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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节:第三讲 助秦统一(4)

作者:孙立群 当前章节:1563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02:53

第四,制定法律制度。

李斯参与制定的制度还有法律制度。李斯在秦国和秦朝初年,担任过廷尉一职,廷尉是中央最高司法官,是九卿中专管司法的行政官吏。李斯对法律很精通。

秦朝建立后,李斯鉴于天下初定,人心尚未宾服的现实,建议政府宜厉行法制,罢去六国与秦不同的法律,重新修订律令典章,统一法制,颁行全国,使臣民有所遵循,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秦始皇认为李斯的意见很好,就让李斯主持制定了《秦律》。

《秦律》的基本内容来源于战国初期魏国李悝的《法经》。商鞅在秦国变法时,将《法经》的六法改为六律,这是秦国制定封建法律的开始。秦统一全国后,在秦国原来六律的基础上,李斯又做了补充修订,制定了新的《秦律》。但是,后来秦律散失,只在文献中保留了只言片语,谁也不知道《秦律》的全貌了。

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了一千多只竹简,简文以近似小篆之秦隶墨书,大部清晰可辨。其时代为秦昭王元年(前306年)至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经竹简整理小组整理编辑,其内容为《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和《日书》甲乙种。除前后各两种外,中间五种都是秦律、律文答问解释和治狱文书程式之记载。这批秦简的发现,为我们研究战国末年秦至秦王朝之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尤其是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而又系统之原始资料。

云梦秦简的内容绝大部分是秦朝的法律文书,为人们全面、准确研究秦朝的法律提供了宝贵的资料。现在人们了解到,《秦律》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十多个法律门类,其核心是刑法。(图片,云梦秦简)

秦律不仅在当时是史无前例的,而且对以后历朝历代制订法典都有重大影响。 秦律制订后由秦始皇颁行全国,命令全国人民进行学习,甚至文化教育都要“以吏为师”。

李斯帮助秦始皇制定法令,目的是从各方面加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李斯说:“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辟禁。” 意思是,现在天下平定,法令出自陛下一人,百姓在家就应该致力于农工生产,读书人就应该学习法令刑禁。李斯还说:“如果有人想要学习法令,就以官吏为师。”

第五,统一度量衡。

秦统一以前,各国的度量衡很不一致,长度方面尺寸不一,量制方面进位不等,大小不同。衡制,就是称东西分重的器具,衡制方面单位名称及代表的重量也不尽相同。这种混乱状态不利于统一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于是在李斯的主持下,对度量衡制进行了整顿,制定了新的国家统一标准的度量衡。李斯参与了度量衡的制定。他说:更改尺度和衡器上所刻的标志,统一度量衡和文字,颁布天下,以树立秦朝的威名。

根据文献和考古材料,秦的度量衡制是:度制单位为:寸、尺、丈、引,都是十进位。经过实测,1寸等于2.31厘米。

量制单位为:龠、合、升、斗、斛,龠最小,斛最大。二龠等于一合,其余都是十进位。经实测,一龠等于10.5毫升。

衡制的单位为:铢、两、斤、钧、石。(图片:秦朝度量衡)

秦还统一了货币。秦统一前,各国货币形状各异,比值也不一样,流通很不方便,齐燕的货币像大刀,三晋(韩、赵、魏)货币像铲子,楚国的货币是纹饰古怪的蚁鼻钱,秦国是方孔或圆孔圆钱,经过比对,秦国的钱最具抽象意义,使用也很方便,于是就以这种圆钱为基础,统一为半两圆钱,在全国推广,同时废止其他各国的钱币。从此以后,这种圆钱为历代沿用,直到被现代纸币所取代。(图片:秦货币)

李斯参与的统一度量衡的工作是秦巩固统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经济交流,和政府向人民征收赋税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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