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10月,和知与萧振瀛的谈判因蒋的刹车停止后,和知继续寻找和重庆方面联系的线索。1940年8月,和知动员一位希腊商人,到重庆上书蒋介石,"其内容无异乞降,此为从来所未有",蒋介石由此推断,日本急于向东南亚发展,向中国求和已到了迫不及待的地步。⑤他与张季鸾讨论,认为可以利用这一形势,谋求在于我有利的条件下,与日本媾和。⑥但是,他很快就认为,"敌寇求和益急,而其方法越幼稚毒劣,应即切戒严防之"。①13日,蒋介石发表《"八一三"三周年纪念告沦陷区民众书》,盛赞淞沪之战中国军民的英勇表现,中云:
我们中华民族有悠久伟大的历史,有坚韧不拔的民族精神,有至大至刚的民族正气;我们在沦陷区的同胞们,要知道我们中华民国的版图,决不会放弃寸地尺土的,要知道敌人有必然失败的道理,更要知道我们前方后方的军民,都在加紧努力来迎接这最后的胜利。②
蒋介石将这篇文告的发表看成是对日本的沉重打击和对自己的警策。日记云:"余于八一三纪念日告民众书,仍以光明正大态度痛斥敌军之凶暴,激发同胞敌忾之精神,发挥殆尽,此为对敌当头一棒,冀其有所觉悟,勿敢轻来尝试也。自后对余之认识或能更进一步乎?否则,不仅不能使之醒悟,而且反中其软化利诱之计,更不可为计矣!"③这段日记表明,蒋已经意识到,自己既要抵挡日本的军事进攻,又要谨防日本的"和平"诱惑。
这一时期,蒋介石大概每个月都会收到日本方面的一条求和消息。为了确定谈判"底牌",蒋介石命张群等人开始起草一份文件,参加者有张季鸾、陈布雷等人。至8月下旬,文件定稿,题称《处理敌我关系之基本纲领》,该文包括《建国原则》、《对敌策略》、《平和条件》等内容,其《对敌策略》总原则为:保卫国家独立、民族自由,而作战媾和之实际策略以度德量力为依归。下分五条:
1.领土之完整,主权之神圣不可侵,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自由之确保,为国家民族存亡、主奴所关,故必须牺牲一切,长期抗战,以求其贯彻。
2.利于长期抗战,而不利于迅速反攻,此量力之义也……确保长期抗战之实力,巩固全民族救亡自卫之精神,由军事上、经济上、外交上疲困敌人,逐渐减少其"力"的方面之优势,而增加其"德"的方面之弱点,以期敌我间之形势逐渐于我有利,以终达作战目的之成功。
3.不论时间如何长久,环境如何困难,必须贯彻成功,不容中途自馁。惟作战为现实的问题,必须自定最大限与最小限之成功条件,衡量彼我,根据事实以为运用。
4.最大之成功为完全战胜,收回被占领、掠夺之一切,不惟廓清关内,并收复东北失土。最小限之成功,则为收复七七事变以来被占领之土地,完全规复东北失地以外全国行政之完整,而东北问题另案解决之。以上两义,前者战胜之表现,后者则为胜败不分,以媾和为利益时之绝对要求。
5.我国为被侵略国家,故和议之发起,必须出自敌方……应深切考查,其条件是否无背于我建国原则,而足以达到我最小限之成功,必须在确认为我作战目的已得最小限之贯彻之时,始允其开始和平之交涉。
以上五条,其最重要之点在于将抗战成功分为"最大限"和"最小限"两种。必须在保证"最小限",即恢复卢沟桥事变以前原状时才能开始与日本进行和平交涉。
关于《平和条件》,《纲领》分《理论原则》与《具体条件》两方面。其《理论原则》规定:1.日本必须真实承认中国为绝对平等的独立国家。2.此次议和之后,期成立平等互尊之新关系。3.日本须放弃过去战前及战时对华不友善之政策及宣传。4.除东北悬案另作专案解决外,其余一切有损中国主权之事实,皆须彻底纠正。
《纲领》中有一部分为《坚持之件》,共8条,其中关系重大者为1-4条及第7条。
1.凡作战而来之军队,应限期完全撤退。河北及华北部队,应撤离河北及察哈尔省境以外。
2.凡所占长城以内及察绥之土地,与沿海及海上各岛屿,应完全定期交还。
3.凡占领地内之伪组织,均应自战斗终止之日,由日本负责撤销,不能作为中国内政问题。所有伪组织之法令与契约,一概不能承认,并不能要求任何占领地内行政上之特殊化。中国行政完整必须完全恢复,不容有任何干涉内政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