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规定了军官与士兵不同的记录军功的标准。实际上,“斩首论功”是东方战国很早就已经出现的制度,此所谓“首功”,并非商鞅独创。商鞅军功制的独特,在于将军官与士兵的记功标准区别开来,以防止各级将官仅仅关注自己杀敌,而忽视了战场指挥。军官的记功,以所辖军士的斩首总数目多少为标准。开始阶段,大体是每30个敌首等同于士兵斩首一级。
第四,举凡获得爵位的军士与将官,由官府依据事先确定的待遇公开赏赐,包括土地、住宅、仆役、减税,以及可以担任的实际官职等。
第二部法令:奖励农耕法。
这里的“农耕”,是广义的农业生产领域,而不仅仅是耕耘活动。奖励农耕的核心制度,是与军功同等的“农爵制”。也就是说,只要农民勤耕,向国家多缴纳粮食到一定数量,就可以获得爵位一级。与此相应,垦荒、渔猎、畜牧、纺织、植树、养蚕等,只要到达一定数量,均可获得国家赏赐的爵位。《商君书》中,曾经一连列举了20条奖励垦荒的措施。
第三部法令:关于实行重刑制度的法令。
商鞅变法发生于秦国严重的战时危机的背景之下,其变法具有严厉的战时军事管制的性质。这一战时体制的典型之处,在于重刑主义。商鞅恢复了远古殷商汤刑中的某些严酷法令,譬如被后世反复指斥为残酷典型的“弃灰于道者,刑”,就是汤刑中的刑罚。另外如“盗牛马者死罪”,都是重刑。在商鞅的法治理论中,这叫做“以刑去刑”。
《商君书》中,对重刑思想作出了透彻分析:“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刑无等级,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这就是说,只有重刑重罚,人们才会不去触犯法律。后世西汉的变法大臣桑弘羊评论说:“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
历史主义地说,重刑主义并非商鞅独创。不说远古殷商汤刑的重刑主义,便是春秋晋文公、战国齐威王,都曾经以重刑主义推行变革。时至今日当代社会,法律思想中的重刑主义仍然是一个流派。故此,作为历史遗产,我们不能笼统地批判重刑主义,而要给予具体地分析,具体地扬弃。
第四部法令: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连坐法。
所谓连坐,是商鞅首创的追究犯罪连带责任的制度。具体说,就是编民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以伍、什为基本单元,实行同罪连坐制度,促使连坐人口相互举发犯罪。告发奸人,与斩首同等记功。旅客住店,要有官府发放的身份凭证,否则店主同罪。连坐制,在后世流传久远,成为中国古典战时社会的一大特殊制度,其曾经的优点,其固有的弊端,都得我们仔细甄别。
第五部法令:整饬吏治与禁绝政治谣言的法令。
整饬吏治的重点,是“禁绝游宦之民”。所谓“游宦之民”,就是专一为人游说求官的各色人等。变法严厉禁绝“私门请托”,大大肃清了官场恶风,为以功劳立身的政治制度开辟了正道通途。后来的荀子入秦,对秦国官风的清廉勤政作出了高度赞扬。所以如此,根基正在这场变法中。
禁绝政治谣言,主要的针对目标,是复古言论与扰乱变法的政治评判。为此,变法第一批法令,便有“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商鞅变法焚烧《诗》《书》的政策,不是禁绝其他文化典籍,而只是禁止复古思想的传播,禁止政治谣言的传播。
第六部法令:禁止私斗法。
秦人族群久居戎狄区域,自身人口中也融进了大量的戎狄人口。因此,秦人风习较东方列国要野蛮落后许多,私斗复仇之风尤为普遍浓烈。秦国若不能彻底禁止私斗,便会永远陷于动荡不安的泥沼之中。所以,第一批法令中的禁止私斗法,自然成为变法推行的第一个实际重心,也就是变法必须挑战的第一个旧浪头。
历史展现的事实是:自商鞅变法开始,秦国的私斗风习得到了彻底遏制,秦国民众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巨大改观,“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成为普遍的社会价值体系。以至于进展到战国中期,“秦人闻战则喜”,将奔赴战场看做是第一光荣。这一国民精神的确立,是商鞅变法所以成为一场文明跨越的真正意义所在。
(2)商鞅第一次深度变法的历史成效
秦国第一次变法的成效,验证了商鞅开始的预见——舆论是可以改变的。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史记·商君列传》的说法更为具体一些:“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
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一件寻常政治家无论如何都不可想像的事件——“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原先反对变法的人,现在来赞扬变法了。“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商鞅不受颂歌,一律将歌颂者治罪。其后,“民莫敢议令”。从此后,再没有人敢于议论政府法令了。
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史上,这样的断然拒绝歌颂,而且将歌颂者治罪的实例,商鞅大约是绝无仅有的一个。无论你说他冷血也罢,你说他非人也罢,你说他冷漠也罢,你说他刻薄也罢,这种政治行为背后潜藏的那种对法律执行神圣性的异乎寻常的坚定信念,都不得不令你心生景仰。我们可以做不到一个伟人的境界,甚或,我们可以不喜欢这种有拒绝亲民之嫌的顽石性格;可是,我们可以做到的,是至少不对这样的人格进行诬蔑。
秦国第一批法令推行之后,国民精神迅速改观,国家实力也获得了很大发展。
在此期间,秦国以攻为守,相继对魏国、韩国打了五仗。
第一次,是变法开始后第二年,即公元前358年,在韩国西山(今豫西山地)反击韩军。韩国这一地区与秦国东南的商於地区接壤,韩国压迫并渗透这一地区,秦国是被迫作战;第二次,是变法开始后第六年,也就是公元前354年,秦国实力有所增强,对魏国在河西的军事重镇少梁邑发动攻势,夺回了少梁城;第三次,是变法开始后的第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52年,魏国在马陵道大败于齐国,秦国趁机进攻魏国河东地区,攻陷魏国老都城安邑后撤军;第四次,变法开始后第九年,也就是公元前351年,秦国进攻魏国,攻陷固阳城后撤军;第五次,是秦国变法开始后的第十年,也就是公元前350年,魏国在霸权衰落后大举反击秦国,包围秦国河西高原的定阳,也就是今日延安地区。秦孝公迫于魏国的强大压力,与魏惠王会盟于秦东华山地带的彤城,再度割地妥协,之后罢兵。
五次战争,四胜一败,证实了秦国变法的初步成功。
变法推行的第八年,公元前352年,商鞅晋升为大良造,总领秦国军政。
定阳之战的失败,以事实证明了秦国的国力还不够超强。面对曾经率先变法而成为超强大国的魏国,即或其已经开始衰落,初步变法后的秦国还是无法撼动的。应该说,这一次军事上的挫折,是秦国开始第二次变法的直接动力。
5 商鞅第二次深度变法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秦国开始了第二次深度变法。
秦国第二次变法的主要方向是深度整合社会,其内容是六个基本方面。
(1)废除井田制,全面实现农耕经济私田化
按照当时的说法,这一变革叫做“废井田,开阡陌”。所谓废井田,就是以法律形式宣布井田制及其依附制度无效,自此推行新的农耕经济制度。所谓开阡陌,就是将旧井田制土地中的大小田界,以及已经废弃的沟渠、公井、旧时留置的战车道路等,统统夷平,变为可耕田地,然后分配给民众。
自春秋时代以来,事实上,井田制在东方列国大体都已经被废除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却没有一个国家在变法中公开地、彻底地宣布废除井田制。所以,东方各国的井田制在事实上也就没有真正彻底地废除,还有着各种各样残余形式的存在。尤其是,东方各国都还保留着相对完整的封地制,基本上还都实行着封地自治。所以,在贵族封地里是废除井田制,还是在老传统下继续维持,都取决于封地领主的政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旧井田制及其依附人口,是不可能全面地一次性地退出华夏社会的。
由于秦国的相对封闭,井田制的保留也相对完整,与井田制互相依附的奴隶制,也相对完整。我们在前面曾经说过,《后汉书》曾经记载了春秋时期一个叫做“无弋援剑”的秦国奴隶逃亡的故事。它说明,秦国的奴隶存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制度上,都要比东方诸侯国完整。而奴隶阶层与依附于贵族封地的农耕国人,事实上都是与井田制联结为一个整体的农耕经济形态。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的“废井田,开阡陌”,是一套系统整合当时秦国农耕经济的法律制度。它的基本方面包括了如下制度:
一则,废除旧井田制。必然延伸的是废除奴隶制,使奴隶成为可以分得土地的平民。
二则,废除封地制,变实封制为虚封制。实封制,就是封地领主拥有独立治权。虚封制,就是封地治权统一归于官府,领主不得干预封地治理,而只享有经由官府拨付过来的与封地大小相适应的钱财收入。在实际意义上,这就是废除了封地制度割据自立的一面,而将封地制划入了国家赏赐功臣的制度范围。同时,虚封制的必然延伸,是将旧时封地范围内的依附农户全部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自主耕耘的真正农民。
三则,对井田制的土地进行全面改造平整,这就是“开阡陌”。
四则,重新分配由井田制开发平整出来的新耕地,每个男丁农夫分配一百亩,建立新地界。
五则,土地分配的计量制度是:六尺为一步,两百四十步为一亩。这是历史上的大亩制。
六则,农民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就是“民得买卖”。
七则,法律保护私田,严禁侵犯私田。私自移动田界,视同盗贼治罪。
(2)全面推行县制,实现新的国家治理模式
县,本来特指王畿之地,也就是天子居住的地区。《礼记·王畿》有“天子之县内”的说法。进入春秋中后期,许多大国开始将新兼并的丰腴之地称为“县”,并将“县”作为新土地的治理官署,而将新兼并的边疆区域,或地广人稀之地称为“郡”,也设置官署治理。自此,才有了政权意义上的县与郡。在很长时间里,“郡”多在边地设置,地位在“县”之下。所以,春秋晋国的赵襄子激励战士时喊出的赏格是:“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进入战国之世,县、郡的设置,在东方大国已经普及。
但是,直至商鞅变法之前,东方列国在国家行政治理上,依然是夏商周三代以来的封地本位制。当时的县与郡,都只是一种特殊设置的地区官署而已,类似今日的经济特区,并不是制度化的行政层级。所谓封地本位,其制度形式是封地由封主治理,无论其拥有的城邑多少,土地的里数大小,都没有行政层级的划分。封地内即或有县,也不是行政层级,也得受封地领主辖制。天子的王畿与诸侯国君的直领土地,也同样分封给了大大小小的王子,大大小小的宗室子弟,大大小小的王室功臣。这些封地,也是由封主独立治理。
这种封地本位制,一直到此前的魏、楚、韩、齐变法,都没有改变。
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的县制,是将当时秦国疆土上的乡、邑(城堡)、里(村落)整合归并,全部划分为41个县。各县建置官署,长官为县令,下设县丞(掌民政)、县尉(掌武事)。同时,依据县的大小,设置人数不等的啬夫,也就是各有执掌的县吏。这种县级官署,直属于国家中央政权,不受本县是否有功臣封地的制约。即或某县有某人封地,或本县属于某功臣封地,县级官署也对封地依法推行治权,且只对中央政权负责。后来,商鞅晋升为商君爵位,封地大到商於十余县。但是,商於各县仍然是通过县级官署实施的国家治权,而不是封地治权。
《商君书·垦令篇》谈到了县治制度的统一性,“百县之治一形,则徙迁者不饰,代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这是说,所有县的官署制度,都是统一的,这样,人人都必须遵从,离任和升迁者不能美化自己的政绩,接任者不能随意更改已有的制度,犯错被罢免者不能掩盖自己的错误,如此则官无邪人。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思虑深刻,可见所以要统一县治制度的重要性。
商鞅第二次变法,是否同时设置了郡级官署,史料没有明确记载。依据当时秦国土地渐渐扩大,并且战事多发的实际情形,同时设置郡级官署的可能性很大。至少,当时秦国的41县,以自然地理的格局,可以大体划分为四大块:陇西地区、部分河西高原、关中西部中部地区、商於地区。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没有郡一级设置而由国府直接统领41县,政令的快速传递与实际问题的及时解决,难度无疑是很大的。作为一次成熟而彻底的变法,秦孝公商鞅决策层不可能忽视这一点。史料所以忽视,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初期郡守的地位不高,不如普遍建立县制影响之大的缘故。
县制的推行,是中国古典政治文明已经达到成熟阶段的历史性标志。
(3)统一经济计量单位及其形制
历史对这一变革的称号,是“统一度量衡”。
如同对赵武灵王的变法称之为“胡服骑射”一样,都是从其最具影响力的事件着眼,实际上并不能呈现变法的全部内容。在此前春秋时代的经济变革中,在战国初期的大国变法中,都没有涉及对计量系统的统一整合。而在事实上,计量制的混乱恰恰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实质性障碍之一。但在当时的变法大潮中,相比于土地改制等基础变法,它却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细节,受到普遍的忽视。商鞅变法的全面整合性,正是在解决这样具有关键意义的历史细节中表现出来。
这一改革政策,是在第二次变法的第六年,秦孝公十八年,也就是公元前344年开始具体实施的。这说明,对要害细节的解决,是秦国变法决策层酝酿了较长时间成熟考虑的结果。这一制度包括了两个环节:
其一,统一度量衡制。在此前的重新分配土地中,已经规定了丈量土地的步长是六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直到今日,陕西关中的农村地区,还有“踏步量亩”的传统做法,叫做蹻地。关中农民“量亩”的普遍标准,按照今日的市尺标准,是一步五尺,与战国的“六尺为步”基本一致。一个有经验的农民成人,其步幅稳定,误差很小。在当时的条件下,这是简便易行并且惟一可以普遍通行的方法。
除了长度单位,当然还包括了重量单位、容器单位。
重量单位的基本单元是两、斤、钧。一钧三十斤,用于大宗交易的计量。容器,主要用于计量粮食交易、税谷缴纳等,基本单元是升、斗、石、斛。容器单位与重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因后世的历史演变,史料已经很难找到准确记载了。
根据我们对关中农村的调查,关中中部泾惠渠灌区的农业县,就是秦时郑国渠的渠首灌区,在上世纪60年代向政府粮站缴纳公粮,或计量土地产量时,采取的换算方式是:一升三斤,一斗三十斤,一石三百斤;升、斗、石的关系是十进制。当代的关中地区,没有“斛”的说法。但是,战国中后期的秦国与后来的秦帝国,都曾经有运送军粮以斛计算的记载。据此推定,斛在当时是一种专门用于军粮运输、储存的计量单元。据后世考证,一斛大体是一百斤。
其二,制造并颁布度量衡标准器。当时的方法是:由国家统一制造度(标准尺)、量(标准秤)、衡(标准容器)三方面的标准器具,然后再统一颁发给各相关官署,以及县级官府。各官署与地方官府,将标准度量衡器置于公开场所,以便各种需要者校对。
在现今传世文物中,只有“商鞅方升”流传下来,保存在上海博物馆。这是当时的秦国官府颁发给重泉县——今日陕西蒲城县的标准升。这件标准器,后来在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被调回重新鉴定,证明合格,又在底部刻上了秦始皇诏书,再发还重泉官府。这一事实说明,始皇帝统一度量衡,是以商鞅变法时确定的秦制为标准的。进一步说,秦始皇所统一的天下度量衡制,都是以商鞅变法的秦制为标准的。
(4)改田赋为户赋,也被称为“口赋”
关于军赋改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是在商鞅第一次变法之时。但是,《秦本纪》记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两者相矛盾。战国史大家杨宽先生考证:军赋改制应该在第二次变法的第三年,也就是公元前348年。可见,《商君列传》的记载是连带叙述,不是确指。改田赋为户赋,这是秦国第二次变法中的重大创举之一。
我们先来看看赋制的源流演变。
赋,是一种古老的军事用品的无偿征收制度。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国防实物税。在大禹治水时代,各部族无偿提供治水实用物资,各部族自带粮食工具等,是赋的直接起源。进入早期国家时代,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加入军队都要携带自己制造的战车、盔甲与兵器等,这就是早期的军赋。那时候,国家征发量规模小,也很直接化。税的形式还没有产生,赋几乎包容了国家征发的绝大部分,甚或全部。后来,谷物、布帛等日常必需品的征发开始单列,开始成为最早的税。由此,有了赋、税并列的国家征发。
直到战国中期,赋和税都是并列的,也是分开的。
直至商鞅变法,战国时代的赋制,都延续了春秋时代鲁国季孙氏开创的田赋制。这一制度的基本操作方式,是依据土地主人拥有可耕地数量的多少,确定征收军用品的数量。但是,随着私田制的普遍化,拥有小块土地的平民日益增多,拥有大量土地的封主越来越少。尤其是秦国,已经没有了封地制。故此,按照土地数量征发军赋,核查量太大,在实际操作上难度很高。特别是秦国,变法之后重新分配土地,又允许自由买卖土地。这样,土地在事实上是流动状态的,准确核查土地数量的成本是很高的。在这样的背景下,田赋制改为户赋制,就是一种必然了。
户赋制,就是按照家庭单元征收军用品的制度。它的基本方面是:
其一,建立户籍制度。秦国的所有家庭与户主,都在官府登记保留。
其二,男子21岁加冠之后,要分出大家庭,单独立户成婚,缴纳户赋。
其三,男子加冠而不单独立户,加倍征收原来家庭之户赋。
其四,隐瞒户口、逃避户赋者,为“匿户罪,重罚。”
户赋制取代田赋制,总体目标是推动农耕经济发展,鼓励农民的个体生产积极性。这一政策直接作用于两个方面:第一,鼓励民众开垦荒地,增加农田。无论你原先分得土地多少,之后你开垦土地多少,都不计军赋。第二,堵塞懒惰疲民的寄生道路,使游手好闲而依附于大户的食客,必须自己劳动谋生。因为,只要你是秦国人口,你不经营分得的土地,你不垦荒,你的军赋就无法缴纳,你就要受罚。《商君书·垦令篇》明确说明了这一立法目标:“禄厚而税多,食口重者,败农者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则辟淫游惰之民无所于食。无所于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
(5)革除夷狄风俗,整合秦国文明
秦国的夷狄民俗,不仅仅保留于已经融进秦国的夷狄族群。事实上,也关系到秦国整个民众的普遍习俗。因为,秦人族群曾长期居住于西部戎狄区域,其半农半牧的生存方式,已经融合了大量的夷狄民俗。东进关中建政立国之后,秦人及其政权努力向华夏东方文明靠拢。在秦穆公时代,甚至不惜放弃骑兵传统而全面推行战车制,又大胆吸纳东方人才治国,使当时秦人族群的生存方式,已经基本上接近了华夏根基。但是,由于秦穆公之后的衰落,由于相对封闭,相对落后,秦人族群与秦国疆域内的戎狄人口,依然保留了大量的野蛮落后习俗。秦人私斗之风,堪称天下之最。其根本原因,就是生存状态的落后。
整合文明的基本面,是革除民众落后的生活方式。
革除落后生活方式的核心,是革除“举家男女同室居住”的风习。当时,这一习俗既流行于戎狄聚居区,也流行于偏僻的山地区域。这种习俗,既不利于居住健康与人口繁衍,又不利于激励个体的生产积极性。与这一风习并存的,还有诸如冬天寒食风习,氏族封闭通婚风习等。革除这些风俗,无疑具有大大提升文明生存方式的历史意义。
(6)迁都咸阳,确立面向天下的秦国新中心
秦国几座旧都城,是随着秦国在春秋初期实际占据关中的步伐,而先后建立于关中西部的。除了雍城具有相对的中心意义,其余几座早期城堡,以及秦献公迁移到关中东部边缘的栎阳,都是军事指挥意义上的小城池,不具有大国中心并面对天下的功效与意义。就当时情形看,栎阳太东,失之于太靠前沿,无险可守,不利于稳定发展;雍城太西,失之于不够开阔,不利于东出交流。在这样的背景下,孝公与商鞅决策层,选定了关中中部渭水北部的大片丘陵平原,建造了一座新的都城——咸阳。
咸阳所在区域,包括但又远远超过了今日的咸阳城。其政治中心区域,在今日咸阳的东北地段。这一地区南临渭水,北靠丘陵台地,水网交织,交通便捷,地理位置恰到好处。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秦国自咸阳都城确立,才真正具有了面向天下的大国中心区域,并对秦国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史料记载,“秦孝公十二年,作为咸阳,并迁都”。也就是说,当年建设,当年迁都。从实际情况出发,这不太可能。合理的事实很可能是,第一次变法获得了阶段性成果之后,秦国决策层便开始谋划迁都,并开始实际的工程建设。在第二次变法开始之际,也就是秦孝公十二年,咸阳城已经初具框架,主要的政治中心区——宫殿群落已经建成,于是便迁都了。后来的咸阳,又经过了百余年的不断扩建,在战国末期已经成为华夏世界最大的都城。
(7)两次变法后的秦国社会与实力
历经接连两次变法,当时的秦国发生了非常深刻地变化。
变法的过程中,秦国的新军创建与经济开拓当然不会中止。到公元前340年,也就是秦孝公二十二年,秦国已经是焕然一新、实力强劲的新型战国了。这一年,商鞅率大军东出,一举收复了被魏国长期占领的河西高原,同时迫使魏国势力退出了关中东部,退出了崤山地带。至此,秦国的陇西地区与河西高原连成了一体,关中东部与东南商於地区连成了一体,成为了一个具有相对广阔土地的真正大国。因为变法强国,收复失地,商鞅被封为商君,封地为商於郡所属的15座城邑。
从此,秦国走上了稳步强大的道路。
可是,秦孝公与商鞅的个人命运,却成为永远令人深思的历史个案。
6 秦孝公在秦国变法中的历史地位
大凡中国人,十有八九都知道享有“千古奇变”荣耀的商鞅变法。
可是,很少有人知道,商鞅变法时的秦国君主是谁,他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古往今来的政治法则——领袖人物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任何变革的第一推动力。赵武灵王之胡服骑射、秦始皇帝之统一中国文明、文景之治、贞观之治,以至当代的罗斯福新政、列宁新经济政策、斯大林主义体制等,都是以领袖名号作为变革标志的。而战国时代的秦国,发生了如此一场惊雷闪电的大变法,改变了天下格局,加速了历史进程,天下竟然皆呼“商鞅变法”,而不冠国君之名,可谓历史一奇也!
作为一个变法大臣,商鞅的声望非但在历史上掩盖了秦国君主,而且在战国当世也几乎掩盖了秦国君主。如果说,前者尚算正常,那么后者就太不正常了。若用后世的政治潜规则衡量,这可是桩“只知有臣,不知有君”的大罪,立可置任何人于死地。便是在战国时代的山东六国,这种“臣望过君”之罪名的杀伤力,也是很厉害的。声名显赫的魏国信陵君,便生生倒在了这种“声望罪”的流言下。大名士范雎首说秦昭王,第一句话也是:“而今天下,只知秦有太后穰侯,不知有秦王也。”仅此一句,秦昭王便惊出了一身冷汗。
果真秦国也如此,商鞅不可能推行一场旷古未见的深刻变法。
历史进程已经表明,商鞅变法不但在事实上发生了,而且还获得了空前的成功。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商鞅非但没有获罪,而且在变法大成后统率精锐新军,一举收复了河西失地。大捷后又爵封商君,封地之大,竟达商於郡15座城邑,成为真正与秦国君主“尊官分土”的最强势权臣。可以说,声望满天下的商鞅,在秦孝公之世,确实是成功地走出了君主时代的“声望罪”沼泽。
历史奥秘的背后,必然有被湮没的奇伟壮举。
让我们来看看秦孝公这位年轻的君主,是如何推动这场千古变法的。
秦国的这场变法,就其过程而言,具有不朽的经典教科书的意义。从历史实践的脚步看,秦国变法没有蛙跳,而是扎扎实实地经过了每一阶段。让我们来看看,秦孝公在整个变法过程中的奇绝作为。
奇绝一,秦孝公21岁即位,接手秦献公耗尽国力之后留下的危机四伏、濒临崩溃的烂摊子,竟能在没有贬黜、杀戮一个先朝大臣的情况下,顺利整合朝野,不动声色地巩固了最高权力,实在令人惊叹。
奇绝二,即位伊始,立即大胆地从父辈既定的国策中摆脱出来,成功地遏制了秦人急于复仇的求战之心。又与最强大的魏国妥协,使秦国从连绵战火中暂时摆脱出来。这一险棋,竟没有引起秦人族群的剧烈动荡,可见其非同寻常的斡旋才具。
奇绝三,国家初步稳定,立即谋求强国。以四海胸襟面对天下,发出堪称旷古奇文的“求贤令”。其胸襟胆略,堪称历史个案。
奇绝四,深谋果断,辨识敏锐,对不切实际的迂腐治国之道嗤之以鼻,并断然拒绝。在商鞅提出变法强国之道后,又能摆脱俗见,支持变法。在一场大辩论后,立即决断重用商鞅,启动变法。如此连环推进,千古之下,难出其右。
奇绝五,自变法开始,秦孝公在国事活动中几乎消失,史料记载寥寥无几。这一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事实:国君嬴渠梁绝对信任商鞅,从不掣肘,自愿居于二线。如此器宇深沉,如此博大胸襟,寻常领袖万难做到。
奇绝六,战国之世大战连绵,不测的战争随时都有使变法夭折的危险。韩国申不害变法失败,直接原因便是韩昭侯应对外事无能,招致魏国猛攻,变法一举被摧毁。秦国则不然,自变法开始后历经二十余年,虽间断有战,但却没有发生一场足以毁灭变法的大战,堪称历史奇迹。秦国所以成功避险,首推秦孝公全力斡旋对外局势。此等在战时环境下的国家腾挪能力,罕见又罕见。
奇绝七,变法的本质,是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因之,变法本身带来的动荡,使许多国家不敢轻言变法。秦国变法二十余年,举国屡经震荡,最终却都一一稳定下来。即或太子犯法、商鞅刑治公族大臣公子虔,秦国发生了最严重的政治危机,也被成功消弭了。终秦孝公一生,反对变法的旧势力,没能发动一次足以威胁变法的严重挑衅。秦国变法从而能够不断深化,并最终成功。这种无与伦比的政治平衡能力,及其构成的综合威慑能力,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
奇绝八,秦国崛起之后,独能审时度势,只以收复河西失地为作战界标,而不盲目扩张,使山东六国一时没有结盟抗秦的口实。这一折中,使秦国获得了最为宝贵的成长期与稳定期。强势而知进退,这是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战略家才可以把握的分寸。嬴渠梁恰恰做到了,令人叹为观止。
奇绝九,善后之际大破俗套,非但不以铲除权臣为安定身后之手段,而且有让位于商鞅的可见行动。临终让权,这是秦孝公令历史震惊的首创之举。依据战国政治之风气,其所包含的真实性,远远大于后世刘备的仿效举动。
凡此等等,尚不足以展现秦孝公嬴渠梁的全部风貌。
依据谥法,“孝”作单字追谥,为“功业德行广大无边”之意。秦人以“孝”字追谥嬴渠梁,足见对其崇高敬仰。后来,无人当得单字之“孝”,便以“孝”配合他字,形成双字谥或多字谥;譬如秦孝文王、赵孝成王等都是如此。后世的一个“孝”字,已经演化成一种具体的孝行之德,内涵与“孝公”的本意,已经相去甚远了。
说不尽的嬴渠梁,是中国文明历史上最为平中见奇的一个伟大政治家。从总体上说,嬴渠梁之功绩,在于将国家航船平稳驶出了战争与变法交错进行的惊涛骇浪,使国家与社会成功避险,走向了稳定发展的历史大道。这是历史上空前绝后的大手笔。
但是,在史书资料中,对秦孝公的记录却很是简略,历史评价更是少见。
只有西汉贾谊的《过秦论》,对这位奇绝领袖留下了惟一的历史评价:“秦孝公据崤函之固,拥雍州之地,君臣固守而窥周室,有席卷天下,包举宇内,囊括四海之意,并吞八荒之心。”而包括司马迁在内的后世历史学家,则大多对秦孝公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此间最为深刻的原因,大约只能是“非秦”烟雾之下,对这位根基人物的有意识回避。
7 商鞅命运的历史大悲剧
商鞅的个人命运,是一个充满谜团与烟雾的历史大悲剧。
关于商鞅的结局,史料有两种记载。《战国策·秦策一》记载的过程是:秦孝公病势沉重之际,“欲传商君,辞不受”——“秦惠王莅政有顷,商君告归”——在商君回到封地,或者回到卫国家乡期间,有人劝说秦惠王除去商君——商君从家乡或封地回来,秦惠王就车裂了商鞅。整个过程四个阶段,简单而直接。结论,显然是秦惠王无端杀害功臣。
《史记·商君列传》的记载却很是复杂,其脉络是:秦孝公死——太子立——公子虔集团告发商鞅要造反——秦惠王下令追捕商鞅——商鞅逃亡到函谷关——夜晚未能入住旅店——商鞅逃亡到魏国——魏国拒绝商鞅滞留——商鞅想逃亡他国——魏国堵截并强行驱逐商鞅回秦——商鞅重新回秦——商鞅进入封地发兵造反——商鞅武装力量北上——商鞅造反军打到了关中东部的郑县——秦惠王发兵攻打商鞅武装——秦惠王军在郑县以东的渑池擒获商鞅——秦惠王当时就杀了商鞅——秦惠王车裂商鞅尸身——秦惠王灭商鞅之家。这一过程,前后共19个阶段。
两部文献记载的最大差别是,商鞅究竟有没有起兵造反?
以《战国策》之说,事件逻辑很接近于正常状况。秦惠王接受了劝说者的两点理由:其一,商鞅权势太重,对君主构成威胁;其二,秦惠王与商鞅曾经有政治仇恨,应该“图之”,也就是应该复仇。整个过程,未见举兵造反之痕迹,符合当时的政治环境,其历史真实性很容易为人理解。《史记》的记载,则明确了商鞅的造反事实。之后,商鞅的行为逻辑,则完全陷入了荒诞离奇的境地。从政治、军事、地理等各方面作逻辑分析,这些事实充满了疑点,一连串的矛盾与混乱令人无法理解。请看——
其一,商鞅的造反动机是什么?始终未见表现。这种无动机的重大事件记载,在《史记》的同类记载中极为罕见。
其二,公子虔“告商君欲反”,也就是说,公子虔举发商鞅要造反。可是,却没有任何举证事实,当属诬陷。但是,从后面对商鞅造反事实的记载看,《史记》显然又认定公子虔的举发是真实的,不是诬陷。故而,《史记》回避了对公子虔诬陷的认定。
其三,既有公子虔先期举发,可见商鞅造反已经是先有预谋了。果真如此,在秦惠王已经下令追捕的情况下,商鞅为何不直接进入封地举兵,却要匆忙向东逃亡到“关下”?这个关下,就是函谷关下。当时的秦国,不冠名而只以“关”字相称者,只有函谷关。如同天下人说河,只能是黄河,而不是其他任何河流。
其四,依据当时的关中地理与秦国军事布防,从咸阳东南下商於,只要不是大军行进,走商旅道不经武关,就没有军事阻拦,很近便。而东部函谷关,则从来是秦军重兵防守的最大要塞。商鞅东逃函谷关,在追捕令已经下达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出关。即或是要逃亡到魏国,从商於绕道崤山,才是相对稳妥的选择。商鞅东逃函谷关,毫无目标意义地奔走,对于一个预谋造反的大政治家,这是不可想像的。
其五,既然是逃亡,还不星夜赶路,还要在关下要求住店。这简直是比江湖游侠还要潇洒的逃亡。只有白痴,才能如此的毫无警觉意识。商鞅不知道,一夜快马几乎可以直达秦国东南的任何一片山林先行隐藏吗?
其六,既然选择逃亡,说明商鞅此时还没有造反之心,或者已经放弃了造反图谋。如何能在逃亡失败之后,又突然想到了造反,进入封地举兵?如此矛盾混乱,举棋不定,是大政治家商鞅吗?战国之世,各国的反叛事实非常多,武装叛乱的经验积累也很丰厚。如果商鞅真的造反,会如此低能吗?即或是一个平庸的谋反者,也不会如此笨拙。
其七,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实行虚封制,封主对封地没有治权,更没有随意组织武装的权力。商鞅“关下”住店,尚且因为没有身份证明而不能入住。为什么一进入商於,就能立即发动“徒属举兵”?这与前述旅店之法治状况,简直是天壤之别,不荒诞吗?
其八,追随商鞅造反的“徒属”,究竟是些什么人?是忠实的左右追随者,还是普通民众?如果是忠实的左右追随者,商鞅能丢下这些人只身逃亡吗?逃亡失败之后,再回来发动这些人造反?以战国之风,这是“负人于前,陷人于后”,是十分恶劣的令人不齿的行为。即或是战国门客,也不会再去追随这样的主人。商鞅的左右追随者中还有许多官府吏员,难道连如此有违大义的辨识能力也没有吗?如果是民众,《史记》已经点明秦人“不怜商鞅”,那么,冷漠的民众能不假思索地跟着商鞅造反吗?如果这两种人都不可能追随造反,商鞅造反军的来源在哪里呢?
其九,商鞅举兵造反,商於郡、县两级官府,竟然没有任何动静,竟然能使商鞅造反军直接北上进攻关中,在当时法度严明的秦国,这简直是痴人说梦。
其十,商鞅造反军要进关中,必然要越过武关要塞,又要翻过蓝田高地。其间,至少武关是极其重要的东南要塞,能放任一支造反武装顺利北上吗?一支造反军在武关竟然没有战事,而能从商於直接飞进关中,这不是纸上谈兵吗?
十一,果真造反,商鞅武装南下进攻秦楚交界的大山地带,占据一方土地,显然是拥兵自重及独立自治的最佳选择。北上进攻重兵驻守的关中,是没有任何目标意义的盲目抉择。以商鞅之军政大才,这可能吗?
十二,依据《史记》正义注释,当时的郑县距当时的渑池有大约三百华里。郑县,就是今日的陕西渭南地带;渑池,是今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以东。两地之间的实际距离,至少在五百余华里。渑池之地,深入当时的魏国境内,距离魏国都城大梁已经不远了。郑县到渑池的中间路程,有三条路径可以东出:一是少梁邑,也就是今日韩城地带;二是函谷关,正当要道;三是东南崤山,路径相对艰难。《史记》说商鞅造反军直逃渑池,显然是走函谷关一路了。那么,商鞅究竟有多大的兵力,能一举突破函谷关要塞?函谷关无战事,商鞅军扬长出关,只能说函谷关守军通同造反,这不是儿戏故事吗?
十三,商鞅一人入魏,魏国尚且拒绝;今日,商鞅造反军与秦惠王追兵同时深入河内腹地数百里,已经接近大梁,魏国如何能没有军事举措?即或魏国怨恨商鞅,即或配合秦国追捕商鞅,可是能听任秦国两支大军深入魏国都城地带,而自己不出动大军防范万一?以战国邦交传统,魏国在这里的缺失,是非常荒诞的一件事。
十四,商鞅之造反军果真能突破函谷关,并能深入魏国,最好的逃亡路线也应该是进入东南的崤山地带,在那里裂土建政。舍弃险要山地而直入一马平川的黄河平原,直入魏国都城地区,这是完全的飞蛾扑火。对于熟悉秦魏两国的商鞅来说,这无异于反复白痴。
十五,商鞅在战场被杀,说明商鞅拒绝投降,拒绝认罪。从开始逃亡的惊慌失措,到造反之后的胡乱流窜,再到被杀之际的突兀顽固,如此商鞅,连后来秦始皇时期嫪毐的谋反水平都远远不及,这能是事实吗?
十六,关于商君最终刑罚。《史记》的说法是:“杀之于渑池,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循,曰:莫如商君反者!”这个“循”字,是徇私,也就是泄私愤的意思。一个循字,《史记》交代了秦惠王战场杀商鞅的动机——泄私愤。可是,既然是镇压造反者,刑罚再重,似乎也不能归结为泄私愤。这里的原因归结,实在令人可疑。依据当时的政治逻辑,果真在战场杀了商鞅,只能是杀人灭口,而不会是泄私愤那般简单化。
十七,既然商鞅造反如此令秦惠王不可忍受——“莫如商君反者!”但是,却没有灭商君三族,而只是灭商君之家。请注意,先秦时代的叛乱罪,几乎都是灭族之罪。在各种史料中,灭家和灭族,是明确的两种刑罚,两种杀戮范围。这里,只“灭家”而不“灭族”,与关于政治仇恨、关于造反烈度的记载,都是有巨大矛盾的。
总体上说,《史记》关于商君造反及其结局的记载,太过离奇而不合逻辑,使人有理由怀疑其真实性。对于任何一个有着基本历史知识与政治常识、军事常识、地理常识的人,这都是一个既不能自圆其说,也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
关于商鞅的人格评价,可以先看司马迁自己在《商君列传》中最后的评论,全文如下:
太史公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卬,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
司马迁对商鞅的人格总评价是“天资刻薄”,是“少恩”。其所列举的证据是六条:其一,挟持浮说,违背本色;其二,进身经由嬖臣,经由秦孝公宠臣景监进身;其三,刑治公子虔;其四,欺魏将公子卬;其五,不听赵良教诲;其六,其著作与人格一样,都刻薄少恩。最后,司马迁的感慨是:“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商鞅在秦国留下骂名,是罪有应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