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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党的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作者:刘祖熙 当前章节:2561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03

  1966年处理了兰科维奇事件之后,开展了反对中央集权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斗争,同时着手进行党的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在党的体制中逐渐注入了“联邦化的因素”

  ,在政治体制中注入了“邦联化的因素”

  ,这是后来南共联盟和南斯拉夫联邦解体的潜在原因之一。

  南共联盟六届四中全会(1966年7月)成立了南共联盟改组和今后发展委员会,其任务是组织“关于在社会自治的条件下共盟的作用”的公开讨论,并提出关于共盟改组的具体建议。

  南共联盟六届五中全会(1966年10月)

  通过了改组南共联盟的提纲。

  提纲强调,共盟应该研究社会上的基本问题,对自治机构所作决定的社会主义内容负责,但党委会不应成为作出决定的指挥部,而应是提出思想和政治倡议的中心,是理论创见的源泉。全会设立南共联盟主席以代替总书记,铁托当选为主席;全会撤销了中央书记处,选举由34人组成的主席团和由11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规定执行委员会委员只能担任党的职务。全会还设立了若干中央工作委员会,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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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委员外,吸收科学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参加。各共和国共盟中央和自治省共盟省委也进行了类似的改组。

  从南共联盟“九大”

  (1969年3月)起,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发生了变化。

  过去的惯例是,南共联盟先召开代表大会,确定全党的方针和政策,然后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召开代表大会来贯彻执行。

  “九大”

  改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先召开代表大会,确定各自的工作方针和政策,并选出出席南共联盟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派往南共联盟中央机关的候选人,然后召开南共联盟代表大会,协调各方的立场,认可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的候选人组成的南共联盟中央机关。

  “九大”

  撤销了中央委员会,代之以主席团和执行局,并决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来处理党内的重大问题。主席团和执行局的成员,按各共和国共盟平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及人民军共盟相应地派代表的原则推选。这样就大大地加强了共和国和自治省共盟的作用,确认了它们的“自主地位、平等和责任”。

  同时,这实质上也是党联邦化的开端。

  1974年4月南共联盟“十大”恢复了中央委员会,但仍保留主席团,执行局改为执行委员会,一年一度的代表会议不再召开。

  政治体制改革即联邦制改革,体现在1967、1968和1971年通过的三批宪法修正案中。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民族平等,重申了各共和国的主权地位,扩大了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力。

  1967年宪法修正案第1号提高了民族院的地位,扩大了它的权力,民族院从联邦院中独立出来,与联邦院平等地行使原来属于联邦院的各种职权。

  1968年宪法修正案第8号撤销了联邦院,由民族院代之。

  修正案第18号提高了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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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的地位,自治省有自己的宪法性法律,它根据联邦宪法的原则和共和国的宪法规定自治省的权利和义务。自治省设有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自治省的领土未经自治省议会的同意不得改变。

  1971年宪法修正案第33号规定,在货币制度和货币发行、外汇制度、对外贸易和外国贷款、关税保护、价格监督、援助不发达地区、联邦财政等方面,联邦不征得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同意不能作出决定。这是联邦议会在财政经济问题上实行协商一致原则的开端。但同时也已在联邦制中加进了邦联制的因素。

  1967年宪法修正案第4号改变了总统职位的继承办法,撤销了副总统,在总统缺位时由联邦议会主席代行其职权。

  1971年宪法修正案第36号进一步贯彻集体领导制,设立联邦主席团作为集体国家元首。主席团主席由总统兼任,主席团委员按各共和国平等地派代表和各自治省相应地派代表的原则推选。

  1974年2月21日联邦议会通过的新宪法公布施行。宪法总结了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实施20多年来的经验,继承了1963年宪法和三批宪法修正案中行之有效的规定,确认了联合劳动制的各项原则,规定了在基层议会和自治组织中实行代表团制,确定了全民防御和社会自卫的国防政策。宪法确认,社会主义自治民主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联邦议会的组成由五院改为两院: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

  在作出决定时,联邦院实行多数通过的原则,共和国和自治省院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

  宪法将联邦主席团成员的人数由23人减为9人,即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各选派1人,加上作为

  东欧剧变的根源与教训963

  当然成员的南共联盟主席。总之,这部宪法系统地规定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各项原则和体制。

  1976年11月24日通过了联合劳动法,规定了联合劳动的组织形式、内部关系、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各企业根据联合劳动制的原则进行改组,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合,用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来协调相互关系,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进经济效益,并为加强宏观调节创造条件;同时划小基本核算单位,使劳动者更加关心生产和便于进行直接管理。

  在对外关系方面,南坚持不结盟和积极和平共处的政策。

  南作为不结盟运动的发起国之一,积极参加了不结盟运动的历届首脑会议。

  继1961年的贝尔格莱德会议后,1964年的开罗会议,1970年的卢萨卡会议,1973年的阿尔及尔会议及以后各次会议,都对推动不结盟运动的发展和壮大起了积极的作用。在两大军事集团对峙的国际形势中,不结盟运动是一支维护和平和主持正义的强大力量。

  它反对军事集团划分,维护各国的独立和主权,谴责强权政策和霸权主义,反对战争威胁,主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鉴于南斯拉夫总统铁托在不结盟运动中的卓越贡献,1979年的哈瓦那会议曾特别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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