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还在法医科学中心时,我就对法医学充满了热情。每起案件各不相同,当你展开调查时,总觉得手头这起案件是天下最具吸引力的。每一次复杂的难题得到解决时,你都会获得巨大的满足感。而你决定采取的每一种创新方法,你开发或使用的每一种新技术,都会提醒你:科学的力量有多么伟大。
过去四十五年来,法医学的发展突飞猛进。到今天,如果有罪犯能逃脱惩罚,也极有可能是刑侦预算不足而间接导致的结果,并不是因为犯罪现场没有留下痕迹。如果警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每一项调查中投入尽可能多的精力;如果法医学家们都接受过适当的培训,并且能够掌握足量的,与背景相关的证物,那么在今天,侦破绝大多数案件的概率是相当高的。
毋庸置疑,DNA分型方法是我从事法医职业以来最重要的发展成果。另一个重大的变化就是数字取证的出现,这反映出各种数码产品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尤其是移动电话、个人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等。它们改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监控摄像记录了我们的生活。
这些数码产品可以提供非常有用的证据,能够证明谁正在和谁通话、他们在哪里做的这件事、最近一次出现在哪里、他们对什么感兴趣、买过什么东西等等。你还可以查看记录犯罪现场,以及进出犯罪现场人员的监控摄像。数码产品有时可以提供直接证据来证明身份,有时可以告诉你该从何处采集样本进行传统分析。但是数字取证和DNA分型一样,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数字取证的不足之处与大量数据有关,相关人员经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对这些数据进行检查。警方在预算上存在压力,而且需要足够多的、有资质的人员做这项工作——这些都不可避免地成了制约数字取证的因素。此外,我们也在几个庭审案件中见过因为数字记录缺失而造成的影响。数字记录的缺失要么是因为没有搜索到信息,要么是因为相关信息没有被公开。不管是哪种原因,这些数字记录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案情翻转,并削弱公众对法医学和警方,甚至是检察机关的信心。
几年前开始推行的精简法医报告(SFR),如今看来并无帮助。这种报告意在及早编写简短的事实报告,以协助调查人员和检察官寻找犯罪线索。这一行为是为了对法医证据采取更加恰当的措施,从而降低刑事司法系统的费用,并减少官僚作风和司法延误。精简法医报告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SFR1,这种报告会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通常是由非科学家编写的;第二种是SFR2,虽然有法医学家参与编写,但也只是提供证据事实,并不涉及任何背景信息。
如果SFR1未受到质疑,则可作为证据提交。如果SFR1存在问题,则必须准备SFR2。而这正是问题所在,因为单从SFR1中找到可能存在的疑点是很难的,尤其是对法医学家之外的人来说。最近有一名出庭律师告诉我,如果律师没能理解SFR1中对证据提出质疑的具体理由,他们就无法申请必要的资金。因此,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控方过分依赖包含科学证据(如DNA鉴定结果)的SFR1,却没有将证据放到特定的案件背景中审视。SFR原本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却没有得到很好地理解和正确的应用,结果不仅造成了普遍混乱,还给刑事司法带来实际的风险。
过去几年里,更令人担忧的是送检的物品数量大幅减少,价格也下降了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然而由于预算削减,警方也越来越依赖内包法医服务。与此同时,国外市场已经从接近两亿英镑缩减到大约六千万英镑。再加上一旦错过极其紧迫的时间期限便不得不缴纳服务费(其实就是罚款)、不断上升的认证成本,以及为了留住员工需要支付更高的薪水,才导致传统的法医服务供应商要么亏损,要么利润率极低。另一方面,学术机构正在招募许多法医学家。这样一来,恐怕我们都会离开一线法医工作,跑去从事法医教学了。所有这些,加上不平衡的招标时间表(去年有百分之七十五的警务工作是通过招投标进行的),以及在“赢家通吃”模式下供应商之间工作的巨大波动,影响了整个法证市场的稳定性和最终寿命。因此,一些供应商已完全关闭了,而另一些供应商已不向警方提供服务。就在最近,三家主要供应商中的一家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在找到新的投资者之前不得不接受警方客户的援助。人们都想知道接下来还会发生什么。
在这一团乱象中,被人忽略的一点是:法医学在帮助解决犯罪问题方面是一种性价比很高的工具。你只需要看看在一些大案中,无休止的重新调查、公开调查和其他调查的成本是多少,然后与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医学的成本对比,后者的性价比就一目了然了。何况如果不能及时侦破案件,除了浪费警力和财力外,人们还要额外忍受莫大的痛苦。
但真正重要并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警方在追捕罪犯的同时,还要承担以下所有任务:决定对犯罪现场、受害者和嫌疑人的哪些物品进行检查,以及需要进行哪些检测;进行所有必要的检测;在法庭上给出客观公正的科学证据。这合理吗?或许在某个具体案例中,警方出色地完成了上面的所有任务;但一直这样做不但存在风险,还会让人产生误解,认为警方就应该承担这么多任务。偏偏就有很多人,会把“感觉”与“事实”混为一谈。
仅仅是对送检物品的选择,都会影响到最后的证据。如果你只是为了寻找确定的东西,那你只会发现这些东西;这样一来,就有“破案者先预设结论,再自圆其说”的风险。有一项活动特别受警方欢迎,因为它不但简单易行,而且一般不需要使用昂贵的设备。这项活动就是“搜查”,即检查物品以寻找证据。但搜查实际上是法医学家的一项关键工作,因为在搜查过程中既可能发现证据,也有可能丢失证据,甚至如果未能严格防止污染发生,还可能凭空“造出”证据。如果你不去考虑案件背景,只在调查报告中片面地提到构成你结论的事实,这种危险就会进一步加剧。
我们现在对“认知偏见”有了更多的了解,这主要归功于伦敦大学学院神经学研究所的伊提尔·卓尔博士及其同事的工作。简而言之,一个人已有的认知会在潜意识中影响他的判断和结论,从而产生认知偏见。认知偏见的影响已通过一系列实验得到了证明,在这些实验中,指纹检查员在看到了犯罪现场的指纹之后,就会询问是否与嫌疑人的指纹相匹配。人们一致认为,嫌疑人是否认罪会影响到那些合格、有经验的审查员做出判断。即使是同一个检查员,在获得不同背景信息的情况下,对同一标记也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在实践中确实看到了这一点。例如在马德里爆炸事件中,美国联邦调查局一口咬定,从一个装有引爆装置的袋子上发现了布兰登·梅菲尔德的指纹;但不久之后,西班牙政府认真进行了鉴定,发现梅菲尔德不是真凶,袋子上的指纹与一名阿尔及利亚人相匹配。认知偏见中有一种是“确认偏见”,我们将其列为可能导致初次鉴定错误的原因之一。同样的偏见也存在于英国本土的案件中;在其他一些实验中发现,DNA鉴定也同样存在认知偏见。
虽然法医机构目前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面临着另一个风险——并不是警方的所有科学设施都能获得国际认证;那些已经获得国际认证的设施可能也难以继续保持。这并不令人意外,因为无论是获得认证,还是继续保持,都需要复杂的程序和昂贵的费用。然而,与警方可以直接指定的内部法医服务相比,这的确使外部法医服务供应商在商业上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必须获得认证才能提供服务,也就是说先要承担相关认证费用,才能竞标警方提供的工作。
政府任命的法医监管员吉利恩·塔利博士设置了一个最后期限,要求警方内部的法医服务须在期限之前获得认证。但由于她的角色仍然缺乏法定效力,有些警局对截止日期并不理会,所以对此她也无能为力。显然,认证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确实能提供一个必要的坚实基础。认证能够确保工作人员得到培训,并确保他们的工作体系和流程符合工作要求,且能不断得以改进。
有一项法医学研究对国际认证产生过重大影响,该研究是美国政府委托美国国家科学院进行的,研究起因是担心法医学中的谬误会导致司法误判。美国国家科学院在2009年提交了研究报告,在结论部分提出了十三项建议。有趣的是,其中一项建议是法医学应不受警方或检察机关的管控。另一项建议是对以下各项研究给予支持:研究法医学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研究人类观察者的偏见和导致误判的原因。还有一项建议是对所有法医实验室进行强制性认证,并要求所有法医从业人员取得相应资质。
由于英国的法医服务分为两类,即警方内包的法医服务和外部法医服务供应商;同时为了便于委托和控制,新型采购系统将各项法医服务切割开来分包,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由不同的实验室分别负责,法医工作会变得支离破碎,从而产生总方向不一、缺乏连贯性的风险,导致对调查结果解释不清。有时律师都不知道,到底该由哪位法医学家出庭回答问题——是看到过某个物品原始状态的警方法医学家呢,还是从该物品上采集样本进行测试的法医学家?而实际上,这两个人对案情的了解都不够全面。最终当然要由法庭来决定某人是否有罪,但如果证据变得碎片化,法庭也会很难做出决定。
第二种情况是法医测试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几种分析类型上。因此,法医学家的选择正在日益减少,越来越无法制定出想象力丰富的调查策略。法医学家们抱怨自己的专业技能越来越弱,用他们的话来说,他们正在变成“无技能者”。法医学家们还担心,等到将来需要用上这些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时候,它们可能都已经失传了。
纺织纤维的调查就是一个说明技术正在消失的很好的例子。每个人都会穿衣服,当一套衣服与另一套衣服接触,或者与家具、汽车座椅等接触时,尤其是在强有力的接触下,这些纤维的微小碎片就会互相转移。如果我们当年不调查纤维,恐怕就永远也找不到斯蒂芬·劳伦斯谋杀案,以及彭布罗克郡海岸路谋杀案中的血迹(及DNA)证据了。
即使你已经获得了大量可供检查的物品,纤维也能帮助你决定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哪件物品上。除此之外,纤维本身也可以提供很好的证据。问题是由于我们仍然需要手工搜索、恢复、分析和比较纤维,因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也会产生相对较高的费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们其实拥有能够让上述整个过程变得自动化的技术,只需要投入一些研究经费,对这项技术稍加修改,就能使它适用于我们的具体工作。但是在当前的环境下,没有一个法医服务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付出这笔研究经费。这并不能怪它们,看看迄今为止英国由于缺乏ParaDNA系统而造成的后果就知道了。虽然政府提供了一些研究经费,但似乎大部分都按照警方的要求,投入到法医转型项目中去了,因为这一项目将增加警方内包的法医工作。结果就是,我们会继续走下坡路。
当我和警方谈论我作为法医学家多年来学到的经验教训时,他们总是兴致勃勃地让我给他们的具体案件提一些建议。我当然非常乐意提建议,但是每当他们回归岗位,就会立刻被大量的工作淹没,根本顾不上实施我的建议了。相信只要是在法医科学中心工作过的人,对此都深有体会!
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重新调查旧案时,能在档案中搜索出的最有效的样本之一就是胶带;然而现在却越来越少地使用胶带采集样本了,尽管胶带取样在整个调查程序中花费不了多少时间。这意味着,当我们现有的所有调查手段都失败时——这完全是有可能的,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安装了监控录像,也不是总能通过手机锁定嫌犯——如果不进行胶带取样,那我们在重新调查案件时便无从入手。显然,这将降低我们未来的工作效率,并且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不能得到纠正。当警察主观认定某人有罪时会发生什么?“加的夫三人组”案和科林·斯塔格案都是例子,还有最近的一起案件,警方怀疑布里斯托尔的一名退休教师克里斯托弗·杰弗里杀害了乔安娜·耶茨,最后却证明他是无辜的。我们是打算回到过去凭直觉办案的日子吗?而且这一次,尽管我们掌握了所有的知识和技能,却受体制所限,没有足够的样本进行测试,验证我们的直觉。
当然,许多人会争辩说,越来越多的法医工作由警方内包,也不过是回归原状而已。但事实并非如此,除了指纹之外(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指纹检测一直是由警方来负责),法医工作一直都是独立的。我还记得当年在法医科学中心时,一旦有人质疑我们,说什么“你当然会这么说啦,因为你们和警察是一伙的”,我们便会言辞激烈地据理力争,捍卫法医工作的独立性质。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绝大多数法医服务机构最初都隶属于内政部,后来则全部私有化了。也就是说,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由警方直接指定。有趣的是,苏格兰的情况正好相反。苏格兰的各所法医实验室在过去曾受地方警局直接控制,现在却由非政府组织“苏格兰警政服务委员会”管辖;而在北爱尔兰,法医服务现在由司法部的下属机构,北爱尔兰法医学中心管辖。
我先前说,警方应该只专注于他们的本职工作,看来我需要在此澄清一下,我对警方的整体工作是非常尊重的,也很尊重许多警官,比如负责调查彭布罗克郡海岸路谋杀案的史蒂夫·威尔金斯、领导并成功调查丽奈特·怀特谋杀案的南威尔士警署的布伦特·帕里,当然还有我在艾克欣公司的合伙人克里斯·格雷格。只是与任何其他组织一样,个别警察局的个别成员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这很重要,因为他们所处的位置对社会影响巨大。不过以我的经验来看,绝大多数警察的工作都做得很好,而且往往还是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我给不同的听众做过很多演讲,包括高级警察调查员、法官、律师、医务人员和大学生。大约一年以前,我在一次年度会议上发表讲话,来自美国各个警察部门的高级调查人员都出席了会议。令人惊讶的是,讲话结束后很多人来到我面前,描述他们正在处理的案件,并问我从法医角度来看可以做些什么,而我也总能给出一些建议。显然很多人都希望法医学方法能够更全面、更具想象力。但是受当前采购体制的影响,调查人员与法医学家之间存在交流壁垒,所以想要实现这种法医学方法非常困难。这就是为什么目前学术研究的焦点会放在系统的运作方式、认知偏见、误判的风险等主题上;这也是为什么我不认为我们应该稀里糊涂地把法医工作交由警方内包,尽管这是体制造成的,并不是警方的错。
我天生就是一个乐观主义者,我相信法医学会走出目前的困境。如果我们都袖手旁观,只希望事情能自己解决,那这种情况不会发生,或者说进展肯定不会那么快。每个人都需要对刑事司法给予主动的关心。你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你会以一种直接的、个人的方式面对它——我指的并不是你成了杀人犯这么夸张的事情!但是如果你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谁能保证你不会被怀疑呢?一旦遭受怀疑,引发的风波就足以毁掉你的人生。因此,我们需要让我们亲手选举出的那些人听到我们的声音,因为他们管理着我们最重要的东西:安全和自由。
理想的做法是在犯罪现场为警察建立一个“即时”取证的系统,但该系统需独立组织和管理,而且费用不能太高。这一系统不仅能够支持警方的日常工作,还要能给他们提供建议或提出疑问,让他们能够以不同方式处理问题。这些服务中应该包括指纹,因为指纹对法医学家来说是一种特定类型的标记,是犯罪现场工作的一部分,应该与其他现场工作无缝对接。苏格兰就采用了这种联合调查方式,而这种调查方式正在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当然,还需要将关注点放在创新上。由于警方削减预算而造成的法医公司之间的过度竞争行为,导致价格降得太低,从而使这些法医公司无力投入足够的研发资金跟上其他国家法医发展的步伐。因此,要么在价格中包含这一因素,要么政府应向这些法医公司提供单独的研发资金,尤其是在数字取证等快速变化的技术领域。为此,各个公司联手进行学术研究也应成为惯例。
我知道,目前的趋势与我上面的想法正好南辕北辙。但肯定需要采取行动,而且必须尽快采取行动。关于取证有很多“乐观的想法”,尤其是在法医科学中心消亡之后。但是看到法医科学中心目前的困境,又想到自从法医市场开始竞争以来,它在服务成本与创新方面产生的巨大积极影响,从总体上来说,我是赞成法医服务市场化的。而我担心的是一些肤浅的研究,这些研究认为法医学的现状在2012年左右开始出现问题,并归咎于法医科学中心的关闭,从而得出结论说需要重建法医科学中心。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法医科学中心在很多方面都很出色,别忘了我也是从那里走出来的。但是法医科学中心变得傲慢自大,向警方肆意指定它们想要获得的东西以及何时获得。结果就是,对于一个有能力提供法医服务的新公司来说,在做事方式上胜过法医科学中心简直轻而易举。
在我们结束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可以想想利润问题。人们普遍认为,任何商业组织都只对用于股东分红的巨额利润感兴趣。但是我从事法医服务这么久,这个行业就从来没有股东分红一说,产生的利润都被重新投入到了法医服务中。而且我们也从来没有指望过赚取多少利润,因为就算采取的是私营制,法医服务也是一项公共事业。
公众有很多需要关心的事情,因此大多数人对法医学不怎么关注,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我想知道,如果这部分人意识到,警方在提供“公正”的法医学证据以支持起诉这一点上的权责越来越大时,他们是否会感到担心呢?因为产生认知偏见和其他偏见的风险总是存在的,但我担心的是,我们目前承担的风险比我们本应承担的要多。
总的来说,除了一些可怕的误判之外,我们的体制还是运行得相当不错的。但我们不能满足于已有的成就。事情正在发生变化,正如美国哲学家乔治·桑塔亚那说的那样,“那些不记得过去的人注定会重蹈覆辙”。所以,我们不能罔顾已经做出的预测,盲目滑向司法不公的深渊,不能再让受困于当下体制的法医学家个人承担所有的责任。正如法医学机构协会建议的那样,让我们共同努力,使法医学保持健全、透明、合乎逻辑、不偏不倚。如果法医服务对案件至关重要,我们还要确保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是由合格的独立法医学家代表辩方负责检查的。同时,我们还要确保,我们耗时多年学会的技能不会失传——无论是与特定类型的证据相关的技能,还是将各类证据结合起来,创建有效调查策略的技能。直到最近,我们还运用这些技能,成功破解了诸多复杂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