯滥用职权、强取豪夺,一成不变地追逐这一目标,足以证明它旨在把人民置于绝对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
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一再损人利己和强取豪夺的历史,所有这些暴行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在这些邦建立一种绝对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急需和至关重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等待他的同意;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允许将广大地区供民众垦殖的其他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地立法机构召集到既不方便、也不舒适且远离公文档案保存地的地方去开会,其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于奔命,顺从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各殖民地的议会,因为它们坚定果敢地反对他侵犯人民的各项权利。在解散各殖民地议会后,他又长时间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被取消的,因此这项权力已经回到广大人民手中并由他们来行使。其时各邦仍然险象环生,外有侵略之患,内有动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各殖民地增加人口,为此,他阻挠《外国人归化法律》的通过,拒绝批准其他鼓励外国人移居各邦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借以阻挠司法公正。
他控制了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从而让法官完全从属于他个人的意志。
他建立多种新的衙门,派遣蝗虫般多的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蚕食民脂民膏。
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立法机关的同意,他就在我们中间驻扎常备军。他使军队独立于民政权力之外,并凌驾于民政权力之上。
他同一些人勾结,把我们置于一种与我们的体制格格不入且不为我们的法律认可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这些人炮制的假冒法案,来到达下述目的:在我们这里驻扎大批武装部队;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那些杀害我们各邦居民的谋杀者逍遥法外;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团的权益;编造罪名把我们递解到海外去受审;在一个邻近地区废除英国法律的自由制度,在那里建立专横政府,并扩大它的疆界,企图使之迅即成为一个样板和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专制统治;取消我们的特许状,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的政府形式;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构,宣称他们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为我们立法。
他宣布我们已不在他的保护之下,并向我们开战,从而放弃了这里的政权。
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的海岸,焚烧我们的市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此时他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也难出其右。他完全不配做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强迫在公海被他俘虏的我们公民同胞充军,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朋友和亲人的创子手,或是死于自己朋友和亲人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方式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
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阶段中,我们都曾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救济,但我们一再的请愿求所得到的答复却是一再的伤害。这样一个君主,在其品格已打上了可以看作是暴君行为的烙印时,便不配做自由人民的统治者。
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一再警告过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提醒过他们,我们移民并定居来这里的状况。我们曾经呼唤他们天生的正义感和侠肝义胆,我们恳切陈词,请他们念在同文同种的份上,弃绝这些必然会破坏我们彼此关系和往来的无理掠夺。对于这种来自正义和基于血缘的呼声,他们却也同样置若罔闻。迫不得已,我们不得不宣布和他们分离。我们会以对待其他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战时是仇敌,平时是朋友。
因此,我们,集合在大陆会议下的美利坚联合邦的代表,为我们各项正当意图,吁请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我们极为庄严地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是名正言顺地成为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解除效忠英国王室的一切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媾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理应采取和处理的一切行动和事宜。
为了强化这篇宣言,我们怀着深信神明保佑的信念,谨以我们的生命、财富和神圣的荣誉,相互保证,共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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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东来按:受李道揆教授文章[李道揆:“美国《独立宣言》中文本译文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的提示,结合自己目前进行的研究,笔者不揣冒昧,在《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的译文[中国翻译出版公司翻译,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出版,1985年]和《1765——1917年的美国》的译文[谢德风等选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基础上,试着重译《独立宣言》。现拿出来,供各位学者专家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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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宣言》英文原文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July 4, 1776
In Congress, July 4, 1776,
THE UNANIMOUS DECLARATION OF THE THIRTEEN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 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 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s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to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s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 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e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Prudence, indeed, will dictate that Governments long established should not be changed for light and transient causes; and accordingly all experience hath shown, that mankind are more disposed to suffer, while evils are sufferable, than to right themselves by abolishing the forms to which they are accustomed. But when a long train of abuses and usurpations, pursuing invariably the same Object,evinces a design to reduce them under absolute Des potism, it is their right, it is their duty, to throw off such Government, and to provide new Guards for their future security.
Such has been the patient sufferance of these Colonies; and such is now the necessity which constrains them to alter their former Systems of Government. The history of the present King of Great Britain is a history of repeated injuries and usurpations, all having in direct obje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absolute Tyranny over these States. To prove this, let Facts be submitted to a candid world.
He has refused his Assent to Laws, the most wholesome and necessary for the public good.
He has forbidden his Governors to pass Laws of immediate and pressing importance, unless suspended in their operation till his Assent should be obtained; and when so suspended, he has utterly neglected to attend to them.
He has refused to pass other Laws for the accommodation of large districts of people, unless those people would relinquish the right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Legislature, a right inestimable to them and formidable to tyrants on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