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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梁启超:“新民说”,第五节,论公德,页18。.3

作者:金观涛/刘青峰 当前章节:5262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21:15

相比于五四时代,今天西方自由主义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关于人的生存权和自主性的关系,至今仍是理论家棘手的难点。无论是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的《自由秩序原理》(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还是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Theory of Justice),在诉诸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这一古典自由主义基石时,一方面肯定社会契约和市场机制,另一方面也不能回避市场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因为,一旦市场社会中出现有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或相当多的人贫困到没有饭吃的危机时,现代社会诉诸独立个人通过契约让渡部分权利,来组成社会和国家的自由主义理论大厦,也不能不为之动摇。因此个人权利观念这一现代性的基石,对与之相关的理论仍处于开放性的探索中。在这一过程中,来自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历史经验,无疑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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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曾以“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从晚清到《新青年》”为题发表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三十二期(1999),页213—60。在收入本论文集时,我们利用“数据库”补充了若干图表,对某些观点和文字作了相当大的补充或修改。

(2) 严复译:《天演论》,论十七,进化,页93。

(3) 张佛泉:《自由与人权》(香港:亚洲出版社,1955),页70—71。

(4) 严复:“与梁启超书(三)”,载《严复集》,第三册,页519。

(5) 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页169。

(6) Right一词的一个意义是rectitude(正直)。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几乎是与right的另一个内容entitle ment(应得权益)混用的。直至20世纪,政治哲学家才指出它们之间的混淆。参见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London:Duckworth,1977)。

(7) Robin G. Colling wood,The New Leviathan,or,Man,Society,Civilization,and Barbarism(London:Clarendon Press,1944),111-12.

(8) 石元康:“二种道德观——试论儒家伦理的型态”,载刘述先编:《儒家伦理研讨会论文集》(新加坡:东亚哲学研究所,1987),页232—50。

(9) 张佛泉:《自由与人权》,页166。

(10) 沃克(David M. Walker)著,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页774。

(11) 叶保强:《人权的理念与实践》(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1),页23—24。

(12) 陈弘毅:“权利的兴起:对几种文明的比较研究”,载《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页118—19。

(13) 伯林(Isaiah Berlin)著,陈晓林译:《自由四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页238—39。

(14) Crane Brinton,Ideas and Men - The Story of the Western Thought(New York:Prentice-Hall,1950),293,307,398,309-409,431-34.

(15) 麦金太尔(Alasdair C. Macintyre)著,龚群、戴扬毅等译:《德性之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页48—79。

(16) W. H. Greenleaf,The British Political Tradition,Vol. 1,The Rise of Collectivism(London:Routledge,1988),15-28.

(17) 包默(Franklin L. Baumer)著,李日章译:《西方近代思想史》(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8),页79—80。

(18) 休谟(David Hume)著,关文运译:《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页509。

(19) 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页72。

(20) 休谟(David Hume)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21)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页24—25。

(22) 伊士顿(Stewart C. Easton)著,李迈先译:《西洋近世史》,卷一(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9),页344。

(23) 张灏:“中国近代转型时期的民主观念”,《二十一世纪》,总第十八期(1993年8月号),页12—13。

(24) 据王利器注《盐铁论》云:“‘权利’,本书习用常语,就是权势、利益的意思。”王利器还征引了《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的例句,也都是权势与利益之义。参见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92),页69。

(25) Wang Gungwu,“Power,Right and Dutiesin Chinese History”,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no. 3(January 1980):1-26.

(26) 柳父章:《翻译语成立事情》(东京:岩波书店,1982),页151—72。

(27) 刘广京:“晚清人权论初探—兼论基督教思想之影响”,《新史学》,第五卷第三期(1994),页6。

(28) 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页318。

(29) 佐藤亨:《幕末·明治初期语汇の研究》(东京:樱枫社,1986)。

(30) 柳父章:《翻译语成立事情》,页151—72。

(31) Henry 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With a Sketch of the History of the Science(Philadelphia:Carey,Lea & B lanchard,1836).

(32) 丁韪良主译:《万国公法·凡例》,页1。

(33) 刘青峰、金观涛:“19世纪中日韩的天下观及甲午战争的爆发”,《思想》,第三期(2006),页107—28。

(34) 1880年《公法会通·凡例》第八条曾说明:“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为不得已而用之也。”丁韪良译:《公法会通》(北京:北洋书局,1898),页2。

(35) 金观涛:“中国近现代经济伦理之变迁”,页7—10。

(36) 康有为:“刊布春秋笔削大义微言考题词”(1913年3月21日),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卷三,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807。

(37) 刘广京:“晚清人权论初探”,页1—23。

(38) 其典型例句如下:“虽谓操自主之理,其言妄也。惟人能居仁由义,注有积善,真为自主。然欲成立,必信救主耶稣曰,恒于吾道者,诚我门生也。如是可知真理,又真理将释尔,可为自主也。”参见爱汉者:“自主之理”(道光戊戌年三月,1838),《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页340。

(39) 总署:“总署议覆盛京卿条陈折(并恭录 谕旨)”,《时务报》,第十八册(1897年2月22日),页6。

(40) 杨宜治:“杨通政(宜治)奏请仿造金银钱折(附户部咨总署片、总署覆户部片)”,《时务报》,第四十二册(1897年10月16日),页8。

(41) 当时亦有把个人视为“自主之权”的主体之言论,但大多在介绍外国制度时使用:“然而西人之言曰:彼国行民主法,则人人有自主之权。自主之权者,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守其所应有之义,一国之政悉归上下议院,民情无不上达。”参见王仁俊:“王幹臣吏部《实学平议》”(1898),载苏舆编:《翼教丛编》,卷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页58。

(42) 康有为:《实理公法全书》,页7。

(43) 张之洞:《劝学篇·内篇》,页57、35、56、57。

(44) 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1899),《新政真诠五编》,页419。

(45) 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页397。

(46) 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页414。

(47) 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页406。

(48) 张之洞:《劝学篇·内篇》,页58。

(49) 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页412。

(50) 何启、胡礼垣在论辩中这样论述:“是故为国之大道,先在使人人知有自主之权,此不特为致治之宏规,亦且为天理之至当。盖各行其是,是谓自主。自主之权,赋之于天,君相无所加,编氓亦无所损,庸愚非不足,圣智亦非有余,人若非作恶犯科,则此权必无可夺之理也。夺人自主之权者,比之杀戮其人,相去一间耳。”参见何启、胡礼垣:“劝学篇书后”,页419。

(51) 苏云峰:“张之洞的中国官僚系统民主化构思——对张之洞的再认识”,《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八期(1989),页181—84。

(52) 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载《饮冰室文集之十》,第四册,页1。根据日本学者考察,梁启超写这篇文章,很可能受中村正直翻译弥尔的On Liberty一书的影响。这个名为《自由之理》的日译本将individual译为“各个人”。换言之,“个人”一词在日本的出现,也可能与其成为权利的主体有关。见土屋英雄:“梁启超的‘西洋’摄取与权利——自由论”,载狭间直树编:《梁启超·明治日本·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页120—55。

(53) 梁启超:《新民说》,页39。

(54) 详见2.4节和2.5节。

(55) Rune Svarverud,“The Notions of‘Power’and‘Rights’in Chinese Political Discourse”,in New Terms for New Ideas—Western Know ledge and Lexical Change in Late Imperial China,ed.Michael Lackner,Iw o Amelung and Joachim Kurtz(Leiden:Brill,2001),125-46.

(56) 例如梁启超在其著名的《新民说》中,第八节专门讨论权利思想,亦介绍了《权利战斗论》,梁启超将其译为《权利竞争论》。参见《新民说》,页32。

(57) “国家文明野蛮之界说(录上海苏报)”,《新民丛报》,第二十二号(1902年12月14日),页2。

(58) 1887年,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用过两次,也是1895年之前中国人使用仅有的两次。另1874年,《筹办夷务始末》中有两例,是日本大使的来函。在1900年之前,“义务”使用过将近70次,且大多1899年。

(59) 酙癸:“新名词释义”,《浙江潮》,第二期(1903年3月18日),页4。

(60) 中国人:“奉劝大家要晓得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安徽俗话报》,第二十一、二十二期合本(1905年9月13日)页3。

(61) 中国之新民:《新民说》,《新民丛报》,第一至十一号,第三十八至四十一号,第四十六至四十八号(1902~1903)。

(62) 梁启超:“爱国论”,载《饮冰室文集之三》,第二册,页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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