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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独立证据的局限性:纤维与毛发

作者:英-安琪拉·盖洛普 当前章节:5746 字 更新时间:2026-5-26 07:06

1990年9月的一个晚上,刚退休的直布罗陀总督,空军元帅彼得·特里正坐在斯塔福德郡的家中读书时,有人从窗外朝他开了几枪。其中两发子弹险些打中元帅的大脑,其他子弹严重伤害了他的脸部。元帅的妻子也受了伤,只是伤势较轻。

彼得在直布罗陀任职期间,爱尔兰共和军曾计划袭击直布罗陀。他接到英国情报局的报告后,便授权开展了一项安全行动。在执行任务期间,三名爱尔兰共和军临时成员被特种空军部队射杀。警方根据上述背景推断,元帅遇袭是一场早有预谋的复仇。两个月后,三名男子被拘捕,并被指控为袭击者。也正是这个时候,其中一人的代理律师请求我们介入案件。

我们介入之后,拉塞尔和克莱夫·坎迪访问了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那里的法医学家们对警方从伦敦某些区域和汽车上缴获的物件进行了检测。然后,我进一步分析了作为控方核心证据的一些纤维。

“我方”被告被捕时,警方从他的夹克口袋里,以及在他穿的套头衫和牛仔裤上发现了一些纤维,这引起了我们的兴趣。经检测,这些纤维的成分似乎与犯罪现场附近发现的黑色丙烯酸面罩的成分一致。这个面罩其实是从一件套头衫上剪下来的袖子。根据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的报告,从彼得·特里家的窗台上采集到的一根纺织纤维,可能就源于这个面罩;从另一名被告的头发上梳下来的两根纤维也可能来源于此。

某件衣物或其他纺织品能否被判断为已转移纤维的来源,这取决于一系列因素。例如,衣物中单一纤维成分的染色深浅、脱落的难易程度(法医学家通常称之为“可脱落性”),以及这些纤维在整个纺织纤维群体中有多常见。显然,耗费掉大把时间在一条蓝色牛仔裤上寻找纤维是不值得的,因为纤维与特定物件的联系通常并不紧密。

要从物品表面取得纤维,最常见的方法是系统性地在物品表面贴上一系列透明带子(这种带子也叫编带、提取胶带,或者简称胶带),以收集所有纺织纤维和其他松散的碎片。科学家会把这些带子贴在透明的塑料片上,再用胶带密封边缘,然后立即放入单个的保护性信封或聚乙烯袋中。为了确保从每条胶带上取回的纤维能够得到准确识别,信封和袋子都会被密封并贴上标签。

当你重新调查旧案时,你可以处理多年前初次检查过的物件——那时警方和实验室执行的规程不像今天这么严格,但是你必须非常小心地检查,不能让最初的调查对你现今的检测造成干扰。这时候胶带就起到了很大作用,因为它们是从证物上采集到的第一批样品。这些胶带上会采集到各种各样的痕迹,你可以对这些痕迹进行广泛处理。无论过去多久,这些痕迹都会得到保护,不受污染,以便将来再次进行检测。

法医学家所谈到的转移纤维,可能并不是指我们认为的纤维束,而是这些纤维束的各个组成部分。通常情况下,每根纤维的长度不超过一毫米,细到肉眼不可见的程度。因此,将回收的纤维与它们的最初来源(目标纤维或参考纤维)进行成分比较时,必须借助显微镜。首先,在低倍显微镜下,将胶带上的纤维与参考纤维进行比较;然后,从两边分别取下所有看起来相似的纤维,分别安装在显微镜的载玻片上,再进行一系列更加清晰详细的对比程序。

第一阶段,在高倍显微镜下排查纤维,比较纤维类型和颜色。所有看起来与假定来源不同的纤维都会先被排除掉。第二阶段,使用显微分光光度测定法技术进一步分析看到的纤维颜色,这样可以对颜色进行更详细、更客观地评估。合成纤维的化学成分也可以用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复制技术来测定,这种技术可以将聚丙烯腈与尼龙、聚酯纤维和其他各类纤维区分开来。在任何一种纤维中,染料的成分都可能是非常复杂的。因此在最后阶段,可以选用薄层色谱分析法或高压液体色谱分析法,对一些剩余纤维中的染料进行提取、分析和比较。

薄层色谱分析法也有不足之处,当碰到的纤维颜色太浅或长度太短时,这项技术就无法发挥作用。但是,在我们调查彼得·特里案的过程中,纤维分析的最后一个阶段可能最具有决定性。因为即使在显微镜下,其中一种蓝色纤维看起来也可能与另一种非常相似,但在这两种纤维中造成颜色的染料混合物可能是不同的。这就意味着,即使两种纤维看起来可能来自同一件衣服、地毯、毛巾等,但它们实际上的来源可能完全不同,并且彼此没有任何联系。

虽然面罩上的纤维用肉眼看起来是黑色的,但在显微镜下观察,我们会发现它们其实呈一种斑驳的绿棕色,那是一种被称为“虎尾”的颜色。当时英国有一家专门的纺织品制造商,大部分的虎尾纤维都是在那里生产的。经确认,我们搜集到的纤维的确是他们销售的一种产品。之后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的一位法医学家分析了这种染料,确定它与这家公司的纤维并无不同。

在犯罪现场找到的面罩,与从一名被告夹克口袋中发现的纤维有可能相匹配,这就为案件的控方提供了有用的证据。然而,这家制造商近两年来生产了大约三千六百吨类似的纱线,所以要想由此定罪是不够的。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我们未能发现关于上述“袖口面罩”衣料的生产厂家。不过纤维来源已经不重要了。与被告案件相关的是,市面上有大量类似面罩纤维的纱线,这意味着不能确认在被告夹克口袋里发现的纤维就源自这个袖口面罩,而不是来自这种用纱线制做出的数百万件衣服中的任意一件。更有意思的是,在该面罩中并未发现任何唾液或毛发。一般来说,只要有人在头上戴了面罩,不论时间长短,总会留下这两样东西。

拉塞尔问被告律师,能否找出当事人其他含有黑色聚丙烯腈纤维的衣服;这样就可以说明,被告口袋里的纤维可能来自与罪案中的面罩无关的地方。于是,他寄给我们一些纤维样本。仔细查看后,我们发现有两个纤维样本与袖子面罩上的纤维没有任何区别,拉塞尔要求看一下两个样本的来源衣物,结果发现那是两件由多种混合纤维织成的套头衫,且外观上完全不同。但当我做薄层色谱分析并进行其他检测后,我发现其中至少三个样本中都含有黑色的聚丙烯腈纤维,这与从被告衣服上收集到的纤维几乎没有区别。随后,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的法医学家们重复了我的测试进行验证,他们也一致认为,从纺织纤维中得到的证据并不像最初认为的那么具有说服力。

我并不知道这名被告最后的审判结果如何。我之所以还对这个案例记忆犹新,是因为它很好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你不能仅根据假设就直接从物证上得出结论,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检测其他可能性。即使在今天,DNA分型技术大为进步的当下,证明DNA匹配也不等于就能证明某人做过某事。DNA匹配只能确定那个人与案件存在关联,但不等于他就是犯案的人,而对这一关联也可能存在其他解释。这个案件还告诉我们,对关键的法医证据进行独立检查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让我们考虑到其他的可能性。

那次调查过去4年后,我接触到另一起与纺织纤维有关的案件,该案涉及爱尔兰共和军临时成员。1993年10月2日至8日,伦敦北部发生了一起爆炸事件。警方迅速逮捕了三名嫌疑人。差不多一年后,其中一名嫌疑人的代理律师请求我们重新调查与当事人有关的一些证据,我称他为嫌疑人A。

控方的法医调查是由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的法医学家进行的,他们还接手了大量与爱尔兰共和军有关的其他案件,调查工作完成得都很好。而我们的工作就是检查证据,确保将所有能够解释证据的可能性都考虑在内。也许,这起案件中最重要的发现是物品之间的两种联系:一是在嫌疑人A公寓里发现的一些衣服和浴垫,与警方浴室面板后面发现的部分炸弹制造设备之间的联系;二是上述衣物和浴垫,与安放在海格特商业街但未能起爆的爆炸装置之间的联系。从另外两名嫌疑人的衣物、嫌疑人A留在一辆小型面包车上的围巾,以及从嫌疑人A过去拥有的一辆汽车的驾驶座上,都发现了疑似与上述浴垫相匹配的纤维。

1994年12月初,我访问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时,大部分获取的纤维已在分析过程中消耗殆尽。我对仅剩的样品进行检测之后,发现无法将这些纤维与其所标注来源相匹配。不过,这件事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他方面。

在检查了交叉转移的潜在可能后,我们发现这些物品在提交给伦敦警察厅法医科学实验室之前似乎不太可能被意外污染。然而,即使排除受到污染的可能性,对作为证据的纺织纤维仍存在其他解释。除了控方的解释外,在炸弹制造设备上发现的纤维也可能只是公寓里的背景家具或物品上的纤维。一个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是,嫌疑人A曾把公寓租给了另外两个人。他声称自己事先并不认识这两个人,对他们在公寓里藏过的东西也并不知情。公寓浴垫上的纤维先后沾到房东和租客身上,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1994年,当此案在老贝利(中央刑事法庭)开庭审理时,我们对控方用于起诉嫌疑人A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并且似乎得到了陪审团的认可。另外两名嫌疑人被判犯有密谋制造爆炸罪,被判处二十五年监禁,但陪审团并未对嫌疑人A做出裁决。

另一方面,纺织纤维能够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在嫌疑人与受害者或犯罪现场之间建立联系。但即使在这类情况下,检查和排除任何可能的交叉转移或意外污染也十分重要。尽管我们目前对风险有一定认识,但有时仍然会出错。例如,同一名警官有时会处理来自多个地点的物品。纤维或许会从警官自己的衣服上转移过来;或者物件在某个房间里进行包装或重新包装的时候,会从房间里的其他物品上沾取纤维。甚至,就像我在法医科学中心工作时发生的那样,一个病理学家在犯罪现场俯身查看受害者的尸体时,朽化的笔记本碎屑从他身上掉了下来!我们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从混成一团的网格状纹路中识别出奇怪的蓝色纤维,并最终还原了案件经过。

还有一个交叉污染的例子,那是我为辩护律师处理的另一起案件。被告被控蓄意抢劫一家商店的店主,该店主当时正带着当天的收入去银行。法医报告记录称,从被告身穿的带帽夹克上发现的几根纤维,很可能来自店主的衬衫;而从店主的裤子、衬衫以及装钱的袋子上收集的一些纤维,也可能来自被告被指攻击时穿的开衫。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两个人有过接触。

在韦瑟比的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里,已经完成检验工作的法医学家向我展示了那些纺织纤维,从实验室回来后我也开始了自己的检测工作。首先,我认为有些证据可能比控方声称的还要有说服力。例如,在显微镜下,袋子上发现的四种不同的棉纤维与从被告穿的带帽夹克里衬中收集到的那些纤维没有区别。但是,其他纤维证据就不那么令人信服了。当我读到与此案相关的所有报告和陈述时,一些与案情更具相关性的假设涌进了我的大脑。

显然,拘捕被告的警务人员在获取并打包所有衣物及其他物品之前,自己也曾与店主有过接触。当然这样做是有正当理由的,但这名警官仍然违反了一项基本规则,即他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纤维转移到了对方身上。尽管违反了规章制度,但如果发现了大量转移的纤维,袋子与带帽夹克之间的联系仍然会是具有一定分量的证据。不过,发现的这类细微纤维总共只有十一根,这就导致最初法医调查的结果变得不可靠,也就给了被告律师一些可发挥的空间。

就像我们为被告方重新进行调查的其他许多案件一样,最初的法医证据本身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可能存在另一种解释。我们的工作就是把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放在某种有意义的情境中。根据现有的证据,我们可以认为罪犯是一个“1+PGM”血型、穿着蓝色毛衣的人。但我们不能断言,那个人一定就是被告。

近年来,解决一些引人注目的谋杀案时,纺织纤维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彭布罗克郡海岸路谋杀案和斯蒂芬·劳伦斯谋杀案中,纺织纤维不仅为破案提供了重要证据,也引导警方找到了其他证据,其中甚至包括对破案具有关键作用的DNA。

与纺织纤维一样,对于为控方工作的法医学家得出的与毛发有关的结论,我有时也会提出质疑。在DNA分型手段出现之前,人类毛发能提供的证据价值是相对有限的。那时唯一能肯定的是,作为证据提交的样本是来自人类还是动物。

我们可以将从物证中提取的毛发与特定个体的参考样本,就其颜色、长度和显微镜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收集的毛发与参考样本没有区别,或者没有超出可变范围,则可以说它们“有可能”属于同一来源。但是,两个不同的人也可能具有同样的毛发特征。另外,同一个人的毛发也可能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颜色和显微镜特征。因此,匹配失败既可能表明它们并非属于同一来源,也可能表明参考样本不能代表这个人的全部毛发。

如果头发已经漂白或染色,或因为某种原因受损或不具普遍性,如在辫子里混入其他人的头发,这些联系有时候就会更紧密。如果头发是连根拔起的,上面就可能附有细胞物质,这时就可以用DNA分型技术来分析。但只要未经DNA证实,就不能确认来源未知的毛发与参考毛发样本属于同一来源——尽管两者间具有相同特征的毛发越多、毛发特征越不寻常,它们同源的可能性就越大。

问题是,在我的印象中,控方经常会混淆事实,只因为证据中的某个毛发样本“有可能”来自被告,就认定它“确实”来自被告。他们可能是真的产生了误解,也可能是故意要用尚不确定的证据来支持本方观点,即使背离科学事实也在所不惜。当然,有时控方是被法医学家的原话误导,有时却是律师或法官在最后陈词中错误地总结了科学证据——那时候法医学家已经离席很久了。

由于将毛发用作证据所存在的种种困难,英国更倾向于以纤维作为证据。但美国的情况则正好相反,他们似乎倾向于夸大毛发作为证据的价值,这令我们感到非常不安。这个问题在2015年达到顶峰,当时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判定,由于毛发证据不够可靠,共有二千五百起美国案件需要重审。根据他们的报告,其中有二百六十八起案件的重审,是由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审查员所给出的证词含有“偏向控方”的不实证据,而这些证据都基于一项粗疏的毛发分析技术。在上述需要重审的案件中,有的甚至发生在二十年前,其中有三十二名被告已被判处死刑。尽管有的被告可能是根据其他更有说服力的证据而被定罪的,但这样的事还是让人不寒而栗。它提醒我们,将毛发用作证据是有局限性的,而懂得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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