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的是,没有任何司法系统是万无一失的。司法系统一旦出错,就可能造成两种非常严重的结果:有罪的人可能被判无罪,并可能继续犯下杀人、强奸、盗窃或其他罪行;无辜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他们的人生可能因锒铛入狱而彻底毁掉,甚至在我工作过的一些国家还可能被判处死刑。
在强调了其他实验室的问题之后,我应该补充一点:英国的实验室也不能对这样的问题免疫。例如,从警方开始直接从自己的预算中支付法医服务费之后,成本已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英国财政紧缩”的背景下,为了维持这些预算,警方承受着巨大压力。法医学在警务总支出中的占比其实并不大,但在对外警务支出中占了较大的比例。因此,缩减法医学支出往往就成了节约警务开支的首选。
在当年尼日利亚之行中,我们发现一个重要的事实是,无论你购买多么昂贵的高科技设备,无论你雇用多么聪明的员工来操作它们,如果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事,你就无法得到想要的结果。我一直无法真正理解为什么有人认为,可以做一种类型的法医调查,就一定也可以做另一种类型的调查;还有,为什么有人认为,因为他们可以进行一些简单的法医测试,他们就知道如何识别和排除任何污染的风险,以及如何在特定案件的背景下正确解释其结果。尽管合格的法医资质不代表全部,但它仍具有巨大的意义。然而到目前为止,对法医资质并没有统一的规定。除非对控辩双方的法医资质都进行统一规定,否则不合格的法医学家还将带来潜在的问题。
一个较早的反面例子是,原英国铁路实验室代表英国交通警察局,于1991年进行的一次法医调查。
英国交通警察局是一支非常活跃的警察部队,负责处理英国各地火车站和铁路网络中发生的所有事情。过去我们还在法医科学中心实验室的时候就为他们做了不少法医调查,不过没有任何与毒品有关的调查,因为这部分由他们自己完成。但是,当他们的实验室开始扩展到远远超出他们专业范围的法医学领域时,事情变得糟糕起来。
被告方请求我们加入案件调查,此案涉及两名男子,他们被控企图持械抢劫伦敦地铁站的售票处。其中一名男子被指控用一支锯短的霰弹枪威胁售票员,而这支枪之前似乎被放在他携带的一只黑色手提箱里。他和同伙被捕之后,警方在不远处的一辆面包车底下发现了这只手提箱。
根据纺织纤维的转移情况,德比市英国铁路实验室的两名法证科学家发现了他们认为非常好的证据,可以将两名歹徒和一辆被盗汽车联系起来。于是,我到访了他们的实验室,在检查了一些证据并与他们进行了讨论后,却被他们的半吊子水平吓了一跳。除了检查各种物品外,他们还从这些物品中回收了表面纤维碎片,并将一种来源的纤维与另一种相比较。而他们声称的这种案件联系,实际上是通过一些远低于常规水平的技术和方案得出来的。
我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对于从嫌疑人那里收集到的衣物,每件衣服他们只使用一条胶带取样,然后每只鞋子用两条胶带取样。然而,单是其中一名疑犯在抢劫过程中所穿的短厚外套,可能脱落的纤维就足够粘满数卷胶带了。也就是说,从衣物上取样的胶带会粘满太多的纤维,导致难以对这些纤维进行一一调查,而有的纤维本该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取样范围之外。此外,他们没有标注哪些纤维是从衣物的哪个位置取样的——当你试图弄清楚某人可能与其他人有过什么样的接触时,这一点通常是非常重要的。
事实上,从纺织品上脱落,并通过直接接触转移到另一种物品上的纤维(有时数量巨大)中,有许多都因为尺寸过于微小而无法用肉眼查看。当纤维通过中介物品进行间接转移时是如此;或者当纤维从物品中脱落,然后在空气中飘浮后降落到其他物品上时,也是如此。因此,对任何一种纺织纤维转移进行调查的基本规则之一,就是不同的物品必须在不同的房间和不同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在理想的情况下,应该由不同的科学家穿着标准的实验室外套和其他防护性衣物(如一次性袖口和手套)进行胶带取证。用于检查衣物的长椅上应该没有任何角落和缝隙,可能会困住纤维并使之随后脱落。对每件物品进行检查后,还必须彻底清理所有物体表面。以上都是标准的法医学程序,也是基本的常识。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英国铁路实验室工作的法医学家中,只有一人碰过手提箱、汽车座椅和搁脚处,以及从两名嫌疑人那里收集到的每件衣服,并用胶带进行了取样。然后,这位法医学家在同一房间的同一张狭窄的长凳上,把来源各不相同的纤维放在一起进行了检查。后来,当他“澄清”说自己“把每种纤维都放在一张干净的纸上”时,他的这种做法完全成了对自己的嘲讽。那可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任何实验室在提供法医服务的同时,都必须保证自己的雇员得到适当训练和全副装备。他们没有任何借口不这样做。
在英国交通警察局这个案例中,最初的法医调查还存在其他错误,这表明他们未能得到适当的训练。其中有一点至关重要:他们在显微镜下对不同来源的纤维进行的检查和比较非常粗糙。更糟糕的是,他们将纤维粘在现场的胶带上,然后向胶带注入大量化学物质以溶解黏合剂,认为这样可以让纤维更容易被看到。而实际上,他们这样做得到的只是一团几毫米厚的污泥——那是混杂在一起的化学物质、胶带本身溶解出的胶水,以及醋酸盐。他们并没有试着准确鉴别纤维种类,也并未对胶带上纤维的颜色特征和染料组成进行界定,他们甚至没有在胶带上标明这些纤维原来所处的位置。因此,胶带上的纤维来源是无法确定的,谁也不知道它们是不是证词中提到的纤维。简而言之,英国铁路实验室提出的两名被告之间的“联系”,包括被锯掉的霰弹枪和被盗汽车之间的“联系”,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也是我有生以来在英国见过的警方提供的最糟糕的科学证据。
我为嫌疑人之一的代理律师撰写了报告,其中解释了一些非常基本的原则,试图解决提出的问题。我在报告的结尾写道:“除非英国铁路实验室能确保其员工接受此类检测的适当训练,并具备检测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否则不应准许亦不应要求他们再进行此类工作。”
我以为控方会阅读我写的报告,并意识到已经犯下的重大错误,至少会放弃引用上述证据。也许警察抓到的嫌疑人确实是罪犯,但如果根据不可靠的证据对嫌疑人进行审判和定罪,则绝无公正可言。然而,当有人告诉我控方仍将在法庭上提交上述证据,并问我可否出庭聆讯时,我惊呆了。
当我到达老贝利(中央刑事法庭)参加听证会时,这部分科学证据已经被撤回。当介入案件的英国交通警察局官员得知这一消息时,我听到他非常恼怒地对一名英国铁路实验室的法医学家说:“下次,别让她欺负你。”显然他是在说我。见他们完全没意识到自己的法医调查做得有多么糟糕时,我火冒三丈。更令人气愤的是,他们似乎完全不懂,在法医学领域是不能“一招鲜,吃遍天”的。虽然在与缉毒有关的法医调查上,他们拥有相当丰富的经验,但调查纺织纤维却需要一系列完全不同的知识和技能。遗憾的是,如此简单的常识我至今还要一遍遍重复。我不光是针对英国铁路实验室,而是无论在英国还是在国外,总有一些公司和个人会提供超出自己专业能力的法医服务。
出庭聆讯那天,比起有人说我“欺负人”,更让我吃惊的是一位法医学家亲了我的脸颊并向我表示感谢,此前我刚严词抨击过他的工作。“这是我第一次在老贝利做证,”他告诉我,“我觉得你可能救了我!”这段经历似乎至少让他意识到,他的法医专业知识是有局限性的。起码我是这么想的。直到几周后他打电话给我说:“你还记得上次的纤维测试吗,安琪拉?嗯……我刚接了个检测头发的案子,我想问问你该怎么做……”
我不知道他具体想问什么,直接打断了他的话并告诉他:“别想了,头发检测比纤维检测还要难得多,别去做。”我只希望他接受我的建议。
另一起可能是误判的案件使我直到今天仍感到不安。1988年,布赖恩·帕森斯因谋杀八十四岁的艾薇·巴滕而被判终身监禁。
艾薇·巴滕因头部遭到数次锤击而死亡,警方认为这是一次入室盗窃发展成的凶杀案。在德文郡,人们是在艾薇·巴滕的房子里发现她的尸体,凶手似乎是打破窗户玻璃后进入房子的。因为在玻璃破碎的边缘发现了一些纺织纤维,这些纤维与一副手工编织的羊毛手套上的纤维相匹配,而这副手套是在房子附近的一块田地里找到的。此外,与手套一起被发现的还有一把锤子,上面沾满了被害者的血迹,还嵌着她的几缕头发。
我能理解为什么起诉帕森斯的说法听起来很有说服力。他以前好像和艾薇·巴滕有过接触。在艾薇·巴滕被杀的那天,他就在她家附近,去送他的婚礼请柬。当然这一点本身不算是犯罪嫌疑。但还有一个事实是,在他汽车的手套箱里发现了石楠色羊毛手套,而这副手套上的纤维与现场发现的几种纤维都相匹配。此外,他在工作场所穿的一件旧外套的口袋里也有类似的纤维。据我所知,这件外套是他之前找父亲借的。
直到十年后,帕森斯对他的定罪提出上诉时,法证直达公司才介入此案,因此辩方雇用我们来查看当年的科学证据。
证据都是关于血迹模式的。当我看到对帕森斯不利的证据时,有一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就是证据看上去非常强大,但它只是“适逢其会”。换句话说,它并没有形成一个令人信服的模式。比如说,非常奇怪的一点是,帕森斯外套上的所有纤维取样全都取自同一个口袋,而没有对外套的多个部位(通过胶带粘贴)进行取样,以确定是否有转移的纤维;同时,在外套的另一个口袋里根本没有发现任何纤维。
如果你考虑一下人们正常情况下如何处理或戴一副手套,你就会发现很多东西。例如,戴过手套的人双手都会沾上纤维。因此,如果一个口袋里有纤维,就几乎可以肯定,另一个口袋里也会有一些,尽管数量不一定相同。车里的情况也一样,唯一找到与现场相匹配的纤维是在汽车(副驾驶座的)手套箱里发现的。然而,根据我的经验,大多数人都会在那里存放各种各样的东西,却很少真的把手套放进去。同样重要的是,紧挨着手套箱的副驾驶座上却没有发现纤维。
这种手套型纤维的分布区域不仅有限,而且还非常特别。这一点按理应会让最初负责调查的法医学家们停下来思考一下。尽管帕森斯的律师声称没有理由怀疑有人伪造了证据,我却理所当然地产生了怀疑。
还有一些奇怪的地方,比如证物里有一张黄纸,上面写着发生谋杀案件的房间的电话号码。首次检查帕森斯被捕时穿着的那件外套时,警方并没有发现口袋里有这张纸。但是,当外套从法医实验室被送回警察手中,警方对帕森斯进行审讯时,这张纸突然就凭空出现了,就好似从魔术师帽子里变出来的兔子一样。更奇怪的是,事后法医学家在实验室调查记录中添了一笔,提到了这张黄纸,却并未注明日期,只是将它列入从口袋里发现的物品清单里。这一点相当古怪,因为在那个年代,“必须同时进行记录”是我们一直被灌输的原则。
古怪的地方还不止于此。那位老妇人受到了非常暴力的袭击,这似乎不符合大家对帕森斯的一贯看法——“温柔的大块头”。事实上,我觉得他的昵称应该叫“小兔子”。
在1999年帕森斯上诉时,我出庭做证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但显然未能说服法官们。由于帕森斯拒绝承认自己有罪,法庭禁止他提前获得假释,并判他继续服刑,直到2004年。
1988年最初审判时,DNA分型技术还不是很常用,不过后来提出的一些DNA证据似乎能把帕森斯和手套联系在一起。但显而易见的是,在初步调查期间,警察曾让多名人员试戴过这副手套。而帕森斯可能也是试戴手套的人之一,即便他已记不太清楚了。即使在DNA技术出现之前,警方的这一做法也很不规范,而且毫无实际意义。因为手套是用羊毛制成的,会随着不同大小的手而伸展,所以怎么样都会显得尺寸合适。当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查看DNA证据时,他们显然认为这足以证明帕森斯的罪行。然而在我看来,由于检测背景不规范,DNA证据本身就存在很多问题。
也许我是错的,科学证据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我确实想要重新检查DNA证据,并进行更加充分的调查工作,彻底把案子查清楚。因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总感觉不对劲。据我所知,还有其他人也表达了同样的担忧,其中就包括初审时的一位检察官,以及汉普郡警署的多名警官,而后者重新审查了德文郡和康沃尔警方的初次调查。当警察、律师和法医学家都对案件的结果感到不安时,说明案件确实需要重新调查了。目前,加的夫大学的“昭雪计划”仍在努力推动案件重审。
重新调查艾薇·巴滕谋杀案一事,让我们注意到一个至今仍普遍存在的观念:法医学以事实为依据,能提供一种特别纯粹和客观的证据形式,并给出准确无误、无可辩驳的答案。然而,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或许在很大程度上,这种错误观念就是我们这些法医学家造成的。因为一直以来,我们在报告中习惯使用行业术语,却很少予以解释,致使任何存在疑点的地方都被貌似精准的科学语言掩盖了。有一个原则至今没有得到普遍认可,也常常被人忽视:在对调查中的发现进行解释时,语境至关重要。还有一点也经常未被纳入考量:我们能够进行的调查工作的性质、范围以及结论,均有可能在缺乏背景信息情况下受到一定限制。
也许DNA证据才最容易得出错误结论。不同个体具有相同DNA图谱的概率“不到十亿分之一”。我们从一开始就担心,过分依赖数据统计可能会导致刑侦逻辑变得不够严密。比如说,因为DNA来自某个特定的人,就断言这个人一定是罪犯。简单地说,这种荒唐的逻辑就是:DNA=令人印象深刻的数据统计=有罪。和大多数事物一样,DNA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它能很好地指出血液或其他体液污渍很可能来自于某人,但也存在风险。也就是说,这可能会导致调查者不充分考虑——是否还存在其他符合情景的替代性解释,来说明血液或体液为什么会出现在该处。而如今流行的精简法医报告(SFR)也让这种情况变得更糟糕。为了降低法医服务的成本,这种报告只给出了DNA分析的结果,却不包含任何背景信息。
另一个案例涉及一位名叫雷蒙德·吉尔摩的十九岁男子。在这起案件中,检查者似乎对整体模式关注得很少,至少在科学证据这块是这样的。
据了解,吉尔摩经常在当地的树林中活动,曾因猥亵行为而被定罪。1981年11月,十六岁的帕梅拉·哈斯蒂的尸体在她苏格兰的家附近的林地里被发现。几天后,吉尔摩被逮捕。起初,吉尔摩承认在哈斯蒂放学回家的路上袭击了她。他声称自己用一根木头打了她的头,并将她打倒在地,然后把她拖进灌木丛,用绳子勒住她的脖子,强奸并勒死了她。但他很快就翻了供,说是在警方的胁迫下被逼那样说的。也正是因为在他的陈述中,明显有几处与现有证据不匹配,所以他被无罪释放。
三个月后,在一名新的警探长接手此案后,吉尔摩再次被捕,随后被判犯有强奸罪和谋杀罪,也因此被判终身监禁。
吉尔摩在翻供之后一直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事实上,被告的代理律师多年来也一直在努力,并于1994年找到我们重新调查本案。当时,吉尔摩曾在下议院对本案提出质疑,在第四频道《审判和误判》系列节目中也曾提到过它。但他对本案提出的上诉,却遭到英国刑事上诉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双双驳回。
我的工作主要是评估与吉尔摩有关的法医调查结果,即假设他真的是凶手,这些结果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正确反映案发情况。为此,我阅读了初次调查的各种相关文件,其中包括法医学家、警察、检查帕梅拉·哈斯蒂尸体的病理学家,以及各种普通证人的报告。然后,在我考虑继续进行哪些调查可能会有帮助时,我发现案发时有许多条狗在附近,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本来应该狂吠不止的狗却默不作声。然而,当时几乎没有人试图弄清楚其中的缘由。
验尸报告描述了帕梅拉阴道出血的情况,但从吉尔摩阴茎取样的拭子上却没有发现任何血迹。其实这并不奇怪,因为距离这两个器官可能发生接触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帕梅拉的衣服上有血迹,身体的各个部位也有割伤、划痕和擦伤,但是在吉尔摩的衣服上却没有发现血迹。目击者描述了吉尔摩在案发前后穿的衣物,按理说,在检查从他家里和汽车上查获的衣物时,是可以找到部分血迹的。
帕梅拉在死前与袭击者有过密切接触,因此纺织纤维将不可避免地从她的衣服转移到袭击者的衣服上,反之亦然。吉尔摩衣服上没有任何转移纤维的证据,可能是因为收集纤维的时候距离案发已有一段时间,这些纤维在这段时间内脱落并丢失。但是,对受害人尸体进行的检查是当场进行的,所以她的衣服和身体上没有任何转移的纤维,就不太容易解释得通了。当初的法医在进行调查时,本应对此提出疑问的!
法医学家发现,吉尔摩的大部分衣服都染有蓝色、红色和绿色的油漆碎屑。油漆的来源好像与他在砂光机上做的一些工作有关。但是,在帕梅拉的衣服和尸体上却没有发现类似的东西。这一点非常奇怪,因为在那种强有力的、长时间的接触下,部分油漆碎屑一定会从袭击者身上转移到她身上。
还有其他“消失的证据”,比如在吉尔摩的衣服上没有发现任何土壤或植物的痕迹,就像在帕梅拉的衣服上发现的那样。同样,在吉尔摩的衣服上也没有发现任何剑麻绳的纤维,因为勒死帕梅拉的是一条剑麻制成的绳子。吉尔摩最初“认罪”时自称是用领带或帕梅拉手提包的带子行凶的,但这两样东西的纤维也没在他的衣物上找到。验尸报告中也没有提到任何头部伤口,所以吉尔摩在最初“认罪”时,声称“用一根木头反复击打她头部”的这种说法,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况且,在帕梅拉尸体附近的树枝上既没有发现血迹,也没有发现明显的毛发,这也就排除了树枝曾被用作武器的可能性。
参与初次调查的一名警察注意到,在发现帕梅拉学校课本的位置附近有一个鞋印。尽管警方拍摄了一张本可能成为关键证据的鞋印的照片,但似乎没有人把鞋印与吉尔摩的任何一双鞋进行比较。
法医报告中还提到,在现场一棵树的树枝上发现了一根紫色的尼龙纤维和三根头发。这三根头发似乎与帕梅拉·哈斯蒂的头发很像,这表明她曾在某个时候接触过树枝。因此,如果将这根紫色尼龙纤维与头发联系在一起,假设它不是来自帕梅拉本人,就很可能来自于袭击她的人。然而,这又是一件当初并未继续跟进的证据。
我汇编了一份报告,其中除了指出所有“消失的证据”之外,还建议查看帕梅拉尸体表面可以找到的任何碎片,特别是从尸体裸露部分找到的碎片。这种做法在初次调查中本应很有帮助,因为碎片可能含有重要的转移痕迹,可以给警方提供一些其他的调查途径。
也许就连罗卡本人都没有意识到,他在近百年前提出的“罗卡定律”,也就是“一旦接触必然留下痕迹”,是多么的正确。有些人认为这只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并且总有未能在某个特定的案例中找出任何转移痕迹的原因。我以前也是这样认为的,但现在却觉得罗卡定律实在太正确不过了。每一次接触的确都会留下痕迹,只是有时候没人发现罢了。帕梅拉案中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如果此案是吉尔摩所为,为什么他和帕梅拉·哈斯蒂之间却没有转移任何东西呢?纺织纤维、血液或油漆碎片,什么都没有。然而,这个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将初次调查的所有报告和其他信息结合起来思考后,我得出以下结论:当年的科学证据中存在多个漏洞,并足以使人对给吉尔摩定罪的准确性产生严重怀疑。不幸的是,此后又过了八年,直到2002年他才从监狱被假释出来,等待上诉。然后又过了五年,对他的定罪才终于被推翻。
我当时就确信,被告有必要获得可靠的法医服务。但就算我当时还不确信,像吉尔摩这样的案例也足以说服我了。它让我相信,我们所做的事情价值非凡,并且极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