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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紧急:罪犯在铤而走险(下).3

作者:杨佳富 当前章节:15487 字 更新时间:2026-6-6 16:13

我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毁了他们的希望,伤透了他们的心;我对不起部队的培养教育,败坏了部队声誉。损害了军人的形象;我对不起北京人,北京人对外地人一点都不歧视。我有时也悲哀地感到自己将来肯定要下地狱!作为一个死囚犯,在生命的弥留时刻,我愿意用我的教训给世人一种警示!真的,生命中的最后一点时光,让我突然感念起我的父母,由于我的罪过,使他们这辈子都抬不起头来!我现在特后悔……

生活就是这样,心生贪念,想获得更多东西的人,往往到最后连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也丢失了,但是到了此时、此地,一切的后悔都来不及了。

如今,死亡于我愈来愈近,我甚至听得清它的脚步。我心中没有恐惧,只有期盼,只有它才会毫无顾忌毫不犹豫地割断我噬骨的相思,并完成我的忏悔。

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亡,其言也善。这句话用在我这个时候恐怕是再合适不过了。

有道是:求财恨不多,财多害人己。我用抢劫编织的金钱梦,终于破灭了。以不义之财铸成的手铐,究竟有多沉重,只有此时的我才能掂量出来;自己酿成苦酒,到底是何等苦涩,只有此时的我才能品出滋味。

梦境人生,一切灰飞烟灭……

悲剧之十:抗法袭警

2002年3月16日晚10点多钟,齐鲁石化公司乙烯厂刘佃强、鞠佃广等4名经警外出吃饭后一起回厂。走到厂门口不远处,身后突然驶来一辆夏利轿车,里边一名男子对4人张口便骂,经警斥问几句,两名青年竟下车恶狠狠地扑过来。扭打中,刘佃强被一青年用刀砍得血流满面,随后,另一青年从车上取下一枝双管猎枪,朝已经走出十余米远的经警连开两枪,鞠佃广头部中弹。行凶者似乎还不解气,夏利车离去后10多分钟又折了回来,行至乙烯厂门口,双筒猎枪从车窗伸出,对着毫无瓜葛的执勤经济民警王述滨开了枪。霰弹在年轻的王述滨双腿上留下了密密麻麻的50多处伤口,经过手术,仍有19粒弹丸未能取出。

这是一起罕见的公然挑衅、凶残伤害经济民警的恶性案件。公安机关立即部署堵截。

作案后,歹徒迅速驾车逃出了淄博。在这之后,一桩桩血淋淋的枪案又在邻近地区接连发生了……

3月18日凌晨2时,淄博某食品公司的一辆冷藏车因故障停在了临朐县大关镇,车内三人正沉沉入睡,突然两条黑影幽灵般出现在车旁,随着几声巨响,汽车的挡风玻璃被砸碎,跟车的公司副经理吴建生惊醒后刚下车,他的大腿就中了一枪。之后,两人抢去现金1000余元,乘一辆大发面包车逃窜。

3月21日至3月24日的凌晨时分,连续4天,在临朐县城,博兴县店子乡、青州市外环路及博兴县县城附近又连发4案,4辆汽车遭到两名手持猎枪和匕首的歹徒洗劫,江苏省一辆运输车的随车人员被连捅十余刀,福建省和天津市的两位随车人员则被歹徒开枪击伤致残。

4月8日凌晨,持枪恶魔又出现在淄博。广饶县农民韩克明、岳彩云夫妇开车行至309国道临淄区与张店区交界处时,无故遭到两名驾车青年拦截殴打,最后,一青年对韩克明连开两枪,将韩双腿打断……

一时,恐惧的阴霾笼罩了北至东营,南至临朐的205和309国道。歹徒驾车持枪,动辄伤人,自3月16日的不到一个月时间里,东营、滨州、淄博、潍坊境内已发案10余起,8人被致伤残,被劫财物价值达10000余元。四市地公安机关纷纷成立专案组,全力侦查,但由于歹徒采用驾车跳跃式作案,侦破未获明显进展。

一连串恶性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山东省公安厅的关注。4月20日,刑警总队总队长秦黎与大案科的同志来到滨州,召集淄博、东营、滨州、潍坊四地市公安局及胜利油田公安处的刑侦负责人对连续发生的枪案进行了专题研究,根据作案手段、歹徒特征、现场痕迹等种种因素,刑警总队领导果断决定将10余起案件并案侦查,即为“4.20”系列持枪抢劫案。

淄博专案组综合归纳调查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画像”。从作案动机看,犯罪嫌疑人敢于公然挑衅并伤害经济民警,说明对社会和公安保卫人员具有极强的仇视心理,很可能受过打击处理;从持枪歹徒口音及对现场的熟悉程度看,此人应为临淄人;从歹徒在齐鲁石化公司乙烯厂门前连开两枪离去又返回的情形及时间判断,他很可能是去取猎枪子弹,那么,歹徒在方圆十公里以内应有落脚点;此外据目击者叙述,持枪者身高1.70米左右,留小平头,中等身材,持刀者个头稍矮,一副农村青年的打扮……

准确的刻画使侦查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民警们经过十几个昼夜争分夺秒的调查摸底,终于发现家住临淄区金岭镇刘辛村的刘冰具有持枪作案的重大嫌疑!

这一结果并不能使专案组感到多少轻松,因为要抓获刘冰绝非易事。刘冰今年29岁,1996年因盗窃被判刑两年,出狱后在当地为非作歹,成为一霸。1998年持刀伤人后逃跑,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此期间,临淄、张店等地又有多起案件与刘冰有关,公安机关对刘冰的追捕一直没有放松。然而,刘冰阴险狡诈,行踪诡秘,和他作案的同伙先后有七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判刑,而他却一次次地成为漏网之鱼。但此时,对刘冰的侦查也获得一定进展,公安机关获得了刘冰最近有时在张店出没的信息,市局召集张店和临淄两区公安分局的领导作了重点部署。

淄博市局从刑警大队防暴队挑选了两名具有较强侦查能力的队员,命他们开始了针对刘冰的专门调查。两队员不辱使命,经过近10天的工作,基本摸清了刘冰的体貌特征、性情爱好、出入场所、结交人员等情况,同时,他们还搜集到一张刘冰十几年前的照片。冷国伟让防暴队所有队员逐人熟悉刘冰的情况,同时,对抓捕用车、武器装备也作了充分准备。

箭在弦上,就等恶狼出窝了。

5月1日上午9时许,负责调查刘冰的民警获知:刘冰及其同伙当日可能来张店!信息传到刑警大队,冷国伟一声令下,刑警大队10余名民警集结到位,贾庄、公园等派出所的民警也前来助战。民警们兵分三路,在刘冰经常出现的有关公共场所布下了罗网。

可是,一上午的时间过去了,民警们没有发现刘冰的踪迹。

下午2时左右,指挥部又接到报告,刘冰可能乘一辆白色面包车去了淄博商厦。于是,又兵布商厦。考虑到车上可能有枪,又设计出几套抓捕方案。

然而,行动尚未开始,意外的情况出现了。正在守候的李红军忽然发现3名男青年急匆匆地向停车场内的面包车走来,其中一人留着小平头,身高1米70左右,与民警所掌握的刘冰的特征十分相似。但由于此时停车场内人流不断,强行抓捕可能会伤及无辜群众。

见3人已开门上车,李红军急出了一身冷汗。此时召唤战友已来不及,硬上前挡车更不可取,机敏的李红军灵机一动,要过看车老汉的红箍往胳膊上一套,又拿起收看车费的老汉的包,站到了面包车前。

“交上5元钱的看车费。”李红军一边说,一边面无表情地拿出一叠收费单。

“不是已经交了吗?”坐在司机位上的一名男青年说。

“交了就拿出单子来看看!”“没有单子,反正已经交了!”

司机有些不耐烦,而李红军嗓门更高:“交了就拿出单子来,我绝不再收,没交就快点交!”

李红军没有看错,刚刚上车的“小平头”正是“4.20”的犯罪嫌疑人刘冰。他正急于离开,不想却遇到了这个不依不饶的“看车员”。一向狂妄自大的刘冰禁不住火冒三丈:“你怎么这么罗嗦,再找事,我弄死你!”

“有本事你下车来,我弄死你!”李红军毫不示弱地大声说。

李红军的声音早已惊动了周围的守候民警,他们悄悄地从不同方位向面包车围拢过来。刘冰气势汹汹地从车上下来就要与李红军动手,不料,三四名精壮的青年突然从车旁闪出,没等回过神来,身子已被几双铁钳般的大手牢牢抓住。刘冰顿感不妙,拼命挣扎想掏出匕首顽抗,可民警们哪会给他机会?与此同时,车上的数名同伙也被悉数抓获。

突审当即展开,刘冰车上的同伙供认此次来张店是想来买汽车配件,刘冰的另一个“朋友”王杨忠还在湖田某汽修厂等着买件回去修一辆夏利轿车。冷国伟立即带领刑警大队及公园派出所的民警赶到湖田的汽修厂,将王杨忠抓获。

审讯室里的刘冰镣铐加身,但并不想认输。他犹如一头困兽,瞪着一双血红的眼睛望着主审的冷国伟和张京义:“我没什么可说的,给我叫律师来,拿证据来!”

第一次审讯陷入僵局,刘冰露出了得意的神色。他与大多数“几进宫”的犯罪嫌疑人一样,死抱住侥幸心理和“作案有理”逻辑信念不放。经历了2年被判刑,5年被追缉的历史,刘冰并没有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认真的反思,而是认为专政机关处处跟他过不去。于是他将行凶作案报复社会视为应该,这成为他屡作大案的精神依托。刘冰持枪抢劫伤害作案时均驾驶盗来的汽车,碰上就干,干了就走,到了合适地点就把车扔在路边,为避免销赃带来麻烦从不卖车,还将认为可能留下了指纹等痕迹的4台车一把火烧掉。而当被抓时他最主要的同伙王杨忠、王庆锋二人并不在车上,这使他认为两人会闻风而逃,公安局不会抓住他们,况且刘冰还没忘记平日与这些“朋友”信誓旦旦的“义气”,幻想着他们即使被擒也会与他一样牙关紧咬。

对这样一个顽固刁蛮的嫌疑人,要使其认罪服法,必须首先摧垮他赖以顽抗的精神支柱。

5月2日上午,专案组派员到临淄刘冰家中,对刘冰的情况作了进一步了解。他们发现,刘冰对其父母、妻子的感情均十分淡薄,但却非常喜爱7岁的儿子。这或许是刘冰心理防线的突破口。

晚上,又一轮较量开始了。

“刘冰,想不想家?”

刘冰似乎没想到这样的开场白,他看了一眼端坐在桌后的冷国伟和张京义一眼,脸上又浮现出那种惯有的冷漠:“东奔西走五年多都过了,现在想啥?”

“今天上午我们到你家去了一趟,你儿子和女儿哭着要找你呢!”冷国伟不紧不慢地说。

刘冰闻听此言顿时目光散乱,接着深深低下头去。许久他抻抻脖子挤出一句话:“告诉我老婆一声,别让儿子再走我这条路。”

“你有老婆孩子,想让孩子过上好日子,可那些被你开枪打伤的打残的人也有老婆孩子,他们以后怎么生活?”

“你是个人,你希望不受惩罚,可那些被你伤害的人也是人,人和人是平等的,政府怎么能只保护你不保护别人呢?你因为犯罪受到惩罚,又因这怨恨政府,这怎么说得通呢?”

民警频频发问,将心比心,言辞恳切,刘冰被说得连连点头,但他仍心有侥幸,抛出了一个试探气球:“我想交代,可有些案子不是我一个人干的,他们都跑了,我怕说不清楚……”

他的话马上被打断了:“刘冰,先别忙谈案子,不过有一个道理你要明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你的同伙就不用你操心了,既然你想说,别人也会说!”

审讯持续到深夜,刘冰的态度有了彻底变化,他对主审人员说:“我一被抓住,就下了打死也不说的决心,其实像我这种人,打死也应该。你们不但没打我,还把我当人看,给我讲了这么多道理,我服。我要是早能听听这些道理该多好……今天很累了,明天我都对你们说。”冷国伟和张京义中止了审讯。

5月3日上午,刘冰首先焦躁不安地交代出猎枪的藏匿地点——老家的一堆柴禾里,又突然对公安人员提出要见见妻子儿女。办案组认为这有助于促进其心理的良性转化,请示上级后,同意了这个要求。

下午,分局派车将刘冰的妻子与一双儿女接来与他见了面。刘冰的精神防线彻底崩溃了,当天便逐一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查,刘冰自1998年刑满释放后,先后与游荡于社会的河南省台前县刑满释放人员王杨忠及江苏省徐州市农民王庆锋等人认识。此后,刘冰与王杨忠等人互相勾结盗窃作案20余起,其中盗窃汽车13辆,案值达70余万元,其中持枪抢劫伤害系列案件则均为刘冰与王庆锋所为。进入2003年3月,刘冰等人作案简直达到了疯狂的地步,时常连续数日一天一案,在刘冰落网前夕的4月28日、29日及5月1日凌晨,他们就连续盗窃汽车3辆。

5月18日晚,团伙另一重要成员王庆锋潜逃半个多月后,在徐州被抓获。

至此,“4.20”全案告捷。

2002年5月6日21时40分,在南昌市二七南路铁路五村地下通道中段,一名歹徒持刀杀死退乘返回乘警队交枪的南铁公安局民警邬釜凌,抢走其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一枝、子弹五发后逃跑。案发后,公安部、省委、省政府、省公安厅领导非常重视。当晚,蔡安季厅长在南昌铁路公安局主持召开专案协调会,成立“5?6”案件专案组。南昌市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局迅速组织力量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调查访问及摸底排查工作。公安厅刑警总队于案发当晚向全省及华东刑侦协作区发出紧急协查通报。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市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协查工作,加强重点单位安全防范,严防犯罪分子持枪继续作案。

5月7日晚,许晓刚副厅长主持召开专案分析会,指出“5?6”案件是一起有目的、有选择的恶性袭警抢枪案,目的是抢枪,侦查方向为有前科劣迹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不排除流窜作案可能。因此,应迅速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通报案件,从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手段入手,搞好串并案工作。5月8日,专案指挥部在全面梳理全南昌市负案在逃人员的基础上,提出南昌市“2000?10?26”杀人抢劫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曾国平的体貌特征和犯罪心理特征与“5?6”案犯相似,将曾国平纳入侦查视线,加大追捕力度。(曾国平,男,1977年出生,抚州市人,1999年在临川区伤害致人死亡后一直在逃)

在串并案侦查过程中,2002年5月20日、5月27日,江西省抚州市、进贤县又发生两起持自制钢珠枪抢劫案件,共杀死2人,杀伤1人。经侦查发现,曾国平系“5?20”、“5?27”两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同时发现曾国平可能持有制式手枪。省公安厅刑警总队获悉该情况后极为重视,5月29日,卢元声总队长立即率员赶赴进贤县协调南昌、抚州、南铁三地公安机关对此线索进一步开展查证工作。经工作,确认曾国平是“5?6”南铁袭警抢枪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同时查明,曾国平自1999年以来,分别在南昌市区及进贤县、抚州市临川区等地多次杀人抢劫,杀死杀伤多人。

为尽快抓获曾国平,查清全案,消除隐患,2002年5月30日,省公安厅成立了搜捕曾国平统一行动指挥部,由许晓刚副厅长任总指挥。十一个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公安机关根据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了详细具体的统一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搜捕行动指挥部。6月3日至6月5日,以南铁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抚州市公安局为主,全省各设区市公安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开展了搜捕曾国平的集中统一搜捕行动。6月5日,公安部对曾国平在全国范围内发出A级通缉令通缉。

2002年6月16日上午,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南铁公安局民警在向塘火车站生擒犯罪嫌疑人曾国平,从其身上搜出子弹已上膛的七七式手枪一枝,子弹5发。经审讯,曾国平对实施南铁“5?6”袭警抢枪案供认不讳,该案顺利告破。经查,犯罪嫌疑人曾国平自1999年以来,在江西、湖南、广西等地共作案12起,杀死7人,杀伤4人。根据曾的交待,又迅速抓获另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这起严重暴力案件从发案到抓获犯罪嫌疑人曾国平仅用40天时间,面对穷凶极恶的持枪歹徒,参战民警不怕牺牲,不费一枪一弹,在无一人伤亡的情况下将其抓获,顺利破案。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03年1月7日凌晨,合肥市区里发生了场激烈的枪战,此起彼伏的枪声惊动了过路群众和正在睡梦中居民。

据安徽警方透露,2001年元旦,31岁的王传海在滁州市所辖来巡县残忍地杀害巡逻警大队长李某后,劫走五四式手枪一枝、子弹30余发,随即组织刑警和武警战士赶直到现场围捕顽凶。当警方抓捕人员冲上楼时,被惊弓之鸟王传海发觉,他当即拔枪向门外连连点射。穷凶极恶的王又朝四处先后放了8枪,并翻过阳台跳到605室,沿另一条楼道逃窜。现场是人口密集区,安徽省刑侦总队和合肥市刑侦支队的周庆国等4名刑警为了保护周围群众和居民的安全,没有轻率开枪,反被躲在暗处的王开枪击成重伤。

埋伏在周围的武警战士怒不可遏,果断向王点射,王的右脚踝关节被击中2枪。王传海趁夜色一拐一拐闯进合肥市区的一个发廊,用枪顶住店主夫妇,恶狠狠地低声喝道:“我数一二三,立即关灯,否则就崩了你俩”。吓得发抖的店主夫妇迫于淫威,一时不敢声张。

天蒙蒙亮,王逃离发廊。警方搜索人员在发廊发现王丢弃的一只袜子,上有对穿的4个枪眼。地上斑斑血迹,证实了王负伤而逃。7日中午,合肥市警方通过当地电视台反复滚动播放通缉令,悬赏发动群众举报、捕捉顽凶。警方根据所获线索判断,王极可能逃往上海,即向上海警方要求协助缉拿。

8日上午10时,上海警方接到紧急协查后,立即作紧急动员部署。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刘云耕高度重视这起特大案件,当即指示:“坚决把犯罪分子在上海拿下,不能伤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许开枪。”

刑侦总队吴总队长作了临战动员,把抓捕任务交给了骁勇善战的九支队并由支队长陈竹山具体负责。

下午一时,九支队经过排摸调查,获得准确情况:王传海就在浦东。当晚王将出现在某火锅城吃饭。

这可是桩脑袋挂在裤腰上的活儿。出生入死多少回的副总队长倪端平、支队长陈竹山、副支队长刑铁、王强等挺身而出,一马当先地率罗彪、徐金龙、杨汝坚三员大将冲在前面,赶赴浦东。

安徽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陈小平,率精兵强将,以每小时180公里的速度,风驰电掣般地仅用3个半小时从合肥赶到上海与“803”汇合,与浦东新区公安局副局长秦士冲共同研究制定了查找方案,并安排新区刑侦支队联手行动。

当晚6时半,侦查员乔装成生意人进入成山路上的国际火锅城,倪瑞平和陈小平装扮成“老板”,紧挨着王传海的包房前坐下,回眸紧盯住包房里的动静。

陈竹山布阵在大堂中央,在由南向北判断凶犯逃离火锅城的必经之路守候。并用圆桌椅子故意堵住后路。

“老板,这趟买卖可发了财,您要好好请客哟。”陈竹山点了一桌子菜,刑铁军、罗彪、王强等佯露喜色,频频向陈敬酒。其实,侦查员们心如煎熬,度时如年,哪里喝得下酒,吃得进菜哩。

时间分分秒秒向后退,可包房并无动静。侦查员心急如焚,只等“倪总”发出信号。

令人心跳的时刻终于降临了。7时45分,大堂南端的门缓缓开启,一个身高约1.72米、留着平头、长脸尖下巴的人一跷一拐地迈进门来。此人上身着银灰色夹克衫,下穿深色裤,体格魁梧壮实,一双贼眼骨碌碌四处扫视,一看就是一个难对付的茬子。

据安徽陈总队长介绍,王传海当过兵、枪法甚准,对付此人凶险极大,要加倍小心。倪瑞平端起酒杯,将杯中酒酒泼在地。

信号!这是动手的信号!久经沙场,如今依然宝刀未老的“阿山”队长果然厉害:手举酒杯,佯装醉态,踉踉跄跄地朝倪瑞平处走去,嘴里自言自语地嘟嚷着:“伙计们,走呀,给老总敬酒去”。这是事先商量的第二轮信号。邢铁军、王强、罗彪、徐金龙会意,随时准备出击。

陈竹山摇晃着身子,转眼来到王传海跟前,故意“借醉意”倚在王的右肩上,左手却暗暗发力,紧紧摁住王传海插在右裤袋里那只握枪的手,同时用身体挡住王的视线。

这动作王强、罗彪看得真切。58岁的“阿山”可真是用老命在搏呀,时机千钧一发不能错过。王、罗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像猛虎下山般地扑上去,各抓住王的右、左臂将其死死地摁在墙角地上。

邢铁军冲过去,一把逮住王的右腕时,王却已拔枪在手,扣动扳机,“砰”的一声,子弹从陈、王脚缝里穿过,弹头在地砖上擦起火星,蹦到近旁的啤酒箱里去了。

邢铁军抽出右手,从酒杯里操起一瓶啤酒,朝王的头部猛砸下去。酒瓶顿碎,啤酒溅溢,可王却依然垂死挣扎。第二瓶、第三瓶先后砸去,顽凶仍然抗拒不止。

枪,仍然在王的手中紧攥不放。第一发子弹射出后,邢的小指已卡进弹仓内,被锋利的棱角卡破了皮,流血不止。邢用血的代价,阻止了极可能伤人的第二发子弹的发射。

这天,酒店生意特别好,食客盈门,人头济济,还有小孩满处乱跑。

枪响后,一个孕妇吓得连连后退。

满座的食客咂舌瞪眼,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有好事者以为流氓打架斗殴,前来拉劝。在店门前守候的杨汝坚见势不妙,戴着钢盔,端起微型冲锋枪冲进店来,右脚踩在椅子上大喝一声:“都不准动,往后退!”人们纷纷后撤,让出一块空地来。邢铁军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从王传海死死紧攥的手掌心里挖出那枝可怕的五四式手枪,高举头顶,一手亮出工作证:“诸位顾客,打扰大伙儿了.我们是警察,刚才是犯罪分子开的枪,现在没有事儿了,请大家放心继续用餐吧!”

王传海终于屈服了“你们太厉害了,我服了!”

仅用了2分钟,顽凶终于被制服。

王传海被捆绑起来,抬出店门口时,群众欢腾起来:“警察万岁,警察万岁!”

有几个群众自告奋勇地问:“用我的车吧,我来送你们到派出所。”

在周家渡派出所里,从王传海裤兜里又搜出两只弹匣和23发子弹。

当晚,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刘云耕和副局长易庆瑶闻悉喜讯后,专程赶到刑警“803”总部,向参战干警祝贺道:“你们干得漂亮、精彩!”……

枪患不除,国无宁日

中国历来对枪支管理和涉枪犯罪高度重视。

早在1951年,政务院就颁布了《枪支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公安部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使配枪、用枪、禁枪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大潮奔涌,人财物大流动,不仅便利了犯罪分子持枪流窜作案,而且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制贩枪支不法分子带来了天赐良机;加之原有的枪支管理法规不健全,惩处力度不够,进入90年代以来,黑枪泛滥,涉枪犯罪几度在中国大地上形成肆虐之势,迫使警方不得不数次开展全国性的缴枪大行动。尤其近几年各省、市党政领导亲自挂帅,动员部署开展收缴非法枪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的群众运动,这在建国以来还是少有的。

今年6月15日,就枪支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再次采访了公安部边防局副局长、全国边防缉枪缉毒办公室主任郭西钦少将,在他的关心支持下,我曾走遍中国边防,为宣传边防部队在缉枪缉毒作出贡献,尽了一份自己的力量。

问:什么是枪支?

介绍: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问:民用枪支主要有哪些种类?

介绍:(1)猎枪:包括12#、16#单、双管猎枪。

(2)麻醉注射枪(火药式长注射枪和QD8213型短注射枪)。

(3)射击运动枪:包括小口径步枪(自选和标准两种)、小口径手枪(慢射、速射、标准三种)、转轮运动手枪、气步枪、气手枪、运动猎枪。

(4)开展游艺活动使用的口径不超过4.5MM的气步枪。

问;民用枪支配用的弹药有哪些种类?

12#猎枪弹、16#猎枪弹、运动步枪弹、运动手枪弹、气枪铅弹、麻醉注射弹等。

介绍:枪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问:枪支管理的法定证件有哪些?

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

(3)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4)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5)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6)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

(7)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

问:哪些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介绍:(1)射击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问:射击运动员外出训练比赛携带枪支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介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携运射击运动枪支的,向所在地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射击运动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三日内向当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携运的,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射击运动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三日内向当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问:开设营业性射击场和狩猎场由谁审批?

介绍:营业性射击场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狩猎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问:营业性射击场和狩猎场的枪支配置有何规定?

介绍:营业性射击场配置的枪支弹药的年度需求计划,由营业性射击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公安部批准,由公安部指定的配售企业组织调拨;狩猎场配置枪支,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配购证件,到所地省配售企业配购。

问: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的枪支配置有何规定?

介绍: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持配购证件到指定配售企业配购,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按规定在配购枪支后30天内办理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问:运输枪支如何申领许可证件?

介绍:(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枪支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问: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处罚?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10发以上,或者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次数较多,或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5支以上,或者非军用枪5支(气枪10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50发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处罚?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或者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26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违规制造枪支20支以上的,或者违规销售枪支10支以上的,或者违规制造枪支5支、销售枪支2支而且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违规制造枪支50支以上的,或者违规销售枪支30支以上的,或者违规制造枪支20支、销售枪支10支而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问: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处罚?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或者非军用枪支2支(气枪5支)以上的,或者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千发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本罪的最低数量标准,而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什么是非法储存、非法持有和私藏枪支、弹药行为?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问:对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如何处理?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3条第5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问:对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如何处理?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30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问|: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如何处理?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发现枪支被盗、丢失或者被抢后,不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因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行为如何处理?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执照。

问:对违反枪支运输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论处。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5日以下拘留

面对法律,罪犯仍在铤而走险;枪患不除,国无宁日!

1993年6月至1996年6有月,为解决西南边境走私贩卖枪支、毒品犯罪突出的问题,加强边境管理,建立正常的出入境秩序,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定、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公安部提出了“下定决心,奋战三年,力争把走私枪支毒品基本堵在境外”的号召,要求云南、广西两省区公安机关各个警种通力协作,开展一场严厉打击贩枪贩毒的专项斗争。特别要求两省区的公安边防部队全体官兵在这场斗争中当主角,打头阵,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密切配合,整体作战,以非常的决心,非常的态度,采取非常的措施,坚决打好缉枪缉毒这一仗。

经过三年的缉枪缉毒战斗,云南、广西以及全国边防官兵用鲜血和汗水,用青春和奉献,终于迎来了胜利的曙光,基本完成了公安部提出三年为期的奋斗目标。据统计,1993年6月至1996年6月,全国公安边防部队共破获贩枪案件1066起,缴获军用枪1641支、仿军用枪7888支、子弹244.4万发、手榴弹(手雷)49629枚、爆破筒114具、火箭筒20,抓获贩枪嫌疑人1688名,沉重打击了境内外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境外枪毒流入我境的猖獗势头。

但是,缉枪缉毒战斗仍然任重道远。

2001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缉枪行动,认真做好涉枪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依法从严惩处涉枪犯罪。决不心慈手软。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等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地予以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涉枪犯罪案件,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私藏和走私、盗窃、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犯罪案件,以及利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案件,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和“两个基本”的原则,从快予以批捕、起诉,加快办案节奏。同时,检察机关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追捕追诉漏罪漏犯,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加强对所配枪支、弹药的管理,凡发生枪支被盗、丢失等重大涉枪事故以及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包括领导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发生涉枪特大安全事故、案件,对于涉嫌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人员,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1年1月6日,公安部决定,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了如下通告: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和弹药;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三、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四、严禁任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五、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有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六、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等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七、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爆炸可疑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八、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重奖;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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