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西周社会的“工贾食官”制度。
相比于殷商社会官商与私商并重的商业经济活动,西周是一个明显的倒退。这种倒退现象隐含的历史哲学意义是:中国近古社会的联邦制国家形式,已经发展到了最为成熟的巅峰阶段,已经有能力对全社会实行相对全面而严密的统一管理了。但是,成熟意味着创造生气的衰减,意味着几乎是必然的崩溃没落。
历史要前进,就必须实现对旧有体制的突破。
统一管制的国营商业,带来了两个最大的弊端。其一,商业规模有限,不能渗透到社会角落。国营商肆集中,规模也大,但覆盖面却不大。由此,天下货物不能充分流通,社会需求得不到满足,商业活动对社会的促进作用便在事实上被大大遏制了。其二,国营商肆的垄断,剥夺了包括贵族阶层在内的所有社会阶层通过商业活动谋取利益的路径。尤其对于图谋扩大财富的中小贵族,以及力图摆脱贫困的平民阶层,这种国营商业的垄断制,等于卡死了他们最为有利的致富通道。
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引用了《周书》的四大支柱论后,以民众的目光对当时的社会思潮进行了描述,他说:“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而巧者有余,拙者不足……夫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而况匹夫编户之民乎!”
用今天的话语翻译,这段话的意思就是:农、工、商、虞(山泽经济)这四大领域是人民生计的源泉。这个源泉广大通达,则人民富饶。这个源泉狭窄矮小,则人民穷困。四大领域活跃开放,既可以富国,也可以富民。对于人民,由贫致富的道路应该是自由的,不要剥夺我的权利!民众有能力就富,没有能力就穷。那些王侯大贵族们尚且害怕贫穷,更不要说编入户籍的匹夫平民了!归结起来就是:天下人等要求富裕的愿望是不可遏止的,贵族要富,平民也要富。“渊深而鱼生之,山深而兽往之”,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挡。
显然,这是一种要求扩大工商业主群体的社会思潮。因着此等社会思潮,私家商业在王权衰落与管制松懈的背景下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了。其时的民间商旅盛况,司马迁是这样描述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事实上,那时的私家商业兴起的故事,在史料中比比皆是。那时的商业活动遗存,在两千多年后的历史考古发掘中,也是多不胜数。
7.法律状况的求变潮流
律法,或曰法律,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规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西周青铜器周康王大盂鼎有铭文:“法保先王。”《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汉书·刑法志》云:“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周礼·秋官·司刑》记载:“夏刑三千条。”《墨子·非乐》云:“汤之官刑有之……”《书序》云:“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这就是说,夏商周三代,皆有法律。夏代“禹刑”,商代“汤刑”,周代“吕刑”、“九刑”。我们的问题是,这些统称为“刑”的法律,它们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着?是以确定的文本形式存在吗?是要求司法者必须严格地援引执行吗?是藏在官府的王权利器,还是公布给社会的共同规范?
让我们就其基本方面,作最概括的说明。
第一方面,是法律本身的内容构成。
夏商西周三代,直至春秋社会,早期国家的法律内容,都还只是有关刑治的规范,而没有细化为全面的法律规范。精确的、全面的、体系化的法律规范,要等到三百余年后的商鞅变法时才会出现。也就是说,早期国家时代的法律是相对简单化的,是相对粗线条的。之所以如此,早期国家时代的治世理念是直接原因。那时,依赖社会习俗、王的德望、王道礼制治理天下,是基本的治世理念。法的意义,在当时的治世实践中,只是一道确保社会稳定的国家底线,而不是全面覆盖社会活动的体系性规范。
法的社会意义,决定着法的内容构成。任何时代,都是这样。因为法的社会安全底线的性质,中国早期国家时代的法律内容,就相对单纯化,只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做出规范。所以,这种法的名称,直接叫做“刑”。从历史实践看,早期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人群,犯罪行为的种类相对少,主要是杀人、伤人、争夺、抢劫、偷窃、叛乱等几种方式。对这些行为的惩罚作出规定,“刑”的社会任务就算完成了。是故,作为惩治规范的“刑”,自然也就相对的简单。
直到五百余年后,刘邦的军队进入关中。为了尽快维护社会安定,刘邦首先推出了最为简单化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三章约法,实际上只是禁止了杀人、伤人、作乱、偷窃四种犯罪行为。因为,“盗”在先秦时期的最初含义是暴动作乱,后来又包括了抢劫财物与偷窃财物。所以,约法三章在实际上是禁止了四种犯罪行为。这一简单的约法,在秦末社会尚且能够达到保证社会安定的最底线,此前五百年更不用说了。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早期国家时代,中国法律形式的单纯化与法律内容的简单化,是由其社会基础——犯罪行为的相对简单化决定的。
虽然相对简单,但对“刑治”核心职能的体现却是完整的,没有重大遗漏的。
这一完整性,主要体现在早期国家时代的“刑书”,除规范个人犯罪的惩罚外,还将群体犯罪的最高形式——社会叛乱,作为最大的犯罪行为纳入了刑治规范。此所谓“大刑用甲兵”。对叛乱的讨伐战争,是天下最大的刑罚。这种理念一直延续到两汉,在史书中仍将兵事记载纳入在《刑法志》里。
这种“刑治”结构,实际上宣示了一种法的理念:国家武装力量非但是法的后盾,而且是最大的执法机器。这也就是说,早期国家时代的“刑”,虽然还不是全面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但却实现了法的核心职能,保证了社会安定。法律体系的其余职能,当时的国家交给了德治、礼治等其他方式去完成。
但是,若用当代广义法的理念分析,将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切官府文告与王权治理意志都看做法律范畴,那么,中国早期国家时代的法律体系,无疑是相当完备的。因为,除了种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礼制等之外,早期国家的“刑”规范,也不是完全没有民事与政治生活方面的规范内容的,只不过相对更为粗线条罢了。学界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显示,商代《父乙鼎铭》记载的土地分赐,以及三代社会对各种财产争夺的刑治处置等,都是早期国家时代的民事财产规范。只不过,它们不叫做法而叫做“刑”罢了。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中国古典社会“刑”与“法”的相对分离,或者说刑治规范的相对独立,就是中国法律始终不成熟的表现。要在中国建立法治文明,我们就必须研究中国的法律传统,发掘那些具有永久价值的法治思想、法律条款与司法精神,将它们当做中国法治的最大国情、最宝贵的文明遗产去继承。一味以西方法律思想为真理,以西方法律体系为楷模,漠视中国法律传统,在法治方面走向文明虚无主义,是一种非常不合适的思维方式。作为实践方式,则是一条对建立中国法治文明非常有害的历史道路。
第二方面,是早期法律的存在形式。
夏商周三代的“刑”规范是有明确的文本形式的,并不是口头流传的。这种法律文本,在当时有三种形式:一种叫做“殷彝”,一种叫做“图法”,一种叫做“刑书”。《尚书·康诰》记载:“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尚书·吕刑》记载:“明启刑书,胥占。”《逸周书》记载:“刑书九篇”。《吕氏春秋·先识览》记载:“夏桀暴乱愈甚,夏太史令终古出其图法,执而泣之……出奔如商。殷内史向挚见纣之愈乱迷惑也,于是载其图法,出亡之周。晋太史屠黍见晋之乱也……以其图法归周。”
具体说,殷彝,就是铭刻有法条的青铜礼器,也就是后来的刑鼎。应该说,这是夏商两代法律文本的基本形式——青铜法律文本。当然,也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除此之外,夏商两代的法律文本也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图法。这是一种文字附带图画的早期法律文本。因为有文有图,故曰图法。《吕氏春秋》说到的三个时代三个太史令的政治逃亡,都是将“图法”当成最为珍贵的国家秘籍带走,说的就是当时的法律文本。
发展到西周,青铜礼器铭刻法条,已经不再成为基本形式。图文形式的法律文本,也显示出某种简单化的缺陷。追求精细化的周王室,创造出了较青铜文本、图法文本相对详尽许多的纯文字的法律文本,名称叫做刑书。实际的历史发展情况是,直至春秋中晚期,青铜、图法、刑书三种法律文本形式,一直是并存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青铜文本的特殊质感——庄严、厚重、宏大,春秋晚期最初公布的法律,仍然是以“铸刑鼎”、“铸刑书”这两种形式出现的。这两种方式,都是将青铜鼎的形式与刑书的法律内容相结合,在青铜鼎上铭刻纯文字的法律文本,既显示了特殊的质感,又发布了相对详尽的法条。这种刑鼎,实际上已经不是夏商周三代内容简单的青铜法律文本了。直到后来被称为“竹刑”的竹简刑书的公布方式出现,法律进入了易于传播的轻便方式。到战国之世的大变法浪潮,法律普遍以竹简、布帛、羊皮纸等文本形式公之于社会,青铜鼎形式的“刑鼎”、图文形式的“图法”,才宣告了历史的终结。
第三方面是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
就历史实践而言,夏商西周直到春秋社会,这种关系还都不是后来战国时代的依法施治,不是严格依据法律文本规范的司法行为与各种社会行为。那时,法律文本与司法行为之间,是一种不确定的模糊关系。《左传·昭公六年》的“正义”,对这种关系作出了最好的说明:“设法以待刑,临事而议罪,不须豫以告民,自令常怀怖惧。”
这就是说,国家设定的法律文本,无论是刑鼎、图法、刑书,都不事先向社会公开,只有在违法犯罪发生而需要定刑时才拿出来,作为司法官员的基础依据。因为相对简单化的法律文本,不可能找到每件具体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应条款。所以,每件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都要由执法官员根据实际情况临事议定。这就是“临事而议罪”。
这种司法方式,很接近于当代法治的英美判例法。这不是误解,也不是简单类比。因为,英美判例法有更为根本性的法律与立法精神作依据。中国早期的“临事议罪”,其基础依据也不仅仅是“刑书”本身,还有更为根本的治世理念。所不同者,中国早期的这种“临事议罪”的司法形式,因为缺乏程序法的规定,显得简单粗疏一些。
这种极不确定又弹性极大的“临事议罪”方式,使法治实践必然渗入极大的人治因素。后果是,给社会带来了对法律的极大恐惧、恐怖心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层贵族已经明白宣示:对法律的恐惧感与恐怖感,正是王道统治者们所希望看到的,正是他们所自觉追求的精神威慑目标。这就是“自令(民)常怀怖惧”。
第四方面,当时法律文本的保存方式。
在春秋之前,无论法律文本是哪种形式,都是藏于王室太史令的典籍库,或诸侯国太史的典籍库里的。最高司法大臣的官府是否也有法律文本,我们已经很难确定了。从实践需要说,应该有。但从王权利器的意义上说,又只能是王室或诸侯国君收藏的。但无论如何,法律文本都是不对寻常贵族与国人公开的。关于法律文本的保存与开启制度,直到大约三百余年后的商鞅变法,才得以确立。商鞅设置了三级“法官”制,“法官”的职能,首先便是专门保存法律文本,其次才是专门对民众与官员开展法律条文的咨询。这是后话。
早期国家时代,为什么不公开法律?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晋国贵族大臣叔向,给要对社会公布法律的郑国执政大臣子产写了一封信,将不能公布法律的原因说得非常透彻。叔向的信满怀愤激,是一篇极其精彩的王道辩护书,原文引证在此,以作奇文共赏——
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这篇王道辩护书开列出的不能公布法律的原因,最根本的有三条:第一,不公布法律文本,这是自古以来的王道定制,为防止民众滋生争心。第二,公布法律文本的后果很严重。民众将以法律文本为根据,在争端发生时抛弃礼制,蔑视官员,结果或是抗争官府,或是大行贿赂。所以,公布法律是败国之举。第三,法律文本应该保持神秘性与威慑性。治民的王道理念,是不要或少要法制。夏商周三代制定刑书,结果都是乱世。法制多出,是国家灭亡的前兆!这个叔向是极为清醒的保守政治家,他将公布法律的后果看得非常透彻。
总体上说,上述四方面的法律状况,必然会引发普遍的社会不满。在王权衰落的大背景下,社会已经很难忍受这种以威慑人民为目的、完全不公开的神秘化法律了。但是,任何时代的变革思潮要达到法律新生的程度,都只能表现为最高峰时期的变革成果,而不可能在变革思潮刚刚出现时,便有新法律的产生。
这个历史过程,往往是漫长的。即或到了两千多年后的西方,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再到产生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制度,也经过了将近四百年时间的酝酿。中国春秋时代的法律变革思潮,也要一直延续到二百三十余年后的春秋晚期,才能以局部的法律变革为先导成果表现出来。一直到多年后的战国,才会发生法治文明的大变革。总之,这个文明历史的跨越过程,一直用了将近五百年的时间。
8.政治文明的求变潮流
春秋时代,最居于轴心地位的社会变化,是迅速弥漫的追求政治变革的思潮。
政治变革的需求,最直接的原因来自西周王权的衰落。具体说,王权的衰落,首先表现为王室对诸侯国控制力的不断弱化。西周末年的镐京之乱,使西周王室及其王畿族群历经近三百年积累的财富,几乎丧失殆尽。王室的武装力量——天子六师,也遭到接近于毁灭的重创,从此一蹶不振。作为周人根基的整个关中之地,已经沦为戎狄盘踞、都城毁灭、人口锐减、农耕荒芜的凋敝混乱之地,而且也已经封给了秦人族群。当时的周室,所能依靠的惟一根基,只有东部的洛阳大城了。
洛阳大城,原本是周武王灭商后,由周公主持营建的东部军事重镇,连同其周边地带,一直由王室直辖,不是任何诸侯的封地。洛阳的核心职能,是以武装力量监控殷商遗民与东方戎夷。所以,洛阳建成初期,虽然处于平原地带,精于耕作的周人族群却并不居住在这里,而住在关中王畿之地。因此,西周时期的洛阳地带,并不如何富庶。其驻军的财货粮食等基本物资,大部分都由关中的王畿输送。西周王室驻扎在洛阳的“六师”车战军力,原本已经在不断对各方戎狄的战争中大大消耗,不堪与任何突然的、有一定规模的入侵力量展开一场大战了。而西周的战车制造成本极高,战车甲士的训练,以及与配套步兵的配合作战训练,所需时间又很长,耗费财力也很大,急切间根本不可能有效补充。
及至周幽王晚期,镐京之乱突发,王室仅有的些许兵力,也在护卫周幽王的出逃之战中被全部摧毁了。于是,名义上拥有最雄厚兵力的周王室,几乎完全没有了自救的力量,只有求救于诸侯国,与尚不是诸侯的秦人武装。及至周平王东迁初期,与齐、鲁、晋、楚、秦、郑、宋、卫几个大诸侯国相比,周王室几乎沦落为财力最薄、军力最弱的权力单元了。除了天子的名义权力,此时的周王室,已经没有了对天下“赏功罚过”的起码实力了。
权力关系的演变,永远以实力为根基。这是永恒的历史法则。
政治生活的求变潮流,首先源自人变,即社会各阶层的新分化与新组合。
西周社会的特质,是社会等级制森严有序,基本上是人的血统决定一切。那时候,社会等级的大框架是:天子(王族)——诸侯国君并中央大臣的贵族阶层(五等)——卿大夫阶层——士阶层——国人阶层——奴隶阶层。在每个社会阶层之中,又有等级高下之分,除非极为特殊的功勋,均不能突破礼制规定的社会等级。相比于夏商两代,西周社会等级制的森严与成熟,已经达到了联邦制国体下的巅峰状态。这种森严有序的社会等级制,一方面维护了王权制的稳定,一方面也使社会变得僵化窒息。历经近三百年的发展,以西周王权的政治大危机为转折,以王室东迁洛阳为起点,以上述种种基础性的社会变化为根基,春秋社会的森严等级制很快便松动了。
等级制的松动,首先表现为各阶层在权力突破与利益突破中出现的人才需求。
第一层面,最高层贵族中被分封的新诸侯不满现状,寻求更广阔的利益出路,引发了对人才力量的新需求。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西周最后一个分封在关中王畿的诸侯,郑桓公姬友。他为了谋求更大出路,曾在周幽王时期求教于周王室史官史伯,请史伯分析天下形势并指点出路。之后,郑桓公遵照史伯指点,将郑国迁到了中原的郐国与虢国之间的荒芜之地。其间,下层能才祭仲、考叔、高渠弥、祝聃等皆来效力,一时成为郑国名臣。后来,郑桓公在镐京陷落时保护周幽王出逃而战死。其子郑武公立即在周平王东迁后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分别吞并了郐国、虢国,为新郑国崛起为春秋初期的霸主奠定了根基。
第二层面,诸侯国的新兴贵族为了扩张势力,率先激赏有功平民做官,打破了僵化的等级制。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晋国末期的卿大夫赵鞅,为了拓展势力,在与郑国作战中明确号令悬赏:“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方,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
第三层面,卿大夫阶层为了更多利益,有见识者纷纷选择新出路,并争取社会人才的归附。譬如陈国贵族陈完,眼见在陈国没有出路,便迁到了齐国,并改姓为田氏,在一批下层出身的杰出人才的辅助下渐渐崛起。后来,终于取代了齐国的姜氏政权。
第四层面,在社会各种势力集团对各种人才强烈需求的历史条件下,士人阶层纷纷争取出路,迅速成长为文、武、医、工、水、农等诸多实用领域的人才,进而迸发出耀眼的社会光华。
士,本来是西周贵族社会的最下层,分为上、中、下三等士子,以实用领域的技能者与格斗技能者居多。同时,“士”又是军队下层军官的爵位称号。在王权衰落而权力格局趋于多元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人才需求大大刺激了“士”阶层的迅速壮大,以及在各个专业领域的全面开花。
贵族阶层的沦落者加入了士阶层,平民群体的才俊者也跃升到士阶层,甚至最底层的奴隶阶层也因为特殊的才能与功劳,同样可以跃升到士阶层。如此,他们迅速在各个领域伸展开来。有成就的杰出士人,还开创了传播学问的私学方式,吸引了大批贫寒庶人归附这些学问大师,使诸多学问与技能开始走向民间,并有了前所未有的一定程度的社会普及。整个春秋之世,士人阶层的爆炸性成长,成为整个时代最耀眼的精神旗帜。
士阶层的骚动,是社会政治变化的核心因子。
在《史记·礼书》中,记载了一则这样的故事:孔子发现,自己的学生子夏在听讲书时常常魂不守舍。孔子着意观察,发现子夏经常匆匆出馆,游走街市,回来便如此。孔子遂问其缘故。子夏坦率地说:“出见纷华盛丽而说(悦),入闻夫子之道而乐,二者心战,不能自决!”众弟子们一片愕然,孔子则摇头叹息。
《史记》记载这个故事的实际意思,是说当时天下的变化之大,连子夏这样的贤者都不能评判高下正误了,都要“心战”了,何况普通的民众。客观地说,春秋社会的种种大变化,实际撕裂着既定的价值评判体系。在保守的旧贵族看来,春秋社会的风华繁盛、商旅奢靡、道德下滑,以及种种上下错乱与是非颠倒的现象,已经是洪水般弥漫了。这种大变化,是社会沉沦,是王道大坏,是应该被纠正的,社会应该回归到井然有序的王道礼治状态。
但是,反映在《诗经》及其他文献中的社会心声,却是另一番景象。将那时的社会性描述最简单地汇集起来,是这样一幅历史景象:“烨烨雷电,不宁不令。百川沸腾,山冢卒崩。高岸为谷,深谷为陵。礼崩乐坏,瓦釜雷鸣。”也就是说,在社会民众与一部分有识之士看来,这是一个风雨雷电的时代,是一个蓄势待发的时代,江河沸腾,高山崩塌,低洼崛起,一切都呈现出新的迹象。旧有的庄严神圣正在沉陷,新兴势力与新的生活方式正在蓬勃生长。王道衰微了,礼制崩溃了,乐制败坏了,卑贱的瓦罐也雷鸣般吼啸起来了!显然,这是一种欢欣鼓舞的心态,是一种融入并且促进社会变化的心态,与旧贵族的评判是大相径庭的。
对于春秋时代的政治变化,《史记》的篇章是这样概括的。《礼书》云:“礼废乐坏,大小相逾。……循法守正者见侮于世,奢溢僭差者谓之显荣。”《乐书》云:“治道亏缺而郑音兴起,封君世辟,名显邻州,争以相高……陵迟以至六国,流沔沈佚,遂往不返,卒于丧身灭宗,并国于秦。”《封禅书》云:“礼乐废,诸侯恣行。”
上述评判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旧的礼制等级完全错乱了,上下都以破坏规矩为常事。遵礼守正的人,经常被人瞧不起,甚或遭受嘲笑侮辱;狂妄大胆、破坏规矩、风华奢靡的卑贱人物,反而变得显贵尊荣了。在意识形态变化方面,王道礼治衰微残缺了,风华奢靡的音乐弥漫了,思想领域完全混乱了,无论是诸侯还是世族,都在争相炫耀靡靡之音,看谁更糜烂。这种沉沦之风一直延续到战国,各国非但没有醒悟,反倒越陷越深,终于丧身灭宗,被秦国灭了。
有寻求政治变化的潮流,便有反对变化的保守潮流。春秋时代也是这样。
在《史记·孔子世家》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公元前500年,鲁定公十年。当时,孔子在鲁国刚刚行使相权,代理主持鲁国政务。孔子遇到的第一件大事,就是“齐鲁夹谷会盟”。孔子力主文事必有武备,以森严阵势对付齐国,所以,鲁国出席会盟的力量与气势很盛。可是在会盟之间,孔子发难于齐国的,并不是两国邦交,而是齐国的两场歌舞。第一场是军士歌舞,被孔子严厉斥责为“夷狄之乐”,齐国不情愿地撤销了。第二场是宫中乐舞,又被孔子严厉斥责为“优娼侏儒,营惑诸侯”,动用鲁国武力,当场将齐国歌舞者斩断了手足。这则历史小品,最为形象地透视了春秋时代的政治风貌变化。
当时的齐国,风气率先大开,宫廷乐舞既受东方夷狄族群之感染,又受都会市井民俗变化之感染,是当时社会生活中变化比较显著的诸侯国。两国会盟,齐国君臣们显然将自己的新歌舞当做了时尚,既炫耀于鲁国,又取悦于鲁国,合盘端了出来。不想,却遇上了最为强硬的王道礼治派,碰了一个再生硬不过的钉子。
这说明,春秋时代的政治求变潮流很强大,反对政治变化的潮流也很强大。
求变的潮流,滋生于广阔的社会土壤。上至庙堂,下至井社,所有的社会阶层几乎都对现状不满,都在追求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具体变化,最终汇成普及全社会的时代大潮。具体地说,各个阶层求变的方式、求变的内容、求变的目标,各有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但是,整个社会都在追求变化,都觉得不能再生活在旧礼治的窒息框架下了,这个世道必须改变活法了。这是一致的。
反对变化的主要力量,则是旧时代的既得利益者,也就是老贵族阶层,以及在精神上自觉追奉王道礼治的某些社会保守力量。求变精神催生的社会变化潮流,与王道理念撑持下的社会保守力量普遍碰撞,激荡起春秋时代广阔的、全方位的社会波澜。这一广阔而长期的交锋波澜,使这一时代的社会土壤渐渐发生着一种质的变化、质的提升。
这就是春秋时代以政治变化为轴心的开端气象——万物聚变,六合激荡,社会多元,主流不振,礼废乐坏,瓦釜雷鸣。
普遍的共振,必然产生普遍的突破。
让我们走进那个剧烈变化的大时代,看看中国文明的新芽是如何破土而出的。
小国争霸:政治变革之发端
1.春秋政治变革的历史阶段
在国家时代,政治文明的变革是社会进步潮流的轴心。
春秋时代的社会变化与政治变革,是逐步发展、不断深入的一个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一直延续了将近三百年。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突破“汤武革命”的暴力政治传统,以和平变革的方式所实现的政治变革与社会变革。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所谓和平变革,并不是说这个时代没有战争,而是说当时各国内部的经济、政治变革,以及对最高王权所采取的政治行为,都是以非暴力的和平方式为主要方面的。
从总体上看,春秋时代和平变革的历史形式,大体上是这样一幅图景:部分有为的诸侯国以自身的变革、利益的扩张,以及在相互战争中争夺天下影响力与领导权的形式,不断削弱着王权,改变着社会利益格局,使整个社会文明不断向新的形态迈进。
托名黄帝的古典文献《阴符经》,从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对这种以政治变革为轴心的全面社会变革给予了充满希望与力量的概括:“天发杀机,移星易宿。地发杀机,龙蛇起陆。人发杀机,天地反覆。天人合发,万化定基。”这一论断的实质含义是:若天道人心皆思变革,那么一切方面的变革就会会聚成天地翻覆的大潮,具有坚实的社会根基,会不可阻挡地前进。
生活在春秋社会的孔子,曾概括了当时政治变革的典型特征:“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从历史实践看,春秋政治变革的最重要方面也正在这三个基本点上:第一,诸侯国取代了天子的“礼乐征伐”大权。第二,大夫们夺取了诸侯国君的政事权。第三,庶人们普遍获得了对国家政治的议论权。从历史时序看,春秋大变革的发展,历经了解冻、序幕与各国争霸三个大的历史阶段:
东周前五十年,王权无为,放任诸侯国自行扩张,是天下生变的序幕。
之后四十余年。诸侯扩张普遍化,中心地域的小诸侯开始争夺霸权,是为第一阶段。
之后百余年,大国在变革中崛起,争夺主导天下的大国霸业,是为第二阶段。
春秋后期数十年,南方吴、越崛起,大国霸业文明进入尾声,是为第三阶段。
2.东周王权的无为状态
中原诸侯国自行其是的利益扩张,是春秋政治变革的序幕。
周平王东迁洛阳的第二年(769年),发生了一件在礼治时代不可思议的怪事:新诸侯郑国,不奉王命,擅自以武力吞并了毗邻的一个小诸侯——郐国。依据周礼规范,诸侯“擅自征伐”是最大的罪行,天子必须得出动王师问罪,以维护正常的权力格局。此所谓“大刑用甲兵,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必然地,天下诸侯屏息以待,要看看新天子如何展示实力,惩罚这个对新王权秩序作出挑战的叛逆者?
可是,这一次,洛阳新王室的表现比叛逆者还要不可思议。周平王居然一直沉默,非但一直没有动用武力讨伐郑国,而且连一道通报批评的文件也没有!总之是,好像天下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天下诸侯们愕然了。没有人解释王室的行为动机,也没有人质询王室的聋哑原因。总归是,诸侯们愕然之后迅速释然,大大松了一口气,纷纷开始了试探性地扩张。
从此,“政由方伯”的局面,很快开始了无可遏制地蔓延。
周平王四年,郑国又吞灭了当时颇具影响力的小诸侯——东虢国(位于今日河南荥阳东北地带)。周王室非但仍然没有问罪,反而给郑武公加了一个荣誉头衔——王室卿士,在中央政权兼了一个很重要的职务。几年后,郑武公死去,其子郑庄公继位,仍然继承了这一中央职务。这就是说,郑国两次擅自灭国,不仅获得了更多的实际利益,而且获得了一种奇特的巨大的天下声望。如此效应,天下诸侯的反应可想而知。
周平王三十二年,王族诸侯晋国发生严重的政变内乱。周王室没有任何应对举措。
周平王四十二年,宋宣公违背立嫡制度,传位给自己兄弟。周王室不见声息。
周平王四十七年,晋国再度发生政变,晋孝侯被杀,晋国大乱。周王室依然保持了沉默。
周室东迁洛阳,周平王是第一任天子,在位51年后死去了。
在这51年里,面对诸侯“擅自征伐”与诸侯国大夫们发动的多次政变,周王室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国家权力行为。《春秋》和《左传》的记事,都是从周平王四十九年,即公元前722年开始的。也就是说,此前由王室国史官员记载史实的49年里,严重违背周礼的政治事变频频发生,中央王室始终保持沉默。于是,从《春秋》、《左传》的记事开始,也就是从周平王死前两年开始,诸侯之间相互攻伐,政变内乱接踵而来,频率越来越高。从郑、卫、陈、蔡、宋、鲁等中原诸侯群相互攻伐开始,天下进入了真正的动荡时期。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任何时代,只要国家最高权力处于实质上的真空状态,就必然导致剧烈的政治争夺,进而弥漫为全社会的大争夺。这种争夺,以混乱无序的方式开始,在整个社会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又历经长时期的社会利益整合之后,才能重新创造出一种新的文明。
周平王时期,王权对社会的调控全面失效,国家最高权力已经在实质上处于了真空状态,处于了无主“财产”的境地。其结果,必然是“一兔走而众人逐之”,混乱与争夺是不可避免的。
一个历史的谜团是:东周第一任天子周平王,为何对诸侯乱象始终沉默?
周平王在位半个世纪,对天下格局几乎是完全地放任自流。最看重王权作为的司马迁,在《史记·周本纪》中,对周平王作为的记载,留下了一个很大很大的历史天窗——无事可记的空白。这种被动,这种放任,一方面诱发了社会的普遍不满,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与变革。在整个春秋时期,民众对上天的种种诅咒,见诸《诗经》者比比皆是。实际上,这正是社会对王权无能的强烈不满。
在中国文明史上,东周中央王室的自动沦陷,是空前绝后的个例。面对公然蔑视最高权力的社会乱局,中央王权不闻不问,听之任之。这种现象,无论在此前时代,还是在其后时代,都是不可想像的。只有在这一时段,在周代社会的转折时期,独一无二地发生了。论最高领袖人物,周代国王的整体素质是相当均衡的,真正白痴低能的天子,周代几乎没有一个。即或是周厉王、周幽王那样被后世指斥的天子,甚或一直到战国最后一个周天子——在周室灭亡的时刻做了王权殉葬者的周赧王,其个人素质与政治品格,也远远高过后世任何一个亡国之君。东周的开国天子周平王,更是曾经悍然引进戎狄势力,敢于发动大规模政变战争的人物,其资质绝非寻常国君可比。
由此,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使东周王权生生忍受日渐衰亡而不能有所作为的真实原因,绝不是国王个人的软弱。那么,为什么会有如此无度的政治退让呢?
3.周王权沦落的历史奥秘
王权沦落的深刻社会历史原因,只能隐藏在周人族群的价值观念体系中。
周人,是一个发端于纯正农耕经济的族群。稳健、持重、精细、求实,具有恭顺的秩序感,同时具有极其强烈的自我道德良知。这是周人的族群秉性。历史证明,在一定的高度上获得成功后,这种纯正的农耕族群,很容易趋于保守。他们习惯于恪守既定的历史传统,习惯于消极守成,不善于继续创新。这种族群秉性,是周人一切国家行为最深刻的精神根基。灭商之初,周人将殷商时代遗留的文明遗产,进行了最为精细化的全面改造,创造出了一种全面覆盖社会活动的礼治体系,确立了与夏商两代迥然不同的周代礼治文明。这一功绩,充分体现了农耕族群善于在发端阶段拓荒创造的特有秉性。应该说,这是周人最为完美的文明创造时期。
自此之后,周人进入了保守主义的守成历史。这里,值得注意的关键点,是从周人礼治文明的内涵所必然延伸出的历史逻辑。
礼治文明最实质的内涵,是以无所不包的礼仪制度为最高的社会规范,而将法制的社会作用降低到了辅助的层面。从实施意义上看,礼制体系在本质上无法具有强制性,而只能是一整套以道德的高尚性为惟一价值标准的社会规范体系。在中国传统的历史观中,周代被视为王道德治的时代。这是基于历史实质的准确评判。所谓王道,就是圣王的治世大道。所谓德治,则是王道的治世原则,是礼治的最高目标——以德望服天下。
这种德治,在对待诸侯关系上,是赏功罚过,保持公平;在对待未曾臣服的戎狄蛮夷关系上,是礼让感化当先,不轻易挑起战端;在治理社会方面,是以百姓为“刍狗”,对民众一视同仁;在对待上层贵族包括王族的内部关系上,是严格恪守宗法制,“上下不逾矩”。这种以“德治”为最高治世原则的政治文明,衍生出一个必然的实践逻辑——王室必须保持道德上的绝对制高点,天子本人必须成为德行的楷模。否则,便是“天子德衰”,便不足以使天下保持崇敬与服从。如此逻辑之下,国家本质所要求的强制性权力行为,很快便陷入了难堪境地。
直接原因是,“天子德衰”的事实越来越普遍,王室的德望已经迅速地沦落了。自西周中期开始,就不断有“天子德衰”的天下评判。及至西周末期的周幽王时期,德治要求的所有底线,都被王室突破了——对诸侯赏罚尽有不公,对戎狄关系多开战端,对民众言论钳制大增,王族立储又公然违背宗法制。如此等等,乱象多生。及至西周末期,周幽王本人大失德行,宠信褒姒,戏弄诸侯,擅自改变继承制度,终于导致了最大的国家悲剧突然降临。丰镐两京毁灭,天子被乱军诛杀,王室骤然沉沦。此时,周王室的德望已经跌倒了谷底。百姓的歌声是:“浩浩昊天,不骏其德。降丧饥馑,斩伐四国。周宗既灭,靡所止戾!”这些声音实际是说:天子再也不修德行了,饥馑与战争频繁发生了。周王室宗庙已经被消灭了,灾难还是不能终止!百姓怨声载道,诸侯国更是直截了当,危难之时索性不来勤王了。
接手的周平王,其德望缺失更是严重。依据已经成为共同价值观的德治标准,周平王的“失德”是极其令人不齿的。至少,他有三个方面的大错。一则,联结戎狄发动政变战争,认敌为友,严重违背当时的华夷大防。二则,放任戎狄杀死周幽王,大有“弑父”恶行的嫌疑。三则,导致戎狄毁灭丰镐两京,使周人的关中根基沦陷,丢失祖业而被迫东迁。如此“失德”之王,如此国破家亡的惨重后果,纵然当时的社会无法公开追究其罪行,也难以掩盖人人明白的事实真相。在这种背景下,周平王事实上已经完全丧失了道德制高点,再也不能以“德望”统领天下了。
依据周人的“德治”价值观,自己背弃了王道德治,就没有资格统辖天下了。诸侯国没有“讨伐无道”,没有“吊民伐罪”,已经是万幸了,王室如何还有勇气施行强权,对诸侯施加惩罚?从尊奉德治规范的意义上说,这是周人力图在国家行为方面达到一种自觉的德行,达到德治规范的高尚性——自觉地赎罪。
可是,果真如此高尚,不是就应该引咎让出国家最高权力吗?周人为什么不这样做呢?为什么既不让权,又不作为呢?这里的根本问题是:德治规范与国家权力的本质要求,发生了极大的矛盾。作为权力体系的国家机器,不是在道德要求上产生的,而恰恰是在人类恶欲横流,并可能导致人类在自相残杀中的毁灭边缘诞生的。所以,国家机器的本质,在于以强制的力量行使权力,借以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这,就是国家权力诞生的正义性。从道德评价与国家强制的相互关系上说,国家强制力量是人类道德发展的最重要条件。没有国家出现,人类基于善性的道德行为,便得不到有效保护;道德与道义的要求,则是国家行为不断前进的航标灯塔;没有道德与道义的存在,国家行为便不会向更高的文明阶段发展。
但是,这两者的职能位置,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颠倒。
道德规范不能取代国家强力,国家强力也不能取代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不能直接成为第一位的社会行为规范。若如此,社会秩序必然因为失去强制性,而陷入全面的混乱争夺与杀戮动荡。基于国家强力的法律规范,也不能成为第二位的社会规范。若如此,国家权力行为的正义性与合理性将大大降低,法律体系必然处于形同虚设的悲惨境地。
周代的王道德治,恰恰将道德规范与国家强制规范之间的关系颠倒了。从本质上说,周人因为颠倒了两种规范的社会位置,使国家行为的正义性与道德规范的高尚性产生了巨大的脱节,从而演化为无法调和的文明结构内部的矛盾冲突,导致了中央最高权力的一筹莫展。也就是说,周人对国家权力行为,仅仅以道德的高尚性为惟一评判标准。如此,必然对有效履行国家权力,构成致命的混乱,致命的束缚。
从国家行为的正义性上说,对外敌入侵进行反击的战争,是必须的。可是,从德治要求的高尚性上说,战争却是要流血牺牲的,在本质上是不能成立的。西周在将近三百年里,对戎狄的反击虽然也有,但相比于后来的春秋战国,一直是很没有力度的。东周伊始,戎狄威胁日益严重,周王室中央政权则几乎完全放弃了发动反击的权力,导致了春秋中期弥漫天下的戎狄大患。仔细体察西周以至东周的软弱,最深刻的根源,正在这种价值评价体系的矛盾之中。
再如,天下诸侯出现普遍的违背礼制的混乱。从本质上说,这种混乱是违法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周王室,是必须施行强力制裁的。可是,从德治评判出发,一个丧失道德制高点的最高权力,却是不具备正义性的。至于更为普遍的“礼崩乐坏”现象,更是要靠道德自觉去纠正的。这就是说,对于社会乱象,西周王权的价值评价体系的矛盾,已经自我剥夺了国家权力行为的正义性,无法有效地维护天下安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