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岁的法国学生席琳·菲加德被人杀害,我们在审查控方的部分证据时遇到一个问题:缺乏可靠的科学手段来确定血迹的陈旧度。
1995年夏天,席琳在汉普郡的一家酒店打工。同年12月,她准备回到英国和表妹一起过圣诞节。行程的第一段——从她在法国的家到海岸这段路——她与一位在当地一家运输公司工作的亲友同行。接下来,她于12月19日渡过了英吉利海峡,然后乘上另一名法国司机的货车,来到伯克郡M4公路上的奇韦利村服务站。在那里她又搭乘一名男子驾驶的白色奔驰牌货车来到索尔兹伯里。十天后,她的尸体在伍斯特郡的一个路边停车处被人发现。
验尸结果确定了席琳的死因:由于头部受到强烈撞击,致其头骨粉碎性骨折,并导致窒息。几个月后,警方发布了一张照片,那是在奇韦利村让她搭便车的通缉犯的模拟画像。随后,一个名叫斯图尔特·摩根的货车司机经同事指认被逮捕。
控方称,席琳在摩根的货车驾驶室中遭到了性侵犯和致命伤害。尸体在被抛弃到A449公路附近之前,已经在车里存放了好几天。1996年2月,摩根被捕几天后,伯明翰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的一名法医学家前往摩根在多塞特郡的家进行调查。之前负责犯罪现场的人员已经检查过摩根的货车,但看样子他们错过了一些东西。这位法医学家在驾驶室内发现了几处血迹,包括座位下的发动机盖的上面和前面,还在摩根使用的车库里发现了一个略微潮湿的像“座椅”一样的东西。这个东西散发着浓烈的血腥味,上面盖着一层非常像货车驾驶室内饰的布。事实上,这个“座椅”与货车的座椅非常相似。法医学家仔细检查后,发现它的内部存在大量血迹,甚至连释放旋钮的底部和周围都有大面积血液残留。
经DNA分析,驾驶室内的血液被确认来自席琳·菲加德,但座椅上的血液来源却无法确定。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发现尸体后的两个月里,血液中的DNA和血型物质发生了分解。尽管如此,这位法医学家仍然推断,假设座椅上是席琳的血,那么这些血应该是在尸体留在座椅上的那段时间里,先渗透到座椅内部,然后才往下流到发动机盖上的。
然而斯图尔特·摩根对此有另一番解释。他说他的几个朋友在1994年4月到5月间借了这辆货车。其中一人遭遇了严重的事故,需要从格拉斯哥开车送到曼彻斯特。此人腿上有一处撕裂伤,出血严重,还被缝了大约四十针。摩根声称发生那次事故后,座椅的垫子在货车驾驶室里存放了十八个月以上。后来一箱蓄电池酸液被打翻,渗漏到了里面。因此他将垫子取下来用自来水冲洗了一个小时,随后把它放进了车库里。不过,最终还是被调查人员找到。
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的人是我的同事克里斯·汉德尔。他在那里就控方一位法医学家的发现展开讨论,并检查了座椅上沾满血迹的垫子(上面仍然散发着强烈的腐臭味)。简而言之,克里斯·汉德尔的任务就是尽可能确定,血液沉积是否与摩根描述的方式和时间相符,是否有任何酸性物质溢出或垫子被水冲洗的迹象。经过仔细调查,他发现没有明显迹象能够表明织物被冲洗过。此外,垫子上有一处小白色斑块,它有可能是沉积的血液与蓄电池的酸液发生反应形成的,但也可能是血液与材料中的某种物质发生反应形成的。
对于引起如此大量出血的原因,克里斯·汉德尔未予置评。但是,由于床垫表面的血迹只限于一个区域,他可以断定的是:如果摩根的解释是真的,那么在从格拉斯哥市到曼彻斯特的整个过程中,受伤的人必须始终保持静止不动——而两地距离超过二百英里(三百二十一千米),至少需要三个小时车程。
由于当时的科学手段无法检测出血迹的陈旧度,所以不能确定这些血液沉积是像控方指控的那样始于1995年12月,还是像被告声称的那样发生在1994年的4到5月。但是,还可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比如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干涸的血块会日益发黑;但就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一因素并不适用。同样,也没有科学证据证实它必然来自卡车驾驶室里的其他人。此外,血液中的一些化学成分,包括血型物质和DNA,都会渐渐降解消失。在一定的温度和湿度等条件影响下,降解速度还会加快。事实上,在摩根的车库里发现的座椅上,细菌引起的腐烂活动非常活跃,这可能是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尝试进行血型和DNA分型测试,却宣告失败的最大原因。基于血液的颜色和气味的强烈程度,克里斯·汉德尔认为,在两种可能性中,被告的说法更有可能是事实。
克里斯·汉德尔认为科学证据对摩根的案子没有多大的帮助。但显然还有很多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罪。经过长达十四天的审判,斯图尔特·摩根被判谋杀席琳·菲加德,并判处监禁,服刑年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我们以为案件就此结束,但几年后摩根再次提出上诉,我们再次介入这个案件。这次,控方要求我们检查席琳双手两侧的黄色污迹。
那时我已经成立了一家新公司,并与英国原子能管理局的技术部门成为合作伙伴。英国原子能管理局的克里斯·皮克福德是一位顶尖的科学家,他与我们的法医科学家一起领导我们不断扩大技术能力。当时是他对这些黄色物质进行检查。
在席琳被人杀害的时候,法医科学中心的标准法医检查仅能确定黄色污点不是体液。但是到了1998年,当克里斯·皮克福德进行检查时,分析技术已经更强大,适用范围也更广泛了。他发现这种黄色物质中有五种成分:(1)尼古丁;(2)一种含有镍、铬和钴的金属合金;(3)柴油;(4)甲酚;(5)一种用来杀死狗耳朵里的螨虫和蜱的物质。尼古丁可以用席琳吸烟的事实来解释。镍、铬和钴的比例表明它们来自高级不锈钢——可能来自验尸时摆放尸体的停尸台。柴油的来源是相当普遍的,但最大的可能还是来自烧柴油的货车。甲酚是一种用于消毒剂的化学物质;克里斯发现的那种甲酚纯度很高,经证实该甲酚只提供给英国的七家组织,包括当年进行验尸的停尸房。这四种成分都没有什么可疑之处。
唯一有价值的重要发现,是五种成分中的最后一种:兽医用来为狗杀虫的物质。经过一番努力,我们找到了制造这种物质的公司,发现该公司把它装在一种扁平的绿色罐头里销售,而在摩根的花园小屋里也曾找到尺寸和式样相同的罐头。也许摩根当时给自己的狗用过这种药,手上还留有一些残留物,随后在袭击过程中转移到了席琳的身上。具体解释已经不重要了,因为摩根的上诉申请被驳回了,所以这个证据不是必需的。但有趣的是,它为这个案例增加了新的维度,也显示了科学的真正力量,就掌握在合格的科学家手中。
“没有证据证明某事发生过,不代表就能证明某事没有发生过。”这一原则在所有的法医调查中都至关重要。不过,有时候,当你试图确定某人说的是否为真相时,“没有证据”是决定性的因素,能够说明很多东西。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如此。我在阅读控方的科学报告时,充分考虑了证据缺失的因素。这也是我经手过的,最有趣的案件之一。
控方称,1993年一个寒冷的秋日清晨,尤瑟夫·阿卜迪在他的公寓外与名叫弗兰克·霍布森(化名)的男子打了一架。弗兰克·霍布森在草地上呕吐后,阿卜迪将他带到楼上的公寓,并扔在通往厨房的小阳台的地板上——霍布森在那里因体温过低而死亡。控方认为,大约二十四小时后,阿卜迪和他的一个朋友把霍布森的尸体拖出公寓,放进了他朋友的车里。然后他们驱车前往一家酒吧前的柏油路段,将尸体从车里抬出来,藏在附近的一个涵洞中。第二天,尸体在那里被人发现。
相关法医调查十分详尽,控方总共指派了来自多个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的八名法医学家,每名法医学家负责检查证据中的某一特定方面,包括发现尸体的现场、血液和纺织纤维、阿卜迪的公寓、指纹、草坪上的植被、酒精、大麻等。还有来自伦敦某个医院的一位生物化学家,他对公寓外发现的呕吐物样本进行了分析,并将其与霍布森衣服上的一些污迹进行了比较。
霍布森死后大约八个月,我访问了其中一家参与部分调查的法医实验室。我在那里亲自检查了一些物品,包括霍布森的夹克——那是在离尸体大约一百码(九十一米)远的一个排水沟里找到的。然后,我查看了那辆停在警察局车库里的车,并和我的同事迈克·詹金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医化学家,一起去了涵洞。
有趣的是,大部分测试结果都呈阴性。例如,没有迹象表明在汽车上发现的一根树枝来自涵洞或周围地区,没有证据显示近期有人在公寓里发生过打斗。从阿卜迪及其朋友处收集的物品上也没有发现任何血迹。车上没有血迹或霍布森衣服上的纺织纤维,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将霍布森与这辆车或公寓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被丢在公寓狭小的阳台上过夜的说法。在靠近门的阳台地板上发现了一些破碎、风化的镜子碎片,显然已经很长时间没被人碰过了。死者的鞋子或衣服上,也没有任何迹象能说明他的尸体曾被人推进涵洞。
同样令人吃惊的是,如果阿卜迪参与处理了霍布森的尸体,你应该能找到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却都不存在。例如,阿卜迪的衣服上没有粉末状的沉淀物——那种从涵洞的混凝土上壁中渗出的,黏糊糊的白色沉淀物。当我沿着涵洞走的时候,这种沉淀物紧紧地粘在我身上难以去除。而我们没有在阿卜迪的衣服上发现任何能将他与尸体被发现的地点联系起来的证据。
我认为,警方知道阿卜迪参与非法毒品交易,所以有人猜测这次指控的打斗可能与霍布森欠他钱有关。但从公寓和霍布森夹克中提取的一些大麻脂样本来看,二者似乎不是来自同一批货。在紧贴的薄膜包装上也没有发现任何可能有助于调查的指纹。再结合其他一些“证据的缺失”来看,对阿卜迪的指控几乎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控方描述的整个案情看上去更像是盲目的揣测。
最后我得出的结论是,有几处科学证据似乎表明,霍布森是自己走到人们发现他尸体的地方的。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他膝盖上的一些瘀伤。他的牛仔裤上有些部位存在褪色和擦损,其他部位则并无褪色和损坏,这表明他可能是爬行前进的。而他的手和前臂上的一些疑似他脱下夹克后造成的伤痕,进一步证明了这一点。验尸报告还称,这些伤痕“符合与混凝土等粗糙表面接触过的样子”,也可能是“这名年轻人举起手臂和双手保护自己的头部和面部免受粗糙表面的伤害,例如穿过涵洞时,所造成的”。
还有一点也似乎不合逻辑:霍布森的夹克是在发现尸体地点的上游找到的,因此不可能是被水流冲到那里去的。这意味着,要么是有人沿着排水沟往下游拖运或搬运他的尸体时,夹克掉了下来;要么是有人把夹克带去上游,扔在了那里。但是,如果以上两种假设中的任一种成立的话,那为什么阿卜迪没有从夹克口袋里拿回他在霍布森死亡当晚卖给后者的大麻呢?此外,为什么凶手会选择带着尸体走过一段又远又湿滑的路,非要抛尸在那个涵洞里呢?
更耐人寻味的,是警方拍摄的一些照片中清晰的血迹。那些血迹位于离地面约九英寸(二十三厘米)的涵壁上,更有可能是某人倚靠或爬行时与其碰撞留下的,而不是在搬运或拖动时造成的。
总之,控方提供的证据似乎并没有解开案件的谜底,反而提出了更多的问题。唯一能真正支持他们证据的是生物化学家的结论,即在公寓外发现的呕吐物和霍布森夹克上的污渍可能是同一来源。但迈克检查后认为,这一结论似乎也被过度发挥了。他只认同一点,对死者血液的最初筛查表明:受害人血液中存在大麻素(大麻的活性成分),以及含量较高的酒精。
尸体被发现两天前,有几个人一直在这个排水沟工作,他们确信当天下午五点离开时,这个涵洞是清理干净了的。
所以,霍布森到达的时间不会早于五点。在此之前十五个小时,有一名目击者最后一次看到他。对死者进行尸检发现,他的血液中仍含有大量酒精。再加上他死前身体新陈代谢所损失的酒精量(相当于半品脱啤酒或一小杯葡萄酒)来看,即使他在最后一次喝酒后马上就去了他身亡之处,其体内摄入的酒精也足以让大多数适量饮酒者沉醉不醒了。假设他到达涵洞并死亡的时间(或是在别处死亡的时间)大大晚于下午五点,他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按说还要高很多。因此综合来看,他的死亡时间晚于下午五点,但不会晚太久。
我认为,霍布森的尸体被发现后,警察调查了他的同伙——看看他最近有没有和人发生过冲突,并因此找到了阿卜迪。考虑到霍布森可能因为毒品欠阿卜迪的钱,所以这种怀疑是合乎情理的。但在他死的那晚,天气很冷,他喝了很多酒,再加上血液中检测到的大麻素,也可能导致他死亡。因此,随着我们对科学证据的研究,一幅更符合案情的画面不断得到完善:霍布森在离开人们最后一次见到他的地方后,跌跌撞撞地走进了排水沟。他觉得很热,便脱下夹克扔掉,这显然是他冻死的原因之一。然后,他沿着排水沟爬进了涵洞里,头部在那时撞到了洞壁上,又继续往前爬了几米就死了。
基于控方的证据,或者更确切地说,基于“没有证据”,这一案件根本就不应该提交法院审理。控方在庭审时提交了他们掌握的极少量证据,在庭审休息期间(也叫“中场休息”),法官接受了阿卜迪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其中就包括我们提交的证据。最终,法官宣布“罪名不成立”,尤瑟夫·阿卜迪得以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