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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钟侃等着:《西夏简史》,第二章第一节。.5

作者:李蔚 当前章节:15322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7:15

七月,梁太后为了挽回败局,企图大举攻宋,为了得到辽的声援, 派遣使者请求出兵协助攻宋,辽道宗不许。

十月,梁太后亲帅10万大军,进攻环州和永和诸塞,围城7日,不 克而退兵。知庆州章楶在梁太后将攻环州之时,命骁将折可适率领1万 精兵潜伏于洪德砦,切断夏军退路。当梁太后军路过洪德砦时,促不及 备地遭到伏兵的袭击,夏军大败,梁太后几乎被活捉,人马死伤不可胜 计。

公元1093年(夏天佑民安四年,宋绍圣元年)四月,梁乞逋一面遣 使谢罪请和,一面乘宋沿边无备,纵兵分道进犯延、鄜二州,大掠党项 熟户而去。

三、梁氏的败亡 梁氏统治集团凭借着手中的权力,不断发动对宋战争,使宋夏两国 边界人民饱受战争灾难,“悉被荼毒”。梁乞逋每得宋朝岁次金帛,就 在众大臣面前夸耀道:“嵬名家有如此功否?中国曾如此畏否?”同时 为了美化对外战争,给自己脸上贴金混淆视听,自我夸耀道:“吾之连 年点集,欲使南朝惧吾,为国人求罢兵耳”!群臣因害怕他的权势,敢 怒而不敢言,只好听之任之。梁乞逋自恃功高,“潜谋篡夺”①,连梁太 后都不放在眼里,这就必然要加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的激化。环庆之战, 梁乞逋请求将兵出战,梁太后不许,从而引起了梁乞逋心怀不满,矛盾 逐步发展到白热化。

公元1094年(夏天佑民安五年,宋绍圣元年)十月,梁乞逋的“叛 状益露”后,大首领嵬名阿吴、仁多保忠、撒辰等率兵出其不意地将其 ①《西夏书事》卷29。

①《西夏书事》卷29。

逮捕处死,并杀了他的全家。

梁太后处死了梁乞逋后,独揽夏国军政大权,继续入侵宋朝边境。

公元1096年(天佑民安七年,宋绍圣三年)二月,梁太后鉴于宋朝 罢诸边划界,派兵攻绥德城东面的义合堡,大掠而还。三月,派兵数万 围塞门砦,相持数日,因闻鄜延经略使派兵增援,只好撤兵。八月,派 兵入侵宋德靖、宁顺二砦,因中泾原宋将张蕴的埋伏而大败,损失士兵 数百人。

十月,梁太后以夏宋连年划界未定,夏国“于境内立数堡以护耕, 而鄜延出兵悉行荡平,又数入界杀掠,国人共愤”①为藉口,亲率50万 人马,分三路入寇。东自黑水、安定堡(今陕西子长县西北),西自 顺宁、招安砦(今陕西安塞县西北),中自塞门、龙安砦(今陕西安塞 县西北),大举入侵鄜延路。梁太后意欲首先以重兵攻下延州,然后南 掠鄜州。见延州防备固若金汤,于是转攻金明砦。梁太后与其子乾顺亲 自指挥督战,宋军大败,金明砦被攻占。宋兵2800人,除5人逃脱外, 其余全部战死或被俘,“城中粮五万石、草千万束皆尽”②。即被夏兵抢 运走。

公元1097年(夏天佑民安八年,宋绍圣四年)四月,宋知渭州章楶 会合熙河、秦凤、环庆、鄜延四路军队,在葫芦河川修筑城堡,以便控 扼有利地形,阻止夏国南侵。梁太后闻讯,急忙派兵前往袭击,被章楶 率兵击败。修筑完毕,赐名“平夏城”(今宁夏固原县北)。由宋将郭 成率兵防守。宋修筑平夏城后,接着又于沿边要害之地继续修筑了一些 堡塞。如熙河守将王文郁等筑汝遮为安西城,知太原孙觉筑葭芦城,等 等。由于这些相继进筑的城堡多为沿边膏腴之地,因此,引起夏国党项 贵族酋豪和汉族地主的议论纷纷。他们制造反宋舆论道: “唱歌、作乐田地,都被汉家占却”。“(宋人)夺我饭碗”

①梁太后见有机可乘,于是准备点集全国军队,夺取这些地区。

公元1098年(夏永安元年,宋元符元年)十月,梁太后为夺取宋进 筑的沿边堡塞,与乾顺计议道:“平夏视诸垒最大,郭成最知兵”②,兵 法攻其坚则瑕自破。于是选择平夏城作为攻坚目标。梁太后亲自将兵 万,自没烟峡迅速赶赴平夏城,声势浩大,连营百里。梁太后命用夏国 建造名曰“对垒”的战车攻城。每次使用百辆,载数百人,填沟壕而进, 飞石激火,昼夜不息。围城13昼夜,死伤1万余人。由于宋将郭成守城 有方,未能攻破。一夕,忽起西北风,吹折战车,夏兵不战自溃。梁太 后率领残兵,“惭哭嫠面而遁”③。

公元1099年(夏永安二年,宋元符二年)乾顺年满16岁,按理应 该让他亲政。但“梁氏专恣,不许主国事”④。辽道宗对梁太后一向十分 厌恶。梁氏曾多次派使者向辽请求援助,都未允诺。加上夏所上表章往 往出言不逊、流露了对辽国的不满。道宗忍无可忍,于是派遣使臣至夏 ①《西夏纪事本末》卷27,《平夏初城》。

②《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②《宋史》卷350,《郭成传》。

③《西夏书事》卷30。

④《西夏书事》卷31。

国,用毒药酒将她杀死,从而结束了13年之久的梁氏专政的局面。

第二节乾顺立国方针的转变及其 巩固封建统治的措施 一、立国方针的转变 梁太后死,乾顺在辽的支持下,开始处理政务。乾顺亲政后,根据西夏 国情的变化,将景宗元昊以来推行的“尚武重法”的立国方针,转变为 “尚文重法”的方针。“国中建学养贤,不复尚武”①。尽管一些大臣如 御史大夫谋宁克任等,上疏对该方针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既隆文治, 尤修武备”,但“乾顺善之,不能用”②。

那么,乾顺为什么要推行“尚文重法”的立国方针呢?这是由当时 的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所决定的。

从经济上去看,西夏自元昊建国之时,即已确立了封建制经济,至 乾顺时,这种封建制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此同时,作为封建经 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封建土地所有制也得到了明显的发展与巩固,封 建农、牧主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地剥削着广大的农、牧民。而一些有钱 有势的大官僚、大农牧主,往往凭借着手中的权力,对贫苦农牧民进行 暴力掠夺。如乾顺时晋王察哥“广起第宅,横征多诛求”③,“有园宅数 处,皆掠之民间者”④。

从政治上看,代表着传统保守势力的专擅朝政的母党外戚集团,与 代表着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帝党之间长期深刻的矛盾和斗争,至此已 告一段落。乾顺在位期间,除结束外戚梁乞逋集团把持朝政的局面外, 对于国内手握重兵的心怀叵测的悍将,及一般强横难制的部落酋豪,也 取得了实际的控制权。前者如废夺卓罗右厢监军仁多保忠的兵权。后者 如当时有一个号青面夜叉的酋豪,久为夏国患,乾顺命李显忠率领 军队“昼夜疾驰,奄至其帐,擒之以归”①。这些措施,对于加强中央集 权,巩固西夏国家的统一,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军事上看,乾顺即位后,宋夏军事斗争形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宋朝自灵武之战失败后,对西夏推行李宪的“进筑之策”。何谓“进筑 之策”?就是选将练兵,训练出多支战斗力较强的军队,然后伺机深入 西夏,每夺一地就在那里修筑堡塞,同时推行“降者纳质厚赏,各令安 土,拒者并兵急击”②的剿抚兼施、降其众之策,以此来瓦解夏国军民的 斗志,争取战争的主动权。李宪“进筑之策”的推行,取得了明显的效 果。大体上自公元1096年(哲宗绍圣三年)秋,至公元1099年(元符 二年)冬,宋在陕西、河东一带建州一,军二,关三,城九,寨二十八, ①《西夏书事》卷32。

②《西夏书事》卷32。

③《西夏纪》卷23。

④《西夏书事》卷24。

①《宋史》卷367,《李显忠传》。

②《长编》卷149,庆历四年五月壬戌。

堡十③。尤其是与宋接壤的西夏南部地区,丧师失地更为严重。

乾顺在“中国建城砦,数遭掩击,部族离散,归汉者益众”④的极端 不利的军事斗争形势下,也“仿中国制,于东北沿边多树砦栅”,即仿 效宋朝大筑堡砦。

同时,在军事上注意吸收宋朝的长处,克服自己的短处。究竟宋朝 有何长处?而夏国又有何短处呢?对此,晋王察哥进行了十分精辟的论 述: “自古行师,步骑并利。国家用‘铁鹞子’以驰骋平原,用‘步 跋子’以逐险山谷,然一遇‘陌刀法’,铁骑难施;若值神臂弓, 步奚自溃。盖可以守常,不可以御变也。夫兵在审机,法贵善变, 羌部弓弱矢短,技射不精,今宜选蕃汉壮勇,教以强弩,兼以标牌, 平居则带弓而锄,临戎则分番而进。以我之短,易中国(宋朝)之 长,如此,则无敌于天下矣。乾顺是其策”①。

这说明乾顺的“尚文重法”的立国方针,体现在军事上,并非只讲文治, 不要武备,而是根据新的军事斗争形势,及时吸收宋朝在军事方面的一 些长处,克服自己的短处,以便迅速改变夏国在军事上的不利处境。

乾顺推行“尚文重法”的立国方针,一方面给西夏社会带来了一个 相对的和平环境,对夏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发展起过积极的 作用。另一方面也给西夏国家带来了比较严重的后果。

其后果之一,是推行“尚文重法”的立国方针,必然要提倡“以儒 治国”,实行以仁孝治天下,而对于那些野心勃勃的大臣,有可能讲“仁”, 讲“君臣之谊”,一再忍辱退让,从而导致内乱的发生。乾顺之子仁孝 统治期间,其岳丈任得敬篡权窃国事件之所以发生,正是由于仁孝一再 忍辱退让的结果。

其后果之二,是使夏国“军政日弛”②。使一贯尚武,民风强悍的党 项民族,随着汉化的加深逐渐变为一个文弱的民族,抵御外侮的能力减 弱,最后经不住蒙古人的强大军事进攻而寿终正寝了。

二、巩固封建统治的措施 乾顺在“尚文重法”立国方针的指引下,采取了一系列巩固封建统 治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依附辽朝,与宋和解 乾顺之所以能够结束母党梁氏擅权和亲主国政主要是依靠辽的力 量,获得辽道宗支持的结果。因此,乾顺掌握夏国权力后,进一步依附 辽朝,也就成为很自然的事了。

公元1099年(夏永安二年,辽寿昌五年)二月,乾顺应辽的请求派 兵帮助辽国平息了拨思母、达里底等部起义。接着,派南路都统军嵬名 律令到熙河向宋请和,哲宗不许。乾顺派使者请辽出面调和。三月,辽 派签书枢密院事萧德崇、礼部尚书李俨去宋朝,为宋夏和解,宋哲宗以 ③《宋史》卷85,《地理志》。

④《西夏书事》卷31。

①《西夏书事》卷31。

②《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夏国“狡诈反复”①,仍不允诺。但乾顺并未因此放弃与宋议和的希望。

九月,乾顺派使者向宋上谢罪表。谢表承认夏国侵扰宋朝边境,是由母 党梁太后和梁乞逋所挑起。“始则凶舅擅其命,顿生衅端;继复奸臣因 其权,妄行兵战”,现在母党梁氏擅权已经结束,“母氏薨阻,奸人诛 窜”,②希望能够得到宋朝的谅解,恢复和平友好的关系。“追列祖之前 猷,特赐曲全之大德,仍通常贡,获绍先盟”③。宋哲宗同意议和修好。

十一月,乾顺派遣令能(官名)嵬名济等向宋朝上誓表,誓表再次谴责 母党梁氏侵宋罪责难逃。“两经母党之擅权,累为奸臣之窃命,频生边 患,增怒上心,衅端既深,理诉难达”。保证今后严戒缘边首领官吏, 不再滋扰宋朝边境。“谨当饬疆吏而永绝争端,戒国人而常遵圣化”④。

宋赐夏银器500两、衣着500匹,“岁赐”照旧。

公元1100年(夏永乐三年,辽寿昌六年)十一月,乾顺派汉宫殿前 太尉李至忠,秘书监梁世显去辽朝入贡,并再一次请婚。辽帝问乾顺为 人如何?至忠回答说:“秉性英明,处事谨慎,守成令主也”①。辽帝点 头称善。

公元1103年(夏贞观三年,辽乾统三年)辽天祚帝许婚,并于 年,封宗室女南仙为成安公主,“嫁乾顺”②。此后,辽夏关系更加密切。

实行分封,巩固皇权 乾顺亲政后,及时总结了外戚擅权的历史教训,为了巩固皇权,相 应采取了两项措施,那就是解除一些领兵贵族的兵权和采用汉人的分封 制度。

梁太后擅权期间,大将嵬保没、陵结讹遇曾为梁太后入侵宋边境出 谋划策。公元1099年四月,乾顺藉口梁太后之死是由他俩所造成,下令 处死二将。同年闰九月,卓罗右厢监军仁多保忠等领兵10万,援助吐蕃 围攻湟州,败还。1103年,宋熙河帅王厚奉宰相蔡京之命,招诱仁多保 忠,乾顺闻讯,便以仁多保忠“与国有隙,欲叛降宋”③为藉口,设计将 他调到都城解除了他的职权。仁多氏与嵬名氏、梁氏同为当时的三大家 族。梁氏败亡,仁多保忠又被解除军职,皇族嵬名氏的权力大大加强, 乾顺的皇权也就因此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在解除领兵党项贵族兵权的同时,还对嵬名皇族宗室大加分封。西 夏封王见诸文献记载,最早始于何时?一些西夏史专家认为始于乾顺, 其实,应为景宗元昊之时。据宋人笔记记载: “其(唃厮罗)子瞎毡,摩毡角背叛其父自立,摩毡素依首领 成俞龙为谋主。俞龙复纳女于元昊子宁令,伪号梁王者”①。

说明早在景宗元昊之时,已经采用了汉人的分封制度。至崇宗乾顺时, ①《西夏纪事本末》卷29,《辽人救援》。

②《西夏书事》卷31。

③《西夏纪事本末》卷29,《辽人救援》。

④《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①《西夏书事》卷31。

②《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③《西夏纪》卷22。

①田况:《儒林公议》卷上。

为了适应巩固皇权的需要对嵬名皇族成员,进行较大范围的分封。

公元1103年(夏贞观三年)九月,乾顺封其庶弟察哥为晋王。由于 察哥“性雄毅,多权略”②,精通兵法,智勇双全,是西夏皇室中难得的 具有谋略的大将,因此,乾顺让他掌握兵权。

公元1120年(夏元德二年)十一月,乾顺封宗室景思子仁忠为濮王, 次子仁礼为舒王。景思是惠宗秉常的功臣。当秉常被囚时,曾成功地防 止了罔萌讹等对秉常的暗害。因此,他是与母党梁氏对立的皇室贵族。

其子仁忠、仁礼通蕃、汉文字,善长文学。乾顺根据其父的功勋及二人 的才能,量材录用,授仁忠为礼部郎中,仁礼为河南转运使。

此外,据1957年发掘的西夏皇陵一○八号墓,墓主嵬名惠安,早在 乾顺亲政之前,就被封为“梁国正献王”③。

乾顺时的分封制度,由于它仅限于皇室成员,因此,对于加强皇权, 维护夏国的统一,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分封范围的扩大(由同姓扩 大到异姓,尤其是扩大到外戚)及被封割据势力的强大,也就对皇权逐 渐产生了离心力,出现了诸如乾佑年间分裂夏国的西平王之乱。

建立国学,用人以资格进 西夏自元昊建国来,便开始注意重用汉人知识分子,吸收汉文化。

谅祚即位后进一步改蕃礼为汉礼,大力推广汉文化,但总的倾向仍然是 重蕃学,轻汉学。尤其是梁氏擅权期间,由于废汉礼而使汉学也随之衰 落。乾顺亲政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巩固皇权培养大 批封建御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必须建立国学。公元1101年(夏贞观 元年)八月,御史中丞薛元礼有鉴于此,上疏建议乾顺“以儒治国”, 兴办国学(汉学)。乾顺及时采纳了他的建议,下令于蕃学外,特建国 学,挑选皇室贵族子弟300人,由官府供给廪食,设置教授进行培养, 量才录用。

乾顺建置国学,提倡汉文化,是他推行“尚文重法”立国方针不可 或阙的关键性措施。尽管该措施导致夏国“兵政日弛”,引起大臣谋宁 克任等的反对,他们主张“既隆文治,尤修武备①”。但乾顺未与采纳。

乾顺的这一做法是对的。因为谋宁克任的主张,反映了要求保存西夏旧 俗,继续凭借武力进行对外掳掠的党项酋豪的利益,是与当时西夏封建 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背道而驰的。

同时,国学的建立,加速了党项民族的汉化(封建化),促进了西 夏文化的繁荣。这一积极的作用,也是应当充分予以肯定的。

乾顺在注意人才培养的同时,还十分注意官吏的任用。公元1112年 (夏贞观十二年)正式公布按照资格任用官吏的办法。除“宗族世家议 功、议亲,俱加蕃汉一等”外,对于擅长文学的人则特别优先予以任用 “工文学者尤以不次擢”①。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乾顺在用人方 面的革新精神。

②《西夏书事》卷31。

③李范文:《西夏陵墓出土残碑考释》,载《西夏研究论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年10月版。

①《西夏书事》卷32。

①《西夏书事》卷32。

第三节以法治军,颁行《贞观玉镜统》 俄罗斯亚洲民族研究所列宁格勒分所收藏的Л·K·科兹洛夫从我国 黑城(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盗走的西夏珍贵文献——《贞 观玉镜统》②是一本属于军事方面的法典③。该法典是崇宗乾顺贞观年间 (1101—1113年)用西夏文雕板印刷出版的。该书采用“蝴蝶装”,刻 印文字工整秀丽。目前,保存下来的有三个以上的版本,总共73面,残 缺不全。尽管该书残缺颇多,很不完整,但我们仍然能够从中看到乾顺 时期以法治军的简要概况。

一、乾顺时期颁行《贞观玉镜统》的原因 《贞观玉镜统》之所以颁行于乾顺亲政之后的贞观年间,并非偶然,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推行“尚文重法”立国方针的要求。乾顺在“尚文重法”立 国方针的指引下,虽然将夏国建设的重点,开始向振兴文教和发展社会 经济方面倾斜,但“尚文重法”并非不要武备,而是在武备问题上更加 精益求精。即不是一味去讲求军队的数量,而是需要提高军队的质量(包 括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而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制定或者在旧有的军 事法规的基础之上,重新修订一部行之有效的军事法典,作为以法治军 的依据,于是该书便应运而生。

第二,与当时严峻的军事斗争形势有关。所谓严峻的军事斗争形势, 是指乾顺即位初期,宋夏在军事上较量的结果,夏军接连失利,尤其在 夏国的西南地区丧师失地严重(详前)。在此情况下,为了重振军威, 收复失地,也需要颁行军事法典,以法治军,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旧有军事法规必须更新。如众所知,景宗元昊在其立国之前, 曾以“兵法勒诸部”,并对过去以氏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兵制,进 行过一些改革,但他所确定的兵制和实行的兵法,到乾顺时期,已经 余年。时过境迁,显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国情、民情和军情,必须根据 新的情况,改弦易辙,重新做出新的规定,在旧的军事法典的基础之上 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新的军事法规。

二、《贞观玉镜统》的主要内容 西夏文残本《贞观玉镜统》全文除序言外,尚有一至四篇。其序言, 因残缺太多,难以窥其全豹。从其残页谈到过去的军律(如“赏罚律”)

②该书的名称,过去译作《贞观玉镜统》或《贞观玉镜鉴》,近来有的学者为它正名,认为应当译作《贞 观玉镜将》,其实,译作统也是可以的。因为:第一,书名西夏文第5个字可译为‘将’或‘统’;第二, 统的含义有统理、统论、统制、统领、统军 等等;第三,西夏文将军二字也可以译为“统军”。因此, 将书名译为“贞观圣明的将兵法”与译为“贞观圣明的统兵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

③关于该书的性质,过去一些中外学者都认为是军事法典,但近来有的学者却认为它是兵书,不能叫做军 事法典。其实,称它为军事法典也是可以的。因为第一,何谓法典?《辞海》云:“搜集同一性质之法规 所成之制定法,谓之法典。”也就说,只要将同属军事方面的一些成文规定汇集在一起,就可叫法典;第 二,该书的内容既有军政方面的规定,也有赏罚方面的规定,而且大部分内容是后者,主要内容决定性质, 因此,认为它是一本军事法典,似乎也是无可非议的。

虽“轻重分明”,难以适应今天已经变化了的国情和军情,“如今,□ 性忠奸不同,行军不易,功难明□ ①”来看,显然是在解释编纂《贞 观玉镜统》的原因和目的。第一篇《军政篇》是有关军政制度的规定。

第二篇《功篇》是关于各种军功奖赏的规定。第三篇《罪篇》是关于各 级军官和士兵触犯各种律条处罚的规定。第四篇《进胜篇》是关于各级 军官和士兵立大功奇功奖赏的规定。

从第一篇至第四篇现存的目录和正文看,该书的内容,大体上可以 分为军政制度和军律两个部份,下面就这两个部份的主要内容分述于 后。

关于军政制度 该书第一篇集中谈了军政制度,其他几篇也有谈军政制度的。其内 容大体上有如下几项: 甲、关于如何选将任职。第一篇目录云: “共命将职,有诏旨,行文书”。(第1条)

“统印信,主律令者”(第2条)

也就是说,选任诸如正副将军、正副行将、正副佐将等一类的军职,必 须由上一级几个方面的统兵官,共同研究决定,然后上报中央经皇帝批 准,颁布诏旨、印章、符牌,下达正式文书,才算完成选任将职的全过 程。

乙、关于军队人员的构成和军官职级 在元昊定兵制之时,见诸汉文史籍的军队人员的构成比较单纯,只 有正军和负瞻两种。正军是冲锋陷阵的战斗员,负瞻是随军杂役,其任 务是负责筹备粮食和供战马食用的饲料,并负责将这些粮料运到军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情、民情和军情的变化,到乾顺时,军队人员的构 成,逐渐复杂起来。据该书第二章记载: “将处役[人]、辅军、私人杀[敌]人”。(第28条目录)

“虞人[获]官赏赐”。(第64条目录)

“刑徒、苦役减刺[字]”。(第75条目录)

说明西夏军队最迟到乾顺之时,其人员的构成,除正军、负瞻外, 还有“私人”(指军职人员的亲友子弟及民间有材勇者)、“役人”(指 仆役)、“虞人”(向导)、“刑徒”、“苦役”,等等。这些人员以 “私人”地位较高,“役人”次之,“刑徒”、“苦役”又次之。这些 人员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西夏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等级关系在军队中 的反映。

按照规定,上述成员中的“私人”、“役人”必须紧紧跟随将军参 加战斗,如果在战斗中立有奇功(指俘获敌人的人、马、甲、胄、旗、 鼓、金在1500件以上者),不仅可以得到大量的赏赐,而且可以晋升为 军卒,至于“刑徒”和“苦役”,也可以立功减轻刑期(第二篇第75— 条)。这些规定显然有利于调动上述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从整体上提 高军队的战斗力。

关于军官职级,该书第三篇第3条规定: “将军等在敌地域里,没有分头行进,而是去自己想去之处; ①陈炳应译:《贞观玉镜将·序言》,载《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

要会战,聚处地名、时日已着明令,各自约齐[届][时]都去,其中 一将军准时到达;另一将军懈怠迟[到],至会[合]地点时日,没有 去时,先时到达的将军与敌军遭遇、战斗,[有]胜[或]败时,功罪 在于将,由将承担。损失兵马时,损失大小多少?.,一律乃迟到 将军之罪,[其]官、职、军皆具失去,列入不主事官之列。若先到 将军未遇战事,则迟到将军的官减去一半,司位、职等具丢失。”

这段规定告诉我们:第一,至迟在乾顺时,西夏军队中的军官职级, 有官、职、军和司位。这里的“军”似乎应指军籍或军中职衔、“司位”

可能相当于宋朝的差遣。这四种职衔,在宋朝军队中早已存在,说明西 夏的军官职衔深受宋朝的影响;第二,存在主事官与不主事官两种不同 类型的官。所谓“不主事官”,应指大小统兵等主事官以外的杂官和幕 僚等,这在宋朝军队中早就存在;第三,文中的官,应指官资。因为西 夏文官字,其义为官,音为资,两者通用。在宋朝资作为考察官员,以 备升迁的依据,差遣官任满一期便可以加一资。一个官阶分为若干级, 每一级就是一资。宋军军功赏官分为“转官”和“转阶级”两种,因军 功而升官的称为“转官”,因军功而升军职的称为“转阶级”,西夏将 两者合而为一,均为“加官”,也就是转官,即转资。西夏军官们的升 降,往往以官为主,如步骑佐将立奇功(指俘获人、马、甲、胄、旗、 鼓、金等1500种以上),可加官10级,正首领立奇功,可加官12级, 军卒立奇功,可加官15级。反之,因罪过受罚则要降官。如将军“因未 往相助,具减10官”(第3篇第4条)。正副将军虚报俘获数量自1件 至500件减3官,500件至1000件减五官,虚报数量越大减官越多,当 虚报至2000件以上至2500件时,“则官具减半”,2500件至3000件时, “官、军、职皆免掉,贬为“底(层)官”。(第四篇第9条)

西夏官阶级数究竟有多少?史无明文记载,但西夏为小国寡民,人 力、物力、财力有限,其官阶级数,肯定比宋、金要少。宋的武官官阶 最多时高达50以上。如徽宗政和年间,“自太尉至下班只应,凡五十二 阶”①,金朝官阶据《金史·百官志》记载,文官为42阶,武官为36阶。

除了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大问题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之外,还对作为 军队指挥信号的旗、鼓、金以及行使统兵权的将军与最高统治者派来进 行监督的察军(即监军)作了种种规定。由于该书有关这两个问题,仅 存目录,正文荡然无存,详细内容无从知晓,只好暂付阙如了。

关于军律 西夏军律可分为赏赐律与罚罪律两大门类。现将其主要内容分述于 后。

赏赐律。该书关于赏赐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二篇和第四篇。从这 两篇的存目和正文看,其内容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规定。其 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关于立大功奇功的标准。其律令规定凡能“挫敌军锋”,大 败敌军,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 功奇功,得到一份相当丰厚的赏赐。反之,凡是俘获数量在1500件以下 者只能算立了一般军功,按照其“[俘获]、[的]物品、数量领取官赏”

①《宋史》卷169,《职官志》。

(第4篇第1条)。

(二)对军官如何论功行赏。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战斗中,人、 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时,原则上可以互相抵销。“将军等 行进到敌地域中去, (与敌)战斗时不能相挫败,兵马各自撤退时, 得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第2篇第5条); 若得超过失,可以得赏,但必须超过“一百种以上”方能领取。反之, “[若]功超[过][罪]一百种以下到一百种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条), 即不能论功行赏。当失多于得时,一般来说,要受到应有的处罚。但有 一种情况例外,即将军经过殊死战(斗),或能深入敌境,尽管得不偿 失,仍可以按其俘获之物的种类及数量计功给赏。

其二,当正副将军并肩战斗,若能既挫敌军锋,又能俘获敌之人、 马、甲、胄、旗、鼓、金,两功相等时,“当取最高那种”,即按赏赐 最多的那项领赏,不能两赏俱得。但如果将军亲手杀死敌人,“则获前 功外,上述杀敌功亦可得”(第2篇第7条),即两赏可同时领取。

(三)对立了军功的刑徒、苦役如何行赏。律令规定: “刑徒、苦役减刺[字][之]功”。(第2篇75条目录)

“刑徒等功作半减[刑]期”。(第2篇76条目录)

也就是说,凡刑徒、苦役立了军功,其功应按常人一半计算,减刺 字或减刑期。

赏赐律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凡符合这五个方面条件之 一者均可论功行赏。

(一)克敌制胜者。包括挫敌军锋,大败敌人者。“将军、行将(私 人)等 挫敌军锋,私人[可][成][为]军卒,挫敌军锋□□当得官、 军赏赐”。(第4篇第8条);攻城战斗中首先登上敌人城头陷城者。

“登[敌]城上[者],初为杂官,若无官等,顺次加官”。(第2篇第 条);在战斗中杀死敌军一人以上者。“杀一人以上,一律加一官, 当得二十两银碗,衣服一袭七带,五两银腰带一条,茶、绢五十[份], 等等”(第2篇第3条);将军在战斗中将敌将打下马,让别人将其杀 死者。“将、行将亲手[击]倒[敌]人,又令杀之”(第2篇第17条 目录)也可论功行赏。

(二)打败仗时能立军功者。包括英勇断后,使全军撤退者;在战 斗中将领败阵,但护卫、队人能挫敌军锋者,前者从将军到私人都可得 到奖赏,后者仅限于护卫和队人。

(三)俘获各类战利品者。第2篇第12条规定: “与敌战斗中,获铠甲、马、旗、鼓、金,俘虏首级、小孩、 妇女等者,计将军、行将、佐将等之一应功数中”。

表明战利品有两类,一类为军用物资——铠甲、马、旗、鼓、金等;另 一类为人,包括首级(死口)、妇女和儿童(活口)。

(四)揭露弄虚作假者。第3篇第29条规定: “正副将被诸人所告属实时?.告者可加二官,前所纳首[级 的赏赐与首[级]价等数若干,告者具得。”

即用加官和给予赏赐的手段,鼓励人们去揭发虚报俘获物、杀敌数量、 以及买卖首级等腐败现象,从而达到澄清军队吏治的目的。

(五)虞人有功者。凡虞人带路有功,可“[获]官赏赐”(第2篇 第64条目录)。

其奖赏之物,大体上有如下几类:(一)提升官资。其具体升官办 法是按功劳的大小和原有官职官资情况,升1—15级。凡立有同样的军 功,原来没有官资或官资少者升的资级就多,反之,就少。如立同样的 军功,将军只加7级,士兵则可加15级;(二)为物质奖。包括银锭 和生活用品——银碗、衣服、茶叶、丝绸等物。前者如佐将以上立大功 奇功者赏银一锭,后者如立一般军功者可得茶8斤—400斤,丝绸7匹— 匹,银碗7两—100两,等等。凡立大功的军官,其职务较高者,可 得金碗、金腰带、银鞍鞯和高级纺织品,等等;(三)为特殊奖。即对 立大功奇功者赏给军直。所谓军直,即军中服杂役之人。而且官级越高 赏赐的数量越多,相同的军功,将军可赏赐70名,而一般军卒只能赏赐 名;(四)为精神奖。即给予某种荣誉称号。如第4篇第10条规定, 对立有军功,未能加官的“正副行将、游监、佐〔将〕、正首领、应监、 小首领、帐主、押队、军卒等,当获勇捷[称][号]等。”

罚罪律。该律也同赏赐律一样,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规 定。其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如何处罚败军之将。有两种情况:其一,正副将军一同参加 战斗,因虞人引导失误,造成人、马、甲、胄、旗、鼓、金等损失,应 根据最后落实的功罪情况,“一应计算,按正副高下承担”(第3篇第 条),即分别处罚,正重副轻;其二,将军虽然杀了敌人,但军马战败, 其功罪又不能相抵,应根据“所犯何罪,按律承担”(第2篇第8条)。

(二)如何处罚阵亡将领的随行人员。如第三篇第21条规定: “正副将军阵亡时,护卫、首领、押队、亲随等四人具杀,满 门充牧、农人。队人一律杖二十,面上刺字,终身监[禁]”。

也就是说将军阵亡,其随行人员要分担全部责任,受到严厉的处罚。但 这指的是一般情况,如遇特殊情况,诸如“因树倒、石迸、中飞箭、路 坏等而坠死时,所部护卫不计罪”(第3篇第15条),即免于处罚。

(三)将军阵亡,其子弟能否继承其职衔和赏赐。一般来说,将军、 行将、佐将在战斗中阵亡,其子弟应继承其“官、军之职”和所得战功 赏赐,但如果是由于“不敢战而逃,因而被杀的”,其子弟在本军,则 不准继承其官、军之职和所得战功赏赐。如果其子弟“在别军,刚健可 用,挫敌军锋,大败敌军,又先越过城头陷城者,则具得官、军”(第 篇第16条),即可继承其官、军之职。

(四)严惩弄虚作假者。所谓弄虚作假,即指虚报斩获敌军首级, 或买卖首级。第3篇第29条规定:正副将军“若[虚][报]一个首级以上 的,则一律减二官,罚三匹马。卖与首级者有官者减一官,罚一匹马。

军卒杖十三”。

罚罪律的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如下五个方面,现分述 之。

(一)在战争中不战而逃者,包括正副将军及其跟随者——役人、 辅军、私人等都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如第3篇第2条第22条规定,对于 不战而逃的副将军,首先让正将军代行其职。然后捉拿归案,并及时将 其罪行报告“世界”(朝廷),听候处置。至于其跟随者役人、辅军、 私人等“丢下将军,逃避战斗败北时,具杀”。即要处斩。

(二)将军懈怠迟到,延误战机者。有两种情况:其一,将军不能 按规定时间到达事先确定的会合地点,如果先到的将军,已经与敌遭遇 战斗,那么,迟到者“[其]官、职、军具失”,如果未发生战斗,则 迟到者“官减去一半,司位、职等具失”(第3篇第3条);其二,两 将军相约,于同一天分头行动,“但其中一将军懈怠,到其日不行动, 则降三官,罚五匹马”(第3篇第8条)。

(三)各级统兵官在战争中丧失人、马、甲、胄、旗、鼓、金者, 只要亡失一分以上,就要受到降官罚马的处分,亡失越多,处罚越重。

“亡失五分以上,则正将军一律处以极刑,副将军的[官]、[军]、[职][具 失,贬入低层官”(第3篇第6条)。

(四)虚报战功、徇私舞弊者。包括虚报俘获数量者。如正副将军 虚报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等一种以上,便要受到惩处,而 且数量越大,所受处罚越重,虚报2500种至3000种的,“官、军、职 皆免掉,贬为底〔层〕官”,虚报3000种以上的,“一律处以极刑”(第 篇第9条);察军,司吏徇私舞弊及检查不严者,按规定,在战斗中所 斩获的敌军首级,要经过察军、司吏等“共同看验加封”,如果察军司 吏等不验实便对虚报的首级加封,“一首以上,一律[处][置]。察军 司吏等有官而无军卒的,处以极刑”(第3篇第27条),即判处死刑。

(五)察军擅自离开将军者。按规定察军在行军战斗时应当紧紧跟 随将军,形影不离。如果在战斗中擅自离开将军,又对战事不了解者, “则处以极刑,满门充军”(第3篇第28条)。

其处罚手段,由轻到重大体有以下七种: 罚马。将军、行将、佐将等在战争中触犯多种刑律时,一般都要 罚马,最少要罚2匹,最多时要罚10匹。

减免官、职、军、司位。将军、行将,佐将在战斗中因为犯有诸 如会合迟到、亡失兵马等罪行,则要根据情节轻重、官职高低,部份或 全部减免其官、职、军、司位等职衔。

逮捕、夺军权。如正副将军不战而逃,便要收其兵权,逮捕监禁, 听候发落。

杖刑和刺字。察军、护卫、主旗鼓者、司吏、军卒等因触犯刑律, 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往往要判答杖和刺字(面上、前额、后额)之 刑。

罚作苦役。根据所犯罪行情节的轻重,决定罚作苦役的时间,情 况轻的罚作苦役的时间较短,反之,则较长。其刑期1—6年不等,6年 以上者极少。

终身监禁。如正副将主旗、鼓、金者阵亡,旗鼓各亡失一件,其 护卫便要判处杖20,面上刺字和终身监禁。

死刑。凡属情节严重者一般都要判处死刑。如主旗、鼓、金者, 在战斗中丢失旗、鼓、金,自己跑回来的,便要处死。① 三、《贞观玉镜统》的特点和实用价值 《贞观玉镜统》不是一般适用于军队平时驻防训练用的兵书,而是 ①参阅陈炳应:《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

在宋夏军事斗争形势对西夏不利的严峻情况下,由西夏国君乾顺下令组 织官员修订、颁行,供西夏军队作战时使用的军事法典。修订该法典的 意图,旨在以法治军。即一方面对那些奋勇杀敌,立有军功的官兵予以 种种奖励,另方面对那些虚报战功、徇私舞弊、不战而逃、玩忽职守的 不逞之徒,给予应得的惩处,以正压邪,从而整顿西夏军队的军纪、军 风,使西夏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大大提高一步。为达到此目的,必须编 一本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便于记忆、运用,赏罚适中,具有一定灵活 性等特点的军事法典。而《贞观玉镜统》正好是具备这些特点的军事文 献。

下面就该书的特点问题略作考察。

第一,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如众所知,见于宋曾公亮等撰的《武 经总要》一书的宋朝军律,范围颇大。其具体律令可谓全面琐细。举凡 平时驻扎训练、后勤供应、下营列队、烽火信号、调兵手续、擒获敌军 奸细、泄露军事秘密、使用间谍?.等等;战时排阵、下寨、军容整肃、 临阵失马、换马,追逐敌军远近、守城、围城不固,贪争财物而不杀敌, 入敌境烧杀抢掠,乱杀俘掳,争夺俘掳?.等等,几乎无所不包。与宋 朝军律相反,西夏军律仅就战时集结、行军、打仗等方面,一些最重要 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其范围要小得 多。它要求军官和士兵只需记住:英勇杀敌,挫敌军锋,攻城陷城,注 意俘获敌人的人、马、甲、胄、旗、鼓、金和妇女、儿童,尤其是敌团 练总管、左官等重要人物,保护好自己的人、马、甲、胄、旗、鼓、金 和妇女、儿童,保护好各级将领,听从主将号令,先报告而后行,各自 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不可贪功冒功等等内容就行。西夏流行四言杂字, 如果我们将上述内容的基本精神编为四个字一句的顺口溜,那就可以进 一步压缩简化为如下几句: “人人奋勇,战斗为务。挫敌军锋,攻城破城。保存自己,俘 获敌人。保护首领,服从命令。不贪冒功,忠实为先”① 事实证明,军律规定得越繁琐,越难以执行,因为繁琐的哲学总是要灭 亡的。西夏军律删繁就简,重点突出,注重实用性的革新务实精神,与 元昊等统治者所倡导的革新、务实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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