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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皓晖 当前章节:15191 字 更新时间:2026-6-20 03:36

事实上,在帝国统一之后的所有言论中,都没有体现出以推行法治而追求符合水德的事实。也就说,所谓要以法治符合“水德”国运之说,只是一种神秘文化表象,并不是基于社会实践的本质要求。同时,从实际方面看,统一法治得到了当时社会的普遍拥护,是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实际效果也是良好的。

其次,西汉建政后,基于政权产生之正义性而必须反秦这一基本立场,在史书中将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的出发点,仅仅归结于为了符合“水德国运”,这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将秦帝国的法治实践,仅仅归结为“刻削,毋仁恩和义”,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再次,其后的《汉书》,将秦帝国创建新的统一法治,看做“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是为已经在战国时代就被天下共同抛弃的王道礼治,作历史辩护的倒退性评价。而将秦末之乱仅仅归结为秦帝国法治,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将秦始皇帝的辛勤工作状态,作疯狂化描述,仅仅归结为“昼断狱,夜理书”。又将帝国法治运行,简单化为始皇帝“自程决事”。凡此等等,都是儒家春秋笔法的简单丑化,显然不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假如始皇帝日日都在断狱,那么多大政创造,那么多军政战略铺排,都是谁在决策,谁在推行呢?

还是让我们看看,统一法治下所产生的帝国法典,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依据上世纪70年代发掘整理的云梦秦简,以及本世纪初出土并整理的里耶秦简,我们对帝国法典的框架与部分内容,有了初步了解。从总体上说,即或以今天的法律目光审视,这也是一部相当严密而全面的法典。在整个人类古典文明时期,大约只有西方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典》可以与之比肩。这里,仅以云梦秦简所呈现的帝国法典的框架为例,我们对那个时代的法制状况作一大体浏览。

依据秦国行法的历史实际,云梦地带集中发掘秦简之所在,是当时郡县官署的法官所保存的帝国法典系统文本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当时所有的郡县官府,都会保存这样一套完整的法典。出土部分的帝国法典,由六大部分构成:

其一,实体法。

..经济11律:田律6条。厩苑律3条 仓律25条 金布律15条官市律1条 工律6条 工人程3条。徭役律1条 ...................均工3条。司空律14条 传食律3条 ..政事6律:置吏律3条 军爵律2条 行书2条。内史杂11条。尉杂2条。属邦1条 当时的帝国实体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系统。经济与民事法律居主要地位,有11律,残存条文80条;政事6律,残存条文21条。从出土竹简的内容看,这肯定不是帝国法典的全部。刑治法条显然还没有包括进去。虽然如此,这部残缺的法典,却揭示出一个最基本的历史事实:秦帝国的法治,绝不仅仅是后世某种理念所曲解的只有残酷的刑罚,事实上,它是一个以规范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为基础的法制系统,刑治只是惩治方式的规定,在其中并非主要部分。

请注意一个历史事实:秦法的正式名称是《秦律》,而不是《秦刑》或《秦刑律》。后世之宋代,以刑法概括替代法律体系,更名为《宋刑统》,是中国古典法治倒退回夏商周三代的《禹刑》、《汤刑》、《吕刑》水准,是回归王道礼治之下的法制认定,是文明流变的沉沦,而不是秦帝国开创的统一法治的本色。

其二,法典释文一部,残存50余条。所谓“释文”,大体相当于今天立法机构的法条解释,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或在今天,这样的法律解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秦帝国汇编这种解释,并附于法典之后,自然是法典的有机构成部分。

其三,法律答问范本,189条。这是中央大法官汇编的问答范本,附在法典文本之后,以回答地方官员行法中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其四,法律文书范本,25例。这是中央司法机构——廷尉府,提供给郡县司法官员的司法文书范本,主要是记录犯人供词的规范记录方式。

其五,官府公布法律政令的文告范本。帝国建立之初推行统一法治,必然经常有新的法令颁布,需要郡县官府书写文告公布。基于当时的文化不普及状况,中央提供官府文告范本,是有很大的实用效果的。

其六,官员守则一部——《为吏之道》。从内容上看,这是秦帝国对所有官员的吏道准则,附在法典之后,实际也是官员的行法准则。这部守则以现代排版方式计算,大体有2110字;在竹简书写时代,这算很长而且很细密的文件了。

让我们最简单地列出帝国官员守则中的几条,看看那个时代的官员操守。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审当赏罚……

........审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率之,正以矫之……

..... 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祸去福存。

..... ……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

.......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吏有五失:一曰见民倨傲(官架子太大);二曰居官善取(贪污敛财);三曰贱士贵货(轻视人才,看重金钱);四曰兴事不当(追求政绩工程,与民有害);五曰善言惰行(说大话不做实事)……

能审此行,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

君怀臣忠,父慈子孝,政之本也;

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也。

……

除害兴利,慈爱万姓;毋罪无罪,无罪可赦;均徭赏罚,毋使民惧。

赋敛无度,临事不敬,苛难留民,决狱不正,废置以私,兴事不时 ……(凡此诸行,)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谋不可遗。

这部帝国官员守则,给我们鲜明地呈现出了帝国政治生活中丰厚的道德底蕴。

厚德载物者何,宁非如此哉!

它给我们提供的历史事实是,帝国在崇尚法治的同时,对于“暴政”是深恶痛绝的。帝国对国家官吏有着很高的职业操守要求,对整个社会也有着很高的道德要求。这些职业操守与道德要求,渗透着华夏民族久远的“厚德载物”的历史传统,也深深渗透在法家政治理念与法治实践之中,而绝不仅仅是某一家学说所认定,或仅仅只有某一家所坚持的。

这一历史事实说明,秦帝国的法家政治,既不是基于推行暴政而产生的政治学派,更不是否定华夏道德传统的历史恶势力。战国法家政治理念,与秦帝国推行统一法治的理念,都是力图以法治途径实现最高的道德境界。在政策实践中,则始终贯穿着《商君书》开篇申明的“法以爱民”的精神。尽管,它有着种种为时代局限所决定的必然的历史缺陷。但是,帝国时代在政治实践中表现出的丰厚的道德精神,仍然有着久远的历史意义,对当代的我们无疑是一笔具有深厚历史价值的政治文明遗产。

6.创建统一经济制度

秦帝国统一文明的另一个基本面是创建了统一的经济制度。帝国对经济制度的整合统一,主要在四个基本方面:土地制度、生产制度、货币制度、标准度量制度。让我们来相对具体地看看这些方面的统一改制。

(1)第一方面,确立全面的新土地私有制度

战国时代,土地私有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私有制的主体,最主要的是三个阶层:新兴大地主阶层,中小地主阶层,自由民阶层。历经战国两百余年深刻普遍的变法运动,各大战国基本上都进入了新兴的土地私有制时代。但是,由于战争频发,由于各国变法程度不同、政策不同、政治清明程度不同、经济发展各有差异等原因,土地的私人占有状况仍然呈现出极大的不均衡状态。最主要的基本弊端是:广大自由民亲自耕耘的私人土地占有数量很少,又得不到稳定的保障。许多自由民因失去土地,不得不依附于封地领主或大中地主,成为“佣耕民户”。秦帝国建立,要全面恢复发展农耕经济,就必须解决土地占有的极大不均衡这个根本问题。

秦帝国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大政策,就是始皇帝三十一年,也就是公元前216年颁布的新法令——“使黔首自实田”。黔首,是秦帝国对民众名号的新规定,实际所指就是官员阶层之外的各行业人民。从这项法令的适用性看,“自实田”的黔首(人民),其主要部分无疑是农耕自由民。但是,也包括了没有官方身份的大中小地主。这一法令,在实际执行上有四个层面:

其一,官府派员登录,地主与农民自己申报自己的土地数量;

其二,官府发布公文,确认黔首自报数量的土地为该黔首所有;

其三,若黔首为佣耕者(代地主耕耘),其自报的土地官府也同样予以确认;

其四,大中小各层地主,在黔首自实田中失去的出租土地,官府统一补偿解决。

这一政策中,最重要的是后两个层面,也就是对民众“佣耕”土地的确认,以及对失去出租土地的各阶层地主的补偿处置。这两个基本点,是“黔首自实田”的真正意义所在。因为,对拥有自己土地的黔首而言,自实田的意义只是程序性的登记与确认;而对于“佣耕户”黔首来说,自实田的意义则是重新获得曾经失去的土地。

从整体上说,这一法令的历史意义,是在中国大地上第一次全面推行了土地私有制。这一法令实行一年之后,也就是始皇帝三十二年,天下农耕经济面貌获得了很大改观。这一年的碣石门石刻,记载了当时的天下盛况:“天下咸服……惠被诸产,久分来田,莫不安所。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

(2)第二方面,在全国明确推行重农政策

重农政策,是自商鞅变法开始在秦国行之有效的传统的基本经济政策。当时的山东六国,虽然也保护农业,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自觉持久地推行重农政策。秦统一中国后,将重农政策扩展为整个帝国的基本经济政策,这无疑是经济领域最为重要的统一制度之一。

琅琊刻石文对这一政策的记载是:“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是:“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

什么是上农除末?上者,崇尚也。这四个字的字面意思是,农耕最上,其余行业都排在农耕之后。概括地说,就是以农为本。重农政策的实际表现,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国家保护农耕经济不受市场波动的侵蚀损害,譬如保护粮价平稳的平准政策,就是国家重农的政策之一;二是农、战并列,重视对农爵的优先赏赐,保护农民的政治地位。

重农政策,不是同时抑制贬低工商业,而是同时重视推动工商业发展。只有在农业经济受到市场冲击伤害时,重农政策的实际意义才显现出来。后世多将帝国重农政策误解为汉代之后的“重农抑商”,这是一种历史的误读,或有意地曲解。通俗地说,秦帝国是重农不抑商的,而不是重农抑商。

(3)第三方面,秦帝国对工商业的推动政策

上世纪70年代出土的云梦秦简中,有大量保护奖励作坊生产与商旅活动的法律规范记载。其中有一条奖励新工匠(学徒)的法条这样规定:“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两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这是说,师傅教得好,能使学徒提前成为工匠,师傅与学徒都可以见到官员,并得到法定赏赐。

另有一条这样的规定:“隶臣(奴隶)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这是说,奴隶中若有工艺技能之人,不能让这样的人做仆役,而应当成为工匠。

其他史料中,也不乏推动工商的政策记载。譬如,秦国对巴郡寡妇清开采矿业有成,就曾给予政治奖励,建立“怀清台”以示表彰。对北地郡救灾商人乌氏倮,也有爵位奖励。这些历史事实都说明,在农业经济时代推行重农政策,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它并不意味着重农要以抑制工商业为必须条件。

(4)第四方面,统一度量衡

度量衡,是三大计量单位的统称:度,是长度单位;量,是容器单位;衡,是重量单位。据吴承洛先生之《中国度量衡史》考证,度量衡单位在中国的黄帝时代就出现了,其产生的直接基础是社会交换的需要。度量衡出现的基本作用,是满足公平交换的市场需求。度量衡的经济本质,是社会劳动交换的公平原则。

从政策意义上说,秦帝国统一度量衡,最主要的政策方向有两个:其一,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使之趋于公平化、公开化,推动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其二,推动国家税收活动与民间借贷偿还活动的公平化、公开化。

夏商西周三代,无论是国家官府的实物税征发,还是诸侯国的赋税征发,以及贵族封地领主的实物征发,度量衡器具都是权力公器,如同法律一样是不公开的,其应有的公平性也是无从监控的。进入春秋时代,度量衡器具随着私人交换与商旅活动的普遍化,逐渐走向公开;但是又呈现出各国、各地、各封地不同标准的度量衡,同时,仍然存在着旧领主用大斗收进税谷,用小斗放出粮债,长期盘剥民众的普遍现象。惟其如此,各国的新兴地主势力反其道而行之,以小斗进,以大斗出,从而争取民心依附。齐国的田氏,就是长期奉行这一政策从而获得了广泛的民众拥戴。

进入战国时代,度量衡的复杂化、多样化,比春秋时代大有改观,但仍然存在两种现象的多样化。一则,是七大战国的官方度量衡各不相同;二则,山东六国许多仍然拥有独立治权的封地领主,其度量衡仍然是混乱多样各取所需的。从根本上说,最主要的乱象是,山东六国都没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度,都没有公认的标准化计量单位,一切应用于实践的度量衡器具,都是不确定、不透明的。

这种状态,从根本上限制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伤害了农产品交易的公平化。

基于这种乱象与弊端,战国商鞅变法的基本政策之一,便是统一度量衡。秦国统一度量衡后,市场经济获得了很大的普及与发展;官民在税收环节的交付,民间在借贷偿还活动中的支付,都因为计量标准的公开化、公平化,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官府由此建立了强大的信誉,民心也不断地得到了凝聚。

基于秦国的历史经验,帝国在华夏世界推行统一度量衡制,是胸有成竹的。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六国的当年),法度衡石丈尺。”《李斯列传》的记载是:“臣为丞相……更克画,平斗斛度量文章,布之天下。”

从历史实践看,帝国统一度量衡的具体方式是:

其一,公布统一计量单位之标准依据。

其二,将官府打造的标准度量衡器具,公示于公开场所,供任何需要者核准。

其三,对丈量土地作出特殊规定,六尺为一步,百步为一亩。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依据如何产生?据吴承洛先生的《中国度量衡史》考证,最原始的长度计量标准是多样化的。譬如,有以人体器官为长度计量依据的——手指宽度为一寸之根据,有以自然物如米粒、玉圭等为依据的。但是,远古时代最主要的度量衡依据标准,是以黄钟与黍粒结合的方式,产生度量衡单位。

依据《吕氏春秋·古乐》的考证:黄钟是黄帝时代发明的一种组合乐器。“黄”,是由长度为三寸九分到九寸的十二支竹管制作的管乐;“钟”,是专门铸成的十二口大钟;其合奏宏大响亮,所产生的雄鸣六律与雌鸣六律,构成十二种音律的标准。从此,“黄钟”组合被认定为神圣之物,成为度量衡与诸多事物的标准依据。度量衡标准依据的产生,是以黄钟的竹管为容器,以黍粒为置入物,而后产生度量衡单位的。

以长度单位为例,这一标准依据产生的方法是:

黄钟竹管生度之法:黄钟短管置黍九十粒,一粒之长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

黄钟竹管生量之法:黄钟长管置黍一千两百粒,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十斗为一斛;

黄钟竹管生衡之法:黄钟长管置黍一千两百粒,为重量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

由此可知,公布度量衡标准,就是公布原始标准的确定方法。标准明确后,官府再依据这一原始标准,打造出度量衡的基本计量器具,公示于公开场所,供交易者直接核准自己使用的计量器具。公示的三个系列的基本计量器具是:长度计量之标准丈尺寸,容量计量之标准升斗,重量计量之标准衡器——官秤。

帝国铸造的各种标准计量器具,正式名称为“权量”。各种“权量”之上,皆刻有中央政府的统一铭文:“二十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法度量则不一歉疑者皆明一之。”铭文的作用,是确立权量的法定权威性。

在统一度量衡的同时,秦帝国颁布了违反统一度量衡制的律法。据《云梦秦简》记载,秦律有法条规定:“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罚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罚一盾……黄金衡累不正,半铢以上,罚各一盾。”可以看出,对黄金交易惩罚最严,每次只要多出或减少半铢重量以上,累计追查,每次都要罚缴盾牌一张。

统一度量衡的深远历史意义,是不用我们多说的。

(5)第五方面,统一货币

战国时代,最大的经济乱象之一,就是货币多样。在七大战国各自的官方货币之外,许多中小诸侯与边远地区的部族政权,也有自己多样化的货币。这种现象,对华夏世界的经济流通构成了实质性障碍。到战国末期,除了秦国的货币制度气象整肃之外,各大战国与残余诸侯、部族政权的货币,都是乱象纷纭。当此之时,秦帝国大力推行货币统一制度,是非常具有历史必要性的积极政策。

统一货币具有相对的复杂性,所以,这一政策延迟到统一帝国建立的十年之后,也就是始皇帝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才实际推行。《史记·六国表》的正面记载是:始皇“三十七年,复行钱。”所谓“复行钱”,是西汉史学家以战国史的目光,将秦帝国的统一货币政策,与秦惠王时期的“初行钱”连接起来的说法,并不是秦帝国的第二次货币改制。

《秦会要订补·食货》正确地阐释了复行钱的实际意义:“三十七年之行钱,实非复也,特统一钱之制度耳……于是,贝锾属、钱镈属、刀属等形制之币皆废;圆周方孔,遂成中国制钱之定式焉!”

秦帝国统一货币的实际内容,有三大基本方面:

其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人铸钱,货币发行权统一归于中央政府。云梦秦简中,就有“盗铸钱”——私自铸钱而被捕拿的案例记载。

其二,将货币形式统一规范为三种。

首先是金币,也就是黄金。金币的正式名称是溢。这个字本当为“镒”,秦帝国以水德为国运,所以官方写法变成了水边“溢”。金币的法定地位,是上币。

其次是铜钱——半两。铜钱形制为圆周方孔,有半两文字,实重半两(十二铢),直径一寸二分。这种半两钱,被后世称为“秦半两”,是当时通行天下的最主要币种。

再次是布币。布币的法定形制,是八尺长、二尺五寸宽。不合形制者,不得作为布币使用;一幅布币,与十一个半两钱等值。保留布币的最主要原因,是方便农民。也就是说,农民织出的布只要符合法定形制,就可以直接拿布购买物品。

其三,帝国法令明确规定:黄金、铜钱、布币三种形式的货币,都是法定货币,都具有同等的货币地位,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否则,依法治罪。这就是,“不得择行钱、布”的法令。云梦秦简有法条记载:“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可以看出,秦帝国的统一货币制度,是行之有效的。

7.文明旗帜:创建统一文字

秦帝国统一中国文明的最大功绩之一,是创造性地统一了文字。

对秦统一文字的记载,散见于种种史料之中,已经是中国与世界公认的历史事实了,我们不需要去考证落实什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这项伟大的文明创造工程,是如何完成的?

让们滤去漫漶神秘的传说,对华夏文字的形成演变做一个粗线条的回顾。

(1)战国之前的文字演变

远古之世,人们基于种种需求,首先出现了最简单的线条刻画符号。后来,又开始出现画出与某物相似的形状,以供人辨识的图像。这种相似图像与简单记事符号结合,就可以传达某种相对明确的信息。应该说,这是最原初的象形辨识阶段。日月轮转,画法渐渐丰富,符号渐渐多样,一些共同的刻画规则,也渐渐地约定俗成了。随着规则的渐渐普及,图像画法与线条刻画,也越来越趋于简单便捷了。这时候,大体具有抽象特质的早期象形文字,也就渐渐地零散出现了。

传说到了黄帝时代,这种早期象形文字已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乱了。

于是,黄帝时期一个叫做仓颉的记事官员,便将这些众多散乱的象形文字收集起来,再加以整理,形成了一个最早的文字系统。黄帝知道了,便下令将仓颉整理出的这套文字在竹板或木板上刻出来,再传送到各个部族,并就此约定:以仓颉之字作为日后记事与消息传递的共同文字。这就是“仓颉造字”这一历史传说背后的真实背景。应该说,黄帝时期的文字整理,是华夏族群文明史上的第一次文字统一,具有极其重大的文明意义。如果说,火的发明是人类文明的第一个历史阶梯,那么,文字的创造与统一,就是人类文明的第二个历史阶梯。

自从有了“仓颉文字”,华夏文字便以书写刻画材料的不同,在其后近三千年中呈现出不同的流变风貌。黄帝时代之后的文字,有陶文、甲骨文、金文、史籀文(石鼓文)四大阶段。这种书写刻画材料的不同,也恰好体现了文字本身流变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故此,以书写刻画材料为依据,所呈现的四大阶段,同时也是秦帝国之前中国文字本身发展的四大阶段。

陶文,是刻写在陶器上的文字,也就是黄帝时代到夏王国末期一千余年的文字形态。虽然,这一时期也有刻铸在青铜器上的文字——大禹铸九鼎,镌刻九州之图并记物产贡赋的青铜文字。但是,由于这种青铜文字不是普遍的书写形态,故此,这一阶段的文字被史学界认定为“陶文”时代。

甲骨文,是殷商初中期刻写在龟甲兽骨上的文字,后世称为甲骨文。这一文字系统,是已经被地下发掘证实了的第一个有实物遗存的中国文字系统,其已知总量大约有三千余字,今人能辨识者有一千余字。甲骨文的最大缺陷,一是只见于王室占卜,而不见于普遍书写;二是没有统一书写形式,字随材料、技法等因素随时而变。甲骨文的普遍意义,在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就是甲骨文的文字形制,是当时社会的权威字形。也就是说,其他社会阶层在其余材料上书写刻画的文字,一定是以王室甲骨文为范本的。

金文,是殷商后期与西周时期数百年所使用的文字,因镌刻于青铜器之上,被后世称为金文。与此前文字相比,金文有三个历史变化:其一,文字数量有很大增加,一件铜鼎往往可以镌刻数百个文字。后世发现之毛公鼎,其铭文长达497字。其二,因铜器不易损毁,故其在传播方面优于甲骨文。其三,金文之书写形式已经相对简单,有了初期相对一致的书写风格,比甲骨文容易学习。

史籀文,是西周晚期与春秋早中期的文字。因为这一文字体系,是周宣王时期一个叫做籀的史官奉命整理出来的,是大约九千余字的官方制式文字,所以称为“史籀文”。这一文字体系,当时被铭刻在一系列石鼓之上。后世的唐代发现了十面石鼓,每面石鼓上都刻着一首《诗经》风格的四言诗,被确证正是这种文字。故此,史籀文又被后世称为“石鼓文”。

上述各个阶段,是战国之前的文字发展概况。

(2)春秋战国两大时代的文字演变

自春秋中后期开始,华夏世界的文字体系开始了多元化发展。当时的两个基本事实,决定并推动了这样的发展。

一个基本事实是,社会生活的丰富与发展,新的书写材料的多方发现,既产生了经常需要文字传送信息的强大而普遍的社会需求,又给这种需求提供了现实材料的可能。于是,人们在多种材料上书写刻画文字,就成为普遍现象。各人写法不一,又渐渐导致文字以多种多样的简化方式出现。一定区域的人众,或某个诸侯国,若对某种简化方式有了认同,便构成了这一区域、这一国家特定的文字写法。这种由各个国家、各个地区认定的特定文字,渐渐增多,谁也干涉不了谁。于是,渐渐形成了华夏文字在事实上的多元化现象。

另一个基本事实是,西周王权已经在事实上衰落、解体以至崩溃,诸侯分治争霸,互不统辖。故此,属于天下“文教”的文字使用,没有一种统一的政权力量可以规范。天下文字的演变,事实上进入了自由放任的历史阶段。

春秋战国五百余年的文字自由化,呈现出两个基本趋势。一则,各大国各地区文字的数量都有很大增加,发明创造出许多既符合实际需求,又符合华夏文字特质的新文字,使中国文字的表意功能在这一时期惊人地丰富起来;二则,书写简化形式多样化,书写材料多样化,使文字字形的差异越来越大,“言语异声,文字异形,”已经成为普遍的历史事实。这一趋势发展到战国中期,已经在战国强力竞争的潮流中,简化为以七大战国文字为主流的七种文字形态。

到秦统一中国,以七大战国分别论,其文字形态基本分为两种情况。

一方面,秦国文字直接继承了西周的史籀文,为华夏文字正统,但是字形最复杂。后世王国维在其《史籀篇疏正序》中,有考证云:“《史籀》一书,殆出宗周文盛之后。春秋战国之间,秦人作之,以教学童……秦人作字书,乃独取其文字,用其体例,是《史籀篇》独行于秦之一证。”这就是说,直到战国末期,秦国的文字一直以西周的史籀文为基础,至少没有大的变化。

另一方面,山东六国的文字呈现出色彩纷呈的形态,各自简化流变不一,字形相差很大。在山东六国之中,又分为两种情况:因同出晋国而被称为“三晋”的魏赵韩三国,文字基本相同;燕、齐、楚三国,各自差异最大。

这就是秦帝国统一之际的文字状况。让我们以一个字——马,来看当时文字的差别。

我们先来确立华夏正统文字形态,史籀文的“马”字写法。。

再来看看,秦字的“马”。,与史籀文相比,字形相同,写法略有简化。

再来看三晋魏赵韩三国的马字。,今天的我们已经完全无法辨认了。

再来看齐国的马字。,非常复杂。

再来看燕国的马字。,好像是天上飞鹰之下的人在骑马。

再来看楚国的马字,好像有水上行船的意味。

面对差异已经如此之大的文字形态,秦帝国应该如何统一文字呢?

(3)秦帝国统一文字的实际过程

依据历史实践,秦帝国统一文字,经历了四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确立文字基准。也就是说,以哪一种文字为统一基准。最后的决断,是以继承了华夏文字正统——西周史籀文的秦国文字为基准,统一天下文字。

第二阶段,核定天下现有文字总量。因为,统一文字的基本点之一,是必须保留春秋战国以来大量创造的新文字。否则,文字统一了,表意功能却因文字的减少而大幅度衰退,这样的文字统一,是无法巩固并持续的。所以,必然的基本程序之一,是对各个国家现有的文字总量仔细甄别遴选,确定保留的文字数量和具体字形。

第三阶段,书同文——给所有的文字规定统一而明确的写法。这是文字统一的最核心环节,也是最困难的环节。这一环节的核心,则是对山东六国所创造出来的已经远离华夏正统文字特质的新字,怎么样才能以接近于华夏正统文字特质的形态写出来?因为,就实质而言,这几乎接近于再创造。

但是,恰恰就是在这样一个轴心阶段,秦帝国表现出了最为杰出的创造力。

秦帝国的文字改制团队,以丞相李斯为最高负责人,以隶书大师程邈、王次仲为业务副手,从三个方面解决了书同文这个最大的历史难题。

其一,以此前的大篆为基础,以当时已经相对流行的小篆为标准,共商规范,写出了所有文字的标准小篆文本。同时颁布天下,作为官府公文与契约文书的法定书体。相比已经产生、流行的隶书,小篆相对复杂,相对难写。但小篆最大的好处,是利于辨认。如同后世的宋体字一样,写起来费劲,但笔画清晰整肃,认起来反而速度快,而且基本上不会误认。承担这一任务的,是当时秦帝国公认的三个书法大家——李斯、胡毋敬、赵高。李斯写出了《仓颉篇》7章,胡毋敬写出了《博学篇》7章,赵高写出了《爰历篇》6章。

据《汉书·艺文志》记载:西汉时期,这三篇秦小篆杰作依然被皇室保存,并曾被重新整理,以60字为一章,共分55章,共计3300字。显然,这是当时的全部常用字了。至为可惜的是,这三篇杰作的文字内容在后世泥牛入海,无法查找了。

其二,隶书为辅,以利军事、商旅、民人急务等方面之快捷便事。作为一种文字书写方法,隶书在战国时代的民间交往中已经广泛使用。中国书法史上的程邈、王次仲,都是当时的隶书大家。所谓隶书为辅,就是官方承认隶书也是法定书体之一,只是不能在公文与契约文书中使用罢了。隶书的标准写法之范本,也由两个大家来完成——程邈、王次仲。这两个大师都写了什么内容,惜乎已经失传了。

其三,无论官民,凡私人来往之信件等事务,书体自便。这一文字政策,是顾及到当时社会已经有许多种流行于战国时代的实用简便的写字方法,若骤然全部取缔,是不利于社会生活的。保留并承认这些简便书写在私人交往中的合法性,既便于个人交往,又照顾到战国两百余年所形成的复杂文字形态的渐进性。也就是说,秦帝国在事实上将统一文字看做了一个历史过程,而没有急于求成地一刀切。

在秦帝国的施政风格中,这是极为难得的文化战略方面的弹性表现。也正是这样一种估计到各个社会层面需要的弹性文化战略,使这次空前的文字统一,获得了天下深刻而普遍的共识,使特立独行于世界文明的华夏文字——方块字,自此成为中国统一文明的精神旗帜,万古飘扬,万古不朽!

从根本上说,秦统一中国文明,相比于统一中国疆域,是更具本质性的统一。

所以,秦帝国是中国统一文明的正源。

是秦帝国创建了中国统一文明,而不是其他任何时代。

秦帝国的文明史地位,所以高出之后任何一个王朝,就在于它所创造的统一文明体系,框定了此后中国古典社会的全部发展轨迹。此后任何一个古典政权,都没有达到这样的历史高度与历史辐射力。

“三南”之忧:秦帝国统合岭南

1.中国“三南”地区的历史走势

秦帝国统一六国之后整合中国,费时最长的是两件大事——南统百越,北击匈奴。

这是性质不同的两件大事,一是肃清北方边患,一是统合南部中国。对于当时的华夏世界而言,要实现并巩固真正的统一疆域和统一文明,这两个战略任务就是必须跨过的两大历史难关。按照统一战争进展的实际时间顺序,秦帝国跨越这两大历史难关的第一个战略方向,是统合南部中国三大地区——东南、岭南、西南。

首先,我们应该对当时南中国广大地区的实际状况,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

自黄帝炎帝时代开始,直到夏商西周三代,以至春秋战国时期,南部中国三大地区居住的众多自治族群,一直与当时的中国腹地处于不断摩擦、不断交融的历史统合过程中。总的历史趋势是,文明融合不断加深,大的冲突越来越少。从历史发展的实践看,中国腹地与三大南部地区的统合,主要经历了四个大的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殷商时期的松散统合。

殷商六百余年,在盘庚迁殷之前,东南、岭南诸多族群对商王国相对疏离,既无大规模冲突,也没有密切的交流融合。殷商王国后期,众多东南族群自治政权联合出兵,大规模蚕食殷商东南部。为此,殷商王国在纣王时期,发动了对东南族群大规模的统合战争,并获得了相对全面的胜利。战后,东南地区的诸多族群政权,变成了殷商王国的名义诸侯国。由此,东南地区开始了融入中国腹地文明的历史进程。

第二阶段,西周初期的松散统合。

西周初期,殷商王族残存遗民联合了西周两大王族诸侯,发动了史称“管蔡之乱”的联合大叛乱,力图颠覆新建的西周王国。其中,曾经归附昔日殷商王国的东南、岭南诸侯族群,几乎全部卷入了这场战争,成为叛乱集团中极其重要的一方力量。

西周王室发动了坚决反击,这就是周公东征。从文明发展史的意义上说,周公东征的最大历史价值,不是平定了管蔡之乱,而是及时、正确地解决了东南、岭南众多族群政权与西周新王国的关系问题。经过这场长期而艰难的战争,东南、岭南地区的众多族群政权,再次成为西周王室承认的自治诸侯国,更进一步融入了中国腹地文明。

虽然,这种自治诸侯国比殷商时期的名义诸侯国,接受王权统领要紧密一些;但是,基本上还是一种自治政权,所谓紧密,只是在纳贡、朝觐等臣服关系上更为经常化一些而已,与西周王权直封的中原诸侯全面接受王室规范,还有较大差别。从政权性质上说,西周王室与中原诸侯群,是联邦制形态;东南诸侯群(自治政权)与周王室,则是邦联制形态。

第三阶段,春秋时代较为紧密的实力统合。

春秋之世,东南、岭南、西南的诸多族群政权,较中原诸侯群更早地脱离了王室辖制,与北方众多胡人族群、西部众多戎狄羌人族群联合起来,从四面八方对中国腹地发动了长期大规模的蚕食战争。

当此之时,实力强大的齐国(齐桓公与丞相管仲)发动了“尊王攘夷”运动,号召中原诸侯群重新以西周王室为旗帜,全面反击蚕食浪潮。经过中原诸侯九次联合大反击,这场长期冲突终于平息,华夏文明圈之外的胡人族群、戎狄族群已经被基本驱逐出去。松散游离于华夏文明圈内的东南、岭南、西南的诸多族群政权,除一部分已经融合于中原几个大国之外,大部分都回归了原本的生存区域,各自以自治政权的形式进入了大争潮流。

进入春秋中后期,南部的楚、吴、越三国先后强大,分别开始向东南、岭南、西南三大地区伸展。其中,楚国伸展最大,并吞融合了七十余个以诸侯国形式存在的族群自治政权,成为南中国最强大的王国诸侯。同时,吴越两国也先后崛起,融合了东南岭南地区的许多族群自治政权。

显然,从春秋中期开始的统合,已经超越了“称臣纳贡”形式的松散邦联制,而进入了实力兼并阶段,直接以战争与军事谈判的方式统合星散林立的族群自治政权了。但是,统合之后的族群政权,依然有一部分保持着松散状态。当宗主国衰弱的时候,这些被统合政权就重新分离出去了。从总体上说,这种统合,仍然呈现出不稳定状态。

第四阶段,战国时代的实力统合与治权统合。

战国时代对三南地区的伸展,主要是三大力量:楚、秦两强与越国余部势力。

首先是楚国。战国中期,吴、越两大国先后被楚国吞灭。东南、岭南的诸多族群政权,以及西南边缘地区的一些族群政权,在吴越灭亡之后先后臣服了楚国。由此,形成了以楚国为中心的华夏南部世界。楚威王时期,楚国又派出将军庄蹻率军进入西南,一度实际占领了黔地、滇地两大地区(今日贵州省东北部与云南省北部)。楚国的伸展,对融合西南族群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之后的楚国日渐衰落,加之又将重心放在了应对中原战争方面;故此,楚国已经没有力量继续扩大三南地区的实际治权了。自战国中期的楚威王之后,楚国对东南、岭南、西南三大地区的众多族群自治政权,只是在名义上仍然保留着宗主国地位而已,其实际治权与实际影响力,都已经越来越小。这样的状况一直持续了将近百年。到楚国灭亡之时,东南、岭南、西南的众多族群政权,事实上又重新陷入了林立分治、相互攻伐掠夺的大混乱状态。

其次,是越国余部力量的南部大伸展。

越国被楚国吞灭后,越国王族之残余力量与众多追随族群,向东南方向逃亡了。在东南之海滨高山地区,在岭南之海滨高山地区,先后或同时建立了两个新的越人政权。一个是以“无诸”为越王的“闽越”政权——东南越人政权。另一个是以“摇”为越王的“粤东海”越人政权——岭南越人政权。在楚国对东南、岭南的实际控制力大为衰减的大形势下,这两个越人政权获得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东南、岭南绝大部分自立小政权,都先后依附于这两个较大的越人新政权。东南、岭南的广大海滨高山地带,就此变成了越人世界。

从这时开始,东南、岭南诸多族群政权,获得了一个天下公认的名号——百越。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这一时期的越人族群,为东南、岭南融入华夏世界,作出了较前更为深入的历史贡献。历史主义的评判,越人后裔进入东南、岭南,是华夏世界有效统合东南、岭南的第一块历史基石。

再次,是秦国对西南地区的伸展统合。

秦国在西南的伸展统合,开始于战国中期的秦惠王时期。

当时,秦惠王接受了名将司马错的战略主张,利用巴、蜀两地政权请求秦国帮助其平定叛乱的机会,一举并吞了西南最大的两个政权,设立了巴、蜀两郡,为秦国在西南地区的伸展打下了坚实的根基。其后,历经秦武王、秦昭王、孝文王、庄襄王,直到秦王嬴政,五代之中,秦国在西南地区的实际治权伸展,已经达到了与巴蜀相连的黔、滇两大地区。

之后的秦昭王时期,名将白起率军攻楚,战胜之后又向西南进军,第一次设立了黔中郡。设郡之后,白起留下了部分将士驻守,并在与黔中郡(今贵州省东部)相连的牂柯江地带的且兰(今贵阳市以东地带),设立了牂柯国,并将其头领的等级确定为王号,实行诸侯式自治。秦昭王后期,秦国修通了蜀道,从咸阳进入西南高山地区的路程相对缩短。从此,秦国才开始直接派遣官吏进入牂柯地区,实行统一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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