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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节:第三章 争战一千年

作者:澳-约翰赫斯特 当前章节:1123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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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公审,可酷刑

于是,西方不再是个一统的帝国,而是并立着一个个由不同日耳曼民族所建立的小王国。这些小国起起落落更迭快速,根本无力维系旧日的罗马政体,未久就连征税也停止了。基本上,“治国”远非这些征服者的能力所及;他们毫无治理一个安定国家的经验,他们四处求援,终于从罗马的地主阶级和各区的主教处得到帮助。新与旧的统治阶层是融合了,但下面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详细情形我们不得而知,因为那个年代的文字记录凤毛麟角。日耳曼人不识文字,再加上是兵荒马乱的年代,留存至今的可考文献少之又少。不过有件事是清楚的:这不是一场大规模的侵略。日耳曼蛮族并不是把原有的居民赶走,也不是由雄兵战士压境进袭。这些日耳曼人是带着妻小,打算来此定居的;他们在某些地区形成了人口密集的社群,有些地方则零零落落,人迹微稀。要确定什么人在哪些地方定居,必须有请考古学家;日耳曼人的埋葬方式有别于罗马人,因此,某处的许多死者如果是以日耳曼方式埋葬,就表示这是个人口密集的日耳曼聚落。语言学家也有用武之地;如果某村庄改换成日耳曼名字,照理说就是个人口稠密的日耳曼移民聚落。不过,这个证据可能不够强,因为地名改变也可能是哪个日耳曼将军一声令下的结果,但如果是田地名称改变,证据就比较有力,这表示这方土地上确有日耳曼人在耕作。

有一段时间,日耳曼法律和罗马法令是同肩并行的。罪犯要依据何种法律受审,视其种族血统而定。罗马法律秉持的是清楚分明的公平正义原则,让法官依据案情做出定夺。早期的法官就是立法的人,他们的判例被汇整成法典,其中最伟大的一部当属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大帝下令所编;反观日耳曼法律,简直是私人恩仇录之大成,法官的角色只是坐壁上观。有人要是侵犯他人,受伤者及其亲族会去找对方及其亲属讨赔偿,即使是杀人案件,只要付钱给死者亲属便能了事。数目多少端视受害者的身份地位而定,贵族阶级的赔偿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三倍。

罗马人判决有罪无罪是以证据和证人为准,日耳曼民族则是用火烧、水淹等酷刑或打仗。例如,把嫌疑犯的手臂泡在沸水里,如果三天后这只手臂没有痊愈,这人就是有罪;或是把犯人丢进水里,浮起来就是有罪,沉下去就是无罪。双方若是因土地起争执可以开战,打胜的一方可以名正言顺宣称所有权。

这两种法制逐渐叠合为一。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罗马法较占上风,日耳曼私刑在法国北部地区则略胜一筹。而不管在哪里,酷刑审判时都有神父在场,以确保上帝做出正确判决。在这方面,罗马教廷走的一直是日耳曼路线,直到12世纪,教会受到被挖掘出土的《查士丁尼法典》影响,告诫神职人员不得参与酷刑,情况才有了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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