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乾隆五年十一月戊辰,上谕:“政治之施设,实本于此”,令自今以后每岁督抚将各地户口减增、仓谷存用,详悉奏闻,“则小民平日所以生养及水旱凶饥,可以通计熟筹而预为之备”。
[29] 资料来源:梁方仲书,甲表76,页251;唯乾隆十一年数有误,现据实录改二五零五为三五零五万石。
[30] 见《高宗实录》有关各卷。
[31] 乾隆十三年三月舒辂奏,《高宗实录》卷311。
[32] 《石渠余纪》卷1《纪赈贷》。
[33] 乾隆九年三月辛丑,《高宗实录》卷213;关于直隶赈灾,据研究共用从外地“输入”粮一百三十八万余石,而本地仓粮只用了十五万石,参见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中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4] 王国斌:“清代的粮食骚乱”(Food Riots in the Qing Dynasty,《Journal ofAsian Studies》,1982:8)。
[35] 乾隆七年二月戊午,六月戊申,《高宗实录》卷161,169。
[36] 乾隆七年三月辛巳,六月辛亥,《高宗实录》卷163,169;又见《石渠余纪》卷4《纪平粜》,乾隆三年那苏图疏,等。
[37] 乾隆二年六月,三年二月丁巳,《高宗实录》卷45,63。
[38] 乾隆七年五月,《高宗实录》卷167。
[39] 乾隆三年四月壬寅,《高宗实录》卷67。
[40] 《皇朝文献通考》卷36,乾隆七年谕。
[41] 乾隆五年九月己卯,《高宗实录》卷126;《石渠余纪》卷1《纪赈贷》。
[42] 乾隆五年六月丁亥,又见十一年八月辛巳,按,此事始于乾隆三年,《高宗实录》卷119,273。
[43] 乾隆十年十一月江苏,又见二年十月山西,《高宗实录》卷253,55。
[44] 乾隆二十三年正月丙辰,《高宗实录》卷555。
[45] 见朱伦瀚:“截留漕粮以充积贮札子”,《皇朝经世文编》卷29;以上参见高王凌:《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